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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范文1
國家審計,也稱之為政府審計,是由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它作為一種以受托責任為前提的監督機制,內生于審計環境,其發展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水平存在著顯著的相互影響關系。
一、國家審計的產生與發展現狀
古埃及和中國是世界文明的兩個重要發源地,也是國家審計的搖籃。公元前3500年古埃及進入奴隸社會,在法老的統治下,開創了國家審計擁有處罰權的先河。
在封建社會,國家審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在封建社會的統治型行政模式下,行政被國家統治所淹沒,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單向朝上,從而國家審計也不可避免地呈現向上的審計結構,監督權逐級向上負責,淪為統治者維護和鞏固階級統治的工具。
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建立,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國家審計是王權的組成部分,在資本主義社會它便成了資本主義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在資本主義時期各國根據自己的政治體制,以及社會、經濟、歷史傳統組成不同的審計類型,并為現代政府審計奠定了基礎。
二、國家審計與國家治理的關系
(一)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系統中的監督控制系統
國家審計作為國家經濟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完善國家預算管理、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監督管理國有資產、健全權力制約機制、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對宏觀經濟運行還起著強大的信息反饋和預警作用。
我國國家審計在宏觀經濟管理體系中的監督地位,是由憲法所規定的,并有《審計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規范。這些法律法條都顯示出了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監督控制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
(二)國家審計與國家治理的理論基礎:公共受托經濟責任
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是受托管理公共資源的機構對其管理的資源所負有的責任。我國著名會計學家楊時展先生指出:“審計因經濟責任的發生而發生,又因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眹覍徲嬕嗳绱私洕熑问菄覍徲嬈鹪吹那疤釛l件和客觀基礎。而公共受托責任又是國家治理的核心。現代社會中,任何形式的組織都是因為某種或某些特定的委托受托關系而存在的,因而也都是基于某種特定的受托責任關系而存在的。
(三)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的自我評價機制
國家審計是通過對政府及其各部門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進行確認,才成為國家有效治理重要基石之一的。對于立法部門,國家審計通過預算執行審計幫助其確保有效的控制系統;對于行政部門,國家審計通過合規性檢查和咨詢幫助其實現治理目標。因此,國家審計是一支推動國家良治、增強國家公信力的力量。自審計署成立以來,堅持依法審計,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審計報告中的建議權及促進整改、作為“免疫系統”捍衛國家經濟安全,在現代國家治理中逐步推動國家良治。
(四)國家治理規定了國家審計的戰略目標和主要任務
國家審計在特定歷史條件下遵循自身的內在規律不斷演進,其目標、任務、重點和方式等都隨著國家治理的目標、任務、重點和方式的轉變而轉變,并且始終在國家治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作為國家治理子系統的國家審計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下必然會轉變。我們如能夠洞悉和把握國家審計的特質與發展態勢,則不難回答或解決不少有關國家審計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比如,為什么中國廣泛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而國外并不存在?這可以從“國家審計需要相應的國家治理公正價值訴求”中找到答案。
三、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遇到的問題
(一)國家審計體制存在缺陷
我國現行審計體制為行政性審計體制,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體現在:
1.獨立性方面
審計機關在地方政府和上一級政府審計機關的領導下難以獨立行使監督權。
2.審計工作的重點和目標問題方面
因審計工作緊貼政府工作中心,政府工作的多樣性和多變性,造成政府審計工作重點和目標不明確,工作上缺乏長期規劃。
3.上下級審計機關問題方面
因為地方審計機關直接受制于當地政府,結果是地方審計機關現行雙重領導體制已演變成事實上以接受當地黨政領導為主的單一領導體制。
4.審計監督方面
目前審計指向只能是平行的或向下的,而對政府或政府首長的責任和行為難以構成監督。
(二)我國審計人員的素質相對弱化
審計人員知識的更新滯后。信息時代的到來,每個人的知識更新都應與時俱進。但由于審計任務過于繁重,造成審計人員無暇顧及培訓。而且審計工作是一種社會行為,它根植于社會之中,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的情形下,具體的行政行為還存在著嚴重的權大于法的現象,故在審計人員的潛意識中或多或少也還存在著從權不遵法的觀念。
(三)國家審計的效率不高且實施效果并不理想
一般說來,監督包括事前監督、過程監督和事后監督。加強國家審計的事前監督,可以防患于未然,但會增加審計的工作量,降低審計效率,加大審計的法律責任。傳統意義上的審計監督大多是事后監督。國家審計要想在國家治理中更有效地發揮作用,則需要考慮和實施過程監督,參與監督戰略、安全政策的制定以及民主法治改革與建設的過程,但不應直接參與決策及其制定過程。
四、基于國家治理的完善國家審計的對策
(一)完善國家審計體制
審計體制應向立法型體制轉變。從總體上看,現在審計署制訂了38個審計規范,《審計法實施條例》也頒布了,應該說國家審計的法制化,規范性建設已經初步形成。但面對審計環境的變化,還有差距,還要加快改進、完善。因此,跟蹤分析審計服務市場,了解社會的要求及其變化,使審計提供的職能作用更有價值。
(二)加強審計隊伍建設
抓好現職人員的專業培訓,更新知識,使之適應審計現代化這個發展趨勢的需要,引導審計人員認真學習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相關的經濟知識,從全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歷史的各個層次觀察分析問題,使國家審計更具有權威性、宏觀性和引導性,掌握計算機審計等現代技術,及時了解各項改革精神,使之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二是要提高政治素質,講正氣,實事求是,這樣才能提高服務質量;三是要提高執法水平,審計人員必須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強化法律意識,做到懂法、守法、執法。
(三)提高國家審計的效率和實施效果
在國家機關均已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環境下,我們應把國家審計的重點放在內部控制的評價和審核方面,這樣可以提高審計效率,并發揮提前預防的作用。一般說來,過程監督能夠較容易地獲得審計證據和相關資料,從而有利于降低事后審計的難度,減少事后審計的工作量。西方有曰:“陽光系適宜的防腐劑,燈光是較好的警察”。過程監督的效果類似于陽光與燈光的作用,便于適時發現問題并及時加以解決或提請處理,有利于減少或避免損失浪費。近年來,國家審計所實施的全過程監督的跟蹤審計就是一種有益的實踐創新與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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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子雄,陳永福.國家審計監督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作用[Z].研討會綜述.
國家審計范文2
一、內部因素
制約國家審計職能發揮作用的因素主要有國家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機關的內部規章制度及審計結果的處理和處罰。
(一)審計人員素質影響國家審計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的首要因素是要有一只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審計隊伍,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和網絡的普及,對國家審計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審計人員所應掌握的知識面應不斷拓寬。而當前我國國家審計人員的素質普遍偏低,知識的更新能力較差,現代審計方法很難掌握,這些都影響到國家審計職能的發揮。
(二)審計機關內部制度國家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工作中,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相關的審計準則及規章,除了要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對審計結果的處理和處罰力度。如果處理和處罰不到位,必然會影響國家審計的權威性,影響國家審計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的地位,從而影響國家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
二、外部因素
影響國家審計職能發揮作用的外部因素有經濟環境、政治環境、法律環境。
(一)經濟環境國家審計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受不同歷史時期經濟環境的影響,不同的經濟體制、經濟管理體制決定國家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這種經濟體制下國家不直接管理企業,而是進行間接的宏觀調控,國家審計的重點應放在對財政財務收支、公共資金項目等的績效審計上,使各種國有資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和利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國家審計的職能必將得到更大的發揮。
(二)政治環境國家審計不僅是一種經濟監督,同時也是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國家審計的終極目的是為國家政治服務的,所以,一個國家的政體、國體也決定國家的審計管理體制,影響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我國的國家審計制度屬于行政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開展全國的審計工作,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并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經費由同級審計機關撥付。從宏觀角度看,這種體制有利于建立健全宏觀控制體系,但當上下級利益發生沖突時,國家審計的獨立性就會受到損害,因此,國家審計職能所發揮的作用就大打折扣。
(三)法律環境法律環境的優劣也影響國家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我國自1978年以來,先后頒布了200多部法律,法律體系比較健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新的經濟問題不斷出現,法律還需要不斷地修訂和完善,所以,法律上的漏洞勢必會對國家審計監督產生不利的影響。具體地,審計執法手段單一,審計的地位與其承擔的義務不對稱,審計結果的處理和處罰缺少依據。
三、發揮國家審計職能作用的對策
(一)大力開展國家審計理論研究目前,我國國家審計急需審計理論的指導,審計理論對審計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我國國家審計的理論研究大多借鑒西方國家民間審計的基本理論,實際上國家審計和民間審計在審計目標、審計對象、審計職能等許多方面存在差異,審計理論界應以我國的審計環境為出發點,對我國國家審計的實踐進行科學的抽象和概括,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國家審計理論體系,以指導我國的國家審計工作。
(二)提高國家審計人員的素質提高國家審計人員的素質要從兩方面著手。第一,要提高國家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不斷加強職業道德的修養。第二,提高國家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作為國家審計人員,不僅應當具備法律、財政、金融、稅收、會計、審計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更重要的是要掌握網絡信息技術。所以,對國家審計人員應實行資格認定制度、職業后續教育制度、崗位輪換制度等。
國家審計范文3
【關鍵詞】國家審計 角色定位 分析研究
國家審計開始于上個世紀80年代初,在我國實行已經將近二十多年,雖然國家審計工作,審計的實施者依然是國家,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與經濟體制的轉型,其角色定位卻已經伴隨著時代變化而出現了較大的轉變,而且審計工作的側重點也漸漸延伸到財政的績效方面,這也是我國經濟發展和完善必須重視的,對我國國家審計工作的功能完善和提升將帶來重要的價值。而在此,筆者將通過本文,就國家審計的角色定位方面,提出個人的分析與探討。
一、國家審計角色定位存在的矛盾
首先根據現實特征,國家審計在實行過程中往往以核心作為核心,進而導致審計工作與一些司法部門存在職能的重復,也讓自身定位尷尬,存在較多的矛盾。一般來說,我國司法體系的角色定位就是執法監督,主要是針對社會個人或者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而且司法機構是我國法律權威性的體現,所以職能也是無法調整的,而國家審計若以合法性審計為主,那么角色定位往往存在一定模糊性,即一些針對性的監督職能未能體現出來。當然,在合法性審計的流程中,國家審計難免會與司法監督部門存在職能沖突,特別是在一些大型的違法案例中,如果按照職權進行劃分,國家審計卻缺乏關鍵的司法權,進而導致審查處一些重要問題卻無權處置的尷尬地位,這也導致違法監督工作無法迅速落實,因而,審計合法性也是國家審計必須要具備的職能。而且市場經濟的沖擊愈加劇烈,政府的基本職能也在不斷擴增和延伸,而在強大的收支運作過程中,要在保證財政收支的效率和合理性,國家審計的角色轉型是十分必要的,這一過程也需要較長的時間進行運作。
二、國家審計角色定位方向
(一)財務審計角色
如果追溯到國家審計設立時的最初目標,首先需要體現的應當是對財政信息的審計,初期主要是注重合規性審計,到了后期才會轉變為績效審計。當然,無論在哪種審計過程中,國家審計勢必會審查出一些違法行為,但是其本身不具有執法權力。所以對違法責任人的處置,應當是移交相關司法部門,所以國家審計的角色定位應當不包含違法監督行為以及執法行為,應當需要格外注意。
(二)依據預算法案
預算法案也是國家審計的基礎,雖然其名稱為法案,但是與其他具有明顯的差距,而其產生都需要國家在財政年度審批,而且財政實際的收入則需要每年編制,然后審批,如果法律定制完成,則長期內不再更改,而且法案本身具有法律效應,主要體現在財政預算方面如果存在違背法案的行為。另外,如果在預算過程中行為未能實現,則不能判定為違法。因而,預算法案在合規性審計的體現主要是政府以及項目部門是否根據預算法案標準進行預算,而且偏離標準的因素是什么,應當如何調整。當然,這些審計問題并不能作為違法行為的判定。而績效審計的進一步拓展,就是對預算收支的合理性、效率性以及效益性進行綜合評估。另外,基于績效審計,二次或者多次對以合理性、效率性以及效益為目標的管理進行評估,則以上評估流程都不能作為合法性審計的流程范疇。
(三)對比報告信息
在國家審計的流程中,審計的目標單位或者項目都必須提交相關的會計報告,而且國家審計還需要了解預算法案的落實情況,并且將會計報告的數據與預算法案的標準進行比對,以獲取預算過程中的誤差。所以,此刻最需要注意的應當是會計報表的真實性,而且審計過程必須要了解這種真實性,就需要國家審計具有鑒證職能,而且考慮會計報表鑒證的專業性較高,政府部門只能通過國家審計進行,而且司法部門無法擔當相應工作。另外,考慮到鑒證過程需要相應的憑據,即如會計規定或者制度等等權威性的法規認定,而相關審計人員則需要根據不同環境針對會計要素進行靈活的確定和計算,但是這些判定是通過人工手段進行的,也會導致報表鑒證與違法鑒證差別顯著,也要求國家審計對會計報表鑒證工作具備更強的專業能力。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國家審計在諸多政府部門財務的監督管理地位是不會動搖的,但是考慮到以往國家審計在財務合法性審計中的地位尷尬,特別是對于監督職能與執法職能的界定存在模糊性。而且與一些司法部門甚至存在較多的職能矛盾和沖突,則更需要明確國家審計監督職能的范圍,最后在審計流程的合法性與效率性的同時,國家審計的職能也應當不斷的拓展和延伸,同時還應當強化角色的轉型以及職能劃分的細化,進而發揮出國家審計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國家審計范文4
關鍵詞:審計結果 審計公告 審計風險
一、前言
國家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審計調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的制度,公布的具體內容包括被審計(調查)單位基本情況、審計(調查)評價意見、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處罰決定及審計(調查)建議、被審計(調查)單位的整改情況等。
廣義的審計風險指審計人員因作出錯誤審計結論和表達錯誤審計意見,而導致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審計理論與實務,207)。對國家審計而言,由于國家審計要對被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因此審計風險還包括由于處理處罰不當,引訟等,這是國家審計風險的特殊性。
二、國家審計結果公告的法律規定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始于1994年8月31日審議通過的《審計法》,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2003年,關于防治“非典”資金和社會捐贈款物審計的審計結果國家審計第一號公告公布,標志著中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正式實施;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審計機關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審計調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 從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沿革看來,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由最初的審計結果可以公告,到部分審計結果尤其是國家審計署審計事項正式向社會公告,直至2011年國家審計準則明確規定,審計機關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審計結果由可以公告到必須公告,這是民主法制的進步,更是審計監督的必須。審計結果公告促使審計接受社會監督,實行審計結果公開本身也是一種接受監督的方式;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推動審計整改落實,擴大社會對審計結果的知情權,便于社會和輿論直接參與監督,將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形成監督的強大合力。
三、審計風險的基本特征
1、審計風險的客觀性
現代審計廣泛采用審計抽樣的方法,根據樣本特征來推斷總體特征,而樣本的特征與總體的特征總有差別,并且在抽樣過程中,需要審計人員運用專業判斷來解決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這就使得審計風險客觀存在,可以控制,但是不能完全消除。
2、審計風險的潛在性
狹義的審計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存在重大錯弊而審計人員沒有發現,作出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構成。審計風險具有潛在性,即審計人員的審計結論雖然偏離了審計事項的客觀事實,但是沒有造成危害,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審計風險就停留在潛在階段,不會轉化為現實的風險。一旦被追究責任,潛在風險就轉化為實際風險了。
3、審計風險的可控性
審計風險雖然不可避免,但是可以控制。只要將審計風險控制在科接受的水平,審計就是成功的。
四、國家審計公告制度下審計風險的特殊性
李金華就實施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答記者問時強調,審計公告是一把“雙刃劍”,它不但將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公布于眾,而且將審計機關自身的工作質量也公布于社會。這就是說審計公告在披露被審計對象問題的時候,同時也將審計機關自身的執法行為是否到位、是否客觀公正暴露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如果審計機關自身不硬,審計結果質量不高,審計公告難免會給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帶來更大的風險。可以說,在國家審計公告制度下,審計風險加大,呈現出一些新特點:
1、國家審計范圍與公眾的期待有一定差距,容易引起審計風險
公眾對審計的期望越來越高,審計的責任也越來越大,相應的審計風險越來越大。公眾期待的是審計是全面審計,通過審計,能對被審計單位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有一個整體的了解。國家審計報告出具的標準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有經濟責任審計、效益審計等。審計機關只對審計事項發表審計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及標準不明確的一級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具體而言就是審計了什么就評價什么,發現了什么問題,就對該問題作出相應的決定和處理。這就造成了公眾期待和審計機關的實際審計范圍、審計職責有所差距,如果審計結果公告表明被審計單位存在沒有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而一旦被審計單位出現別的問題,公眾對審計結果就會提出質疑,引發審計風險。
2、被審計單位不愿被“揭丑”,不配合審計機關工作
在審計結果公開之前,被審計單位認為和審計機關都是行政單位,大家是一家人,即使審計出一些問題,被審計單位都愿意接受處罰,愿意整改,比較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但是審計公告制度下,如果被審計單位被查出有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被直接曝光,被審計單位會有抵抗和不配合的情緒,因此容易發生干涉審計獨立的行為,寧可接受處罰、審計整改,也不愿審計結果曝光。但是審計結果如果不客觀公正及時的公告,審計機關也會承擔不及時公告的法律責任,引發審計風險。
3、審計結果公告內容失實的風險
我國審計機關不僅具有獨立的審計監督權,而且對違反國家財政法規的經濟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因此審計機關應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真實性負責,審計結果公告應該客觀公正,如果對外公告的審計結果有重大差錯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相應的行政處分。
4、未或者未及時審計整改公告的風險
隨著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結果公告成為一種硬性規定。但是《國家審計準則》中又未明確規定審計結果公告的時間限定,并且沒有明確規定審計整改檢查結果也必須公布。這就形成一個問題,在審計事項已經結束,但是審計結果因為種種原因遲遲不予公布,或者是審計結果已經公布,但后續的審計整改檢查結未公布,會給公眾造成一種誤導,發現問題,卻沒有解決問題。而社會公眾因為對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的主管機關、紀律監察、人事部門的職責分工不清楚,容易誤認為被審計單位沒有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是審計機關監督不到位,加大了審計風險。
五、國家審計公告制度下審計風險的防范
1、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國家審計人員應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國家機關應加強審計人員的相關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使得審計人員能不斷補充新知識、新技能,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嚴格遵守審計準則、保持審計獨立性
審計人員一定要嚴格遵守審計準則,遵守職業道德,保持合理的職業謹慎,嚴格遵守審計程序,避免發生重大疏忽。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要正直、客觀。
3、簽訂業務約定書,取得管理當局說明書
在國家審計中,要求被審計單位作出承諾,明確劃分審計責任和被審計單位的責任,明確審計范圍,預防審計風險。
4、加強審計質量的控制
審計機關提高審計質量,尤其是審計報告的質量。審計機關要以《國家審計準則》為依據,建立全面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在審計過程中,收集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認真編制和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對重大的問題進行報告制度,撰寫審計報告時,要定性準確、評價得當,從而減少審計風險。
5、建立審計宣傳和信息反饋機制
一方面,要加大對審計工作的宣傳力度,可以通過相應的審計單位網站、公共媒體等多種渠道,用簡潔明了的語言,向公眾宣傳審計知識,解釋審計的專業術語,介紹審計機關職責分工等;另一方面,公開的審計應該盡量簡單易懂,如果必要的話,公開審計結果時應附上相應的情況說明,審計報告解釋等,使公眾更全面的把握審計結果的內容,防止斷章取義、望文生義,因公眾對審計結果不能全面的把握而產生審計風險。
強化信息反饋的應用。審計結果公開是手段,促進審計監督、推進被審計單位整改是目的。加強審計結果公開的反饋機制,及時收集社會各界對審計公開的反饋意見和建議,對于收集到的信息,要對其進行整理和分析,分析公眾對審計結果公開的需求和反饋,及時解答民眾的問題,對于審計結果公開后,被審計單位后續的整改成效、整改措施等,也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查閱了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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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范文5
關鍵詞:國家審計 審計“免疫系統” 經濟社會系統
在2007年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劉家義審計長首次提出“現代國家審計是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一個‘免疫系統’”的觀點。這一觀點把經濟社會系統比作人體系統,而國家審計則是這個人體系統的子系統——“免疫系統”。
一、耗散結構理論和Brusselator模型
( 一 )耗散結構理論 (1)熵與熵定律。德國物理學家克勞修斯把“熵”的概念引入到熱力學定理中,認為熵是物質系統中能量衰竭程度的量度,并指出對于任何的熱力學過程,系統的熵值總趨于增大。后來,玻爾茲曼認為熵可以作為系統無序度的衡量,在一個不與外界發生任何聯系的封閉系統中,系統的熵值總趨于增大,而使系統處于混亂和無序的狀態,最后走向滅亡,這就是熵定理。(2)耗散結構理論。在熱力學中,普利高津按照系統與外部環境的關系,將系統分為孤立系統、封閉系統和開放系統。開放系統存在著熱力學平衡態、衡態和遠離平衡態三種狀態。遠離平衡態的開放系統通過與外部環境不斷的進行物質和能量的交換,引入負熵流,抑制系統內部的熵增,產生自組織現象,使系統從無序走向有序,從低級有序走向高級有序,自發形成新的有序結構,這種結構被稱作“耗散結構”。耗散結構形成需要四個條件:系統必須是開放的;系統必須遠離平衡態;系統內部各要素之間存在非線性的相互作用;系統從無序向有序的演化是通過隨機漲落來實現的。
( 二 )Brusselator模型的基本形式 “布魯塞爾器”(Brusselator)是普利高津領導的比利時布魯塞爾學派研究發現的,用來研究耗散結構演化和系統自組織行為的化學反應動力學模型?!安剪斎麪柶鳌保˙russelator)模型的基本形式如下:A■x…(1);B+x■y+D…(2);2x+y■3x…(3);x■E(…4);其中,A、B為初始反應物,D,E為反應產物,他們保持不變,x,y為中間組分,他們濃度隨著時間發生變化。不考慮逆反應過程,建立求解模型的動力學方程:■=k1A-k2Bx+k3x2y-k4x■=k2Bx-k3x2y…(5);假定其動力學常數為1,且不考慮擴散現象,則(5)式可以轉化為:■=A-Bx+x2y-x■=Bx-x2y…(6);另■=0,■=0,則式(6)的定態解為:x0=A,y=■…(7);普利高津發現,只要控制初始反應物A、B的濃度,如果滿足條件B>1+A2,就能夠使系統失穩,然后向耗散結構過渡。
二、審計“免疫系統”論概述
( 一 )審計“免疫系統”論與國家審計職能的轉變 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對公眾利益直接產生影響的問題逐漸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作為受托方的社會公眾,迫切希望政府能夠采取措施解決這些社會問題,但是政府傳統的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已經無法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這就需要出現新的公共受托責任——公共受托社會責任。審計伴隨著公共受托責任的產生而產生。公共受托社會責任的出現,要求國家審計必須轉變觀念,從解決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的雙重角度提出新的審計理念。在這種背景下,國家審計從科學發展觀的角度,提出審計本質上是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的理念。這一理念把國家審計看作是經濟社會系統的“免疫系統”,通過及時預防、揭示和抵御經濟社會系統中存在的各種障礙、矛盾和風險,發揮國家審計維護經濟社會系統安全運行的功能。公共受托責任的轉變對國家審計的目標提出了新的要求,國家審計目標從評價政府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轉變為識別經濟社會運行中的各類風險,維護經濟社會系統安全運行。審計“免疫系統”論要求審計機關把維護經濟社會系統的安全運行作為審計機關的第一要務。國家審計不僅要關注財政安全、金融安全、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安全等傳統經濟安全問題,還要關注生態環境安全、民生安全等社會安全問題。國家審計系統要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及時關注經濟社會系統的障礙、矛盾和風險,以此來確定審計工作的具體目標和任務,開展審計工作,維護經濟社會系統的安全運行。由此,國家審計“免疫系統”論把政府審計的職責從經濟領域拓展到社會運行領域,國家審計的職能從經濟監督拓展為維護經濟社會系統安全運行。
( 二 )審計“免疫系統”論對國家審計的新要求 國家審計系統能否正常運轉,取決于審計文化、審計組織結構、審計能力等子系統。審計“免疫系統”論下,國家審計系統是經濟社會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如果把審計文化、審計組織結構和審計能力看作是國家審計的內部子系統,則國家審計所處的經濟社會系統就是它的外部環境。根據耗散結構理論,國家審計首先要協調內部子系統形成系統合力,減少系統內部矛盾產生的熵值;其次要響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要求,及時與經濟社會系統進行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確保引入足夠的負熵流,抑制系統內部熵值的增加。這樣國家審計系統才能形成和保持耗散結構,從而表現出免疫系統功能的特性,維護經濟社會系統安全運行。如果國家審計不能減少系統內部的矛盾和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就會導致國家審計系統內部熵值的增加,國家審計無法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無法確保經濟社會系統的安全運行。因此,審計“免疫系統”論是適應經濟社會系統變化提出的新理論,同時也對國家審計內部子系統提出了新的要求。(1)審計“免疫系統”論對審計文化的要求。審計職能的轉變要求審計文化應該建立起與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相適應的審計意識。要樹立政治效益意識,審計人員要關注國家政策,通過審計監督國家政策的落實情況,實現政治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要樹立服務意識,使國家審計服務于經濟建設、民生改善和社會穩定;要樹立大局意識,從宏觀性、全局性的角度考慮問題,把注意力放在維護經濟社會系統安全的大局上;要樹立批判意識,國家審計應該批判性的對待審計工作,及時發現經濟社會系統中的障礙、矛盾和風險,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化解;要樹立責任意識,國家審計有能力,也必須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維護經濟社會系統安全運行,這是黨和人民賦予審計機關的神圣職責。(2)審計“免疫系統”論對審計組織結構的要求。審計機關是以科層制為其組織形式,由審計署、省、市、縣四級審計機關組成。從縱向來看,如果把一個國家看作系統,省、市、縣就是國家這個系統的子系統,這些不同的行政區域都組成了一個小的經濟社會系統,審計機關從上到下的組織結構設置,涵蓋了我國所有的行政區域,審計的“觸角”伸向了每一個小的經濟社會系統,確保審計能夠維護地方經濟社會系統的安全。審計“免疫系統”論的提出,把審計職責拓展到社會領域,這就要求審計組織結構從橫向的角度使國家審計覆蓋經濟社會系統的主要行業,不僅涵蓋財政、金融、企業等傳統的經濟部門,還應該包括環境保護、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社會部門,使審計的“觸角”伸向經濟社會系統中的社會性事務,確保行業經濟社會系統的安全。在這種狀況下,審計組織結構才能形成橫縱交織的網絡,充分涵蓋經濟社會系統的主要方面,使地方經濟社會系統和行業經濟社會系統都置于審計的監督之下,確保經濟社會系統整體的安全運行。(3)審計“免疫系統”論對審計能力的要求。審計能力由審計人員、審計技術和審計經費組成。首先,審計免疫系統的提出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能夠認真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圍繞政府工作的重心來確定審計重點,為經濟社會系統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要求審計人員具備一定的職業道德修養,能夠在審計活動中獨立、依法、公正地行使經濟社會監督權,抵制尋租行為,維護審計人員良好的社會形象;要求審計人員能夠具備專業勝任能力,及時發現經濟社會系統中存在的障礙、矛盾和風險,主動或協同相關部門采取措施,預防和打擊各類違法違紀經濟案件,維護經濟社會系統的安全運行。其次,審計技術是審計能力提升的技術保障。隨著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的發展,組織傳統的經營模式、管理模式和會計模式發生了改變。審計“免疫系統”論要求審計部門能夠適應這些變化,能夠把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應用到審計實踐中,提升審計的效率和質量,以確保國家審計能夠充分發揮免疫系統功能;最后,審計經費與審計事業的發展息息相關,沒有審計經費作保障,審計工作就無法正常開展。審計“免疫系統”論要求各級政府部門要積極保證審計部門審計經費的充足,確保審計部門有足夠的經費來開展審計活動。審計“免疫系統”論對國家審計內部子系統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要求歸結起來,就是要求各子系統把維護經濟社會系統安全運行作為系統目標,通過各子系統的協調配合,形成系統合力,使國家審計系統涌現出新的特性——“免疫系統”特性。
三、審計“免疫系統”論與經濟社會系統演化
(一)國家審計不具備免疫系統功能時,經濟社會系統的演化模型 審計免疫系統功能對經濟社會系統演化具有推進作用,能夠促使經濟社會系統形成耗散結構,下面我們用布魯斯爾器模型來證明審計免疫系統功能對經濟社會系統演化的作用。首先對布魯塞爾器的各個符號進行轉義,將A、B、D、E、x、y所代表的意義轉換為影響經濟社會系統安全的各種概念。設:A、B為影響經濟社會系統安全的審計條件,A為審計條件1,即國家審計系統內部熵值不斷增加,降低了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效率,表現為較低的審計質量,B為審計條件2,即國家審計系統從外界環境引入負熵流,降低了國家審計系統內部的熵值,提升了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效率,表現為較高的審計質量;D、E為A、B作用下經濟社會系統形成的兩種狀態,D為經濟社會系統狀態1,即經濟社會系統安全隱患減少,E為經濟社會系統狀態2,即經濟社會系統安全隱患增加;x、y為經濟社會系統中存在和不存在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
國家審計不具備免疫系統功能,經濟社會系統的演化模型如下:A(審計條件1)■x(存在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8);B(審計條件2)+x■y(不存在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D(狀態1)…(9);2x+y■3x(不具備免疫系統功能的演化)…(10);x■E(狀態2)…(11);
式(8)的含義是在審計條件1下,國家審計機關沒有形成良性的審計文化,審計組織缺乏獨立性且結構不合理,審計能力低下,不能適應國家審計系統外部環境的變化,導致系統內部矛盾激增。這種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質量低,不能揭示經濟社會系統中被審計單位的安全隱患,因此,會導致被審計單位無視審計機關的存在,從事違規違法的經濟社會活動,嚴重危害經濟社會系統的安全。也就是說,在審計條件1下,經濟社會系統中存在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就會增多。
式(9)是指在審計條件2下,國家審計系統從外部環境引入負熵流,審計系統內部熵值降低,形成了較好的審計文化、審計組織結構和審計能力,國家審計系統形成有序結構,這種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質量較高,能夠部分揭示經濟社會系統中被審計單位的安全隱患,被審計單位迫于審計的威懾力,不敢從事違規違法的經濟社會活動。因此,部分具有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迫于審計的威懾力,轉變為不存在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發揮了審計的經濟社會監督職能,經濟社會系統處于較安全的狀態。
式(10)是交叉催化作用,這個式子說明在審計質量較低的審計環境下,大多數被審計部門都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國家審計系統并不能發現他們存在的問題,因此,在這種大環境的影響下,即使是不存在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也會被同化,采取各種違規違法措施,獲取更多的經濟社會利益,轉變為存在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
式(11)是自催化作用,指存在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在條件k4的催化下,使經濟社會系統處于一種不安全的狀態。
式(8)—(11)說明,由于國家審計內部子系統存在的矛盾以及與外部環境的不協調,導致國家審計系統內部熵值不斷增加。雖然國家審計系統能夠從外部環境吸收一定的物質、能量和信息,引入一定的負熵流,但是這些負熵流并不能抵消系統內部熵值的增加,因此,國家審計系統較難形成有序結構,表現為審計機關的審計質量不高,不能夠發揮好審計的經濟社會監督職能,促使經濟社會系統出現較多的安全隱患。在國家審計不具備免疫系統功能時,只有當B>1+A2時,經濟社會系統才能形成自組織的耗散結構。
(二)國家審計具備免疫系統功能時,經濟社會系統的演化模型 李崇陽等的研究表明經濟社會系統具備耗散結構的基本特征,因此,經濟社會系統的演化機制與化學反應方程的動力學過程具有相似性,都是遠離平衡態的開放系統,系統內部各要素之間都存在非線性的相互作用,都是通過隨機漲落來實現系統從無序向有序的演化。因此,可以應用布魯塞爾器模型來研究國家審計免疫系統功能對經濟社會系統的演化作用。A、B、D、E、x、y的含義與國家審計不具備免疫系統功能時,經濟社會系統的演化模型的含義相同,E的含義是經濟社會系統具有較高安全性的一種狀態。A(審計條件1)■x(存在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12);B(審計條件2)+x■y(不存在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D(狀態1)…(13);x+2y■3y(具備免疫系統功能的演化)(…14);y■E(狀態2)…(15)。
式(12)的含義與式(8)基本相同,在審計“免疫系統”論下,國家審計內部子系統能夠形成統一目標——維護經濟社會系統安全運行。雖然國家審計內部熵值也趨于增大,但內部子系統在統一目標的指引下,能夠減少內部矛盾,抑制熵增。
式(13)的含義與式子(9)基本相同,在審計“免疫系統”論下,國家審計的職能從經濟領域拓展到社會領域,拓寬了國家審計系統與經濟社會系統的接觸面,國家審計系統能夠充分地從外部環境中吸收物質、能量和信息,充分引入負熵流,使國家審計系統形成耗散結構。國家審計功能不再是揭示安全隱患,而是把預防、揭示和抵御三項功能結合起來,對經濟社會系統的監督力更強。
式(14)的含義是,在審計質量較高的審計環境下,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能夠及時準確的預防、揭示和抵御其存在的安全隱患。因此,迫于審計的威懾力不敢從事違規違法的經濟社會活動,即使有也會被同化,轉變為不存在安全隱患單位。
式(15)的含義是,不存在安全隱患的被審計單位在條件k4的催化下,使經濟社會系統處于一種安全的狀態。
式(12)-(15)說明,在國家審計內部子系統和外部環境的作用下,雖然國家審計系統內部熵值趨于增大,但是,國家審計系統能夠從外部環境引入足夠的負熵流,抑制系統內部熵值的增加,能夠形成有序結構,表現為審計機關的審計質量較高,國家審計能夠發揮“免疫系統”功能,促使經濟社會系統表現為一種安全的狀態。不考慮逆反應過程,建立求解模型的動力學方程:■=k1A-k2Bx+k3xy2■=k2Bx+k3xy2-k4y… (16);假定其動力學常數為1,且不考慮擴散現象,則(16)式子可以轉化為:■=A-Bx-xy2■=Bx+xy2-y …(17);另■=0,■=0,則式(17)的定態解為:x0=■,y0=A…(18)。系統能否形成耗散結構,取決于這些定態解在何種條件下失去穩定性,失穩的條件就是判斷系統從無序進入有序,形成耗散結構的臨界值。在定態解(x0,y0)附近進行線性穩定性分析:設f1(x,y)=A-Bx-xy2f2(x,y)=Bx+xy2-y…(19)。則f1(x,y)=f2(x,y)=0。令x=x0+?駐x,y=y0+?駐y,?駐x,?駐y是相對于定態解的微小偏離,把x=x0+?駐x,y=y0+?駐y帶入函數f1(x,y),f2(x,y),得到:f1(x0+?駐x,y0+?駐y)=f1(x0,y0)+f1x(x0,y0)?駐x+f1y(x0,y0)?駐y=f1x(x0,y0)?駐x+f1y(x0,y0)?駐y…(20)。同理:f2(x0+?駐x,y0+?駐y)=f2x(x,y)?駐x+f2y(x,y)?駐y…(21);將(20)、(21)帶入(19)得:■=f1x(x0,y0)?駐x+f1y(x0,y0)?駐y■=f2x(x0,y0)?駐x+f2y(x0,y0)?駐y…(22);由式(19)有:f1x(x0,y0)=-B-y2|y0=A=-(B+A2)…(23);f1y(x0,y0)=-2xy|x0=■,y0=A=-■…(24);f2x(x0,y0)=B+y2|y0=A=B+A2…(25);f2y(x0,y0)=2xy-1|x0=■,y0=A=■…(26);把(23)、(24)、(25)、(26)帶入(22)得:■=-(A2+B)?駐x-■?駐y■=(A2+B)?駐x+■?駐y…(27);線性化的微分方程(27)的特征方程為:?姿2-[■-(A2+B)]?姿+(A2+B)=0…(28)。
令?棕=■-(A2+B),T=A2+B>0,經濟社會系統的穩定性取決于?棕,也就是說系統的穩定性由A、B兩個因素來決定,下面分別進行討論:當?棕4T,特征方程(28)的兩個特征根都小于0,隨著時間的推移,代表序參量值的動點趨近于定態解(x0,y0),此時的動點叫做穩定結點,經濟社會系統趨向于穩定。當?棕4T,特征方程(28)的兩個特征根都大于0,隨著時間的推移,代表序參量值的動點遠離定態解(x0,y0),此時的動點叫做不穩定結點,經濟社會系統趨于不穩定。當?棕>0,?棕20時,經濟社會系統才能失穩。由?棕>0得出,要使經濟社會系統出現自組織耗散結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0
國家審計系統不具有免疫系統功能時,經濟社會系統形成耗散結構的條件為:B>1+A2。由于A2>0,令t=1+A2,t的最小值為1,即,B>1。也就是說至少需要B>1,經濟社會系統才能失穩,向著有序結構演化。國家審計系統具有免疫系統功能時,經濟社會系統形成耗散結構的條件為式(29)。令:z=■[■-(2A2+1)](30);當0
四、結論與建議
從上述分析可見,在國家審計具備免疫系統功能時,經濟社會系統更容易形成耗散結構,更容易實現健康有序發展。然而,國家審計系統免疫功能的實現,主要受A(審計條件1)、B(審計條件2)的影響。審計條件1受國家審計內部子系統的影響,審計條件2受國家審計內部子系統和外部環境的影響,只有通過減少內部系統的矛盾,引入負熵流,才能降低審計條件1對被審計單位產生的影響,提升審計條件2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使得國家審計系統形成自組織的耗散結構。
本文由此提出以下建議:國家審計部門應該在審計“免疫系統”論的指導下,圍繞“充分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維護經濟社會安全運行”的目標,組織和開展審計工作,形成審計合力,積極減少審計內部子系統(審計文化、審計組織結構、審計能力)存在的矛盾;通過積極關注國家方針政策、公眾需求以及經濟社會變革產生的各類問題,協調紀檢、監察、司法、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以及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等社會審計資源,及時與人大、政府、企業和公眾進行充分的信息交流,使國家審計系統引入足夠的負熵流,形成和保持耗散結構,維護經濟社會系統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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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范文6
隨著政府公共建設力度不斷加大,建設市場秩序不規范、投資損失浪費、資產流失和投資效益差等問題不斷暴露,審計機關通過審計關口前移,將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監督有機結合,探索性地開展了跟蹤審計工作。目前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遍地開花,其實施模式也呈多元化趨勢,一些中介機構在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參與行政機關組織審計外,還承接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建設項目全過程實施咨詢服務,使得社會各界對行政機關實施跟蹤審計的定位發生了概念錯位。因此要做好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工作,審計部門必須明確自身的角色定位,謹防錯位、缺位,才能做到劉家義審計長講的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明確責任,防范審計風險的要求。
1 行政機關跟蹤審計的定位及重點
按實施的主體分類,審計可分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跟蹤審計也是這樣。國家審計監督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其行為依據和規范標準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機關國家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以投資活動為主線對參與建設活動的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及材料供應等相關單位和環節實施全過程監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內容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1.1 項目的概算和基本建設程序執行
立項手續是否齊全,土地使用是否合法,開工手續是否辦理齊全,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及材料采購等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
1.2 項目的資金來源及使用
建設資金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到位,使用是否合規,有無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有無損失浪費等情況。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用的發生是否真實、合規,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工程進度款是否超付等。
1.3 項目實施
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項目合同是否與招、投標承諾一致,是否存在違法轉包、分包問題,相關人員是否按約定到位,簽證內容是否真實、及時、有效。
1.4 項目中設備與材料采購
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采購的設備、材料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程序是否合法,價格是否合理,特別要關注建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是否超越權限,直接、間接指定供貨商或推薦產品,影響質量、增加建設成本的隱患。
1.5 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
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費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有無弄虛作假、擴大拆遷范圍、提高標準以及損害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的問題,費用是否真實、合規等。
1.6 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的目標、實施及運行情況,污染減排工作的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的監管能力,以及監督、問責制度的建立情況。
1.7 工程造價
決算編制依據是否合規,竣工資料是否齊全,工程結算是否存在高估冒算,大額變更是否經過報批,合同條款是否得到履行,設備和材料價格結算是否真實等。
1.8 項目效益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效益主要包括項目建設是否達到項目批復的預期規模和投資效益,從經濟和社會效益多方面進行評估。
建設項目實施從時間上可分為建設前期、項目實施、竣工決算三個階段,跟蹤審計就是審計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對各階段的關鍵控制點開展審計,并及時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使建設實施得以規范、有序、有效運行,促進項目的投資績效。
2 跟蹤審計目前的現狀及問題
2.1 跟蹤審計與項目參建方職責不清,定位偏差
國家審計對投資項目參與各方的監督是建立在各被審計單位完善內控制度和具有自身質量保證體系基礎上的,但在項目實施過程,建設單位往往會對跟蹤審計產生依賴心理,特別是政府臨時成立的工程建設部門積極要求進行跟蹤審計,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全過程的管理和服務,為他們的決策提供參謀或承擔一些風險,以彌補他們本身經驗不足、專業人員缺乏及一些前期的違規行為。如本單位在對某辦公樓項目的跟蹤審計中,建設過程的合同簽訂、各種計價支付,一般都要求跟蹤審計人員審核,出具審計意見單,有時還被要求參加材料、設備的詢價及定價,直接參與工程的管理,導致職責不清。在當今建設市場還不是很規范、政府又急于趕項目進度的情況下,現實與規范的沖突會有很多,審計人員把握不好跟蹤審計在監督、服務與項目管理之間的定位,就會增加審計風險,事實上也與《審計法》設定的責權相抵觸。
2.2 缺乏統一操作標準
雖然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跟蹤審計進行了大膽實踐,形成了一套跟蹤審計實踐的操作思路,但尚未建立一套相關的跟蹤審計的規章制度,審計的范圍、內容、程序、審計取證及審計報告等還缺乏統一標準和指南,審計依據和審計標準具有不確定性,合理性因素超過了合法性因素,不能確保審計質量。因此跟蹤審計有待于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2.3 跟蹤審計力量不足
跟蹤審計活動貫穿項目建設整個過程,需要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并能綜合運用工程、財務、經濟、管理與法律等多方面知識。目前,審計機關中能夠勝任這方面工作要求的復合型人才極其短缺,審計機關希望借用社會中介機構力量來進行跟蹤審計,擴大審計監督面、增大工程審計影響力,而中介機構由于受自身單位性質的限制,在審計過程中的著眼點和出發點與審計機關有著顯著的不同,審計機關的現有力量難以做到對中介機構參審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跟蹤審計的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2.4 業績考核及組織審計收費模式有待完善
投資審計中的工程結(決)算審計一般以投資額或審計核減額作為業績考核和收費依據,但跟蹤審計的很大部分內容側重于建設管理方面,而且其工作彈性較大,很多工作無法量化或直接體現為實際投入的審計工作量,因此一般的考核、收費模式對組織審計項目的質量有較大影響,也無法真實反映對中介機構的考核結果。另外,需要跟蹤審計的項目一般投資額都較大,有些地方將中介機構收取的協審費用列入工程建設成本的辦法解決,由建設單位支付給協審單位,這也使建設單位理解為我支付費用,為我咨詢服務,使審計監督效力大打折扣。
3 完善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措施
3.1 健全、落實建設管理制度,完善跟蹤審計制度環境
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是建設項目審計的創新方式,完善的配套制度是其有效開展的前提。除了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保障外,應當健全、落實并全過程跟蹤審計制度相銜接的建設項目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管理問責制度等,保障全過程跟蹤審計真正有效地運行。
3.2 建立健全操作規范,提高跟蹤審計規范水平
建立健全跟蹤審計操作規范,是促進跟蹤審計實現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跟蹤審計質量的重要保障。制定嚴格的業務流程,合理引入量化評價指標,使審計工作向科學化、規范化轉變。
3.3 重視審計人才的培養,提高審計隊伍的素質
綜合性審計力量是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基礎。首先,提高現有審計力量的綜合素質,加強綜合性培訓和交流力度。其次,擴大審計人員專業來源,吸收更多專業工程、工程造價、法律、計算機等專業人才充實審計隊伍。
3.4 理順跟蹤審計協審費用支付方式
審計機關委托的跟蹤審計協審經費應由財政資金給予保障,實現誰委托、誰付費,這是保證審計獨立性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