缺乏法律意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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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意識范文1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知識 勞動力轉移 法制教育

農村勞動力轉移中農民工面臨的環境分析

(一)農民工轉移前后面臨不同的制度環境

由于城鄉二元社會的分割和對立,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生活在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環境中。他們沿襲傳統社會靠地域范圍內的相關主體對風俗、道德、習慣、禮制、規約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認可,靠宗法、血緣、情感、心理認同及社會輿論來維持和調控社會關系,基本不依賴或者較少依賴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這導致農民對國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夠,法律知識欠缺,輕法、畏法、無訴意識還在很大的范圍內盛行。而城市發展長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傾斜,工業化、現代化、市場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制化的過程,市民主動地學習法律并自覺地運用法律規范調節社會關系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城鄉分割的這種制度安排,使農村勞動力在轉移后面臨截然不同的社會環境,迫切需要對法律“補課”,以適應轉移后的環境,迅速融入市場經濟的大潮。

(二)農民工轉移前后面對不同的經濟環境

主動接觸、自覺學習是增加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的根本途徑。而主動接觸的前提是人們對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護其經濟利益的需求。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市場化程度低,經濟關系簡單,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國家法律制度來調節、保障其利益,農民就沒有主動學習法律的動力。轉移后,農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場經濟的洪流,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制經濟,市場規則由法律規范來保障和調節。經濟環境的變化,凸顯出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外在的市場壓力和農民工迫切轉移的內在動力相結合提升了農民工增強法律意識的愿望。

(三)農民工轉移時面臨的工作環境

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經常在城市和農村中徘徊流動。即使轉移順利,也可能在各個不同的城市之間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們數量龐大,年齡差異大,文化素質偏低,分布行業廣、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相對較大,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這種特點使勞動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時很難對他們進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為流動性太強難以保證參與率。這種兩難境地,常使對農民工的普法宣傳流于形式,難以落到實處,形成農民工普法的盲點和真空地帶。

“公民的法律知識是現代法律觀念的物質基礎,它使得人們對法的性質、價值、功能和作用有一個科學的、正確的認識,并以此作為公眾自覺守法、護法的知識基礎”。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有助于增加農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強其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達到自覺地遵守法律、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轉移的目的。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影響農村勞動力轉移問題

(一)影響到農村勞動力能否順利轉移

由于法律知識缺乏,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時,還是首先依賴于親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為這種信任,農民在求職時對介紹人、職業中介和招聘單位減少了警惕,放棄了招聘資格、招聘手續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審查。結果不斷有農民遭遇虛假招工、非法招工,輕者以報名費、工作押金、保證金等方式被騙財騙物,嚴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傷害。這使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產生巨大的疑慮,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正常轉移。

(二)影響勞動合同簽訂和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履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于農民工來說,勞動合同不過是一紙文書,可有可無,找到工作意味著有活干,就可以賺到錢,而不問及由什么來界定他們在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誰來保障他們的工資和勞動的基本權益。由于沒有簽訂合同,沒有在合同中具體詳細地規定農民工各種權益的行使方式、時間、違約責任等條件,結果,侵犯農民工權益的事情屢屢發生。

(三)影響轉移后的生活狀況

法律知識缺乏,使得農民工的報酬還經常被克扣、拖欠。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調查顯示,農民工被克扣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總數的兩成、被拖欠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數的兩成。農民工不清楚相關法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沒有約定具體的支付方式,結果常被拖欠工資,使農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為討薪采取極端方式也屢屢發生。打工難,討薪更難,成為農民工的心聲,成為阻礙農村勞動力順利、持續轉移的重要因素。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勞動時間過長,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長時間超負荷的勞動使其長期處于緊張狀態,極大地損害了農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時減少了農民工進修培訓的時間,使其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難以得到提高,長期停留在重活、臟活、累活、難活、險活的范圍之內。

轉貼于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生產和生活安全無保證。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但是,常有企業為了經濟利益違反這些法規,而農民工為了保住飯碗,也聽之任之,有的甚至幫助企業欺瞞有關機關的檢查。由于缺乏勞動安全保障,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職業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終給自己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低,缺乏保障。農民對各項社會保險的法規基本都不了解,認為只有工資才是自己勞動所得,繳付保險金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開支,很少把國家法律規定上繳的各項保險金作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權益。由于參加社會保險率低,農民在遭受損失和困難時只能自己默默承擔,因此而致貧、返貧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四)影響到勞動力轉移后農民工的職業穩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衛的武器。而農民工法律知識的缺乏、法律意識的低下,使其在正當權益遭受侵犯后,還是求助于自己最為便利的鄉土資源,導致權益難以維護。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固定崗位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占16.92%,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找親友幫忙的還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農民工還選擇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關部門舉報等。而且,依賴法律維權的時間、資金成本又太高,農民承擔不了。在維權無門的情況下,一部分農民工選擇退出打工潮。

(五)引發轉移后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些文化技術水平低的農民長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無法拿到報酬,或為了維權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頭,成為無業游民或貧民,給城市的治安、衛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困難。而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經濟上的貧困往往使其鋌而走險,偷盜、搶劫等各種“自救式”犯罪活動也因此而生。農民工因為被拖欠工資、工傷等權益賠償等引發各種突發事件,致使勞資沖突呈激化態勢。

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農民工法制教育對策

(一)夯實農村基礎教育并強化法律知識教育

首先,在基礎教育階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保證課程的安排落實,配備兼職或者專職的法律人員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使法制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一個環節能得以落實。其次,農村學校法制教育要與農村社會的經濟實際、生活實際緊密結合,幫助學生運用法律基本知識來正確認識和理解生活中各種現象和問題,使學生能學有所思、學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觸,來影響家庭其他成員。再次,要把教學的重點放在基本法律觀念的培養上,通過對《憲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學習,促進青少年權利意識、契約觀念、訴訟意識的形成,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識來源。

(二)舉辦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專業法律培訓

各級政府要健全針對勞動力轉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勞動力輸入和輸出政府都要針對勞動力轉移的具體情況進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終注意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優勢,按職能分工,實行齊抓共管,協同行動。最后,建立勞動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學習課程對接和交流轉移制度,使農民工的法律學習能夠通過信息系統的記錄而轉移,從而全面監控、保障學習過程,使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得以切實提高。

(三)在農民工職業技術培訓中滲透法制教育

我國農民工的職業技術教育逐漸發展起來并形成一定的規模。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有50.20%的農民工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農民工認可職業技術化教育,在其中滲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職業技術資源,向協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術、裝潢設計的培訓中增加《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內容,增加法律課程的內容和課時量,將技術課程和法律課程的內容銜接起來,使技術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結合起來,使農民工既體會到技術對找工作的意義,也懂得相關技術對自身安全、身體健康、社會環境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使勞動力的轉移更加健康和穩定。

(四)加大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以此為契機,應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長效機制。首先,應該健全專門針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提供免費咨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華代表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動律師深入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項目,在一年之內建立起覆蓋21個省的工作站。這些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項目應該在更大的范圍內多層次、全方位地展開。其次,在資金保障上,建立由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時輔之以社會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國際資金的援助。第三,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統,集中參與援助的法律專家和律師、典型案例、受援農民的相關情況、案件處理過程和結果,使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參與者有一個交流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資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真正幫農民工解決法律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1.楊明.中國公眾法律知識水平現狀之分析[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5)

缺乏法律意識范文2

證券交易賬戶質押并不是我國證券市場上的一個新生事物,之所以多年來一直未引起業界和法學界的注意,主要是因為證券公司以其自身特有的交易結算的優勢,無論是作為委托人還是作為監管人,均能夠在實際上控制質押賬戶,從而較好地控制了風險,未引發大的糾紛。但由于2001年以來股市的持續低迷,使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的資產大幅縮水,這種似“君子協定”式的契約安排已經無法保證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大量的糾紛開始進入法院,各方當事人也試圖通過法院討個“說法”。

證券交易賬戶(包括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質押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股市“莊家”在資本市場融資的一個重要的財務手段。其操作手法一般是通過委托理財協議的擔保條款體現出來的,常見的有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雙方分別為證券公司和其客戶,雙方約定,證券公司作為委托人將其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下稱賬戶)內的資金和股票委托其客戶(受托人)操作;二是,委托人、受托人雙方均為投資者,雙方在達成委托理財協議之后與證券公司三方共同簽訂協議。

法律規定的模糊與缺位

對于這種民間的融資手段,我國現行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首先,關于資金賬戶的質押,我國司法解釋只有關于金錢質押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边@一規定所要求的質押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特定化,二是轉移占有。但在證券交易賬戶質押中,質押的資金賬戶仍然在出質人的控制之下,并由出質人繼續管理,所以它既不能特定化,也不能轉移占有。

其次,關于股票的質押,《擔保法》第78條第一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之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稉7ㄋ痉ń忉尅返?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結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的質押合同,必須經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否則不予生效。但現行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制定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公司股票質押登記業務運作指引》中,只對證券公司以自營的流通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統稱“股票”)向商業銀行作出質押所辦理的股份登記工作作出了規定。但對本文所指的這種民間創新的股票質押,證券登記機構尚未開展這類股票質押登記業務,因此這種股票出質登記也無法辦理。

如何認定質押合同的效力?

在有關證券交易賬戶質押效力的各種爭論中,有一個前提是爭議各方共同遵循的:即根據《擔保法》規定的“從隨主”的效力判斷原則,如果作為主合同的委托理財協議無效,那么作為從合同的質押合同亦無效。但是,在委托理財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何認定證券交易賬戶質押合同的效力?

有一種觀點認為,證券交易賬戶質押屬于浮動擔保,于法無據,應認定無效。其理由是:在賬戶質押關系中,由于賬戶本身是沒有任何價值的,所以質權指向的標的是資金賬戶中的資金和證券賬戶中的股票。由此出發,這種質押關系可以分解為兩個方面,即資金賬戶中的金錢質押和證券賬戶中的股票質押。但無論是金錢質押關系中的資金賬戶,還是股票質押中的證券賬戶,在出質后仍然由出質人實際控制,出質人仍然可以使用賬戶,這種質押屬于浮動擔保,而我國《擔保法》中沒有對浮動擔保的規定。根據物權法定原則,金錢質押關系無效,委托人對資金賬戶的質權就不能成立。

第二種觀點認為,證券交易賬戶不屬于浮動擔保,但由于無法辦理登記手續,應認定無效。因為,浮動擔保的本質特征在于,擔保人可以在正常營業的范圍內對擔保財產自由處分,對于被擔保人處分的財產,不為擔保權的效力所追擊。但在證券交易賬戶質押關系中,雖然質押賬戶仍然由出質人控制和操作,但對于質押賬戶的資產規模下限,質權人有控制權。通過當事人的約定和出質人事先出具空白平倉授權書和資金劃撥指令單的方式,在質押賬戶達到合同約定的平倉條件之后,委托人實際上是可以通過平倉來控制賬戶的,即實現優先受償權。這一點與浮動擔保有著本質的差別。并且,由于股票質押無法依法辦理出質登記手續,根據《擔保法》第78條和《擔保法司法解釋》,只能認定質押合同無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質押合同有效。其理由為:首先,關于金錢質押的效力,通過出質人事先出具空白平倉授權書和資金劃撥指令單的方式,質權人在合同約定的平倉條件出現之后,完全可以通過平倉來控制賬戶,實現優先受償權。這種情況下的資金賬戶可以視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5條所稱的“特戶”,出質人事先出具的空白平倉授權書和資金劃撥指令單亦可以認為是將資金賬戶移交給委托人控制。其次,關于股票質押的效力,雖然股票出質未經登記,但這是由于我國股票質押登記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不能由委托人來承擔因登記制度不完善而導致的不利后果。第三,即使不能把證券公司的監管承諾視為登記,在無法辦理登記的情況下,可以類推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9條的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在證券交易賬戶質押關系中,空白平倉授權書和資金劃撥指令單的出具,實際上就意味著出質人將權利憑證交付給了質權人。

在筆者看來,從證券交易賬戶質押作為一種投資性的融資手段,不管在法律上對其作出何種評價,其實際運作已經具備了有效質權的法律效果。因為,依據學界通常的觀點,質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在其優先受償效力和留置效力兩個方面。從留置效力來看,通過警戒線、平倉線的約定和證券公司的監管,就已經能夠限制出質人對質押賬戶的不當處分和保存質押賬戶內的資產;而所謂優先受償效力,其實通過平倉、劃撥手續的提前授予在客觀上也已經使得質權人的優先受償地位得到了鞏固。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宜僅僅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由將其認定為無效,否則,不僅容易擾亂現實的經濟秩序,而且會放縱背信行為的滋長。

質押的標的應是權利

上述三種觀點雖然結論和理由均有所不同,卻存在一個共同的前提:即均認為證券交易賬戶質押的標的是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和股票賬戶內的股票,而不是證券交易賬戶所代表的權利。但筆者認為,這一點恰恰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從證券交易賬戶本身來看,它的確沒有財產價值,但證券交易賬戶本身卻代表著一種權利。在證券市場全面實行無紙化的今天,證券交易不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實物形式,而是通過投資者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變動體現出來的,證券交易賬戶所包括的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應被看作一個整體,其所反映的法律關系是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關于資金和證券的委托保管的關系。證券交易賬戶代表著投資者對證券公司的債權-保管物返還請求權。如果將證券賬戶質押作為權利質押的一種,那么,這種質押的有效性將不再受到質疑。而且,這種質押在我國現行法上也不是無法可依,只是法律規定不明確從而需要進行法律解釋的問題。

缺乏法律意識范文3

我們發現在中國,不是通過一個界定給人們的行為提供標準。什么界定呢?說明哪種利益是正當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哪種利益是不正當的,不應該被法律保護的。有了這些說明-這些說明就是各種各樣的法律文件,當一個糾紛發生的時候,大家馬上就去找那些標準,根據那些標準去判斷誰的利益是正當的。這些標準、這些利益,都在一個統一性的法律條文里。這就是法制社會,就是說這任何一種行為都有標準,這些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當發生糾紛的時候,我們不過是看這些標準和行為之間的差別,然后根據標準去判斷你的行為是不是符合規定,究竟是應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當有若干個不同的標準和規則在這個社會上存在,具體到哪一件事情上使用哪一種呢?必須根據權力,傳統,和集體行動的規則來確定。

在一個法律衡量的模式里面,法律成為衡量的標準,但是在一個政治競爭的模式里面,就不一樣了。前者偏重法律的一致性規則,后者判斷的標準是看人多、人少,人數多的那方的利益和價值,它不是用一個中立的標準去衡量糾紛,而法律模式對所有不同利益、不同觀點有一個衡量標準。在政治競爭中,人與人之間關系是政治的,而在法律模式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衡量是法律的。

在政治競爭的模式里面規則是有選擇的,他不斷地經過同意或默許或者是展示力量來選擇。所有這些規則都要根據人的利益的變化而變化;但是在法制社會,在政治的過程中已經被確立,合法化,不容改變,不會受到利益變更的影響。法律是超越于高于個人的,是用統一衡量框架去衡量不同的利益的。我們要認識到這種不同以及利益的分化,然后去利用各種正面的,抑制負面的。怎么利用它的正面的作用呢?比如說政治系統的作用是保持一種合力,某一個原則代表性是不一樣,所以它可以保證代表性和活力,因為時間久了就會僵化。它的正面作用是保持活力和保證代表性,總是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因為更多的人在政治市場中選擇的是公正的,合理的。同時注意它的負面作用,如不能允許利益在立法、執法過程中隨時起作用的話,而是要把政治市場和法律市場分開,就要讓他們去發揚自己的正面作用。

我們經常會發現:當人類不確定的時候,人的期待不確定,人類的行為后果也是不確定的,如果說一切東西都是沒有規則,都是根據新的利益變化而隨時變化的,沒有一個人的期待是穩定的,他不知道該怎么做會有什么樣的后果。這個時候必須要有明確的標準來告訴他,這些標準必須是穩定的,如果是不斷地根據利益變化,競爭不斷充斥在整個過程中的話,沒有一個人知道應該怎么做。人類的行為經常要受到約束,如市場經濟中的合約,都是為了約束行為。但是如果說,我們所處的模式完全是一個政治競爭的模式,它完全服從于政治競爭,它跟隨利益的變化而變化,人類沒有辦法通過文明的創造來控制自己,那么人類沒有辦法有明確的確定性,那么他的活動就會嘎然而止。

缺乏法律意識范文4

【關鍵詞】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 法律責任 重構

一、現行保險法規則的困境

(一)《保險法》中“不產生效力”規則對其原因規定不夠明確

違反現行《保險法》第17條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責任是“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然而,從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來看,某一條款不產生效力的原因可能是多樣的,或者該條款未成立、或者該條款尚未生效(附生效條件或者附期限)、或者該條款屬可撤銷且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以及該條款無效。《保險法》第17條中并未明確“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具體原因。

(二)“不產生效力”規則與《合同法解釋(二)》格式條款提供方不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法律責任沖突

對于保險人違反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責任,根據現行《保險法》第17條“不產生效力”規則,保險人對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只要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兩者居其一的,該條款即不產生效力。

《合同法》第39條雖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卻未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違反該規定,未作提示及說明的法律后果。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第10條作了區分。其第9條賦予格式條款相對方以撤銷權,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及說明的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10條則進一步明確了法定無效的特定情形,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笨梢姡鶕逗贤ń忉專ǘ?,多數情形下,未盡提示及說明義務的,僅導致對方享有撤銷格式條款的權利,且這一撤銷權的產生,還必須以對方沒有注意到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條款提供方責任的條款為前提,即便產生了撤銷權,在撤銷權人不行使撤銷權,或者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經過,則該條款即為有效。

顯然,《保險法》第17條的“不產生效力”的絕對性規則與《合同法解釋(二)》中規制格式條款的規則存在沖突。而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違反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并未給出明確答案。

(三)如對保險人未盡提示及說明義務適用保險法特殊規定,則與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比,其法律責任偏重

保險合同是一種“格式條款”性相對較低的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之所以存在諸多缺陷,主要原因在于當事人之間的交涉機會和交涉能力的不平衡,從而造成了法律效果的不公平。

不過,在保險合同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介入使得以上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減小。因為從保險合同的擬定主體看,由保險監管機構審批的保險條款,起草人是保險公司,審批人是保險監管機構,保險公司必須執行保險監管機構提出的修改意見,最終使用的保險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機構共同形成的,該保險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意志。雖然我們不能期望通過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就可達到完全消除保險合同中因其格式合同性所帶來的缺陷,但通過保險監管機構的介入,其起到了保人與保險人進行磋商,減小了由于保險合同相對方與保險公司因交涉機會及交涉能力不平衡所帶來的缺陷與消極影響。

既然保險合同中由于其格式合同性所帶來的消極影響較一般格式合同要更小,則對其規制理應較一般格式合同更為寬松而不是更為嚴格。然而,從現行保險法規定來看,第17條的“不產生效力”規則是一種無需相對人主張,也無主張時間限制的絕對“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而《合同法解釋(二)》中多數情形下則是按可撤銷處理?!侗kU法》的規制要比《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制更嚴格。如對保險人未盡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適用保險法的特殊規定,則在同為格式合同的保險合同及其他格式合同之間,難免使格式合同性較低的保險合同卻受到更嚴格的規制,從而導致格式合同規制體系內部不協調。

現行制度中保險人未盡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存在的上述問題,迫使我們重思應如何規制保險人未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責任。

二、重構:保險法從形式上的分離主義走向法律責任的分離主義

現行《保險法》從修訂前的將提示義務包含在“明確說明”義務之內的“統一主義”,轉采取將“提示義務”獨立于“明確說明義務”的分離主義立法模式。但就法律責任而言,“分離主義”下的《保險法》第17條規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只要不履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之一的,均導致免責條款不生效力。“分離主義”模式下不履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的,在“統一主義”模式下,也完全可以認定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同樣不產生效力。因此,修訂后的保險法,僅在形式上實行了提示義務與明確說明義務的分離,在違反提示義務法律責任與違反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責任方面與修訂前也無區別。

然而,從現行立法來看,既然保險法要求保險人書面提示免責條款,則說明投保人有義務閱讀該條款。既然閱讀,就應對其不予閱讀或漠視自己權利的行為承擔責任。所以“明確說明義務”的范圍是應該有限制的。違反提示義務與明確說明義務不應采納同樣的法律責任規則。我國現行《保險法》關于違反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的規則理應重構。

(一)被保險人無主動閱讀保單中全部條款、注意免責條款內容的義務

雖然我國立法并未明確投保人是否具有閱讀保單的義務,但《保險法》第17條要求保險人以書面提示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身就說明了立法并未苛求投保人在復雜、冗長的保險合同條款中鑒別、挑選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而將從合同條款中挑選出對投保人利益攸關的免責條款的義務賦予了保險人,否則,就不會要求保險人提示該條款并因其不提示而使該條款不生效力了。

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作了不真實的陳述,而另一方當事人則由于信賴這種陳述而沒有認真閱讀合同的話,很多法官都會認為,即便被保險人沒有閱讀過保單,因而未能發現保單中的特定條款和保險人的口頭表述有沖突,依照禁反言規則,保險人依然不能不承認人口頭表述的效力,所以被保險人依然可以獲得賠付。這清楚地反映出他們越來越傾向于保護被保險人以及其他消費者,因為不放松這項嚴苛的規則的話,只會讓這些被保險人和消費者失去保障。

(二)保險人未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的存在使得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得對抗不知存在此類條款的當事人

對于保險人未盡提示注意免責條款義務的法律后果,域外立法與實踐多認為其可能使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在英國,根據立法與司法實踐,格式合同提供方未提示相對方注意免責條款的,該條款不能納入合同,成為合同內容,當然也就不產生效力??梢姡谟?,可能因格式合同制定方未對免除其責任條款進行合理提示,而使該內容不能納入合同,從而不能產生約束力。法國規定,對除外責任未盡提示注意義務的,對應予提示的免責條款不得援引以免責,或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并且,保險單必須使用法文和明顯的字體,不符合形式規則的條款,保險人不能援引。

所以,盡管各國立法例和依據各不相同,但在保險人未盡提示注意義務時,保險人不得根據該免責條款而主張免責這一點上則是相同的。

(三)投保人有義務閱讀保險人已經提示注意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我國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即要求以書面提示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這說明,投保人并無在復雜、冗長的保險合同條款中鑒別、挑選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義務。在保險人依照該規定作出書面提示情形下,投保人當然應當閱讀該書面提示,否則立法要求保險人進行書面提示的規定就無任何意義。如果保險人對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已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投保人仍對該條款不予注意,則屬于對自己的權利的漠視,對此類“躺在權利上睡覺”的投保人,并無保護必要。

(四)保險人僅對已經提示注意的“免責條款”中含義不清處及投保人詢問事項負“明確說明義務”,并就其說明內容負責

在保險人對免除其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時,投保人有義務閱讀該提示。此時,該提示可能存在三種情形,且保險人根據情形負有不同義務。

1.對含義清楚的免責條款保險人無需承擔主動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對免除其責任的條款的“內容”進行說明,我們以為,保險人僅對經提示的免除或者限制保險人的責任的條款中含義并非淺顯易懂者,須主動予以明確說明,以使投保人清楚其含義。

2.對于經提示的免責條款中含義不清者保險人有義務主動明確說明。保險人對于已經提示的免除其責任的條款中含義清楚者,無需主動明確說明,與之相應,對含義不清楚者,應當進行明確說明,以彌補作為并非專業人員的投保人獲取及分析信息能力的不足。

3.保險人對投保人就免責條款提出的詢問有義務進行明確說明,并就其說明內容負責。即便保險人認為其保險條款已經清楚無誤,如投保人仍不清楚其含義而向保險人提出詢問,作為專業機構的保險人亦應有義務就投保人所提出的詢問進行明確說明,并對其說明內容負責,即便保險人的說明錯誤,根據“禁止反悔”原則,保險人也應當對其說明內容負責。

在保險法上,一般認為,保險人說明不實的法律后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對保險人說明不實的,保險人不僅須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進一步須按照保險人對要保人所告知且較有利之事項負保險契約上之責任。保險契約之內容隨著保險人之不實聲明,解釋或敘述而改變,保險人須按新契約內容負保險賠償之責。若保險人只負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則要保人須證明,因保險人之過失致無法得到保險契約之保護以致產生損害。此種情形顯然對要保人較為不利。因為若要保人無法證明,則無法獲得保險人之民法上損害賠償。

三、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義務法律責任的重構:從合同解釋的角度分析

按照我國保險法,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若要發生保險人預期的效力,保險人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這實際上給保險人提出了超出一般人可以預見的注意義務,目的似乎在于充分地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但是,對于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到底應當如何作出說明,法律只要求保險人“明確”說明,然而如何說明方構成“明確”說明,均需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這使得保險合同的所有除外責任條款處于效力不確定狀態。因此,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免責條款是否產生效力,惟取決于保險人對之的說明是否“明確”,投保人和保險任何一方有異議,法院或者仲裁機關首先要對保險人的說明作出事實上的判斷,才能夠決定保險合同除外責任條款的命運。這會直接誘發保險合同糾紛,客觀上極不利于保險業務的穩定發展。因此,保險合同條款的效力,不應當取決于保險人是否對之作出明確說明(詐欺投保人的說明除外),當事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或者歧義,依照保險法規定,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釋。因此,保險人關于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規定,并非善舉。

我們以為,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提示免除其責任的條款納入合同后,投保人應對該條款的內容予以閱讀,對于保險條款的表述,即便保險人沒有對其進行明確說明,也完全可以按照《保險法》第30條關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進行解釋,即: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進行。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根據該規則,對于保險人已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提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該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可能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該條款的含義十分清楚明白毫無歧義,只是一方當事人故意曲解該條款,則按照該條款顯示清楚的含義進行理解。第二種情形是,該條款屬于諸如專業術語等有明確界定的表述,對其進行明確說明幾乎相當于進行專業授課,這種情形下,完全可以按照專業上的通常理解來進行理解。第三種情形下,該條款有歧義,或者所使用的專業術語在專業領域內存在多種含義,此時,按照“不利解釋”原則,應選擇對保險人不利的解釋。最后一種情形是,保險人擬定的該條款根本不知所云,則采取不利解釋原則,最極端的結果是,該條款視為不存在,不能產生效力。按照以上路徑,可以適當減輕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平衡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間的利益,并可促進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更加通俗化。

以上對保險人違反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法律責任的重構,將使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與明確說明義務,不僅在形式上實行了“分離主義”,更在法律責任上也實現了“分離主義”,保險人未盡對免責條款的提示注意義務與明確說明義務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從而亦實現法律責任上的“分離主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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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意識范文5

一、“校企一體化”模式下高職院校法律意識培養存在的問題

高職教育的作為高等教育的一個類型,其辦學定位是培養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校企一體化”培養模式對于學生技能的提升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對法律意識的培養帶來了不少困境,目前來看,高職院校對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有邊緣化的傾向,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高職院校對學生法律意識培養重視程度不夠

目前我國高職教育存在重技能輕品德現象。多數高職院校沒有開設法律意識培養專門課程,法律意識培養只是在《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程》中占二個章節,在時間安排上6-8個學時,由于課時的限制,教師在授課時難以深入,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培養的效果;有些學校通過法制報告、法制講座等形式對學生集中進行法律意識培養,但次數是少而又少;個別學校將法律意識培養安排為選修課,沒有硬性的要求,學生參與的熱情不高。多數專業課老師在上課時或指導學生實習時也是將主要精力放到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養上,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缺乏關注。

(二)“校企一體化”合作企業缺乏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培養的環境

“校企一體化”培養模式下,合作企業成了高職頂崗實習學生學習、生活、工作的主要場所。學生在企業進行實習、實訓,提高專業技能,同時也應該進行綜合素質的培養教育,法律意識培養也應該隸屬其中。然而從學生在企業實習、實訓的情況看,多數合作都是將企業效益作為自己的最終追求,效益決定一切,將學生的全面發展放在腦后,只要學生不違紀、不違法就萬事大吉,缺乏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的培養。有些合作企業由于成立時間較短,相關的管理制度不是很健全,沒有形成自己的企業文化和品牌效應,缺乏具有較高法律意識培養素質的管理人員,不能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意識培養教育。

(三)學校內開設法律意識培養內容與企業需求相脫節

學校開設法律意識培養課程,但基本上沒有具體化、專門化,不能結合學生的專業特點和將來要從事的行業要求來進行,而是籠統地講一些所有專業學生等都適用的法律意識培養內容,缺乏專業的針對性和職業性,學生畢業后走上工作崗位,出現學非所用和用非所學現象,導致諸多的不適應。

(四)“校企一體化”培養模式下,頂崗實習學生法律意識培養方法較為單一

現階段高職院校在法律意識培養上主要還是依靠課堂教學,采取理論說教的方法。“校企一體化”培養模式下高職的學習時間要有三分之二的時間是在實驗室、實訓室或頂崗企業度過,離開了傳統的授課教室,老師對學生的約束不斷變小,學生自我管理的時間相對增多,以往經常采用的說教法、疏導法受到了很多的限制。而目前與“校企一體化”培養模式相適應的法律意識培養方法如典型示范法、自我教育法等在實踐中的使用情況卻不夠樂觀,使用力度也非常不夠。

(五)法律意識培養效果評價存在問題

目前我們采用的評價手段一般是課程考試,而且多是閉卷考試,評卷者有標準答案,只要按標準答案答就能得高分,單一的卷面考試很容易使學生形成上課記筆記、考前背筆記、考后全忘記的局面,因為學生沒有親身體驗,自然就難以提高道德判斷能力和選擇能力,最終可能會出現說起來頭頭是道,做起來卻斤斤計較。

二、“校企一體化”模式下高職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途徑

高職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是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因此,做好高職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做為高職院校,要充分認識到學生意識培養的重要意義

高職院校培養的是高素質技能型人才,截止2013年底,全國高等職業院校在校生為973.6萬,占高等教育的39.5%。④由此可見,高職院校對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意義重大,學校應更加重視學生法律意識培養。

1.高職院校開設法律專門課程,制定統一的教學標準,對所用專業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法律觀念和增強法律意識,全面提高所以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

2.努力培養一支專業化的法律課程教學隊伍,徹底改變學校法律意識培養工作“講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評價起來不要”的尷尬局面。

3.營造全院進行法制教育的氛圍,文化課、專業課老師在上課時要適時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政工干部、機關后勤服務人員也要通過各種途徑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滲透,做到全院育人、全員育人。

4.學校要保護和激發高職生的主人翁意識,通過法制報告、模擬法庭等進行法治宣傳,讓高職生看到我國依法治國取得的新成就,增加他們實現依法國的信心。

(二)充分發揮“校企一體化”模式下合作企業的作用,全面做好學生在企業頂崗階段的法律意識培養

1.利用良好的企業文化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培養?!捌髽I文化是以企業管理哲學和企業精神為核心,凝聚企業員工歸屬感、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論,是企業的靈魂?!备呗毶谄髽I頂崗在感受企業文化的過程中可以培養自身的法律意識、競爭意識、合作意識、和吃苦精神,對學生以后的職業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義。

2.開設法律講堂,對學生進行集中教育。合作企業不能將企業效益作為唯一追求,頂崗學生也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員工,高職生還處在學習成長階段,對高職生進行必要的法律意識及世界觀、價值觀教育是合作企業的重要職責。學生在工作之余,要充分利用企業資源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培養,提高學生的法律水平。

3.豐富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的途徑。一是發揮企業精英的示范作用,通過法制講座等形式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二是利用企業在經營發展中的實例,引導學生要守法經營、公平競爭。

(三)制定規章制度,合理進行評價

缺乏法律意識范文6

關鍵詞:法律;全球化;法制化建設;法制觀念;高中政治

高中思想政治課程,并不僅僅是要向高中生傳達政治知識,更是一門強調法律意識培養的課程,承擔了公民培養的教育任務。我國高中思想政治課標準中已經明確提出了要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學生對法律的認識程度。在目前我國高中課程體系中尚未開設專門的教育課程,因而法律意識的培育一般通過思想政治課來完成。無論是從國家管理還是社會管理的角度來看,提高公民法律素質都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降低社會管理成本的最有效方法。高中生正處于行為規范養成的重要時期,因而增加對高中生的法律意識培養,進行有序的法制教育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目前高中課程體系設置,思想政治課程成為法律意識教育的最主要手段,高中生應當利用思想政治課程,豐富學生法律支持,提高法律素養,學會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做社會主義合格的接班人。

一、高中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重要性

(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

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法制化的發展,無論在過去還是現在,建設法制社會永遠是我們的追求。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我國公民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遵守法律,并學會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只有在法律的規范下,社會才能更好的發展前進。隨著新課程改革的步伐,高中政治課程中已經融入了很多有關于法律政策的內容,尤其是《政治生活》中,有不少內容設計我國法律政策,對于培育當代高中生法律意識有著重要的作用。學校在教書育人的過程中,受到應試教育的影響,除了要注重考試成績外,也更應當關注對高中生政治權利意識、愛國主義情感等的引導,從而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更多人才。

(二)培養合格公民的需要

現代社會競爭激烈,尤其在全球化背景下,國家發展面臨著更加復雜的形式。高中生是建設社會主義的未來力量,代表著祖國的前途,因而對于這一階段的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勢在必行。根據我國現有教育體系,高中沒有開設專門的法律課程,一般通過思想政治課程來進行滲透式教學。作為一名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需要知法、守法,進行法律學習不僅僅是為了國家建設、社會發展,更多的也是保護自己。為了適應法制社會的發展,高中生也有必要學習法律知識,為全面發展奠定基礎,也從源頭上為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做出貢獻。

二、法律意識培養與思想政治課程的關系

(一)法律意識培養與思想政治課程結構息息相關

高中思想政治課程,不僅僅是學習理論知識的課程,也是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來源。雖然在應試教育的影響下,很多學生認為學習思想政治課就要死記硬背,但深究目前我國高中思想政治教材,發現其實有很多值得學習探究的內容。例如在《政治生活》教材中,《政治生活》是高中政治課程的必修教材之一,從其設置的指導思想和課程目標來看,與培育高中生法律意識是相統一的。而在課程體系設置上,《政治生活》的結構框架也與對高中生法律意識培養相得益彰,教材中用通俗而詳實的語言向高中生介紹了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對《政治生活》的日常學習過程中,教材有意識的讓學生理解樹立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幫助學生樹立正確法律觀,提高學生法律運用能力,為學生成為真正的中國公民奠定基礎。教材在很多單元都涉及法律知識,例如第一單元涉及的是《憲法》對國家性質的相關規定;第二單元則反映了《中華人民行政法》的相關內容;第四單元反映了有關于《國際法》的內容。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單元都有涉及法律知識。相對于專業的法律課程來說,思想政治課程中的法律知識是有意識的滲透教育,把復雜的法律知識通過通俗的語言體現出來。

(二)政治課程有助于高中生法律意識的培養

除去應試作用外,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更多的是一種德育教育,也是培養高中生法律素養的主要途徑。在學習思想政治課的過程中,高中生也應當明確法律學習的重要性,形成正確的法律認知意識。新課改以來,相較于過去的思想政治學習內容已經有了更大的開放性。但是高中生應當始終明確理論學習的重要性,銘記理論對實踐的重要指導作用。只有學習好了理論知識,才能對自己的行為有更多的規范,也讓自己的行為可以更加適應社會發展。思想政治課程對于高中生的行為有重要影響,學生在高中階段的法律知識也主要通過思想政治課程獲取,更應當珍惜學習時光,從中汲取養料。

三、當前高中生在法律意識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信息化時代中,高中生的知識儲備相較于過去已經有了較大的提升,除了在課堂上獲取知識外,高中生還可以從網絡搜索到更加豐富的知識信息。但是碎片化的信息并不能真正提高高中生對知識的理解,以法律知識為例。大部分高中生對于法律只處于表面認知階段,對于法律并沒有深入了解,法律維權意識也比較差。面對越來越多的侵害學生事件的出現,對我們也是一個警醒,提醒高中生有必要進行一定的法律知識學習。國家普法工作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中生的法律意識。但是這種認識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深化,才能真正轉化成知識力量。當前高中生法律意識普遍不夠高,未成年犯罪逐年增長,犯罪低齡化嚴重,作案手段更加復雜,社會影響越發惡劣。在未成年犯罪中,高中生占了很大部分,已經成為一種嚴重的社會問題,這些都說明高中生法律意識存在很大問題。究其原因,除了來自于高中生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外,同樣與社會、家庭、學校等都有著密切的關系。首先從高中生自身來看,這一時期高中生的生理和心理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但思維能力仍舊受到很多限制,缺乏社會經驗。在學習政治課程的過程中,往往知識單一的學習理論,缺乏實踐機會。僅僅憑借自己對教材知識的簡單了解以及從課外獲取的信息,難以真正理解。同時在豐富的網絡環境中,高中生更多的被娛樂、游戲等信息吸引,忽視了對法律知識的存在。除此之外,學校教育中缺乏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引導。法律素養的提高是需要后天引導的,尤其是高中生正處于成長發育的重要階段,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塑性的重要時期。在應試教育影響下,高中教學本身就缺乏法律相關內容的專門課程,思想政治課程中雖然有涉及法律知識的內容,但學校更多的是把精力放在理論灌輸以及考試答題技巧方面,缺乏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引導,使得學生也沒有重視法律意識的培養。高中生法律意識淡薄還來源于家庭教育的缺乏。高中生除了在校學習時間外,更多的時間是在家庭中,家庭環境對于高中生性格、成長、心理等方面有重要影響。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家長本身就缺乏法律意識,難以給孩子樹立良好的榜樣。

四、如何通過思想政治課程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識

(一)明確豐富法律意識的重要性

提高法律意識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對于思想政治課程學習來說,提高法律意識就是要明確平等意識、權利意識、契約意識、訴訟意識。我國法律規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意味著社會全體成員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沒有人享有特權。高中生只有樹立正確的平等觀,消除特權思想,才能以一種平和的心態生活在社會中,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提高自身思想水平。同樣,我國法律也規定,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可以違法剝奪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高中生在學習法律知識的過程中,明確權利意識,有助于更好地發揮自己的主體作用,同時也學會尊重別人的利益,不侵犯他人利益。樹立正確的權利意識,可以讓整個社會更加有序的發展。契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關鍵點,也是維持國家發展和經濟穩定增長的重要因素。有了契約才能讓一切交換活動更加有序的進行,高中生學習契約意識就是要培養自身遵守法律的精神,契約不可以隨便破壞,訂立契約的過程又是構建平等公平的過程,高中生就要學會用平等的契約精神來與人交往,同樣也要用這種精神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訟意識對于不少高中生來說是一個陌生的概念,高速發展的社會給我們帶來了更好的生存環境,但同時也讓我們的生活更加復雜。當代的高中生除了要面對繁忙的學業外,更要面對來自于社會中的各種誘惑,除了要時刻警惕來自社會中的各種侵害,也需要做好提前預防,應當了解當今害發生后如何合法的解決難題,而不是意氣用事,通過暴力解決問題。隨著社會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廣大高中生應當深入學習法律知識,學習如何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當遇到問題時,要習慣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做一名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學校應當進一步完善法律生活體驗教學

學校是培養高中生法律意識的主要載體,應當保護法律知識與思想品德教育緊密聯合起來,針對不同年級的學生發展特點,讓學生體驗不同的法律情境。除此之外,學校也應當多開展一些課外活動,把枯燥的理論知識轉化到真實的體驗過程之中,讓學生感受到法律的重要作用。例如,在思想政治課教學過程中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時,教師應當根據情境播放相應的專題片,讓學生直觀地感受到如何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以便于學生如果遇到類似問題時,可以知道自己應當如何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結語

當代中學生是不斷學習的群體,也是最具有學習勁頭的群體,是未來社會發展的主力軍。我國高中政治課程從其設置的指導思想和課程目標來看,與培育高中生法律意識是相統一的。而在課程體系設置上,課本的結構框架也與高中生學習法律知識相得益彰。高中生應當明確現代公民的基本內涵,明確公民應當是具有獨立意識的自然人,有責任有擔當,依法享有權力、自覺履行義務。在繁忙的學習過程中,高中生不僅僅要學習種類豐富的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更需要學習政治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的相關內容,從而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用法律保護他人,讓我們的國家更加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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