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管理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貸款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貸款管理制度

貸款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擴大利用外資,增強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人融資能力,促進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穩步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人新增資本貸款(以下簡稱中方增資貸款),是指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包括港澳臺資)的中方投資人增加注冊資本金時不足部分發放的人民幣或外幣中長期貸款。

第三條中方增資貸款必須用于從事《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的企業。

第二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凡經國家有權部門核準登記,已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并已與外商(含港澳臺商,下同)設立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企業法人(以下簡稱借款人),均可向貸款人申請中方增資貸款。

第五條借款人申請中方增資貸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信用狀況良好,沒有逃廢銀行債務、惡意欠息、逃匯或騙匯行為,產品有市場、有效益,近兩年連續盈利;

(二)與外商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國家有權部門批準,依法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在1年以上,發展前景良好;

(三)借款人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增加注冊資本后,可保持或取得控股地位;

(四)借款人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增資前應投入的注冊資本和增加注冊資本的自籌部分,已經依法驗資并按期足額到位(比例不低于50%);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第六條申請中方增資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貸款書面申請報告;

(二)國家有權部門批準合資、合作企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國家有權部門同意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增加注冊資本金的批復證明;

(四)借款人同意用其自身綜合效益還貸的承諾及貸款人認可的還款計劃;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報表;

(六)借款人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控股權證明或貸款人認可的增資后將獲控股權的證明;

(七)貸款人認可的借款人及其投資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一年以上的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測算報告;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貸款人接到貸款書面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后,要按照《貸款通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貸款審查。

第八條貸款人可根據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貸款擔保。

第九條貸款人審查同意后,須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投資人所增加注冊資本金和中方投資人增加注冊資本金的自籌部分(比例不低于50%)已經足額到位以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提款條件落實的前提下,借款人方可提款。

第四章貸款用途、金額、期限及利率

第十條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中方投資人所增注冊資本金的50%。

第十一條貸款幣種為人民幣或外幣。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含展期)。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中長期人民幣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貸款利率執行。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借款人必須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報告本企業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報送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為:

(一)股權收益;

(二)借款人的綜合經濟效益;

(三)由借款人支配的其他資金。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按有關規定加收罰息,并有權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中劃收貸款本息,無法收回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依法向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追償。

第十六條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定期了解借款人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對各項財務報表進行審核分析。在借款人出現危及貸款安全及違反借款合同的情況時,貸款人有權依據借款合同采取貸款保全措施,保障貸款安全。

第十七條貸款人對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實施有效監督,有權采取有關措施保障貸款擔保的實現。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貸款管理制度范文2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用住房公積金向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建、大修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將根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銀行信貸部)辦理。適用于全市行政事業單位,駐撫中央、省屬各單位,國有、城鎮集體、外資、城鎮私營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按規定繳納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規定足額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個人。

第五條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已連續一年不間斷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并具備長期繳存、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本息的能力。

(2)購(建)自住房的必須手續齊備,具有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證明,報建手續或有關部門鑒定證明。

(3)借款人姓名與購房合同、房屋產權證戶名一致。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1)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法定證件);

(2)住房公積金繳存證;

(3)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書,自建、大修住房的應出具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書及建設行政部門審批文書;

(4)辦理抵押、質押所需的房產證明書、有價證券,期房按揭所需的開發商開發商品房所需的證明;用直屬親屬(父母或子女)房屋產權辦理抵押的還需提供直屬親屬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5)銀行信貸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先到貸款人處領取《撫州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一式二份,按表中內容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符合要求的貸款資料一并交貸款人。

第八條貸款人在收到借款人《貸款申請表》和符合要求的貸款資料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答復,正式受理貸款。

第九條貸款人受理貸款后,必須派員到借款人單位及對抵、質押實物進行現場調查,并提出調查報告和意見,按程序上報,經研究后審批。

第十條貸款審批后,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銀行信貸部、貸款人及公證部門各執一份,副本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貸款合同簽訂后借款人必須到公證部門辦理合同公證,然后由貸款人向銀行信貸部下達貸款委托通知書,銀行信貸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以轉帳方式將貸款本金劃轉到售房或承建單位在銀行帳戶上或指定的帳戶上。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采用房產抵押、期房按揭、有價證券質押、住房公積金聯保四種擔保方式:

房產抵押,必須提供符合法定規定的房屋產權證書,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五章第十七條規定簽訂抵押合同,如不能按期還款,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對擔保的抵押房產進行處理;

期房按揭,在房屋產權證未辦好之前,由開發商提供開發房地產符合法定規定的相關證明,和收集借款人的各項所需資料,并繳納貸款額度10%保證金。待期房辦理好房產證并作房產抵押后,貸款人退回保證金。如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仍按規定對擔保的抵押房產進行處理。

有價證券質押,必須提供有價證券原件和有關部門價值評估證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將依法處理質押的證券。

公積金聯保,借款人與聯保人到貸款人處現場簽訂聯保證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將聯保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抵償貸款。

房屋保險

第十三條房產作抵押的(包括期房按揭),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辦理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十四條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貸款額度、期限與利率

第十五條個人可借款額度按下列公式計算:

可借款額度=借款人夫妻雙方的計繳公積金月工資之和×50%×12×貸款年限。一般不超過所購、維修房屋所需資金的70%,和不超過抵押物值的70%,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若借款人配偶亡故、失蹤或離婚,可與一名已繳納公積金的子女一并計算貸款額度。

第十六條貸款期限最長10年,但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七條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同期利率的規定辦理。貸款期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算。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還款

第十八條貸款本息的歸還,一年期(含)貸款按合同期限,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利隨本清;一年以上期貸款分期等額還本付息。

逾期貸款的處理

第十九條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本付息的,從到期之日起按逾期處理。逾期超過六個月的按不良貸款處理,對不良貸款貸款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借款人用于抵押、質押的房產、有價證券及聯保公積金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1)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可能或已經造成貸款損失的;

(3)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4)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5)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6)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二十一條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規定,終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并依法對借款人的抵(質)押物進行處分。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貸款管理制度范文3

【論文摘要】:從1999年至今,我國助學貸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過對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進行回顧和評析,分析我國現行學生貸款制度的內在缺陷,并為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論探討。

一、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萌芽階段(1986~1999)

我國高校學生貸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學基金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986年7國務院于月批轉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于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同意在全國85所高校中實行學生貸款的改革試點,然后總結經驗,逐步推廣。1987年7月,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的精神,并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正式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茖W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的出臺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歷史的開端。這一學生貸款制度,是建立在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的基礎上,盡管當時的貸款額不能解決學生的各種消費之用,但畢竟可以解決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費用,所以,對大部分學生來說,其作用是明顯的。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階段(1999~2003)

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部門《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決定從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沈陽、武漢、南京、西安等八個城市進行國家助學貸款的試點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行,這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

1.擔保助學貸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規定》規定,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除通過原有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學生補助和學費減免等政策獲得資助外,還可以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其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雖然這一學生貸款制度已經突破前期的學生貸款制度的貸款金額和貸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擔保制度制約了學生貸款,一方面,申請貸款的貧困學生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另一方面,學校不愿意承擔風險,為學生提供保證擔保的積極性不高。造成的結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擔保,越難以申請到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學貸款(2000年2月)

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國務院辦公廳先后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關于助學貸款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關于助學貸款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立即終止執行不利助學貸款發展的相關條款,并規定"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閑難的學生以及其他學生均可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這就為廣大貧困學生申請貸款提供了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特別是《補充意見》將8個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范圍,其經辦由中國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見》中對逾期不還貸款學生,公布其介紹人、見證人姓名的規定。

3.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階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切實推進國家中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助學貸款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三考核":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人數和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金額。該政策措施的出臺,對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機構統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18.6億元,共有100.5萬學生獲得助學貸款。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階段(2004~至今)

1.新機制助學貸款

2003年下半年起,國家助學貸款開始進入首批還貸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違約高峰,國家助學貸款平均違約率接近20%,銀行大面積停貸,致使全國大范圍內許多2003級的貧困生無法獲得貸款。針對以上問題,2004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意見》對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調整和完善:

(1)財政貼息方式的改革。將原規定的整個合同期間國家給予50%貼息的規定改為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后貸款利息全部自付;(2)貸款經辦銀行確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隸屬關系委托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中標銀行須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3)還貸政策的改革。從原有畢業之日起還貸、4年內還清的做法改為借款學生畢業后視就業情況,1至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方式,借款學生畢業前須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4)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招標時確定,不超過15%),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5)實行借款總額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按在校生總人數20%的比例來發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時,高校應當積極做好貸后跟蹤管理。

2.助學貸款體系的多元化

以廣東省2007年出臺的助學貸款政策為例:2007年2月,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與廣東省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聯合制定了《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該政策的設計思想是:

(1)還款政策的具體化。貸款期限根據學生在校時間、就業及收入情況綜合確定,對四年制學生每筆合同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其他學生的貸款期限隨學制相應調整。貸款學生第一個合同還款時間為畢業后的第三年的10月20日,其他合同還款時間以此類推;(2)助學貸款審批權的轉移。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權由經辦銀行轉到各高等學校,各高校負責助學貸款的申請、審核,匯總后經上級助學貸款管理部門審核轉交經辦銀行;(3)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制度。目前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計提比例為當年貸款發放額的10.9%,省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進入還本期后,高校貸款如違約率低于10.9%,剩余部分退回各高校;如高于

10.9%,高出部分則由高校、開發銀行、省助學中心分別按50%、40%、10%的比例進行分擔;(4)加大對違約處理力度。除通過電視媒體、就業網站、學歷文憑查詢中心等渠道公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外,利用近年來銀行逐步完善的征信系統,將違約學生的情況輸入系統,更有效的控制違約率。

二、我國國家助學貸款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性目標與商業性經營的矛盾難以解決

我國助學貸款制度具有保證教育平等、維護高校和社會穩定、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政策性目標。但國家助學貸款又通過委托商業銀行運作、定位于商業貸款性質,由銀行負責向貧困生發放貸款,實際上又將風險交給商業銀行承擔。盡管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銀行的積極性,例如財政貼息;對助學貸款產生的呆壞賬可按規定上報核銷等,但在實際作用不明顯。國家助學貸款對整個社會來說是得益的,但對于商業銀行本身是負效益的。商業銀行經營的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原則決定了助學貸款必須遵循信貸資金的基本規律,然而,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大、筆數多、金額小、范圍廣、工作量大等特點導致成本比一般企業貸款大得多,而現行的政策也沒有給予相應的彌補,因此產生了國家助學貸款中商業性銀行收益與成本嚴重不對稱的問題。

(二)貸款的還款期限較短,還款方式缺乏彈性

按照現行政策,一個經濟困難的大學生每年貸款6000元,四年共借24000元,在畢業后6年內還清全部款項。一般來說,需要申請助學貸款的,多是家庭經濟情況較差的學生,特別是來自農村家庭的大學生,他們在畢業后,既要負擔起在經濟上贍養父母責任,又要考慮可能在不遠的將來結婚成家生兒育女的問題,他們所面臨的家庭經濟負擔會異常沉重。另一方面,由于就業壓力普遍增大,一次性就業率低水平徘徊、起薪不斷走低的就業環境下,對于平均收入不超過1500元的畢業學而言,顯得十分緊迫。其次,目前我國的助學貸款還款方式單一,主要采取簡單的分期償還方式,由于還款方式缺乏彈性,沒有考慮考生的實際償還能力的差異,缺乏更多可供學生靈活選擇的還款方式,這樣一來,勢必客觀上增加學生還款的難度并且無助于提高他們的還款積極性。

(三)申請貸款的程序過于繁雜

現有助學貸款制度規定銀行、高校都必須承擔助學貸款的風險,因此,從銀行到高校在發放貸款的過程中務必進行嚴格的審查程序。學生要申請一筆貸款,往往要經過提出申請、提供生源地貧困證明、成績單、簽定合同等一系列手續,學生在學校、家庭、銀行間來回奔波,耗費了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另一方面,現行政策規定"經辦銀行由招標產生",而一般合作協議大都局限于1~2年,同時各銀行間又存在政策、系統等方面的差異,這必然造成學生必須每年都重復進行申請、開證明、簽合同等,而且面對的借貸銀行可能出現2家以上。

參考文獻

[1]徐東華.學生貸款償還制度研究.教育與經濟,2000,(2):38

[2]蔣華薇.助學貸款門檻再降,今后將以無擔保為住.中國青年報,2000(8):6

貸款管理制度范文4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現狀

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主要是針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職責等內容制定的。本文結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從住房公積金制度涉及內容的角度出發,研究分析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制度、提取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及管理機制運作等方面的問題。1.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制度。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實行個人和企業單位按照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方式,但由于職工所在的企業不同,就會導致繳存比例不同。由于我國未設定嚴格的繳存比例,從而使員工的計繳基數和繳存金額有很大差異。此外,由于企業盈利能力差異以及企業對職工津貼處理方式的不同,使住房公積金工資計繳基數差距較大。2.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制度。職工購房時,如果職工想要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不會授予,因為他們認為此種做法將會影響其他住房公積金職工的需求,當其他職工將要提取或貸取住房公積金時,由于此時公積金金額不足從而無法滿足職工要求。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職工在購房、建房、修房、租房、還房貸、出境定居、喪失勞動能力及離退休等多種情況下均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提取管理制度存在不當之處,這種管理行為加大了職工的貸款成本,在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與其相當時,職工很大可能會選擇取銀行貸款,從而閑置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阻礙住房公積金資金的流動,不利于住房公積金的發展。3.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制度。由于各地區住房管理中心發展能力和水平不一致,并且各地住房公積金使用制度可能會所不同,所以造成各地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也不同。一般來看,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地區,其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要比經濟發展水平低的地區使用效率要高。此外,一二線城市的公積金資金周轉率明顯要高,甚至出現繳存額小于貸款額的情形,形成了很好的發展態勢,而相對落后的地區則出現了資金閑置局面。4.住房公積金管理機制運作。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制運作過程中,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1)受制于目前公積金管理水平的影響,其管理運作效率明顯不高。一方面,由于相關管理人員的缺乏系統專業性培訓。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的繁瑣性使貸款時間較長,從而降低了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信心,所以有部分職工在購置房屋時選擇去銀行貸款。此外,還有一些地區管理部門在審批時對業務要求過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資金的融通。(2)由住房公積金本身的業務性質決定,住房公積金的繳還時間周期長,其受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較大,因而資金風險本來就大。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涉及范圍較廣,而且我國相關管理人員經驗欠缺,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也就不足為奇。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創新建議

1.進一步完善住房管理制度體系。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實施力度,應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體系。出臺限制不同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文件,結合各地區的發展狀況給出相對適合的繳存比例,根據企業性質的不同,應明確企業員工公積金的計繳基數。此外,將現有的管理條例進一步上升到法律層面,從而有效保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土地供應。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加大管理力度,使該制度更好的用之于民,服務于民,讓更多的企業職工受益,帶動低收入家庭的發展,實現共同富裕。2.明確各部門職責,加大監督力度。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明確職責,只有各部門按照職責辦事,才能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使用效率。國家和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督,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相結合,從而有效保證公積金管理部門管理的效果。3.拓寬住房公積金的資金廣度。住房公積金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的發展,各地區管理中心應根據地區發展狀況,在總的管理條例范圍下,實行具有區域特色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方式。區分地區經濟發展,實現地區間住房公積金的相互融合。比如在經濟發達地區會出現繳不供貸狀況,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則出現繳存額剩余,兩個地區可以聯合從而互相滿足,從而加大了資金的流通范圍,增強了資金的變現范圍。4.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住房公積金的風險防范主要體現在對貸款風險的把控。住房公積金發展周期長,在其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受制于國家政策的影響;另一方面,就是借款人的信用。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積金風險防范機制是其發展的必要環節,也是未來發展中必須重視的地方。風險防范的主要對象就是借款人,應嚴格審查借款的信用,對其實行三方位的審查,即貸前審查、貸中跟蹤和貸后監督,并應針對不同的群體提前建立風險應急機制,利用大數據優勢建立科學的貸款風險評估方法。

作者:王潤峰 單位:葫蘆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參考文獻:

貸款管理制度范文5

關鍵詞:集團內部 財務結算 問題 措施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市場化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企業的數量和規模都在大幅度增長,集團化、國際化、多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作為一個高效運轉的集團,雄厚的資金支持是堅實的后盾,是集團正常運轉的必備條件,也是集團快速發展的動力。因此,為了最大化集團的經濟效益,有效地方法之一是加強企業集團內務的資金管理,制定有效地財務結算制度,完善財務結算方法,提高資金利用率。近年來,一種商業銀行的資金管理機制獲得了廣泛的應用,很多集團引入了該機制并建立了有效地管理制度,取得了成功并且積累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它的建立和運作為實現資金管理的規范、有序和高效提供了強有力地支持,但那時也存在著一些嚴重的問題亟待解決,本文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幾條關于完善集團內部財務結算方法的措施。

二、目前我國集團內部財務結算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干預較多,內部機制不健全

雖然很多集團采用了商用銀行的資金管理制度并且獲得了成功,但是集團與外部銀行不同的是,外部銀行機構實行資產風險管理,對各項資金的流動審查都極為嚴格,而集團內部的財務結算與之不同,它作為集團的一個職能部門,受制于企業的領導。目前,很多集團的資金的流動由集團的高管決定,對資產情況以及收益的考慮不足,對于資金的管理沒有完善的制度,也沒有建立規范的流程,導致很多資金的回籠和周轉困難,加之集團內部財務人員的更替,無法追究責任,影響到集團內部的資金周轉和使用,影響集團的正常運作,給集團帶來嚴重的影響。

(二)小集體利益思想嚴重,影響集團資金效益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很多集團所屬機構均實行了內部獨立核算或者成為了獨立核算的法人實體,為的是提高在市場競爭中的綜合競爭力。因此,集團所屬的有些成員企業以為了自己的利益,違背了集團資金集中管理的原則,私自將部分資金預留于商業銀行,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隨著集團成員企業的增加和業務的發展,這種預留資金積少成多,脫離了集團的統一管理,當集團需要資金支持時,不能及時地將資金回籠,影響集團整體資金的利用,同時也影響其他成員企業的存款積極性,給集團帶來嚴重的負擔和影響。

(三)利息拖欠嚴重

集團內部財務結算的主要目的就是內部調劑資金,但是成員企業在向財務結算中心申請貸款時,并沒有充分考慮資金風險和資金使用率,也沒有考慮還款期限和利息結算,因此,造成資金大量外借的情形,而部分領導為了緩解成員企業的資金緊張,做出減息和免息的決策,更加突出了貸款資金不能及時回籠的問題,所拖欠的利息越來越多,將會大大影響集團資金的利用率。

(四)內部借貸資金分配不合理

集團內部的財務結算中心往往將貸款下放給資金緊張、經濟效益差的成員企業,而對于經營狀況良好的成員企業給予的資金支持很少或者不支持,這就造成了集團內部資金分配的不均勻合不合理,一方面,這種不公平的方式容易引起各個成員企業之間的矛盾,也不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另一方面,使資金長期滯留于效益不好的企業,資金利用率低,回籠困難,影響集團整體的資金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三、完善集團內部財務結算方法的有效措施

(一)加強內部管理,健全管理機制

對于集團內部的資金借貸由財務結算中心決定,在通過對貸款成員企業的審核后給予貸款,避免集團高管的個人決定。對于財務結算部門實行績效考核,以資金管理調度的經濟效益指標為主,同時兼顧服務質量和對資金的利用率。制定專門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貸款流程,所有申請貸款的成員企業都需要通過審核并且按照規定流程進行貸款。

(二)強化資金統一管理制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集團資金管理制度,所有成員企業的資金流轉都需要經過集團財務結算中心的審批;其次,通過優惠政策來鼓勵成員企業在集團財務結算中心開戶,控制資金外流;最后,對成員企業應該加強教育,提高集體意識,以集團整體的利益為主。

(三)加強利息管理制度

集團內部財務結算中心在發放貸款時,應該訂立詳細的貸款合同,包括貸款金額、貸款方式、還款期限、利息結算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通過加強利息管理制度,可以確保成員企業按時還款,并結算利息,對于沒有按時還款的企業并且經營狀況不良時,應該經過評估后再決定是否向其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的安全。

(四)合理分配資金

對集團內部資金的合理分配可以加強各企業管理資金的積極性,促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形成,同時,為了集團的整體效益,一方面要對經營狀況良好的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持,以鼓勵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也要扶持資金緊張的企業,幫助其走上正常的運營軌道。

四、小結

作為對集團有著重要作用的財務結算部門,應該以集團整體的利益為主,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和資金借貸制度,及時回籠資金并結算利息,均勻分配資金,提高資金的整體利用率,并為集團的快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1]倪楓.完善集團內部財務結算的建設[J].現代商業,2011年6期

[2]張琳.國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控制與監督[J].科技致富向導,2010年22期

貸款管理制度范文6

關鍵詞:高校財務管理 意見和建議 可持續發展

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為了適應日益激烈的辦學競爭和迎接“入世”后我國有條件地開放高等教育市場的挑戰,高校由政府統一管理的公益利事業單位轉變成為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法人,高校由政府全額財政撥款變成地方財政撥款和依法多渠道籌集經費,但高校的許多財務管理理念和手段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對高校“獨立法人”的財務管理要求。因此,高校的財務管理迫在眉睫。

一、高校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高?;窘ㄔO投資管理

隨著高校擴招,高校的基本建設投資逐年加大,但由于基建工作投入大、專業性強、建筑市場競爭激烈等特點,導致基建資金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現象。主要體現在:第一、不能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任意變更基建計劃。部分高校在基建工程立項時,沒有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在實際過程中存在任意改變投資規模、內容的現象,往往投資規模突破概算好幾倍;第二、自籌和貸款資金不能及時到位。部門高校在基建立項時,申報自籌計劃往往大于學校財務支出計劃,這就從根本上導致了自籌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進度,又往往在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下就開工建設,沒有很好處理撥款、自籌和貸款之間的關系;第三、基建報表虛報和少報基建投資完成額。部分商校在年終財務決算時往往根據實際完成數與計劃投資的差額作一些賬務調整。其目的是為了不影響下年度國家撥款,同時也為了年終決算報表的順利通過。

2、內部財務管理控制制度不健全

單位內部控制內容、范圍不全面,內部控制執行弱化,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沒有達到《會計法》規定的內部控制的要求。高校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現在:(1)內部控制范圍不全面。有些高校往往強調對財政撥款和學費收入的內部控制,弱化了對科研經費和銀行貸款的內部控制。(2)內部控制的內容不全面。如有些高校未建立重大建設和投資項目論證、決策機制等內部控制制度,導致對外投資決策失誤,造成投資損失。(3)內部控制執行不嚴。有些學校雖有內部控制制度,但沒有嚴格執行,制度形同擺設。

3、財務管理的風險意識薄弱

銀行貸款是高校籌集資金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銀行貸款與財政撥款和事業收入的性質方面存在本質的區別,銀行貸款是學校的借入款項,其實質是一種負債,到期必須還本付息。銀行貸款籌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的資金成本和償債風險。

4、創新的高校管理制度――學分制

完全學分制是以學分作為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單位,以學分衡量其學業完成情況,并以學生取得最低必要學分作為畢業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實施完全學分制的高校允許學生依照教學計劃,根據自己的能力和興趣選課,在遵守選課制的基本規定的基礎上自主選擇專業方向、自主安排學習進程、提前或滯后畢業。這樣使得學生在校學習的時間產生了一定的不確定性,而高校間的學分互換又是完全學分制的一個特點,這些創新的高校管理制度給現行的高校財務管理制度帶來新的要求。

5、資產管理混亂、不規范

高校的固定資產管理與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的最根本不同就是折舊問題。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高校的固定資產都不計提折舊,在這種情況下,許多高校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只重視價值管理,而忽視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

二、加強和完善高校財務管理的措施

針對目前高校財務管理中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加強和完善。

1、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政策

執行國家對高校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要求,按照教育部下發《教育部部屬高等學校財務管理試行辦法》實施高校財務管理,深刻理解辦法中對高校的財務管理根本任務、基本職能、工作原則、人員素質建設等方面的相關要求并運用到實際的財務管理工作中。

2、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

高校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是高校財務部門開展財務工作,加強財務管理、監督的直接依據。高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劃》、《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或修訂各種學校內部財務制度,建立和完善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高校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財務管理的作用,增加高校的收入,控制支出、節約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遏止腐敗行為,調動教職工積極性、創造性,促進高校自身建設和發展。

3、樹立風險意識,控制貸款規模,確保高校財務安全

加強對銀行貸款資金的有償性認識,樹立資金成本概念和財務風險意識。所謂資金成本就是在獲取和使用資金的過程中付出的代價,也就是利息費用。所謂財務風險是指銀行貸款到期時必須還本付息,由于債務負擔過重而影響學校正常的財務活動和不能歸還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因此,高校在利用銀行貸款時必須樹立風險意識,合理確定貸款規模和貸款期限。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