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的主體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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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的主體

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1

    根據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修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薪〔1998〕8號文)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從實際出發,根據遺屬生活困難程度,家庭經濟收入、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供情況,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對生活有困難的遺屬,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有勞動能力的遺屬就業,增加收入,減輕負擔。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下列親屬:

    (一)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二)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或者年滿16周歲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者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學校學習的年滿16周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后,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死者參加工作滿5年,或不滿5年因公死亡者,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一)居住在市內、外城鄉的遺屬,其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高于本人戶籍所在地政府確定的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20%執行,并隨當地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除按上述補助標準發給外,按下列標準增加補助費:

    1、經組織確認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工作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補助標準增加50%。

    2、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補助標準增加30%。

    3、死者遺屬為無經濟來源的孤寡老人,其生活困難補助費按補助標準增加25%。

    增加的補助費,如符合上述兩項以上條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項標準計算補助。

    對于參加工作不滿5年非因公死亡者,其遺屬不實行定期生活困難補助,如有特殊困難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核定辦法

    (一)死者配偶有工資收入,其本人月工資收入低于400元的(深圳市職工按市統計信息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支出標準執行,下同),全部作為本人的基本生活費,其遺屬按困難補助費標準給予定期補助;高于400元的,其高出部分作為其他遺屬的生活費。不足困難補助標準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補足(因公死亡或犧牲的,以及遺屬是獨子女的,死者配偶工資收入不受上述標準限制,困難補助費如數發給)。

    (二)核定死者配偶工資收入基數: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職員職務工資、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制的,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技術工人為本人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普通工人為本人等級工資和按國家、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特區津貼、保留津貼計入工資收入基數。

    3、企業單位職工: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沒有按勞動合同規定崗位(職位)相對應工資標準的,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收入基數。

    4、離休、退休人員:以離退休費為基數(含離休、退休后,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時相應增加的離休、退休費)。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

    五、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過去已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如低于原核定的標準,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二)死者配偶是農村主要勞動力的,原則上應負擔一個子女的生活費。僅有一個子女的,按本通知規定享受遺屬困難補助。

    (三)根據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死者生前違反計劃生育,其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四)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個人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一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或按社會救濟對象處理。

    (五)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界限。凡工作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生活有困難的,視情況給予臨時補助。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給,如單位合并或撤銷,由合并后的單位或劃轉上級主管部門發給。

    (七)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對其隨帶子女,如屬原已核定的補助對象,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規定的補助標準發給,直到失去補助條件時為止。

    (八)父母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給。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九)離休、退休人員以及勞動合同制職工死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理。

    (十)遺屬由城鎮遷往農村或由農村遷往城鎮居住,生活困難補助費均按其原戶口所在地核定的補助數額發給,不再改變。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審批權限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死者生前屬市直單位的,由市人事局審批,屬區屬單位的,由區人事局審批。

    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經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列入行政、事業費項下“職工福利費”列支。

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2

一、觀點綜述及問題提出

審計主體是審計學基本理論的研究范疇,必須首先加以明確和規范。狹義審計主體是指審計活動的執行者,即審計人(Auditor)。他與被審計人、審計授權人一起構成審計工作中的三方審計關系,審計人在此關系中的獨立性正是審計靈魂的體現。依據傳統審計理論,我國現存審計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這已是不爭的事實。學術界對環境審計主體爭議不在于其構成內容,而主要集中在誰更應該發揮主導作用。目前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觀點。

觀點一:認為環境審計應以政府審計為主導。這是一種較傳統的審計觀點。肖文八指出環境審計的體系設置應以政府審計為主導。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因為政府是 “環境產品”(屬于一項公共產品)的主要投資方和管理者,當然有權委派政府審計機構對其審計;二是政府審計可借用國家力量,更具有權威性;三是由于受到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官廳審計”在我國傳統審計業務中一直占據主導地位,是路徑依賴的必然選擇。1998年國務院在批準審計署的機構改革方案中強化了環境審計的職能,第一次將環境審計職能明確賦予審計機關。審計署專門設立環境審計機構――農業與資源環境保護審計司。但應注意的是政府審計機構是政府行政機構的一個派出機關,其行政關系隸屬于政府,與國家環保機構的身份相同,與國有企業很難從產權主體的角度劃清界線,政府審計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如審計標準等)、審計業務的執行者、審計結果的監督者,具有更多重身份介入環境審計事項,很難保證審計結果的公允、公開和公正,更難免不出現委托鏈條中的合謀,在現有制度條件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沒有出臺環境審計準則,相當于沒有職業標準的狀態下執業),易導致囚徒困境中雙方的合作均衡。政府審計無法保證身份的獨立,因而也就難以正本清源。另一方面從審計的權威性看,雖然政府審計是駕馭國家機器的力量來體現其至高無上的權威性,但民間審計則用其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征服客戶,其權威性更具有親和力。

觀點二:環境審計應以內部審計為主導。羅恩?布萊克認為環境審計起源于內部審計,隨著內部審計師慢慢地適應環境審計的需要,環境審計師與內部審計師的角色將合二為一。他只是出于避免人員重復設置得出的結論,并未作其他的詳細解釋。這種觀點只是一家之言,很難適應中國的現狀,自然不會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內部審計一直是政府審計的附屬物而存在,這一點已為理論界所共識,自然不可委以重任。審計法規定,審計署負責指導全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審計機關負責指導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是政府各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導直屬單位和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政府審計依法對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還通過多種途徑指導、監督管理內部審計的標準和質量。我國的內部審計與政府審計有天然的“血親”關系,與西方國家的內部審計存在本質的區別,因而,這種觀點難以適應我國的現狀,內部審計不能成為環境審計的主導。

觀點三:認為政府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都是主體,不分主次。原因在于,環境審計只是審計的一個內容或是一個分支,沒有必要與一般審計相區別,而他們認為審計主體沒有必要區分主次,三者共存即可。這種觀點過于籠統,符合中庸的思想,但卻與一般審計理論相悖,即使在傳統審計學中三種審計在審計體系中的地位也被普遍描述為“國家審計是主導,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是重要組成部分?!备粦摵雎越裉斓沫h境審計是在市場經濟運行條件下展開的,市場的一個基本規則就是競爭,有競爭就必然有主次。顯然這種觀點難以為眾人接受。

筆者認為:以上三種觀點在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都有不足,針對環境審計這一新生事物,依托現有政府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三者共存的框架體系,應分清職責,發揮民間審計的主導作用。

二、民間審計主導地位的經濟學解釋

按照“委托――理論”,確立民間審計的主導地位,有利于強化社會監督,避免公有經濟中政府多重角色進入市場導致的低效率。 市場主體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并且信息雙方存在利益關系時,委托關系開始生成。然而,這種委托關系表現在公有產權制度與西方私有產權制度上是不同的。其特殊性被張維迎描述為:從最初始委托人(全民)到國家權力中心的自下而上的授權鏈,以及從權力中心到最終人(企業內部成員)的自上而下的授權鏈(張維迎,1995)。政府作為連接雙重體系的“關鍵人”,它既是初始委托人的人,又是最終人的委托人。在環境審計的關系鏈中,一方面,作為初始委托人的全體代際人民,實際處于虛位狀態,缺乏監督人的積極性,更不可能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來形成對人的威脅,使人的行為符合全體人民福利最大化的目標;另一方面,國家取得公眾產權的權,在主管政府與經營者之間構建了事實上的委托關系。但是,委托人不具有最終的剩余索取權,也不能自由退出委托合約;人也并非是經理人市場的最優選擇。在這種特殊的委托關系鏈中,如果缺乏對監督者(國家)行為的有效監督,就不能排除監督者利用手中廉價投票權為自己謀利益,或者與人合謀共同截留或侵占本應屬于國家剩余的可能性。監督者機會主義行為的存在不僅會誘發人的尋租行為,而且,監督者也可能主動進行“政治創租”和抽租(Mcchesncy,1998)。我國現階段環境公共產品的提供者主要是由政府來完成的,而環境審計則是要對其執行結果進行驗證和執行效率作以評價,為了避免公有經濟委托鏈中的“合謀”,避免政府多角色進入市場導致的低效率,在環境審計的執行過程中,政府審計應盡量堅持回避的原則,僅僅履行“裁判員”的職責,而監督行為的執行者即“運動員”應是民間審計,發揮其獨立第三方的監督立場。

運用“委托――理論”,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外部性,需建立產權規范的市場化體系。 生態環境問題的本質經濟特征是外部性,這種外部性必然導致與其相關聯的環境審計問題的復雜性,與傳統審計相比涉獵的范圍更廣,關聯利益主體更復雜,產權關系更難以明晰。要真正發揮環境審計的功效,環境問題利益主體相互均衡,就必須設計一種產權關系清晰的制度安排,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則。從中國目前所處的經濟轉型階段看,要深化市場化改革,政府應加強建立新的各種制度性的基礎設施,最主要的是設立各種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和獨立公正的執法體系,努力保持機會均等和社會公正。政府審計應淡出市場,真正履行其全國審計最高的管理者和準則、法規制定者的職責,使其真正成為審計市場運行中的“裁判員”;發揮民間審計的主導作用,就是要大力發展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業務,有利于形成規范的審計市場化體系。

執業注冊會計師(CPA)最有能力勝任新的審計業務。無論是從其專業能力,還是市場適應能力方面,民間審計更能適應環境審計的新要求,亦能擔此重任,最具審計市場競爭力。我國現階段開展的環境審計業務僅僅是有關環保資金籌集、運用過程的財務審計,依然停留在傳統審計的角度,未進入實質性的更深層次的審計環節。隨著環境審計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需要大量的專業環境審計人員。1992年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了一份題為《環境審計和會計職業界的作用》的研究報告認為,注冊會計師在未來的環境審計中應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國,CPA是一批經過最為嚴格、具有相當難度、組織嚴密的考試選的,并在執業過程中不斷接受后續教育(《中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法定后續教育)的專業人才。在組織形式上,CPA構成的會計事務所形式上多是合伙制,注冊會計師必須承擔因審計責任而給委托人帶來的損失,合伙人之間的連帶關系使事務所內部相互監督,降低審計風險。尤其需要強調的是政府審計機關作為國家的一個行政機構,在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關鍵時期,不可能增加大量的審計人員來適應新業務的需要;內部審計受制于企業自身規模的限制,也不可無限擴大;只有民間審計才有能力吸收大量的從業人員。

三、開放型環境審計主體的新模式

隨著我國規范的市場化體系的不斷完善,適應環境審計向更深層次發展,必須重構我國環境審計主體的格局。建立以民間審計為主導,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環保專業人士等多方共同參與的開放式環境審計模式(見下圖)。

(一)第一層委托關系。在環境審計委托關系中,全體代際人民作為最初委托人,由于其位虛置,政府成為實際的委托人(同時又是人),委托國家環保局、國家審計局等政府機構對環境問題進行管理,政府的環境審計機關和環保局就成為這一鏈條中的人。同時,政府(包括代際人民)就成為審計第三關系人,即審計授權人,對被審計人要求經濟責任,授權審計人對被審計人審計并接受證實經濟責任承擔和履行情況報告的人。

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3

關鍵詞:后新公共管理;協同政府;政府績效審計

一、后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協同治理綜述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影響下開展了對公共部門進行競爭、分權性管理,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質量的改革,但隨著政府改革向深層推進,新公共管理運動改革也帶來了民主價值的弱化、組織結構和公共服務的“碎片化”等問題。(曾維和,2009)這種分權和競爭的機制導致了公共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合作與協調,忽視了政府作為國家治理參與主體是一個整體,反而影響了公共部門的管理效率。為此,西方理論和實務界針對新公共管理運動中日益凸現出的問題,探討可能的改進措施。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協同政府”(后稱之為“整體政府”)思想為主要內容之一的后新公共管理運動成為政府改革的趨勢,并逐步推廣。協同政府是通過橫向與縱向的協調,消除政策相互抵觸的狀況,有效利用稀缺資源,使某一政策領域的不同利益主體團結協作,為公眾提供無縫隙的而非互相分離的服務(Pollitt,2003)。橫向即促進中央各部門和專業機構的團結協作,縱向即中央對更多的下屬機構實施控制?!罢w政府”強調在公共政策與公共服務的過程中,采用交互的、協作的和一體化的管理方式與技術,促使各種公共管理主體(政府、社會組織、私人組織以及政府內部各層級與各部門等)在共同的管理活動中協調一致,達到功能整合、消除排斥的政策情境,有效利用稀缺資源為公民提供無縫隙服務(TomChristensen,2006)??梢?,為克服新公共管理改革中的“碎片化”問題,協同政府改革的重點已經從部門分權、競爭轉變到中央相對集權,注重國家治理全局戰略、強調政府內部部門間的合作治理。我國的理論界也開始探討協同政府改革對我國政府改革的啟發。曾維和(2009)在參考協同政府改革模式上,也提出了“大部制改革”思路,即建立以部門、權力與利益為軸心的三大機制:結構化的部門協調與配合機制;制度化的權力協調與制約機制;民主化的利益協調與消解機制。唐興霖(2011)提出對西方的公共管理理論要進行研究、分析、批判、吸收,根據當代中國的實際國情和中國公共管理的實踐需要來設計理論,把科學性和本土化有機結合起來。政府績效審計產生于新公共管理運動,是審計人員對政府使用公共資源和提供公共服務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環境性進行審計評價,行使監督職能,提出改進建議。它屬于政府績效管理范疇。我國政府績效審計應該借鑒后新公共管理改革的理論與實踐,不斷發展和創新。我國學者也在逐漸認同協同政府的作用。王會金和戚振東(2013)認為政府績效審計開展績效審計時,應當以協同的思想,整合社會監督資源力量,促進政府績效審計順利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協同包括政府績效審計戰略層面、管理層面和操作層面的協同。

二、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進入經濟發展中低速增長的新常態,近年來的財政收入增長不及財政支出增加凸顯了公共財政資金的稀缺性。而近年來屢屢爆出如800萬人行天橋剛用5年就被拆除、剛通車5天的輔道因鋪設電纜又要挖開等短命工程造成公共資源和資金的極大浪費。為了合理、有效、公平地使用公共財政資金,在保證真實、合法地使用公共財政資金前提條件下,必須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合理配置公共資源,進行政府績效管理。因此,我國審計署《“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提出全面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工作,提高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推動建立健全政府績效管理制度,促進提高政府績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責任追究制。我國政府正在積極地部署績效審計的工作,但實踐與理想目標差距甚遠。近年來,理論與實務界過多在探討研究績效審計指標體系設計、績效審計與績效評價的區別等微觀操作層面,而欠缺了對理論層面的研究。政府對某項公共資金支出的績效,往往需要多個相關部門協作,而不能單從某個部門去進行審計評價其結果。但目前的實際情況就是政府績效審計與其他政府績效評價、審計過程中相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合作,沒有整合社會監督的力量,浪費有限的審計資源,導致政府績效審計工作效率低下,發展緩慢甚至是受阻。

三、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協同治理

我國政府可以借鑒西方后公共管理的思想,從國家治理戰略、多元績效評價主體等協同角度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從而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一)政府績效審計戰略與國家治理戰略協同。國家治理就是通過政府、市場與社會的相互合作和協調,對公共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達到對公共事務管理的目的。我國審計署在“十二五”審計工作

發展規劃中提出全面推進績效審計,但是從目前政府績效審計的實施來看,由于審計資源有限,真實合法性審計仍然占據主導,不加側重地在所有部門和項目中全面推進績效審計實施困難重重??冃徲嫷膶ο笾饕枪操Y金的支出,政府部門在使用資金時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經過謹慎的調查研究,是我們發現查處腐敗行為的重要途徑。因此,我國政府績效審計應該基于國家治理的需要,與國家治理戰略相協同,有側重地制定未來工作戰略規劃來開展審計活動。我國政府績效審計戰略制定應該圍繞國家治理的階段任務、重點審查項目和發展趨勢展開,規劃具體的績效審計項目,安排審計任務。例如,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通過績效審計著力發現改進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2014)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政府績效審計無疑是審計監督全覆蓋的重點。依據《預算法》(2015)內容,重點審查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當然,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的政府績效審計不僅要與中央審計機關的審計戰略協同,還要與地方政府治理戰略協同,以滿足全國績效審計戰略規劃發展要求。這樣一來,政府績效審計未來重點工作圍繞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對公共部門、公共項目、公共資源和公共政策開展績效審計工作,圍繞政府的反腐倡廉重點,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等,從國家治理的高度來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達到優化配置公共資源,促使政府部門更好地履行公共管理責任,提高國家治理水平。

(二)政府績效審計主體與其他績效評價主體協同。國家治理理論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治理的目標就是“創建一個以相互依存為基礎的、以協作為特征的、縱橫協調的、多元統一的社會治理結構”。我國多元治理主體對政府的績效評價主要由政府審計機關實施的績效審計、財政部門實施的績效評價,第三方對政府的績效評價組成。在具體操作規范上,審計署在《國家審計準則》(2010)中明確審計機關的主要工作目標是通過監督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其中,效益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對效益性審計指的就是政府績效審計。但這只是把政府績效審計作為一項重要的審計任務,除此之外,至今沒有具體的審計準則和具體操作指南。財政部自2009年出臺了《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后,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政府評價方案和指標體系框架的規范,為全面推行財政績效評價與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依據。對政府績效評價實施的第三方主體主要有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蘭州大學中國地方政府績效評價中心、華南理工大學政府績效評價中心等高校機構,這種第三方評價實際上也是受政府的委托開展績效評價的。目前,注冊會計師沒有可遵循的具體評價操作規范,高校的評價中心制定的評價體系也不盡相同。從目前來看,三個評價主體各自為營,幾乎沒有交叉,按照各自的“評價體系”具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最終出具的績效評價結果相互利用程度也不高,這種分權帶來的多元治理主體之間缺乏協調和公共責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政府整體績效管理水平的提高。在與國家治理戰略協同的前提下,政府績效審計應該與財政部門績效評估、注冊會計師評估及社會組織的評估協同,注重政府內部部門之間、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協作,實現多元化治理。首先,審計機關要與被審計單位進行良好的溝通與合作,在完成真實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以改進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水平和質量為出發點,進行績效審計,提出合理化建議。其次,財政部門與審計機關、第三方評價主體之間展開合作,共享審計資料和審計數據,在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上相互借鑒,充分利用各自出具的審計評價報告,逐漸減少重復交叉職能,節約政府審計評估資源。再次,政府委托第三方進行績效審計評價,在政府的支持下保持高度的獨立性,第三方主體與被審計單位、財政部門進行及時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獲取審計資料和收集審計數據,評價結果,為政府審計績效評價提供有力的鑒證。

作者:王莉莉 單位:河北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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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溫美琴,胡貴安.基于政府績效評估視角的政府績效審計研究[J].審計研究,2007.6.

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4

[關鍵詞]高校審計 主體職能 附屬職能審計責任 審計現狀

一、高校審計的職能

高校審計是指高等學校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計行政管理部門、學校等制定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制度等標準,采用專門的程序和方法,對本校的財務收支及其策、規章、制度等標準,采用專門的程序和方法,對本校的財務收支及其見,以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高校審計是內部審計的一種形式。

1.監督職能

高校審計的主體職能包括監督職能和管理職能,其中監督職能是基本職能。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監督職能是審計的最基本職能。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都具有監督的職能,但這三者的監督方式、監督力度都不相同。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并且高等學校的審計應當對高校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實行獨立地監督,所以,監督職能應該是高校審計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職能。

2.管理職能

高校審計屬于內部審計,首先是高等學校內部控制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揮控制與監督作用?,F階段,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效益觀念的增強,投資主體的拓展,學校規模的擴大,校園經濟的壯大,高校審計在實施控制與監督的同時,利用其人才優勢,信息優勢,更多地圍繞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目標開展工作,逐步發展成為高等學校管理系統的一個重要方面。為學校管理服務,為領導決策服務,已經成為高校審計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取決于學校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觀念外,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審計人員本身,包括敬業精神和業務水平。

二、目前高校審計的現狀與發展的思路創新

審計力量不足。當前高校普遍存在內審機構不健全、人員缺少現象。在機構設置上,一部分高校合署辦公,由1至2名工作人員;有的高校雖設有,也只是象征性地配置了兩三名審計人員,在職的審計人崗或“轉業”到審計部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審計工作的專職內審計人這項工作,素質參差不齊。領導對審計工作重要程度認識不足。高校在配置審計工作人員時把關不嚴,把一些沒有審計能力的人安排在審計部門,致使審計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當前很多高校還是使用過去傳統的審計方法,靠審計人員手工計算核對數據的對錯。這種傳統的審計方法不僅勞動強度大,而且時間長、效率低、易出錯,已經不能適應高??焖侔l展的形勢需要。

強化審計工作的領導和參與督促高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充分重視審計工作。國家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律法規加強對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和業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高校審計工作納入高校黨政負責人考核重要內容,制定詳細的考核辦法,實行審計工作的問責制、一票否決制。廣泛征集審計線索。省級審計機關、高校審計部門應在高校內外廣泛宣傳審計工作,擴大高校審計線索來源途徑。改革現行審計主體,改變目前高校審計部門人員孤軍奮戰的狀況,引入“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機制,發揮國家審計機關的強制性、權威性職能,形成以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注冊會計師審計機構、國家審計機關三種力量組合的審計機構、國家審計機關三種力量組合的“審計主體”。充分發揮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對高校實際情況了解全面、真實的優勢。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較強、審計經驗豐富、人員素質整體較高的優勢。

三、創新審計工作思路

國家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審計規劃或計劃高校審計部門、社會各方面反映的信息等制定審計計劃,召集注冊會計師進入高校審計現場,由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業務中的詢證、計算、實際盤點等具體審計工作,高校內部審計人員負責復核確認,審計機關負責終審并出具審計意見,公布審計報告。高校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報告的監督、執行和反饋等后續審計。

1.增加審計經費,提高審計工作物質基礎條件,建立審計經費的保障和正常增長機制。在學校年度預算統籌安排各項工作時充分考慮對其審計工作的經費安排。

2.強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高校審計中除基建審計等專項審計之外,經濟責任審計是重要組成部分,以下幾方面作為審計重點,能控制經費、預防腐敗、發現問題、健全制度。①對財務部門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主要內容:是否根據《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并對執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與管理,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各項收入,并及時足額入賬等。②對設備管理部門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重點在于:學校各類資產狀況是否安全完整;公用經費和專用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學校財務制度和預算規定,設備費分配方案是否合理,設備的使用效益如何。③對基建規劃處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其重點在于:基建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基建投資是否報經主管部門審批,有無自行改變原批準建設項目或擴大建設面積;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資設備采購是否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手續是否完備,經辦的經濟合同、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執行情況如何等等情況。

建立評價體系,優化審計成果在高校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實,及時移交司法部門。發現的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惡意欺瞞等事實,如實記錄其人事檔報、惡意欺瞞等事實,如實記錄其人事檔案,有不良記錄的個人將從此不作選拔和任用,杜絕“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健全高校審計工作評價體系,把高校審計反映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作為重要依據。審計評價可采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社會效益方面可以采取問卷調查方式,獲取師生員工對審計結果的滿意度,將群眾的滿意度作為衡量審計工作的一桿標尺;經濟效益方面可以采取對被審項目和社會同類項目經濟效果進行對比,從中找出問題進行分析,對發現具有傾向性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要將高校審計結果列入高校主要負人業績考查內容,維護高校發展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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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高焯.審計學(修訂本) . 立信會計出版社,1996.

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5

實施政府績效審計是落實政府績效管理的需要,一方面政府績效審計是政府績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政府績效管理為落實績效審計提供了制度保障。如何保障績效審計的質量,讓績效審計發揮其對于政府公共活動的“免疫功能”,是值得探討的。本文提出績效審計問責機制的構建,以期對此展開研究。

二、績效審計問責制度框架

(一)績效審計問責制度內涵

問責是指問責主體對其管理架構中的責任單位未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查,核實后要求責任單位承擔否定性后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問責是對不整改不作為而進行的懲罰1。政府績效審計問責機制通過政府審計對國家各級行政部門所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審計,繼而針對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通過制度化保證權責對等,進而追究國家各級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職責和義務產生否定結果應負責任的一種機制。政府績效審計的問責機構是行政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和司法部門,問責的對象是責任單位。

(二)績效審計問責制度的前提在于審計結果公開

政府績效審計結果公開是指政府績效審計機構依法以公開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告審計結果、意見和建議??冃徲媶栘熤贫鹊那疤嵩谟诳冃徲嫿Y果公開。政府績效審計結果公布直接決定了此次審計活動是否實現了最初的審計目標??冃徲媹蟾婀_的對象是人大或其常委、主管部門、監督部門和社會大眾。然而當今對于績效審計的研究是按照委托和信息不對稱原理展開,對于審計評價報告的公開以及運用并未有太多關注,這直接造成了審計結果同公眾的互動不足。

信任和關系契約被認為是公共治理的核心機制,社會公眾參與是國家公共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冃徲嫿Y果作為對項目的績效考核結果,其公開是政府行政透明化的內在要求??冃徲媹蟾媸强冃徲媶栘熤黧w實施行政問責的依據,使行政問責成為有理有據的政府行為。行政問責的目的在于讓責任單位認識錯誤,防范瀆職分析,以保證績效目標的實現。因此,績效審計報告公開為績效審計問責提供了問責依據,共同目的都在于提高績效審計質量,實現績效審計目標,監督政府部門履行行政職責。

(三)績效審計問責制度的保障在于審計法律健全

制約公共權力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就在于問責制度,如果問責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審計披露的問題就得不到有效處理,社會公民對于績效審計的效果就會提出質疑。通過制定政府審計問責法律,可以讓審計問責的法律依據更加明確,實現對于績效審計問責制度的保障。

首先,將全國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規進行對比,加強二者的匹配,建立起上下級聯動協同的法律法規,從總體上實現績效審計問責的法律保障。其次,對于政府績效審計問責的專項法律的建設中,需要強調有關審計問責的細節規定,如對問責主體、問責對象等做出具體規定,打造“審計公告―權責清晰―規范問責―合理追究―問責公示”的制度體系。最后,在績效審計問責的專門法律之外,還應當健全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和制度安排,從而打造出政府績效審計問責的全方位保障。配套健全的政策和制度包括,規范新聞輿論監督機制、優化公務人員行政能力監督機制、透明化政府績效審計問責社會公示機制以及開辟公眾的秘密舉報渠道。

三、基于博弈論的績效審計問責制度必要性和提升路徑分析

(一)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定義

博弈的局中人Ⅰ與Ⅱ各自的純策略集S和T,S={s1,s2,…sn}、T={t1,t2,…tm},各自的混合策略集X、Y分別由①、②來定義,?

X={x∈Rn|x=(x1,x2,…xn)T;xi≥0(i=1,2,…n);∑xi?= 1}①

Y={y∈Rm|y=(y1,y2,…ym)T;yj≥0(j=1,2,…m);∑yj=1}②

x表示對局中人Ⅰ的純策略集S的全體策略的一種概率選擇,x為局中人Ⅰ的混合策略;y表示對局中人Ⅱ的純策略集T的全體策略的一種概率配置,y為局中人Ⅱ的混合策略。即:?以概率x1選擇策略s1,以概率x2選擇策略s2,……以概率xn選擇策略sn。以概率y1選擇策略t1,以概率y2選擇策略t2,……以概率ym選擇策略tm。若一個混合策略的結局(x,y)∈X×Y滿足下列條件:(1)u1(x,y)≥u1(si,y) ?坌si∈S (2)u2(x,y)≥u2(s,tj) ?坌tj∈T 則稱混合策略的結局(x,y)是納什均衡。

(二)混合策略納什均衡運用的可行性

根據委托理論,在公民大眾、政府職能部門、審計機構、審計項目之間存在著委托關系。國家權力屬于人民,因而人民是社會公共資源的所有者,是政府公共項目績效審計的最終委托人。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按照人民意愿代表人民行使權力,是政府績效審計的直接委托人,而政府是社會公共資源的人,是國家權力機關決議的執行人。審計機關接受人民委托,對人(政府)的行為進行審計。

委托關系的產生必然產生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博弈論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可靠方法之一,是解決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任何一項制度安排和制度的選擇都不是隨意決定的,而是經濟人根據成本效益分析權衡及其選擇的結果,它考慮自身的偏好和效用函數,還考慮其他決策人的決策行為,此外一方的決策還影響另外一方的決策。因此,運用混合策略納什均衡來分析績效審計問責制度是可行的。

(三)博弈模型假設

1.假設符和理性人假設,即問責主體和問責機構都是理性人,它們都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問責主體的策略空間是(改,不改)問責機構的策略空間是(問責,不問責),這兩方都將運用合適的策略來實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2.假設符和完全信息的靜態博弈,即問責主體和問責機構二者獲取的信息是充分的,它們對于對方的策略空間和效用函數是完全知悉的。

3.假設符和不合作博弈,即問責主體和問責機構二者之間不存在合謀行為,不會通過合謀獲取雙發利益的最大化,并且會爭取自身效用最大化。

(四)博弈模型分析

1.博弈矩陣。

模型參數說明:

P1:問責機構對問責主體實施問責的概率;P2:問責主體不進行整改的行為的概率;D:問責主體不進行整改被發現后所給予的懲罰,D>0;B:問責機構實施問責行為的成本,B>0;T:問責主體不進行改正得到的收益,T>0(可看做審計問題得不到改善給自我帶來的損失);H:問責機構對不整改單位不進行問責而受到輿論壓力帶來的權威損失;S:問責主體的整改成本,S>0;

2.模型分析。對于問責機構而言,

問責機構問責的期望收益為:P2(D-B)-B(1-P2) ①

問責機構不問責的期望收益為:P2H+0(1-P2) ②

當①=②的時候,即當P2=B/(D-H)的時候,問責機構選擇問責和不問責無差異。

當①>②的時候,即當P2>B/(D-H)的時候,問責機構選擇問責的期望收益高于不問責,選擇問責。

當①

由此得出,問責主體不進行整改的行為的概率P2與審計機構實施問責行為的成本B成正相關,同問責主體不進行整改被發現后所給予的懲罰D成反相關,同問責機構對不整改單位不進行問責而受到輿論壓力帶來的權威損失H成正相關。也就是說,如果要提高問責主體的進行整改的可能性,即提高1-P2(降低P2),需要降低問責機構的問責行為所需要的成本;增加問責主體不進行整改的所需要承受的懲罰力度;增加輿論對于問責機構的監督,讓問責機構的瀆職成本增加以至于其為了節約成本而選擇問責。

對于問責主體而言,

問責主體不改的期望收益為:-DP1-T(1-P1) ③

問責主體改的期望收益為:-SP1-S(1-P1) ④

當①=②的時候,即當P1=T/T-D的時候,問責主體選擇改和不改無差異。

當①>②的時候,即當P1>T/T-D的時候,問責主體選擇不改的期望收益大于改的期望收益,問責主體選擇改。

當①

由此得出,問責機構進行問責行為的概率P1不整改得到的收益T成正相關,與問責主體不進行整改被發現后所給予的懲罰D成正相關。也就是說,如果增加問責主體不進行整改被查所付出的代價的時候,會提高問責機構的問責熱情,更好地貫徹問責機制。

國家審計的主體范文6

[關鍵詞] 審計模式、審計模式導向、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審計行為監控機制、審計行為環境。

審計模式并非純指審計組織體系或審計制度或審計主體的設立模式,而是指在一定的環境下,審計行為要素(包括審計行為過程和審計行為結果)及相關要素,按一定邏輯性和社會特征進行綜合反映其各要素特征和本質的有機整體。所以,如何構建我國二十一世紀審計模式?本人認為須從審計模式導向基本點出發,以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為核心,以審計行為環境(包括審計行為客體體系)為必要條件進行研究。

一、審計行為環境是確立審計模式的前提條件

“ 審計的產生表明了社會對審計需求的存在;審計的亦表明了審計對環境的適應與對需求的滿足”。縱觀世界審計史可知,特定的體制決定著政府審計的模式,而特定的審計模式又是服務于一定的政治體制;一定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約著內部審計和注冊師審計的模式,,同時一定的內部審計模式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模式又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和經濟體制的完善。

1、政治、經濟環境是確立我國審計模式導向的決定因素。原始社會沒有審計,自私有制的產生,才有了審計的萌芽;國家的形成,又促使審計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二權分離”, 促進了審計的發展壯大;不同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國家,賦予審計的地位、權威、作用均不同,對審計機構的設立與管理模式、審計行為管理和規范也不同。而步入二十一世紀的,正處在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刻,特別是國有的深化改革、民營經濟的崛起和國際經濟競爭的加劇,將促使我國傳統審計模式導向的變更。審計模式不是計劃經濟體制下那種由國有企業獨立演出,只強調政府審計的“一元”或“二元”結構的審計體系,也不是現在的“三元結構”審計體系層次,即“以政府審計為主體,內部審計為輔助,注冊會計師審計為補充”的模式, 而是走上“三元化”道路,即政府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并頭齊進、齊放異采。

2、體系和文化模式使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受到制約、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的建立成為必要。我國法律體系接近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且從法律對審計行為的來,它通過審計法規體系直接影響審計行為,也通過相關經濟法規制約審計客體而影響審計行為。我國審計傳統上是以法規體系作為規范的依據,我國已頒布和執行的審計基本法規“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均是據國家的《憲法》來制定的,并在審計基本法的基礎上制訂了相關的審計行為規范,如“企業審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等等,同時審計相關法規正在完善中,如“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稅法”等等,通過這些法規制約審計行為的合法性;監督審計行為質量;且當發生法律糾紛時,界定審計責任;同時這些又制約著審計客體,因為這些相關法規影響每一個經濟實體的管理行為和財務、會計信息處理,由此影響審計行為的環境,也正因為審計行為環境的的不規范,至使審計質量下降,而不得不促使審計樹立風險意識和質量控制意識 。因此,在構建審計行為規范模式時,一定要與法律部門溝通并考慮與法律體系的協調。

文化模式影響管理者行為和會計行為,也影響審計行為,所以文化模式直接或間接影響審計行為規范。因為,企業管理者管理制度的制訂與執行、會計準則的制訂與執行、審計準則的制訂與執行,都會受到社會傳統文化模式的影響。所以,建立與市場機制相符合的企業運行機制,建立社會先進的文化模式并影響和促進審計的精神理念文化、行為文化。

3、的進步,使企業管理行為和會計行為現代化,致使審計的成本提高,審計難度加大。因為主要會計行為和管理行為是我們審計的客體,而我國企業管理的現狀提醒我們:現代企業管理理念尚未形成,企業管理者素質未達到市場經濟要求。特別是管理當局對會計行為的強行無理支配,導致企業財務信息不實,增加了審計風險,影響了審計質量。而現代審計是建立在“基礎制度”審計上的抽樣審計,所以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會導致審計的基礎薄弱,審計工作量加大,審計風險增加。所以,審計界為了減少法律糾紛,提高審計質量,應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審計行為監控機制。

另外,審計模式還受到審計學科自身水平的,審計學科越發展則審計模式越、越完善。

二、我國審計模式導向的確立

審計模式導向是指特定的體制和環境下對審計在經濟中所發揮作用的基本要求。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審計模式導向會有所不同。而審計模式導向的確立,決定“三元審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權威和作用。隨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布局中發生戰略性調整,加快了我國國有的改革,將使國有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定位”有重大改變,如:國有企業將退出競爭行業,政府將只投資國防、尖端、公益事業等非盈利為目的的壟斷性行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這些主要依賴國有資金而生存的企業和單位,將構成政府審計的對象,則改變了原政府審計的客體體系;又由于國有企業這些特點,決定了政府審計目的是:國有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經營管理者經濟責任的評價。也決定了政府審計在我國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監督政府所管理的公共資金。這時更要強調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這也致使審計行為主體模式的改革。所以,政府審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仍然起著重大的監督作用。

我國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國家不再是企業的唯一投資者,促使混合型經濟實體和民營企業的迅速發展,在過去民營企業是審計的真空地帶,也是政府審計無法滲透的領域。但隨著市場經濟和法規體系的完善,民營企業也規范地走上公司化道路(成立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而所有進入市場經濟的經濟實體,基本上采用“二權分離”的公司制,其經營管理者為了向所有股東或投資者匯報并分享公司所得,就聘請具有“雙向獨立”、有一定職業道德和職業水平的注冊師,對公司經營過程和經營結果進行鑒證(這是政府審計無法取代的)。同時資本市場的發展、經濟的繁榮,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需求更強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生存空間也越來越大,名副其實地成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警察”。其地位和作用遠遠超出了“計劃經濟年代”,注冊會計師審計她可以接受任何委托人的委托,獨立.、客觀、公證的進行審計鑒證和咨詢服務.。另外,我國《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等法規,對公司審計制度化提出了要求,加上我國加入WTO的成功,推動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快速成長與壯大??梢娮詴嫀煂徲媽⒃诰S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監督體系中扮演主要角色,并以其“獨立性”、“職業化”的突出特征占領審計市場。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重點突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而在觀念、體制、作用、實務等方面內部審計已相對滯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的主體,這將使企業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注重企業內部的管理,加快了內部審計的發展。同時內部審計將成為企業內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現代企業一方面在市場經濟中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督,另方面在企業管理上接受內部審計的建議與監督。所以內部審計將代表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和結果進行經濟監督和評價,并為企業查錯防弊,以保證企業財產安全與完整、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可靠。主動維護企業所有者的利益的同時也為企業管理服務。(這是政府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不能做到的),也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和政府審計提供良好的基礎。

所以,我國審計模式導向是讓“三類”審計,走上“三元化”道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顯神通。

三、 我國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創新

當今世界的政府審計“三大模式”(立法型審計模式、司法型審計模式、行政型審計模式,同時對其主體的管理有垂直領導型、分級管理型。);內部審計“四大模式”(有董事會負責型的、監事會負責型、總經理負責型的、主計長負責型的內部審計模式);注冊會計師審計“三大模式”(民間型、綜合型、行政型的審計組織模式)。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起與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相適應的審計行為主體模式,須對傳統的國家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設立與管理,以及審計人員素質的要求,人才管理機制進行改革。

1、政府審計行為主體的設立與管理。前述,政府審計是代表國有資金所有者——國家,對國有資金使用者進行監督和評價。而往往這些國有資金使用者都有一定地位和權力,若要對其進行經濟監督,則要求監督者至少不受其管理的約束,也就是說國家應將政府審計機構獨立于國有資金使用者之外,并授予較高的審計權威,使政府審計更具有效性。所以,我國政府審計機構的設置與管理應是采用“立法型審計模式”即;在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設立最高國家審計的機構,并通過制定法規的方式,來強調審計的處理權。對各級縣以上政府,設置政府審計的下級審計機構,且各地政府審計機構獨立于當地政府。采用“重直型領導”的管理體制,打破從前的“雙層領導”管理體制。對政府審計機構的內部管理,采用“雙重制”,既視政府審計機構為行政機構,按政府機構管理,又視其為審計職業機構,按職業化要求管理。對政府審計人員既按公務員的要求管理,又按審計職業要求管理,也就是說要有公務員的政治、思想品德、又要有審計師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

2、內部審計行為主體的設立與管理

制度下,內部審計主體的設立與管理非常復雜,要據不同性質、不同規模的企業而定,一般來說可分二種情形。

①現代集團公司內部審計主體設立與管理,這類公司的內部機構設置是比較健全的,審計機構宜采用“董事會負責制”的內部審計組織模式,即:在集團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其負責人由股東大會提名和任免(若國有獨資企業,則由國家投資機構任免),審計人員由審計委員會負責人聘任。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要求是:懂業務的專職審計人員。集團公司下屬不具法人資格的、但屬集團公司核心分公司的,應派出專職審計人員或設立審計派出機構,對分公司進行日常審計監督;否則接受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直接監督。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因具有法人資格,則子公司有義務視自己的經營規??紤]是否單獨設立審計機構。若設立審計機構,宜采用“監事會負責制”,即:內部審計委員會設立在子公司監事會下,以強調其微觀監督,而且子公司審計機構向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若子公司不獨立設立審計委員會,則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將在子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派出機構,但須通過子公司董事會同意。

②非集團公司應視公司規模大小、性質不同來考慮內部審計結構的設立。中、大型企業在董事會下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小型企業可在監事會里設專職的審計人員。

無論怎樣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但一定要考慮經濟監督的必要性和企業內部機構的精簡性。 對各種不同的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也要按“公司法”的要求。

3、注冊師審計主體模式戰略

為迎接經濟體制的改革,注冊會計師行業率先清理、整頓完畢,并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要求,將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慣例,以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制形式重新組建,并鼓勵合并或組建集團會計師事務所。這使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管理方式與人事制度發生了質的改革,保證了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前提條件。隨會計市場國際競爭日益加劇,我國注冊會計行業必將走向國際化。為使我國注冊會計師具有國際競爭力,我們的發展戰略是:培養、發展名牌注冊會計師和名牌集團會計師事務所,并建立起以風險為導向、以注冊會計師智力資本為前提、以質量控制為核心的集團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以行業自律與法規監控相結合的宏觀管理體制。

四、審計行為規范模式的完善

合理有效的行為規范模式,包含二個層次。第一層是體系,第二層是行業規范體系。所以,建立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則應建立起以“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為基本審計法規、以“公司法”、“會計法”、“證券法”、“稅法”等行業監控法規為的審計法規體系;建立以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即:政府審計建立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企業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內部審計建立起以“內部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注冊會計師審計建立起以“獨立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

五、 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的建立

從某種意義上講,審計職能和作用的體現,就是審計行為的結果。則審計行為結果必將滿足審計的監督、經濟評價、經濟鑒證基本職能的要求。所以,若審計行為不當、或失控必將引起經濟監督失效或失敗、經濟鑒證無效或不可信、經濟評價失真;將給市場經濟帶來危害,也給各經濟利益關系人帶來損害;同時,也給審計自身帶來不幸。所以,審計行為監控機制是保證審計信譽、質量的有效措施,是審計模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審計行為監控機制,主要包括審計行為監控主體、監控客體、監控依據、監控結果評價等要素。

1、審計行為監控主體。是指“誰進行監控”?由誰執行審計行為監控呢?可分為日常直接監控者、定期間接監督者。日常直接監控者是審計機構,而審計機構應據自己單位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來確定,可專設審計行為監控部門(或人),對審計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審計行為的合法性是指審計行為符合審計行為法規體系(審計行為有效性是指審計行為結果達到了預計的審計質量要求);也可由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總師負責從審計約定書(或審計計劃書)至審計報告(或后續審計)全過程進行監控。定期間接監控者,是指審計機構的行業組織管理機構、(如審計署、注冊會計師協會、內部審計師協會)財政部、證監會等。間接監控者主要通過各種規范制度來制約審計行為,并監督審計行為質量。如每年對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年檢、對國有年報審計質量抽查,這些注重事后監控,但也有事前監控(如資本市場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入制、大型國有企業審計準人制等等)。

2、審計行為監控客體。是指“監控什么”?主要是監控審計行為者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職業要求、執業能力是否達到、執業過程是否按規范執行、執業結果是否高質量。

3、審計行為監控依據。是指審計行為監控者按什么要求和法規進行監控。主要包括審計行為的基本法規、準則,也包括相關行業對審計行業制約的法規。但最實用的是審計機構自己制訂的有關審計行為監控制度、措施、、程序。

4、審計行為監控結果的評價。指評價和衡量審計行為質量高低的評價體系,并據評價結果采用一定方式暴光和限制或約束哪些審計行為惡劣者,鼓勵和哪些審計行為良好者。如給審計機構定級,每二年考核一次以決定升級、降級、保級,然后,據審計機構級別來限定其執業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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