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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辯論范文1
一、刑事簡易程序的開展模式
在新刑訴法實施前,中國司法實踐中有三種審判程序,即適用輕微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以及適用于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從新刑訴法第208條、209條就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規定來看,理論上講,目前實踐中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告人認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大部分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基于犯罪嫌疑人對適用簡易程序后果的認知水平以及庭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有效率考量,新刑訴法實施后,應當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告人認罪案件的“普通程序”適用不同模式的簡易程序。因控辯關系是訴訟制度和程序設計的核心,所以上述兩類案件簡易程序模式是否相同主要取決于控辯交流和對抗的內容與形式。
二、控辯交流模式的選擇
(一)控辯交流維度和深度的把握
現行輕微刑事案件中的控辯交流僅限于對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和犯罪嫌疑人對指控事實是否有異議的確認,即使有辯護律師的案件,鑒于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晰,辯護律師庭審前除了會見和閱卷外,并無與控方交流其他內容的意愿性。新刑訴法實施后,現行輕微刑事案件的控辯交流范圍和力度都要有所加大。首先,控方依法不僅應當確認犯罪嫌疑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而且要確認犯罪嫌疑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原因在于,根據新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前提性條件,那么控方對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就必須向犯罪嫌疑人確認。而在新刑訴法實施前,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向犯罪嫌疑人確認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不是檢察機關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性和前提性要求。實踐中,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認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無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檢察機關就可以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當然,有些檢察機關為了確保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成功率,在檢察機關提訊中會向犯罪嫌疑人確認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但這并非其義務。其次,新刑訴法實施后,控方告知的內容有所拓寬,控方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適用簡易程序的有關法律規定。原因在于,既然要確認犯罪嫌疑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是否有異議,就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否則就不能確定該確認結果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這將決定新刑訴法對犯罪嫌疑人程序選擇權的立法設置是否能夠得到司法實踐的保障。
現行“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盡管犯罪嫌疑人也對犯罪事實無異議,但鑒于其可能被判處的刑期在三年以上,為了獲取相對從輕或減輕的量刑,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辯護律師會對犯罪事實的細節、犯罪情節及法律適用比較重視,因而會在庭審前積極提交有關證據線索、辯護意見等。新刑訴法實施后,該類案件即便歸類為簡易程序案件,其控辯交流維度和深度亦應當有別于輕微刑事案件,原因在于:一是該類案件可能被判處的刑期相對長,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謹慎度有所提高;二是該類案件即使適用簡易程序,其在法院的審結期限也有別于輕微刑事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想利用簡易程序審判以盡量減少刑期內在看守所羈押時間的期待并不一定能夠順利實現;三是該類案件證據數量、類型或者事實情節可能較多,簡易程序所省略的庭審流程,可能影響犯罪嫌疑人對事實疑點的交鋒機會,如果在庭審前不對其適用簡易程序與否進行詳盡的權利、義務告知,可能影響控方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成功率,庭審中犯罪嫌疑人極有可能中途否定適用簡易程序,從而影響司法成本。
因此,為了提高控方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成功率,減少庭審中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概率,節約司法資源,控方必須根據適用簡易程序的模式選擇不同,制定不同的控辯交流內容。對現行“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其告知范圍和內容除了上述輕微刑事案件的告知內容外,還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序的庭審流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庭審流程規定以及兩種程序對其庭審權利的影響進行告知。如果犯罪嫌疑人無辯護人,控方甚至應當將案件的證據形式和證明內容進行提前告知。同時,對“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控方應當嘗試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意見的環節將案件定性等問題進行交換意見,以確認犯罪嫌疑人對部分定罪證據是否有質證的意愿,以決定控方是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二)控辯交流形式的設置
控辯交流的范圍和深度不同,將直接決定輕微刑事案件和“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控辯交流的形式。
輕微刑事案件和“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在控辯交流形式上可能存在根本性差異的點在于庭前會議程序。新刑訴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了庭前會議程序,但并未對庭前會議的適用范圍、效力、參加主體等問題進行細化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在新刑訴法具體實施過程中必須予以詳細規定。
目前,基于輕微刑事案件證據相對少而簡單以及庭前會議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性考量,理論界的傾向性觀點是庭前會議不適用于輕微刑事案件。但庭前會議是否適用于“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現存在一定爭議。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庭前會議是為了法庭審理能夠集中精力對爭議證據進行重點調查、質證以提高庭審效率,“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中的爭議證據少,即使不舉行庭前會議庭審效率也不會受影響,適用庭前會議是“畫蛇添足”,提高了司法成本,有違立法本意;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根據法條規定,庭前會議是審判人員就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和聽取意見,鑒于“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可能被判處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且是合議庭審判制,為了法庭審理準確、有效、快速進行,審判人員可以決定是否適用庭前會議。從簡易程序兼顧司法公正與效率的角度考慮,“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是否適用庭前會議,要根據個案情況由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在綜合評定商議后決定。由此,在庭前會議是否適用于“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尚無定論的前提下,兩種簡易程序實踐模式的控辯交流形式可能存在較大差異。
退一步講,即使“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不是必須適用庭前會議或者不適用庭前會議,其控辯交流形式依然要有別于輕微刑事案件。從上述已論證的 “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要告知的范圍和內容來看,超出輕微刑事案件告知范圍的庭審流程告知、證據內容告知以及定性意見交流,必須以特定平等交流形式進行。此形式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有無辯護人來確定,又要根據交流內容的不同而調整。如果“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無辯護人,控方對證據形式、內容和定性意見的交流可能是以訊問筆錄的形式進行,而在有辯護人的情況下,基于辯護人對刑事法律知識諳熟的事實,控方可以省略對證據形式和證明內容的告知,可能只需以約談辯護人簽署制式文件的方式確認,以減少交流的時間成本。
三、控辯對抗模式的構造
新刑訴法關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有關規定,使得輕微刑事案件中的控辯對抗相較于以前更加合理、完備,而部分“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后其控辯對抗形式相對簡化。
(一)輕微刑事案件控辯對抗形式的完善
新刑訴法實施前,對輕微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普遍不出庭公訴,簡易程序的庭審并不具備控辯對抗的構造。對于被告人是否構成指控犯罪,法庭并不進行調查和辯論,而是尊重控辯雙方已有的合意,直接作出有罪判斷;對被告人的量刑,法庭無法聽取公訴方完整的指控意見,通常也難以獲得辯護人意見,而被告人鑒于法律知識所限也無法提出有意義的辯護意見,法庭只有單獨依據案卷材料做出量刑裁決,因此,整個庭審的控方角色是由中立方擔任裁斷任務的審判員完成,其控辯對抗構建并未形成。
新刑訴法實施后,雖然輕微刑事案件依然是簡易程序審理,但檢察機關必須派員出庭,而且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從而使得控辯對抗形式發生了本質性變化。首先,檢察機關派員出庭使得控辯對抗形式成立;其次,賦予辯方與控方的辯論權,使得控辯對抗有了程序上的保障;再次,控方角色從擔任裁斷任務的審判員身上剝離后,才可能激發審判員為查清案件有關情節引導控辯雙方進行對抗,同時辯方也無因擔心得罪審判員而不敢辯護的顧慮,從根本上消除了控辯對抗的心理障礙。
為迎接新刑訴法的實施,部分檢察機關已經開始實踐簡易程序派員出庭,其主要的庭審模式是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舉行形式上的法庭調查不做法庭辯論,側重量刑方面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但量刑方面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過于簡單,缺乏統一規范性。主要問題在于:一是重定罪輕量刑的控方一般只強調法定量刑情節和退贓情節的舉證,未全面、深入考慮是否初犯、偶犯等其他酌定量刑情節,或者是忽略了對被告人有利情節的重視,而律師辯護率低的被告方更無法提出全面的量刑證據和辯護觀點;二是量刑辯論缺乏針對性,控方在量刑辯論中一般只發表量刑時應予以適用的法律條款,或者是提出原則性意見,不提具體的刑種和幅度,基于此辯論基點,辯方便不可能提出更為具體的辯護意見,那么對于三年以下的輕微刑事案件,其量刑辯論的作用和意義則大大降低。因此,新刑訴法實施后,對輕微刑事案件的量刑調查和辯論應當制定相應的規范,以確保簡易程序公訴方出庭價值的實現,否則其控辯對抗模式的構建僅是提高了司法成本,并無益于被告人權益的保障和公平、公正的實現。對此,公訴方在量刑時,要說明相對具體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直接給出情節和結論;應當在法定量刑情節之外,全面、細致的出示有關酌定量刑情節;量刑建議的范圍也應相對具體,例如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簡易案件,量刑建議范圍一年過于寬泛,建議可以縮短至半年以內。審判員在庭審中也應當引導辯方積極進行量刑辯論,在判決書中應當明確對控辯雙方量刑意見的采納與否。
(二)部分“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后其控辯對抗形式的簡化
在新刑訴法實施前,“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庭審中的控辯對抗在形式上是相對完備的。新刑訴法實施后,如果部分“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其控辯對抗形式將被簡化,庭審流程的簡化雖然不會影響控辯對抗形式的存在,但會對控方其他方面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一是加重了控方審查起訴中的告知與交流任務,否則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成功率將可能大大降低;二是控方要提前做好被告人當庭申請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對預案,如當被告人對犯罪事實有意見或異議時,及時以當庭訊問或者是證據體系闡釋的方式使得被告人明白其對犯罪事實異議不影響對犯罪行為是否成立及犯罪性質的認定,確保簡易程序的繼續適用,否則將可能使得部分案件簡易轉普通,走兩次起訴流程,加大辦案壓力;三是此類案件被告人的上訴率可能上升,原因在于當法院判決與被告人的預期存在差異時,被告人可能會將原因歸結于法庭審判流程的簡化,從而期待二審的改判。
刑事案件辯論范文2
為保證執法統一,筆者認為對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能否反訴問題應統一認識和做法。筆者傾向于允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提起反訴,法院應當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訴、反訴一并審理和裁判。
盡管目前法學界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存廢問題分歧很大,但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仍保留1979年刑事訴訟法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足以說明附帶民事訴訟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程序性價值也是經過司法檢驗的。
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就原告之本訴提出反訴本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法律規定的應有之意。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性價值、審理程序也同樣適用于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反訴請求。
例如,在故意傷害案中,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系互毆,雙方均受傷,各花費一定的醫藥費等費用,同樣遭受了經濟損失。如果只允許刑事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而不允許刑事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從法律上、社會情理上對刑事被告人均是不公平的。我們不能僅僅因為他是刑事被告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忽視其合法權益,這與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是相違背的。如果告知其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向民庭另行起訴,又違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反訴制度規定的立法宗旨。民事訴訟法規定反訴制度目的在于節約訴訟成本、方便訴訟,如果在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同時,卻不遵守其中的某些具體規定,于法于理皆無據。一并審理,一則節約訴訟資源,二則使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再遭受不必要的訟累。由審理刑事案件的合議庭依據案件事實、證據(醫藥費等費用單據、誤工證明等證據)、雙方的過錯、法律規定、附帶民事雙方各自的訴訟請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對本訴、反訴一同作出裁判。
關于反訴的程序設計,筆者認為,如果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依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反訴人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反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是在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宣告之前,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反訴也宜和本訴相同,有利于同時解決判決后的執行問題;
二審期間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提出反訴的,審理此案的合議庭可以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其另行起訴。
刑事案件辯論范文3
關鍵詞: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簡化審 審判模式
“刑事審判簡易程序”(簡稱“簡易程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層法院審理特定的輕微刑事案件所適用的較之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訴訟程序。其適用范圍是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規定的適用范圍太窄等原因,而導致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相對較少,難以真正發揮簡易程序高效、速決的優勢?!捌胀ǔ绦虮桓嫒苏J罪案件簡化審”(簡稱 “普通程序簡化審”)是當前公訴與審判改革理論與實踐的熱點課題,許多法院和檢察院在 “兩高”的思路引導下,互相配合進行了一定數量的示范庭審,效果 良好。但各地在探索中都是按照各 自對改革思路的不同理解與認識進行的,這就造成了不僅法院系統與檢察院系統認識不一致,而且即使法院系統內部、檢察院系統內部的認識也不統一,實踐操作的規范化更加無從談起。
兩種以提高審判效率為目標的庭審程序,卻遭遇司法實踐的壁壘。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刑事審判簡易程序就成為當務之急。而值此刑事訴訟法修改之際 ,將普通程序簡化審與簡易程序合二為一,構建 “新的簡易程序”,方能真正有效地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將我國的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繼續推向深入。
一、 普通程序簡化審與簡易程序合并。既能解決兩種程序的適用困難。保證了“簡化審”的法定化 。又能保證清晰、統一的刑事訴訟程序框架
刑事案件辯論范文4
【關鍵詞】法律高職院校 刑法課 一體化
【中圖分類號】 G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4)02C-0050-04
基于刑法地位特殊、應用廣泛等因素,高職刑法課易突出應用性、實用性,但是,受高職教育政策、社會認可度、法律高職學生的就業前景、高職學生自身素質以及刑法課自身特性等因素影響,高職刑法課的吸引力仍顯不足。高職刑法課必須以學生為本、面向刑事司法,從提高師資水平、優化教學內容、普及實踐教學、推行多元考核等方面著手,開展一體化建設,增強課程吸引力,提升法律高職學生就業競爭力,實現法律高職人才培養目標。
一、提升師資水平
作為課程的建設者和實施者,教師的師德風貌、理論知識、實務經驗等直接決定課程的質量,進而影響學生的學習和發展。這同樣適用于法律高職教育。但是,培養具備法律職業能力和法律職業素質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高職教育的目標定位,基礎比較薄弱、綜合素質不高的高職學生,對師資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加強課程師資一體化建設,提升高職刑法課師資水平,才能滿足社會和學生需求,才能增強課程吸引力。
(一)師德、素質一體化
刑法關乎人的生死存亡,對刑法課教師的師德和素質要求更高。刑法課教師應加強學風建設,提高師德修養。通過思想道德教育、制度約束、實踐力行等,提高職業道德修養。刑法教師應始終胸懷正義、充滿愛心、嚴謹正直、誠實守信、滿懷激情、循循善誘、甘于寂寞、樂于奉獻、愛崗敬業。擁有這些,可以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和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做言傳身教的榜樣和教書育人的楷模,從而以人格魅力感召學生,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包括誠信品質、紀律性、敬業精神、責任感等,進而增強刑法課吸引力。除了加強師德修養,還要提高教師業務素質。一方面,豐富理論知識,提高專業水準;另一方面,積極參與實踐,豐富實務經驗。
(二)理論、實務一體化
“雙師型”教師是高職院校師資的特色。對于個人而言,“雙師型”教師既是理論與實務一體化的體現,也是一體化的目標。“雙師型”教師的評價指標體系可以從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兩個方面來確定。理論水平包括學歷、專業知識、教學科研能力等,實踐能力包括社會服務能力、實務部門工作經驗等。對于前者,必須不斷學習,更新知識,吸取新的營養。刑法課教師可通過自學、定期讀書討論、學歷教育、專業知識培訓、教學科研活動等途徑豐富理論知識,尤其是建構教師合理的刑法學專業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教師專業水準,從而使教師以淵博的知識影響學生,增強刑法課吸引力。對于后者,刑法課教師必須積極參與司法實踐。為此,一方面,應定期安排專職教師到基層法律實踐部門尤其是基層司法機關鍛煉,豐富刑法課教師的實務經驗。雖然目前高職法律院校部分刑法課教師具有律師從業經歷和經驗,但是在律師事務所的實踐經驗并不全面,并且部分專職教師未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或未實際執業。另一方面,應外聘兼職教師,即從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事務所等法律實踐部門聘請一些既有豐富實踐經驗又有一定理論知識的專家來擔任兼職教師,讓他們給學生傳授實踐技能。無論是請進來,還是走出去,都不能只停留于形式,要有實質性內容并形成穩固、長效的機制。教學實踐證明,刑法課教師自己辦理的案件對學生更具吸引力。
(三)個人、團隊一體化
在高職院校甚至普通高校,刑法課教學都是由一名教師進行。這種傳統的教學存在諸多缺陷,與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廣泛性不匹配,與老師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差異性不匹配,與學生學習的開放性、拓展性不匹配。傳統教學的弊端,促使我們提倡合作教學,加強教學團隊建設,以滿足學生的需求。通過校外兼職教師與校內專職教師、年長教師與年輕教師、非刑法專業教師與刑法教師的合作教學等,進而形成一支發展目標明確、業務水平較高、研究方向穩定、學術風氣濃厚、教學經驗豐富、團結協作良好、梯隊結構合理的教學團隊。通過合作教學,向學生展示老師在理論把握、實務經驗、思維模式、思考方法方面存在不同,可極大激發學生的參與積極性,師生共同思考、分析、討論、交流,增強刑法課的吸引力。
二、優化教學內容
(一)與行業部門合作確定內容
與法律高職息息相關的行業部門主要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含監獄勞教機關)和律師事務所等,法律高職就業崗位主要是公安派出所民警、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律師助理、司法警察、書記員等。法律實務部門面臨的是一個又一個具體的刑事案件,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的知識是綜合的而不是單一的,不但需要實體刑法,還需要程序刑法;不僅需要刑法,也需要證據法、法律文書等。法律實務部門要求高職刑法課對刑事司法起到指引、推進作用,關鍵是培養學生對刑事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適用能力,以及對刑事案件事實的抽象和歸納能力。法律實務部門的從業人員需具備職業道德、刑事法律知識、法律思維、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可見,法律實務部門對刑法課的要求是職業性的、應用性的、實用性的,而且綜合要求比較高。這就對法律高職課程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不能簡單地機械地理解“必需、夠用”。因此,法律高職院校應與法律行業實務部門一道,根據職業崗位(群)的任職要求,共同確定課程內容。唯有如此,才能保證我們的“產品”是“適銷對路的產品”。在與行業部門合作確定課程內容時,注重發揮外聘兼職教師的作用。
(二)刑法課內容的分與合
1.刑法課的“分”。刑法課的“分”隨處可見,將實體刑法與程序刑法分開,將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分開,將事實與證據分開,將定罪與量刑分開等。刑法課經常進行案例分析,但無論是課堂教學還是期末考試,所給定的案例基本是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同學們無需利用證據證實,人為地將證據與事實割裂開來。課堂如此,一般的考試如此,從事司法實務工作必須參加和通過的資格考試――司法資格考試何嘗不是如此。司法考試對刑事案例的考察,也是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即將證據與事實分開、將實體法與程序法分開分析刑事案例。刑法課的分適應了學生循序漸進的認知規律,符合教育規律,但無法滿足刑事司法的需要。
2.刑法課的“合”。刑法課的分的目的或者說分到一定程度,就應該是“合”,這不僅符合教育規律,而且最重要的是能滿足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司法實踐的需要。刑事司法本身就是合。面向刑事司法的刑法,即司法刑法應將刑事司法過程包括成案機制和定案機制納入刑法學的視域。認識到這一點,刑法課應自覺的運用“合”,既包括刑法之中的合,也包括刑法之外的合。刑法之中的合,簡單來說,就是定罪與量刑的結合,因為刑事司法無外乎定罪與量刑。通過個案的定罪量刑,可以把全部刑法知識串聯起來。具體來說,對已經查證屬實的案件事實進行分析研究,確定對有罪或無罪有重要影響的事實。對定罪有重要影響的事實主要有:法益、行為、結果、時間、地點、目的、動機、年齡、身份等;無罪的結論及理由:正當化事由、不具備個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刑法13條的“但書”等;有罪的結論及其處理。列出個案所有涉及的罪名,對疑似的犯罪構成進行分析;將案件事實與疑似罪名的犯罪構成進行比對,符合則確定構成該罪,不符合則不構成該罪;對確定的罪名進行量刑,量刑時首先考慮法定量刑幅度,其次考慮各種量刑情節,包括:法定量刑情節,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自首、立功、累犯、數罪并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如被害人過錯、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等,最后確定宣告刑。刑法之外的合,就是發現刑事案件,偵破刑事案件,收集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審判乃至行刑。最后,將刑法之中的“合”和刑法之外的“合”結合起來。例如,從證據材料中捕捉細節,進行概括和歸納,形成構成要件事實或者量刑事實,并書寫各種法律文書,包括意見書、書、判決書和辯護詞等。這樣,通過一個案件,把刑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法律文書等多門課程內容都調動起來了,即刑法課將刑法理論和實踐方面的教學放置于整個刑事訴訟案件的實踐中進行,將實體法知識與程序法知識等結合起來,與司法實踐所要求的實踐能力對應起來,從而提升了我們培養的準法律人的應用能力和就業能力。
(三)刑法課內容的一般性與特殊性
與行業部門合作確定刑法課內容以及刑法課內容的分與合,是就刑法課內容的一般性而言的。但問題是,具體的職業崗位不同,對刑法課內容的要求也會有所不同,這涉及到刑法課內容的特殊性。如果刑法課內容不考慮因崗而異的特殊性要求,就不能解決一般性與特殊性這對矛盾,就不能滿足社會真正的需求。特殊內容的確定,需要考慮刑法課程的重點難點、專業方向、社會實際等因素。這里以專業為例,合理安排課程內容。對于法律事務專業,在照顧刑法理論知識面包括刑法論、犯罪論、刑罰論和個罪論的前提下,著重講授犯罪論、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以及侵犯財產罪等重點章節罪名,因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以及侵犯財產罪是常見多發的犯罪;就社區矯正專業而言,在照顧理論知識面的前提下,著重講授刑罰論,尤其是刑罰執行部分,因為社區矯正屬于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對于獄政管理專業,著重講授妨害司法罪、貪污罪、瀆職罪等與隊伍建設有關的職務犯罪。如此一來,一般性的刑法理論和知識保證了我們培養的準法律人對刑法整體結構和基本理論的掌握,特殊性的刑法理論和知識尤其是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理論和知識保證了我們培養的準法律人對刑法的準確理解和適用。
三、推廣實踐教學
(一)教學方法的選取標準
融“教、學、做”一體的教學方法,應符合一定的標準:普及性、實踐性、技能性以及與教學內容的一致性。四者的有機統一,就是融“教、學、做”一體的教學方法。
1.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的一致性。教學方法是形式,形式要與內容統一。因此,選取教學方法首先要考慮教學內容。如前所述,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刑法課內容必須實現“合”,即刑法課內容一體化。與教學內容相適應,教學方法也應體現“合”,體現一體化,即該種方法能夠實現理論教學和技能培養一體化,既注重對學生進行刑法基本理論的講授,又強調基本理論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以及與其他學科知識的銜接。
2.教學方法的普及性。教學方法的運用必須有受眾,因此,受眾面或者普及面是選取教學方法應該考慮的問題。如果某種教學方法只能由部分或者有限學生參與,則該種方法不具有普及性;相反,某種教學方法可由絕大多數甚至是所有學生參與,該方法就具有普及性。同時,該方法不僅學生參與,教師也參與其中,師生共同參與,共同動腦、動手、動口。
3. 教學方法的實踐性。教學方法必須借助一定的載體付諸實施,具有可實踐性。教師的教、學生的學和做,可以在模擬法庭實驗室、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等校內外場所,按照法律職業崗位的角色、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進行,基本實現學生學習與實際工作的一致性,基本實現教學與就業的一致性。
4.教學方法的技能性。教學方法的目的是培養技能,因此,技能性也是選取教學方法時應著重考慮的問題。高職法律教育強調學以致用,關鍵是法律技能的培養,包括法律專業能力、法律方法能力等。通過恰當運用教學方法,可以鍛煉學生各種法律技能,具體包括收集、運用證據認定法律事實的能力,運用法律思維模式分析問題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辯論技巧,調查能力,審訊能力,筆錄能力,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等。
(二)模擬法庭的推廣運用
1.模擬法庭的選擇。單就刑法課實踐教學而言,可運用的教學方法眾多,包括課堂討論、觀摩審判、模擬審判、模擬談判、辯論、案例分析、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基地實訓法律診所等方法或者形式。但結合刑事司法實際以及前述教學方法的選取標準考量,模擬法庭是優先選擇。刑事司法的要求是綜合的,決定了刑法課教學內容的一體化,教學內容的綜合性要求與之相適應的涵蓋面廣的教學方法,模擬法庭可以滿足此要求。模擬法庭具有可復制性,普及性強,受眾面廣。其他教學方法,比如法律診所的受眾面有限。模擬法庭可以鍛煉學生的綜合法律素質,其他教學方法如課堂討論、課堂辯論只能培養學生的單項法律能力。加之人文社會學科不能像理工科那樣,與行業部門職業崗位密切結合等,法學尤其是涉及人的自由乃至生命的刑法,幾乎不可能通過與法律職業部門對接頂崗實習鍛煉職業技能,即使現場觀摩也要受到時間地點等限制。模擬法庭可以彌補這些不足,在法學教育與職業就業、實踐崗位與工作崗位之間架起一座橋梁。此外,由于我國司法審判并非真正意義的獨立,模擬法庭上可以完全摒除外界多方面的影響因素,而做一個純法律的庭審。模擬法庭的“教、學、做”主要包括刑事法綜合知識的教學及運用、閱卷筆錄等法律文書的教學與制作、角色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工作技巧與角色扮演等方面。通過模擬法庭,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扮演真實的案例中的角色,再現案例情境,同樣給學生以真實、具體的情境感受,增強了刑法課的吸引力。因此,模擬法庭應當成為首選的教學方法。
2.模擬法庭的推廣?;谀M法庭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應加以推廣。推廣模擬法庭,應加強模擬法庭實驗室、刑事案件卷宗庫、專項職業能力訓練、角色指導、審判前程序和執行程序等延伸訓練的配套措施建設。這里著重介紹以下兩項:
模擬法庭實驗室建設。一是建立專門的常設的模擬法庭。目前,尚有不少法律高職院校仍然沒有專門的常設的模擬法庭,需要時臨時將其他場所進行改造使用,造成模擬法庭開展不便。二是設立多個模擬法庭。即使模擬法庭開展較好的法律高職院校,其模擬法庭數量也是有限的,一般只有一個,班級輪流使用,一個學期一個班級最多開展3~4次模擬法庭,遠遠達不到刑事司法實踐的需要。據統計,全國基層法院3年半共審理各類刑案超過250萬件。全國基層法院共3100多個,按照平均數,一個基層法院每年的刑事案件就有200起以上,平均每個月也要審理一二十起。通過增加模擬法庭數量,使學生開展模擬法庭的次數與刑事司法實際工作量相當或者接近,而不至于差距懸殊。三是按照法院的標準配備模擬法庭實驗室,培養學生尊重司法、樹立司法權威等基本法律素養。
刑事案件卷宗庫建設。一是案件卷宗的來源。主要是到法院選取已生效的案件原始卷宗,由于案件卷宗是案件生成以及定案包括偵查、和審判等全程的信息載體,從教學需要出發,復印原始卷宗中的全部證據材料以及程序性材料,一般是從接報案登記表起復印至書,然后僅將其中的人名、地名加以修改,其他內容均保持不變,復印裝訂成冊。二是案件卷宗的類型。選取的案件卷宗類型要全面,以滿足刑事司法實際需要,包括自訴刑事案件卷宗、公訴刑事案件卷宗,包括單獨犯罪刑事案件卷宗、共同犯罪刑事案件卷宗,包括一審刑事案件卷宗、二審刑事案件卷宗、再審刑事案件卷宗,包括沒有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的刑事案件卷宗、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卷宗,包括一罪刑事案件卷宗、數罪刑事案件卷宗,包括常見多發罪名刑事案件卷宗、發案偏少罪名刑事案件卷宗,包括一般程序刑事案件卷宗、特別程序刑事案件卷宗等。具體使用時,應遵從學生的認知規律,由易到難、由單一到綜合,例如,可考慮按以下順序選用:單獨犯罪的一審刑事案件卷宗、共同犯罪的一審刑事案件卷宗、二審的刑事案件卷宗等。三是案件卷宗的更新。卷宗更新主要涉及案件卷宗的類型及數量變化,且主要是案件卷宗類型和數量的增加,當然也包括對一些破損嚴重的案件卷宗進行更換。卷宗更新一方面可以滿足學生對案件類型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學生間的相互抄襲。
四、推行多元考核
(一)多元考核目的
課程考核要與社會需求或者職業崗位要求相適應,要與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相適應。高職刑法課是面向刑事司法的,考核也必須面向刑事司法。刑事司法不是純粹理論知識的簡單堆砌,而是理論知識的綜合運用;刑事司法不是依靠超強的記憶能力和背誦能力,而是問題的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刑事司法圍繞定罪量刑展開,主要是事實認定能力和法律適用能力的運用。高職刑法課程內容的優化整合以及實踐教學的推廣應用,體現了刑事司法的過程和邏輯,適應了刑事司法的需要,課程考核當然也要與此相適應,并一以貫之,著重考察實踐應用能力。應用性考核的目的是多元的,包括:使教學評價更為真實、科學;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課程吸引力;培養和鍛煉學生的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促進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當然,應用性考核目的側重考核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多元考核體系
應用性考核表現為多元化考核,多元考核體系包括考核時間多元、主體多元、方式多元和標準多元等。具體到刑法課,應做到以下幾個“結合”和“注重”。
在考核時間方面,做到平時考核與期末考核相結合,注重平時考核。學習是一個過程,平時考核注重對學生學習過程的評價,將學生的課堂課后表現、學習態度、學習紀律、學習方法、經歷體驗等均納入平時考核。注重平時考核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可持續學習能力。
在考核主體方面,做(下轉第80頁)(上接第52頁)到學生、教師與法律行業部門相結合,注重行業考核。刑法課的考核要有學生自己的參與,先由學生對自己的學習情況進行評價,接著由同學互相評價。刑法課的考核還要有法律行業部門的參與,行業部門的評價尤為關鍵,決定著我們培養的準法律人是否合格。行業考核時,外聘兼職教師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多元主體考核,使評價更為真實、科學,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注重行業考核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有利于實現刑法教學與刑事司法的無縫對接。
在考核標準方面,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注重實踐考核。理論考核就刑法課專業理論知識,主要包括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犯罪停止形態、共同犯罪、一罪與罪數、個罪的刑事責任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對學生進行考核;實踐考核就職業能力對學生進行考核,主要包括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能力、事實認定能力、法律適用能力、法律思維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能力等方面的法律職業能力。注重實踐考核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技巧、能力和素質。
在考核方式方面,做到筆試與其他方式相結合,注重其他方式考核。單一的筆試考核難以體現學生真正掌握知識的程度,不利于引導學生創新能力的發展和實踐能力的培養。但在我國目前的教學體制下,筆試尤其是閉卷筆試依然不可少,有其存在的必要。其他考核方式包括開卷考試、案例分析、口試、社會調查報告、法律文書寫作、模擬法庭測驗、小論文等。注重其他考核方式運用,有利于學生的全面和可持續發展。例如,口試可以考查學生的知識應用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和臨場應變能力,與職場各種面試接軌。
綜合刑法課多元考核體系,刑法課的考核構成為:總成績=平時考核×70%(學習態度、學習紀律、儀表舉止等20% +模擬法庭等實踐考核50%)+ 期末考核×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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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新世紀廣西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工程立項項目(2012JGA396)
刑事案件辯論范文5
【關鍵詞】公訴方式;狀一本主義;全案移送主義;預審
一、刑事公訴方式價值
刑事公訴方式,是控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時,是否將獲得的證據材料和相關的訴訟文書移送法院。鑒此公訴方式劃分為狀一本主義和全案移送主義。狀一本主義,是控方在時,只向法院提交書。全案移送主義,是控方向法院提交書以及所獲得的證據材料和訴訟文書。
(一)刑事公訴方式制約法官在庭審中的地位
法官在庭審中的地位主動積極或者被動消極,主要取決于法官在庭審前對案件所掌握的程度,而刑事公訴方式又制約著這種程度的深淺。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價值追求秩序和安全。因此,刑事公訴方式為全案移送主義,法官在庭審前已掌握案件事實,在庭審中法官是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英美法系國家,刑事公訴案件的方式為狀一本主義,對案件的判決主要取決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的質證、舉證和辯論,而法官處于消極被動的地位。
(二)刑事方式對辯護權實現具有重要的影響
辯方辯護權實現取決于對證據的掌握,而刑事方式對被控方證據的掌握程度起著重要的影響。全案移送主義的國家要求檢察院在時移送所有的案卷材料,保障了被控方的閱卷權的實現。狀一本主義是通過審判前的證據開示制度保障被控方證據知悉權的實現。
二、域外刑事公訴方式的立法考察
域外各國刑事案件方式因受傳統法律文化、訴訟價值等諸因素的影響,公訴方式各個方面都不盡相同。因此,對域外刑事案件方式的考察,對于完善我國刑事案件訴方式,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一)法國
在法國,針對違警罪和輕罪案件的,預審不是必經程序。在初步偵查后,可能構成輕罪或者違警罪的刑事案件,同時法律規定或檢察官認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但不需要經過預審,檢察官可以直接將所獲得的卷宗材料移送輕罪法院或違警罪法院審判。同時還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選擇,但是不影響方式。重罪案件的。經過初步偵查認為構成重罪的,檢察官必須向預審法官提出意見書并移送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并由后者開始預審。
(二)英國
英國作為當事人主義的國家之一,刑事案件公訴方式為狀一本主義。檢察官審查決定后,需要考慮的方式和程序問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正式程序的案件,檢察院在時只提交書,不附帶其他任何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和上述文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需要治安法院的預審。以正式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律規定檢察官需要制作正式的書,同時,治安法院對該罪行進行預備性聽審,不進行預審程序。
(三)意大利
意大利的刑事案件方式既不是全案移送主義,也不是狀一本主義,而是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即以預審為界,預審之前為全案移送,預審之后為有限移送。
1、預審之前的 “全案移送”
偵查程序終結后,檢察官決定的,應向預審法官提出交付審判的請求以及在偵查階段獲得證據材料和訴訟文書。
2、預審之后的“有限移送”
在預審程序之后,除了適用簡易程序案件采取全案移送方式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中采用的“有證移送主義”。預審程序結束后,預審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不追訴的判決或者提交審判令。對于需要追訴審判的案件,預審法官應當在審判令之后,對偵查卷宗內的書面材料和證據進行篩選,整個偵查卷宗因此被一分為二:一是檢察官卷宗;另一是法官卷宗。
三、域外刑事公訴方式的借鑒與啟示
(一)我國立法現狀
我國《刑事訴訟法》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可見,我國刑事公訴方式為全案移送。
從我國刑事訴訟發展現狀來看,全案移送的公訴方式比較適合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一方面我國深受傳統文化的影響,追求秩序和安全,注重權力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這種方式與我國訴訟環境的相契合,尤其是滿足了法院在庭前掌握案件事實的心里需求。但是,如何避免法官因庭前接觸案卷而產生預斷,沒有明確的制度加以保證,這往往導致庭審的形式化。
(二)域外經驗借鑒
根據上文對域外刑事公訴方式的介紹,不管全案移送主義還是狀一本主義,亦或折中的公訴方式的國家,為了避免法官在庭前產生預斷,防止庭審的形式化,都規定了預審程序,由預審法官對檢察機關的進行審查,防止權的濫用,同時預審法官和審判法官相分離,保證庭審的實質化。
因此,我國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前,需設置獨立的預審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8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根據這一規定,檢察院的具有啟動審判的當然效力,只要的材料符合法律的規定,具備形式上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必須開庭審理。由于在我國公檢法三機關是伙伴關系,訴訟職能的一致性使他們形成了命運的共同體,如果沒有對檢察院的材料進行預審,刑事公訴方式由1996年的主要證據復印件修改為全案移送主義也就沒有了任何的意義,甚至是一種倒退,畢竟1979年的公訴方式為全案移送主義。具體設置如下:包括預審程序的權利主體、預審程序的啟動、審查范圍與方式、預審程序終結的效力和救濟等。
(三)未來發展方向
實現庭審中心主義是我國刑事訴訟發展的趨勢,控辯審的結構地位為等腰三角形,控辯雙方推動審判程序的進行,法官在審判前無法了解案件事實,在庭審中處于消極中立的地位。因此,為了保障審判中心主義的實現,避免庭審流于形式,刑事公訴方式一定會朝著狀一本主義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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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辯論范文6
[關鍵詞]刑事被告人;被害人;侵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
有這樣一個民事糾紛,案件的原被告均為某批發市場的店主,二人因口角而大打出手。原告張三在拉扯中將被告李四打成輕傷。而被告李四在反抗中也造成了原告張三輕微傷。糾紛發生后,由于公安機關的介入,認為張三給李四造成的傷害已經達到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標準,遂立案偵查。該案經過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最后由某區法院依法認定張三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張三管制半年。被害人李四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張三賠償李四各項損失共計2000元。既然是張三被定罪,也是張三賠償李四,那為什么一開始又稱張三為原告、李四為被告呢?原來,已被宣判的張三對被害人李四仍然心懷怨恨,對法院作出的賠償判決也有不滿情緒,故立即將李四告上民庭,也提出了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李四賠償其因輕微傷而看病花去的住院費、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000元。本案的判決結果如何在所不論,但這個案子確有一些獨特之處,可以供大家研究探討。在本文中,筆者想就兩個問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刑事被告人在犯罪的時候,如果因被害人的反抗行為而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有沒有權利向被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第二,如果刑事被告人有權就人身財產損害提起賠償訴訟,那么該訴訟是應當另案起訴還是在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中合并處理?
一、被害人給刑事被告人造成損害的定性
在刑事被告人的某些犯罪過程中,被害人為了減輕所遭受的侵害,必然會做出一系列反抗行為。而這些反抗行為又可能會造成刑事被告人的物質、人身損害乃至精神損害。比如說,刑事被告人將被害人帶至家中企圖不軌。被害人為了自救,在掙扎中將刑事被告人的名貴古董打碎,然后用其碎片割傷了刑事被告人的要害部位,從而得以逃離現場。那么被害人在案件發生后,是否要對這些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呢?筆者認為,要根據該反抗行為的性質而定。
(一)被害人對刑事被告人的反抗行為符合正當防衛
我國《民法通則》第128條明確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即使被害人因正當防衛給刑事被告人造成損害,也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在剛才筆者所舉的這個未遂的案例中,被害人對打破名貴古董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被害人對刑事被告人的反抗行為構成防衛過當
我國《民法通則》第128條后半段也表明倘若“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蓖瑯樱谠摪咐?,如果被害人割破刑事被告人的手臂就可以逃脫,她卻故意割傷其要害部位,造成比較嚴重的損傷,那么此時的反抗行為筆者認為屬于防衛過當,刑事被告人對這一超過防衛限度而遭受的損害享有求償權。同樣,如果被害人在脫離刑事被告人的掌控后,為了泄憤,又對刑事被告人家里的其他物品造成損害,那么被害人也應當對這些物質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雙方因打架、互毆等行為給對方都造成了損害,但其中一方造成的損害后果過大,達到刑事犯罪標準,而另一方造成的損害后果較小,尚未構成犯罪
就如本文一開始提到的這個案例一樣,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刑事被告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可被害人也應當對對方遭受的物質、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假如說,本文案例中的張三和李四是在張三的店里發生了斗毆事件,在打斗中,李四受傷比較嚴重,但同時也將張三的店砸壞了。那么李四對張三店面的物質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刑事被告人究竟存不存在精神損害
一般刑事案件發生后,人們都傾向于同情被害人這一方,認為刑事被告人就是罪大惡極,理應受到嚴懲。然而,筆者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刑事被告人也會受到精神損害。例如,在未遂的這個案例中,刑事被告人因為被害人防衛過當的反抗行為,導致性功能障礙。其精神也受到嚴重打擊,那么此時即使是他的行為構成犯罪,但他所承受的精神損害也不應被完全忽略。
二、刑事被告人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可行性
(一)刑事被告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由此可見,刑事被告人仍有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即便是刑事被告人對被害人的侵害行為構成犯罪,那么他在刑法上受到的懲罰并不代表他就喪失了民事權利以及民事訴訟權利。因此,在防衛過當或者打架斗毆引起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刑事被告人造成物質、人身等民事損害,他就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被告人對這些侵權行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提出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二)刑事被告人另案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的弊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庇纱丝梢钥闯觯鶕壳暗囊幎?,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只能是被害人。刑事被告人無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若刑事被告人想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就只能另行向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訴訟了。但是這樣不僅不能提高辦案效率,反而占用了太多司法資源,也浪費了雙方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
首先,因為刑事被告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以原本熟悉該案的刑事合議庭無法就受理該訴訟。而對此案一無所知的民事合議庭①卻又不得不花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去調閱刑事案卷,以便了解案件整個情況。法院啟動一個訴訟程序,務必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若僅僅因為刑事被告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需要另外啟動一個民事訴訟,這無疑是對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
其次,當事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用,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一并審判。這不僅節約了當事人的金錢,也能在一兩次開庭中就集中解決整個案件,提高了辦案效率。而刑事被告人另案起訴的話,就必須按民事訴訟的程序,先交納訴訟費用。而且刑事被告人大多都會被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另案起訴,他就必須委托他人代為訴訟,這也加劇刑事被告人的經濟負擔。被害人應訴的話,可能還需要再請一次律師,支付一筆昂貴的律師費。另案起訴對被害人來說也沒有任何好處。 最后,倘若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自己的主張的話,法官就可以了解雙方的要求,有利于調解工作的開展。對刑事被告人給予刑事處罰的同時,也教育了雙方當事人,讓有過錯的被害人了解到自己的不對之處,更好地平息雙方的矛盾。但如果讓刑事被告人另案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的話,作為被害人來說,剛剛遭受了犯罪侵害,又被送到被告地位,不利于被害人心理創傷的平復,反而容易擴大自己的委屈,激起新的矛盾。
(三)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
由于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被害人享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并未規定刑事被告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為了讓刑事被告人也能參與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中來,筆者認為,應當允許刑事被告人在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提出反訴。倘若被害人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刑事被告人同樣可以提出反訴,在此不再就被害人另案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進行贅述。
刑事被告人符合提起反訴的條件。首先,刑事被告人符合提起反訴的形式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109條對起訴條件的規定,提出反訴原則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刑事被告人可以通過辯護人向受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遞交反訴狀。其次,刑事被告人提起反訴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的實質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反訴只能由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提出;反訴必須在本訴受理之后,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反訴必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出,并且不能屬于其他法院的專屬管轄案件。
刑事被告人只要在被害人向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后提出反訴,即能滿足反訴的實質條件。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被告人向受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反訴,并不違反管轄權的規定?!缎淌略V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通常來說,被害人的反抗行為只能是在
罪過程中發生,那么防衛過當的侵權行為也就只能是在犯罪地發生。由此可見,刑事案件管轄法院是有權受理刑事被告人提起的反訴的。
綜上所述,雖然現行法律中,并未規定當被害人侵犯了刑事被告人部分人身財產權利時,應當如何處理,但由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實踐中是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的,因此刑事被告人可以也應當利用反訴這一方式來保障自己合法的民事權益。這不僅避免了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利于整個案件的徹底解決。同時還能警示廣大人民群眾,即使是犯罪分子,他的合法民事權益也仍然不容侵犯,這樣才能真正顯示出法律的權威和平等。隨著我國法制發展的進程,各地法院已經開始重視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來。但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卻各不相同,有的法院要求刑事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而有的法院將刑事被告人提出的損害賠償主張與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并審理。因此,筆者認為,完全有必要建立起完善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反訴制度,從法律制度上給予刑事被告人以保障,也有利于保證法律實施的統一性。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