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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據國家統計局相關數據顯示,失地農民的數量已達到了4000萬-5000萬人,而沒有土地且沒有工作的農民已經達到1000萬以上。在不斷推進城鎮化建設的過程中,要著重關注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這也是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城鎮化發展;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政府在征地之前會對失地農民做好安置工作,通常的安置方式是發放征地賠償款,也就是一次性補助金。補助金可以緩解失地農民近段時間的家庭財政困難,但是從長遠來看,補助金遠不如農民種地獲得的收入多。中國人家庭意識比較強,失地農民失去了土地的保障,又沒有統一的養老保險,子女贍養是其解決養老問題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家庭養老方式對于子女來說負擔較重。隨著全國各地城鎮化的推進,失地農民的數量不斷增多,各地也相繼出臺了針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政策,社會養老登上舞臺。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一)取得的成績
隨著失地農民數量增多,國家逐漸意識到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重要性,針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多項政策法規也相繼出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新模式,其中比較具有特色的模式有以下幾種:
1.以哈爾濱市平房區為例的土地保障與社會保險相結合模式
在土地被征用之后,參保人員為人均耕地不足一畝且男十六至六十周歲,女十六至五十五周歲的農民,年齡高于以上規定的失地農民為養老金領取人員,只需每人一次性繳納20000元,村集體和財政集團分別補貼60000元,就可每月領取500余元的養老金。
2.以浙江省嘉興市為例的土地賠償與養老保險相結合模式
嘉興市實施以養老保險為重點,實行“土地換保”的政策,2015年規定,年滿十六周歲人員若不愿意參加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并且已申請獲得一次性征地賠償款的失地農民,則為其辦理年度市區城鄉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失地農民在一次性繳足保費之后,可為其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征地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未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衫^續參加相關養老保險。
3.上海小鎮保險模式
2003年上海市出臺小城鎮社會保險政策,建立了一種新型的“鎮保”模式,這種模式可以概括為“25%+X”,25%是基本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X是補充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2017年上海市完成“鎮保”轉入“職保”工作,對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調整,停止執行“鎮保”,從4月1日起將失地農民納入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二)存在的問題
1.政府責任和義務意識不強
政府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也是征地單位,應主動承擔起有關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責任。但是地方政府為了盡快的推進城鎮化,提高政績,盲目追求高城鎮化率帶來的利益,不惜以犧牲失地農民的合法利益為代價,并沒有做到對人民負責。
2.失地農民參保率低,缺乏強制性是其原因
我國大部分地區針對失地農民制定的養老保險都是充分尊重失地農民的意愿,很少會采取強制參保的措施。但是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失地農民中自愿參保的人數并不多,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讓失地農民“自愿”參保是困難的,國家有必要實施強制性措施,給予有效的引導。
3.保障水平低,地區差距大
從失地農民的征地賠償金來看,賠償標準過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所制定的政策也不同,加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東部地區的失地農民補償金就明顯高于西部地區,這就造成了不同地區差距大的現象。
4.立法層次低,國家統籌困難
我國的征地制度規定征地單位應發放賠償金給失地農民,但是卻沒有完整的針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法律,缺少系統化。再加上缺少國家層面的規劃,雖然已經建立了一體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卻沒有關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具體實施的細則及規定,各地區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政策,但是沒有國家統一的政策支持,在補償金標準等方面還存在較大的差異。
二、解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對策
(一)明確政府職責,以政府為主導
政府職能的內在要求也決定了政府是承擔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責任的第一人,政府應運用各種手段保障失地農民的參保權利,不斷提高失地農民享受社會福利的層次。中央政府應承擔起政策導向的職責,做好全國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應該以中央政府的政策為工作方向,從本地區實際出發,落實相關中央政策,同時制定好適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具體細則。
(二)進行有效引導,積極促進失地農民再就業
政府應做好有效引導,加強參加社會保險的傳播工作,提高失地農民的參保意識和法制意識,讓農民認識到參保的重要性;加強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出,增加失地農民的家庭收入,減少失地農民的繳費負擔。同時政府要積極促進失地農民的再就業,以社區或村組為單位對失地農民定期進行有規劃的就業培訓和指導,從根本上來提高失地農民的整體素質,更新養老觀念。
(三)建立適合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縮小地區差距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應盡可能的實現社會公平,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充分考慮各地區實際情況與失地農民繳費能力,盡可能的縮小地區差距,建立一個“全覆蓋、多層次、分年齡”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地方政府也應制定出符合本地失地農民特點的養老保險,既要考慮到地方政府的財政承受度,也要考慮到失地農民的接受度,堅持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負責。
(四)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相關法律制度
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制度,使政府從征地到發放征地補助金再到繳納養老保險費都要做到透明、規范,充分保證失地農民的各項權利。要嚴厲打擊政府及其官員在征地過程中的貪污腐敗行為,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相關權益,同時在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中要明確相關利益者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相關制度的現實基礎。保險基金的籌集和運營是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關鍵,只有有充足的資金來源和完善的運營體系才可以使失地農民在制度中得到保障。
作者:趙良玉 單位:遼寧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