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范文1

校園是一個學生學習和生活的場所,本應該有一個安靜且良好的環境,但是近幾年來學校校園里的盜竊事件卻頻頻發生,影響了學生正常的生活和學習。校園的治安環境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方面,無論是從國家懲治犯罪的打擊重點出發,還是從學校自身發展的管理體制來講,校園治安環境似乎都沒有被真正的重視起來。校園盜竊犯罪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相比,社會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險性都較小,但是造成的影響以及發展的潛在性卻更為嚴重。校園盜竊犯罪針對的對象是在校的學生,對他們而言,不僅損失了財物,而且容易形成對周圍環境的不安全感或恐懼感,嚴重影響了平日的學習和生活。所以,如何預防校園盜竊犯罪應該是學校和全社會的當務之急。根據犯罪學的觀點,犯罪行為的發生有四個必要環節:潛在犯罪人、犯罪對象、適宜的作案環境和適宜的作案時機。什么時候實施犯罪、在哪里實施犯罪、如何實施犯罪等這些都與周邊環境息息相關,因此,如果對可能發生犯罪的地點實施有針對性的規劃和設計,使其不具備犯罪的條件,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發揮抑制犯罪的作用。但是我國傳統的犯罪學預防并沒有注意到這一點,而是把預防犯罪發生的重點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是通過刑罰懲罰制裁犯罪的威懾力來震懾潛在的犯罪,第二是降低甚至消除民眾的犯罪動機,這種效果往往通過長期的教育是民眾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比如在家庭教育上從小進行道德教育,在學校教育上強制性地進行道德教育、紀律教育等。然而,美國克拉克教授認為環境是很大的犯罪誘因。以上兩種方式固然能夠起到一定的預防犯罪發生的作用,但都只注意到了對潛在犯罪人的預防,而忽視了對引發犯罪發生的環境因素的作用,筆者認為,對潛在犯罪進行有效預防與對犯罪環境進行設計規劃應當進行有機結合,才可以有效地預防犯罪。傳統的觀點認為犯罪預防的環境方面主要依靠門、窗、墻壁等實物,然而其實這是片面的。眾所周知,犯罪的實施分為產生犯罪動機與目的、著手實施犯罪兩個階段。依靠門、窗、墻壁等實物僅僅是犯罪環境預防的一部分,這些實物只是通過設置物質來阻止犯罪行為,這并不是主動的預防犯罪。犯罪預防的環境設計還包涵更深層面的防衛:也就是通過環境告訴潛在的犯罪分子———如果在這里實施犯罪存在很大的難度和很高的被發現風險,通過這種方式來使犯罪分子放棄實施犯罪的念頭從而抑制犯罪。顯然,這是一種更為積極主動及有效的方法。簡言之,從校園環境設計出發來預防校園盜竊犯罪的發生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利用環境設計來預防校園盜竊犯罪的可行性

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犯罪問題由于城市化而日益嚴重,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質疑傳統的環境設計,一些理論學家開始提出新的城市規劃以及如何改造公共及私有空間,比如簡•雅各布斯提出要加強監視公共空間,奧斯卡•紐曼提出通過建筑來減少易于犯罪的空間。直到20世紀70年代,犯罪學家雷•杰佛瑞在一書中提出應當注重事前對犯罪的預防來降低犯罪,而不是通過事后處罰犯罪來抑制犯罪,首次提出“犯罪預防性環境設計”的概念。這一理論在西方國家被較廣泛地運用,然而在我國的運用卻并不十分成熟。校園環境是社會環境的一個重要方面,犯罪預防性環境設計理論的發展和成熟以及該理論在社區規劃和建筑設計的成功經驗表明,合理地設計、規劃校園環境可以有效地抑制校園犯罪,增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度。

三、校園盜竊犯罪預防的環境設計體系研究

校園盜竊犯罪采用的行為方式并不復雜,即表現為乘人不備,秘密竊取。多發的地點是寢室、教室、圖書館等處。這些地點大多缺少學校專門人員的監管,學生在這些地點學習或是活動的時候又缺乏警惕性。多發的時間多出現在無人目睹犯罪行為的空白時間,例如寢室同學外出活動但忘記鎖門、課間休息離開教室卻將物品放在教室內,以上看似短暫的時間卻為盜竊犯罪的實施提供了適宜的時機,使得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校園盜竊既有盜竊行為的共性,但因其犯罪環境的特殊性也有其本身的特地,因此我們在進行校園盜竊預防性環境設計規劃時應當基于校園盜竊的特點。筆者認為,校園盜竊預防性環境設計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一)領域強化

領域強化指的是應當在校園環境中注重對私人領域的設計,因為人們通常會對自己領域內的物品加以保護,與此同時也會相應地尊重別人的領域,這種私人領域的設置也可以起到很好的警告入侵者的效果。例如宿舍樓應當與校園內的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這樣就可以防止竊賊從其他利用其他建筑物直接進入宿舍;建筑物周邊的樹木也應當與建筑物保持合理的距離,避免竊賊利用樹木進入宿舍;在建筑物門前樹立標牌或者警示牌等。這些做法都可以清楚的界定建筑物的領域,使得潛在的侵犯者不能也不敢輕易犯罪。

(二)通道控制

要在公共空間與死人空間設置通道,這樣就可以有效地將兩者加以區分。對此,可以考慮將通向宿舍樓、教室樓等建筑物內庭的主通道設置在大樓管理房邊;限制進入建筑物內庭的通道數量并加強通道安保,設置通道攝像頭;使用植物等來控制通道,形成封閉、半封閉、半開放或開放空間;在夜晚時關閉一些不必要的通道等。以上的做法都可以將通道置于一個更為安全、可受監控的狀態下,即使有犯罪分子出現,也可以及時發現。

(三)自然監視(NaturalSurveillance)

犯罪者并不想被人發現,所以應該最大程度地、無意或有意地都對活動進行觀察。在這方面,景觀設計和照明設計都是較好的方法,對于犯罪人來說實施犯罪的最佳環境莫過于不被別人發現的環境,而人們認為越安全的環境犯罪卻覺得越不安全。納沙和費雪認為,一個安全的環境應當是視野開闊,遮擋物越多越是不安全。而從大量的實際校園盜竊案例來看,犯罪多發生于可以隱藏、被害人無法逃脫的地方,如此看來沒有隱藏點、視野開闊、能見度清晰、人多的地方是安全的,因此良好的人工照明與開敞的空間是不利于校園盜竊發生的。納沙和瓊斯的校園調查報告說明,大學生們認為什么樣的環境是安全的,體到最多的要素就是光線,最不安全的要素就是黑暗,這也同之前的校園調查報告結果大同小異,也就是說越光亮的地方盜竊犯罪越少。借助較好的光線和開敞的空間,我們可以借用自然監視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如果建筑物內的學生或其他行人可以看到陌生人,例如使內庭盡可能處于大樓窗戶視線能夠覆蓋的區域;主入口處設置座凳提供學生或行人的休息區;入口周圍安置連續的玻璃門窗等,都會形成對充足的監視,使得犯罪分子無從下手。

(四)管理與維護

良好的校園環形象不僅對犯罪行為有著直接的影響,同時良好的校園形象也對犯罪分子有著一定程度的震懾作用,因此保持良好的校園環境至關重要,破窗理論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破窗理論說明,如果周圍環境或者建筑物遭到破壞且無人修理時,潛在的犯罪分子會認為周邊環境及建筑物是可以隨意破壞的且人們并不關心它,這便是一種犯罪前的測試,之后便可能會實施犯罪。而且,雜亂無章的校園環境以及凌亂不整潔的建筑物設施都會使學生產生厭惡與不安全感,并影響學習和生活。所以,校園環境的保持和維護對于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可以考慮在宿舍樓、教室等建筑的墻體上使用耐臟、抗破壞的材料以防止人為的亂圖亂刻行為;在有走廊或者大門的入口設置感應或定時照明;由專人定時檢驗和維護學校的設施設備等,這些措施有助于保持和維護良好的校園環境。

四、校園盜竊犯罪預防的環境設計的意義

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范文2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構建和諧社會是增進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刑事政策這種重要的公共政策,應該如何與和諧社會相契合呢?本文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這一重大問題進行粗淺的研究和探討。

一、刑事政策與和諧社會建設

廣義的刑事政策,包括刑事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在此討論的刑事政策還指我國為預防犯罪、懲治犯罪而采取的體現我國法律精神的各種方針、原則和措施。理論界公認的刑事政策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對犯罪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預防犯罪的刑罰原則,依法從重從快的“嚴打”方針,懲罰罪犯與改造教育相結合的政策,訴訟經濟原則,刑罰個別化等區別對待的原則,公共利益的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等。刑事政策是國家針對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類理性在刑事領域的產物,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領域的集中反映,它不僅是治罪方略,而且也是治國之道。現行刑事政策是否適時適度,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著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整體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和諧社會的構建能否順利實現。科學的刑事政策既要蘊涵先進的刑法理念,又要有豐富的人文內涵,既要結構合理,又要體系完善,既要突出手段,又要體現目的,既要適應本國國情,又要符合國際潮流,總而言之應該是和諧型的刑事政策,要充分體現和諧社會的本質特征和要求,要能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服好務,護好航。從和諧社會的理念和要求出發,認真研究制訂符合我國當前司法現狀的刑事政策,對于有效預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務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刑事政策回顧

近年來,在傳統刑事政策模式下,司法機關總是將查處犯罪案件的數量特別是大案含量作為工作目標和衡量政績的標準,而普遍忽視預防犯罪工作;“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因落實不到位,一些老實認罪的不一定能得到從寬處理,一些狡詐頑固拒不認罪的有時因證據缺位反而逃避了制裁,導致此政策一度被曲解為司法機關一種騙供手段;“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因沒有相應完善的操作規則和配套的社會政策而收效甚微;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成了大染缸,一些原本罪行較輕的輕刑犯、偶犯、初犯、過失犯、未成年犯進去后不但沒改好,反而惡習更深,回到社會后又重新犯罪,導致累犯、慣犯、重案犯增多;懲治犯罪的任務全部落在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只靠單一的刑罰手段對付犯罪,在犯罪高峰期總是試圖通過重典嚴刑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開展了一年一度的“嚴打”運動和專項整治,在嚴懲嚴重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固然收到了階段性的懲治效果,但卻因缺乏配套健全的刑事政策體系而收不到預防長效,控制不了犯罪多發高發態勢?!皣来颉彪m一度可以壓抑人的惡性,但并不能消除人的惡性,當人的惡性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就爆發為更猛烈的犯罪行為,因而出現嚴打越猛犯罪越多的怪現象,出現社會防衛過激和現象增烈的惡性循環,司法機關總處于被動應付、疲于招架的境地。當然,傳統刑事政策在當時所處的歷史背景下是合理適時的,其作用是巨大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變遷、政治經濟文化治安等諸多因素的變化而顯得不合時宜。

三、我國現行刑事政策

通過長期的司法實踐和理論探討,我國現階段的刑事政策已初步確立,今年的“兩高”報告明確規定的國現階段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一刑事政策是國家針對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我國現階段社會法制文明程度的體現。是符合和諧社會的理念和要求、符合我國當前司法現狀的刑事政策,對于有效預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務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此政策在對重罪實行嚴打政策的基礎上完善了對輕刑寬松的一面,滲透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從寬處理輕罪原則等內容。從中外刑事法制發展的歷史長河考察,從刑事政策的結構體系全面分析,一方面,“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法理科學性:1.符合憲法原則和刑法精神,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2.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懲治犯罪和預防犯罪相結合的刑罰目的;3.體現了人道主義、人本理念和人權思想,符合國家潮流,與西方民主法治國家“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相吻合;4.是對我國長期以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基本符合我國國情,是在嚴打政策基礎上的完善與進步。另外,還應看到,“寬嚴相濟”作為一項總體的基本的刑事政策,還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與局限性,表現在結構設計有欠系統科學、內容有欠全面完備,僅注重于刑事政策策略,沒有集中反映現代刑法理念和民主政治需求,不足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預防功能和價值目標,不足以引領整個刑事工作的運行方向,因而作為一項總體基本原則是欠缺的。同時,如果“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僅限于此原則性的籠統規定,不制訂出相應的具體政策,不從犯罪矯正和犯罪預防的角度對現行刑事法律作必要的變通、補充與完善。

四、和諧社會的刑事政策構想

準確地理解刑事政策的含義與特點,有助于我們全面掌握刑事政策的研究方法,科學分析我國各時期刑事政策的利弊優劣,合理地吸取我國傳統刑事政策的精華,借鑒外國先進的刑事政策經驗,揚長避短,以健全完善我國現階段刑事政策,從而為國家經濟建設大局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和治安環境。

刑事政策作為國家防控犯罪的一系列方略,也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領域的集中反映,更是實現和諧社會的基本保障。刑事政策應服務于和諧社會,和諧社會也為刑事政策提出了時代要求――刑事政策善治,就是達到刑事領域最佳治理過程,是刑事領域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和管理活動,彰顯著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最佳關系。

五、刑事政策改進探討

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范文3

關鍵詞:設立;吸食、注射罪;法律思考

我國刑法規定了11個犯罪的具體罪名,對于有效遏制犯罪的蔓延,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但本文認為,為了加大對犯罪的打擊和防范力度,進一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在刑法中增設吸食、注射罪。

一、吸食、注射行為達到了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

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概念,簡單地講,犯罪就是違反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通常這一概念被稱為犯罪的形式概念,它對于為什么將這些行為規定為犯罪這一犯罪現象的本質并未涉及。那么,我國刑法為什么把這些行為規定為犯罪,并用刑罰的手段加以制止呢?是因為在我國立法者看來,這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因為正如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貝卡利亞所言,“衡量犯罪的真正標尺,即犯罪對社會的危害?!蔽承袨椋粌H嚴重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導致吸毒者體質下降甚至引起死亡,還會導致艾滋病、結核病、肝病和性病的蔓延,甚至危害無辜公民的身體健康。同時,吸食不僅是犯罪的根源,還極易引發其他刑事犯罪。因為價格昂貴,粘上后再厚的家底都會被坐吸山空,耗盡財產后,吸毒者必然會鋌而走險,從而走向犯罪道路。因此,本文認為,吸毒行為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即符合犯罪的本質特征。

二、吸食、注射犯罪化符合我國國情

改革開放后,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犯罪在我國死灰復燃,雖然采取了刑事、行政等諸多措施,但吸毒人數不僅呈現逐年猛增的態勢,而且向著低齡化方向發展,青少年在吸毒人員中的占比越來越高。隨之而來的是與吸毒有關的犯罪案件正在逐年上升。據統計,為了獲取毒資及吸毒后精神亢奮,80%以上的吸毒者都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其中不乏搶劫、綁架、殺人、傷害、等重大犯罪,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順應這種變化,盡管我國加強了對犯罪的法律控制,形成了一個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組成的多層次的法律控制體系,在控制蔓延,打擊犯罪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吸毒隊伍越來越大,禁毒效果并不樂觀。盡管出現這種情況,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本文認為這和我國刑法對吸毒行為打擊不力干系重大。我國刑法雖然規定了11種犯罪,甚至把容留他人吸毒作為獨立的犯罪處理,甚至把販賣、運輸作為可以判處死刑的重罪處理,規定販賣、運輸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以判處死刑,但卻沒有把吸毒這一犯罪的中心行為作為犯罪化處理,只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強制戒毒辦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強制戒毒,不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做法讓人百思不得其解。吸毒是犯罪的核心,可以說,一切犯罪都是圍繞吸毒展開的,是犯罪的源頭。不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再嚴密的法網也只能事倍功半。不僅如此,對吸毒者實施的犯罪,在認定事實和確定罪名時較吸毒者以外的行為人更要慎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吸毒者是為了販賣等其他犯罪行為,即使其在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被查獲,也一般不作犯罪處理,是行為人逃避了刑事處罰。甚至對現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也狡辯稱該用于個人吸食,以此逃避法律嚴懲。而對以販養吸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時還要考慮被告人吸食的情節,酌減查獲的數量,為被告人考慮的不可謂不體貼、細致。但正是這種規定,不僅嚴重影響了對犯罪的打擊處理,從某種角度講,也起到了鼓勵吸毒的作用。這種舍本逐末的做法,不僅產生了大量的吸毒人員,而且進一步誘發了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的發生,形成了逾禁逾烈的惡性循環。因此,只有將吸食、注射犯罪,才能發揮我國刑法犯罪預防作用的最大價值,取得最好效果。

三、吸食、注射犯罪化符合國際條約規定

截至目前,國際社會關于禁毒的國際公約主要有我國人大常委會與1985年6月18日批準加入的《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和1989年9月4日批準加入的《聯合國禁止販運品和公約》等三個國際公約?!堵摵蠂关溸\品和公約》第3條第2款規定:“各締約國應在不違背其憲法原則和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前提下,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在其國內法中將違反《1961年公約》、經修正的《1961年公約》或《1971年公約》的各項規定,故意占有、購買或種植品或精神藥物以供個人消費的行為,確定為刑事犯罪?!蹦敲?,在我國已經加入該國際條約并在沒有對該條款做出保留的情況下,將吸食、注射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就是我國應當履行的國際法義務。事實上,很多國家(地區)都把吸毒行為規定為犯罪,用刑罰的手段加以禁止。新加坡、韓國等國家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明確規定了吸毒罪;法國、希臘、印度等國家規定了非法消費罪;日本根據吸食種類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罪名;美國規定了公然酩酊、亂用藥物罪。另外也有一些國家只將消費品規定為犯罪,而對消費則不予處罰。因此,將吸食、注射犯罪化不僅是國際條約的要求,也是很多國家(地區)的通行做法。

四、吸食、注射犯罪化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根本要求

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范文4

一、看守所檢察的概念

看守所檢察也稱看守所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看守所的監管和刑罰執行活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行法律監督。從上述概念分析,看守所檢察活動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專指對看守所執法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二是監督看守所羈押的對象必須是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三是通過檢察發現違法情況,應提出糾正意見,通知看守所主管部門予以糾正??词厮鶛z察的主要特點是:一是監督對象的重合性??词厮词俏礇Q犯的臨時性羈押場所,也有代為執行的已決犯??词厮b押人員和擔負任務的非單一性現狀,決定了看守所檢察在一定范圍內與監獄對罪犯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具有重合性的特點,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看守所檢察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二是監督性質的重合性。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活動中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執行逮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并依法收押,對留所服刑的罪犯是否依法減刑、假釋,對刑期屆滿的罪犯是否依法釋放,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辦案部門是否遵守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等活動的監督,是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維護法院判決、裁定權威的活動,屬于對執行刑事法律的監督;而對看守所對在押人員是否分押分管、監管措施是否安全嚴密、適用械具是否合法以及會見、通訊、生活衛生等管理方面的檢察監督,則屬于對執行行政法規的監督。因此,看守所檢察是刑事法律監督和行政法規監督的有機結合;三是監督職能的重合性??词厮鶛z察職能充分體現出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三大檢察職能的重合,但在具體履行時有時是直接的,有時是間接的。如通過檢察看守所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檢察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的偵查羈押期限、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的審查期限的監督是否依法進行,對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活動、審判活動履行監督職能,通過對看守所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對執行刑罰活動履行監督職能等。

二、看守所檢察的任務、職責和內容

(一)看守所檢察的任務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看守所的活動依法行使檢察權,主要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看守所檢察辦法》第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的任務是: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正確實施,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尊重和保護人權,維護看守所監管、改造秩序穩定,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二)看守所檢察的職責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將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職權概括為2項:一是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二是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是否依法執行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實行監督。隨著司法人權保護形勢的發展,業務由傳統的四類案件到向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預防工作的發展,結合解決監督缺位、監督越位和監督同化等工作難題的實際需要,《看守所檢察辦法》第3條則將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的職責細化為7項:1、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2、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3、對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5、對公安機關偵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6、受理在押人員及其法定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7、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三)看守所檢察的主要內容

監獄檢察的對象都是已決犯,看守所關押的人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所服刑罪犯、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罪犯(有的地方在拘役所執行)、依照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臨時羈押的人員(以上統稱為“在押人員”)??词厮鶛z察與監所檢察在內容上有相同之處,如都有“獄政管理,生活衛生管理,勞動改造,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服刑人員又犯罪檢察,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的提起,事故檢察”等?!犊词厮鶛z察辦法》從第二章開始到第七章,順序依次為收押、出所檢察,羈押期限檢察,監管活動檢察,執行刑罰活動檢察,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及受理控告、舉報和申訴共六章,各章節基本按照檢察內容、檢察方法、糾正違法的情形三段論的結構作出相應的規定。其中最主要的檢察內容被概括為:收押、出所檢察,羈押期限檢察,監管活動檢察,執行刑罰活動檢察。其中前三項是看守所檢察所特有的。

三、看守所檢察的原則、方式與機制

(一)看守所檢察的基本原則

《看守所檢察辦法》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看守所檢察工作中,應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看守所檢察人員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恪守檢察職業道德,忠于職守;應當堅持原則,講究方法,注重實效。”筆者將之概括為六大基本原則:一是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二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三是堅持和落實依法監督原則;四是人權保障原則;五是檢務公開原則;六是擺正位置,加強溝通原則。

(二)看守所檢察的基本方式

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檢察監督的基本方式,指的是人民檢察院針對看守所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而開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基本途徑和方法,具體包括:一是派駐檢察。它是以人民檢察院為履行對看守所活動的監督職權而在看守所專門設立派駐檢察室,承擔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各項任務的一種方式。根據高檢院本文由收集整理,《關于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決定》規定,對于看守所,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設立派駐檢察室并實行派駐檢察。派駐檢察室以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名義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由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進行業務管理和指導。派駐檢察室主任由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的的負責人或者相當級別的檢察官擔任。目前,全國已有2689年派駐看守所檢察室,占看守所總數的92%;二是巡回檢察。它是派駐檢察室的補充。根據高檢院《關于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決定》規定,對小型看守所由對應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巡回檢察,巡回檢察每月不得少于3次。全國目前還有177個看守所實行巡回檢察。

(三)看守所檢察的基本機制

1、崗位責任制

根據《看守所檢察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派駐檢察人員應當恪守檢察職業道德,具備良好的專業素養,依法維護公正正義。同時,《看守所檢察辦法》還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如第47條規定:“派駐檢察人員在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紀律責任。”在此基礎上,看守所檢察要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的崗位責任制。具體來說,要實行級別管轄,公檢對等,設有派出檢察院的地區,也可由派出檢察院設立派駐檢察室開展工作;落實獎懲制度。駐所檢察人員在工作崗位上完成各項任務,業績突出的,所在院應給予獎勵。在工作中失職或造成違紀的,應給予懲戒。

2、目標管理制

一是關于駐所時間?!犊词厮鶛z察辦法》第45條規定:“派駐檢察人員每月派駐看守所檢察時間不得少于16個工作日,遇有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檢察。”即每月每個派駐檢察室人員人均駐所時間不得少于16天,實踐中派駐檢察室每日有人值班,節假日實行輪休制。遇有在押人員行兇、暴獄、脫逃、自殺以及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進行檢察;二是業務登記?!犊词厮鶛z察辦法》第45條還規定:“派駐檢察人員應當及時將在押人員每日變動情況、開展檢察工作情況和其他有關情況,全面、及時、準確地填入《看守所檢察日志》。”派駐檢察人員還要如實填寫其他登記事項[1],對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要分門別類地立案歸檔,并按要求輸入微機。在此基礎上,要按統一規定每月、每季及年終對看守所檢察工作進行登記;三是關于檢務公開?!犊词厮鶛z察辦法》第46條規定:“駐所檢察室實行檢務公開制度。對新收押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3、規范化管理

看守所檢察規范化就是人民檢察院對于派駐看守所檢察室的人員配備、工作任務、執行工作制度和具體工作條件等都制定統一的規范和標準,通過嚴格管理實現各項工作的經?;⒅贫然?。高檢院已連續三次對派駐檢察室實行“三級”規范化等級管理,以此為契機,完善駐看守檢察的檢察日志制度、業務管理制度、檢察官接待日制度、檢察告知制度和與公安機關、看守所工作聯系制度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健全駐所人員規范、檢察職權規范、檢察程序規范、工作任務規范、工作責任規范、業務管理規范等各項規范化管理機制。

注釋:

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范文5

執法理念是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價值觀,是對法的精神的認識和理解,是對司法活動的指導原則的進一步具體化。隨著我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統一執法思想,轉變執法觀念,樹立現代檢察執法理念,既是檢察機關正確履行職能的內在要求,也是檢察工作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時俱進的重要體現。檢察機關要認真領會“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內涵,按照發展先進生產力、弘揚先進文化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目標,結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實際,樹立現代檢察執法理念,以新的理念來統領檢察工作。筆者認為,現代檢察執法理念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嚴格執法——檢察執法的基本前提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力量。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一是必須樹立法治觀。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基本原則,切實轉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以人治國、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錯誤觀點和做法。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建立與現代法制文明相適應、符合現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確法治觀。二是必須樹立司法公正觀。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活動的價值追求。檢察機關必須以保障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標,突出“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的主題,確保法律的嚴格統一實施,維護司法公正。三是必須樹立平等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權,這是現代法治的基石,也是執法者應恪守的準則。檢察機關要在執法中強化平等保護的意識,平等地保護每一個利益主體,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檢察執法中得到體現。

由于受陳舊執法思想的影響,當前檢察機關在執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如重懲治犯罪,輕人權保護問題;重實體,輕程序問題;重打擊,輕預防問題;重公正,輕效率問題;重數量,輕質量問題等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檢察執法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因此,樹立“嚴格執法”的現代執法理念,既是檢察執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重要保證。

必須樹立打擊與保護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懲治犯罪,輕人權保護”的思想。檢察機關在履行懲治犯罪職責時,一方面要對犯罪分子堅決予以打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時,也要保證依法定程序進行,對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要徹底糾正過去那種忽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陳舊觀念,堅決摒棄漠視當事人訴訟權利等與現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錯誤做法,自覺地把人權保護貫穿于檢察執法活動的全過程,通過文明執法保護公民的人權。

必須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在檢察實務中,有的案件存在質量問題,有的證據不被采用,這些都是不嚴格執行程序法造成的結果。程序法是保障實體法實施的規程和規范,是制約司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防止司法腐敗,保證案件質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檢察機關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嚴格依法辦案,保證實體法得到正確實施,使案件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必須樹立懲治與預防并重的執版權所有法理念,切實轉變“重辦案,輕預防”的思想。要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方針,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通過查辦具體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點和規律,針對發案單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措施的檢察建議,幫助發案單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隱患。要結合典型案例,積極開展個案預防,達到“查辦一個案,教育一條線,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斷探索預防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實現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從分散狀態到集中狀態的轉變,從初級形式的預防到系統全面預防的轉變,從專門機關預防到全社會預防的轉變。

必須樹立公正與效率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公正,輕效率”的思想。公正與效率是刑事訴訟追求的兩大目標。但在檢察執法中,有時會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視效率,如不切實際地過分強調事實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決,案件層層把關拉長了辦案周期等;有時也會為了提高效率而犧牲公正,如“嚴打”中過分強調快捕快訴而影響了案件質量等等。無論是偏重哪一方,都會產生弊端,都難以取得最佳的執法效果。因此,檢察機關要確立“效率也是一種正義”的觀點,迅速、及時、高效地履行檢察職能,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須樹立質量第一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數量,輕質量”的思想。數量是質量的載體,質量是數量的靈魂。沒有質量,數量只能為零。只追求辦案數量,不講案件質量,必將損害群眾的利益,損害法律的尊嚴。檢察機關必須處理好數量與質量的關系,堅持以質量為本,把案件質量作為檢察工作的生命線,在辦案中嚴把質量關,把每一宗案件都辦成鐵案。

二、文明執法——檢察執法的必然要求

在執法過程中,由于受傳統意識和官本位思想的影響,少數執法人員存在特權思想,不尊重當事人,作風粗暴、、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等等,這些都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形象。因此,樹立“文明執法”的現代執法理念,既是檢察執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揚先進文化的具體表現。

檢察機關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只講執法,不講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簡單理解嚴格執法,把執法活動變成冷冰冰的機械式的例行公事。在辦案中要充分體現人文關懷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時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在場,搜查時對工資存折和維持家庭正常開銷的費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強制措施時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嚴和人格等。要通過關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生活,保障他們的合法權利,達到以情感化。

檢察機關要在執法過程中深層次地把握現代法制的精髓,堅持以人為本,作到法情相融,體現出對人的價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運用法律和政策,將法的嚴明公正與符合情理的人文關懷緊密結合起來,推動檢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發展。打鐵還須自身硬。要將嚴格執法、文明執法落到實處,首先得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檢察隊伍。

檢察機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從嚴治檢,抓好隊伍建設,優化隊伍結構,并結合“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強化執法教育,實現執法為民”和紀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動,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培養“會辦案、會電腦、會外語、會駕駛、會調研”的高素質檢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

三、為民執法——檢察執法的本質特征

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本質就是要解決好為民執法的問題,這是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執法行為中的具體體現。為民執法,決定了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是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中,必須切實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心里裝著群眾,凡事想著群眾,工作依靠群眾,一切為了群眾,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一是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牢記我們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檢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為民掌權,為民執法,為民服務的。二是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在檢察執法中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的思想,始終堅定不移地將維護社會穩定作為檢察工作的首要任務。通過“嚴打”整治、“兩打一掃”、“打黑除惡”等專項斗爭,突出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訴,嚴懲各類刑事犯罪,增強群眾的安全感,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環境。通過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社會影響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大要案,嚴懲腐敗分子,保護國家人民財產,鼓舞人民群眾,增強人民群眾對反腐敗斗爭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心。通過強化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切實糾正民事和行政審判中的違法犯罪現象,增強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認真處理好群體性上訪和公民的控告申訴工作。要繼續實行首辦責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強調誰主管,誰負責,對群眾反映的情況絕不推諉和敷衍,將問題解決在首辦環節和基層。大力開展文明接待活動,繼續保持全國檢察機關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熱情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四是要廣泛聽取群眾的批評、建議和意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將“檢察長接待日”制度、檢務公開制度、執法監督員制度、定點掛鉤聯系等制度進一步完善并發揮其作用。此外,要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制定檢察院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五是要加大服務力度,切實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開通“法律咨詢服務站”,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檢察機關要在執法過程中落實總書記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上提出的“為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事,堅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終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滿不滿意、擁不擁護、贊不贊成作為檢驗檢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標準。

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為民執法是有機統一的整體,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為民執法,是檢察執法的本質特征,解決的是“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這個根本性的問題。而嚴格執法、文明執法解決的是“如何執法,怎樣執法”的問題。只有解決好“為民執法”這個根本問題,才能解決好如何執法的問題。只有樹立起現代檢察執法理念,我們才能在檢察工作中減少執法的隨意性,避免執法違法現象的發生。

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范文6

【關 鍵 詞】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裁判權/刑事政策的權力機關

刑事政策的發端與發達引發了刑事法及刑事法學的一系列變革,傳統的觀念及方法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因此,應當對刑事政策的概念重新進行界定,而且這種界定要突破既有研究的藩籬,使刑事政策在具體應用到司法領域時與刑事司法裁判權形成獨立與受制的關系,尤其是要進一步明確與張揚現代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與分離作用。

一、重新定義的刑事政策

有學者對各種刑事政策的定義進行歸納,并述評如下[1]:第一,多數學者在事實的層次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二,少數學者在學問的意義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三,有些學者將理念的刑事政策與事實的刑事政策熔于一爐;第四,還有些學者則區分作為學問的刑事政策與作為事實的刑事政策,對二者分別進行界定,作為學問的刑事政策是指以現實的刑事政策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也被稱為“學問上的刑事政策”、“作為一門學問的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學”[2],事實上的刑事政策是指實踐層次上,被社會公共權威用作治理犯罪工具的刑事政策,也被稱為“作為事實的刑事政策”[3]。之后該學者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見:“所謂刑事政策,就是指社會公共權威綜合運用刑罰、非刑罰方法與社會各種手段預防、控制犯罪的策略?!盵4]

在筆者看來,刑事政策就是國家、社會以人道主義為宗旨,對已然犯罪人戰略的、宏觀的和戰術的、微觀的被動處置措施。它只包括宏觀的刑事政策和微觀的刑事政策。宏觀的刑事政策是指對犯罪反應的戰略方式,如“寬嚴相濟”“少殺、慎殺”“嚴打”等;微觀的刑事政策是指對犯罪反應的戰術方式,如“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轉處制度”、對不同犯罪人的處遇,等等。刑事政策背后的觀念、對刑事政策提出的根據及其各種利弊評判觀點、觀念、思想、理論等等是刑事政策學所要完成的任務,它是關于刑事政策的學問,就像刑法與刑法學的關系一樣,兩者是不能混淆的。

筆者與上述學者在界定刑事政策概念方面的不同之處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關于刑事政策所針對的對象。刑事政策所要解決的是犯罪問題,針對的是所有犯罪,這一犯罪是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概念。它包括:1.絕大多數法定犯罪;2.準犯罪;3.待犯罪化的犯罪。從刑事一體化角度而言,犯罪概念不再局限于刑法范疇之內,因為法定犯罪只是具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中被法律規定的一部分,社會上還存在著大量的非法定但同樣具有嚴重危害社會性的行為,將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概念引入到刑事政策學中來,是刑事政策學研究的起點。但是僅僅將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作為刑事政策的研究起點還遠遠不夠,還要對這樣的犯罪進行劃分,將它們劃分為未然犯罪和已然犯罪:前者是指尚未實施的犯罪,后者是指已經實施的犯罪。對于未經實施的犯罪,刑事政策解決不了,它是犯罪學所研究的范疇,刑事政策只能是針對已然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以后,應該對其進行怎樣的處置,這就是刑事政策所要解決的問題。

(二)刑事政策本身承載的內容。它包括對已然犯罪反應的戰略手段和對已然犯罪反應的戰術手段兩個方面。對已然犯罪反應的戰略手段是指具有重大的帶有全局性或決定全局的宏觀措施。“寬嚴相濟”和“嚴打”刑事政策的出臺及其多年的適用,都可以說明我國的宏觀刑事政策涵蓋的內容。對已然犯罪反應的戰術手段是指以人道為宗旨具體適用的微觀措施。其實我國在處理犯罪的實踐中已有眾多具體的刑事政策,無論是在程序方面還是在實體方面都有所體現。如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制定了《煙臺市檢察機關平和司法程序實施綱要》等等。這些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們對犯罪的處理措施不再是唯一的刑事處罰,而是通過介入民事和解以達到更好的效果。

(三)刑事政策的被動防御性。刑事政策是對已然犯罪的被動反應,即其是在犯罪出現后所發動的被動防御,并不具備事前的對未然犯罪的預防性。就其功能而言,它可能對再犯有預防的功能,但這并不是它的初衷。犯罪預防及犯罪控制是主動的,它們是犯罪對策的內容而不是刑事政策之所在。

二、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

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影響。刑事司法裁判權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職責與法定程序適用刑事法律、法規,審理并裁決刑事案件所行使的權能[5]。筆者認為,現代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弱化與分離兩個方面。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作用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刑事政策所針對的犯罪范圍大大超過刑事司法裁判所針對的犯罪范圍。刑事政策所針對的犯罪概念與犯罪學上的功能性犯罪定義的范圍是相重合的,具體包括三類,即絕大多數法定犯罪、準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梢钥闯?,刑事政策所研究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遠遠大于刑法中所規定的犯罪概念,其內容除了絕大多數的法定犯罪之外,還包括大量的準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而刑事司法裁判權所能發揮作用的犯罪范圍僅僅限定在法定犯罪之內。在實踐中,由于社會的不斷變化和法律的相對穩定性之間的天然矛盾,造成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一種滯后性;另外由于立法技術的落后,社會上也存在著大量的待犯罪化犯罪。準犯罪和待犯罪化犯罪在每個社會都客觀存在,而這些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一定小于法定犯罪,在有些情況下還有可能大于法定犯罪。由于其尚未被刑法規定為犯罪,無法進入刑事司法裁判權領域,刑事司法裁判權發揮效用的范圍也就相應大大減小。這是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表現之一。

第二,刑事政策的出現使得刑事司法裁判的唯一性轉化成了可選擇性。刑事司法裁判權的適用范圍是行為人實施的規范意義上的法定犯罪。由于刑事政策的出現,即使對于此法定犯罪,適用刑事司法裁判權也從唯一性轉化成了可選擇性。

在刑事司法裁判領域,刑事責任是對犯罪的反應,包括對犯罪人實施刑罰、非刑罰制裁措施或是僅對其做出有罪宣告。而在刑事政策領域,刑事責任并不是犯罪的唯一法律后果,刑事司法裁判也不是對犯罪進行處理的唯一方式方法。犯罪不僅可以通過刑事司法裁判方式來解決,也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方法解決。典型形式如國外的恢復性司法。刑事司法裁判權的適用由唯一性轉化為可選擇性是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作用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第三,刑事政策的目標要求使得刑事政策雖然不能突破刑事司法裁判權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但是可以在法定范圍內,賦予法官以更大的法律解釋權和自由裁量權,以便對犯罪人的處理更加個別化和人道化。

對犯罪人實現人道主義的處遇是刑事政策的目標。馬克·安塞爾強調,真正的現代社會防衛運動的基石在于:相信人類的命運,保護人類,反對盲目鎮壓,希望使刑法制度人道化,并使誤入犯罪歧途的人重新回歸社會。社會防衛運動這一現代刑事政策運動的產生以人權、人格尊嚴及其在社會中的有效保護為基礎[6]?;趯Ψ缸锶说娜说捞幱?,刑事法理論領域現在普遍要求實現輕刑化。有學者論證了刑事法領域中的輕刑化包括輕刑化的立法選擇和輕刑化的司法選擇兩個方面[7]。輕刑化的立法選擇有以下幾點:第一,減少死刑。第二,減輕法定最低刑。第三,限制加重處罰的適用范圍。輕刑化的司法選擇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減少刑罰的適用,即盡量非刑罰化。第二,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適用非監禁刑的好處在于:懲罰性較輕,花費的社會資源少,能夠有效地降低刑罰成本;具有開放性,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會化;與驅逐出境、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處理方法、非刑罰制裁措施相結合,能更好地達到行刑效果。

刑事政策的內容不僅僅有刑法的規定,還有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及其他民事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法規對犯罪的處理,它具有因時、因地、因人靈活地處理犯罪與犯罪人以期達到最佳效果的特征。刑事政策針對的是已然犯罪,對已然犯罪的一切處理方式,不僅包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還包括行政法、民法、經濟法甚至是國際法上一切對已然犯罪的處理方式。從這個角度講,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裁判權的弱化成為必然。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