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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如何經營管理范文1
關鍵詞 國有資產;委托管理;方法
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建設,盡快理順和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運營機制,既是提高國有資產運營質量的關鍵措施,又是我們政府所面臨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
國有資產經營一般有如下方法:
⑴資產委托管理;⑵國有資產行政劃撥;⑶對外投資設立新公司;⑷兼并、收購 ;⑸股權部分轉讓;⑹ 企業分立、破產;⑺企業租賃;⑻企業拍賣;⑼企業承包經營;⑽企業產權互換;⑾企業信托;⑿借殼上市;⒀產權買賣;⒁無形資產投資運作。
在以上的國有資產經營方法中,我下面僅從一個側面來對優良的國有資產如何運用委托經營管理的具體運作方式作一下探討。
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實踐工作中暴露的一些問題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目前這種運行模式,沒有實現國有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真正意義上的分離。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代替政府對國有資產行使各項權利,這就導致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實際扮演了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角色,這種集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職能于一身的運作模式,不利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充分行使企業經營職能,這無疑會影響所屬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目標也將落空。
大部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缺乏專業化的經營管理機制和人才,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競爭中,不能有效地發揮經營管理者的作用。目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大部分是由行業主管部門轉化而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雖然成立了,但公司的管理人員仍然是原班人馬,這些人員長期在行政管理體系下工作,缺乏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更加缺乏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通常由政府通過行政劃撥手段組建,其管理的企業在資產和業務上聯系并非很緊密,加上對下屬企業經營者考核方式和手段的不完善,導致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下屬企業的管理明嚴實松,下屬企業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管理的國有企業歷史負擔重,大量非經營性資產沉淀其中,離退休、下崗人員費用巨大,這些問題阻礙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承擔了大量社會責任,這就形成了政企不分、企業辦社會的局面,這是導致國有企業效率不高及活力不足、缺乏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根源。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從理論上應該剝離全部的行政性和社會性職能,但實踐中并非如此。大部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然承擔著部分行政性和社會性職能,特別是離退休、下崗人員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目前無法完全社會化,這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現金流壓力,使企業沒有能力去引進技術和更新設備,嚴重阻礙了企業的發展。
二、國資經營公司運作模式創新的探索
針對上面所指出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實踐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只有改變現有的運作模式,通過創新才能解決根本問題。我認為在眾多的經營方法中,資產委托管理方式不失為一種創新方法的探索。本文所指的“資產委托管理”方式,是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將其名下的資產以簽定契約的形式委托給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實行專家理財管理,這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是一個新設立的中外合資的公司;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仍然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通過委托契約享有收益,并擔負原有的社會化和行政性職能。
三、資產委托管理方式的具體運作程序如下
首先設立中外合資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由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與國際上知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內外投資銀行聯合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這樣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資產委托管理業務在國內還不普及,專業化的資產管理公司更是鳳毛麟角,而國外實力強大的資產管理公司則有豐富的經驗。成立合資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一方面可以借助境外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及投資銀行豐富的資產管理經驗,實現專業管理與國際化運作;另一方面由于有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背景可以使合資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有更好的切入點,同時也可以對其受托經營國有資產起到監督作用。
專業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后,要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旗下的資產進行篩選分類。資產管理公司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旗下的資產視為“資產庫”,對庫內的資產進行篩選分類。資產將被分成兩大部分:一部分優良資產作為發展戰略的核心主營資產,通過加大投入,使其進入以發展核心競爭力為目標的發展通道;另一部分不良資產通過出售、重新配置等方式,使其進入以保障職工穩定為目標的國有資產退出通道。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國有資產的委托人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資產委托契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根據需要完成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及保證職工穩定所需的現金流等多重考慮,結合資產整理的結果,與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協商簽定委托契約。契約內容主要包括專業資產管理公司每年應完成的收益和資產變現指標、資產管理公司報酬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依據委托契約資產管理公司對受托資產實施專家管理。資產管理公司以投資收益最大化為最終判斷目標,重組現有資產,為核心經營性資產引進投資者和技術,充分運用包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各種手段為企業融資,提升其競爭力。對非經營性資產通過出售、再開發等方式力爭變現。資產管理公司對“資產庫”內的運作是分階段的,未進入運作階段的資產仍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契約獲取收益。這些收益大部分應以現金形式體現,除優先用于支付離退休、下崗人員費用外,大部分將用于發展新項目培養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發展新項目時仍可依托資產管理公司,以市場為導向由資產管理公司為新項目和企業配置專家型人才,實施財務型的投資管理。
四、實施資產委托管理產生的積極作用
委托管理實現了國有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真正分離。實施資產委托管理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由過去單純控股型管理逐步轉向財務型管理,以收益最大化為最終判斷目標,不干預企業具體經營,在契約授權范圍內由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的專家管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職能上將更專一,它就是國有資產法律意義上的代表,依法行使出資者權利,不再直接經營企業。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將集中精力行使目前仍然必須承擔的社會化和行政性職能。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社會化職能主要指職工的穩定問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健全,離退休、下崗人員的生活和醫療保障費用還主要依靠企業支付,這需要大量的現金,這也一直是困繞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難題。實行資產委托管理后,通過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對非經營性資產出售變現,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可以獲得現金用于支付離退休、下崗人員的生活和醫療保障費用。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不直接經營所屬企業,將會有更多精力去解決下屬企業市場化轉型過程中職工穩定問題,為下屬企業排憂解難,使企業能輕裝上陣快速發展。
通過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實施市場化、專業化的資產整合,有利于培育有真正核心競爭力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管理的國有資產數額龐大,質量參差不齊,單靠自身運作很難引進合作者,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設立合資資產管理公司,充分利用境內外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及投資銀行的廣泛資源和信息優勢,引進國際資金及戰略合作伙伴和先進的技術,實現國企投資主體多元化,做大產業規模。同時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契約授權,委派專業人才管理受托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可避免“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培育能夠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優秀企業家。
五、實施“資產委托管理”需要考慮的一些問題
上述“資產委托管理”方式,僅是對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運作模式創新的一種有益探索,并非靈丹妙藥,采用這種方式還有一些問題要注意:
1.該方式適用于完全放開、充分競爭領域中的一些中小型國有企業,而對于一些關系國計民生領域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不適宜采取這種方法。
2.由于專業資產管理公司贏利性的要求,從短期看將會增加國有資產的成本。當然從長期看,雖然增加了成本,但最終有利于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3.政府需要調整現行的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考核體系和標準。政府應該總結這些年國企改革實踐經驗,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考核應當重視其如何培育有活力的有前景的國有企業,而不是光注重國有資產靜態上的保值、增值。政府在要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應以資本增值和盈利最大化為目標的同時,也要正視國企資產質量不高及人員負擔重的現實狀況。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可以兼顧政府的社會目標,但是并不是意味著應當無代價地替政府承擔。假如政府將宏觀目標微觀化,需要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分擔某種社會經濟任務,那就必須給予減稅、補貼或修改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等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就無法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它需要平等地協商談判與單獨計算。政府可以要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承擔社會性任務和兼顧宏觀調控目標,但要使其能夠等價補償地去積極完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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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秋霞 試論現階段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江東論壇,2006(02).
國有資產如何經營管理范文2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指出:“政府對國家出資興辦和擁有股份的企業,通過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職能,按出資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薄胺e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逐步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體系和機制,建立和健全嚴格的責任制度。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國有資產,授權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經營國有資產。要確保出資人到位。”這一內容的核心就是要明確國有企業中的產權主體即出資人。這就從根本上為解決國有資產無人負責的難題指明了方向。
按照這一文件精神,國有資產出資人是國家授權的企業法人。我們認為,國有資產出資人是在經營活動的國有資產產權主體,是被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并且自己有獨立產權權能的市場行為主體,是與其它市場主體地位相同、權責對等的市場行為主體。從過去到現在,盡管政府也直接指定了一些經濟組織(如大公司)作為出資人,但我國國有資產出資人長期以來大多是政府機構擔任,主要有: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濟貿易委員會、專業經濟管理部門等,這僅僅從形式上解決了出資人是誰的問題,而實質上并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理論原則。我們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機構不能充當國有資產出資人。這是因為政府機構性質和職責決定了政府不能作為出資人。第一,政府的基本職能是以國家名義面向全社會進行日常管理和服務,其權力來自于人民,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而出資人的出資目的和行為動機是以投入到企業的全部資產追求最大的價值增值,其行為是“經濟人”行為,政府機構如果充當出資人,就要通過董事會等決策機構介入所投資企業的事務,如參與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等,政府如果仍然集這兩重身份于一身,喊了多年的“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就永遠也分不開。第二,政府作為出資人參與市場競爭,既不利于大力發展非國有經濟,也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由于政府出資人不僅掌握著雄厚的資產,而且掌握著權力,這是其它出資人所不具備的,在市場競爭中,其它出資人則處于劣勢地位,市場競爭就難以做到公平、有序。第三,政府作為出資人會與企業經營者產生一系列的矛盾。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出資人的產權是不能干預經營人的法人財產權的,出資人一旦投資到企業,就喪失了對財產的支配權。但政府由于是出資人,就可能越過產權的界限,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干預經營人的法人財產權。面對這樣的出資人,經營人簡直無所適從??傊?,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出資人一定是具有獨立市場主體的身份,政府機構之所以不能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是因為政府機構不具有這種獨立市場主體的性質。
那么,是不是任何市場主體都適宜作國有資產出資人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我們不主張,至少在目前不主張由自然人和私營或合伙企業充當國有資產出資人。雖然自然人和私營或合伙企業也是獨立的市場主體,但他們在財產、人員、經營水平方面沒有什么優勢,特別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剛剛建立的初期,國有資產管理的正常運行機制還有待培育,這些微觀單位很難擔任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責任。其次,我們主張原則上國有資產出資人應是具有“中國居民”身份的法人經濟組織,“非居民”組織不宜出任這一角色。這是因為,國有資產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對整個國民經濟具有控制力,將這一“控制力量”交給“非居民”顯然是不適合的。再次,由于國有資產不同于一般的私人資產,國有資產出資人應是一個特殊的法人組織,它在很多情況下要履行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責,國家對它的干預肯定要比其它市場主體多,因此,國有資產出資人組織最好是國有獨資企業,至少也要是國有控股的公司企業,待將來條件成熟以后,再考慮是否讓私有(或私人控股)性質的企業成為國有資產出資人。除此之外,在選擇國有資產出資人時還應該考慮一定的資產條件、人員條件和經營管理經驗等。因此,目前較適合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市場主體主要有大型企業集團、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經營公司、投資公司、信托公司等,也可以按照全新的三級管理體制專門設立新的國有資產投資公司來授權托管國有資產,或者是按照現在正在實施的辦法,將原來的專業經濟管理部門這一行政組織改造為企業法人,政府授權給這一法人組織,使之成為國有資產出資人,變原來專業經濟管理部門與下屬企業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為以資產為紐帶的出資人與所投資企業之間的關系,即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以上這類企業法人組織必須具有雄厚的資產實力、眾多的經營管理人才、豐富的管理經驗、廣泛的社會聯系,這樣才能用較短的改革時間、較少的改革成本、較高的改革效率,逐步引導我國國有資產的運行走上市場經濟的軌道。
二、按三級管理體制管理國有資產的關鍵問題在哪里
按照“授權經營”的要求,國有資產的運作涉及三類機構、兩個環節。
三類機構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產出資人和國家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政府機構,代表全體人民管理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出資人和國資企業是微觀經濟組織。兩個環節是:授權和投資。授權是國有資產運作的第一個層次,它涉及到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與出資人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其基本內容是:國家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將一定數量的國有資產委托給選定的國有資產出資人經營;在經營期內,國家掌握授權資產的終極所有權,決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的重大經營戰略和重要人事安排,國有資產出資人掌握授權資產的產權;在經營期內,國有資產出資人按協議承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依法經營的前提下,做到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真正做到“管營分開”和“政資分開”。投資是國有資產運作的第二個層層次,它涉及的是不同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國資出資人企業為了一定的效益目標,將國有資產的使用支配權委托給所投資企業行使,出資人保留國有資產的產權,被投資企業享受法人財產權。這樣就形成了國有資產的三級管理體制。
按照三級管理體制管理國有資產,在投資經營和授權經營中,“授權經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體制設計,是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核心,因此,我們認為,按照這一體制管理國有資產關鍵是第一個環節。在第二個環節中,授權經營機構即出資人作為市場競爭主體,在參與市場競爭中與其它的市場競爭主體沒有什么兩樣,國有資產出資人與所投資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之間是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按照現存的《公司法》進行管理?,F在的重點和難點是第一個環節,也就是如何將國有資產出資人塑成為一個真正的內有動力、外有壓力,高度關切和維護國有資產,使之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的市場行為主體。有人說,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先放開市場,后培育市場主體,這里指的市場主體主要是指國有資產產權主體,這一個環節就是做培育工作,第一個環節和第二個環節之間是源和流的關系,第一個環節即授權經營解決不好,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就無法確立。面對數量如此龐大的國有資產授權給誰,如何授權,授權的期限如何確定,國有資產收益如何分配等問題,這就是目前攻而未破或者說正在摸索的問題。我們認為這需要專門的立法。在國家有關法規未完善之前,授權經營中最好采用簽訂協議的方式。即使將來法規比較健全了,由于國有資產分布于不同的行業,情況千差萬別,在一對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與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談判和授權經營中,也還要有規范的協議,政府和出資人之間按經營協議來履行各自的權力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三、國有資產出資人怎樣產生和有序流動
我們認為,國有資產出資人的產生和流動只能通過公開的市場競爭,應盡可能做到“公開、平等、競爭上崗、擇優錄取”,“能者上,庸者下”。也就是說要盡量將國有資產委托給那些最能勝任它經營的市場行為主體,讓國有資產和其它非國有資產一起公開、平等到地參與市場競爭,使之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按公平競爭原則選擇國有資產出資人既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國有資產保值的需要。另外,按照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原則來對待國有資產還能為大力發展非國有經濟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正如“十五綱要”所指出的那樣,“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實行同等待遇”。如果不是采取公開、公平、擇優錄取的方式來選擇國有資產出資人,就難免存在“暗箱操作”,國有資產出資人就可能獲得某種特權,或者對國有資產的經營不負責任,國有資產和非國有資產就難以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其結果是要么國有資產出資人不盡責任心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要么因為國有資產出資人存在特權,而這種特權是非國有資產出資人所沒有的,這就可能限制非國有經濟的發展。
按市場競爭原則選擇國有資產出資人大致要經過以下程序:向社會廣泛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信息——初步確定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出資人“競爭上崗”演說——可行性研究——進行決斷——向社會公示——正式授權。
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流動包括程序性變更和非程序性變更。
國有資產出資人的程序性變更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 )原國有資產出資人自愿退出后的補缺;(2)原出資人破產后的資產轉體;(3)實行末位淘汰;(4 )原出資人授權期滿后與具備條件的其它經營組織一起重新競爭上崗。
國有資產出資人的非程序性變更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 )從外部來講,由于國家調整方針政策,如調整產業結構、地區經濟結構等,國有資產從所在的產業或地區退出,如“國有股減持”,國有資產變現等;(2)從內部來說,由于出資人在經營過程中違法違規操作,主要負責人已構成經濟犯罪,或者經營決策中有重大失誤,給國有資產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方都可能終止合同,將國有資產權收回,交由一定的機構臨時托管或重新確定出資人。
按市場競爭原則選擇國有資產出資人和實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有序流動應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按市場競爭原則選擇國有資產出資人只是一個總的原則和方向,就目前來講,必須從實際出發,不能一刀切,要堅持試點,逐步推開。這里所指的不能一刀切包括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能一刀切;政策性經營領域和競爭性經營領域不能一刀切;還包括對國外的做法和經驗不能照抄照搬。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還很不完善,而這一體制改革又恰恰是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難點的關鍵環節,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對什么樣的設想和方案恐怕一下子還難以大刀闊斧地全面推開。另外,按照市場經濟運作的基本規律來管理數量如此龐大而又十分分散的國有資產是前無古人的事,國際上也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據統計,我國有9萬多億國有資產,約占全社會資本總額的50%, 其中競爭性資產在3萬億~5萬億之間(視劃分標準不同而有所差別),其絕對數和相對數都是全球絕無僅有的。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也有經營性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但它們大多分布于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和壟斷性行業以及公共產品的生產經營領域,競爭性領域極少。除此,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相對滯后,政府行為的透明度還不高,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想要在較短的時間內就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選擇完全做到“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競爭上崗”顯然是不現實的,所以要充分考慮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艱巨性、復雜性和長期性。
二是要求政府部門“從我做起”。我國的市場化取向的改革是政府推動型的,在某些領域,應該是政府退一步,市場才能進一步,政府不退,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就會受到限制?!罢蠓珠_”也好,“管營分開”也好,分不分得開,關鍵取決于政府。長期以來,我們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存在著分權的格局。按照市場競爭原則選擇國有資產出資人,就要打破原來的格局,一些政府機關的既提利益就要喪失。1998年后,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局撤銷了,將國有資產的出資所有權分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行使,由作為社會經濟管理部門的財政(廳、局)兼國有資本基礎管理職能;由同樣作為社會經濟管理部門的經貿委行使對國有企業的監督職能;由人事部和大型企業工委負責國有企業的監管和主要經營者任免考核等,這樣的改革有的說它是一種“摸索和嘗試”,有的說它是“換湯不換藥,是一種舊體制的復歸”,還有人說得比較尖刻,說它是一種各部門的“利益均沾”。無論怎么說,事實上這些部門都可以管國有企業,都對國有企業插手,如果通過競爭性原則確定國有資產出資人,就必須有一個統一的部門來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授權,以上分權的格局就要被打破,有些“部門利益”就會損失。匈牙利著名經濟學家卡爾·波拉尼就政府積極主動引導市場經濟,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說過:“通向自由市場的大道是由國家鋪就,并保持其暢通的。”我國一位經濟學家也說過:“我們可以要求國有企業實行‘政企業分開’,但有權作出‘政企分開’決定和行動的正是政府?!?/p>
四、如何分別對待不同性質的國有資產
為了研究的必要,我們將國有資產分為一般性國有資產和特殊性國有資產。這里所指的一般性國有資產主要是指競爭性領域的國有資產,而特殊性國有資產主要是指非競爭性領域的國有資產或政策性經營領域的國有資產?;谶@樣的劃分,是因為它們各有特點,在出資人選擇方面應有所區別。
我們認為,按競爭性原則選擇國有資產出資人主要是指一般性國有資產;對特殊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需要制定特殊的規范,主要用行政指令或政府任命的辦法,確定其出資人。這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政府自己充當出資人,實行國有國營。但我們認為,這需要有專門的機構,這樣的機構只能作為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者,不能身兼其它的社會管理職能。例如,有些國家,設立了管理國有企業的專門部委,(如新西蘭的國有企業部、意大利的國家控股部),以法律形式規定這些專門機構的任務就是負責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其它政府部門不能干擾他們的工作,這種以機構分工和目標分解的方式來解決所謂的“雙重身份”問題的做法,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政資分開”,被一些國家的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二是專門成立政策性經營公司,指定其經營特殊領域的國有資產,對這樣的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政策性補貼,如政策性銀行等。我們認為,一般性國有資產出資人可以是國有獨資公司,也可以是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國有資產控股公司,盡管目前大多是國有獨資的,但今后發展的趨勢可能而且應該多元化。但政策性經營領域的國有資產出資人最好是國有獨資公司,因為這里允許有政策性虧損。
特殊性國有資產其出資人主要按行政原則確定,是不是說就不需要考慮這類資產經營中的成本與效益呢?回答當然是否定的。特殊性國有資產畢竟不是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仍應算“經濟帳”,我們要由過去對國有資本的直接經營轉向財政補貼、稅收減免、信貸優惠等手段相結合的間接經營,就可以減少國有資本經營過程中由于“軟約束”而帶來的過多的“政策性虧損”,增強這一領域出資人的責任心。
國有資產如何經營管理范文3
基本案情:被告人毛渝民原系國營單位某地質大隊汽車隊修理工,1990年下崗。1997年5月經大隊領導尹某同意,毛渝民與大隊簽署協議,協議約定由毛渝民承包大隊所有的車號為渝A09659的峨嵋牌大客車從事營運;毛渝民每月從營運收入中向大隊上交1000元,自負盈虧;承包期從1997年5月15日至1998年6月30日止;并對承包期內毛渝民的工資、勞保、醫療費用,客車養路、保險、大修費用,及交通事故的損失分擔原則和車輛交接辦法、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承包期間,毛渝民僅支付部分費用。承包到期后,毛渝民提出繼續承包該車,隊領導尹某口頭同意。繼續承包后,毛渝民在未經領導同意的情況下,于1999年初擅自將其承包經營的大客車以6000元的低價賣給白市驛農民田某,所得款項用于個人開支和還帳。2001年被單位開除。被告人現在經濟狀況已無法歸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制度規定的折舊辦法計算,該車當前資產凈值為21258.42元。檢察機關以貪污罪提起公訴。
一、審理中產生了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行為構成犯罪,按貪污罪定性。
理由是:被告人是國營單位固定職工,其承包的車輛系國有資產,應認定被告人是受國有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構成貪污罪主體。被告人明知對承包車輛無所有權仍擅自處分,占有錢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證實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F其無能力賠償致使國有資產損失,侵犯了國有資產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犯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國有資產,故按貪污罪論處。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行為構成犯罪,按職務侵占罪定性。
理由是: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被告人取得國有資產的經營權是基于承包合同而非接受單位委托,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求。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行為表現與貪污罪基本一致,除國家工作人員外的主體均能構成職務侵占罪主體。被告人符合該罪的主體構成,其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利用經營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征,故應按職務侵占罪定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被告人與單位簽訂有承包協議,在承包期內合法取得了對該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作為對該車無處分權的承包人擅自處理該車,屬民事侵權,應按不當得利返還發包單位。
二、本案中值得探討的幾個問題
1、被告人的罪與非罪問題
被告人以承包合同形式合法取得國有資產的管理經營權,其擅自處分的行為是民事侵權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刑法是維護國家秩序的最嚴厲手段。刑法對經濟活動必須適當、適度的干預。其干預應遵循兩個“邊界原則”:一是范圍邊界,指刑法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評判和處罰,公共利益原則是刑法評判與干預在范圍上的界定點;二是程度邊界,指刑法只在最后時刻,作為最后手段進行干預,最后手段原則是刑法評判與干預程度上的界定點①。
本案中,被告人依承包協議合法取得對國有資產客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其明知該車所有權屬于單位,自己并無處分權利,仍將車擅自處理實施占有、供個人使用的行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承包車輛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侵占行為。
已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達到了刑法干預范圍的界定點?,F已無法歸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通過民事法律途徑無法解決、懲罰,達到了刑法干預程度的界定點。故被告人的行為應由刑法調整,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
筆者認為,關于被告人的行為屬民事侵權,不構成犯罪,應按不當得利返還的觀點不正確,它不利于保護承包關系中的國有資產。
2、定性貪污罪的理由及問題
97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以貪污論?!绷硗猓谭ǖ?71條第2款和第183條對貪污罪的主體作了規定。
貪污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物的犯罪行為。本案被告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以承包合同方式取得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權利,利用經營管理的便利,實施了侵占公共財物的行為。本案犯罪的主、客觀方面,與貪污罪的犯罪構成相符。
而本案是否構成貪污罪,還需確定被告人是否符合貪污罪犯罪主體構成。
法律規定的貪污罪主體有: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受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國有單位人員。
A、構成貪污罪的理由
被告人系國有單位的職工,侵占的對象是國有資產。國有單位與被告人簽訂承包合同即委托其經營、管理國有資產。被告人身份可以認定為國有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國有資產,故按貪污罪論處。
B、定性貪污罪存在的問題
①‘承包合同’與貪污罪中‘委托’的關系問題
行為人只有在具有依法從事公務的前提下,在與其職務身份相對應的單位履行職責時,才有可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貪污罪主體的認定原則是:貪污罪主體是具有特定性、公務性、管理經營公共財物或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特征的有機統一。特定性表明貪污罪主體的基本外延;公務性揭示貪污罪主體的實質內涵,它與管理經營公共財物或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特征相結合,起著進一步明確貪污罪主體范圍的作用②。
被告人系國有單位下崗職工,非國家工作人員。若要構成貪污罪特定性要求的主體,只能是受國有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案中被告人依承包合同取得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這種承包合同關系是否是貪污罪所要求的‘委托’關系呢?貪污罪中‘委托’需要的哪些構成要件?有哪些表現形式?
目前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委托’字面含義有委任托付之意。民法通則規定有‘委托關系’,即委托人按照被委托人的委托行使權。本案中的發包單位是接受國家的委托成為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委托人,單位負責人是管理責任人。若將本案的承包關系假設為委托關系,法律上則成為發包單位將國家委托其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權轉委托給被告人,形成轉委托關系。這樣則產生承包合同發包方有無轉委托的權利、國家是否同意轉委托、承包合同的效力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與承包合同的相關規定存在沖突,所以假設不能成立,即承包關系不是民法通則規定的委托關系。
刑法中的‘委托’是指將一定的事務交給他人管理、經營,被委托人員需要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委托權限內進行活動,其活動結果由委托人承擔。委托關系成立后,被委托人應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委托的內容僅限于具體委托任務,被委托人的活動代表委托人并歸屬于委托人③。本案中被告人在承包期內獨立營運,自負盈虧,其承包合同的外在表現與刑法中的‘委托’關系不符。
承包合同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民事合同。內部承包合同是將承包方限定于內部人員參與,合同雙方處于平等主體的前提下,又包含內部經濟責任制性質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而內部承包合同是否包含有委托關系的內容呢?應視具體承包合同而定。在各類承包關系中,只有經營權型承包才有可能含有委托的關系構成貪污罪主體。但經營權型承包人要構成貪污罪主體,還要求所侵犯承包對象必須是國有性質的經濟實體④。因為通過該類承包的經濟實體對外的具體經營、管理活動具有復雜性、多樣性,其與發包方存在國資的監督收益、單位名稱品牌等社會聲譽、職工人員待遇等多方面關系。單憑承包合同的約定已無法調整合同雙方關系和承包對象對外社會關系。發包方對國有經濟實體的職能,不只單純的追求經濟利益和保障國資安全,還有代表國家對經濟實體附帶的名譽、人員等實施管理事務的職能,對承包方的經營活動及后果負有多方面的管理職責、義務。此類承包不是單純的承包關系,還包含有將經濟實體的隨附義務委托承包方代管之意。本案的承包合同,標的是生產資料(客車)非經濟實體。發包方對其只有保障國資安全和經濟收益的責任。雙方的承包關系帶有財產租賃的性質。被告人承包后的經營活動,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雙方關系僅憑承包合同足以調整,系單純的承包關系不包含委托從事公務的性質。故被告人非受國有公司委托管理、經營,不能構成貪污罪的主體。
②本案是否侵犯國家的廉政制度問題
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有、非國有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制度。從貪污罪犯罪客體來說,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國有財產所有權。但若按貪污罪定性,還需認定侵犯國家廉政制度,這樣則過于牽強。因為被告人承包經營目的是追求經營收益,擅自處理也是占有財產利益,其作為不具公務性質的承包人在經營行為和非法占有行為時均未享有國家給予的特殊身份,所以其行為不應認定侵犯國家的廉政制度。
③按貪污罪量刑,如何體現罪行相適應原則問題
依照刑法第283條第1款(三)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金額達到二萬多元,且由于經濟原因未能退贓,無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結合案情和被告人的實際情況,本案若按貪污罪定罪處理,對被告人過于嚴厲。
3、定性職務侵占罪的理由及問題
97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是犯罪主體和對象不同,客觀行為表現基本一致。對犯罪客體,職務侵占罪未作限制,其犯罪對象可以是國有資產,也可以是非國有資產。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限定為公共財物。
A、定性職務侵占罪的理由
根據被告人實施的對本單位財物的侵占行為,侵犯了本單位財物所有權。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征。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以外的人,及貪污罪主體以外的人員均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主體。本案的承包關系不能認定為受委托管理的關系,即被告人不能構成貪污罪主體,故被告人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其利用承包經營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便利實施侵占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B、定職務侵占罪需要說明的問題
① 如何理解職務侵占罪的‘公司、企業或其它單位人員’?
從條文字面理解職務侵占罪主體必然是非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被告人是國有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其能否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呢?從立法原意理解,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同樣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
對侵犯此類客體的犯罪進行橫向比較會發現:國有性質企業和非國有性質企業構成貪污罪主體的犯罪按貪污罪處理,對于非國有性質企業的不構成貪污罪主體的犯罪按職務侵占罪處理,對于國有性質企業不能構成貪污罪主體的犯罪應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為應按職務侵占罪處理,否則會出現法律真空。因為機械的將職務侵占罪限定于非國有性質的公司企業,則會造成國有性質企業不能構成貪污罪主體的人員犯罪不受法律制裁的情形。除非國有性質企業的此類侵占犯罪全部構成貪污罪,但現實不是如此。如:國有公司的售貨員、收銀員等均不是貪污罪的主體。所以,國有性質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也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
②關于被告人的‘職務’問題
被告人系國營單位職工,下崗后承包車輛,單位并未明確其職務和職權。通過內部承包方式享有了對本單位財物的經營管理權,可以理解為對該財物的經營管理是其在單位的具體工作,即單位對其賦予了具體的職權和職務。該職權和職務是依附于承包財物的本身,只是對它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4、合同效力與本案的關系問題
承包合同的效力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依據現有證據,如車輛的營運手續不全,本案承包合同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可能。但分析合同效力對被告人取得國有資產方式及其犯罪動機有一定作用。
即使本案合同無效,被告人對國有資產管理經營的職責并無變化,被告人的行為仍構成犯罪。另外,如果合同無效,依無效合同取得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方式,則更不符合貪污罪要求的‘委托’方式。因為,如果說承包合同內還可能存在發包方委托承包方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意思及條文的內容,可能包含‘委托’關系。而無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并無約束力,承包方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責任更非受發包方‘委托’。
如果合同無效,發包方也有一定的過錯。且營運手續不全,是被告人承包虧損的重要原因,也是被告人形成犯罪動機的誘因。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
三、關于本案定罪量刑的思考
刑事審判應依照罪行法定原則,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于受‘委托’構成貪污罪犯罪主體的認定方式,即承包合同是否符合‘委托’方式的問題,尚無明確規定。對本案被告人的這種犯罪行為,該如何定罪量刑呢?只能由法官在理解現有法律條文及精神基礎上,結合具體案情和社會現實,適當判決。
在量刑上,關于貪污罪的起刑金額比職務侵占罪的起刑金額要低,職務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所以,法律對貪污罪在處罰上重于職務侵占罪。若按貪污罪定罪量刑,對被告人過于嚴厲。
筆者認為,被告人觸犯法律理應接受法律制裁,從犯罪構成分析職務侵占比貪污罪定性更為準確,從量刑角度職務侵占罪更能體現罪行相適應原則。
四、關于本案的社會效果思考
由于經濟轉型和競爭原因,目前我國下崗職工人數眾多,他們都曾為企業做出過貢獻。下崗后得不到企業的管理、照顧,由于年齡和知識結構問題,他們面臨收入不高甚至沒有收入的貧困境況,已成為當前的社會問題。另外,現實中承包關系普遍存在,侵吞國有資產的事件時有發生。此案涉及到下崗職工和承包企業的國資保護問題,具有一定代表性。
本案處理時應當考慮社會效果:
1、強化承包合同承包人對國有資產的保護責任。以本案的事例說明,承包合同雖為平等主體間的民事合同,但假借承包為名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不是合同違約、民事侵權、不當得利等受民商法調整的行為,而是刑法打擊的犯罪行為。
2、按罪行相適應原則,維護國營企業下崗職工的權利。
被告人系國營企業下崗職工,犯罪后雖有悔過之意但無經濟能力退贓。在法律上,退贓是有悔罪表現形式之一,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案件處理時,應考慮到下崗職工的實際困難和社會原因,將那些有悔罪之意的下崗職工(罪犯)卻因經濟困難不能退贓的情形,區別于罪犯的無悔罪情形。若按職務侵占罪處罰更能夠體現,對犯罪的下崗職工權益的維護,達到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目的。
國有資產如何經營管理范文4
筆者認為,作為一種微觀企業形態或是一種法律制度,公司制僅僅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的所有者運用其財產的工具,它既不會改變社會制度,也不會根本改變其所運作的財產的歸屬。但是,考察這一制度產生的背景及其完善的過程,我們會發現,公司制作用的正常發揮,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其所生存的經濟體制環境。正是基于這一點,筆者認為,造成我國公司制目前尷尬狀況的原因不能僅從公司制本身去尋找,對這一問題的分析和認識應當放在公司制賴以生存的我國改革現實的大背景之下進行。因此筆者的結論是:目前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的問題首先是由于公司制的運行缺乏相應的體制環境,其次才是公司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僅就公司制生存的體制環境及相關的法律問題,筆者認為尚有以下關鍵問題值得探討: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與國有股權主體問題
第一,盡管我們在不同場合,甚至在公司法中再三強調公司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國家,但是,既然用公司的形式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造,就意味著國家對企業資產的所有權只能以股權的方式實現;第二,以股權的方式對企業行使權利,就必須建立相應的國有股權行使機制;第三,對于在公司中持大股的國家股份而言,其股份保值增殖的基本前提是,國家股東能象私人股東那樣真正關心其資產的運營;第四,為了使國家股東真正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就必須建立適合公司制運行國有資產運營機制,這個機制的核心就是:國有股權主體(包括機構和個人)在享有對國有資產進行投資經營權的同時,承擔對國有資產保值增殖的義務,不履行義務,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行政處分,構成經濟犯罪的,應當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上述幾點決定了,建立國有股權行使機制應當解決的問題至少包括:1、哪些機構可以通過授權成為國有股權主體?2、具備哪些條件、通過什么程序可以被授權或將取消授權?3、股權主體與授權主體之間關系如何?與其所投資的公司的關系如何?4、股權主體享有何種法律地位?與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經營宗旨相適應,其經營管理權有哪些內容?5、當國有股份由于股權主體的行為遭受損失時,應當由誰承擔責任?
上述問題所涉及的內容在法律形式上表現為國有資產法的制定和出臺,但制定國有資產法的前提是對現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管理體制的徹底改革。也就是說,對于由國有企業改造而來的公司,國家不但必須徹底放棄由上級主管部門以行政方式管理它們的傳統做法,而且還要確定一個具體的股權主體體系,由其代表國家行使股權。實際上,這一工作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已經開始進行。如設立國家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為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的授權主體,對一些大的企業集團進行授權經營的試點等。但是,由于政府機構體制改革進展緩慢,沒有解決政府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職能定位問題,尤其是遲遲沒有解決被授權主體與授權主體之間關系、授權條件、程序、被授權的股權主體對國有資產保值增殖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等關鍵性的問題,因此改革沒有取得實質進展。對大多數公司而言,原來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變相的上級主管部門仍然存在,這就產生了企業形式與企業管理體制的矛盾,結果不僅使企業公司制改革“換湯不換藥”,而且由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能控制公司,改制后的公司效益仍然低下,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中央又建立企業工委,并取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其并為財政部下屬的司),同時,派輯查特派員監督企業。上述做法,特別是取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實際上使已經開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又退回到原有的體制上。
事實表明,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必然自下而上地要求對國家對企業的控制體系做出實質性變革。這要求改革的研究者、決策者在觀念上有一個根本的改變:政府機構及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改革不能只停留在簡單設立一個機構或將機構改換名稱的形式主義階段;提高企業效益是實實在在的東西,來不得半點的虛假,否則,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的形式主義必然帶來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換湯不換藥”。同時應當指出,如果要采用公司制經營國有企業,政府體制改革就不能走回頭路,否則,已經改革的公司要么會出現嚴重的內部人控制,要么會走回國家直接控制的老路上去。而無論哪種情況,最終都將斷送改革的前程。
二、國有股權主體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國有資產如何經營管理范文5
摘 要 本文作者通過深入調研,客觀指出了當前企業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分析了問題產生的根源,并針對這些問題,結合實際,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資產組合、強化企業管理、加強監管等方面,提出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具體措施和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 國有資產 企業管理 監督考核 保值增值
當前,越來越多的企業經營者認識到國有資產管理在生產經營中的重要作用,對國有資產管理開始重視起來。但是部分企業卻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國有資產流失和浪費的現象。如何堵塞國有資產管理漏洞,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目前亟須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企業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受經濟體制轉軌等因素的影響,相當一部分企業的生產經營出現波動,部分企業能夠及時調整經營策略,轉變經營方式,扭轉企業經營不利的局面;而有部分企業,由于缺乏開拓創新精神,固步自封,對企業經營、國有資產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導致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經營舉步維艱,甚至停產關門,造成國有資產浪費和流失。經過調研,發現目前企業在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個別企業負責人責任心不強,導致國有資產浪費。部分企業存有閑置的場地、車間、辦公樓和倉庫,但是企業卻沒有充分利用好這些閑置資產。
(二)企業改制不規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由于資產評估制度不夠完善和經驗不足等原因,在國有資產評估中,存在著國有資產價值評估不準的現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三)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企業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種費用多,財務管理混亂,領導吃租金,下崗職工多,職工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國有資產得不到合理利用。
(四)個別企業沒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導致部分國有資產收入沒有入賬,形成賬外國有資產。
(五)部分企業缺乏長遠規劃,短期經營行為嚴重,國有資產被低效利用。部分企業只顧眼前利益,沒有長期規劃,存在國有資產被低效利用的現象。如部分國有資產在對外租賃時,租金明顯偏低,租賃期過長,使國有資產嚴重受損。
二、企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措施
面對企業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要管理好、經營好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不受侵犯,并進一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一是采取措施,加大閑置資產盤活力度。鼓勵下屬企業充分利用本單位的閑置資產,想方設法促閑置資產盤活,宜租則租,宜轉讓則轉讓,宜開發則開發,宜拍賣則拍賣,最大限度地發揮閑置資產創益水平。二是充分發揮企業的商貿優勢、加工優勢和地理位置優勢,以土地、廠房、設備等出資,加大聯營力度,優化招商政策,以誠招商,以商招商,大打優質服務牌,讓客商了解企業,信任企業,從而與企業合作,投資興業。通過外資的注入,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堅實的資金保障。
(二)依法破產,優化國有資產組合。本著對國家、企業、職工負責的態度,對停產多年、資不抵債的企業實施破產,最大限度的降低國有資產損失。在企業破產后按相關政策為職工發放失業金、補繳勞動保險金、償還歷史欠帳等。
國有資產如何經營管理范文6
關鍵詞:法人治理;產權;委托;激勵約束
國有醫院引入法人治理以培育并完善產權激勵與約束機制是當前解決部分衛生體制弊病和醫院管理低效等問題的關鍵舉措。借鑒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現代醫院制度,是解決國有醫院委托問題的有效手段。
一、國有醫院委托問題
現代企業制度有別于古典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在于,在古典企業制度中,所有權、支配權、經營管理權等往往集中于出資人一身,而現代企業制度則使上述權力適度分離,并由不同主體控制。因此,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委托一關系,在一定的條件下,經營者可能做出違背所有者利益的事情,這就是所謂“委托一”問題。
1932年,經濟學家愛德弗-伯利和加得納-米思斯就對委托關系進行了經濟學分析。他們認為,委托人和人之間存在著利益背離,即委托人也就是股東的利益追求在于投資收益的增加,而人卻追求企業規模的擴大…。因為企業規模的擴大可以為人帶來權力與地位和相應的控制權收益。所以,如何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來減少委托問題的出現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所應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其實質就是產權激勵一約束機制的設計。
國有醫院是由國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資產所有權職能的機構。全民財產的龐大性、復雜性和分散性,決定其最高的控制經營機構必然會進一步尋找下一級人,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職能,形成所有權。同時,所有權也作為委托人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下,委托人具體經營管理醫院,形成經營權。由此可見,國有醫院與國有企業一樣.同樣存在著委托一關系,由于治理結構設計不合理,其委托一問題更為嚴重。
1.1國有醫院的委托一鏈比較長.信息不對稱更為突出
從國有醫院的產權制度來看,國有醫院的資產作為全體國民的資產而存在,但全體國民的概念又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全體國民不可能都作為所有者來直接管理和經營資產,而是要通過多層委托一的方式來間接加以管理。首先是資產的終極所有者(即初始委托人)與國家各級政府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其次是各級政府與國有醫院人之間也存在委托關系。在這個委托鏈中,各級政府身兼“兩職”.既是第一層委托關系中的人,又是第二層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是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和醫院人之間的中介和橋梁。同時在醫院內部也存在層層委托的關系這樣一來,國有院的委托鏈過長,導致了信息不對稱問題更為嚴重,源自初始委托人的監督和激勵的作用在逐級的委托鏈中不斷弱化。事實也證明作為終極所有者的全體國民不可能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進行有效監督。因此,國有醫院的委托一關系實質上是具有間接性、多層性和復雜性的。
1.2國有醫院產權主體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導致“內部人控制”
首先,在委托人方面,從法理上講,我國國有醫院是全民所有的,即國有資產所有權歸全體國民。然而就是由于這種高度分散的所有人關系,在現實經濟關系中無法履行委托人的真正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是缺位的。沒有“一個”統一=的政府部門來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存在“多頭管理”的局面,造成了國有資產主體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其次,產權要進行交易,除了擁有產權的所有權主體需明確之外,對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經營權的主體也必須是明確的,而且這些“權”的主體必須具備行使其權能的能力,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享受合法的利益。而在我國國有醫院中,作為國有資產委托人的所有者,其主體是“虛置”和不明確的,不能有效履行作為委托人的權利和責任;作為國有資產人的醫院人,也不能有效履行作為人的權利和責任。因此在國有醫院中,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委托人和人,也不可能存在現實意義上的委托一關系。同時,由于委托人的虛置,對于人的行為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往往產生“內部人控制”。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國有醫院不僅存在風險,而且由于其委托一鏈冗長,各個層次上的委托人都不是財產的終極所有者,沒有剩余索取權,不享受其經濟利益,因此缺乏對經營管理者監督控制的積極性,甚至為了自身的利益,損害國家及人民的利益,由此形成委托風險。委托人和人都存在道德風險。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幾十年中,政府不斷放權讓利,然而醫院改革僅僅停留在分配制度、價格制度、醫療保險制度等微觀層面。事實證明,這樣是無助于從根本上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宏觀效率和質量的,因為這些并不能解決產權主體缺位的本質性問題,也無法解決由此帶來的委托一問題。產權制度改革無疑是一種解決委托人層面的問題的較好的途徑之一。法人治理則為人的激勵與約束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國有醫院的產權激勵——約束與法人治理的現實意義
國家發改委《關于推進2004年經濟體制改革意見》中指出:“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城鎮醫療機構分類改革,繼續深化公立醫院產權制度、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出資人制度和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眹倚l生部在2004年衛生系統工作重點中也指出,要“積極探索醫療行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多種有效模式,研究推進公立醫院建立出資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的改革試點?!眹嗅t院的產權激勵一約束與法人治理的理論和實踐探索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國有醫院產權激勵約束機制的建設與完善是醫院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最為基礎和核心的問題。確定參與醫院治理的各個利益相關者的角色定位,包括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捐贈人或舉辦方(投資人)、董事會、院長、員工、患者以及供應商等,建立健全規范的醫院內外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是醫院發展的第一步,也是最為基礎的一步。只有這一步理順后,其他各方利益參與者才會有公平參與的可能性和積極性,并逐步通過市場化的績效評價達成真正的平衡和共贏,最終完成國有醫院的使命和宗旨。
法人治理是一個復雜的體制體系,是在契約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機制,既充分調動各種利益主體的積極性,又對各種利益主體形成有效的約束,即形成相互制衡,保證各種利益主體自身的應有利益與權力。
三、完善國有醫院產權激勵——約束機制的對策
法人治理的功用在于分權與制衡,實現產權激勵與約束的功能,但并不是為了制衡而制衡,其最為核心的目的在于保證國有醫院的科學決策和績效的提高,其制衡機制是為保證醫院科學決策而設計的。因此,法人治理從本質上講就是委托人與人之間為減少成本、達到醫院價值最大化,而就醫院控制權、人的激勵與約束所達成的一整套權利、責任分工和約束機制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從狹義上來看,指的是在組織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情況下,投資者與組織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控制關系。其主要對策包括規范設置國有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國有醫院人激勵一約束機制、建設和完善審計監督機制、改善醫院外部治理環境等。
3.1規范設置國有醫院法人治理結構
規范設置國有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是完善國有醫院產權激勵與約束機制的第一步。我們應該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重新設置國有醫院組織結構,形成由董(理)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分別負責決策、監督和執行三權分離的內部治理結構。
董(理)事會擁有醫院產權交易和院長聘任的決策權,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出,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負責醫院重大經營決策并檢查其執行情況,包括制定醫院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及管理原則;聘任院長或主要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與獎懲對醫院經營活動予以監控;協調醫院與股東、管理部門與股東的關系;提出醫院結余分配方案供股東大會審議等。董(理)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原則,這有利于協調眾多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有利于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與正確性,避免個人決策造成失誤。董(理)事長是作為董(理)事會這個集體代表的醫院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使董(理)事會淪為變相的董(理)事長的個人決策機構。而且,除董(理)事長是指定的醫院法定代表之外,還可由董(理)事會決定某個或幾個其他董事作為醫院的代表董事,對外簽約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由每個董事自行代表醫院,而且代表董事之間必須相互協調,防止各行其是。董(理)事會的職權與責任是一種對稱關系,若是發生重大決策失誤,給醫院造成很大損失,則必須承擔相應的受托責任。
監事會代表出資人、社會和醫院職工的利益執行監督權,可在一定范圍直接選舉產生,由不同利益代表組成。監事長由監事會產生,既能監視決策,又能監督經營,保證政府、醫院和社會目標的一致協調。監事會對醫院經營管理活動實施過程監督,通過必要的調查,獲取監督對象的充分信息,定期召開會議交流調查情況,保證監督職能的切實履行等手段對人損害醫院及社會利益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制止。
在執行(經營)機構中,建立以院長為首的一元化領導系統、指揮系統、管理系統,實行嚴格的院長負責制,這是法人治理結構極其重要的內容,是增強醫院內部凝聚力和外部競爭力的重要組織保證。醫院院長由董(理)事會選聘,直接向董(理)事會負責,負責執行醫院董(理)事會的決策,行使日常行政管理職能,定期向董(理)事會匯報經營管理情況,接受董(理)事會的監督。醫院內設有醫療事務委員會和行政、經營管理委員會等作為院長重要的咨詢機構,分別由醫學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董(理)事會與院長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一關系,即董(理)事會委托院長行使醫院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權。院長接受董(理)事會的聘任與委托,在醫院內部有管理權,在醫院外部有訴訟方面和訴訟之外的商業權。
3.2建立國有醫院人激勵一約束機制
建立國有醫院人激勵一約束機制的關鍵是解決責權利統一的問題,使得人目標與委托人目標盡可能地保持一致。為了形成有效的激勵一約束機制,醫院在產權制度上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必須保證權利轉移與相應責任轉移的對稱性和同一性,在權利分離時能夠受到相應的責任約束,也就是說醫院人承擔的風險與對醫院的控制支配權相匹配。如果國有醫院法人作為人在制度上是風險的主要承擔者,那么人便應當擁有對醫院的有效控制和支配權;如果剩余風險責任主要由出資人也就是政府承擔,那么出資人則需擁有對醫院的控制支配權。在沒有主體承擔或制度上沒有明確規定由誰承擔剩余風險責任的條件下,即風險責任與對醫院的控制支配權相分離的條件下,委托一機制難以形成,也就不可能產生完善的醫院法人治理制度。一般來說,讓渡控制權給人或人控制的董事會是具有合理性的,這有助于降低激勵報酬的總成本。
激勵與約束途徑可以把醫院績效指標與醫院管理者的考核、年度獎勵、風險收入、持股經營、養老保險、風險抵押等相結合,加大對人的物質激勵和約束力度。也可以試行年薪制,實行責任、風險和貢獻相掛鉤的薪酬制度,鼓勵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此外,根據不同的人群特征,激勵手段還可以包括醫院文化激勵、目標激勵、精神激勵等??傊e極探索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3.3建設和完善審計監督機制
為增強經營者的責任心和使命感,杜絕經營者負盈不負虧的行為,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對醫院法人的選(競)聘或任命對醫院重大決策進行參與和控制,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對社會目標實現程度進行審計。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出對經營層與醫院經濟效益和長期發展相掛鉤的管理考核辦法,促使所有者、經營者、監督者均能到位。同時,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尤其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制度,規范經營者市場和產權市場的形成與運作,直接約束經營者的運營行為,對違法違紀者及時進行查處;對,造成國有資產嚴重虧損或資產大量流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4改善醫院外部治理環境
有效的法人治理不僅有賴于規范的醫院內部治理結構,而且需要完善的外部治理機制發揮作用。內部治理是解決出資人如何監督,控制管理層以使他們為股東的利益服務的控制程序和制度安排,外部治理則是指激勵和約束人行為的以競爭機制為核心的外在制度安排。改革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也說明,僅僅致力于內部治理機制的建立而忽視外部治理機制的培育和完善,改革則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