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養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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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養老

城鎮養老范文1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以前的基礎上做了調整,相關政策如下:

一、個人繳費調整。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

二、繳費補貼調整。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鼓勵中青年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對繳費超過15年且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多繳費1年,其月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

三、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經國務院批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

城鎮養老范文2

(一)補繳問題。有的人員在參加了養老保險后,但之后沒有繳費,而且在國家所規定的勞動年齡內沒有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針對這些人員,補交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個人(補2011年6月30日以前),基數則以相應年份全省在崗平均工資的60%、100%,單位與個人各按20%、8%比例,補交養老保險費。靈活的就業人員根據20%的比例,補繳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且還需要交納不得減免的滯納金(由欠費之日算起,日加萬分之五)。這一些法律開展后,個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費費處理,補完后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個人繳費基數8%為繳費人員補記。根據選擇實際補繳基數,明確其年份工作指數的0.6或1.0,在個人賬戶信息中,作好標記。(二)一次納。符合參保的人員,辦理的基礎的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了基本的養老保險。新參保人員不可向中之前追補繳費方式來增加其年限。已參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到了法寶退休后,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可繼續拓展至繳費到十五年。如果延續了五年后仍未足十五年可一次性繳費滿十五年,并且之后按月來領取基本的養老金。一次性繳費辦法,以一次性繳費時上年的全省職工平均的工作60%或是100%為基數,根據比例來計算出一年的額度,之后再乘上一次性的繳費的年限。(三)完善操作。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要不斷拓展,傳統城鎮養老保險未涵蓋了所有勞動者,制度的設計與“低水平、廣覆蓋”的初始目標相矛盾...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中外合資及外資企業、全民集體企業中的計劃外編制的職工,都沒有被納入社會保險制度。所以在城鎮內,三大社會體系組織中,三類人群養老保險制度是不一樣的。機關公務員、全額財政拔款事業單位的,其養老保險由國家財政全包。差額拔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雖然是社會統籌+個人補繳,但具體在操作方面,卻仍有極大的差異。

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解決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政策,做好宣傳工作。為了更好關注民生,解決實際的問題,一定要處理好中斷繳費的人員,要有調度的責任心及重視度,組織好并嚴格執行統一的補繳政策規定,督促有欠費和斷保的單位和個人補齊欠費。(二)提高經辦管理能力,完善制度。一些非正規部門,就業人員流動性大且收入不穩定。我們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不高且制度間未能有完善的連接制度,參加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因為一些客觀原因容易中斷,在轉移的連接上契合度不足,勞動者未能在預期參保,也無法得到養老收益情況會逃避參保。因此,需要提升基本保險的統籌層次并且完善制度間的連接,勞動者的養老待遇在制度、地區間,開展分段計算、啟示。這樣可提升勞動人員參加保險的積極性。(三)開放補繳政策。在不造成基金壓力下,補繳金額是繳費的兩倍。可增加基金,完成擴面征收任務,并且也可以很好解決一部分人的養老待遇問題,是具有可行性的。(四)加大基金征繳力量,鼓勵正常補繳。對現有的補貼方案、懲罰方案都不斷完善,擬定各式的措施激勵,監督正常的繳費。讓中斷繳費的現象不再發生,強化其補繳的連續性。大力激發用人單位、個人去主動、積極繳費,減少中斷的情況。

三、結束語

養老保險制度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總之,每一個職工的利益關系到勞動力市場改革的成效,所以,要盡快加大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制度。讓中國人民真正感受到幸福,安全,讓到達退休年齡的老人不再擔憂,讓養老保險正常繳費。

作者:王彥 單位:潞安集團礦區社會保險公司

參考文獻

[1]陳謙.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老齡科學研究.2013,(4):48-56

城鎮養老范文3

“城鄉居保”的出現,標志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進程的進一步推進。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包括“新農保”和“城居保”)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參保率從2009年最初的10.62%,增至2012年的76.58%。且中國目前已經實現了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全覆蓋,還解決了兩大保險制度間的銜接問題,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全覆蓋”成為中國推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下一個奮斗主目標。因養老保險的實際全覆蓋不僅是養老保險制度成功實施的真實論據,更是降低養老保險制度運行成本,實現規模效益,增強養老金抵御風險能力的強有力保障。但合并后的“城鄉居保”,相對于“職保”而言,其繳費形式、養老金領取金額、養老金替代率等方面的總體保障水平在制度設計層面就相對較低,難以有效保障參保居民單純依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而實現“老有所養”的未來生活;而這種以“職保”為主、“城鄉居保”為輔的互補并行社會基本養老模式,其差距性的體系設計既保留了勞動者就業積極性的機制激勵,又保障了低收入居民養老的基本權利,被視為是效率與公平的良好契合,符合中國當前的基本國情,短期內將難以變更。因此,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際全覆蓋的實現將是一個復雜而漫長的過程。

二、城鎮化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的促進效應

(一)提升流動人口的公共服務訴求意識

伴隨農民“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的呼聲愈發高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理念亦在不斷擴展和深化,農民對于享受國民待遇的訴求亦變得日益清晰。相比農村而言,城市化生活往往預示著完善的基礎設施、豐富的物質條件、良好的教育和醫療資源、價廉質優的公共物品、更多的就業機會等,這些都吸引著眾多的農村人口進入城鎮,以期待獲得更加良好的生活品質。1980年代以來,中國出現了以民工潮為主流的農村人口向城鎮地區的流動,且隨著中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口的流動規模、流動速度以及流動頻率都在發生著變化。如中國2000年流動人口規模僅為1.21億人,2013年則增至2.45億人,流動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重超過1/6;若按照戶籍統計,流動人口數量則更多,2012年人戶分離人數就已達2.76億人,跨區工作、學習、生活已成為許多人的一種現代生活常態。但在中國現有戶籍管理制度下,大部分區域性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獲得仍與戶籍掛鉤,致使流動人口在改善生活水平訴求的實現過程中遇到了各種阻礙。而在中國城鎮化進程的推進之中,農村人口向城鎮的流入并非是單純地從農村向城市的遷移,而是農村人口向城鎮人口市民化身份的轉變,是人口城鎮化向戶籍城鎮化的演進,意味著村民和市民身份差異的逐漸融合及消除、所享基本公共服務數量與質量的趨同,從而有助于縮小城鄉居民對公共服務需求意識的差距,激發全體公民公平享受國民待遇的積極性,提升人們對社會保障的認識程度、接受能力和主動訴求意愿,以致將養老保險發展成為一種全民公共必需品,從而鼓勵和激發更多的城鄉居民投身于社會養老保險之中,促進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實際全覆蓋的實現。

(二)降低城鄉居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成本

城鎮化道路的選擇進一步縮小了城鄉間的制度差距,平抑了中國人口城鎮化、戶籍城鎮化及土地城鎮化不同步所帶來的公共服務供給與需求矛盾,有效緩解了城鄉間的公平問題,降低了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帶來的眾多負面影響,也必將促成城鄉均衡乃至“城鄉一體化”的真正實現。針對養老保險制度而言,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還未實施之前,“職保”、“新農保”和“城居保”之間存在制度銜接斷裂問題,許多人員基于對更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作出的生活或者工作遷移選擇,卻引致原有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被迫中止或取消,造成參保人一定的經濟和精神損失,不僅阻礙了部分人員的正常流動需求,還嚴重打擊了流動人口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積極性,對中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形成不良情緒。而當前城鎮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的推進,將更加有助于全體居民享受差異性逐漸縮小的養老保險服務,并有利于各區域間養老保險制度對接的高效推行,減少因人口流動而造成參保人養老保險金的損失,降低城鄉居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成本,調動流動人口的參保積極性,為各種流動人口提供更加自由的養老渠道選擇,解決人口流動的后顧之憂,從而有助于實現勞動生產要素在全國范圍的無阻礙流動,以此優化中國各區域間的資源配置,實現良性循環。

(三)倒逼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而言,無論是“新農保”、“城居保”,以及合并后的“城鄉居保”,雖然與“職保”相同,也設定了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但資金來源卻與“職保”由企業與個人主要承擔不同,其資金主要來自于個人繳費及政府補貼。而地方財政不僅擔負著最低繳費檔次的財政補貼責任、困難群體養老金部分或全部的代繳責任,為了配合中央要求,鼓勵參保人選擇更高繳費檔次,還承擔著獎勵性財政補貼資金的支持責任?;攫B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最為基本的公共服務,對于城鄉所有居民而言,政府均具有無法推卸的提供義務與責任。但在中國財政分權及社會養老保險還未實現全國統籌的背景下,由于各地區之間的財力存在顯著差異,地方政府所承擔的具體財政補貼份額有所不同,一方面,根據Tiebout的“用腳投票原理”,作為“經濟人”的參保人會從利己角度衡量比較各種參保地區、參保方式、參保檔次以及參保時間的利弊得失,從優選擇更利于自身未來發展的參保模式和地區;另一方面,從區域治理的角度,本地區適度的人口規模增加,不僅可以有效降低各項制度的推行和運營成本,還可降低基本公共服務的平均供給成本,發揮規模經濟作用。再加上中國實行屬地稅收管轄權,會導致稅源隨著人口的遷徙而相應發生流動,造成地區間稅收競爭和人力資本結構性的掠奪。這些都迫使中國城鎮化未來發展模式將由數量擴張型向質量提升型轉型,倒逼地方政府走持續、高效、健康發展地區經濟的道路,營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避免因城鎮化過程中各種優質生產要素的流出,以穩定地方財政收入,緩解以致消除地方財政支出壓力,縮小地區間社會福利差距。從長遠看,伴隨中國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地區間的經濟發展差距將會逐步縮小,而“城鄉居保”的合并實施以及地區間、制度間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障礙的消除,都預示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必將實現全國統籌。而“城鄉居保”作為社會基礎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一部分,其個人效益也會慢慢體現,進一步激勵和帶動更多居民投身于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之中,從而實現全國整體參保率的提高。

三、城鎮化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阻滯效應

(一)“職保”對“城鄉居保”的示范性負效應

長期以來,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一直存在包袱重、投資渠道狹窄、投資效率低下、基金缺口日漸加大等問題。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的所有養老保險制度均已改革為以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資金籌措方式,并努力做實個人賬戶,但由于歷史缺口、養老金的運營管理以及退休人口規模的增加和新增繳費人數增幅的放緩等原因,養老金的未來缺口問題仍舊影響著參保人參保與否的決策。再者,中國當前還未實現養老金的全國統籌,雖然基于整個國家的層面,養老金的收入和支出不存在當期缺口問題,但若將各個省份分開來看,當期缺口與當期結余卻同時存在。此外,城鎮化的推進還加速了公眾對于制度設計公平更高層次和深度的追求。如中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最大難點就在于養老金替代率的設定,以及財政對養老金的分擔可能造成的隱性債務問題,這些都在加重“描繪”養老金缺口的可能性,甚至造成諸多參保人員對中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是否具有可持續性而產生質疑,進而影響參保人員對中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信心。與此同時,隨著城鎮化水平的提高,信息化社會的推進,農民和市民的身份界限越發模糊,公眾所掌握的信息也越發全面。對于“城鄉居保”的參保人而言,來自于“城居保”的參保人由于其參保時間較短,且參保行為具有顯著的從眾特征,其抵御壓力的能力較弱;而來自于“新農保”的參保人基于對“老農保”實施幾近流產的“不良記憶”,和對于“新農保”先天的信心不足,面對收益率和完善程度更高的“職保”,城鎮職工的退?,F象進一步放大了農民對“新農保”和城鎮非就業居民對“城居保”的不信任,再加上“城鄉居保”過低的保障水平,參保人投保后再“棄保”的風險依然存在,“城鄉居保”的實際全覆蓋問題仍舊難以解決。

(二)城鎮化建設對養老保險補貼的“擠出效應”

現行財政分權制度造成中國地方財政主體收入逐漸縮水的趨勢,隨著“營改增”范圍的擴大,地方財力愈發緊張,再加上中國以GDP為導向的地方政府考核機制,使得地方政府在城鎮化進程中發展本地經濟的沖動與其財政利益高度吻合。而城鎮化“以人為核心”的理念又要求交通運輸、教育、醫療、衛生、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逐步實現和整體供給水平的提高,這都依賴于地方財政資金的全方位支持。但短期內城鎮化率的迅速提高,可能會造成現有城鎮內公共服務的擁擠或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快速增長,如住房問題、子女就學問題、交通擁堵問題、留守老人兒童問題等,造成地方公共服務供給質量的下降或者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壓力的加劇。在地方財力有限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需對各種投資項目進行篩選,短期效益較為明顯的項目往往成為地方政府優先選擇的目標,基本養老保險這種周期長、經濟效益不顯著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則很難得到青睞。“城鄉居保”中地方財政承擔的獎勵性檔次補貼可能會因為本地區的財政壓力而選擇消減甚至取消,影響參保人的積極性。再者,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推行初期,往往具有征繳擴面的“運動式”特點。但“城鄉居保”過低的養老金替代率雖然體現了國家對公眾提供的社會福利和一定的社會救助特性,卻缺少了社會保障的社會保險功能,制度設計本身缺乏足夠吸引力。而社會保險制度一旦步入常態后,包括公用經費、人員經費、培訓經費等在內的各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推廣經費,由于缺乏健全的后期保障機制,在城鎮化加速推進的過程中,處于較大財政壓力的地方政府難以有效保證“城鄉居保”后續推廣工作的正常進行,由此也就難以保障長期實際全覆蓋的實現。

四、城鎮化進程中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速推進城鎮化建設

城鎮化建設不僅成為中國經濟持續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還整體上有助于中國“城鄉居保”養老保險實際全覆蓋的有效實現,是促進中國“城鄉一體化”的最佳途徑。但由于中國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受地區經濟增長、農業現代化水平、產業結構格局、政策導向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且各個因素間相互交叉作用。因此,各級政府應根據比較優勢原則調控地區的產業結構格局,轉變原有粗放式的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城鎮交通運輸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積極參與、引導和配合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縮小地區間的經濟發展差距,實現城鄉統籌、資源節約、發展均衡的城鎮化,從而最大程度地發揮城鎮化對養老保險的促進效應。

(二)消除公眾對養老金缺口的認識誤區

改革和改進“運動式”征繳擴面的養老保險推進工作模式,將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工作常態化。引導公眾正確、理性解讀中國當前養老保險基金的歷史缺口、當期缺口以及未來缺口問題,緩解公眾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可靠性和可持續性的質疑及擔憂,避免公眾對中國養老保險政策的不當解讀而引發的悲觀預期和對政府不信任的負面情緒的進一步膨脹,增強公眾對養老保險制度的信心??傊?,通過及時、有效、透明的信息傳遞和政策解讀,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改革拖延以及改革成本的堆砌提高。既全力推進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又要全力促進中國養老保險實際全覆蓋的實現,從而降低制度運營成本,實現規模經濟,提高養老保險金的使用效率,達到公眾與政府的“雙贏”結果。

(三)多方位增強地方財力

地方政府的收入水平真實反映了地方政府長期可用資源的豐裕程度,預示著地方政府財政補貼“城鄉居保”養老保險的能力和可持續性。為有效緩解地方財政壓力,解決部分地區的“吃飯財政”問題,應把握財稅制度改革契機,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一方面加快房產稅的推出節奏,調整消費稅的歸屬和增值稅的分享比例,適時開征遺產和贈與稅,構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體稅種,明晰各級財政的收入劃分,充裕地方財力;另一方面,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掛鉤機制,依據養老保險繳費信息,通過縱向轉移支付的方式,由省級自上而下合理分擔比例,采取一般轉移支付的形式劃撥到地方進行基礎建設,調動地方對流入人口的接納積極性,形成公共福利與經濟增長的互惠互利。

(四)盡快實現全國統籌養老保險

城鎮養老范文4

關鍵詞:養老保險支出;增加城鎮居民消費;影響

2016年國家統計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數據表明,2015年末我國60周歲以上人口數為22200萬人,占總人口比重為16.1%,其中65周歲以上人口為14386萬人,占比為10.5%。60周歲以上人口和65周歲以上人口相對于上一年分別增加958萬人和631萬人,人口老齡化趨勢明顯。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養老保險支出日益提高。2015年末全國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50472萬人,增加365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1973.83億元,比上年增長23.2%。統計數據同時表明,2015年全國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5712元,比上年增長8.4%,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9%。以Feldstein(1974)為代表的經濟學家認為養老保險有著資產替代效應,該理論認為年輕人預期國家會在自己退休后給自己支付養老金,而不需要現在就開始將自己的收入過多地儲蓄起來養老,從而促進居民減少養老儲蓄而增加當前消費。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大幅增加和養老保險支出迅速攀升,大量學者開始關注老齡化及養老金支出對我國城鎮居民消費的影響。徐勇、謝瓊(2008)通過中國養老保險的機制———由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進行了養老保險對居民消費的研究,并從微觀經濟與總量經濟兩個層面進行分別研究。其微觀層面指出養老保險對居民的消費有著保障效應和收入效應,而通過總量經濟層面指出養老保險對居民的消費呈正影響。部分學者通過生命周期理論對養老保險對居民的消費影響進行了研究,虞斌、姚曉壘(2011)和孟祥寧(2012)通過生命周期理論對養老保險對居民的消費影響進行了研究,均得出養老保險對居民消費有顯著的影響,當養老保險增加時,居民的消費也會存在著相應的增加。其中部分學者認為之所以會導致養老保險與居民存在著較強顯著性的原因是在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不高以及居民對養老保險的收益率不確定導致的。朱波、杭斌(2015)通過實證研究認為養老保險對居民消費的影響隨著年齡的增長具有更明顯的影響作用,尤其是在40歲年齡以上的居民,認為養老保險對居民的消費具有習慣性的影響,相比為參加養老保險的居民而言,其消費曲線更加平緩。大量學者則采用面板數據模型分析了對養老保險對居民消費行為影響進行分析。其中陳汪茫(2010)研究得出養老保險跟居民的消費支出具有乘數效應,當養老保險的支出增加時,居民的消費支出則會較大的提升。石陽、王滿倉(2010)通過對省際面板數據(2002—2007)的研究發現,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對我國居民消費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并指出養老保險對居民的儲蓄有“擠出”影響。蘇春紅、李曉穎(2012)采用山東省17地市2003—2010年面板數據分析表明,養老保險對居民的消費具有較強的拉動效應,認為居民養老保險每支付1元,其中城鎮居民的消費則會對應的增加0.0197元。邱俊杰和李承政(2014)運用1991—2011年省際面板數據,采用傳統消費模型和生命周期儲蓄模型分析發現提升養老保險覆蓋率并未顯著提升居民消費率。張國海、王楓林(2015)通過2003-2012年的省際面板數據進行研究認為,養老保險對居民的消費具有拉動作用,但是不同的省份,其拉動效力不同。馬曉彤(2016)也通過面板數據對社會養老保險對于居民的消費支出影響進行了研究,其研究成果與前期的研究學者結果幾乎一樣,認為養老保險的支出增加,其會導致居民消費的增加。也有學者對養老保險對居民消費的影響研究中認為養老保險對消費具有負面影響。如白重恩、吳斌珍、金燁(2012)在研究中指出,在考慮居民家庭可能面臨信貸約束時,養老保險與居民消費以及總消費呈負影響。參考國內外其他學者的研究,本文根據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說構建計量模型,然后以我國1989-2012年24年的時間數列數據為基礎分析養老保險支出對我國城鎮居民消費的影響情況。

一、經濟模型與數據來源

Feldstein(1974)的生命周期假說認為,養老保險對居民消費支出會產生“資產替代效應”和“引致退休效應”,前者會促進人們減少防老儲蓄并增加當前消費;后者會促使人們選擇提前退休并導致退休后的生存時間延長,為了防老從而增加儲蓄并減少當前消費。顯然,其假說表明消費和儲蓄是模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鑒于此,我們建立如下模型Ci=α+βYDi+γWi-1+ρSSWi+ui(1)式(1)中Ci是指i期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YDi是指i期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Wi-1是指上一年年末城鎮居民的儲蓄,SSW是指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ui為干擾項。本文采用1989-2012年24年的時間數列數據,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2013)。

二、模型計算結果分析

1.平穩性分析。根據數據,得到C,YD,W和SSW的線性趨勢圖(見下頁)。顯然,上述四個變量都是不平穩的。同時,ADF檢驗表明,針對C,YD,W和SSW數據序列檢驗的統計量均大于臨界值,所以均接受原假設,四個序列均為非平穩序列。由于此處C,YD,W和SSW是時間序列數據,在不改變變量的變化趨勢的情況下,為消除異方差,對這四個序列分別取對數,分別表示為InCi,InYDi,InWi和InSSWi。進一步進行ADF檢驗結果顯示InCi,InYDi,InWi和InSSWi均為一階單整序列,即四個序列對應的T統計量值均大于10%的臨界值,分別記為I(1)。2.協整分析。由于InCi,InYDi,InWi和InSSWi為一階單整序列,故其分別差分后序列平穩,差分后的序列分別記為InCi,InYDi,InWi和InSSW,Joihansen協整檢驗結果表明至少存在一個協整關系。以InCi為因變量,以InYDi,InWi和InSSWi為自變量構建如式(1)形式的回歸模型,采用廣義最小二乘法得到如下估計結果:InCi=0.64+0.87InYDi-0.05InWi+0.11InSSWi(2)式(2)中所有參數估計量在0.05顯著水平均通過檢驗。模型調整可決系數R2=0.999,說明擬合程度非常好,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和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支出幾乎解釋了所有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自相關檢驗統計量DW=1.734,說明模型干擾項不存在一階序列相關問題。對干擾項的估計值殘差進行單位根檢驗(ADF檢驗)結果為-3.398615,對應P統計量值為0.027,檢驗結果表明干擾項估計值在臨界值為5%的時候拒絕原假設,即不存在單位根。檢驗表明模型干擾項序列是平穩的,同時表明InCi,InYD,iInWi和InSSWi存在著協整關系,由此證明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與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之間,存在著長期的穩定關系。由回歸方程估計結果表明,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與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呈正比,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長率每增加1%的時候,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增長率就會增加0.87%,所以可以看出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對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起著推動的作用,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可以推動著城鎮居民的消費增長。這個結論支持經濟學一般結論,即收入增加會促進消費。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與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則呈反比,當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增長率每增加1%的時候,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則會減少0.05%,所以可以看出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對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起著抑制的作用,這符合投資增加會“擠出”消費的經濟學基本理論。估計結果同時表明,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支出與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是呈正比的,當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增長率增加0.11%。顯然,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對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有著顯著的推動作用,表明我國養老保險支出存在明顯的資產替代效應。模型中所有參數估計均符合基本經濟含義,故而模型設定不存在偏誤。3.誤差修正模型。根據協整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和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與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有著長期的均衡關系,但由于長期的均衡關系可能存在著短期的不均衡關系,構造誤差修正模型旨在分析出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和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與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的短期失衡狀態。(3)采用廣義最小二乘法估計誤差修正模型,得到式(4)所示表達式:(4)誤差修正模型估計結果表明,所有系統對于t統計量在0.05顯著水平均通過檢驗,調整可決系數為0.87,表明模型擬合效果良好,方程F統計量為5.74,表明線性模型有意義。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前面系數為正,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前面系數為負,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前面的系數為正,誤差修正項前面的系數為負,說明模型建立正確,符合經濟意義。其中響應序列的當期波動主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短期波動影響:受輸入序列的當期波動短期變動影響。城鎮居民消費受可支配收入序列、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序列和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序列當期波動的影響。根據誤差修正模型可以看出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序列InYDi的二次差分項系數為0.62,表明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對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產生正的影響。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序列InWi的二次差分項系數為-0.002,表明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對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會抑制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支出對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增長率的的彈性系數為0.07,表明短期類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支出增加會促進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增加。同時,誤差修正項ECMi-1估計結果表明,當短期波動偏離長期均衡時,將以(-0.29)的力度從非均衡的長期均衡狀態,拉回長期均衡的狀態。在式(2)中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序列的系數為-0.05,而式(4)中城鎮居民的該變量系數估計值為-0.002,說明城鎮居民年末儲蓄對城鎮居民消費支出的長期抑制作用影響大于短期的抑制作用。式(2)中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處理變量系數參數估計量為0.11,而式(4)中其對應系數為0.07,說明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對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的長期推動作用大于短期的推動作用。顯然,城鎮居民的年末儲蓄以及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對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相對于長期而言,短期的影響更弱,則體現出中國城鎮居民在短期的消費中仍處于比較消極的狀態,較多的城鎮居民選擇把短期的收入儲蓄起來,計劃著長遠的打算,從而導致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上不去,中國居民的儲蓄率居高不下的現象。

三、結論和政策建議

城鎮養老范文5

【關鍵詞】: 養老保險 改革 發展 對策

一、我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在社會經濟轉軌、人口老齡化加快及社會經濟條件落后的條件下進行的,我們面臨的問題更為復雜。這一改革成為我國社會發展中最具有挑戰性的任務之一。從20世紀80 年代初我國就開始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探索,改革至今我國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已基本建立。改革的具體內容:

1.建立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制度,確立新的資金運行模式

新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是混合的式的。其特點是綜合考慮了“橫向平衡”和“縱向平衡”。先收現付部分考慮的是橫向平衡?;鸱e累部分考慮的是縱向平衡。這種包含著部分積累式的混合式的基金籌集方式,適合于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

2.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簡稱為“統賬結合”。所謂社會統籌,是指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以先收現付的形式,將一部分上繳資金做統一調配,按統一標準發放。以地域作為統籌范圍,最后過渡到省級地域統籌。這種方式超出了單位管理的范圍,以克服單位核算的弊端。實行個人賬戶制度,將個人投保與企業投保的一部分記在個人的名下,有利于落實個人的責任,與個人利益掛鉤,調動個人投保的積極性,并且便于勞動者在不同體制和單位之間的自由流動。

3.擴大養老保險金的來源,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養老保險金的費用

建立個人繳費機制,是我國養老保險歷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這種辦法也可以轉變傳統體制下的平均主義和“大鍋飯”的習慣,有利于調動職工個人自我保障的積極性,實現了投保交費與養老金標準掛鉤的機制,體現出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勞動者權利與義務相一致、貢獻與待遇相聯系的分配原則。企業和個人的繳費都是強制的,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只要勞動關系存在,雙方都必須繳費,不能逃避和拖欠。國家負擔的部分是指財政補貼以及稅收、利率傾斜政策等。在社會保障支出迅速增加的形式下中央財政發揮托底和補充作用。

4.由單位管理向社會化管理過渡

(1)管理的社會化。在很多地區,建立了社會保險局等職能機構。(2)發放的社會化。發放工作由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承擔。(3)日常管理服務的社會化。除了養老金發放的工作,管理與服務社會化工作也在向基層發展。

二、我國現行城鎮養老體制存在的弊端

現行城鎮養老保險籌資模式在實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和矛盾,這對即將進入老齡人口增長高峰期,同時又正值工業化發展階段的中國來說,完成由舊制度向新制度轉移的過程,必須首先明確當前中國現行城鎮養老保險體制所存在的弊病和問題:

1.基金來源渠道單一,收支矛盾日顯突出

當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基金來源主要是保險費的收入及其利息收入和財政補貼。由于經濟條件的限制,保費欠繳的情況非常嚴重,彈性收繳與剛性支出的矛盾日趨突顯出來,加上老齡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金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保險費用開支增加,成為應對老齡化危機最主要問題之一。

2.歷史欠債嚴重,“空賬”運行規模大

我國當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在實際的實施中卻形成了一種在資金流程上與現收現付制沒有什么本質區別的“空賬”運行機制。1997年《決定》指出已經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繼續按照過去的標準,這意味著企業要同時承擔退休職工養老之需和為在職職工積累養老金的雙重任務,造成企業負擔過重,繳費困難、逃費、欠費現象嚴重。

3.基金管理效率低下

我國規定養老金在留足2個月的支付以外,應該全部用于購買國債、銀行儲蓄、企業債券、投資股市,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但是目前我國養老金仍主要用來購買國債和銀行儲蓄,基金收益甚小,根本無法滿足老齡社會對養老金的需求,沒有真正建立起養老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機制。

三、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對策

基于以上所存在的問題與弊端,提出以下應對策略:

1、強制性做實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養老金應堅持歸個人所有,實行自我保障,不做調劑。應首先清償國家對老職工的當期隱性負債,逐步補齊近幾年挪用的“新人”、“ 中人”的個人賬戶資金。做實個人賬戶是實現勞動者自由流動和依法享有社會保障的前提條件。

2、繼續擴大覆蓋面

養老保險制度應逐步覆蓋所有與城市化工業化過程緊密聯系的群體,包括目前所有的城鎮就業者及逐漸城市化的鄉鎮的工薪收入者,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強制性政策落實到實處

3、健全法制

《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條例》及與之相配套的政策規章,應盡快頒布或完善,形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政府依法行政的局面。

4、建立穩定的多元化的籌資渠道

資金的籌措是建立現代化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核心問題和關鍵問題除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繳費外,要進一步提高各級政府預算資金投入社會保障的比例,實行國有資產變現或發行社會保障長期債券以及進入資本市場等,做大社會保障基金,逐步解決轉制成本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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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志剛.我國調整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探討[J].研究探索,2004,(10).

城鎮養老范文6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床≠F、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尽钡摹吧钲谀J健睙o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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