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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1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 必要性 問題 對策建議
一、引言
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近期多個城市的霧霾使環境保護、大氣污染治理、產能過剩等話題升為熱點話題。環境污染影響著人們的身心健康,也是阻礙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若要更加有效地解決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現有的排污收費制度已不能滿足,需另辟路徑,開征環境保護稅是一個必然選擇。環境保護稅是以保護環境為目的,對破壞生態平衡或者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主體征收一定稅額的財政手段,稅收所得可以作為保護環境的專項資金。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為了保護環境、控制污染已開始實行環境保護稅,且成效明顯。我國在開征環境保護稅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環境保護稅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考慮諸多方面的問題、難點,并予以解決。
二、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必要性
(一)我國環境污染問題嚴峻。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的加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不斷的加劇,存在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多種污染。例如,近期我國多地遭遇霧霾天氣,覆蓋了近1/7的國土,影響了人們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雖然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GDP總值已居世界第二,但是污染造成的環境與健康損失是對GDP增長意義的打折,間接阻礙了國家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十報告明確的工作重點,也是保障民生、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必經之路??茖W合理地制定和優化稅制結構,不僅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同時也有助于促進科技進步、管理創新和改善民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推動社會進步。開征環境保護稅符合“綠色稅制”,可以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三)現有的環境保護手段存在諸多弊端。1982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標志著中國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確立。這條規定在沿用了20年之后,也開始發生改變。2002年1月,國務院通過《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收費雖然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完善,但也存在諸多不足。目前主要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標準過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征收來的費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問題。另外,由于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排污收費難以刺激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同時,現行排污收費制度未對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生活廢水,以及流動污染源進行收費。由于排污費收入主要歸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不參與對排污費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對排污費的調控能力。
(四)財政補貼也存在不足。環境補貼政策目的是讓企業在不減少產品供給的前提下,加強對污染技術和設備的投入,達到降低環境污染的目的。但其不足之處在于:一是補貼會加重財政負擔,存在財政風險;二是財政補貼會增加企業的利潤,可能使部分污染企業轉虧為盈而未能退出,甚至可能吸引企業進入該領域,使環境更加惡化;三是財政補貼會扭曲產品的相對價格,違背了公平原則。
因此,對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開征專門的環境稅,通過稅收這種經濟刺激的手段來解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是我國改善環境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
三、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的相關難點問題
(一)確定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和稅率。稅率設計要綜合考慮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實際治理成本、環境損害成本和收費實際情況等因素?,F在環境保護稅開征遇到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真正準確地測算出某種稅率對經濟、物價、人和消費的影響究竟有多大。
(二)如何與其他稅收制度改革相互協調。例如資源稅、消費稅;再有就是與現在環境方面的收費如何協調,如排污費、礦產開發保護費等。環境保護稅的開征涉及財稅體制的方方面面,以及多個部門之間的協調等,必須統籌兼顧。
(三)如何解決技術問題。目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已有較為完備的法律框架,一旦費與稅之間融合或過渡,還需要解決很多技術問題。環境保護稅的征稅依據是企業的生產和排放數據,有些數據需要通過企業申報來獲得,因此要增強相關部門的能力,配備相應設備,建立準確、可靠的排污申報和核實制度。
(四)如何化解來自企業的阻力,特別是工業企業。很多地方擔心征收環境保護稅會影響企業競爭力,環境保護稅征收既要能夠調整企業的行為,同時又不能給企業和企業所在的行業過重的負擔。
四、對策建議
(一)針對征稅范圍及稅率的對策。建議開征初期的征稅范圍不應過于寬泛,有針對性,稅率也不應過高,根據我國當前最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和環保目標,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從污染嚴重、易于征管的征稅對象著手。結合我國當前環境污染的具體情況,建議可依次開征以下幾個具體的稅種: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炭稅、農業資源污染稅、白色污染稅和聲音污染稅。稅率的設計十分復雜,但仍有原則可以遵循:(1)環境保護稅額不小于補償費用(補償費用包括因破壞環境引起的損害補償、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以及設施運轉費用)。(2)差別稅率原則。對再生性資源、非再生性資源、非替代性資源和稀缺性資源予以差別;根據污染的程度加以區分。(3)多因素疊加征稅。根據排放的時間和濃度累進征稅。
(二)建立我國的“綠色稅制”,相關部門積極配合。與其他稅制改革以及現有環境保護方面的收費之間的相互協調是個難點問題,我國需盡快建立綠色稅制體系。綠色稅收體系由環境保護稅、改革后的資源稅、消費稅、有關環保各項收費的費改稅以及分散在各個稅種中的有關環保的零星稅收政策組成,使環境保護稅成為我國在流轉稅和所得稅后的第三個主體稅種,增強綠色稅收的財政職能,從而為節能減排、限制污染、保護環境、建設生態文明提供穩定的、充足的財政支持。開征環境保護稅,有相當部分是費改稅,要在一定范圍內調整分配,改變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由于征管難度大,需從全方位立體監控。因此,應在國家稅務總局領導下,由環保、海關、財政等有關部門相互協作。同時,還應發動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的力量,實行“多組織協同作戰”。
(三)借鑒國外環境保護稅的實踐經驗。在技術問題方面,我國可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起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體系,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稅務部門需加強開發的力度,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將環境保護稅納入其中,建立統一的信息處理平臺。同時,要健全硬件與軟件的稅收管理制度,且使所開發的軟件適用于稅收實際征管工作,實現各部門的聯網和信息共享,減少稅收征管漏洞。將計算機網絡應用到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上,進行全方位監控,提高環境保護稅收征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另外,要加強對稅務人員綜合能力的培訓,以不斷適應稅收信息化建設的需要,實現良好的社會效益。
由于環境保護稅征管的特殊性,征管人應分類分環節進行征稅,可按照“開采――生產加工――消費”的過程來分別確定征稅環節、征收方式。同時,為了提高征管水平,需要相應地提高環境監測技術水平。為此,國家應大力支持鼓勵環境污染檢測技術行業的發展。
(四)促進全社會共同參與,創造良好稅收氛圍。為了減少環境保護稅改革阻力,取得全社會支持,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宣傳,廣泛、深入、持久開展節約資源、防止環境污染的社會教育和宣傳,促進國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良好意識的確立與整體素質的提高。具體可從稅收的經濟環境、法制環境和社會環境開展。環境方面,使產品市場及要素市場更加的公平有效,市場競爭秩序更加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更加完善;法制方面,堅持正面宣傳與違法整治相結合,營造嚴肅有序的稅收環境,另外,要推進稅收民主,加強稅收自覺性,建立稅收的民主協商機制;社會方面,采用多樣化的宣傳教育方式來提高稅收服務人員的素質,改善提高個人自覺納稅意識,確保稅收制度能有效實施。
五、結束語
環境污染問題是全世界面臨的共同問題,隨著經濟飛速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嚴重,這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又反向制約著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一條協調生存和發展的有效途徑。越來越多國家的實踐表明:征收環境保護稅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手段。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是必然趨勢,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重要環境保護手段,是通過經濟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的主要方式,也是提供環境保護資金的重要形式。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既有其必要性,又有其可行性。我國應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綠色稅收制度。Z
參考文獻:
1.張傳國,許嬌.國外環境稅問題研究發展[J].審計與經濟,2012,(27):105-112.
2.梅運彬,劉斌.環境稅的國際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信息與管理工程版),2011,(33):132-135.
解決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2
本文分析了目前學者們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并從兩個大的方面進行了相關文獻的綜述,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目前研究存在的問題,為將來的研究提供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運營服務模式;原因;問題;意見和建議
一、引言
我國傳統的工業污染治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以排污企業為責任主體開展污染治理。由于政府監管不到位、企業的環保意識不強、專業人才不足、管理經驗欠缺造成了環保設施安裝配置不到位、違法偷排、環保設備的運營效率低等問題,并且這些問題越來越突出。于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這是環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不斷提升我國污染治理水平。我國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剛剛起步,文獻相對較少,大部分是來自一些報刊的報道。
二、關于第三方治理的相關文獻
從微觀上講,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運營服務模式等方面。
(一)關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相關文獻
關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理解大多是基于排污企業、專業環境服務公司和政府的關系來理解的。如駱建華(2014)[1]認為環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是指排污企業以簽訂合同協議的方式,通過付費購買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的污染減排服務,以實現達標排放的目的,并與環保監管部門共同對治理效果進行監督。常杪,楊亮,王世汶(2014)[2]認為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除污染排放者和政府監管者以外,由獨立的第三方也就是專業污染治理企業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承擔應由污染排放者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任務,并從中獲取收益的市場化治理模式。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2014)[3]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由排污者與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協議,通過付費購買污染減排服務,以實現達標排放的目的。張全(2014)[4]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單位以合同的形式通過付費將產生的污染委托專業化環保公司治理,即通過市場機制的引入,由排污者自行治理轉為第三方機構具體承擔治理任務,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建設和運行的有償服務。
(二)關于運營服務模式的相關文獻
多數學者認為,運營服務模式有兩種,即委托治理服務與托管運營服務。如,駱建華(2014)[1]認為根據環境服務企業是否擁有治污設施的產權,可將污染第三方運營服務模式分為“委托治理服務模式”和“托管運營服務模式”。所謂委托治理服務模式是指面向新改建項目的覆蓋工程設計、采購、安裝、運營全過程,環境服務企業全部或部分擁有治污設施產權。托管運營服務是指針對現有治污裝置、設施,環境服務企業不擁有產權,指接受排污企業托管,負責其治污設施運營管理。李靜(2014)[5]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運營服務模式的劃分也采用的是這種分類方法。
三、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是從進行第三方治理的原因、第三方治理的難點以及推動第三方治理的建設和措施等方面展開研究的。
(一)關于第三方治理的原因
張聰(2014)[6]認為,環境污染交由專業化的第三方治理有利于環保部門的監管、有利于排污企業治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環保產業的快速發展。李將輝,高志民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專業化程度比較強,排污企業利用第三方治污有利于提高達標排放率,同時,政府執法部門可以降低執法成本。常杪等(2014)[2]提出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全面提高污染治理的效果,提高治污投資效率;有利于先進節能減排技術的推廣與應用;有利于促進我國環保產業的發展。
(二)第三方治理的難點
大部分人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運行中存在很多問題。如陳陽(2014)[7]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盈利模式有待細化、治理評價標準和體系不明確、治污排污企業責任界定不清、稅收、融資障礙有待進一步掃清。駱建華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障礙有責任轉移、稅收、融資、經濟風險及技術。常杪等提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順利實施需解決的關鍵問題有排污企業與第三方治理去也誰應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執法能力建設等方面。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2014)[3]認為第三方治理存在許多亟需解決的問題,如污染治理責任轉移問題、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尚未發揮出來、環境污染治理的價格體系尚未形成、環境監管和服務體系有待完善,農村環境污染專業化治理較少介入。
(三)推動第三方治理的建設和措施
鄒春蕾(2014)[8]認為監管嚴格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土壤。張聰(2014)[6]認為,推動第三方治理的專業化和市場化,首先要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其次要有自上而下推行的配套措施,切實推動市場化進程,最后可以通過稅收、信貸、融資渠道等多元化手段推動第三方治理。駱建華(2014)[1]對我國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現狀和發展進行了論述,提出了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優勢,提出了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議,即設立國家環?;?、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拓展融資渠道、實施環境保險制度、建立誠信檔案制度、加快立法進程、強化政府責任等。常杪(2014)等[2]在梳理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基礎上深入探討了發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對我國環境管理模式轉型的影響和意義,提出我國應明確劃分環境污染治理責任、加強政府監管部門執法能力、完善第三方治理主體的評價體系,積極引導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康發展。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2014)[3]從我國法律、市場、監管等方面出發,分析了當前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面臨的挑戰,提出了為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加快調整和完善的具體政策建議,如做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頂層設計,培育有利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的市場環境,強化土地、融資、財稅等經濟政策激勵,設立環保產業發展專項基金,試點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維彤、王一對日本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進行了研究。文章歸納了日本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要特征,分析總結了其中的先進經驗?;谶@些先進經驗,作者提出了針對中國的意見和建議:(1)普及環保知識,宣傳環保法規,營造全社會依法治污的氛圍;(2)培育環境污染治理企業;(3)建立審核、指導和監督機制,規范排污治污企業市場行為;(4)提供金融支持。郭訓成(2014)[9]在總結發達國家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從市政公用事業、工業污染源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質量檢測、環境監督管理、環保技術方面進行了國內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踐和探索,在此基礎上對山東省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的機遇與挑戰進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要加快推進山東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需要抓緊制定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進一步拓展污染治理思想,完善制度規定和政策體系,健全多元化投資機制,努力把環保產業發展成主導產業。劉衛平(2014)[10]從推動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合作方式方面提出了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議,如國家應盡快出臺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專項支持政策、探索設立政府和金融機構合作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基金、推動政府和金融機構雙方的合作能力建設等。張全(2014)[4]認為完善排污者負責、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經濟合同相互制約的市場運行機制,是加快推進環境治理機制改革和不斷提升環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向。劉超(2015)[11]從制度和法律方面研究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了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議,即政府應從污染防治市場制度的體系化、環境代執行制度的改進、設立清潔水和清潔空氣基金和引入環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機構等幾個方面構建體系完整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四、目前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對未來研究的展望
從國內相關的文獻來看,學者們大都研究了第三方治理的優點以及如何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宏觀運行機制和微觀運行機制方面缺乏相關的研究。我認為宏觀的運行機制可以從融資機制、運營機制、稅收機制、監督機制、評價機制等方面進行研究。從基礎設施的項目融資來看,融資的類型有BOT模式、PPP模式和ABS模式。通過最近一段時間的學習,個人認為,環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更適合PPP模式。但是,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PPP模式融資機制中存在一個難點問題,即政府和私營企業如何分擔風險才會激勵私營企業與政府合作。運營機制則可以從委托治理模式和托管運營機制方面進行研究。由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一旦成立和運營,就需要納稅,如果納稅太高,就會影響民營企業進入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積極性,因此稅收機制應該從減稅方面來進行考慮。監督機制和評價機制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與學習。我認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微觀運行機制研究的一個重點問題就是如何使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做到雙贏。我認為這些方面都是值得研究的。
作者:陳宗雯 劉葉 單位:濟南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1]駱建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及完善建議[J].環境保護,2014(20):16-19.
[2]常杪,楊亮,王世汶.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應用與面臨的挑戰[J].環境保護,2014(20):20-22.
[3]葛察忠,程翠云,董戰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問題及發展思路探析[J].環境保護,2014(20):28-30.
[4]張全.以第三方治理為方向加快推進環境治理機制改革[J].環境保護,2014(20):31-33.
[5]李靜.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當其時]J].經濟參考報,2014,5(19):第007版.
[6]張聰.工業治污應走第三方治理之路[J].中國環境報,2014,6(10):第009版.
[7]陳陽.第三方治理:開啟治污新模式[J].中國經濟導報,2014,7(19):第C01版.
[8]鄒春蕾.第三方治污市場化遭遇挑戰[J].中國電力報,2014,3(11):第007版.
[9]郭訓成.推進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J].山東經濟戰略研究,2014(8):34-37.
解決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3
關鍵詞:環境保險;風險社會;校正正義。
2010年12月底,安徽省懷寧縣高河鎮有100多名兒童被檢查出血鉛超標。這些血鉛異常的兒童的家附近有兩家電源廠,經懷寧縣政府2011年1月6日通報,初步認定博瑞電源有限公司未通過環保“三同時”驗收,超時違規試生產,是造成此次血鉛超標的主要原因。論者查知,血鉛是指鉛中毒,主要影響兒童的智能行為和體格生長,而且鉛毒性作用待發現時已經難以逆轉,其隱匿漸進的病理特點使其對兒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一鎮之中如此多的兒童被檢查出血鉛超標,將對孩子的身體及其家庭造成極大的痛苦和損失,這引起了論者對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彌補或預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發生,社會對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辦法救濟,使損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論者擬就建構我國環境保險制度再做思考。
環境保險制度對于目前環境法學界的人士來說并非新鮮的概念,國內也有不少學者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全國各界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討論后,雖有一些單行法規、地方性法規及政策對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進行規定,并部分地區也開始環境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但是,歷經數年我國仍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環境污染保險制度,基于此種情形,論者試圖從該制度的法理理論根據出發闡述該制度建構的必要性,并就環境保險制度建構的若干理論和現實問題提出拙見。
1 環境保險制度的概念。
首先應該明確什么是“環境保險”。關于環境保險的概念,有學者認為,環境責任保險(environmental 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它由公眾責任保險(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發展而來[1]。環境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在各國的名稱不一,但總的說來,是指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其實,具體的定義對于制度的建構來說并非決定性的因素,關鍵是要充分認識到制度建構的深層次原因。既然是保險,那環境保險也要符合投保的一般條件,需要具有可保性、保險利益且是因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因為非意外的事故責任將被視為除外責任,而不具有可保性。
了解了環境保險的概念,環境保險制度的概念就不難理解了。有學者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質上是一種賠償污染損害的財務保障機制。通過眾多排污單位分別繳納的污染責任保險費,積少成多,用以補償個別企業因為污染事故給少數人造成的損害,既可以使環境污染責任分散化,還可以使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有所減輕,從而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2]。依論者淺見,環境保險制度是一套關于環境保險的設置、運作和落實的整體機制,它以環境保險這一險種的設置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環境保險充分發揮其設計初衷,有效地激勵或敦促被保險人預防或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在污染發生之后為受害人提供適當及時的救濟,將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 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
對環境保險制度的倫理基礎、經濟基礎的論述已經很多,論者嘗試從法律理論的角度思考這一問題,這或許能對我國環境保險制度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所啟發。
2.1 風險社會理論。
“風險社會”理論或許能為我們應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和態度的轉變有所啟示。貝克認為,風險社會的風險是一種現代化的風險,“風險是個指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或者換句話說,在自然和傳統失去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的地方,才談得上風險”[3]。貝克認為的“環境風險”是在工業社會系統地伴隨著財富的社會生產而必然產生的,它在本質上與財富不同,是指完全脫離人類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毒素與污染物,以及相伴隨的短期和長期的對植物、動物和人的影響,引致系統地、常常是不可逆的傷害,而且這些傷害一般是不可見的[4]。可見,現代社會的風險是一種人類自負的結果,環境污染問題就是人類開始受到來自環境的無聲但激烈的反抗,此時人類才開始思考自己對環境的破壞或過度影響。
在現代社會,環境風險還具有“飛去來器效應”,它以一種整體的、平等的方式損害著每一個人。我們所關注的往往是一個個觸目驚心的環境污染事故,誠然,這些事故把環境的惡化或者其隱患以鮮活的生命作為代價展現在我們面前,是值得關注和解決的,但是,我們還應該有憂患意識并發現其中深層的危機。一個個事故的點狀的發生,就可能是環境問題成面、成片發生的前奏,別國的危機同時也會以某種方式影響到我們自己的國家。在環境風險面前,沒有貧富,沒有老幼,沒有先進或落后,從全球的視野看,所有國家和地區,所有的人最終都將感知環境風險,都將成為受害者,無一例外。所以,環境風險是人類共同面對的問題,沒有任何人能被“豁免”,每一個地球人都應該有環境保護的意識,更應該有應對環境風險的意識。他人深受環境污染所害之時,也應有危機意識和同理之心,共同為人為的環境災難的損害的減小而努力。這一點可以成為環境保險制度的社會理論基礎,因為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目的就是集眾家之力,解一家之危,這正是現代社會環境風險的“飛去來器效應”所要求的。
另外,從個人的角度考慮環境風險的“飛去來器效應”,我們還可以得出個人的環境義務的問題。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環境風險的制造者,同時又將會是環境風險的承受者,所以,每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預防環境風險的發生,在環境風險發生后有所作為。也就是要有“責任感”,這也可以成為環境保險制度的倫理基礎。
2.2 校正正義。
實現正義是立法和制度設計中所要考慮的最根本的問題,也是評判一項立法或一個制度的合理與否的根本標準。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分為分配正義和校正正義兩種。其中分配正義所強調的是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相同情況相同對待,其理論基礎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之上的;而校正正義則是一種基于平等的正義,在處理環境風險的問題上,造成污染的一方與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一方之間雖然在經濟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異,但是,在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中應該將雙方視為是平等的,因而適用校正正義的原理。在污然損害的補償上,誰造成了污染的損害就應對受害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承擔投保的義務,這才是正義的。
將校正正義作為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制度設計的正義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正如有學者所說:環境法律制度的有兩條利益和意志主線,一是社會整體利益和國家意志;二是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和當事人意志。一個理性和健全的環境法律制度,應該是這兩條主線的結合[5]。在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中需要處理好社會整體與國家,社會成員與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這實際上就需要運用校正正義的理論作為支撐。
3 環境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
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其現實需要的基礎之上的,我們目前的環境污染問題應對措施的貧乏和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是建構一套完整的環境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
3.1 我國環境問題現狀。
人類環境法的發展歷史主要經歷了18世紀資本主義工業革命之前的古代環境法時期,18世紀工業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近代環境法時期和20世紀50年代至今的現代環境法時期[6]。人類對于環境風險的應對措施也由把污染治理與環境保護分離轉變為將兩者結合綜合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問題。據我國第一份經環境污染調整的GDP核算研究報告顯示,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 118億元,相當于當年GDP的3.05%;2006年和2007年,全國總共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兩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別達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7]。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我國對化石燃料等能源的使用進一步增多,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頻發,這表明我國已經開始進入環境風險的高發期??刂骗h境污染,構建合理的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已經成為我國走新興工業化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其中,構建我國的環境保險制度是題中應有之義。
3.2 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
認識到目前我國對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機制存在的問題才能更好地對其進行補足或改善。我國現有的環境糾紛主要是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的,但是,民事訴訟需要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等,這對于已經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受害者來說無疑雪上加霜,加之受害者多為普通民眾財力精力有限,所以民事訴訟的救濟途徑往往無法落實。據權威部門估算,我國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以數以千億計,而賠償數額卻少得可憐[1]。進一步考慮,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時合理的救濟,就會引發社會矛盾,非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加重危害后果。論者將從造成污染的企業或政府部門的角度和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分別探討我國現行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的缺陷,以論證構建我國環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環境污染制造者的補償動力不足。
首先,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環保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對排污者客觀上形不成壓力。在執法過程中污染賠償的責任絕大部分往往由國家和社會承擔,企業壓力不夠大,缺乏參加環境責任保險的動力。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痹摲ǖ?1條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睆奈覈F行保險法的規定來看,責任保險的責任風險最終會通過保險制度由各個投保的企業所投的保險費經保險公司以保險金的名義對受害者進行補償。這種將風險分化的方式是符合風險社會理論的。
其次,從企業的逐利本質考察,企業現在不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法律規定的缺漏,很多環境責任沒有被納入強制保險范圍之內;保險費率高,加上存在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風險問題;目前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對企業投保的積極性存在影響;除投保外,是否還存在其他責任承擔形式?那些責任較投保更嚴厲,也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與企業對自身利益的考量對比的結果,同樣是道德風險問題。所以,沒有建構出健全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對企業的利益進行科學合理的考量之前,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將會面臨巨大的道德風險而舉步維艱。
最后,從保險人的利益考量看,承前文,我國目前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以千億計,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雖然較一般的責任保險已經很高,即按行業劃分,最低的費率為2.2%,最高的為8%,但是相對于巨額的保險金來說還是杯水車薪。另外,企業投保的積極性不高,所以,保險人承保環境污染保險需要面對巨大的經濟壓力和風險。因而,在構建完善的保險機制之前,保險人的積極性必然不高。如何協調企業、保險公司、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實現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及時有效的補償,實現社會穩定和諧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而這也正是環境保險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
(2)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償實力欠缺。
面對現代化的副產品——環境污染問題,人類全體都有責任和義務,但是,對環境污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或政府部門應該為受害者提供足夠的救濟。因為就社會經濟、政治地位和雙方占有的社會資源來說,受害者往往處于劣勢。我國現有的救濟途徑主要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而這兩種途徑都是需要高額的費用支出的,受害者本已受到物質和精神上的重創,往往無力支付相應的費用而失去追償能力。另外,我國現行的環境責任保險以自愿性的保險為主,大多數企業因抱著僥幸心理沒有參加該保險,使無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賠償的現象普遍存在?;谖覈h境問題的現狀,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模式,實行政府強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制度。
4 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的若干建議。
前文中論者就我國構建環境保險機制的理論和現實基礎進行了論述,并且提出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這一部分中,論者將結合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對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提出若干建議。
在提出建議之前,首先來分析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中存在的利益沖突以便為環境保險制度設計、運行和落實提供必要的前提。承前文,我國環境保險制度的設計需要處理好三對關系: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企業、個人、部門等的利益);污染責任主體的利益與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責任主體的利益與保險人的利益。這三對利益的沖突與矛盾正是我國環境保險制度試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癥結所在,它們涉及到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等問題。其中,對于環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落實有決定意義的是污染責任主體與保險人之間利益的均衡,這主要涉及到的一點便是在任何保險制度的設計中都需要著重考慮的道德風險問題,論者將在接下來的論述中將對道德風險問題進行分析。
4.1 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
我國環境保險的性質問題正是解決環境保險制度設計中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相互矛盾的問題。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是由公共保險發展而來的,環境保險并非一般的商業保險,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具有社會性、不特定性、潛在性等特點,這決定了它不可能也不應該僅僅作為商業保險而存在。論者認為,中國的環境責任保險應該區別于一般的商業保險,而具有政策保險的性質。國家應該建立或者規定由特定的機構專司環境污染責任的判定、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保險費率的厘定等事務,其中要正確處理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干預之間的關系。誠然,環境責任保險的具體運作可以交給商業保險公司,但是由于環境保險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對其進行適當的干預是正當的?!拔覈梢越梃b其他國家的模式,實行政府強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制度。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薄岸谄渌廴鞠鄬^輕非行業,政府則給予積極引導,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議’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業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盵1]
4.2 我國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
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要根據對可保風險的劃分界定。根據“可保風險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其根本特征”的定義,我們一般將污染劃分為突發性環境污染和漸進性環境污染兩類,突發性環境污染當然具有可保風險的三個特征,無疑屬于環境保險的承保范圍。至于漸進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發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漸被發覺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質疑。但是,論者認為,雖然漸進性環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漸被發現的,但是其危害一旦發生也和突發性污染一樣具有不可逆性,所以應該被納入承保范圍。
4.3 我國環境保險中的道德風險規避問題。
在環境保險中,道德風險可以說是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導致的必然結果,這是企業的逐利本質所決定的。有學者認為,“最理想的道德危險控制模型是給予被保險人的生態環境危害行為以與其未獲得保險時相當的激勵和威懾。但這種最理想的狀態是很難達到的,只能通過必要的制度設計以盡可能趨近這一目標。從理論上分析,大致有兩條途徑:其一,運用保險費率制度有效地激勵被保險人的行為;其二,使被保險人部分地暴露于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保留責任制度的一定威懾力?!盵8]因而,我們在環境保險制度設計過程中對道德風險的估算和預測,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規避道德風險的保險費率自然成為重頭戲。另外,根據風險社會理論,讓環境污染責任主體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倫理和社會責任,認識到自己可能會給社會及他人帶來的深重災難最終會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們具有環境危機感和社會責任感,以主動承擔起繳納環境保險的義務。
5 結論。
論者從環境污染責任者的社會和倫理責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國建構環境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并就其現實基礎加以闡述,目的在于喚起社會整體對于環境風險的充分認識,環境保險制度只是一個補償機制,最根本的是要預防環境污染的慘劇頻繁發生,因為,人類共同生活在一個地球上,對地球每一處的環境災難,全人類的每一個人最終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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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4
[關鍵詞] 綠色保險 企業責任 行政手段 法制建設
1 前言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當今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制度,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簡單地說,就是企業繳納保費,污染事故損失由保險公司埋單。利用保險工具防范處置環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發揮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環境風險管理,使污染受害者及時獲得經濟補償。實施這項制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依靠市場手段的長效環保機制,是探索中國環保新道路的有益嘗試。
當前,我國仍然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環境隱患多,一些漸發、突發和意外的環境污染事故頻率越來越高。有關調查顯示,在我國7555個被調查的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2006年11月,中石化吉林分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含苯廢水直排松花江,直接危害沿岸群眾飲用水安全,擾亂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嚴重侵犯公民的環境權益。松花江污染事件直接引發了一批環境經濟學家上書環保部門,建議我國引入國外已經成熟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即“綠色保險”制度,讓企業就可能發生的環境事故風險在保險公司投保,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
環境污染責任險可以使被保險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把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可以避免巨額賠償的風險,同時,環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夠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濟?!熬G色保險”能有效扭轉企業污染、政府埋單的被動局面,降低社會成本。以往我國的環境污染糾紛、訴訟案件日益增多,致害方與受害方之間就賠償問題長時間耗戰,有時為了解決污染責任事故糾紛,個人、集體、政府均會長期卷入其中,導致社會成本猛增。
2 推行綠色保險的積極意義
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對于易發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業來說,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無疑有利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為一旦出現重大污染事故,從支付賠償到經濟重罰等都有可能使企業傾家蕩產,甚至被當地政府責令關閉。而企業如果參加了綠色保險,不僅理賠有了保障,能夠填補污染損害由誰埋單的空缺,而且有利于企業的長足發展;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推行綠色保險,是探索中國特色環保新道路的一次嘗試。中國的環境保護走過了36年的歷程,逐步探索出了符合國情、獨具特色的環境保護新道路。這條道路強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必須緊密結合起來,必須從社會再生產的全過程解決環境問題,必須將環境保護滲透到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的全過程。制定環境經濟政策是環境保護滲透社會再生產全過程的重要手段。環境責任保險是國家實施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保護進入社會再生產全過程的必要切入點,是環境保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體現環保工作“以人為本”的有力舉措,是探索環保新道路的嶄新領域,也是降低環境風險、應對重大污染事故的有效監管機制。
推行綠色保險,是對“污染者負擔”原則的重大調整。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國家提出“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明確提出排污企業必須承擔治理污染的法律責任;20世紀90年代開始,又提出了“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企業可以通過付費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治理污染,以此來履行法律責任。在此之后,又提出了“誰損害,誰賠償”的原則,以保護社會群體的環境權益?,F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企業規模越來越大,加之我國已進入了污染事故高發期,工業污染風險更加廣泛,環境損害的后果更加巨大。一旦發生重大環境事件,企業自身無能為力,無力擔負,即使企業破產,拍賣其所有財產,也無法賠償受害者。
推行綠色保險,能使受害者及時獲得賠償。過去普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老百姓的經濟損失一般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污染事故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沒有得到依法追究,影響了政府和環保部門的形象。環境責任保險是通過市場機制,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及時賠付污染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及人身傷害,能減輕政府負擔,分散企業的環境風險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推行綠色保險,能提高企業防范環境風險的能力,也發動了群眾廣泛參與,維護了群眾的環境權益,是一項利國、利民、利環保、利發展的好政策、好機制。
3 完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措施建議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一項新的保險品種,也是一項新的環境經濟政策。目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還處于起步階段,在實施過程中,因為牽涉利益格局的調整和缺乏完善的制度支撐等原因,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十分緩慢。作為一種新事物,在其成長的過程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和問題,關鍵是發現問題,提出對策,及時解決,使這一制度日趨完善。
一是要轉變觀念,以科學發展觀指導綠色保險發展。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僅要創新環境管理理念,而且要切實轉變管理職能,將公共事務管理的權限和責任從政府中適度地分離出來,將環境監管的部門和責任從各級環保部門手中適度地分離出來,推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環保工作。各級規劃部門要與經濟綜合部門、金融部門、工業協會和群眾團體合作,按照“自愿、信任、理解、寬容和溝通”的原則,建立友好的合作伙伴關系,努力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盡快建立一個多元主體共治的格局。
二是要加強管理,確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各級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應充分認識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性,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下,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認真履行職責,推動本地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落實。
三是要制定相關財稅政策,規范和壯大保險市場。各級政府應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來抓。在稅務方面,減免開辦此項業務稅款;在財政方面,設立此項公共性保險基金等,以提高保險公司開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四是要加強對重點企業的指導,增強企業負責人的環境風險意識?!熬G色保險”意在防患于未然,讓企業負責人頭腦中多繃一根安全生產的“弦”。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是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五是將持續性環境污染納入保險。我國目前只把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這是因為突發性環境風險一旦發生,受害人容易發現,損害容易認定。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應當先行發展對于突發性環境風險的保險。但在實踐中,因污染造成的民事賠償不僅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還有漸近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積到一定程度,同樣會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且后者出現的頻率和損失額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對持續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給予保險也是客觀要求。
六是對于不同污染企業實行差別費率。有專家建議,針對我國目前的情況,對重點污染區域、一般污染區域、輕度污染區域的排污企業實行差別費率,并且對每個區域內排污企業的排污程度不同實行可浮動的保險費率,這樣不僅可以照顧到不同污染區域不同污染程度企業的公平,同時還有利于企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行低碳生產,削減污染物排放,有效防范事故風險,將污染事故降到最低。
七是要確定“綠色保險”的法律地位。作為一種剛剛起步的新生事物,“綠色保險”必須有法律“撐腰”。目前主要制約因素是此項保險的推出缺乏法律保障。對企業是否參保沒有制度約束,對侵權主體缺乏有效的責任追究制度。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強制險就難以推出。由于目前的《保險法》中沒有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條款。因此,必須先健全相關法律。在制定或修改其他法律法規時要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內容,推動地方立法。建議立法部門、保險部門、環保部門、司法部門共同研究,在地方法規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待條件成熟后,出臺專門法規,以確保“綠色保險”的法律地位。
八是要推行強制投保。對嚴重危害環境的企業,實行強制投保方式。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是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公平的一種新險種,因為它的投保對象大都是環境風險高、污染隱患大,同時又是實力雄厚的大公司和大企業。如果不強制投保,這樣的企業往往會以資金充足、能夠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絕參保,這在無形中導致企業環境風險由社會承擔,由政府埋單。
九是建立環境污染專項風險基金。由財政、排污企業、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每年投入并積累,用于支付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超賠部分以及墊付應急處理費用等。
十是政府推動,加快“綠色保險”立法,健全制度。國家應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保企業保費財政補貼制度,以及對承保公司的稅收優惠機制;將給予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與企業環境污染保險事故發生情況掛鉤,減輕企業負擔,提高保險雙方積極性,提高制度實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三方各司其職,全力推進綠色保險。環保部門要加強對重點污染企業、項目的環境監管,積極引導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動建立風險評估和損失評定專業機構,探索建立保險和環境安全的良性互動機制;要嚴格執法,督促企業認真履行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等職責,促進企業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開展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和工藝設施的調查,充分評估其環境風險和影響,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損失核算標準和相應核算指南。保險公司應加大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投入,切實抓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全過程的各項工作,保證賠付過程信息暢通。保險公司開發環境責任險產品,合理確定責任范圍,建立科學完善的費率體系,分類厘定費率。事故發生后及時介入,確保賠款及時支付給事故受害者。平時要指導投保企業開展環境事故預防管理。承保前,應對投保企業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根據企業市場性質、規模、管理水平及風險等級等要素合理厘定費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動定期對投保企業環境事故預防工作進行檢查,及時指出問題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投保企業加強事故預防能力建設。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公司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制定行業規范,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投保企業的污染事故預防能力的審查,督促其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引導保險公司加快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提供可靠的風險保障,為投保企業提供優質便捷的保險服務。相關企業應加強環境風險管理,主動如實報告有關信息,積極主動地利用保險機制,抵御污染事故帶來的經營風險,承擔起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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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5
【關鍵詞】:環境稅 法律制度 完善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809(2010)05-0292-01
當今世界,隨著工業化步伐的加快,各種各樣的環境問題層出不窮,環境污染已危及到人類的生活。我國相關部門必須加強環境方面的建設。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稅稅種。盡管車輛購置稅、燃油稅、消費稅、資源稅、關稅、出口退稅等現行稅種考慮或部分考慮了環境保護,但調節力度相對較小,缺乏完善的環境稅法律制度。因此,立法部門應當完善環境稅法律制度,從而更好地保護我們的環境。
一、環境稅內涵的界定
盡管各個學者對環境稅有不同的定義,但總體上看來,關于環境稅的內涵有三種理解,其中包括狹義的環境稅,廣義的環境稅和泛義的環境稅。
狹義的環境稅僅指環境污染稅,即國家為了限制環境污染的范圍、程度,在污染物向自然環境排放的最后階段對其征收的特別稅種。環境污染稅又可以包括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固體廢棄物稅等。廣義的環境稅除了包含狹義的環境稅之外,還包括自然資源稅和生態保護稅。
泛義的環境稅是指不僅僅包括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置的各種刺激型稅種,也包括了為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而開征的收入型稅種,同時還包括調節納稅人環境保護行為而征收的一系列稅收,無論作者使用“環境稅”一詞,還是“生態稅”一詞,其含義也仍然如此。
筆者比較贊同泛義說,因為狹義說和廣義說都不能很好的體現環境稅的目的,環境稅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護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且狹義說和廣義說的范圍都相對較小,有很多能體現環境稅目的稅種都沒有包括進去。要想環境稅的內涵更準確,筆者認為應采納泛義的環境稅內涵。
二、完善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外部性問題的解決方法
談環境稅必然要涉及到“外部性”理論,它的含義是,人們的一些經濟活動的成本不能反映到物品的價格當中,但卻利用了社會公共的成本。環境資源是公共物品,人們在使用的時候就會濫用這種資源,因為利用環境資源的成本沒有表現在物品的價格中,環境污染問題是典型的“負外部性”活動,會對社會產生不良的影響,而市場經濟卻不能很好的解決類似的問題,當市場調節失靈的話,政府就得把外部性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中去,征收環境稅就是其中一種比較好的方式,但目前我國沒有完善的環境稅收法律制度,因此我國必須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從而更有效的保護環境。
2、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解決方法
環境問題的出現其中有市場的原因,也有政府的原因。市場在調節環境問題時會出現失靈的現象,此時政府就會出來干預,相應地,當政府干預失敗時,市場則會出來調節環境問題,但筆者認為完善環境稅法律制度是解決環境問題一個比較有效的手段,環境稅法律制度則既能解決市場調節失敗,又能解決政府干預失敗。一方面,征收環境稅可以使外部性成本內部化,促使企業改進生產技術降低污染成本,另外政府通過環境稅收??顚S玫街卫憝h境污染和保護生態建設中去,從而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另一方面,環境稅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必須依法進行,政府通過環境稅法律制度來規制環境問題,反過來,環境稅法律制度也約束了政府的行為,避免政府部門的為所欲為,從而解決政府失靈問題。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建議
筆者在第一部分談到環境稅的概念,認為環境稅定義應當采納泛義說,環境稅應該包括資源稅?,F行資源稅的法律制度還很不完善,不能很好地保護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完善資源稅的法律制度還是意義重大的。
首先,應當確定資源稅的立法理念,資源稅的征稅目的是為了保護自然資源的開發,保證人們不要隨意的浪費自然資源,形成一個保護自然資源的意識。政府通過征稅來調節自然資源的供給和需求,達到自然資源在市場上合理配置的目的。
其次,擴大征收范圍。資源的形態多種多樣,目前,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只針對幾種資源征稅。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七大類。根據我國的國情,應當將水資源、森林資源和草場資源納入征稅范圍,來解決我國目前很嚴重的缺水問題和森林、草場資源的生態破壞問題。等時機成熟時,再將其他的資源納入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再次,確定稅率。對所有的應稅資源應提高稅率,并適當拉大稅檔之間的級距,也就是考慮資源在開發過程中對環境影響的不同程度實行差別稅率。通過提高稅負和運用差別稅率強化國家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防止資源的亂采濫用。
最后,完善計稅依據。筆者比較贊同從價計征,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經常變動,從價計征可隨價格的變動改變資源稅的數額,使政府能分享企業的利潤或分擔企業的損失,如此資源的所有權能得到更公平的實現。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完善環境稅法律制度非常有必要,環境稅既能解決市場失靈又能解決政府失靈的問題。我國環境惡化日益嚴重,我們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吸取這些國家的教訓,完善環境法律制度。只要不斷去完善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科學發展觀就能更好地踐行,才能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和改善我們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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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6
【關鍵詞】新農村 河北省 環境污染 綜合治理
一、河北省新農村建設進程中的環境污染現狀
(一)工業污染源從城市轉向農村
隨著現代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城市人口規模的擴大,加上產業梯級轉移和農村生產力分布調整的加劇,越來越多的工業園區在農村地區悄然興起,造成城鎮工業廢水、生活垃圾向農村地區轉移,農村環境污染嚴重。而其中的工業企業廢水、廢氣、廢渣等“三廢”超標排放是導致農村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不得當
農民的環保意識相對比較薄弱,農村環?;A實施相對滯后,大多數農村沒有地下污水處理站和垃圾處理站。村民們將自家的生活垃圾直接傾倒在田間水渠,污染生態環境的同時,生活污水中含有的重金屬和難以降解的有毒物質隨著滲透土壤中,如果到達地下水系統,將會引起地下水的污染。河北省農村地下水污染情況比較嚴重,根據《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顯示,華北平原局部地區地下水存在重金屬超標現象,主要污染成分為貢、鎘、鉻、鉛等,污染來自海河流域污染地表水入滲補給,嚴重威脅河北省地下水飲用水源安全。
(三)農業面源污染嚴重
根據2012年河北省環境公告顯示:2012年全省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134.9萬噸,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為42.3萬噸,農業源排放量為91.8萬噸??梢姾颖笔∞r業面源污染嚴重,已經逐漸超過工業點源污染和城鎮生活污染。而近幾年,由于農民缺乏相關的環保意識,盲目提高農產品產量,使得農藥、化肥、地膜的施用量呈上升趨勢。據《2012年河北省環境狀況公告》數據顯示,2012年河北省糧食播種面積為6302.37千公頃,其中農用化肥施用量為329.33萬噸,農藥使用量為8.48萬噸,農用塑料薄膜使用量為12.69萬噸,其中地膜使用量68248噸,地膜覆蓋面積達1159.06千公頃。與2011年相比全省農藥、化肥、地膜使用量呈上升趨勢。
二、國內外環境污染治理典型案例及啟示
(一)德國的環境污染治理實踐
德國注重保護生態農業發展。德國政府高度重視對農場生態環境的保護,規定禁止使用化學農藥,采用與自然控制力相協調的病蟲害防治措施;禁止使用化學肥料,采用農家肥料,種植豆科植物,實施秸稈還田措施;采用合理多樣的輪作和間作制度。政策上,實施環境保護補貼,使得生產對環境的影響向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向發展。
給我們的啟示:一是推進農村環境局域化管理??梢詮霓r村的整體規劃入手,以村為單位,結合村子自身的農業及景觀特點,制定具有特色的環境保護局域規劃。二是發展生態農業。例如可利用“秸稈還田”等措施,對土地施天然肥料而減少化肥的實施,這樣一方面可以促進土壤有機物及氮、磷、鉀等含量的增加,提高土壤水分的保蓄能力,還能防治燃燒秸稈所導致的大氣污染。
(二)美國的環境污染治理實踐
美國農村擁有一整套完整的垃圾處理回收產業鏈。在美國的鄉村,生活垃圾都是由規模不大的、專門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家庭公司來承擔,這些公司在當地“比比皆是”,家庭公司的員工也是農民,他們開著垃圾車去各家各戶收取垃圾,并取得一定費用。這樣美國農村生活垃圾就得到了很好的處理,經過收集、回收、處理、加工、銷售等一系列商業化的運行模式,形成一個垃圾回收的產業鏈。
給我們的啟示:一是農村環境污染治理,需要村民提高自主意識。政府的法律制度是約束外因,提高農民自身的環保意識是內因,內因外因相結合才是實施環境污染綜合治理的有效途徑。二是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過于分散,沒有一部農村環境保護的專門法,造成農村特有的一些環境污染,沒有明確的監管和治理措施,因而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
三、河北省農村發展的環境污染治理建議
通過借鑒國內外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經驗,提出適合河北省新農村建設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建議:
(1)積極完善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深入開展村鎮污水處理和城鄉一體垃圾處理試點工作。多增加一些環保服務站,垃圾處理回收站,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爭取做到每個村落都能夠設一個能夠解決自身污水垃圾的處理系統,村中建立更多的符合衛生條件的廁所,并定期有專人負責清理回收。各級政府要動員村民捐助農村環保設施,為農村環境治理爭取到更多的資金。
(2)發展生態環保農業。在農業生產上,要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膜等化學物質,實行有機肥和無機肥相結合,通過采用生物防治病蟲害方法進而大量使用農家肥、種植綠肥等方法,提高農作物的產量;采用合理多樣的輪作和間作制度,提高土壤肥力,保護生態環境;合理采用“秸稈還田”措施,增加土壤中的有機物質,防治大氣污染。
只有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農業生態經濟,才能將“環境污染治理”落到實處,而非停留在口頭上,真正為村民謀取利益,從根本上調動村民積極性,從而促進河北省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