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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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體系

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范文1

關鍵詞:企業職工 養老保險 問題與對策

一、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概述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指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改革的通知》(國【1995】6號)要求,確立以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新機制形成,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覆蓋范圍從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向多種所有制從業人員擴展、參保人數逐年增多,讓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并形成了多渠道籌資機制形式,為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提供了資金保障。

二、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一)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偏低

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是指我國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職工的總人數與城鎮人數之間的比例率。 由于我國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思想意識淡薄,加上部分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夠完善,我國養老險制度起步較晚等各方面原因,致使有一部分企業職工沒有參加養老保險意識。特別在一些效益不太好的中小私人、民營或集資企業的職工根本沒有參加老養保險。

(二)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

我國大陸所有省市都面臨著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較低的突出問題。我國雖然大部分省是省級直接統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是還有相當部分省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由于市縣地方政府統籌,較低層次的統籌嚴重影響統籌效果的作用的發揮。特別現在民營企業勞動力跨地區流動性很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過低,很不利于民營企業職工跨地區流動。

(三)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偏低

我國還屬于發展中國家,通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發展,盡管中國經濟得到相當大的發展,GDP總量已進全世界前列,但人均GDP較世界排后,而且中國經濟還是一個發展非常不平衡的國家,不同地區的的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不一樣,欠發達地區職工養老保障水平嚴重偏低,而欠發達地區在中國還占多數,故中國總的來說職工基本養老險的保障水還是偏低的,很難給予老年人口較高的養老保障。

(四)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資金缺口較大

我國不但企業職工養老險資金缺口較大,就是其他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資金一樣嚴重短缺,這主要是因為我國老齡化加劇的國情而產生的結果,加上我國在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前的職工沒有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積累資金,但他們一退休就要領出養老金這樣就“虧空”了相當一部分養老保險資金。

三、針對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問題的對策分析

(一)進一步擴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覆蓋率

我國的國有企業的職工絕大數都已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但還有相當部分私營企業、中小企業等單位的職工由于種種原因沒有納入,針對此情況,今后相當長時間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應從這部分人員作為重點入手,采取各種鼓勵,甚至強制性的措施讓他們加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使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覆蓋率逐步提高。

(二)適當提高養老金水平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越來越快,物價、消費水平不斷不上揚,為了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政府相關部門應建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適當地提高。

(三)國家與當地政府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由于企業之間竟爭激烈,還有相當部位中小企業、私營企業、集體企業等單位效益不好,甚至企業即將倒閉關門,使得在這部分企業的職工的工資較低,這部分弱勢群體,國家或當地政府有責任有義務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傾斜,一旦他們的收入增加到了一定的標準,國家或當地政府可以采取強制性讓他們返還。這樣不但讓參保的覆蓋率提高了,而且還可以體現國家與政府關注民生、保護弱勢群體。

(四)嚴厲打擊保險制度違規違法行為,提高養老保險管理及財務人員的素質

我國企業職工基本保險體系的財務數目龐大,涉及的管理人員眾多。如果制度不健全,很容易使不法分子有漏洞可循。針對此情況重點從兩方面抓,一方面是預防,即要提高防患意識,切實查處職工養老保險經濟問題;另一方面重視查漏補缺工作,針對引發犯罪的財務突出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從源頭上避免職工養老保險經濟犯罪活動。由于管理人員與財務人員的工作與養老保險的資金方面有著密切關系,故在選拔人才方面,在選拔能力同時,重點要注重“德”的選拔標準。

(五)加強財務管理,進一步完善基層養老險的財務計算機一體化

財務管理與職工養老保險的資金有著直接關系,最易滋生出養老保險方面經濟犯罪,往往與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有著直接關系,故加強財務管理防止養老保險經濟犯罪是重中之重。我國勞動力流動性大,私營企業職工流動頻繁,這樣給異地參保的職工帶來很大不便,為了解決職工異地參保,進一步完善基層養老保險的財務計算機一體化是必然趨勢。

參考文獻:

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范文2

為實現全省、全國范圍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電子化經辦,實現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業務為起點,統籌考慮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需求,部級平臺基礎上全省統一規劃設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F先期試行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業務應用。

我省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系統建設依托“金保工程”部―省―市三級業務專網,按照部養老保險轉移接口規范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電子化工作流程等具體要求,在全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基礎上,開發省級轉移平臺軟件,建立省級養老保險關系信息轉移平臺,同時支持跨省及省內轉移業務。

二、設計原則和方法

本系統設計本著統一標準、立足當前、長遠規劃的原則,對全國現有系統改造最小化、最簡單化為原則。針對部端軟件提供的3種應用接入模式,對現有系統改造以及接口軟件開發進行統一規范處理。

三、系統部署模式

本系統主要存在兩種服務端模式:一級平臺、兩級平臺。一級平臺:部級系統直接面對各地業務系統實現信息交互,省級節點不需要建設異地轉移系統,無論省內轉移還是省外轉移,轉移數據全部集中在部級數據中心;兩級平臺:在省級節點建設省級異地轉移系統,部級系統承擔跨省轉移業務,省級平臺承擔省內轉移業務。我省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過程中采用兩級平臺模式,醫療保險關系轉移過程中計劃采用一級平臺模式。

異地轉移系統部署模式如圖1所示。

四、應用接入模式

應用系統接入模式是指現有業務系統與部端軟件的接入方式,共有三種接入模式:遠程登錄模式、嵌入式接入、前置模式接入。

遠程登錄模式:只需要改造業務系統,不需要搭建與部端軟件接口,通過部里提供的系統,進行遠程登錄上傳和下載數據來達到數據交換目的。

嵌入式接入模式:將接口程序嵌入到現有業務系統中,經辦人員直接在本地業務系統中進行上傳和下載業務操作。

前置接入模式:在現有業務系統之外架設前置機,利用部提供的接口開發前置系統,實現數據上傳和下載。

應用三種接入模式的共同點是都需要改造本地業務系統,數據的來源和目的都是本地業務系統,三種接入模式差異點如圖2。

遠程登錄模式屬于過渡模式,人工干預高,不宜使用;嵌入模式與現有業務系統耦合性較高,對現有系統沖擊較大,也不宜使用。前置模式安全性較高,時效性高、人工干預度低,故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系統中采用前置模式。

五、前置接入模式設計

前置接入模式按照應用效果上可劃分為同步轉發、異步轉發兩種設計。

1.同步轉發設計

同步轉發在效果上講與嵌入式相同。經辦人員直接在現有業務系統中操作,可以在發送數據時立即獲知是否傳遞成功?,F有業務系統負責組織相關數據形送至前置服務器,并直接調用前置系統,將數據組織成報文,自動進行電子簽名,立即轉發給部端軟件;現有系統根據需要,調用前置系統從部端軟件下載數據,進行驗簽,解析報文入庫,業務經辦人員通過業務系統查詢相關數據。

前置同步轉發模式的前提是前置服務器與經辦業務網絡之間沒有防火墻,如果有防火墻需要給異地業務人員開通相關權限。

2.異步轉發設計

異步轉發是經辦人員直接在現有業務系統經辦業務,把數據發至前置,但不能立即獲知是否傳遞成功。相關業務數據需要在前置落地,部署數據庫,前置系統負責組織報文。數據上傳下載的觸發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人工觸發,開發前臺界面程序,業務操作人員根據自己需要來進行上傳和下載數據,投入成本較大。另一種是前置服務自動觸發,前置系統定時輪詢,進行數據上傳和下載。

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范文3

關鍵詞:養老保險;“三支柱”;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F840.6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7-0072-03

一、概念的明確

(一)養老保險的界定

在國內很多有關養老保險的研究中,大多數學者們或政策制定者會將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養老保險(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概念替代使用。如,國內比較流行對養老保險的界定是這樣的,“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推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確切地說,這應該是對社會養老保險或是基本養老保險的界定。這種概念的替代使用以偏概全,忽視了商業養老保險的存在及其在養老保險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利于養老保險政策的調整與實施。因此,在研究養老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之前,首先應對養老保險進行界定。

養老保險是指老年人因年齡或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后,通過預先支付的養老保險費而獲得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制度安排。它具有保險經濟活動的特征,遵從保險運行機理,通過精算確定一定的繳費水平和領取的養老金額,是一種互助互濟、風險分攤機制 [1] 。按照性質劃分,養老保險可分為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這兩者都可以解決養老問題,只是各自分工和擔任的角色不同。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是一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兩大組成部分,共同發揮養老保險所具有的三大功能――儲蓄、保險和收入再分配。

(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是世界銀行1994年在《防止老齡危機:保護老年人即促進經濟增長》 [2] 報告中提出的,集中體現了新古典經濟學派對于養老保險的一些政策主張。第一支柱,即公共養老保險,由政府主導并強制執行,大部分國家采用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其目標是有限度的緩解老年貧困,提供各種風險保障。第二支柱,即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是一種完全積累制的私人管理的養老金計劃,可以是強制執行也可以是自愿實施,養老基金的運營管理市場化,享有稅收優惠。第三支柱,主要是個人儲蓄性養老計劃,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辦理,個人自愿投保,政府給予稅收優惠。目前,大多數國家的第三支柱主要是個人在人壽保險公司購買各種商業養老保險計劃。

歸納起來,第一支柱的公共養老保險體現社會公平,第二、第三支柱的商業養老保險體現效率和個人的自我保障責任。這三大支柱有機的將社會公平與效率、政府與市場、社會保障責任和個人保障責任結合起來,共同完成養老保險的三大功能??梢哉f,針對全球性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公共養老金支付危機,“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對于解決養老問題是一個較為完整的方案設計。

二、養老保險體系可持續發展含義

(一)可持續發展的含義

1987年,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在《我們共同的未來》中從人口、資源、環境、發展等方面比較系統地分析和研究了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各個方面,第一次明確給出了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威脅的發展”,這個定義得到了國際社會一致的認可。

可持續發展在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方面是一個綜合的概念 [3] ,它不僅涉及當代的或一國的人口、經濟、資源、自然環境和社會發展的協調,同時還涉及同后代的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人口、經濟、資源、自然環境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沙掷m發展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二是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三是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它以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為基礎,以經濟可持續發展為前提,以謀求社會的全面進步為目標,并包括了六項原則:公平性原則、和諧性原則、可持續性原則、需求性原則、高效性原則和創新性原則。

(二)養老保險體系可持續發展的含義

可持續發展涉及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生態、經濟、社會這三方面的可持續發展,而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是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尤為重要的一環。要實現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堅持效率與公平相結合的原則,以可持續性為基本特征,通過制度的不斷創新,在保證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形成促進養老保險體系可持續發展的一套政策、方法和制度,最大程度地滿足每一代人的生存和發展的需求,實現人與人之間的互利共生、協同發展,不僅要保證當代人的福利增加,還要保證不能使后代人的福利減少,實現代內與代際間的和諧與公平。

因此,結合西方經濟學的養老保險理論和可持續發展理論,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一個國家養老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應該滿足以下要求:在盡可能促進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根據本國國情調整養老保險體系三大支柱的各自比例,完善第二、第三支柱的管理方式、投資政策并給予政府支持,使得體系內各支柱的養老基金收支平衡,三大支柱共同實現養老保險所具有的三大功能――儲蓄、保險和收入再分配。

養老保險體系可持續發展的宗旨是:既要解決當前已退休老人的養老問題,又要考慮在職一代人在未來的養老問題,實現公平原則;既要能夠應付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財務危機,又要能夠滿足不同階層不同消費人群多層次的養老需求,實現效率原則。

三、目前中國“三支柱”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國在1997年的養老保險改革中提出要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并在構建“三支柱”體系方面進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但現行體系仍然是以現收現付的基本養老保險為主的單一支柱體系。從國際經驗來看,這種單一的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體系只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繼續下去:第一,相對年輕的人口結構;第二,行之有效的稅收體系,第三,養老基金能得到良好的經營和監管。以中國目前的狀況,顯然第二、第三個條件都尚不具備,而第一個條件在日趨嚴重的人口老齡化情況下更是談不上。加之實踐中養老保險體系存在諸多問題,阻礙了整體的可持續發展。

(一)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有限

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覆蓋城鎮地區的國有部門,覆蓋率較低。雖然非國有部門的就業人數在許多地區占一半以上,但基本養老保險在非國有部門的覆蓋范圍參差不齊,城市中相當數量的人群被該制度所忽略。

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制度體系尚不完善,部分城鎮人群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或正在探索之中或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的模式。第二,目前企業的繳費率太高,擴展覆蓋范圍的工作進展艱難,尤其是非國有企業。第三,國有企業的問題也尚未完全解決。因此,有限的覆蓋面限制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加劇繳費負擔,再加上收支不平衡和繳費率提高的趨勢,很容易形成覆蓋面下降的惡性循環。

(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日益嚴重

目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在轉軌過程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日益嚴重,這其中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

第一,客觀原因。首先,人口老齡化的日趨嚴重使得在職職工的贍養率急劇上升,導致當期的養老金支付增加,1992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贍養率才20%,2009年已經上升為32.7%,這意味著每一個在職職工負擔退休職工的養老負擔加大。其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較高,企業負擔較大,客觀上也刺激了企業拖欠或拒繳保費,導致養老金收入下降。

第二,主觀原因。首先,由于“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混賬管理,當統籌基金不足以支付時,難免會向個人賬戶透支,另一方面也使得個人賬戶并未形成實際的基金積累,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標無法實現,最終又不得不回到現收現付制上來。其次,政府在制度設計之初期望通過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來消化這塊轉軌成本,但由于當期轉軌成本巨大,單靠提高企業的繳費率無疑是杯水車薪,從而導致社會統籌賬戶出現赤字并不斷擴大,加之中國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混賬管理,難免向個人賬戶進行透支,必然會使得個人賬戶“空賬運行”。

由于這些主客觀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國目前的轉軌成本日益惡化。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8年12月底,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近8 000億元,并將在未來的三十年里以每年凈增1 000億元的速度持續擴大 [4]。

(三)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滯后

目前,中國第二、第三支柱的商業養老保險也逐步建立起來,但其發展仍然滯后。由于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偏高,不僅給企業增加了經濟負擔、提高了生產成本、降低了競爭力,還擠占了企業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能力和空間;繳費率的偏高也意味著個人將對基本養老保險的依賴性過高,從而降低了個人參加商業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據中國保監會統計,2006年中國商業養老保險保費收入為626億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費不到50元,而相比之下,發達國家相關費用占GDP的10%以上,人均保費超過5 000美元 [5] 。從國際比較看,中國2007年底人均長期商業壽險保單持有量為0.1件,遠低于發達國家1.5件的平均水平。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原會長王在2008年表示,中國人均商業養老保險保費大約是431元,僅為國際平均水平的1/10,為美國的1/70。從中國整個養老保險體系來看,根據國家規劃,商業養老保險應占到個人養老保險的10%~20%。而在養老保險成熟的國家中三支柱各占總養老金的比例是:基本養老保險約占養老金總數的30%,企業年金占比為30%,而個人儲蓄性養老金計劃,包括保險、基金、股票、銀行儲蓄、債券、房地產等,約占養老金總數的40%。在歐美國家,養老保險占歐美人壽保險收入已達60%以上。

不難看出,中國商業養老保險的作用還遠未充分發揮出來,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僅僅成為名義上的,作為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負擔過重,這種格局嚴重阻礙了養老保險體系的可持續性發展。因此,要使得中國養老保險體系能夠可持續發展,如何推動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以使其發揮在整個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社會管理和保障職能,并不斷完善“三支柱”體系,是現今最為關鍵的 [6]。

四、中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可持續發展之對策

針對上述中國養老保險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要使得體系能夠可持續發展,其對策主要有以下幾點 [7]:

(一)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以完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商業養老保險作為“三支柱”的重要構成部分,在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可以在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的情況下,借助商業養老保險的社會互助機制,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促進養老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因此,要加快發展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從國際經驗來看,工業化國家企業年金計劃和儲蓄性養老計劃的迅速發展,與這些國家采取和實行程度不同的稅收制度安排政策密切相關。

(二)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

作為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是整個“三支柱”體系的基礎部分,其目標就是為社會大部分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養老保險體系能夠持續發展,應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包括: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擴大覆蓋面,明確政府在轉軌成本解決過程中應承擔的主體責任,正確定位政府職責;合理的、多渠道的籌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同時要逐步穩妥的解決轉軌成本并作實“個人賬戶”;實現“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分賬管理,逐步實行個人賬戶市場化運作,將競爭機制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中,提高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的收益率,確保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加快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完善,為養老保險基金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

一國的投資結構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國資本市場的效率結構,要實現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健康良性發展并能獲得穩定較好的投資收益率,必須要有一個健全完善的資本市場。但由于中國經濟發展尚處于轉型期,政策法規滯后,與發達國家成熟的資本市場相比,中國市場基礎不堅實、機構不合理,市場機制發育不充分等情況將在較長時期內不同程度的存在,這是導致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率過低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促進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發揮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作用及改善資本市場的外部環境并進行相應改革,扎實穩妥地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

(四)加強養老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

有法可依是推進養老保險體系可持續發展的強大動力和根本保證,但中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綜合性的養老保險法規,養老保險的改革和制度構建主要依靠行政機關的政策文件指導,缺乏法律的權威性、統一性、穩定性和完整性。此外,對于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重要作用,相關部門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所以在這兩個層次的立法更是少之又少,直接影響了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步伐,進而阻礙了其在養老保險體系中應發揮的積極作用。因此,應加強養老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具體包括:通過立法建立并完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通過立法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的監管體系以及通過立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投資機制。

參考文獻:

[1]王治超.人壽保險、養老保險與資本市場――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07.

[2]世界銀行.防止老齡危機[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

[3]姜學民,周升起,等.均衡與效率[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鄧英.英國養老保障體制改革及對中國的啟示[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07.省略.

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范文4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制度公平性;制度差異;繳費能力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結構體系復雜,政府企業職責不清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結構體系較為復雜,包括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四部分。可以看到,相較于四部分制度結構體系,我國目前的制度結構體系有了更進一步的整合,具體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實施以及針對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并且可持續性較高。但是,目前制度機構體系仍存在一定問題,且政府與企業的職責劃分不清?;攫B老保險制度,尤其是基礎養老金部分,作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應當為全體老年人提供充足且具有較高公平性的養老保險。但現有制度結構體系,將社會群體進行區分,實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構成,為強制性的制度安排;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屬于非強制性的。同時由于主要由個人繳費形成基金積累,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的基礎養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對較低。因此從制度結構體系角度看,基礎養老金部分的結構分化,違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在兩個不同制度內部,可以看到政府與企業、個人的責任劃分不明確。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基礎養老金部分過分強調企業的責任,使企業負擔壓力過大,沒有明確規定政府財政補貼的責任。一方面,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屬于其經營活動之外的開支,過重的養老保險費使得其主動參與的積極性降低,可能會出現誤報繳費基數甚至違法不繳費的情況;另一方面,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企業繳費壓力的增加,使得企業不愿開展企業年金方面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使我國整體養老保險制度層次發展不平衡。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基金來源仍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財政補貼的額度較小。這兩種制度內部負擔主體的責任劃分不明確且劃分標準不一,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以及管理受到影響。

(二)制度設計欠缺合理性,統籌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為省級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為市級統籌,整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較低,在制度設計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省級統籌造成制度間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時使互助互濟制度設計理念的實現受到阻礙。省級統籌的方式,導致各省的繳費基數不統一、政府企業負擔比例責任不統一、各省基本養老金結余差距過大等問題同時,政府僅承擔財政補貼責任,在東西部地區之間政府財政補貼標準也有所不同。在經濟實力較好的地區,財政補貼數量相對較小,反之在經濟發展情況較差地區,各級政府財政補貼幅度則較大。這種政府財政補貼的方式,為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提供了一定保證。但是,在制度層面上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籌,使政府與企業的負擔壓力畸輕畸重,降低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設計公平性考慮不足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初期,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需要覆蓋的人群較多,因此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同時,更側重效率的實現?,F行制度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按照覆蓋對象不同產生了職工與居民之間保障水平的差異,違背了基礎養老金部分公平性的原則。對城鎮職工而言,其基礎養老金來源于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資金,而非職工群體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則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然而,由企業參與的社會統籌部分積累資金要遠高于政府財政的補貼,因而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就業與非就業人員之間產生了不平衡的現象,違背了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之初的公平性原則。事實上,未就業人員的生活狀況普遍低于就業居民的生活狀況。他們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對未來老年時期的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特別是對于處于貧困線以下的群體,僅依靠社會救助制度提供的現金與實物救助,仍然不能滿足老年的特殊養老需求。因此,對于未就業群體而言,如果缺失了這部分基礎養老金,他們老年時期的生活質量將會急劇下降,甚至無法實現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看到,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在年老時可以滿足基本養老需求,在養老金的給付方面發揮社會保障的穩定功能與調節功能,通過縮小社會成員基礎保障待遇的差距,減少社會矛盾,并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促進公平并進一步提高效率。特別是在基礎養老金部分,應當在社會范圍內建立統一的給付標準,保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在兼具效率的同時,更加注重基礎養老金的社會福利性與普惠性,為居民提供老年生活必須的基礎經濟來源。

(四)部分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考慮不足

對農村群體以及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而言,在制度設計層面上,考慮到他們的實際經濟能力,按照不同層級的繳費標準進行了個人賬戶繳費水平的劃分,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更多居民被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但是,制度在設計時卻缺乏了對這部分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的考慮,使得制度中出現了漏洞以及不公平等現象。對上述兩部分群體而言,當期收入遠比未來收入重要。對他們來說,最重要的是要保證當前的基本生活。然而這部分群體的工作不固定,從事職業任務也相對基礎,因而工資水平較低,在短期內無法形成一定的資金積累,有時甚至當期收入無法實現基本生活的滿足。因此對他們而言,養老保險繳費意愿較低。對于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繳費部分,一方面要考慮覆蓋群體的繳費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繳費意愿。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差異較大

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較大,在整體上呈現出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速度較快、水平較高,而西部發展則相對較為落后的特點。這種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第一,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大量年輕勞動力外遷,使得當地的贍養率過高,給養老保險制度的支付帶來巨大壓力。相反,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當地的贍養率相對較低。因此,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使得養老金的支付壓力在各地區之間存在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業與個人的繳費壓力,地方財政的補貼壓力也有較大的差異,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第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繳費基數存在差異,破壞了制度的公平性。對基礎養老金部分而言,由于大多數東部沿海地區企業發展較好,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相對較高,使得這部分企業的繳費基數遠高于西部部分企業。對企業而言,多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余的經營成本,在沒有多余補助或政策鼓勵的情況下,企業可能會選擇虛報繳費基數的現象。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區間的繳費基數存在較大差異,存在養老保險繳費層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過高的繳費比例以及繳費差距,容易造成企業虛報繳費基數,從而降低整體繳費數額的現象。這幾個方面的影響都不利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發展。

(二)制度設計理念更強調效率

與發達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同的是,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設計之初,經濟發展水平仍較低,群眾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以及養老的需求都較低。同時,我國經濟發展一直存在地區間不平衡的現象,且發展水平差距較大,這就使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真正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困難。因而我國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直根據覆蓋對象不同按照不同標準進行保障。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理念方面,我國在堅持兼具公平與效率的同時,一直較為強調“效率”的實現。同時,我國的制度安排也一直較為重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對農村地區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所忽略。這就導致了目前城鎮、農村群體間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以及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較大不公平的現象。雖然近年來我國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直強調“公平性”與“普惠性”,將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制度進行合并、將城鎮及新型農村制度合并,但制度的整合仍然受到設計理念的影響,存在一定的障礙與困難。

(三)繳費意愿不高導致制度設計漏洞

由于我國的歷史文化因素影響,我國居民大多數對當期收入更為看重,對養老保險等未來收入的認識不足,導致居民整體繳費意愿不高,使制度在設計上存在漏洞。城市居民中部分群體可能認為,應當自主選擇是否將現有收入一部分用于養老保險繳納;農村居民則因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費在保證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傾向于獲得當期收入,而非未來預期收入。這些觀點對養老保險在未來生活中的必要程度認識不足,均會使部分群眾的繳費意愿較低。因此,在養老保險的繳費意愿上,我國整體上還存在不足,無法真正調動起大多數居民的意愿,也進而使部分養老保險制度形同虛設,存在一定漏洞。

三、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劃分政府企業責任,加快制度結構體系整合

從一定角度上說,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結構體系復雜程度,影響著制度的實施情況以及管理難度。對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實現大多數發達國家全覆蓋、高水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國可以通過加快制度結構體系的整合,來提高制度的可持續性,最大程度實現制度公平。在整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最基礎的就是要劃分政府、企業與個人的負擔責任。在責任劃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對策建議當中,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新整合來實現。具體方式為,建立以政府為主體,財政稅收補貼為資金來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平性的基礎養老金部分,資金納入社會統籌部分,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繳費率;對城鎮就業人員,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對城鄉未就業群體實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制。旨在將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的養老金負擔責任具體明確化,使政府的負擔比例明確,同時減小企業繳費率。在不同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中,基礎養老金部分在不同群體、不同地區范圍內實現了基本的公平性。在職工與普通居民的個人繳費當中,又滿足了兼顧效率的要求。同時,應當繼續推進原有“雙軌制”的并軌,以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合并。不斷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加以整合,降低結構體系的復雜程度,實現擁有廣覆蓋性與公平性的可持續發展的制度。

(二)提高制度統籌層次,提高制度設計合理性

繼續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實現全國各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普惠性,發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再分配作用?;攫B老保險制度做為再分配的一種,應當充分體現社會范圍內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使其上升為全國統籌,可以實現各地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時減小經濟欠發達地區政府、企業壓力?,F有制度統籌層次,在人口老齡化壓力下,使得部分地區養老金缺口將會繼續加大;同時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而言,政府企業的壓力較大。因此全國統籌,能夠實現統籌資金的跨區域協調,彌補一定程度的缺口問題,解決可能出現的“收不抵支”的問題,緩解人口老齡化壓力。全國統籌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了再分配,將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在全國范圍內保證了一定的公平性,實現了制度設計的合理性。

(三)減小制度間差異,促進制度公平性

為了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落實,實現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設計時需要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覆蓋群體的范圍、群體的經濟實力、繳費能力與意愿等。只有通過全面考慮制度設計的相關因素,才能夠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實施的可行性。在城鄉間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造成了城鄉間基礎養老金部分的較大差異。制度在地區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地區間養老金的結余存在巨大差異,由此而帶來的負擔繳費壓力也相差較大。因此,應當進一步縮小制度間差異,在社會范圍內推進基礎養老金的公平性,并全面推進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盡量縮小基礎養老金部分地區間差異。

(四)全面衡量群體繳費意愿與能力

對于我國的制度而言,由于與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背景不同,存在針對大量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部分群體受到思想觀念以及現有收入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最低100元的繳費標準可能無法實現,因此不愿意參與到個人賬戶的繳費當中,使實際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群眾數量受到限制,妨礙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制定養老保險制度時,需要對政策覆蓋群體的繳費意愿與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同時考慮可能阻礙居民繳費意愿的相關問題,并提出相關輔助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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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蒲曉紅,符禮建.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N].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04).

[3]林義.社會保險基金管理[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5.

[4]李文穎,馬廣奇.中國養老金制度的現狀、問題及對策[J].社會福利,2013(04).

[5]呂曉東.中國養老金制度研究[D].吉林大學,2004(05).

[6]劉猛.中國養老金制度可持續發展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2012(06).

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范文5

(一)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價值分析

法律價值是指人們就規則的制定、解釋適用形成的一系列價值共識或法律制度的取向。關于法律實體方面的價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正義等等;程序方面的價值包括平等與參與、公正、效率等等。效率與公平正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價值。

在確定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價值時,筆者認為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公平是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必須明確的核心價值。公平價值在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中,主要體現在:其一,這種公平的實質是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基本養老保險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是其必然要求。其二,在基本養老保險運作過程中,必須體現公平的要求。

2.效率是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次要層次的價值目標。效率價值在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中的體現。其一,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增長起推動作用,即效率性;其二,關注點在增進制度運行效率,例如:降低基本養老保險運營機制的體系成本;打擊非法挪用、侵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違法犯罪活動等。

(二)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功能

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此強調的主要是三種功能:保障和實現人的生存權及其他人權;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

1.保障和實現人的生存權及其他人權。其一,保障和實現人的生存權,必須保障社會成員在年老時生活所必需的條件;其二,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確立使老年人生活質量得以改善和提高。

2.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攫B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幫助社會成員在年老時擺脫貧困狀態,對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鞏固是至關重要的。

3.促進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條件,不論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還是其基金的保值增值,歸根結底,憑借的是國家經濟總量與宏觀經濟狀況,不能脫離經濟規律和國家政策去空談問題?;攫B老保險法律制度通過保障社會成員的生存權及其他人權,使得社會在有序和穩定的態勢下保持經濟可持續的發展和增長。

二、我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甚至是深層次的矛盾,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解決。

(一)養老保險立法層次不高

我國目前還沒有對養老保險進行專門立法,相關規定還是相對空泛化,不具有具體的可操作性。養老保險法理應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來制定。立法層次過低的狀況與養老保險制度重要地位是不相符的。同時,在實踐中,由于相關規定散見于不同的法律規范之中,內容相互沖突的情形為數不少,加劇了執行的難度。

(二)養老保險“三個支柱”模式未能真正建立

“三個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一層次是政府舉辦的,由政府通過稅費形式強制征收基金,納入政府社會保障財政預算,覆蓋全社會。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采取個人賬戶儲存積累模式。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經辦,職工個人自愿投保,政府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根據經濟學的溢出效應,[1]企業和個人實在難有余力再投保第二和第三層次的保險。[2]目前我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屬于強制性保險,保險費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且養老保險存在著繳費年限長、交費數額高的特點。[3]

(三)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不夠完善

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專門監督機制欠缺,主要源于相關法規和規章中缺乏相關的規定,這是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設計上的一個重大缺陷。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監管措施,基金被擠占挪用等現象時有發生,如:四川省2003年全省查出6013個死人冒領走了1143萬元養老金。 由于行政機制不健全,未能有效防范基金運作中的侵吞、欺騙等腐敗現象。一些地方社保資金突破國家所規定的投資范圍,涉足高收益投資領域,不可避免地帶來高風險,屢屢導致重大損失。

(四)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機制非規范化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分別儲存于相關部門,未與其他基金形成合力,因此,社會保險各個項目基金的統一管理,統一運營增值,實踐中出現很多阻礙。尤其是基金運營始終處于單獨的監督之中,而管理部門的“自我監督”,缺乏獨立監管使基金處于風險狀態。

三、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在立法上應降低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替代率

使之與現階段我國經濟、生活水平相一致,立法上應當設置帶有懲罰性質的對提前退休者領取養老金時會適當減少的規定,從立法角度對相關規定進行重大修改。筆者認為,國家重新立法時應廢止相關規定:一是取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目前,井下、高溫、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客觀存在,據統計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平均壽命比正常人要低得多。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應該享受特殊的優惠政策待遇,而不應把這種待遇與退休制度直接掛鉤,應體現在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工作期間享受相應的各種待遇,這樣才能體現對這些特殊工種的保護。二是取消退職的規定。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執行《勞動法》有關醫療期的規定,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參加正常工作的,應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以后再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認為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尚不能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可以從立法角度修改相關條款。

(二)加強與其他部門法以及部門內其他法之間的配套和街接

注重稅法、預算法、物權法、合同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的配套協調。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與稅務機關緊密相連,隨著費改稅步伐的加快,基本養老保險稅的征繳依然離不開稅法的保障。保險法律體系中五個子項目之間也要注意協調,社會風險制度針對年老、疾病、工傷、失業以及生育等五種不同的風險分別建立起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五個不同的險種。

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范文6

關鍵詞: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統籌體系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的發展,社會資源和人力資源配置也在一步步的優化,勞動力不斷出現跨地區流動的現象,養老保險關系如何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轉移和接續,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方面一個新問題。

一、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的相關概念解讀

養老是一個自古就有的詞語,這是因為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都會出現因為喪失了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從而需要他人或者社會幫助度過老年的情形。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或者人民群眾通過繳納一定的養老費用,由政府作為保險人,當這些參保人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年老時,為這些參保人提供相應的物質幫助,以滿足參保人老年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則是指當勞動者或者城鄉居民這些養老保險參保者由于各種原因,需要將個人的養老關系跨越養老保險的區域進行調動,從而出現的需要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從原區域轉出,再到新區域接收并延續的養老保險變動情形。

二、江蘇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現狀

(一)江蘇省養老保險概況

截止到2014年年底,江蘇省全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了2566.51萬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金收入達到了1742.04億元;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25.4萬人,養老基金收入達到了180.6億元;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了1359.91萬人,養老基金收入達到了211.16億元;三大養老保險參??側藬颠_到4051.82萬人,三大養老保險養老基金總收入達到2133.8億元。

(二)實現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全省范圍內的轉移和接續

早在2009年10月,江蘇省就頒布了《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并開始在全省范圍內實施。依據實施意見,江蘇省在全省范圍內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進行統一管理,確定統一的制度、標準和管理規程,以及統一的養老保險發放辦法,實現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全省統籌。這一系列的措施,使得江蘇省在全省范圍內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養老保險區域,首先解決了企業職工等勞動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在全省范圍的轉移接續問題,實現了勞動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在全省范圍內自由流動的目標。

(三)實現了養老保險關系在城鄉居民之間的轉移接續

2012年10月底前,江蘇省就基本完成了全省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痹谥贫壬系暮喜⒐ぷ?。2013年下半年,江蘇省出臺了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標準,意味著在江蘇省全省范圍內進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可能,隨著政策的出臺,江蘇省最終在全省范圍內實現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自由轉移接續。

三、江蘇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所面臨的問題

由于我國的政治制度,經濟發展經濟和江蘇省的實際情況等多種原因,江蘇省的養老關系轉移接續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仍然存在不少問題:

(一)三大養老體系發展不均衡

總的來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體系發展最為靠前,由于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住房、醫療等方面保障較為全面,而在養老保險方面也不只是注重經濟保障,“精神關愛”的模式也開始嘗試,而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是處于養老保險起步的初期階段,以經濟保障為主,很難兼顧其他方面。

(二)省級統籌仍有缺陷

全省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雖然有部分已經建立,但這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省級養老保險統籌,只是部分行業和部分參保人的全省統籌,對于人員跨行業的流動還不能實施有效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三大養老保險體系之間也難以進行正常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三)養老保險標準參差不齊

以江蘇省全省來看,養老保險標準基本與當地經濟水平一致,這就導致了以蘇北五市為代表的經濟落后地區養老保險標準與經濟發達地區養老保險標準差異較大,不同的養老保險標準為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帶來了很大障礙。

(四)各地財政補貼能力不同

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江蘇省各地的財政補貼能力也各不相同,如果養老保險大量轉入一個地區,會導致該地區財政補貼壓力增大,地方財政對其承受程度成了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重要制約因素。

四、對江蘇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意見建議

鑒于以上提出的當前江蘇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所面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方面的意見建議,以期更好完善當前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制度:

(一)建立高級別的統籌體系

在全省層面上首先建立三大養老保險體系各自的統籌體系,然后在省級層面上制定三大養老保險體系的轉移銜接制度,從而解決全省范圍內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區域性問題。

(二)統籌規范全省基本養老保險標準

制定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統一標準,消除全省各地基本保險標準參差不齊現象,首先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在全省范圍內的轉移接續。

(三)統一省級配套財政補貼

在全省層面建立經濟先進地區幫助落后地區,全省范圍內統一進行的財政補貼制度,降低地方財政補貼的壓力,減小地方政府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阻礙。

作者:管江 單位:中鐵大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2011年度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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