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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霾治理方法范文1
論文摘要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甚有爭論,出現“無效論”、“未生效論”與“有效論”的不同論調。對于“無效論”、“未生效論”所援引的《房地產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以為值得商榷,不應成為認定無效或未生效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應采取“有效論”處理糾紛更為妥當。
論文關鍵詞 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效力 強制性規定 社會公共利益
一、 問題的提出
(一)案例一
2004年2月24日,武某所在單位在劃撥土地上建集資房,武某遂與小玲簽訂房屋購置轉讓協議,約定以四萬元價格將其所有的集資房購置權轉讓給小玲,武某配合小玲辦理相關手續,所產生的各類費用由小玲承擔。雙方協議簽定后,小玲按期一次性支付給武某4萬元,同時,小玲又以武某的名義先后兩次分別交納了房款和辦證費,合計10萬余元。2010年11月,武某自行交納了該房尾款3萬余元后領取了該集資房屋鑰匙。同年12月7日,小玲向法院起訴,要求武某履行房屋購置協議,并配合其辦理購置房的尾款交款、房屋登記等相關手續。武某則辯稱該房屋為單位的福利集資房,屬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禁止買賣的房產,因此房屋購置轉讓協議無效,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雙方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了房屋購置轉讓協議,但集資房本身屬于福利性質,且為劃撥土地上所建房屋,轉讓協議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因此應當屬于無效合同,最后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案例二
2011年5月,曹某與崔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崔某將其位于南通市花行橋新村的一處房產出售給曹某,總售價為41.8萬元,先預付定金人民幣2萬元,余款在交鑰匙付清。在中介見證下,約定由曹某負擔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合同簽訂后,曹某當日支付2萬元定金。后曹某反悔,不愿繼續履行合同,遂以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崔某返還定金,而崔某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訟爭房屋的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并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僅是在辦理過戶前需要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當事人僅需繳納相應的爭議土地的出讓金后即可辦理過戶手續,故對曹某訴稱合同無效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自2007年起,由于全國房價的大幅上漲,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日益增多,出現大量出賣人反悔的案例,但隨著房產調控日益趨近且未見松動,三線城市房價出現大幅下滑,則涌現出許多買受人反悔的案例。上述兩案即為此種情況,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同樣屬于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案例卻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筆者以為確有研討之必要。事實上,對于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爭論在理論界與司法界從未停歇,本文就此展開。
二、 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論”或“未生效論”
有諸多學者與司法界人士認為,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甚至有觀點認為合同未生效,筆者歸納其主要理由如下:
1.《房地產法》第38條第2項的規定“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和《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在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前簽訂的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2.《房地產法》第40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5] 5號”)第11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此未經審批的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未生效。
3.《房地產法》第23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設立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是基于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F若承認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將損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4.《合同法》第79條第1款“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的規定,取得劃撥土地上的集資房購房資格是建立在本單位職工這一特定身份關系基礎上,而非本單位職工則不具備依附性的身份關系,因此,在上述案例一中,劃撥土地上單位集資房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三、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論”和“未生效論”的辯駁
筆者以為,盡管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似乎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是從法理、立法本意及司法實務上看,“無效論”和“未生效論”的諸多觀點值得商榷。
(一) 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那么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是否違反的《房地產法》第38條、第40條的強制性規定呢?
對這一問題必須先要搞清何為產生無效法律后果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所以,合同內容若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則為無效,那么《房地產法》第38條、第40條究其屬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筆者以為該二條規定不應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理由為:
第一,從調整范圍上看,根據《房地產法》第2條規定,本法是規范“在中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所以可以認為《房地產法》調整的是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對房地產開發、交易實施管理的行為,換句話說,《房地產法》是房地產公司的行為規范,并不是房地產買賣雙方的行為規定,因此,第38條、第40條在強制性規范的歸屬上應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第二,從條款設置上看,應判斷條款中是否有違反后法律后果的規定,即若直接規定違反后的行為無效,則應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但是《房地產法》第38條、第40條并無此類法律后果的直接規定。
第三,從具體適用上看,應判斷違反第38條、第40條的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損害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若是,則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然而,在前述兩案例中,認定雙方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繼續履行合同,并不侵害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相反,國家會應收到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而受益,對社會而言,一定程度上增加房產的供應量,起到抑制房價的過快增長的作用。
第四,從立法上看,還應判斷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否會違背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斗康禺a法》第1條規定,本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就目前來看,由于劃撥土地房屋存量小,允許其轉讓不但不會擾亂房地產市場,而且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的有效補充,這與允許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存在根本不同,后者的放開,將有可能導致房地產市場的嚴重混亂。
因此,筆者以為第38條、第40條規定應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對其違反并不產生一律無效的法律后果。
(二) 審批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既然《房地產法》第40條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那么條款中“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按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又該如何理解呢?換言之,批準對合同效力應作何理解。
有觀點認為,根據該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才生效,即認為未經審批的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為未生效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筆者以為這種觀點是對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認識不清所致?!段餀喾ā返?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外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爆F行法律已嚴格區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兩個不同的概念。物權行為直接涉及到物權的變動,故其成立生效應以標的物之客觀存在為前提;債權行為僅產生債權請求權,并不直接涉及物權的變動,故其成立無需以標的物客觀存在為前提。買賣雙方簽訂以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為內容的買賣合同,毋容置疑屬于債權行為。這一轉讓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自合同成立時生效。而《房地產法》第40條規定的審批行為,并不妨礙債權行為的效力,因為審批行為雖然本身不能使得物權發生變動(因為物權變動的是依登記而發生效力的),但卻是物權變動的必須要件,屬于物權行為的范疇,因此,對于審批的理解應是“未經審批將無法辦理房產的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亦不發生轉移”。
對此,最高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 9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彼裕畬徟⒎菫閯潛芡恋厣戏课葙I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所以“未生效論”是對審批行為的誤解。
回到案例一,若是法院認為房屋購置協議未生效,則可能做出嚴重有失公正的判決。因為若將“批準”作為生效要件,判決合同不生效的話,相對人只能依據締約過失責任主張對方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這便意味著出賣方不但保留了房屋,還將享受多年來因房價劇增而取得的巨大差價。因此,只有將合同認定為有效成立,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才能避免買賣雙方肆意主張合同未生效而產生的巨大道德風險。
(三) 法釋[2005] 5號第11條是否適用
法釋[2005] 5號第11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所以對于劃撥土地上房屋未經批準簽訂轉讓合同的,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筆者以為,這一觀點沒有正確理解司法解釋。法釋[2005] 5號是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換句話說其所規范的是直接以土地使用權為合同標的的買賣行為,并不涉及房屋的買賣行為。由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有可能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涉及規劃調整和變更,且劃撥土地一半為無償取得,故必須由政府審批,否則為無效合同。而劃撥土地上房屋的買賣是將房屋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一并的概括轉讓,不適用該司法解釋對合同效力的規定。
(四)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劃撥土地的設立目的在于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有學者認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四項關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筆者以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因為第52條第四項所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與劃撥土地性質上所具有社會公益性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第52條第四項的社會公共利益指的是我國民法中所稱的“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因為公序良俗對于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社會道德具有重大意義,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實質上是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根據學者的歸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十種:(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的行為,如將從事犯罪或者幫助犯罪的行為作為內容的合同,以及規避課稅的合同;(2)危害家庭關系的行為,如約定斷絕親子關系的合同、婚姻關系中的違約金的約定等;(3)違反性道德的行為,如對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贈與和遺贈的合同等;(4)非法射幸,如賭博合同;(5)違反人格或者人格尊嚴的行為,如以債務人的人身為抵押的約定、規定企業有權對顧客或雇員搜身檢查的標準合同條款;(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如限制職業自由的條款;(7)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如拍賣或招標中的串通行為、以賄賂方法誘使對方的雇員或人與自己訂立的合同等;(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如利用欺詐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費者重大損害等;(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如規定“工傷概不負責”的合同,以及規定女雇員一旦結婚立即辭退的合同;(10)暴利行為 。顯而易見,劃撥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法歸類為上述十種的任何一類。事實,法律是否禁止劃撥土地上房屋的買賣更多的是出于政策因素的考量,并不涉及社會道德倫理和風俗習慣,因此,若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這是對該項規定誤讀,必然得出牽強附會的結論。
(五)是否屬于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
有觀點認為集資房屬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因此對于劃撥土地上集資房的轉讓應認定為無效。筆者必須承認劃撥土地的取得存在一定的資格條件,具有特定性的特征,但這不應妨礙劃撥土地上房屋的自由出讓,更不能成為出讓方任意不履約的借口。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主要是指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訂立的合同,但在案例一中,單位與職工基于身份關系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而職工與買受人間的買賣合同為另一買賣合同,并不受身份關系的約束,因此,筆者認為以人身依附性為由否定劃撥土地集資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有失妥當。
霧霾治理方法范文2
【關鍵詞】 霧霾治理; 長株潭; 會計信息; 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 F23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20-0021-04
一、問題的提出
伴隨著工業化而來的是日漸嚴重的霧霾污染問題。據中央氣象臺的監測數據顯示,2013年1月,“長株潭”23個監測站點PM2.5值一直保持在200以上,屬于重度污染。現有研究表明,“長株潭”霧霾發生的主要根源有工業源排放和生活燃煤、機動車船尾氣排放及建筑揚塵等。前兩項直接與能源消耗有關,建筑揚塵則與工地環境管理相關。
霧霾治理的會計信息披露是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國外學者從20世紀40年代開始關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目前研究工作已深入到各個行業和各個相關領域,研究的方法和成果已比較成熟。我國學者對該領域的研究較國外晚了整整30年,相關文獻主要集中于環境信息披露的現狀與內容、影響環境信息披露的因素以及環境信息披露產生的后果,而對于霧霾貨幣化信息披露模式與內容的研究較少。
當前“長株潭”霧霾治理的會計信息披露存在依據標準不統一,披露位置散亂、不成體系,披露模式不統一,披露內容不夠全面且定性描述多于定量描述,所披露的信息大多沒有經過專業部門的審計和認證等問題。本文擬針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以期為政府職能部門有效治理霧霾提供決策依據。
二、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相關機理探討
(一)霧霾治理中的利益相關者
在霧霾治理實踐中,利益相關者有三,即政府部門、企業和地域居民(見圖1)。其中:政府肩負著環境保全、振興地域經濟等重任,對企業治理霧霾施加直接壓力;企業作為工業廢氣的直接排放者,對所在地域的霧霾治理工作義不容辭;地域居民從自身的健康出發,通過拒絕購買企業產品,或者聯合起來向相關部門投訴等方式,向重污染企業間接施壓,以期擁有良好的生活環境。
(二)利益相關者之間霧霾治理報表體系的構建
實施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對政府而言,有利于環保部門準確評估企業在防治污染方面所作的努力,行政、立法部門及時修訂環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招商引資部門預防國外高污染企業向我國轉移;對企業而言,有利于其準確定位,在決策時充分考慮環境因素,以實現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為追求目標;對地域居民而言,有利于保障其對企業排污治污的知情權,加強對企業和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三個利益相關者之間霧霾治理報表體系的構建,應建立在自然資源由實物量轉化為價值量的基礎上,從各自角度對霧霾的成因、霧霾帶來的影響及霧霾治理相關作業等三個方面來進行霧霾治理會計信息的披露,具體內容隨自身所處角度的不同而不同。
(三)基于霧霾治理的物質量和價值量的結合
在霧霾治理過程中,很多類型的霧霾成因與治理、霧霾帶來的影響及霧霾治理相關作業等不適宜采用物質量計量,而通過物質量和價值量這兩種計量方法的結合,能夠互為補充,更清晰地了解霧霾治理物質量與價值量數據(見圖2)。從縱向來看,期初物質量經過消耗與循環變動的各流量與存量數據,導致環境污染的廢棄物排放量,以及相對應的外部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等得出期末物質量,即表示了霧霾治理中物質的流動規律。橫向則表示物質量變化對應的價值量變化,即霧霾治理中價值的流動規律。中間變動表示物質量的變動對應了價值量的變動,從而構建出基于霧霾治理的物質流與價值流二維表,旨在把整個霧霾治理成本系統中物質耗費量轉換為貨幣量從而進行辨別分析與評價,其本質是從實物和金額兩個方面來說明工業污染物、機動車船尾氣排放及建筑揚塵等方面的成本計算規則,為政府、企業及地域居民三方提供環境管理服務和更具決策相關性的信息,具有較強的實踐價值。
(四)霧霾治理會計信息的物質量/價值量報表的編制
霧霾治理會計信息的物質量/價值量報表在編制手段上,堅持以“實物計量和價值計量”多計量屬性,利用會計核算原理全面揭示某地域在會計期間內霧霾的成因。因而該報表不單純的是一種“核算報表”,更類似于一套動靜結合的“管理報表”,用以管理和監測霧霾治理狀態,審計和考核政府生態績效(見表1)。其表頭分為幾個部分:即霧霾的成因歸納為物質量和價值量兩大類,每一類細分為工業污染物、機動車船污染物、建筑揚塵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等部分。各部分遵循“期初存量+本期增加量-本期減少量=期末存量”這一公式。例如:工業污染物期初存量+本期工業污染發生量-工業污染物本期減少量=工業污染物期末存量。
與傳統會計僅披露貨幣性財務信息不同,在霧霾治理會計信息的披露中,主要有價值量信息、物質量信息與描述性信息三種信息披露類型;信息披露模式則有企業環境報告書披露模式、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披露模式及企業獨立環境會計報告三種。針對我國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研究的不足,嘗試性地構建了基于物質流與價值流變化的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機理機制,為企業內部資源損失、外部環境損害提供二維價值評估。表2把霧霾的成因、霧霾帶來的影響及霧霾治理相關作業等構建成基于物質流、價值流循環的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的結構式分析模型,遵循物質量的變動對應著價值量的變動,實現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的動態優化與協調。
在表2中,縱列和橫列從物質量和價值量兩個角度來計算霧霾成因的實物變動及對應的價值量變動;從期初、期末存量以及流量變化引起霧霾增加、減少的原因進行分類核算,即表2的每一行及每一列可以得出霧霾每一種成因的存量及其動態關系,即滿足“期初存量+本期增加量-本期減少量=期末存量”等式??偠灾?,表2對于霧霾的成因從污染物的物質流和價值流兩個層面來進行二維分析與評價,從而彌補了單一層面進行霧霾成因研究的不足。霧霾帶來的影響與霧霾治理相關作業二維表依此類推,不再詳述。
三、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內容的構建
從環境會計角度進行霧霾治理信息的確認、計量與披露,有利于明確霧霾治理的責任主體,估算和合理分攤治污成本[1]。因此,不斷完善環境會計核算制度,強化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以及規范環境會計報告形式是環境會計領域前進的方向[2]。
針對目前我國對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缺乏統一的規定和標準的現狀,筆者建議,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的研究成果,立足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要求,構建涵蓋能以貨幣單位計量的環境成本、環境收益以及不能以貨幣單位計量的環境績效兩方面指標的霧霾貨幣化環境指標體系來進行霧霾治理會計信息的披露。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考慮到與國民經濟核算口徑和主管單位的一致性,選擇由統計部門來牽頭完善專業統計制度,對自然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統計與核算。統計部門可以與環境監管機構以及當地政府協同[3],從物量和貨幣信息的角度對霧霾的成因、霧霾帶來的影響、霧霾治理相關作業、企業進行霧霾治理準備的設置、設施的安裝及對地域居民的影響進行統計,并轉化成霧霾貨幣化信息并進行披露,其具體指標如表3所示。
環境與經濟綜合核算體系(SEEA)2012版強調對資源的管理要采用物質量和價值量兩種計量方式,霧霾貨幣化環境指標體系的定位在于如何用貨幣來衡量霧霾治理的成效,而非純粹的會計指標,它以政府績效考核為要求,將反映績效考核數據要求的所有關鍵發生量和處理費用的數據進行列報。
表3從三個層面實施評價。一是從政府部門角度來進行評價。即從霧霾的成因、霧霾帶來的影響及霧霾治理相關作業三個方面的環境物量信息指標向貨幣化信息指標的轉化來進行評估。人類在生產活動中對環境的影響,從物質量和貨幣量兩個角度來進行評價。霧霾給人類帶來的影響從需求人數、營業潛力及產品的供應量等物量信息轉換為營業額及總成本等貨幣信息來進行評價。霧霾治理相關作業中企業支付的成本或損失的利潤等霧霾治理相關投入由政府進行必要的補助。
二是從企業角度來進行評價。包括裝備的設置及設施的安裝兩個方面,對環境負荷發生量、環境負荷削減成本和削減效果由物量信息轉化為貨幣信息進行評價。即企業應在時代的召喚下,不斷提高自身的技術改造,提升環保技術的改進,提高科學技術的創新能力,通過自身的技術改進與創新能力推進節能減排,減低企業的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不斷提高工業能效和大氣污染防治水平,從而解決過去粗放經濟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和霧霾問題。同時企業的耗費增加,利潤減少。
三是從地域居民角度,包括環境影響和對策、PR效果和創造的就業機會三個方面來進行評價。保護環境、治理霧霾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當完全了解霧霾的危害,足以讓公眾意識到防治霧霾,應該全民動員、人人參與,才能有成效地治理霧霾天氣。用最低的投入換取最大的成效,在環境治理中最低的成本就是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共同保護大氣環境的綠色生活理念,對霧霾治理能起到關鍵的作用。加深了公眾的環保意識,促使公眾加入到霧霾治理的隊伍中來,地域居民生活的環境好了,該區域企業生產的產品相應地進行提價,由地域居民對企業霧霾治理的投入成本的增加或利潤的減少實施分擔。
四、對改進“長株潭”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的建議
對于減少污染而言,披露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比管制規定更有效。為了提高“長株潭”區域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督促區域內企業更好地履行環境責任,本文擬從政府部門、企業、地域居民三個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議。
(一)政府部門角度
一是要加強組織機構建設。重點是加強政府、科研高校、企業不同層面的環境會計管理、研究、實施等機構的建設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大力支持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領域的理論與實證相結合的研究,發揮各職能部門在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管作用。
二是要完善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針對區域內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的問題,建議采用國際通用的編制標準,制定統一的霧霾治理信息披露會計準則,對披露的項目、內容、計量口徑、計量形式和方法做出明確的規定,使企業在進行信息披露時有統一的處理規則可遵循。此外,還可以單獨設立審計部門對霧霾治理會計信息進行審計或鑒證,也可以鼓勵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單獨的霧霾治理會計信息審計工作,通過外部審計壓力促使公司披露更多的霧霾治理會計信息。
三是要制定相關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伴L株潭”區域政府應明確企業必須披露的主要污染物指標數據和環境財務指標數據等物量信息,并及時轉化為貨幣信息,加大環境污染物過度排放的處罰力度,對積極開發利用清潔能源的企業建立補助金制度,通過授予環保榮譽以及環保撥款等方式,促使企業的經營理念實現由“利潤最大化”的傳統理念向“在污染最小化的前提下創造財富最大化”的現念轉變,引導企業由強制披露霧霾治理會計信息,逐漸向自愿披露的模式轉變。
(二)企業角度
企業應按照完善的環境財務數據指標體系要求提供獨立的霧霾治理會計信息報告,以滿足政府、投資者、債權人和公眾等社會不同主體對霧霾治理會計信息的使用需求。完善的公司治理體系和管理體系會讓公司以長期戰略的策略來對待霧霾治理問題。株洲市清水塘區借鑒國內外先進治理經驗,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力并取得顯著成效:一是提高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比重,引進環保董事來對公司霧霾治理活動進行實時監控,從長期戰略角度謀求公司、社會和環境的協同發展;對公司高管采取股票激勵計劃,通過對其持有股票交易時間的約束來限制其短期套利行為,從而使管理者的自身利益和公司的長久利益相一致。二是完善制度體系,編制圍繞霧霾治理政策、霧霾治理績效以及霧霾治理信息質量保證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貫穿落實。三是完善監測統計體系,依據政府制定的霧霾治理監測標準,進行定期監測,并把結果報送給相關部門,促進企業自覺履行霧霾治理責任。四是加大環保設備的研發和安裝,盡量減少環境負荷發生量,讓環境負荷削減效果最大化。
(三)地域居民角度
由于環境問題愈演愈烈,嚴重損害了“長株潭”地域人民的身體健康,而目前“長株潭”社會公眾的整體環境意識比較低下,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宣傳力度,不斷地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培養公眾對霧霾治理會計信息的關注度。只有當公眾開始關注霧霾治理會計信息并且要求企業披露相關信息時,才能夠直接推動和促進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注重霧霾治理問題。
五、結語
本文從政府部門角度、企業角度和地域居民角度探討了霧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相關機理,設置了一系列霧霾貨幣化環境指標體系,構建了物質量和貨幣量二維圖表,創建了兩個恒等式,在實現對霧霾成因的實物和價值雙重計量模式后,通過匯總得出霧霾成因的存量及其變化情況,揭示了霧霾治理物質量和價值量間的一一對應關系,對建設生態文明,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里程碑作用。相信在政府部門、企業及地域居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的霧霾治理會取得理想的成效。
【參考文獻】
[1] 曾志琳,孟楓平.對霧霾問題的會計確認、計量與披露的思考[J].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24(3):36-39.
霧霾治理方法范文3
關鍵詞霧霾污染專項立法政府問責
作者簡介:米姿潔,山東省煙臺第二中學。
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識碼: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11
霧霾天氣是人類活動與特定氣候條件相互作用的結果,是一種大氣污染。2013年1月,我國發生了四次霧霾天氣,籠罩了三十個省、市、自治區。在北京,這一個月只有5天不是霧霾天。自此,霧霾問題開始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霧霾”也被評為2013年的年度關鍵詞。霧霾是霧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PM2.5顆粒,能夠影響肺部的氣體交換并引發一些疾病,如哮喘、支氣管炎和心血管病等。霧霾對幼兒、兒童發育的影響更為嚴重。霧霾天氣,太陽光照不足,導致兒童體內維生素D生成不足,大大減少鈣的吸收,嚴重的會引起嬰兒佝僂病、兒童生長減慢。在心理健康方面,霧霾所形成的灰暗天氣會影響人體松果體素的分泌,使人的情緒趨于抑郁、消沉。
對于大氣霧霾污染形成的原因,至今還尚無權威定論。根據材料查閱,可以得知霧霾不僅組成成分比較復雜,而且形成原因也比較復雜,既包括工業污染排放、生活垃圾焚燒、汽車尾氣排放、煤炭燃燒等人為原因,也包括一定的自然客觀原因,比如霧霾多發生在冬天以及特定氣候條件下。最近的科學研究表明,霧霾中的PM2.5顆粒主要來自化石燃料燃燒排放。該項研究的具體數據是:土壤塵、燃煤、生物質燃燒、汽車尾氣與垃圾焚燒、工業污染和二次無機氣溶膠(氣溶膠即對懸浮在大氣中的固態或液態微粒的統稱)分別貢獻了PM2.5顆粒的15%、18%、12%、4%、25%和26%,其中燃煤、工業污染和二次無機氣溶膠均為化石燃料燃燒行為。綜上,可以看出,霧霾天氣成因復雜,構建有效的法律應對機制對其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霧霾治理的相關法律制度
對于大氣污染,我國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基本依據,以《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主要規范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法規相配合的法律體系。
首先,《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問題防治的基準。隨著以霧霾為代表的環境污染公共事件頻繁發生,《環境保護法》在2014年的修訂稿中有針對性的規定了霧霾治理的具體措施,比如建立重點區域防治協調機制,尤其是跨行政區域;出臺一些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的政策法規等。
其次,我國在2015年由全國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有八章,對污染治理、監督管理、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等內容作了規定。由于機動車尾氣、燃煤廢氣等大氣污染全部是造成霧霾天氣的原因,因此霧霾污染也在該法的規定、治理范圍之內。
最后,為了有效治理霧霾污染,很多地方政府也積極進行區域立法,根據轄區特點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實施和細化做出努力。比如《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以及《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
此外,我國國務院在2013年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作為新形勢下針對大氣污染治理的總計劃。該計劃的具體目標為: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地區、長三角地區以及珠三角等區域的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和15%左右。該計劃具有明顯的“藍圖”色彩,是國家戰略層面的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而不是設定了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
二、我國霧霾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霧霾治理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隨著經濟環境、人文環境的改變,法律和社會的匹配性也會發生變化。如今,我國雖然有著較為完備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但近年來持續的霧霾污染仍反映出我國在某些治理方式、方法上存在問題。
首先,我國在大氣污染方面的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法規的制定偏向于經濟發展。盡管法律法規中多強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要互相協調、統籌發展,但在實際情況中,絕大多數的工廠和企業都是優先考慮經濟利益,然后“迫不得已”地考慮環境污染治理問題。這種“先污染、后治理”的防治模式無疑加大了環境治理的投入,也是大氣污染長期得不到解決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國現階段的立法缺乏具體操作細則,很多法律條文較為空洞,難以作為污染防治的準則。以賠償為例。大氣污染的污染主體是企業和工廠,但危害的受體卻是廣大群眾,并且污染范圍大、持續時間長。關于污染主體向社會公眾賠償的規定,我國法律制度還有著較大漏洞。
再次,《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雖然對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指導作用進行了規定,但并未明確規定其概念及內容,導致政府或環境主管部門在執法監督過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從另一方面講,正是由于缺少法律約束,政府或環境主管部門有著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濫用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政府或環境主管部門既可能為了經濟利益放任污染物排放超標的企業,也可能通過執法權利對企業進行敲詐勒索。
最后,法律法規中對環境問題出現后各主體的責任劃分不明。盡管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環境問題中的處罰標準,但由于處罰幅度較大,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法律的嚴厲程度很難得到保障。
三、霧霾治理的法律制度對策
第一,我國應當轉變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觀念。如第二節所述,我國法律法規中多強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要互相協調、統籌發展。這種理念在現實操作中往往效果不佳,更多的企業和政府重經濟、輕環保,導致環境治理問題愈來愈惡。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單純追求國民生產總值的高速增長,只顧及了效率的實現,而未兼顧公平價值的實現。因此,國家和地區在環境保護立法方面,應當由人類中心主義轉變為環境中心主義,衡量標準以環境利益優先,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錯誤模式。
第二,我國應當完善霧霾污染專項立法。盡管新修訂的環保法為霧霾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礎和依據,但環境治理和保護是個長期過程,需要專項而細致的法律規定為其保駕護航。因此,我們需要抓緊制定一些法律空白方面的法規,比如《空氣質量法》、《工業廢氣排放法》等。在專項法律制定過程中,應當著重加強聯防聯控。聯防聯控是以環保主管部門為主導,其他公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為輔助的聯合執法。盡管《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有所提及,但缺少詳細的規定如各職能單位間怎么協作。國家應該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詳細規定工作程序,建立協調機構統一指揮監管重點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此外,國家應建立霧霾監測預警機制。如今,各層級法律對政府的預警機制均有所規定。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各種新媒體也應運而生。政府和環保部門應當借助微博、微信等新技術手段實時監控并公開信息,保證社會公眾能夠及時了解并做好防范工作,降低霧霾天氣對人們的危害。
第三,應當落實政府問責制度。政府在環境治理中起著決定性作用,能夠把握當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權衡關系。因此,有必要對在環境保護工作落實不力的政府進行問責,強化對政府負責人的追責機制。要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置大氣污染事故等做出相應的處分。在問責的過程中,首先要明確問責的范圍,這樣才能有針對性的進行問責,一旦政府出現環保違法行為,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政府負責人不能擅自決策而不考慮生態環境;問責還必須具有規范的程序,擴大問責主體包括公民、企業、環保組織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另外,在對政府及其負責人的績效考核中,可以將環??冃ё鳛橐豁椫笜耍瑢Υ髿庵卫砣蝿盏耐瓿汕闆r、各地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能源的消耗、經濟發展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等情況納入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應當強化企業環保意識和責任。企業的超標排放是霧霾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強化企業的環保責任,實行源頭控制是解決霧霾問題的重要手段。以往企業污染受到的處罰往往較輕,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則取消了大氣污染事故中的罰款上限,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環保問題違法成本。其實,我國當前霧霾問題嚴峻,對于企業偷排、亂排等行為的處罰力度仍需提高。對企業排污可能構成環境犯罪的,可考慮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罰。
第五,應當注重社會公眾的環保自律宣傳。霧霾天氣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除了工業生產,農村秸稈燃燒、汽車尾氣排放等也對霧霾的生成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社會公民既是霧霾天氣的受害者,但同時又是霧霾天氣的創造者。只有社會民眾的共同參與,才能更好地防治霧霾天氣,例如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禁止露天燃燒、倡導減少煙花爆竹燃放等,從而推動民眾對環境保護和霧霾防治理念的理解,進而對大氣環境的保護產生積極作用。
此外,還可以建設霧霾污染信息公開機制,將大氣污染數據告知每一位民眾,從而引起社會對霧霾問題的重視;建立和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廣大群眾參與到環境案件的處理中,充分發揮人民群眾通過法律程序參與環境保護的主動性與積極性。由于論文篇幅問題,就不在此一一贅述了。
四、總結
霧霾治理方法范文4
中圖分類號:X5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409(2017)05-0075-05
Study on Haze Governance Mechanis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ual Social Capital Embeddedness
PENG Benhonga,b, TU Yub
(a. Institute of Climate Change & Public Policy;
b.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4)
Abstract: Based on questionnaire data, this paper divides social capital into 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 and non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 to analyze different effects of dual social capitals. Meanwhile, it applies regression analysis and structure equations modeling to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dual social capitals, governance practices and performances of haze governance. Conclusions show that dual social capitals have positive effects on governance practices and the performances and both governance practices play intermediary roles in the relationships. Specifically,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service, haze governance need force to keep behaviors going. So the positive effects of trust and incentives are limited.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that haze governance must be launched from the norms, values, organizational culture and so on: enacting laws and policies to make up the loopholes in the system; promoting trust between the public and governments and encouraging supervises from the market; leading the tendenc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develop green economy; coordinating multilateral behaviors and encouraging capitals to interact.
Key words:haze governance; dual social capital; coordination; incentive
中??經濟轉型升級的大背景下,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受關注,霧霾治理更是近年來各方關注的焦點。2010年,北京、廣州、上海三地因PM2.5污染造成的死亡人數分別為2349人、1715人、2980人,經濟損失總計逾60億元。因此,探索有效的霧霾治理機制在改善民眾居住環境、保障社會安定和諧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但目前,各國實施的環境保護政策多分為“政府管制”與“市場主導”兩種模式,而政策失效或市場失靈均會造成治理效率低下與成本增加,所以,結合政府與市場的第三方力量――社會資本驅動的多主體聯動環境保護行為為解決霧霾問題提供了新視角。
社會資本作為行動主體在行動過程中獲得并使用的嵌入在社會網絡中的各類資源[1],近年來在中國“人情文化”環境中被廣泛用于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學者研究了社會資本對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組織學習[2]、高新技術企業創業要素[3]、多元化戰略與業務績效[4]、開放式服務創新績效[5]等問題,而在環境治理方面,Pretty在理論上研究了社會資本與環境保護間的關聯,指出雄厚的社會資本有助于提高環保措施的實施效果[6]。劉曉峰則分析了社會資本以及社會分歧、社會能力對環境治理的影響,指出組織層面的社會資本與社會能力具有正面作用,社會分歧具有負面作用,而個體層面的社會資本則無明顯作用[7]。祁毓等在社會資本與環境治理績效的研究上結合中國國情,指出二者呈倒U型關系,社會資本的積累必須保持在合理區間才能實現治理績效的最優[8]。由此可知,社會資本不僅可以運用于企業發展、創新績效等個體或組織層面,同時對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的發展也有重要影響,從社會資本嵌入視角研究中國問題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社會資本被廣泛應用于創新績效提高、環境資源保護、社會問題解決等,學者在定性或定量分析、以社會資本為直接或間接變量等各方面都進行了深入探討,而現有研究成果在環境問題治理方面較匱乏,且現有研究多傾向于宏觀分析,缺乏對具體問題的深入探索。因此,本文以我國日趨嚴重的霧霾問題為研究對象,結合霧霾治理的雙主體特征,將社會資本細分為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并實證分析二者與霧霾治理績效的相關關系;同時,引入雙中間變量――協調行為與激勵行為,具體研究雙重社會資本的作用路徑,為解決我國霧霾治理問題提供更具可執行性的啟示。
1 理論回顧與研究假設
1.1 霧霾治理與雙重社會資本
倡導綠色經濟、開展霧霾治理是我國乃至世界各國一直積極倡導并開展的行動,但各國在霧霾治理上所取得的成效卻相差甚遠,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影響霧霾治理績效的因素(包括政務考核方式、經濟發展模式、治理主體等)紛繁復雜。首先,發展中國家多追求GDP發展而忽略環境保護,導致部分經濟帶動力強但空氣污染?樂氐牟?業優先發展,因此,霧霾治理績效的提高需要政府轉變工作考核方式,不以GDP為唯一標準;其次,提高治理績效需要企業追求低碳發展,將環保理念融入企業文化,從而帶動相關產業、企業以及員工關注并投身霧霾治理;同時,Dulal等指出,依靠多主體的參與,由公民、公益組織、企業、專家和政府組成的多主體聯盟,對提升治理效果具有重要意義[9]。因此,僅靠政府單一主體不能解決復雜的霧霾問題,必須吸引公眾、非政府組織等民間力量參與其中,更要從政策強制力、輿論引導力、文化感染力等多方面協同解決霧霾問題。
現有研究對社會資本的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一是以Brown為代表的微觀、中觀與宏觀分類[10];二是以Ostrom為代表的狹義、過渡和擴展分類[11];三是以Coleman為代表的個體與集體分類[12];四是以Nahapie為代表的結構性、關系性與認知性分類[13]。而關注制度因素,Krishna等將社會資本劃分為“制度型”與“關系型”兩種[14]。“制度型社會資本”強調制度特征,以可見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關系型社會資本”則強調非制度特征,以內在形式嵌入在群體之中并影響群體中個體的行為。而霧霾治理涉及政府、社會組織、市場組織與民眾等多個主體,必須統籌包含政府與市場雙方力量的社會資本,既要調動二者加強互動合作,又要激勵民眾與社會公知等參與過程監督,最終提高霧霾治理實效。因此,本文結合霧霾協同治理的要求將社會資本劃分為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分別探討二者的不同影響。同時,因為霧霾治理具有公共服務特征,企業組織較少甚至不參與其中,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不能通過政策強制力指導社會群體,而是通過補助等引導方式促使市場組織、民眾等主體參與治理。因此,本文引入社會資本作用于霧霾治理過程的兩個中介因素――協調與激勵。
1.2 研究假設
1.2.1 政府社會資本對霧霾治理的影響
Putnam認為政府社會資本中規則、愿景和關系等要素的存在,有助于行動者更高效地開展協作行動[15]。因為霧霾治理屬于公共服務范圍,其主體是具有管理者性質的政府,而政府社會資本主要通過強制行動者執行相關政策,通過信任機制以及社會關系給予行動者行動空間,因此,本文細分政府社會資本的兩個分指標――規范與信任。具體地,要實現霧霾治理績效的最優,就需要每一次治理行為都有法可依,要通過法律、政策等規范避免行動者只追求個人利益而忽略整體利益,要通過完備的制度保障不斷降低管理與監督成本,而這些依賴于規范的建設。同時,霧霾治理涉及政府、市場組織、公眾等多個主體,彼此以一個共同愿景為目標而行動,必然要形成穩定而深入的聯系,而聯系的形成則依賴于信任的產生[14]。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1a:政府社會資本中的規范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H1b:政府社會資本中的信任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1.2.2 民間社會資本對霧霾治理的影響
民間社會資本作為政府社會資本失效時的補充,對提高霧霾治理績效有著不可或缺的影響。Lichterman認為民間社會資本具體包括個人與組織[16],這與霧霾治理需要公眾的過程監督以及企業等組織的廣泛參與相適應,因此,本文細分民間社會資本的兩個分指標――公眾層面的價值觀與組織層面的組織文化。具體地,霧霾治理效果顯現緩慢,經濟效益不明顯,但正確的價值觀可以使公眾形成開展霧霾治理必要性的共識,并積極投身實際治理過程中,進而降低霧霾治理的宣傳與監督等成本,提高治理績效。在組織層面,不論企業或非營利性組織,與時俱進地將霧霾治理的環保理念融入其組織文化,都會受到政府或市場的青睞,而關注度的提升則意味著企業利潤或社會認可度的提升,進而促使組織更有意愿參與霧霾治理。因而,組織文化越關注霧霾治理,就越容易對提高治理績效產生正向影響。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2a:民間社會資本中的價值觀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H2b:民間社會資本中的組織文化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1.2.3 治理行為對霧霾治理的影響
Talbot等指出網絡治理以參與者間的協調與維護為基礎[17],而雙重社會資本必須通過引導方式促使不同主體參與霧霾治理過程,因此,本文引入協調與激勵雙中間因素分析治理行為對霧霾治理績效的影響。一方面,霧霾治理需要協調不同主體間的利益問題,而各主體在經濟實力、治理水平等存在的差異要求分清兩種社會資本在治理過程中的角色:政府社會資本需要制定、實施規范并獲得其他主體的信任,民間社會資本則需要引導公民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引導組織形成綠色發展的組織文化,而當這些做到協調統籌,治理過程中的各類矛盾才能有效化解,霧霾治理績效水平才能得以提高。另一方面,因為霧霾治理缺乏直接、及時的反饋,因此,公眾和組織需要必要的物質或虛擬激勵才能形成霧霾治理的意愿,即要提高霧霾治理績效不能只寄希望于行為主體的主觀意愿,而是要通過激勵機制引導主體積極參與到治理過程中。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3a:治理行為中的協調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H3b:治理行為中的激勵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
1.2.4 雙重社會資本對治理行為的影響
雙重社會資本對霧霾治理均有影響。這種影響既表現為直接影響,也表現為對兩種治理行為產生的間接影響。Porter認為社會網絡中的規范、信任、價值觀等因素在為個體或組織帶來收益的同時,可以影響對象的觀念與行為[18],因此,本文認為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對兩種治理行為均有正向影響。具體地,個體或組織的行為主要受正式規范的短期影響,但當規范所強制的行為固化為日常行為時,即使規范的執行力降低,個體或組織也會繼續執行規范[6]。而Fishbein等也指出,個體或組織的決策行為必然是在考量所處環境的成本與收益的基礎上做出的,而對集體利益的維護以及為了與他人意見保持一致的動機對個體或組織行為有著顯著的影響[19]。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4a:政府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協調呈正相?P關系。
H4b:政府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激勵呈正相關關系。
H4c:民間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協調呈正相關關系。
H4d:民間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激勵呈正相關關系。
2 實證研究
2.1 變量測量與數據收集
本文選用7分制Likert量表并依據研究目標進行初始調整,在廣泛聽取專家意見、采納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變量及其測量口徑進行統籌調整;最后,在大規模發放問卷前,選定部分目標企業及人員開展問卷預調研,并根據反饋意見對問卷內容進行最終修訂。具體地,需要測量的4個變量,包括政府社會資本、民間社會資本、治理行為與霧霾治理績效。根據Knack等對社會資本的測量口徑[20],本文選取規范(X11)與信任(X12)2個因素測量政府社會資本,選取價值觀(X21)與組織文化(X22)2個因素測量民間社會資本;其次,考慮Talbot等提出的“網絡治理以參與者的協調為基礎”結論[17],鑒于霧霾治理的公共服務特征,本文對治理行為的測量通過協調與激勵2個因素展開,并利用“主管部門指導治理主體的行為(X31)”和“治理主體間發生沖突時主管部門進行協調管理(X32)”2個題項對協調行為進行衡量,利用“主管部門給予治理主體經濟補助(X41)”“主管部門在政策扶持上幫助治理主體行動(X42)”和“主管部門在治理過程中對治理主體進行宣傳(X43)”3個題項對激勵行為進行衡量;最后,根據《中國環境狀況公報(2015)》關于霧霾主要組成成分的說明,用PM2.5水平、二氧化硫(SO2)排放量與氮氧化物含量表示霧霾水平,并由此構成問卷調查中的“霧霾狀況改善程度等級評判(X51)”指標,根據問卷填寫者關于霧霾改善程度的評價數據對霧霾治理績效進行等級評估。
為保證問卷數據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問卷發放對象包括政府環保部門、民間環保組織及個人、高校、科研院所中從事環境治理研究的教師或學生等,主要通過紙質及郵件等問卷留置方式發放問卷,向問卷填寫者介紹問卷調查目的及填寫方法,同時采用匿名形式消除填寫者顧慮。另外,為保證數據的代表性,降低隨機因素對研究結論的影響,問卷調查時間為2016年2月至7月結束,共發放問卷500份,回收有效問卷383份,回收有效率為76.6%。樣本關鍵特征如表1所示。
2.2 信度與效度檢驗
對有效問卷調查數據進行信效度檢驗。結果顯示:政府社會資本、民間社會資本、治理行為與霧霾治理績效的Cronbach’s a系數均較高,分別達到0.80、0.78、0.75、0.84,均大于標準值。因此,問卷調查數據具有較高信度。然后,通過驗證性因子分析檢驗模型收斂效度,結果如表2所示。所有因素的因子載荷均大于0.5,且顯著性符合要求(P
3 結果分析與討論
首先運用回歸分析分別對4組研究假設進行驗證,初步判別雙重社會資本、治理行為、霧霾治理績效三者間的關系;再運用結構方程模型分析變量及其各因素間彼此影響的整體關系。
3.1 回歸分析
首先,分別以規范、信任、價值觀、組織文化、協調行為和激勵行為為自變量,霧霾治理績效為因變量構建回歸方程1。由表4可知,規范、價值觀、組織文化和協調行為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786、0.810、0.772和0.786,其與霧霾治理績效呈正相關關系;而信任和激勵行為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323、0.293,其與霧霾治理績效呈較弱正相關關系。因此,驗證假設H1a、H2a、H2b、H3a成立。回歸分析后,修正假設H1b’為:政府社會資本中的信任與霧霾治理績效呈較弱正相關關系;修正假設H3b’為:治理行為中的激勵與霧霾治理績效呈較弱正相關關系。
其次,前面對各變量及因素間信效度的實證檢驗均達到較好水平,因此,針對假設H4a、H4b、H4c和H4d,本文擬采用單一變量指標代替多重因素指標。具體地,分別以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為自變量、協調行為為因變量構建方程2,則由表4可知,政府社會資本與協調行為的相關系數為0.794,說明政府社會資本與協調行為呈正相關,而民間社會資本對協調行為則具有較弱正面影響(相關系數0.478)?;貧w分析后,假設H4a得以驗證并成立,假設H4c需加以修正,修正假設H4c’為:民間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協調呈較弱正相關關系。
最后,分別以政府社會資本與民間社會資本為自變量、激勵行為為因變量構建方程3。則由表4可知,政府社會資本與激勵行為正相關(相關系數為0.769),民間社會資本與激勵行為的正相關關系較弱(相關系數為0.587)。回歸分析后,假設H4b得以驗證并成立,假設H4d’需加以修正,即修正后的H4d’為:民間社會資本與治理行為中的激勵呈較弱正相關關系。
3.2 結構方程分析
回歸分析已初步驗證并修正了各變量及因素間的關系。本文將運用結構方程對模型進行路徑擬合。模型的擬合指標中,Chi-square/df值為2.963(小于3),擬合優度值(GFI)為0.810(大于0.7),模型適合度(CFI)為0.821(大于0.7),近似誤差均方根(RMESA)為0.078(小于0.1),各指標均達到可接受的標準,表明該模型的擬合度較好。結構方程的整體模型及部分參數如圖2所示。
結構方程各指標的數值如表5所示。修正后的各假設均得到驗證。
(1)政府社會資本中的規范對霧霾治理績效的路徑系數為0.711,通過顯著性檢驗(P=0.001),說明政府社會資本中的規范對霧霾治理績效具有正向影響;而政府社會資本中信任的路徑系數為0.186(P=0.013),說明政府社會資本中的信任對霧霾治理績效具有較弱正向影響。驗證假設H1a、H1b’成立。
(2)民間社會資本中的價值觀、組織文化對霧霾治理績效的路徑系數分別為0.785、0.702,且顯著性水平符合要求,說明民間社會資本中的價值觀與組織文化對霧霾治理績效均具有正向影響。驗證假設H2a、H2b成立。
(3)治理行為對霧霾治理績效的路徑系數相差較大:協調行為與激勵行為的路徑系數分別為0.769(P=0.001)、0.413(P=0.005),說明協調行為對霧霾治理績效具有正向影響,而激勵行為的正向影響則較弱。驗證假設H3a、H3b’成立。
(4)政府社會資本對協調行為和激勵行為的路徑系數為0.775、0.714(P值均為零),民間社會資本對協調行為和激勵行為的路徑系數為0.245(P=0.053)、0.383(P=0.001),說明政府社會資本對協調行?橛爰だ?行為均具有正向影響,而民間社會資本對協調行為與激勵行為均具有較弱正向影響。驗證假設H4a、H4b、H4c’和H4d’成立。
結構方程模型的分析結果與回歸分析結果一致,再次驗證了相關研究假設。而從以上實證分析結果可以看出,以協調與激勵兩種治理行為為中介因素的社會資本嵌入視角的霧霾治理研究,具有區別于以往結論的特別之處:
第一,政府社會資本中的信任對霧霾治理績效具有較弱的正向影響(以往研究多認為二者呈較強的正向相關關系),這是因為霧霾治理具有區別于其他問題的公共服務特征。在我國這樣經濟快速發展的國家,公眾對于霧霾治理等公共服務的關注尚有欠缺,企業等盈利性組織仍多關注業務收入而忽略社會責任。因此,建立在高度環保意識基礎上的協同治理行為難以實施,進而直接制約信任因素對提高霧霾治理績效的作用。
第二,激勵行為對霧霾治理績效的正向影響有限(以往研究多認為激勵等號召性行為有助于徹底解決問題),這是因為政策強制力在解決公共服務問題時更高效。本文前面已經說明,霧霾治理的公共服務特征易導致民眾與組織的“不作為”心理。因此,基于社會資本的治理行為必須更傾向于行政命令或政策規定等強制力,避免出現“一人偷懶,人人偷懶”的局面。
4 結論與啟示
霧霾治理方法范文5
關鍵詞霧霾排放權核算治理創新
〔中圖分類號〕F061.3;X19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0447-662X(2016)04-0037-08
當前,霧霾現象頻發、空氣質量惡化,已經成為老百姓生活的“心肺之患”,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科學研究表明,霧霾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自然現象,而是燃煤、燃油過程所產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可吸入顆粒物等形成的氣溶膠粒子,構成了“霧霾”的主要成分,①減少空氣中氣溶膠的排放,就能減少霧霾發生的頻次。根據環境經濟學理論,合理界定并分配霧霾排放權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排放權的交易,是實現治污減霾目標的關鍵。本文基于產權理論原理,提出霧霾排放權(核心是氣溶膠排放權)的核算思路,構建相對公平的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權分配機制,既保障落后地區經濟未來可持續發展的空間和權利,又充分挖掘“減霾”潛力,避免空氣質量的持續惡化,對開展大氣污染治理的聯防聯控工作可起到積極的促進和推動作用。
一、文獻綜述
當前,有關霧霾治理的經濟學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霧霾形成的原因?!稓夂蜃兓G皮書:應對氣候變化報告(2013)》認為我國霧霾天氣增多是由于石化能源消費增多造成大氣污染物排放逐年增加所引起的,②茹少鋒和雷振宇認為我國粗放的經濟發展方式是城市霧霾天氣形成的主要原因,③何愛平和石瑩認為生態文明建設缺失導致我國城市霧霾天氣頻發。④二是有關霧霾治理的機制。任保平和宋文月、郭俊華和劉奕瑋認為,我國治理大面積霧霾應從提高經濟增長質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優化產業結構、實施綜合治理等經濟機制等方面入手。⑤吳振磊和朱楠認為我國霧霾治理應在城市化建設過程中加快推進集約型城市化建設、構建多途徑的城市化道路和建立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吳振磊、朱楠:《我國霧霾天氣治理的城市化方式的轉變》,《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2期。周景坤和黃潔則從財政政策角度,建議我國加大霧霾防治的財政投入,完善財政補貼政策,增加霧霾防治產品的政府采購,建立霧霾防治相關基金。周景坤、黃潔:《國外霧霾防治財政政策及啟示》,《經濟縱橫》2015年第6期。此外,王波和郜峰從法經濟學視角指出創新霧霾環境責任立法是應對霧霾危害的重要途徑之一。王波、郜峰:《霧霾環境責任立法創新研究――基于現代環境責任的視角》,《中國軟科學》2015年第3期。三是霧霾與經濟、能源結構之間的關系。苗壯、周鵬等借鑒“零和博弈”的分配思想,討論了基于節能潛力與“減霾”潛力的效率分配機制,并結合單位面積污染物排放指標進行地區分類,對節能減霾效率分配機制與國家行政分配機制進行對比分析。苗壯、周鵬等:《節能、“減霾”與大氣污染物排放權分配》,《中國工業經濟》2013年第6期。馬麗梅和張曉運用空間計量法,探討了中國31個省份本地與異地之間霧霾污染的交互影響。馬麗梅、張曉:《中國霧霾污染的空間效應及經濟、能源結構影響》,《中國工業經濟》2014年第4期。王書斌和徐盈之構建了一個霧霾與工業發展的脫鉤分析理論框架。王書斌、徐盈之:《環境規制與霧霾脫鉤效應――基于企業投資偏好的視角》,《中國工業經濟》2015年第4期。
有關排放權核算研究則主要集中于溫室氣體的減排。目前,主要存在兩種核算標準:呂潔華、張洪瑞、李冬梅:《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的理論與實踐發展態勢》,《統計與咨詢》2015年第2期。一種是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 的溫室氣體清單指南;另一種則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第三次締約方大會提出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國際學者主要利用溫室氣體清單指南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的研究。如Timilsina等對道路交通CO2排放量進行了研究,Timilsina G.R. and Shrestha A., “Transport Sector CO2 Emission Growth in Asia: Underlying Factors and Policy Options,” Energy Policy, vol.37, no.11, 2009, pp.4523~4539.Poulsen等參考IPCC提供的計算方法通過能耗折算分別測算了丹麥奧爾堡在1970年與2005年的廢污水處理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Poulsen T.G. and Hansen J.A., “Assessing the Impacts of Changes in Treatment Technology on Energy and Green-house Gas Balances for Organic Waste and Waste Water Treatment Using Historical Data,” Waste Management & Research, vol.27, no. 9, 2009, pp.861~870.Brnnlund等和Fre等則將排污權交易引入數據包絡分析模型(DEA)。Brnnlund R., Y. Chung, R. Fre and S. Grosskopf, “Emission Trading and Profitability: The Swedish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se Economics, vol.12, no.3, 1998, pp.345~356; R. Fre, S. Grosskopf and C.A. Pasurka, “Tradable Permits and Unrealized Gains from Trade,” Energy Economics, vol.40, 2013, pp.416~424; R. Fre, S. Grosskopf and C.A. Pasurka, “Potential Gains from Trading Bad Outputs: The Case of U.S. Electronic Power Plants,” Resource and Energy Enonomics, vol. 36, 2014, pp.99~112.該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情況下,通過允許各生產者自由交易污染物排放權,有效配置排污權,從而實現潛在總產出最大化。理論上說,采取排污權交易機制能解決排污權配置無效率問題,為節能減排釋放巨大潛能,是解決中國環境問題的最佳選擇。但是,在具體實踐中,排污權交易機制對市場依賴性很強,在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完善的現階段,直接引入國際上基于發達國家全面實行排污權交易機制事實構建的模型來研究中國問題,難以見效。涂正革、諶仁?。骸杜盼蹤嘟灰讬C制為何未能實現經濟與環境的雙贏?》,http:///cn/NewsInfo.aspx?m=20100914093049340648&n=20151013144658077979,2015年10月13日。所以,近年來國內學者根據中國特殊情景對排污權交易機制進行了擴展研究,如吳力波、錢浩祺和湯維祺構建了中國多區域動態一般均衡模型,模擬分析了各省市對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與碳稅政策的選擇,研究結論顯示碳排放權總量控制與交易機制更適合現階段中國實際,隨著碳減排力度的加強,要進一步考慮將碳稅政策引入低碳政策體系之中。吳力波、錢浩祺、湯維祺:《基于動態邊際減排成本模擬的碳排放權交易與碳稅選擇機制》,《經濟研究》2014年第9期。李小勝和宋馬林從國家整體效率最大化的視角,采用集中分配DEA模型,測算了中國30個省份的碳排放初始額度分配情況,研究結果表明,采用公平、效率等單指標分配碳排放權時,公平原則效果不好。李小勝、宋馬林:《“十二五”時期中國碳排放額度分配評估――基于效率視角的比較分析》,《中國工業經濟》2015年第9期。涂正革和諶仁俊在控制地區環境規制等重要解釋變量下,試圖回答SO2排污權交易試點在中國是否激發波特效應,研究發現排污權交易機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現階段SO2排污權配置的嚴重無效率問題,但未能產生波特效應,原因是低效運轉的市場還不足以支撐排污權交易機制的“完美”運行,整體較弱的環境規制也不能與排污權交易機制的“完美”運行相匹配,建議大力推進市場建設與創新,依法加強環境規制,形成與之配套的市場和政府內外“雙引擎”,在“中國新改革”的浪潮中完成環境生產技術的全面升級。涂正革、諶仁俊 :《排污權交易機制在中國能否實現波特效應?》,《經濟研究》2015年第7期。
縱觀已有文獻,大部分側重于探討霧霾形成的經濟學原因,而忽視了在霧霾治理中排污權的核算;有關排污權的核算則主要利用溫室氣體清單指南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權核算,在核算方法上難以體現歷史排放的公平性。在導致霧霾的氣溶膠排放權分配方案方面,既要保護一國內部欠發達地區發展的權利,又要核計發達地區排放的歷史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護欠發達地區發展空間,同時激勵發達地區參與治污減霾。本文剩余內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剖析了霧霾的經濟學屬性;第三部分給出了霧霾排放權核算的思路框架;第四部分為霧霾治理的政策創新;第五部分為結語。
二、霧霾的經濟學屬性
霧霾作為生產和生活的副產品,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性。這種負外部性體現為時間的負外部性和空間的負外部性。時間的負外部性是指當前的排放會對隨后的經濟社會產生不良的影響,而空間的負外部性是指一個地區產生霧霾,所有人都會受到損害,而且任何一個人受到的霧霾損害既不會隨著該地區人口增加而減少,也不會隨著該地區人口的減少而增加。但霧霾在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危害的同時,又對經濟發展帶來某些“好處”,它是目前以消耗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為主要驅動力的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條件,是以汽車作為主要出行工具以增加人們福利的必要條件。如果霧霾累積到一定程度,當不利于霧霾消散的氣象條件形成之后,其產生的危害會超過其給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所帶來的好處。
霧霾具有流動性,單個區域的減排成本由本區域獨自承擔,但產生的好處卻由一國內部所有區域共同享有。作為理性經濟組織,每個區域為了實現自身經濟發展成本最小化就更愿意選擇“不減排”或搭便車,那么,一國內部以減霾為目標的跨區域減排行為就難以自發達成。與之相反,如果減排省區能夠排他性的占有減排的全部好處,那么,一國內部各個省區的最優策略就會從“不減排”變為“減排”。然而,“集體行動困境”告訴我們,現實中很難實現這樣的目標。
在霧霾治理中,單一的行政控制手段不足以應對日趨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為了補救環境管理中的“政府失靈”,Dales J.H., Pollution, Property & Prices: An Essay in Policy-making and Economies, Camberle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02, p.128.按照排污權交易理論,建立污染排放權交易市場越來越成為環境政策發展的趨勢。Daly H.E., “The Return of Lauderdale’s Paradox,” Ecological Economics, vol.25, no.1, 1998, pp.21~23.根據科斯(Coase)的解決框架,Coase R.,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1960, pp.1~44.霧霾爆發的外部性可以通過明確界定各區域初始排放權得到解決,即一國內部的排放權交易體系會讓減排機會成本最低的區域去實現減排,從而實現一國減排成本最小化,并最終形成一國內部最優的實際排放權結構。科斯認為不論初始產權如何界定,只要產權是明晰的,在交易成本很小的情況下,清晰界定的產權會使社會成本最小。Grossman和Hart、Hart和Moore進一步強調,在交易費用不為零時,效率的高低是由產權結構決定的,在多種產權安排下,只有一種產權結構是最富有效率的。Grossman S. and Hart O.,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94, no.4, 1986, pp.691~719; Hart O. and Moore B.,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98, no.6, 1990, pp.1119~1158.綜上所述,霧霾排放權是典型的公共資源,合理界定和明確其產權歸屬是治污減霾的關鍵。
三、霧霾排放權核算的基本思路
從區域發展的角度來看,霧霾排放權包括所有人的免受污染權和環境容量使用權,前者強調的是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保證霧霾排放量在生態環境能夠自凈范圍內或者通過人為干預的可控范圍內,不能對人產生污染傷害,這是對霧霾排放權總規模的限制。后者則指霧霾排放權本質是對環境容量的使用,同一區域內所有人或企業都應該公平地使用空氣環境容量,屬于未來發展權的范疇,排放權在一定意義上代表了發展空間的大小。由此可見,科學界定霧霾排放權必須從限制總規模和保障發展空間兩個角度出發,按照“歷史公平但有區別、當期公平優先、未來效率優先”的原則進行分配核算。在此理念下,達到霧霾治理目標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第一步,核算各省歷史霧霾排放歷史總賬。確定其T0(1949年)至T1(1978年)期間各區域對現有霧霾的貢獻。如果其累計實際排放超過全國平均排放,則該區域年T1時點(1978年)排放權余額為赤字,反之為盈余。排放赤字的區域需根據其超額排放向盈余區域購買歷史排放權,通過霧霾排放權的買賣,實現各個區域歷史排放權賬戶清零,從而體現核算框架下歷史公平但有區別的原則。第二步,按照化石燃料最終消費的角度確定各區域T1(1978年)至T2(2014年)時期的累計消費排放量,并科學預計從T1(1978年)至T2(2014年)時期的全國新增污染總排放額度,并將這一額度分配給各個區域。第三步,各區域在其排放額度下提出自己的霧霾治理方案,國家在T2時點(2014年)對各區域的霧霾治理情況進行再次核算。如果此時某一區域的霧霾超標排放,則仍必須對其超額排放額度進行懲罰,反之,則繼續進行補償。如此循環,直至完成霧霾的治理與控制。
1.各區域歷史霧霾排放核算
在此框架中,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分配及補償T0至T1期間各區域的霧霾排放權。注:此部分內容以省區為界限來界定排放權,各省區內部如何進一步界定與分配排放權的問題該文不進行討論。由于霧霾具有流動性、難分解性與危害的非競爭性,所以,為便于分析,事先假定如下假設成立:
假設1:所有人遭受霧霾污染的危害相同;
假設2:每個區域的霧霾在給區域內部居民造成危害的同時,也給一國內部所有區域的居民造成危害;
假設3:每個區域的危害相互抵消后,仍然會對其他區域產生凈外部危害。
如果某一區域超額排放對其他區域帶來了負外部性,則應該對受霧霾危害的區域進行適當補償。如果各區域都在大氣環境閾值內理性排放,不對其他區域產生凈外部危害,同理也不會受到其他區域對其產生的外部危害,在此情況下,各區域的霧霾形成了一個基準線,這一基準線可以定義為各區域應分配的霧霾初始排放權??勺C明如下命題:當且僅當各區域氣霧霾排放量相等時,各區域的霧霾才不會對其他區域產生凈外部危害。這一均等排放量,即為全國人均初始排放量,據此可核算出各區域的初始霧霾排放權。如果某區域實際霧霾排放超出其初始排放權,那么,該區域必須對其他區域造成的危害進行補償,反之則獲得補償。
在T1時點,假定某一區域內每人實際排放為該區域人均實際排放diT1,人口為PiT1,全國人口為PT1=PiT1,其中,i=1,2,…n(n=34) ,表示不同區域(即省區)。
T0至T1時期內:在T1時點上,全國人均累計留存排放為dT1=diT1PiT1PT1。由于每個人所受到的霧霾污染的危害由全國所有人共同分擔,因此每個人的污染排放對全國其他所有人均產生diT1(PT1-1)程度的負外部性。那么,每個人遭受的霧霾危害為:
ni=1diT1PiT1=dT1PT1(n=34)(1)
其中,每個人排放霧霾對自己產生的危害為diT1,每個人被外部排放的霧霾造成的危害為ni=1diT1PiT1-diT1。由于假定區域之內人均排放量相等,因此所有人排放霧霾產生的相互危害彼此抵消,每個人產生的凈負外部性均為對其他區域居民的凈危害。因此,在沒有補償機制的條件下,當且僅當
diT1(PT1-1)=ni=1diT1PiT1-diT1(n=34)(2)
成立時,每個人的排放對其他區域居民不會產生凈外部危害;同理,當且僅當
[diT1(PT1-1)]PiT1=(ni=1diT1PiT1-diT1)PiT1(n=34)(3)
成立時,每個區域的霧霾排放對其他區域不產生凈負外部性。整理(1)、(2)和(3)式,得diT1=dT1,即當且僅當各區域均不對其他區域產生凈外部危害時的排放量――各區域應分配人均氣溶膠初始排放權為:
deiT1=dT1(4)
(4)式表明,如果某一區域人均霧霾實際排放量大于其人均初始排放權,即diT1>deiT1,其排放對其他區域居民產生了凈負外部性,就需要對其超額排放量進行懲罰。如果某一區域人均實際排放量小于其人均初始排放權,即diT1
根據上述推導,我們可以計算每個區域的排放權,根據其實際排放與初始排放的差異,計算其補償額,并通過補償,實現T0至T1時段內,各區域污染排放賬戶的平衡。每個區域的總排放權為:
DeiT1=deiT1PiT1=dT1PiT1=DT1PT1PiT1(5)
其中,DT1=diT1PiT1為全國各區域的總排放量。如果某區域實際總排放DiT1高于其總排放權DeiT1,則該省需要支付的補償額為MT1=DiT1-DeiT1=diT1PiT1-deiT1PiT1。如果某區域實際總排放DiT1低于其總排放權DeiT1,則該省可以獲得的補償額為MT1=DeiT1-DiT1=deiT1PiT1-diT1PiT1。在T1時點,經過上述補償機制,實現了各省人均歷史累計排放權的平衡,即霧霾排放賬戶的清算。
2.各區域當期排放的消費核算
霧霾屬于存量污染物(stock pollutant),氣溶膠的背景存量決定了霧霾污染的爆發頻次。在我國境內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景。第一種情景:A區域提供物質資本,B區域提供勞動力,C區域提供能源,D區域生產。在此情景下,D區域是直接排放區域,但最終產品卻在全國境內消費。第二種情景:A區域生產技術密集型產品,如機械、電子設備,B區域購進這些投資品或中間品,投入勞動力和能源將其加工成最終消費品,并提供給一國境內所有區域消費。在以上兩種情景中,直接將霧霾排放責任簡單歸結為高排放的生產區域D或第二種情況中的區域B都是不盡合理的。
因此,本小節在前文核算清楚歷史排放的基礎上,將從最終消費的角度核算各區域消費導致的霧霾排放。在此步驟中,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建立以消費排放為基礎的,體現公平兼顧效率的核算框架。從長期動態視角看,以投資形成的物資資本也是一種中間品,這種“中間產品”將作為另外一種生產要素并形成最終消費。設區域i第t年的最終產出為:
Yit=Cit+Iit+NXit(6)
其中,i=1,2,…,n(n=34) 。將所有區域加總,可得全國的最終產出為:
ni=1Yit=ni=1Cit+ni=1Iit+ni=1NXit(n=34)(7)
由于在核算清楚歷史排放的水平上,本文僅考慮一國內部各區域最終消費引起的霧霾排放,不考慮對全球其他國家產生的外部性,因此可得: ni=1NXit=0(n=34)。那么,全國最終產出可化簡為:
ni=1Yit=ni=1Cit+ni=1Iit(8)
設全國的總產出、總消費與總投資分別為Yt=ni=1Yit,Ct=ni=1Cit,It=ni=1Iit。設生產函數為Yt=f(Kt,Et),將化石能源Et與物質資本Kt共同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到生產函數中。據此,可討論霧霾與消費量的關系,進而能夠動態核算消費排放。
設物質資本的折舊率為ρ,那么資本積累方程為:
Kt+1=(1-ρ)Kt+It(9)
核算以最終消費為基礎的霧霾排放時,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計算物質資本積累所導致的霧霾的排放量。雖然霧霾實際上已經被排放出來,但是計算過程中假定霧霾暫時“沉淀”在物質資本中,隨著物質資本在生產過程中折舊,“沉淀”在里面的“霧霾”也會被釋放出來,計為因消耗物質資本導致的當期生產產生的污染排放,產出一部分為消費品,一部分為投資品。設第t年“沉淀”于物質資本中的霧霾排放量為DKt,由于投資和消費分別導致的污染排放為DIt和DCt,則:
DKt+1=(1-ρ)DKt+DIt(10)
第二,確定第t年投資和消費排放出的霧霾。根據生產函數,霧霾排放為物質資本折舊排放和能源消費排放之和,即第t年的生產所導致的霧霾的排放為物質資本折舊“釋放”的排放ρDKt加上能源消耗產生的排放DEt。因此,第t年消費排放的霧霾為生產消費品消耗的物質資本排放加上能源消費的污染排放;第t年投資排放的霧霾為生產投資品消耗的物質資本排放與能源產生的污染排放,即DCt=DCKt+DCEt,DIt=DIKt+DIEt 。假設規模報酬不變,在競爭性市場下,產出與要素成比例變化,那么,消費量與生產消費品投入的物質資本和能源成比例變化,同時,投資量也與生產投資品所投入的物質資本和能源成比例變化。設第t年生產消費品所消耗的物資資本與能源消費導致的霧霾排放分別為DCKt=dCKCt和DCE=dCECt,生產投資品所消耗的物資資本和能源導致的霧霾排放分別為DIKt=dIKIt和DIEt=dIEIt。為了解決投資品和消費品生產函數的差異性,設α1=dIKdCK,α2=dIEdCE,α1和α2代表了投資品和消費品的生產要素需求結構差異,它們也可看作是單位投資與消費的霧霾污染物排放量的差異。根據上述關系,第t年投資導致的霧霾污染排放為:
DIt=α1ItCt+α1ItρDKt+α2ItCt+α2ItDEt(11)
第t年消費導致的霧霾污染排放為:
DCt=CtCt+α1ItρDKt+CtCt+α2ItDEt(12)
第三,T1至T2期間消費排放的核算。T1至T2期間消費排放與能源消耗產生的霧霾排放平衡式為:DKT1+T2t=T1DEt=DKT2+T2t=T1DCt,該式說明,第T1年物質資本“沉淀”的污染排放與T1至T2期間的能源消耗產生的污染排放之和等于第T2年物質資本“沉淀”的污染排放與T1至T2期間的消費產生的污染排放之和。當時間足夠長時,可以證明初年及末年物質資本“沉淀”的污染排放相比于該時間段內的累積消費排放可忽略不計,那么累積消費排放等于累積能源消耗產生的污染排放,即T2t=T1DEt=T2t=T1iDCit,則經濟中所產生的污染排放可全部核算為最終消費導致的霧霾污染排放,即消費排放。
第四,根據情景預測各區域的消費排放。
情景1:如果各區域在消費結構相同的條件下消費相同產品,那么,各區域單位消費的霧霾排放強度相同,消費量的差異造成了各區域消費排放的差異。各區域消費結構相同意味著假定各區域代表性消費者的偏好無差異。在此情景下,第t年區域i的消費排放為:
DCit=CitCtDCt=CitCt+α1ItρDKt+CitCt+α2ItDEt(13)
情景2:不同區域排放強度差異下的單位消費霧霾排放量差異。此情景中,由于能源稟賦、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消費結構和消費行為不同,導致區域之間的霧霾排放強度存在較大差異。簡單起見,僅用各區域排放強度βit衡量各區域單位消費排放的差異,并設dCKi=βitdCK,dCEi=βitdCE 。由于此處僅是對各區域消費排放的相對大小進行調整,全國總的消費排放以及全國總投資導致的霧霾污染物排放均不變,因此不必對各區域投資再做調整。相應地,在此情景下,第t年區域i的消費排放為:
DCit=βitCitni=1βitCitDCt=βitCitni=1βitCit[CtCt+α1ItρDKt+CtCt+α2ItDEt](14)
由(14)式可知,情景2的假設完全忽視了國內分工的影響,將各區域排放強度的差異完全歸因于該區域的消費結構。
3.各區域未來排放額度核算
通過比較T1至T2期間每個區域的實際消費排放量與其污染排放額度,就能核算出未來各個區域未來擁有的排放空間,排放額度消耗完畢的區域就必須向其他地區進行購買,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如果某區域實際消費總排放T2t=T1DCit高于其總排放權Dei,則該區域需要支付的補償額為M=T2t=T1DCit-Dei。如果某區域實際總排放T2t=T1DCit低于其總排放權Dei,則該區域可以獲得的補償額為M=Dei-T2t=T1DCit。通過上述方法,可以實現霧霾污染的最終消費排放的核算與控制。
四、霧霾治理創新的對策建議
前文模型分析表明,只有按人均相等的原則來界定一國內部各區域的歷史累計排放權,才能保證各區域的歷史排放不會對其他區域產生凈外部危害;只有按照最終消費排放核定當期排放權,才能保證各區域公平的分配當期和未來的霧霾排放權。本文結論對我國治污減霾具有一定的政策啟示作用。
第一,霧霾治理的核心是科學核算排放權。氣溶膠的過度排放導致霧霾頻發,出現了“公地的悲劇”。由于氣溶膠的排放具有負的外部性,低氣溶膠排放區域就會受到高排放區域的凈外部損害。從福利經濟學邏輯上來看,高額排放區域應向低排放區域進行超額排放補償,但補償是建立在明確界定各個區域的霧霾排放權并科學計算其超額排放量的基礎之上的。在明確界定各個省區的霧霾排放權的前提下,一旦明確界定并嚴格保護了各區域的霧霾排污權,每個區域的氣溶膠的排放量就會受到嚴格約束,那么,全國氣溶膠總排放額度才可能被控制,霧霾爆發的頻次才能降低。根據一國人口和自然經濟社會歷史發展條件調整國家霧霾人均排放額,一旦人均歷史霧霾排放額確定,區域之間的排放權就可以進行交易,高于歷史人均霧霾排放額的區域可以通過霧霾排放貿易來獲取超出部分的需求,滿足其生產消費需求;低排放區域通過出讓盈余的霧霾預算獲取必要的發展資金和技術。
第二,霧霾治理的關鍵是構建運作有效的環境保護經濟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運轉有效的環境保護經濟機制。在市場機制下,如果需求大于供給,那么,霧霾排放權價格上升,這不僅會刺激高排放區域強化省內減排效率,增加供給,同時,高排放國家也會開展跨區域合作,實現行政區外的減排合作。政府所要做的事情就是通過拍賣、配給等方式將霧霾排放權分配給不同的企業,形成霧霾減排交易市場,提供市場服務信息,組建專業的排污權中介機構,建立相關的信息網絡系統,為交易各方提供中介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降低交易費用,調節不合理的價格交易制度,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外部性內部化,在創造市場交易機制和彌補市場失靈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霧霾治理的基礎是完善監測體系建設。強化對霧霾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對污染源實施生產和消費的全過程控制,尤其加強對火電企業生產過程的監管。優先試點霧霾監測體系的“垂直管理”,理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機制,完善霧霾治理的經費保障,構建完善的監測數據質量保證制度。提高霧霾監測的技術水平,改善裝備條件,提高監測頻率和質量,定期對全國三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狀況進行評估并公開披露評估結果。
第四,霧霾治理的保障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一是建立并完善霧霾排放權交易立法。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市場導向的環境經濟政策,必須在相應的法律保障下,才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美國排污權交易的成功與其完善的法律基礎是分不開的。王偉光、鄭國光:《氣候變化綠皮書:應對氣候變化報告(2013)》,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88頁。參考國外和我國試點城市的經驗,必須根據中國特有和不斷變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從法律上確認排放權,保障排放權的市場主體、市場規則和管理機構的合法性,為排放權交易奠定法律基礎。二是完善污染者責任制。一方面,強化污染者的法律責任,提高超標排放的違法成本。改變目前《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罰款模式,將數值封頂為主的罰款模式改為倍率封頂式的罰款模式,即通過提高財產罰沒的數額,發揮財產罰沒在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方面的功效。另一方面,增加非財產罰沒的類型。將目前《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非財產罰沒的方式,如警告、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擴展為喪失政府投標資格和采購合同資格的行政處罰,通過運用喪失政府訂單的方式,提高企業的環境違法成本。
五、結語
霧霾治理方法范文6
近日,北京在內的數個重點城市陷入了濃濃的霧霾中,天空晴了又灰。兩周過去,這類新聞已經變得乏力。對于此次前所未有的霧霾災害,網絡上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對于這次的霧霾災害,我又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霧霾是一種惡性的自然現象,其內含有的大量“pm2。5”給人們帶來了各種各樣的困惱,健康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危害。吸入霧霾,便會給人們的生理健康帶來巨大的影響,各種良性、惡性疾病接踵而至,市民死亡率遠高于平常,可以說,霧霾給人們帶來了巨大的危害。
萬事皆有根源,那么,究竟為什么會出現這么大面積,大程度的霧霾災害呢?這顯然是一個重要的話題。霧霾剛起,網友們的想法眾說紛呈,有的說是因為垃圾的處理方式,有的說是因為工地施工和家庭裝修,還有的說是污染物排放。而我卻認為是因為車輛的猛增,各種排放物每天都在制造,這才是霧霾天氣最根本的原因。事實正是如此,車輛大量的燃燒石油、汽油,排放出大量的黑煙和水汽,這些混合在一起,就成了霧靄的主體。
霧霾,在中國是第一次,卻不是世界的第一次。英國首都倫敦,就曾經被冠以“霧都”之名,同樣是霧靄在作怪。從1952年開始,濃濃的霧霾便籠罩了倫敦。和中國相同,一開始倫敦人對此并沒有太大的擔憂,可遠高于平時的市民死亡率卻讓倫敦人不得不警醒,隨即便開始了長達六十余年的治理行動。
為什么會形成霧霾?這是次要的,相比這個,大家更關心的是何時能讓帝都擺脫霧霾的威脅。在城區設立無煙區,將污染大戶遷到郊外,這些都是有效的治理方法。還可以拔高煙囪、勤種樹木??梢哉f的是,擺脫霧霾,并不缺少方法,而是需要歲月的堆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