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的分類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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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分類

法律文化的分類范文1

關鍵詞:文化遺產;概念;分類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0544(2010)11-0005-05

近年來,隨著中國社會各界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日益關注,文化遺產概念的不確定性問題日益凸顯,為學界和實務界帶來不少困惑,也在很大程度上對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造成制約和障礙。本文以相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文件的規定為依據,適當關照文化遺產保護實踐問題,對文化遺產及相關概念進行比較與辨析,廓清文化遺產概念的內涵與外延,解讀文化遺產的分類體系及其相互關系,以期對文化遺產學和文化遺產法學學科建設及文化遺產保護實踐有所裨益。

一、文化遺產的內涵和外延

“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是一個很不容易界定的詞匯。作為一個普通詞匯,它通常是指某個民族、國家或群體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一切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這種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代代相傳,構成了該民族、國家或群體區別于其他民族、國家或群體的重要文化特征。在漢語中,“文化遺產”是個常用詞匯,政務工作總結 比如人們常說,“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我們的優秀文化遺產?!毕壬?933年在芝加哥大學所作的題為“中國的文藝復興”的著名演講中,也提到:“這場新的運動(指五四)卻是那些懂得他們的文化遺產而且試圖用新的現代歷史批評和探索方法來研究這個遺產的人來領導的。”在這里,“文化遺產”基本等同于“文化傳統”。從這個意義上說,“文化遺產”也可以簡稱為“遺產”,就像“文化傳統”也經常簡化為“傳統”一樣。在英語中,“heritage”一詞也是指“國家或社 會長期形成的歷史、傳統和特色”,與“傳統”幾乎同義。

作為一個法律詞匯,無論在國外還是國內,“文化遺產” 的出現都只是最近幾十年的事情,至今缺乏統一的界定,不 同的法律文件對該詞的概念常有不同的界定,甚至稱呼都 不太固定。

從國際法律文件看,最初使用的不是“文化遺產”,而是 “文化財產”(cultural property)。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早期的 相關公約中,如1954年其附帶的價值。而且純粹法律意義上的無形財產指的是權利和有價證券等沒有具體物質形態、但具有明顯經濟價值的財產,而舞蹈、語言、傳說、技藝等非物質文化形態本質上是不具有直接經濟價值的,當然不能用“財產”來涵蓋。

(二)文物

在文化遺產法的概念體系中,文物(cultural relics)是中國現行法律最常用的概念。一般說來,“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钡祟愒谄浒l展過程中留下的遺物、遺跡無以計數,都保存下來顯然不可能,而要以法律的手段加以保護的只能是其中的精華部分,幼兒園工作總結 即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部分。各自的締約國,也有各自的組織機構和保護機制,而且兩個公約的任何條款都未明確表示或者暗示它們是一個整體,或者后者是前者的組成部分或補充。因此,“世界遺產名錄事跡材料”(World Heritage List)與“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The Representative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j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完全分屬兩個系統,不應混為一談,各種媒體在報道各地申報上述兩個名錄時不加區分地使用“申遺”這樣的詞匯是極不合適的。

法律文化的分類范文2

古代政府不論多專制,也都是小政府,因而,即便是在所謂的盛世,也會有山寇,山寇聚集之處通常都是山寨。最有名的山寨就是梁山泊,而流民社會的種種組織,如武俠小說所寫的幫派,跟山寨沒有多大區別。

山寨在正規秩序之外,不受王法節制。但它也不是沒有任何規范,所謂“盜亦有道”,山寨也有自己的道德規范和山寨紀律。只是它的道德,經常是貌似道德而實際反道德的,梁山好漢的義氣就是為了朋友可以隨便亂殺人。

這樣的生存方式,確實十分類似于當今的山寨組織及其活動。山寨企業在正規的制度之外,形成復雜的交易合作網絡。表面上看起來,那也是個市場,也有激烈的競爭,似乎也有信譽。但是,它的整個運作是建立在違反基本的法律、商業規則之上。比如,肆意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其作坊也不遵守任何勞工法律,對消費者也基本不承擔產品責任。從這個意義上,它比之計劃體制下的黑市,更加等而下之。

這種山寨精神,與自由無關。中國人經常把無法無天理解為自由。這一點倒是與法國人十分類似。法國人說,人生而自由,卻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只有擺脫了這枷鎖,人才有自由。但是,真正懂得自由之技藝的英國人卻說,法律之下才有自由。英國人所理解的自由,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把這里的法律做一個擴展,可以說,規則之下才有自由,這包括法律規則、倫理規則、道德規則。這規則界定人與人之間的合理關系。每個人的自由正存在于這樣合理的關系中,無法無天的人根本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談何自由?

還有人盛贊山寨產品、山寨文化的平民精神。但事實上,這不是平民精神,而是流民精神,甚至是流氓精神。一字之差,這精神可就差了十萬八千里。

平民確實是平凡的,可能是不很勇敢,也可能不是很有文化。但是,他的內心深處是向善的,他始終在追求文化。他希望自己變得高尚起來。但是,流民、流氓卻有自己的邏輯。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以來,王朔的作品就生動地刻畫這種流氓邏輯。他否認這社會有什么高雅、文化、道德,相反,在他那里,愈墮落愈快樂。不講道德的人是最有道德的,最沒有文化的人是最有文化的。這種邏輯可能確實沖擊了虛矯的主流文化、道德,使之顯得可笑、滑稽,但它同時也否認了一切道德、文化。

法律文化的分類范文3

    如果我們能夠擴展視野,就可看到,國內立法的“不力”其實是和國際立法的“不力”相對應的:如上所述,業已經過近半個世紀積極探索和討論的傳統知識保護國際論壇,至今也沒有良策獲得國際一致認可,也沒有相應的國際公約或條約獲得通過。因此,我們或許可初步斷定國內立法的延遲也許并非是因為立法機關的懈怠或“故意不作為”所造成,而確實有實際的障礙沒能克服,因而可能是“非不為也,是不能也!”

    如此說來,要討論對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事宜,令人回避不了的問題就是:為什么在世界范圍內,經過近半個世紀的醞釀也產生不了令大家一致接受的原則與規則?在國內,為什么經過十多年的努力,一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條例)也難以獲得通過?這兩個問題其實也可轉化為一個問題:為什么在現有法律體系下,要實現對傳統知識的保護是如此困難?

    本文試圖回答這個問題;在此基礎上,本文將進一步探討如何才是保護傳統知識較為有效和可行的法律途徑。鑒于世界范圍內傳統知識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本文的論述雖然離不開對國際環境和經驗的描述、引證和對比,但其立足點和出發點都將基于我國的背景或語境,以期對我國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有所建議。

    除本部分引言外,按前后順序,本文共分八個部分:第一部分將介紹和分析傳統知識的概念和分類;第二部分將分析保護傳統知識的目的;第三部分將分析傳統知識的客體;第四部分將分析傳統知識保護的主體;第五部分將介紹如何利用當今知識產權體系為傳統知識提供保護;第六部分將分析對傳統知識的特別法保護和利益分享機制;第七部分將結合具體的國際和國內立法與司法實踐探討如何更好地保護傳統知識和能夠持續地發展傳統知識;最后第八部分是結論和對我國的立法建議。

    一、 傳統知識的概念和分類

    1.傳統知識的概念

    當今,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的概念被廣泛地用來指具有悠久傳統的知識或知識系統,并且,在相當大的意義上,這種知識或知識系統與“本土居民”(indigenous people)[2] 有著密切關系。雖然曾有批評認為應用“傳統知識”一詞可能使其在與占據當今社會主流的科學知識或西方知識相比時暗示其可能的內在劣勢,[3] 但這并不妨礙這一概念在當今國際論壇中越來越流行,并被賦予新的含義。

    事實上,傳統知識這一概念僅是人們近年來針對“傳統的知識”所形成的多種概念中應用最為廣泛的一個。另外一個較為常用的概念是“民俗”或“民間文學藝術”(folklore)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expressions of folklore)。[4] 此外還有“本土和地方社區知識”(knowledge of indigenous and local communities)、[5]“本土遺產”(indigenous heritage)和“本土文化和知識產權”(indigenous cultur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等。[6] 盡管被使用的頻率和使用者不同,其指向的內容卻大致相同。

    但是,當不同的國際組織分別使用傳統知識等概念時,賦予它的內容卻有所偏重,盡管相互間可能也有很多重疊。例如,《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在其關于傳統知識的主要條款中,使用的概念是“采用傳統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區的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相關的知識、創新和實踐”。[7] 該組織進一步把傳統知識解釋為“來自實踐,經由數世紀而得,適應了本土文化和本土環境,經過口頭從一代傳向下一代”,[8] 認為傳統知識以實踐為本性,尤其體現在農業、漁業、健康、園藝和林業上,并列舉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故事、歌曲、民間傳說、諺語、文化價值、信仰、儀式、社區法律、地方語言和農業實踐(包括植物品種和動物飼養的發展)。[9]

    對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而言,傳統知識概念所包括的范圍要廣泛的多,并且從知識產權的角度來看,其表達更加規范與整齊。依據WIPO,傳統知識是指“基于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外觀設計;標記、名稱和符號;未公開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產生的基于傳統的發明和創造”,[10] 并把“基于傳統的”進一步解釋為“知識系統、創造、創新和文化表達一般地從一代傳向下一代,通常被認為與特別的民族和地域有關,并隨著環境變化而經常地演化?!盵11]

    顯然,與CBD相比較,WIPO使用的傳統知識概念內容更為廣泛,表達也更為符合當今知識產權法等法律規范,并且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了一般把傳統知識與本土居民或地方社區相聯系的囿圄,具有更寬廣的視角,因而也更容易與當今法律體系進行交流?;诖?,本文采用WIPO所述的傳統知識概念和相應的內容。

    2.傳統知識的分類

    為保存、保護、應用和發展傳統知識,對傳統知識進行適當分類是有益的。根據WIPO,傳統知識可包括傳統的農業知識、科學知識、技術知識、生態知識、醫藥知識(包括醫藥和醫療)、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知識、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表現形式可為音樂、舞蹈、歌曲、手工藝品、外觀設計、故事和藝術品)、語言的要素(如名稱、地理標志和符號)和可移動的文化財產。[12]

    可以看到,在這些分類之間存在很多重疊,例如,在科學知識、技術知識和農業知識、生態知識、醫藥知識之間,在醫藥知識、生態知識和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知識之間等。并且,如此繁瑣的分類既不符合科學或法學的邏輯簡潔性要求,也非傳統知識創造者或持有者所擅長。再次,也應看到,“可移動的文化財產”在較大程度上應屬于有形的(文化)財產而非傳統知識(詳見本文第三部分的敘述)。因此WIPO把傳統知識做如此繁瑣的分類,并非就是好事。

    基于此,本文把傳統知識分為三個基本類別,分別是:(1)民間文學藝術表達(expressions of folklore),(2)傳統科技知識(tradi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knowledge),和(3)傳統標記(traditional marks)。其中,傳統科技知識可包括傳統農業知識、傳統醫藥知識、傳統生態知識和傳統生活知識等;[13] 傳統標記包括傳統名稱、符號和地理標志等。

    國內有學者在討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等傳統知識的保護時,常引用WIP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于1985年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防止不法使用和其他侵害行為之國內法示范條款》中關于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分類,以作為其分類標準。[14] 此分類把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分為四類,分別是言語表達、音樂表達、動作表達和有形表達(有人譯成物態表達,卻未必更為準確)。[15] 應該注意到,此分類標準雖有一定的意義,但卻未必準確和全面。例如,有些民間藝術(如民間說唱藝術、巫師的表演、昆曲等戲曲或戲劇等)就可能既有言語表達,又同時有音樂表達和動作表達。若要人為地將其分割開來進行保護,即使可能,也很難說是明智之舉。其實,WIPO和UNESCO二十年前的這種分類方法及其建議的相應保護方法已被證明很難適應實踐的需要,因此該《示范條款》并未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原因當然很多);并且,即使是WIPO也不再把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及其分類方法作為傳統知識的概念及其基本分類標準,而是采用與當今知識產權等法律體系更為相容的概念、分類與描述,如作品、表演、發明、標記、未公開信息和創造等。[16]

    盡管可作不同的分類,但仍應認識到,任何一個社區或種族的傳統知識的每一方面或每一部分,都相互交織成該社區或種族傳統知識的一個整體,切不可機械地分割和孤立對待。

    應該強調,正如CBD和WIPO所闡述,傳統知識一直處于新陳代謝的演化進程之中,或者說傳統知識是動態的而非靜態的。這點和占據當今社會主流的西方知識或科學知識相同。因此,當與所謂的主流知識相比時,傳統知識并非一定就是陳舊的、陳腐的或低效率的,相反,它可能是新的、健康的和有效的。并且,正如科學知識會主動吸收傳統知識用于自我創新一樣,傳統知識也會主動吸收科學知識,不斷創造出新的傳統知識來。

    此外還應提及,傳統知識的創造和運用與生物資源密切相關。從全球范圍來看,很多傳統知識的創造者和持有者生存在與自然界息息相關的生態環境中,因而很多傳統知識的創造、保存和創新都依賴于其生態環境的完整和生物資源的富足。因此人們既可通過運用傳統知識達到對生物資源的認識和利用,也可反過來通過保護和利用生物資源以維護傳統知識的保存、保護和創新。傳統知識和生物資源之間的這種相互依賴的辯證關系,對于可持續發展來說現實意義尤為鮮明。

    二、為什么要保護傳統知識?

    保護傳統知識的目的是什么?依據本文的理解,大而言之,應至少有相互聯系和依存的兩個方面:

    第一,保存、保護或“拯救”傳統文化,避免滅絕之虞,保護文化多樣性。[17] 這一點,如果從人類社會的角度來看,是為了盡量多地維持、維護、保存和促進一種傳統文化或民族文化的存在和發展,使之不消失或避免滅絕之虞(如避免民間藝人或秘方傳人“人亡藝絕、后繼無人”的現象發生[18]),以保存人類的文化多樣性,促進人類社會的健康發展;如果從本土居民的角度來看,本目的則可理解為維持和保護其生存的文化環境和自然環境,使之能夠享有基本的文化權利和生存權利。

    第二,開發利用傳統知識,以增加本土居民在現代社會中的競爭力,促進傳統知識自身的發展。這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防止他人未經許可的、不合理的使用如非法占有或盜用,另一方面是增強本土居民的競爭力,加強其競爭優勢,保證其參與正常的競爭活動。隨著經濟、文化和科技的全球化,法律或法治也正走向全球化,在此過程中,本土居民與傳統文化不可避免地要卷入進來,因此加強對傳統知識的保護,就可為本土居民爭取更好的生存條件,同時也可能促進傳統知識對現代社會的適應和發展。[19]

    應該注意到,這兩個目的之間聯系密切并相互依存,這可表現為兩方面:一是相互促進,二是相互排斥。例如,通過保存、保護和“拯救”傳統知識就可能增加開發利用傳統知識的機會,而通過對傳統知識的開發利用也可反過來使某些傳統知識得到更好的保存;但相反的情形也可能發生,即過度的保存行為可能會限制對傳統知識的開發利用,過度的防止別人開發利用也可能會限制或阻礙對傳統知識的保存。

    對于不同類別或不同地區的傳統知識,其保護目的應有所區別或側重。例如,對于瀕臨滅絕的傳統知識,“拯救”的意義和緊迫性可能要更大一些;[20] 但對于尚有極強生命力的傳統知識,如何保護它以利更好地開發、利用和發展則具有更現實的意義,例如,對于中醫藥知識的利用和保護。[21] 當然,對于得到“拯救”且無滅絕之虞的傳統知識,仍然也要面臨如何更好地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因此可以認為,保護傳統知識使之能夠得到可持續的發展,應屬更為重要。

    其實,上述兩個目的與WIPO通過其歷時兩年(1998-1999)在全球范圍內的傳統知識事實調查所得出的結論基本一致。[22] 據WIPO出具的事實調查報告(以下簡稱“WIPO報告”)顯示,WIPO調查和訪問的對象廣泛分布在南亞(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國)、南太平洋地區(澳大利亞、新西蘭、斐濟、巴布亞新幾內亞)、西非(尼日利亞、加納)、東非和南部非洲(烏干達、納米比亞、南非)、北美洲(加拿大、美國)、中美洲(巴拿馬)、南美洲(包括秘魯和玻利維亞)、加勒比海地區(圭亞那、牙買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和阿拉伯國家(阿曼、卡塔爾、埃及、突尼斯),應該說在全球范圍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盡管被調查和訪問的地區、國家、部落甚至個人之間對于保護傳統知識應達到什么目的存在差異,但基本認同兩個主要目標:第一,防止對傳統知識未經許可的或非法的商業性開發利用;第二,保存和維持傳統知識或文化遺產。

    因此可以認為,保存傳統知識和(防止別人未經許可地)開發利用傳統知識就成為保護傳統知識的兩個基本目的,也因而構成為傳統知識提供法律保護的兩個最根本理由。

    接下來,本文將具體探討如何對傳統知識提供法律保護。要提供法律保護,就需設定權利;而要設定權利,首先需要廓清的兩個重要方面就是權利的客體和主體,即對傳統知識究竟要保護什么和為誰保護?如果這兩方面得不到清楚和完整的確定,則對傳統知識進行法律保護的討論可能始終如隔靴搔癢、不得其解,并可能因其客體與主體之不確定而影響到權利義務關系的設定和相關法律體系的構建。[23]

    三、 對傳統知識究竟要保護什么:對客體的討論

    傳統知識保護的客體問題是本領域內的一個大難題,對其內容的界定眾說紛紜,不僅不同的國際組織或國家對其內涵的認識有所不同或側重,而且即使是一個國家、民族甚至一個部落或社區內部對此也有分歧。這與本文第一部分所說的概念多樣性相對應。

    應該認識到,傳統知識內容多樣性和復雜性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因為它們正是文化多樣性的載體和文化多樣性的基礎所在:如果沒有了內容紛繁蕪雜并且互不相同的傳統知識,則當今世界所珍惜和追求的文化多樣性可能就會蕩然無存。

    在此我們就遇到傳統知識保護中的一個難題:如何既能對傳統知識提供基本的權利保護,又能幫助保存其內容多樣性?或者說,可行的法律方案能否在為本土居民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護的同時又能避免造成文化多樣性的喪失?可以說,我們很難保證一種法律制度能夠達到這樣的效果,這就像我們很難保證當今的法律體系已經為當今的科學知識或西方知識提供了完備保護一樣。[24]

    鑒于此,本文認為,對待傳統知識保護較為明智的、實際的做法也許是,根據保護傳統知識的兩個基本目的(保存和開發利用),對與傳統知識有關的事物進行分析,根據其在傳統知識保護中可能起到的作用,有所取舍、選擇和歸類,然后再根據其性質選擇不同的法律實施保護。相反,如果在客體認定上搞“一刀切”,希望把與傳統知識或傳統文化有關的一切事物都納入囊中,并希望對它們的保護可以“畢其功于一法(律)” ,在一個“傳統知識保護法”名下對涉及到的所有傳統知識進行保護,則可能稍顯武斷和幼稚,反而欲速則不達,不能起到盡快、盡多地保護傳統知識和促進傳統知識可持續發展的實際效果。

   根據上述WIPO對世界各地傳統知識大規模的事實調查,人們關注的與傳統知識有關的事物包括如下眾多的種類:[25]

    (1) 口頭或文學作品,包括民間詩歌和民間故事;

    (2) 民間音樂作品,包括歌曲和戲曲;

    (3) 民間戲劇、舞蹈作品及其表演;

    (4) 民間美術作品,包括版畫和繪畫;

    (5) 民間手工藝品,包括手工藝品、編制品設計、紡織品設計、服裝、地毯或其他用品的設計和裝飾;

    (6) (表演意義上的)傳統慶典、儀式和禮節;

    (7) 傳統農業技術;

    (8) 傳統畜牧技術;

    (9) 傳統狩獵技術,如跟蹤動物和漁獵的方法;

    (10) 傳統服裝或織布的制作和印染技術;

    (11) 傳統食品制作技術,如烹制、發酵和加工食物的方法、制作調料和飲料的方法、切肉技術和保存與保藏食物的方法;

    (12) 傳統醫藥和醫療知識,包括藥用動物和植物的知識,還包括精神治療方法;

    (13) 傳統生育或分娩方法;

法律文化的分類范文4

論文關鍵詞:營銷渠道,權力策略,分類

 

文化因素影響渠道成員對權力策略的認知與使用偏好。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渠道成員可能將同種權力策略歸類到相對立的類目中,而且會對權力行為有不同的選擇,比如高權力距離文化中的渠道成員更傾向使用強制性權力策略,而低權力距離文化中的渠道成員則傾向使用非強制性權力策略。迄今為止,還沒有文獻研究中國營銷渠道中權力策略分類問題。本文首先通過訪談法識別國內營銷渠道中制造商經常使用的權力策略類型,然后使用因子分析方法對權力策略加以分類。

一、渠道權力策略及其識別

(一)西方文獻中的權力策略

渠道權力是一個渠道成員影響另一個渠道成員決策變量的能力。一個渠道成員擁有權力并不足以保證對另一方的控制。權力客體行為或決策的實際改變是權力主體有效使用權力的結果。如何使用權力呢?渠道溝通是渠道成員運用自身權力的重要方式[1]。當一個渠道成員想真正改變另一個渠道成員的行為時,就需要運用各種權力策略去影響它。權力策略就是指一個渠道成員為了改變另一個渠道成員的行為或決策而有目的的與后者所進行的溝通努力。Frazier和Summers(1984)首先識別出威脅、許諾、法律、信息交換、建議與請求等六種西方營銷渠道中較為常用的策略類型[2],這為以后的研究者所廣泛認可和接受。Frazier和Summers(1986)根據權力策略的使用是否直接改變對方的行為,將其分為強制性權力策略和非強制性權力策略兩類[3],這是比較常用的分類方式。其中,前者指制造商向經銷商直接施加壓力,使其執行特定行為的各種方式,包括威脅、許諾、法律等三種策略形式;后者指不直接改變經銷商的行為,通過增強它們對制造商期望行為的認同感來改變自己的行為,包括信息交換、建議和請求等三種策略形式。

(二)國內營銷渠道中權力策略的識別

跨文化渠道權力研究發現,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渠道成員對權力策略的認知與使用偏好方面存在差異論文服務。鑒于中西文化之間的巨大差異畢業論文格式,西方渠道企業普遍使用的權力策略可能在中國市場是無效的,因此理解國內渠道成員對權力策略的認知與使用偏好是極其重要的。本研究采用訪談法識別國內渠道中制造商經常使用的權力策略類型。訪談對象選取了來自制造業、郵電通信業等15家重點企業的20名制造商銷售人員與經銷商負責人。他們均是本企業與交易伙伴接觸的主要界面,并且在本企業具備至少4年以上從業經驗,對于所要訪談的內容比較了解。通過對訪談記錄的整理,我們得到國內渠道成員對權力策略的認知與使用頻率方面的一些結論。第一,未發上述六種之外的其它權力策略類型;第二,許諾、信息交換、建議和威脅是制造商頻繁使用的權力策略;第三,法律與請求策略是制造商不使用或者很少使用的權力策略類型。本研究主要探討威脅、許諾、信息交換和建議策略,而不考慮實踐中偶爾使用甚至不使用的法律策略與請求策略。

二、研究假設

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渠道成員可能將同種權力基礎或權力策略劃歸到相對立的類目中。Johnson等(1993)發現,日本分銷商對于權力基礎的認知與西方渠道理論有別[4]。西方渠道理論將權力基礎分為強制性權力與非強制性權力,而日本分銷商則將權力基礎分為權威性權力與培育性權力。Lee(2001)研究表明,中國經銷商感知合資企業擁有的權力源為侵略性(強制權、獎勵權與法律權)與非侵略性(專長權、認同權與信息權)兩類,但比西方渠道環境下的關系弱一些[5]。在本研究中,訪談對象將威脅、許諾與法律策略歸為一類,將請求、信息交換和建議策略歸為另一類,其理由是:威脅、許諾與法律策略使用的結果更多的是由源企業所控制,而請求、信息交換與建議策略使用的結果更多的是由目標企業所決定。雖然還沒有研究報告中國渠道環境中渠道成員對權力策略分類的感知,但是我們依然期待國內渠道成員感知的權力策略為雙維的:強制性與非強制性,其中前者包括威脅與許諾策略兩種方式,后者包括信息交換與建議策略兩種方式?;谏鲜龇治?,提出如下假設:

H1:在中國營銷渠道環境中,經銷商感知制造商使用的權力策略可分為強制性權力策略與非強制性權力策略兩類。

H2:在中國營銷渠道環境中,強制性權力策略由威脅策略與許諾策略組成。

H3:在中國營銷渠道環境中,非強制性權力策略由信息交換與建議策略組成。

三、實證分析

(一)研究方法

1.樣本與數據收集

本研究選擇一家木地板制造商的分銷系統作為調研對象,這是因為關注一個企業或一個行業的分銷渠道是大多數渠道研究的傳統。本次研究共發放問卷130份,回收130份,其中有效問卷120份,占返回問卷的92.3%;無效問卷10份,問卷無效的原因主要是沒有填寫完整或回答幾乎完全一致的問卷,占返回問卷的7.7%,抽樣時間歷時4個月。

2.量表開發

量表測量經銷商感知最近一年內制造商使用各種策略的使用頻率。所有變量都采用李克特7點計分的方法來度量,數值從1到7分別代表“絕不使用”到“絕對使用”。強制性權力策略包括兩個方面:當經銷商不依從制造商的要求時,則給予一定的懲罰畢業論文格式,即威脅策略;當經銷商依從制造商的要求時,給予其一定的獎勵,即許諾策略。非強制性權力策略也包括兩個方面:制造商向經銷商傳遞相關信息;制造商提供有助于改善經銷商經營狀況的建議。根據Boyle等(1992)[6]的研究,我們為威脅與許諾策略各設計了3個題項,還分別設計了3個與4個題項來測量信息交換與建議策略。

(二)量表的信度與效度檢驗

信度主要考查問卷的內部一致性系數,一般認為其值應在0.70以上。效度主要考察結構化效度指標,因子載荷值低于0.50以及具有交叉載荷的測量指標應全部刪除。威脅策略的1個題項由于具有交叉載荷而被刪除。本文采用SPSS13.0中的因子分析法對問卷的信度與效度進行分析。結果顯示(見表1),四個多維度變量的α系數均大于0.70,說明測量題項的可靠性較高;四個多維變量通過KMO與Bartlett’s Test檢驗,因子負載情況比較好,都在0.61以上,而且他們所累積解釋的方差百分比遠遠超過60%,這說明它們的建構效度是基本可以接受的。因此,量表設計科學嚴謹,可以用來測量概念模型論文服務。

表1 量表的建構效度

 

題項

信息交換因子

建議因子

許諾因子

威脅因子

Infe1

0.789

 

 

 

 

 

 

Infe2

0.797

 

 

 

 

 

 

Infe3

0.616

 

 

 

 

 

 

Suge1

 

 

0.791

 

 

 

 

Suge2

 

 

0.702

 

 

 

 

Suge3

 

 

0.801

 

 

 

 

Suge4

 

 

0.627

 

 

 

 

Prom1

 

 

 

 

0.792

 

 

Prom2

 

 

 

 

0.720

 

 

Prom3

 

 

 

 

0.653

 

 

Thre2

 

 

 

 

 

 

0.822

Thre3

 

 

 

 

 

 

0.878

a

0.879

0.900

法律文化的分類范文5

作為民主法制建設基礎性工程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如何適應當今社會發展,培養符合時代要求的“知法、懂法、守法、護法”新型公民,這是擺在我們廣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課題?;貞涍^去20多年的普法,對廣大公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無疑取得明顯成效,但從現實和長遠角度來看,還有很多不相適應的地方。表現在確立工作思路上,“一個調”,科學性不夠;在制定工作目標上,“一般高”,講遠近不夠;在宣傳教育對象上,“一鍋煮”,分彼此不夠;在宣傳教育活動上,“一陣風”,抓經常不夠;在宣傳教育方法上,“一副樣”,出生動不夠;在宣傳教育推進上,“一家忙”,搞合力不夠。這些問題,既是我們現實工作的薄弱環節,也是我們今后工作改進和創新的著力點。因此,僅就xx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實踐,筆者認為,必須在精心打造好普法“1234”工程上狠下功夫,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必須要做到“一個確立”。

就是要確立理念創新的科學工作思路。思路決定出路,確立一個創新的、科學的工作思路,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指導實際工作的靈魂。從1986年至今,**縣普法經歷了“一五”探索、“二五”實踐、“三五”重在建設、“四五”依法治理、“六五”全面建設法治縣五個階段,我們的民主法制建設不斷深化和發展,很重要的一條經驗就是堅持不斷創新的科學工作思路。“六五”普法初期,根據普法依法治理的形勢和任務,我們**縣提出了“條塊結合、齊抓共管;典型引路,分類指導;拓寬渠道,活化形式;普治并舉,整體推進。”的工作思路。實踐證明,這條思路是科學的、可行的。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必須抓好“兩個強化”。

即:強化職能定位,強化工作手段。強化職能定位。就是根據《“六五”普法規劃》和《依法治縣綱要》的要求,結合各部門、各單位工作職能的實際情況,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將各職能部門的抓普法工作職責用文件分別固定下來,達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責權明確、任務落實”的工作目的,克服過去單靠依法治縣辦“唱獨角戲”和“小馬拉大車”現象,形成強大合力,從而構成“條塊結合、縱橫相融”的大普法格局。

強化工作手段。就是要建立科學的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評估體系,具體就是建立科學管理機制、嚴格考核機制和競爭激勵機制。一是要合理分類。合理分類是為了科學定標有的放矢,就**縣共分七大類,即:中省市縣直執法綜合管理類、中省市縣直社會服務類、縣人大、政協及黨群機關綜合(事業)類、農村鄉(鎮)類、教育類、企業類和社區類。二是要科學定標。確立科學目標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歸宿和起點,在整個法制宣傳教育系統中處于指導和支配地位,對于確定公民法制宣傳教育的任務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目標的確立就是按照不同類別、實現時間和可能程度,可以分為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長遠目標和近期目標。根本目標可分為組織領導重視程度、基礎工作、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和超前工作五個方面,具體目標可分為若干條,近期目標就是當年可實現目標,長遠目標就是五年可實現的綜合目標,由近及遠、階梯式、;連貫性將公民法制宣傳教育導向一個更高的層次。三是要嚴格考核。就是由縣委、縣政府目標考評辦牽頭,匯同組織、宣傳、依法治理辦等部門,采取平時抽查、半年檢查、年終兌標相結合方式進行分類嚴格考核,逐項逐條兌標。四是要落實“一票否決”權。就是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縣委、縣政府對各部門、各單位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大目標考核體系,對年度未達標的落實“一票否決”權機制,確保普法依法法理工作的順利推進。五是要強化各種監督手段。就是人大的法制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人民團體的群眾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等手段,督促各級黨委政府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六是要強化激勵手段。就是要深入開展爭先創優活動,既要制定好方案,又要組織好每年度的經驗交流會、總結表彰會,大力宣傳、樹立、表彰和獎勵先進典型,以此來帶動中間,激勵后進,形成“學先進、趕先進、超先進”的工作濃厚氛圍。

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必須突出“三個結合”。

即:普法與法律服務相結合,普法與文化建設相結合,普法與現代科學相結合。突出這“三個結合”就是打破過去就普法而普法的工作做法和工作方式,跳出固步自封的工作怪圈,拓寬渠道,活化形式,尋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新的結合點和切入點。一是普法與法律服務相結合。圍繞法律服務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在開展法律服務中找準普法工作方位,才能使普法與法律服務互為促進,相得益彰。普法可以搞些必要形勢,但要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也就是群眾最關心的就是我們普法工作正要搞的。法律服務也是如此,目前要著力開展關系民生與發展問題、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人民內部矛盾調解問題、公民權益保障問題和貧弱群體法律援助問題等法律服務工作,通過廣泛開展法律服務和結合個案調解,有針對性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以案說法、以案普法、以案學法,增強當事人及周圍群眾的法律意識,以此達到普法與法律服務雙豐收。二是普法與文化建設相結合。圍繞文化建設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有效途徑,只有在文化建設中找準普法切入點,才能促進普法工作卓有成效地開展。結合城鄉文化建設正在興起的熱潮,一方面可以將文化陣地與普法陣地、文化圖書與法制圖書、文化學習與普法學習、文化活動與普法活動等有機結合、同步推進。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繁榮地方文藝之機來開展法制文藝活動,充分發揮文化館、文化站、劇團專業隊和群眾業余隊的作用,深入鄉村、深入生活、創作編排群眾通俗易懂、喜聞樂見、形象幽默、朗朗上口的法制方藝作品,在城鄉巡回演出,使法律條文化枯燥為生動,化抽象為直觀,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靈活性、趣味性和實效性。三是普法與現代農業科技相結合。廣大農民普法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頭戲”,也是困擾普法工作的難點,因此,必須抓住廣大農民對現代科技應用的積極性,結合每年度農村科普之冬、科普之春和科普下鄉活動,將普法教育融入其中,隨之開展送法下鄉活動,通過“法制講座”、編印常用法律知識宣傳資科和法治文化用語集錦等,廣泛宣傳與廣大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推進“法律進鄉村”活動順利推進。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必須實現“四個突破”。

法律文化的分類范文6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必須要做到“一個確立”。就是要確立理念創新的科學工作思路。思路決定出路,確立一個創新的、科學的工作思路,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指導實際工作的靈魂。從1986年至今,**縣普法經歷了“一五”探索、“二五”實踐、“三五”重在建設、“四五”依法治理、“六五”全面建設法治縣五個階段,我們的民主法制建設不斷深化和發展,很重要的一條經驗就是堅持不斷創新的科學工作思路。“六五”普法初期,根據普法依法治理的形勢和任務,我們**縣提出了“條塊結合、齊抓共管;典型引路,分類指導;拓寬渠道,活化形式;普治并舉,整體推進?!钡墓ぷ魉悸?。實踐證明,這條思路是科學的、可行的。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必須抓好“兩個強化”。即:強化職能定位,強化工作手段。

強化職能定位。就是根據《“六五”普法規劃》和《依法治縣綱要》的要求,結合各部門、各單位工作職能的實際情況,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將各職能部門的抓普法工作職責用文件分別固定下來,達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責權明確、任務落實”的工作目的,克服過去單靠依法治縣辦“唱獨角戲”和“小馬拉大車”現象,形成強大合力,從而構成“條塊結合、縱橫相融”的大普法格局。

強化工作手段。就是要建立科學的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評估體系,具體就是建立科學管理機制、嚴格考核機制和競爭激勵機制。一是要合理分類。合理分類是為了科學定標有的放矢,就**縣共分七大類,即:中省市縣直執法綜合管理類、中省市縣直社會服務類、縣人大、政協及黨群機關綜合(事業)類、農村鄉(鎮)類、教育類、企業類和社區類。二是要科學定標。確立科學目標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歸宿和起點,在整個法制宣傳教育系統中處于指導和支配地位,對于確定公民法制宣傳教育的任務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目標的確立就是按照不同類別、實現時間和可能程度,可以分為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長遠目標和近期目標。根本目標可分為組織領導重視程度、基礎工作、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和超前工作五個方面,具體目標可分為若干條,近期目標就是當年可實現目標,長遠目標就是五年可實現的綜合目標,由近及遠、階梯式、;連貫性將公民法制宣傳教育導向一個更高的層次。三是要嚴格考核。就是由縣委、縣政府目標考評辦牽頭,匯同組織、宣傳、依法治理辦等部門,采取平時抽查、半年檢查、年終兌標相結合方式進行分類嚴格考核,逐項逐條兌標。四是要落實“一票否決”權。就是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縣委、縣政府對各部門、各單位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大目標考核體系,對年度未達標的落實“一票否決”權機制,確保普法依法法理工作的順利推進。五是要強化各種監督手段。就是人大的法制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人民團體的群眾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等手段,督促各級黨委政府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六是要強化激勵手段。就是要深入開展爭先創優活動,既要制定好方案,又要組織好每年度的經驗交流會、總結表彰會,大力宣傳、樹立、表彰和獎勵先進典型,以此來帶動中間,激勵后進,形成“學先進、趕先進、超先進”的工作濃厚氛圍。

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必須突出“三個結合”。即:普法與法律服務相結合,普法與文化建設相結合,普法與現代科學相結合。突出這“三個結合”就是打破過去就普法而普法的工作做法和工作方式,跳出固步自封的工作怪圈,拓寬渠道,活化形式,尋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新的結合點和切入點。一是普法與法律服務相結合。圍繞法律服務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在開展法律服務中找準普法工作方位,才能使普法與法律服務互為促進,相得益彰。普法可以搞些必要形勢,但要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也就是群眾最關心的就是我們普法工作正要搞的。法律服務也是如此,目前要著力開展關系民生與發展問題、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人民內部矛盾調解問題、公民權益保障問題和貧弱群體法律援助問題等法律服務工作,通過廣泛開展法律服務和結合個案調解,有針對性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以案說法、以案普法、以案學法,增強當事人及周圍群眾的法律意識,以此達到普法與法律服務雙豐收。二是普法與文化建設相結合。圍繞文化建設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有效途徑,只有在文化建設中找準普法切入點,才能促進普法工作卓有成效地開展。結合城鄉文化建設正在興起的熱潮,一方面可以將文化陣地與普法陣地、文化圖書與法制圖書、文化學習與普法學習、文化活動與普法活動等有機結合、同步推進。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繁榮地方文藝之機來開展法制文藝活動,充分發揮文化館、文化站、劇團專業隊和群眾業余隊的作用,深入鄉村、深入生活、創作編排群眾通俗易懂、喜聞樂見、形象幽默、朗朗上口的法制方藝作品,在城鄉巡回演出,使法律條文化枯燥為生動,化抽象為直觀,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靈活性、趣味性和實效性。三是普法與現代農業科技相結合。廣大農民普法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頭戲”,也是困擾普法工作的難點,因此,必須抓住廣大農民對現代科技應用的積極性,結合每年度農村科普之冬、科普之春和科普下鄉活動,將普法教育融入其中,隨之開展送法下鄉活動,通過“法制講座”、編印常用法律知識宣傳資科和法治文化用語集錦等,廣泛宣傳與廣大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推進“法律進鄉村”活動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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