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許可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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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許可證范文1

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規范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有效實施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任何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藥品監督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藥品監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藥品監督局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許可。

市藥品監督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負責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監督工作;對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實施衛生許可。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審查

第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申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向市藥品監督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具備生產能力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生產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產品標簽、說明書實際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7.產品或試產樣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8.已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復印件;

9.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10.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11.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1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復印件(非新、改、擴建企業不用提供);

13.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15.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不具備生產能力而委托生產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產品標簽、說明書實際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7.產品或試產樣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8.已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復印件;

9.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10.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11.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12.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3.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14.委托加工合同書和受委托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省級保健食品監管部門核發的允許生產保健食品的衛生許可證等復印件,且受委托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許可項目中應含有與委托生產產品相同工藝的劑型或產品;以及具備保證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衛生安全保證體系和風險控制能力的資料;

15.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生產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7.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8.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9.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復印件(非新、改、擴建企業不用提供);

10.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1.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六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申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明,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向企業經營所在地的市藥品監督局分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

(四)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六)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該在接到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內容;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第八條 市藥品監督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對生產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F場實地審查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市藥品監督局受理的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市藥品監督局分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九條 對保健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各分局依據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對經營者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審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對保健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營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在2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核發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發給不予許可證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未發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經限期整改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上標明的地址,應與保健食品生產者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地址相一致。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十三條 新增許可項目應按照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新證的程序辦理;已持有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的企業,需在同一地址申請經營保健食品的,請依據本辦法第 六條的規定到市藥品監督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關聯法規:

第三章 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取得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應懸掛在明顯位置,并在衛生許可范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更改許可證所載明的內容。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租、出借。

第十六條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編號格式為:(京藥)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JS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其中JS代表保健食品的生產,JX代表銷售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同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同一地址或同一生產、經營環境只能辦理一個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八條 在展銷會、廟會等活動中設攤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臨時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九條 市藥品監督局及各分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登記、整理、歸檔,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名稱欄: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

(二)地址欄:按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經營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三)法定代表人欄:按核準的姓名和資格證明填寫;申請人為分支機構的,按核準的負責人填寫,并在名稱后填寫負責人三字加括號;

(四)許可項目欄:按規定方式填寫;

生產保健食品的:

1.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具備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許可項目為: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產品名稱必須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相一致)。

2.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不具備生產能力而委托生產的企業,許可項目為:委托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產品名稱必須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相一致,并加注受委托單位的名稱)。

3.受委托生產企業,許可項目為:受委托生產經國家批準的(劑型)保健食品***。

經營保健食品的:

許可項目為:經營保健食品***。

第二十條 在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應當在原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申請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原衛生許可證證號不變。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舊證。

逾期不延續的,原證自動注銷。需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核發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生產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2.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原許可項目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5.產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6.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

7.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和產品標識、說明書實樣;

8.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委托生產企業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種的資料(第5、7項)。

(二)經營企業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2.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原許可項目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5.保健食品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原發證機關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該在接到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內容;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原發證機關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和衛生監督記錄所顯示情況,進行衛生審核?,F場審查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在2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符合延續條件的,制發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符合延續條件的,發給不予延續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變更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所載明內容時,應當到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按要求提交如下資料: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應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1個工作日(24小時)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變更其他事項:

1.變更單位名稱提供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有關資料的復印件(經營企業不提供);

(5)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經營企業不提供);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變更許可項目中的產品名稱提供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4)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5)委托生產企業,還需提供人變更產品名稱后的產品委托生產合同;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受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變更單位名稱的,原發證機關應在1個工作日(24小時)內完成變更審查和制發新證。

第二十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地址改變的,應當按照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核發程序重新申領。

委托生產企業的經營地址可以變更。變更時,應當到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三)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五)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證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遺失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須登報聲明作廢,并立即到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補辦衛生許可證申請;

(二)登報聲明遺失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報紙原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原衛生許可證的復印件;

(五)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核對原衛生許可證檔案資料,內容與申請補辦內容一致的,補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原許可證的載明內容不變。不符合補辦條件的,發給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應依法注銷其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公告。

(一)原生產、經營場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過期未延續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予以撤銷其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衛生許可的;

食品衛生許可證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與程序發放衛生許可證。

發放衛生許可證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體公告取得或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權限范圍

(一)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1.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2.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3.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

4.從事輻照食品加工的企業;

5.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應當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二)盟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1.調味品、食用酒精、瓶裝、桶裝飲用水、乳與乳制品、酒類、罐頭、飲料類食品的生產企業;

2.食品用洗滌劑生產企業;

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工用具、設備生產企業;

4.盟市所在地學生集體供餐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5.盟市所在地經營場所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單位、食品經營單位。盟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面積標準,并報自治區衛生廳備案。

采用新工藝生產調味品新品種、用酸解法生產醬油、生產食用酒精、特殊營養食品和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工用具、設備的企業在發證前應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和盟市衛生行政部門共同進行現場審核。

食品用消毒劑生產企業按《消毒管理辦法》執行。

(三)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除自治區及盟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外,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由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

鐵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在各自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對許可證管轄有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書面請示后15日內做出決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做出決定的,由自治區衛生廳指定管轄。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九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購索證、庫房衛生管理、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食品工具設備清洗消毒、配料間、內包裝間、一般生產車間、衛生檢查、產品檢驗與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衛生獎懲、不合格產品召回及處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根據產品的特點,設置相應的消毒設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對所生產食品進行出廠檢測的能力(包括:機構、人

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具有產品衛生標準;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通過保健食品GMP驗收;

(九)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切實可行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購驗收與索證、庫房衛生管理、食品銷售衛生、崗位衛生責任制、衛生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崗前衛生知識培訓、衛生獎懲、消毒、殺蟲滅鼠藥劑使用管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經營散裝食品,應符合《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六)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切實可行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采購驗收與索證、庫房衛生管理、粗加工衛生管理、烹調加工衛生管理、涼菜制作衛生管理(不制作涼菜除外)、崗位衛生責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衛生檢查、餐廳衛生管理、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衛生獎懲、消毒、殺蟲、滅鼠藥劑使用管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人應保證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真實、完整,復印件應與原件一致。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生產經營項目將申報材料報送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衛生許可申請報告;

(二)填寫完整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三)產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據(每種產品附一份配方表、標明原料名稱(商品名和化學名)及各種物質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同時注明限用物質含量);

(四)產品衛生標準;

(五)產品標簽(或送審稿)、產品說明書(或說明書樣稿);

(六)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明主要衛生質量控制技術參數);

(七)產品原料和包裝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生產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近期產品檢驗報告);

(八)生產用水的證明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材料或生產場所、環境平面圖和生產車間布局圖(標明面積);

(十)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數量、位置)及運轉情況;

(十一)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及衛生管理制度;

(十二)從業人員名單及預防性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十三)生產設備、檢驗儀器清單;

(十四)檢驗人員資格證明;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六)初次申請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需提供三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換發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需提供一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十七)申報材料目錄;

(十八)餐飲業、食堂應提供餐飲具清洗消毒合格資料;

(十九)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申報的其他材料。

餐飲業、食堂、食品經營單位報送材料不包括本條第(三)、(四)、(五)、(六)、(七)、(十三)、(十四)、(十六)項所列內容。

第十五條申請材料應用A4紙打?。▓D紙除外),逐頁加蓋公章,按順序裝訂,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請人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審查發放

第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

證申請,應當在申請材料完整后20日內(不包括檢驗時間),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已達到良好生產規范管理基本要求的食品生產單位可不進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評分。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換發及復核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盟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經營散裝食品的,應按《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審查設施、設備設置、功能分區、食品標簽,配備專門的食品衛生管理員等情況;

(六)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審查時,應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規定評分,其關鍵監督項目合格,標化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期滿一年后應核定食品衛生信譽等級。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證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五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不得重復許可。

第二十八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為所在地六位行政區域代碼(見附件),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呼和浩特鐵路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統一使用自治區行政區域代碼150000,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150000-呼鐵XXXX號,XXXX為發證順序編碼。隸屬于哈爾濱鐵路局、沈陽鐵路局在我區境內的鐵路管轄單位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150000-哈鐵XXXX號、沈鐵XXXX號。

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需加蓋或套印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二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填寫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貫徹落實<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加強食品衛生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72號)附件填寫說明填寫。

第三十條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對租賃承包生產經營活動不超過四年的,其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其租賃承包合同有效期。食品攤販、季節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展銷等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每年復核一次,發放衛生許可證時,在許可證起止日期下方打印警示語“自發證之日起,每滿一年復核一次,逾期不復核,視為無效”。復核時,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全面監督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領證或復核后滿一年的前60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復核申請報告;

(二)從業人員有效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產品衛生標準;

(五)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六)產品原料和包裝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生產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近期產品檢驗報告);

(七)生產企業需提供一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八)生產用水的證明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餐飲業、食堂應提供餐飲具清洗消毒合格資料;

(十)營業執照。

餐飲業、食堂、食品經營單位報送材料不包括本條第(四)、(五)、(六)、(七)、(八)項所列內容。

復核合格后,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蓋年度復核印章或加貼年度復核標貼。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籌建過程中需要證明的,可發給臨時衛生許可證,注明籌建用,有效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半年,該臨時衛生許可證不能作為食品生產經營的證明。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方式、許可項目和擴建、改建生產經營場所的,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限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變更,并做出《不予變更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對已取得量化等級的單位,在發證或復核時,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并隨量化等級的變更調整標志。

第三十三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或相當于A級的衛生條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必須通過保健食品GMP驗收;

(五)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委托方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提供衛生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

(三)產品衛生標準;

(四)產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據(每種產品附一份配方表、標明原料名稱(商品名和化學名)及各種物質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同時注明限用物質含量);

(五)產品標簽(或送審稿)、產品說明書(或說明書樣稿);

(六)委托協議,保健食品須全程委托且出具公證書。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委托方可不標注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鐵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所在地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直接糾正。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委托盟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按《全國衛生監督機構工作規范》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接到領證通知三個月后仍然不領取衛生許可證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接觸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設備:指食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接觸食品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食品新資源:指在我國新研制、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新資源食品:以食品新資源生產的食品。

輻照食品:用鈷-60、銫-137產生的γ射線或電子加速器產生的低于10MeV電子束輻照加工處理的食品,包括輻照處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特殊營養食品:指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食品衛生許可證范文3

第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依照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遵守《行政處罰法》和衛生部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必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覺守法。

第五條在同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衛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違反《食品衛生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決定,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系指違反《食品衛生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

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認定違法所得時,應當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該批食品的營業收入。對于餐飲業,其違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該餐次的總營業收入計。

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證明材料證明其違法所得的,按照沒有違法所得查處。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情節嚴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二)拒不停止生產經營違法食品的;

(三)拒不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違法食品的;

(四)拒不銷毀違法食品的;

(五)十二個月內已受到二次以上罰款處罰的;

(六)十二個月內已受到一次停止生產經營的處罰的;

(七)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八)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九)生產經營以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為主要對象的偽、劣食品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九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衛生許可證,并同時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10人以下,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在11人至30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至四萬元的罰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在31人至100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數101人以上或者人員死亡,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的規定確定食物中毒事故。

第十條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處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二)主動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取締,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取締可以收繳、查封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超越或者變更衛生許可證上核定的內容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二)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的;

(三)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而擅自進行改建、擴建的;

(四)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繳衛生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衛生行政部門收繳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八條規定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十四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除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外,并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萬元至五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的食品包括:

(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條的規定加入藥物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新資源食品;

(三)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出廠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未按規定索證的食品;

(五)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無衛生許可證者生產的食品;

(六)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管理辦法的進口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七條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除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外,并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的,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萬元至五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擅自使用未經批準的品種、擴大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的;

(二)以掩蓋食品腐敗或以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三)經營或使用未經批準的,受污染或者變質的以及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的;

(四)其它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

第十七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獲得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即擅自生產經營本條所列產品的;

(二)采用的原材料、助劑違反國家規定的允許使用的品種、范圍和使用量的;

(三)本條所列產品中的有害物質,造成食品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

第十八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簡稱“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準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口、經營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

使用已被衛生部撤銷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按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查處。

第十九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標明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二)虛假標注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三)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不標注中文標識。

包裝標識不清楚、不易辨識的,按前款第一項查處。

第二十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二)不按規定調離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的。

食品衛生許可證范文4

走進店門,沒等張先生把話說完,店老板就立刻扯開嗓門嚷道:“你們憑什么說是我們店的飯菜引起的,我們店有《食品衛生許可證》,又不是無證飯店?!薄澳俏覀冊趺闯粤四愕甑娘埐撕蠖祭亲恿四??”“我怎么知道,說不定你們吃了其他不干凈的東西想賴在我們頭上。你有證明嗎?證明呢?”當然,張先生拿不出任何證明材料,還想爭辯時,被店里的人給轟了出來。

《食品衛生許可證》是符合有關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進行食品生產經營的憑證,消費者應在持有《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處選購食品或就餐。一旦懷疑因食用不潔食物引起腹瀉、嘔吐等胃腸道癥狀,應及時到醫院就診,保留排泄物、嘔吐物等進行化驗,并取得病史記錄和化驗單作為證明,同時立即向所在地區的衛生監督所報告。千萬不要自行與對方私了,以免錯過調查時機,使中毒事故難以認定。

回家后,張先生越想越氣,明明是他們理虧,卻還理直氣壯,余怒未消的張先生便又來到區衛生監督所投訴。在對張先生反映的情況做了詳細了解后,衛生監督所立即派出執法人員前往調查取證。在張先生的帶領下,執法人員很快來到了飲食店,只見店門口貼著“美味熟食、實惠盒飯”的招牌。看到執法人員前來檢查,店老板忙不迭地拿出衛生許可證,表明自己是合法經營。執法人員查驗過許可證后,徑直來到廚房檢查。只見狹小的廚房內,兩名員工正在分裝已加工好的盒飯,還有一名員工正在砧板上切分裝在盒飯中的熟食。見此情景,執法人員當即上前制止,并向飯店老板指出:“你店雖有《食品衛生許可證》,但根據你店的廚房條件和許可證的核準范圍,只能經營堂吃點心和飯菜,不得加工外送盒飯和熟食。你店無視規定擅自經營盒飯,是未經衛生部門許可的無證行為,你店的廚房條件會使食品受到污染,極易引起食物中毒?!?/p>

“噢,原來這家飯店是不能做盒飯的”,張先生若有所悟。接著,執法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在該店冰箱內放有幾袋包裝的熟食,當執法人員問起這些熟食的來源,老板一口認定是店里自行加工的。

《食品衛生許可證》中有核定的生產經營范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生

產經營范圍經營食品。餐飲業常見的經營范圍有干點(如饅頭)、濕點(如面條、餛飩)、飯菜、外送盒飯、熟食等,其中外送盒飯和熟食的加工條件最為嚴格,除一般的廚房外,還要求配置有空調、紫外線滅菌燈、更衣室、消毒池等設施的封閉式操作專間。允許供應外送盒飯的餐飲單位,其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范圍中應含有“外送盒飯”或“飯菜(含外送)”的項目。

正在這時,店門口停下一輛破舊不堪的兩輪摩托,車后座兩旁各掛一只鐵皮箱,鐵皮箱上滿是銹跡油垢。騎車人從鐵皮箱內抽出一只黑乎乎的塑料袋,徑直走進飲食店??吹綀谭ㄈ藛T后,他馬上調頭想走,執法人員迅速上前將其堵在店內,亮明身分后,請其打開袋子。只見臟兮兮的袋內裝滿了各種熟食,令人惡心不已。面對事實,騎車人只能承認自己為該店送熟食,當執法人員向其索取“上海市熟食送貨單”時,得到的回答是“無法提供”。執法人員感到這極有可能是地下無證加工場的“杰作”,于是進一步質問,騎車人只能交待了無證熟食的生產地點。衛生監督所決定立即集中力量,一舉搗毀這個地下熟食加工窩點。

《上海市熟食鹵味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生產散裝熟食鹵味必須使用全市統一格式的“上海

市熟食送貨單”,并每日隨貨同時發給銷售單位。銷售單位采購時,應向供貨方索取此單,并核對日期、品種、數量,做到貨單相符。不能提供“上海市熟食送貨單”的熟食品種被視為無證產品,消費者選購時可借此加以判斷和投訴。

根據送貨人交待的情況,執法人員很快找到了目標――一家位于城鄉結合部的棚戶。當執法人員突然而至,“工人”們都愣住了,隨隊前往的張先生也被眼前的景象驚呆了:加工熟食的房間既是車間,又是臥室,整個房間充斥著腥臭味,蒼蠅、蟑螂隨處可見,地面上雞毛、雞血、污水什么都有,一些來歷不明已拔了毛的雞鴨和魚等直接扔在泥地上,墻上掛著準備加工的雞、鴨半成品,兩個裝化學原料的塑料桶盛著黃褐色的油,幾塊木板拼成的床底下塞著三個鼓起的塑料袋,打開一看,里面全是已加工好的熟食成品??吹剿^的“美味熟食”竟是在這樣的地方加工的,張先生不禁一陣惡心。執法人員當即依法取締了這家地下食品加工窩點,銷毀了所有無證食品,收繳了加工食品用的工具,并將加工無證食品的外來人員移送至公安部門處置。

在事實面前,飯店老板不得不承認他所供應的熟食確實是無證產品,執法人員當即對這家飯店進行了查封,責令其停止經營。

一周后,區衛生監督所在該飲食店供應的無證盒飯和熟食中都檢測到了致病性細菌,找到了使張先生們上吐下瀉的“罪魁禍首”。區衛生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處罰辦法》,以食物中毒肇事、擅自擴大許可證經營范圍和經營無證加工食品數“罪”并罰,對這家飯店作出了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罰款的嚴厲處罰。這次難忘的經歷,對張先生來說無疑是一次活生生的食品衛生教育。

特別提醒

1.團體定購外送盒飯前,應仔細查驗供應單位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條件的還可到加工現場實地查看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2.個人不要到街頭流動攤販處購買盒飯,最好在有固定店堂的飯店購買。仔細查看墻上掛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有無盒飯業務。

食品衛生許可證范文5

檢查內容:

(一)學校及周邊的食品衛生

1、學校是否建立健全相應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并有管理組織,學校食堂設有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學校食堂是否取得衛生許可證,是否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

4、校內其他食品加工經營單位和學校周邊餐飲店是否取得衛生許可證,加工經營場所衛生條件和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5、食堂和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是否取得健康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

6、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購臺帳制度,食品采購是否索證,有無驗收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貨制度。是否做到了不使用無檢疫證或來路不明的肉及肉制品,不銷售腐爛變質、過期、“三無”產品及假冒偽劣食品。

7、加工場所面積是否符合要求,相應功能加工間是否完整(粗加工、烹調、配餐、餐具洗消、食品儲存等)

8、食品貯存、加工環節的管理是否落實。加工經營場所是否有“三防”措施,設施是否完好。

9、餐飲具清洗、消毒及保潔是否符合衛生要求,能夠提供餐飲具消毒效果檢測報告。

(二)學校飲用水衛生

1、學校是否制定飲用水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是否經過健康體檢,是否做到培訓合格后上崗。

2、采用自備水井供水和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的學校,水源及蓄水設施周圍有無污染源,有無衛生防護,蓄水設施是否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有無定期檢測水質,水質是否符合衛生標準,消毒產品是否有衛生許可批件。采用市政供水的,有無衛生許可證,有無水質凈化消毒設施,消毒產品是否有衛生許可批件。學校是否提供開水,桶裝飲用水是否索取衛生許可證及同批產品的檢驗報告。

(三)學校傳染病防治管理

1、學校有無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是否配有專(兼)職傳染病疫情報告人員,

傳染病疫情報告渠道是否暢通。

食品衛生許可證范文6

為了加強本市生食水產品的衛生管理,預防食物中毒,防止腸道傳染病的暴發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食水產品的生產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生食水產品,是指經過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藝,但不經燒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貝殼類、甲殼類等水產品。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生食水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食水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衛生要求)

生食水產品的生產經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禁止生產銷售的品種)

在本市禁止生產、銷售下列生食水產品:

(一)毛蚶、泥蚶、魁蚶等蚶類;

(二)熗蝦;

(三)因防病等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其他生食水產品。

第七條(季節性禁止生產銷售的品種)

本市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產經營下列生食水產品:

(一)醉蝦、醉蟹、醉螃蜞、咸蟹;

(二)醉泥螺,但取得《*市特種食品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特種衛生許可證》)生產的除外;

(三)因防病等需要,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其他生食水產品。

第八條(許可證制度)

在本市生產生食水產品的,應當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特種衛生許可證》。

未取得《特種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生產生食水產品。

第九條(進貨驗證)

經營生食水產品的,進貨時應當查驗生食水產品生產者是否具有《特種衛生許可證》以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書。

經營者不得經營無《特種衛生許可證》生產者生產的生食水產品。

第十條(查禁蚶類水產品的特別規定)

禁止單位和個人將蚶類水產品運入本市。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各級工商、公安、衛生、環衛、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查禁蚶類水產品。

第十一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生食水產品,并在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該生食水產品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最低不少于1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最低不少于1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特種衛生許可證》或者《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二條(處罰程序和罰沒款處理)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財物,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妨礙職務的處理)

拒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對執法人員的要求)

食品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應用解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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