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霾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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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霾論文

霧霾論文范文1

受中國近些年越來越嚴重的霧霾天氣的影響,霧霾凈化器也逐漸成為了大多數人想要為家中購買的家電“新寵”,因為空氣之中的顆粒物和細菌對人類的身體健康害處非常大,再加上車輛的增多,汽車尾氣的排放也越來越多,還有工業廢氣的不正規排放。這些氣體都可能導致我們患上呼吸疾病,心血系統疾病,嚴重的可以致癌。因此很多家庭都想要添購一臺霧霾凈化器來改善室內的環境。霧霾凈化器也可以叫做空氣凈化器。所謂的霧霾凈化器就是指可以吸附,分解轉化空氣中的各類污染物,包括PM2.5,花粉,細菌,粉塵等。霧霾凈化器是由風扇,電路負離子發生器,過濾器等零件組成。它的工作原理就是通過風扇使空氣得到流通,被污染的空氣通過過濾網后,過濾網將空氣中的污染物吸附,最后再經過負離子發生器經空氣電離,產生負離子氣流,干凈的空氣就形成了。目前我國市場的霧霾凈化器比比皆是,琳瑯滿目,但是這個產業依舊只是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由于外資企業大量的進入到中國市場,導致了國內品牌的銷量急劇下滑。國外的一些大企業譬如三星,松下,飛利浦在中國的市場銷量占據了很大一部分,其原因是因為他們的企業規模大,生產技術和產品的研發項目都很發達。然而國內雖然也有一些實力相對比較強的品牌例如遠大,TCL,創邁,但是大多數人還是更相信三星,松下等產品的質量。并且規模小,技術差的小企業還是占國內市場一大部分。其中還有很多不足之處。例如:產品介紹功能眾多,使消費者眼花繚亂,忽略了根本的凈化作用,一味想吸引消費者眼球;凈化器市場混亂,從幾十元到幾千元甚至到幾萬元的價格都有,眾多的價格使消費者產生疑惑,不知道多少錢的凈化器才能真正起到精華的作用;很多不正規廠家趁機得逞,因此市場涌現大量假貨,沒有合格標準,質量不過關,出現問題也沒有售后解決;凈化也沒有根本的標準,我們的肉眼難以識別PM2.5,所以國家對此類產品應統一加以強制性的標準。通過分析調查,我國的霧霾凈化產品在未來發展中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應該做到提高技術含量,加強創新,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標準進行生產,能夠滿足消費者需求,發揮最大作用。

2霧霾凈化器的市場調研及分析

市場調研是調查研究以及分析產品的重要步驟之一。市場調研包括定量調查和定性調查。定量調研中包括的有電話訪問,街頭訪問,入戶訪問等等。定向調研就是指針對特定的目標人群進行調研,也就是需要霧霾凈化器的人群,例如:患有呼吸系統疾病的人群,老人,孕婦,小孩,霧霾嚴重地區居民等。這些人群的免疫系統較低,呼吸系統比較脆弱,更容易受到霧霾的傷害,因此在霧霾的天氣他們會選擇盡量不出家門。但是根據調查,中國2014年全國平均的霧霾天氣也占有了一年中的一大半。因此就算他們不出門也還是要開窗換氣。但是閉門不出并不意味著就遠離了空氣污染,開窗換氣也會有污染物會進到家中,因為空氣中的灰塵,細菌和各種顆粒是很微小的,我們的肉眼是看不到的,普通的門窗也無法將這些顆粒完全隔絕。并且根據調查即便是在沒有霧霾天氣的影響下,室內也有300多種的污染物。所以這類人群相對更加需要霧霾凈化器。還有就是對于區域的分析,霧霾凈化器的市場大多分布在經濟發達或重工業發達的城市,例如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沈陽等地。而西北地區的經濟較為落后,沒有那么多尾氣和工業廢氣的排放,空氣污染也相對較小。因此,霧霾凈化器的市場應該更多的在重工業城市和發達城市中發展。根據對市場調研的分析,消費者首先都會比較重視產品的質量,功能,壽命和售后服務。對于這幾點,國外的很多產品都具有消費者所需要的需求,因此消費者也會首先考慮到國外的一些大品牌。同時消費者的心理就是比較信任名氣較大的品牌。其次,消費者會比較產品的款式以及顏色。在家電市場中,霧霾凈化器有著各式各樣的款式和顏色,而調查顯示大部分消費者還是中意造型簡約顏色干凈明朗的產品。

3霧霾凈化器的未來發展趨勢

霧霾論文范文2

造船行業既是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又是勞動密集型產業,具有產業關聯度大、創造就業機會多等特點,造船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對拉動國民經濟增長和穩定社會就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主要造船國如日本、韓國等,都把造船業作為帶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行業,政府通過政策性融資等手段大力支持造船業的發展。我國造船業憑借改革開放的大好形勢,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造船行業廣大干部職工的辛勤努力下,近二十年來特別是近幾年來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已成為我國重要的制造行業。

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重點支持大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的政策性銀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義不容辭的職責。成立八年來,中國進出口銀行始終把支持我國船舶出口作為出口信貸的工作重點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信貸業務累計對船舶出口發放貸款434億元人民幣,占同期放款總金額的23%;辦理船舶出口的對外擔保22.5億美元,占擔??偨痤~的74%;共計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輪、大艙口集裝箱船、液化石油氣船、化學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內的各種出口船舶708艘,總噸位1767萬噸,合同總金額121億美元。同時,為貫徹國家鼓勵國輪國造的政策,中國進出口銀行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對內銷遠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賣方信貸支持。目前,國內的大中型造船企業基本上都是我們的客戶,中國進出口銀行近年來對我國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經達到90%,與廣大造船企業形成了良好的合作關系。八年來,中國進出口銀行對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進了造船工業及其上游行業制造能力和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幫助相關行業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為我國船舶出口連續數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績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目前,我國造船業的發展既存在優勢也面臨困難。從優勢來看,一是我國造船業技術力量較強,管理水平較高,不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夠建造30萬噸級超大型油輪,造船的質量和服務都能滿足船東的需求。二是我國人力資源豐富,勞動力成本相對較低,造船具有價格競爭優勢。三是與其他國家一樣,我國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稅和出口信貸等方面的支持。我國造船業雖然與韓國、日本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但發展速度快,潛力巨大,發達國家的不少船東預言,未來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場將轉到中國,中國很有希望成為世界第一造船大國。從面臨的困難看,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造船業國際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國際市場船價降低,我國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難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穩定增長,或者出現下降趨勢,勢必極大地影響造船業的發展,并將對拉動經濟增長和解決社會就業問題產生很大影響。我們應該從國民經濟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支持造船業發展的重大意義。中國進出口銀行將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我國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國早日成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國。

二、借鑒國際經驗,運用出口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來,中國進出口銀行在主要利用出口賣方信貸支持我國船舶出口的同時,借鑒國際同類機構的通行做法,為我國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買方信貸支持。向船東提供出口買方信貸是國際上通行的船舶融資方式。與國際金融市場的一般貸款相比,買方信貸具有期限長、利率低等特點,為造船企業、船東和融資銀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們先后向挪威索莫蓋斯有限公司和溫特蓋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買方信貸,支持他們從我國進口四艘8刪立方米液化石油氣船和兩艘1萬立方米液化石油氣船,反響很好,受到出口企業和國外船東的歡迎,這兩筆貸款成為我們運用買方信貸支持我國船舶出口的有益嘗試。

運用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有兩個明顯的優勢:一是向購買我國船舶的外國船東提供出口買方信貸,可以增強對船東的吸引力,提高我國出口船舶的競爭力。國外船東、船舶融資和中介服務機構普遍看好中國造船業的發展,他們希望能夠在為船舶及相關貿易提供融資與服務方面加強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國進出口銀行的支持。我們向挪威斯考根海運集團提供買方信貸后,在國際上引起積極反響,一些國際知名船運公司和船東對我們向船舶出口提供買方信貸等融資服務很感興趣,紛紛前來咨詢,表示愿意探討具體的合作項目。事實證明,運用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能夠有效地增強我國造船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二是讓國外船東作借款人,可以解決國內造船企業資產負債率高和貸款擔保難的問題。從船舶建造到出口收匯,整個過程所需資金量大、占用時間長,如果單純使用出口賣方信貸,會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使企業承擔一定的出口收匯風險。過高的資產負債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業持續獲得貸款和擔保的難度。出口買方信貸免除了由造船企業直接承擔的長期負債,不僅可以改善國內船廠的資產負債狀況,解決他們貸款難及尋求擔保難的問題,也解除了企業船舶出口后存在收匯風險的后顧之憂。

中國進出口銀行運用出口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條件。首先是所需外匯資金有保證。建行初期,中國進出口銀行在外匯營運資金極度緊張的情況下,曾通過為國外銀團貸款提供擔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F在,國家外匯儲備比較充裕,作為支持資本性貨物出口的國家政策性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可以通過購匯等方式補充外匯營運資金,因此,運用買方信貸業務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匯資金來源充足。其次是貸款風險能夠得到較好的控制。中國進出口銀行自成立以來,積極開展船舶出口融資業務,對中國船舶市場和造船企業的狀況有比較深入的了解,與國外著名船東和融資機構也有比較廣泛的聯系。目前,我們已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貸風險管理制度,船舶貸款的信貸資產質量也比較高,不良貸款比率低于其他行業的水平。在對船舶出口提供買方信貸時,我們可利用這些有利條件加強對借款人、擔保人的信用評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風險??梢哉f,我國運用買方信貸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條件已經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買方信貸應該也能夠在我國船舶出口融資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并逐步發展成為我國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資方式。中國進出口銀行將同時發揮出口賣方信貸和出口買方信貸的作用,兩個輪子一起轉,進一步加大對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運用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的幾點意見

中國進出口銀行運用出口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們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發展這項業務,加大利用買方信貸對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國進出口銀行政策性金融業務品種齊全、功能強大等優勢,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資服務。根據企業的需要,在船廠交船前我們可提供出口賣方信貸,同時提供所需的履約和預付款等保函服務,滿足企業在建造船舶中對資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據船東及擔保情況,或提供出口買方信貸,或繼續提供出口賣方信貸,使造船企業和船東得到全方位的融資服務。我們鼓勵造船企業積極利用出口買方信貸方式進行融資。

二是進一步加強與國外有關金融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為國內船舶出口企業提供更多的融資便利。中國進出口銀行可以利用自身優勢,請國外金融機構繼續為我行出口買方信貸提

供擔保,還可利用這些機構長期從事船舶融資的經驗,借助它們廣泛的客戶網絡,為國內企業提供國際市場的相關信息。此外,對采用國外船用設備和材料、在中國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討由中外雙方分別提供出口信貸,進行聯合融資。在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開展利用國外買方信貸進口國外造船設備的轉貸業務,以支持國內造船企業更新設備,提高造船能力。要通過上述廣泛的合作與交流,擴大我國船舶建造項目訂單的來源,為國內船舶出口企業爭取更多的市場機會。

三是加強對船舶融資擔保方式的調研,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資風險。目前,中國進出口銀行船舶融資模式還主要建立在銀行信用擔保基礎上,我們要借鑒國際經驗,積極探索建立在船舶抵押擔保基礎上的融資模式,以降低船東的融資成本,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資風險,擴大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的規模。此外,我們將借鑒國外有關金融及中介機構在控制船舶融資風險方面的成功經驗,改善船舶融資的風險評估辦法,更加有效地支持我國船舶出口。

霧霾論文范文3

[關鍵詞]:違約救濟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宣告合同無效

一、違約救濟制度的概述

(一)違約及違約救濟的概念

1、違約(BreachofContract),是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依《英國法律辭典》的解釋,“違約是指無論是行為亦好,遺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約里所規定的都叫做違背契約?!盵①]著名學者高爾森教授認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當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就叫做違約。”[②]也有學者認為,違約不僅包括違反約定義務還包括違反法定義務,其定義應該涵蓋免責事由。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上,違約則是指買方或賣方在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義務(包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內容)的一種行為。例如:賣方不交付合同約定的貨物、遲延交付貨物、交付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貨物等;買方不按約定支付貨款、不及時辦理進口證件、不按約定接收貨物或對貨物進行復驗等,都屬于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除合同或法律上規定的屬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違約都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2、違約救濟(Remedies),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維護其合法權益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措施的總稱。違約救濟一詞來源于英美法律?!耙馈恫既R爾法律辭典》的解釋,救濟一詞指實現權利、或補償權利侵害的手段以及運用這些手段的權利?!盵③]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合同一經依法成立,當事人都必須遵守,任何一方沒有法定的事由不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都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受損害一方對不適當履行有權進行補救。

違約救濟的目的是保護受害方的權益,為了使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違約造成的損失。本質上,違約救濟是一種權利,是受害方在對方違約時,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一種權利,受害方既可以行使這項權利,也可以放棄這項權利。

(二)違約救濟的方法

救濟方法是救濟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依據一定標準對救濟制度進行劃分的外在表現形式。根據行使救濟權的法律性質可將救濟分為刑事救濟和民事救濟;根據救濟權的來源可將救濟分為司法救濟和自助救濟;根據救濟的內容和目的可將救濟分為實際救濟、替代救濟和終止合同的救濟。

雖然各國法律對違約救濟方法有諸多不同規定,但都普遍認可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宣告合同無效這三種主要救濟方法,這三種救濟方法是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均可采用的救濟方法。首先,損害賠償是最廣泛的救濟方式,一般來說,它可以在任何違約情況下單獨或者與其他救濟方式共同行使,旨在使受害方回復到合同應該被履行時的狀態;其次,實際履行是很重要的救濟方式之一。在《公約》中,實際履行是最主要的救濟方式,以尊重“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和適應國際商事實踐的特殊性為立法目的;再次,宣告合同無效是違約最后的救濟方式,旨在使受害方回到合同沒有履行之前的狀態。

本文隨后將對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宣告合同無效這三種救濟方式進行詳細的闡述。

(三)違約救濟方法的共同原則及各自特點

1、違約救濟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損失,使其能夠得到他訂立合同所合理期望得到的東西。雖然在大陸法中,還認為違約救濟是對違約行為的一種懲罰,但各國合同法普遍認可以下的違約救濟原則:(1)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為限,特別在英美法中,法庭原則上不支持懲罰性的賠償;(2)違約救濟僅補償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一般而言,在買賣合同中并不考慮受害人的精神方面的損害;(3)受害人可自行選擇違約救濟方法。在對方違約時,受害人可采取自助行為予以救濟,也可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進行救濟。

2、違約救濟方法的各自特點主要體現為不同救濟措施所具有的的獨特法律意義。以下就三種主要救濟救方法的特點進行分析:

其一,實際履行。請求實際履行是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其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的約定而履行自己的義務。通過保證合同得到切實執行以實現締約目的,對守約方的合同利益加以保護。該救濟方法旨在維護契約神圣原則、維護交易規則和經濟秩序。

其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作用在于使受害者得到完全的賠償。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都追求其商業利潤,而守約方的利潤損失可以由違約方以現金賠償方式彌補。損害賠償的最主要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極其廣泛;二是即使違約方履行了義務或采取了救濟措施,只要守約方還有損失,仍可要求損害賠償。

其三,宣告合同無效。宣告合同無效是一種積極防御性的救濟方法,采用此方法可避免或減少對方違約給自己帶來的損失,在預期違約時尤其如此。通過解除合同可以擺脫合同義務的約束,自此結束原有的合約關系,而且尚未履行的義務不再履行。

二、實際履行救濟制度

(一)實際履行制度立法的國內法背景

1、實際履行的含義

各國法律對實際履行作為一種救濟方法都有規定,但不同國家規定的具體制度是不盡相同的。對于大陸法和英美法關于實際履行的含義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特殊的問題上:

(1)交付瑕疵貨物

大陸法對交付瑕疵貨物規定了“瑕疵擔保責任”,這里的“擔保”是指基于合同標的物存在的瑕疵所產生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屬于嚴格責任,因而雖然違反了這種責任并不能構成一種違約,它會產生兩種特定的救濟:要求減價和取消合同。這兩種方法任擇其一。[④]

如果存在瑕疵的貨物為特定物,買方通常只能行使上述兩種救濟方式,不會存在要求賣方補救瑕疵的實際履行問題。另一方面,如果存在瑕疵的貨物為種類物,可以基于兩種理由產生兩類救濟,即基于瑕疵擔保責任而產生的降價或者取消合同的救濟方式;基于所承擔的交付符合某種質量的貨物的義務而產生的違約救濟方式。后一種理由在特定物中不存在。因此,在瑕疵貨物為種類物時原則上賣方被要求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的貨物以補救他的瑕疵交付。另外在德國法中還存在一個例外:出賣人保證其售出的物品具有某種特定的品質,以及出賣人欺騙性地或故意地對其已知的某種瑕疵保持沉默。在這兩種情況下,買受人仍可選擇解除契約或降低價金,但他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而英美法則不存在“瑕疵擔保責任”的特殊規定。賣方所承擔的義務僅是要求他出售的貨物不具有某種瑕疵,因此他應該執行這種義務,一般采用賠償金的形式,但也可以通過補救這種瑕疵來避免支付賠償金,不過受害方不能被強迫進行這種補救。

《公約》沒有對瑕疵擔保責任規定特殊規則,如果所交付的貨物為瑕疵貨物,無論是否種類物都一樣可以行使公約規定的違約救濟方式,包括降價,要求宣告合同無效,要求交付替代貨物或者要求損害賠償。

(2)要求支付約定數額

如果買方的義務僅是支付約定數額,賣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該義務,向買方提起支付價款之訴。由于這種義務的特殊性,其履行不會對債務人造成身體上的強制,因而它不會受到對其他實際履行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指要求某人違背意愿為某種行為的困難或者不實際等情況。

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英美法認為要求支付約定數額的訴訟不是要求履行之訴,也不是要求損害賠償之訴(因為要求支付的數額是所約定的數額加上利息)。原告是要求約定數額還是要求支付損害賠償的問題更多的是受到減輕損失的規則來限制,而不是對實際履行的限制。

根據上述的分析,實際履行在大陸法系中不包括瑕疵擔保責任的違反,而在英美法系則不包括支付價款。這是兩大法系在實際履行的含義方面最明顯的差異。

2、實際履行的范圍

英美法中的實際履行窄于大陸法系,實際履行的裁決僅是針對被告本人,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且如果違反該裁決就會因藐視法庭而受到懲罰,如監禁和罰款。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實際履行范圍很廣,任何可以使債權人得到他所交易的實質內容都是實際履行。包括債權人可能會通過第三方執行合同或者修補瑕疵,并由債務人來支付費用;債權人自己修補瑕疵并且請求債務人支付費用等。

3、實際履行的限制

雖然各國法律對實際履行作為一種救濟方法都有規定,但是考慮到債權人通過履行所獲得的利益和執行履行所帶來的成本之間適當的平衡,對實際履行又有所限制的。根據不同國家對實際履行的限制可以分為三種立法模式:

第一種,實際履行是一般原則,但受到一些例外的限制。這種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從《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債權人有權利獲得履行的裁決是德國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德國法規定的貨物買賣中又對實際履行的權利作出了一些限制:(1)如果債務人沒有遵守債權人給予的寬限期,債權人就可以要求金錢賠償,但是不能要求履行;(2)如果實際修理或者履行是不可能的(但是這些不可能不能成為免責事由),債權人只有權利要求損害賠償,通常是金錢賠償;(3)在實物修理不能充分補償債權人時,債權人就不能要求實際履行;(4)如果使債權人處于合同得到履行時應有的地位的履行需要債務人作出不合理的努力或者支付不合理的費用或者如果這樣做結果就會給債權人獲得一個比以前商品的價值更高的商品,那么債權人不能要求實際履行;(5)在積極違約的情況下,鑒于損害的性質一般只產生損害賠償請求。

第二種,實際履行是一般原則,但是只能在一些特定類型的債務中被允許。這種模式以法國為代表。法國法中關于實際履行的根本原則和規則體現在《法國民法典》中。依據《法國民法典》,將債務分為給付之債、作為之債和不作為之債。對于后兩類債務,一般被看作是不能執行的債務,因而通常只能采用損害賠償的救濟方式。[⑤]

第三種,實際履行是一種例外的、自由裁量的救濟。這種模式以英美法系國家為代表。與大陸法系國家完全不同,英美法系的首要救濟是損害賠償,實際履行僅是從屬于損害賠償的一種例外救濟,損害賠償的不充分性是要求實際履行的主要條件,只有在第一位的救濟(損害賠償)不能得到的時候才能允許實際履行。

由此可見,法國和德國雖然在具體的限制范圍上存在著差異,但是二者在原則上承認了實際履行為首要的救濟,這也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做法;而英美法系則將實際履行作為一種補充性的救濟,只有在損害賠償不能充分補償的時候才可以行使。不過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實際履行進行限制的共同特征都是為了避免對違約方造成過分的艱難。

(二)公約的實際履行救濟制度

1、實際履行制度的地位及立法理由

《公約》在第28、46、62等條款中對實際履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可見,實際履行是公約中確立的首要的救濟方式。考察公約的立法史,可以發現公約確立實際履行的首要地位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理由:

第一,對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的尊重?!凹s定必須遵守”是合同法的根本基礎。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自愿締結的,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有權相信彼此承諾的確定性,并有權合理期待未來可以得到的權益。因此,一些代表認為合同當事人有權獲得合同的完全履行,法律不能強迫非違約方接受少于合同履行而產生的權益。

第二,損害賠償的有限性。損害賠償是一種簡單便捷的救濟方式,但是對于商事實踐,尤其是國際商事實踐,損害賠償存在著局限性。首先,受害方的損失中包括不能用金錢精確計算的時間和浪費的精力;其次,替代交易價格與合同規定價格之間的差價以及其他的違約損失不能精確地計算。

第三,國際貿易實踐的需要。國際貿易中的實際履行比其他的救濟方式更加能夠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需要。國際貿易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買方本地市場供應資源的有限性而產生的,在此類情況下,僅允許他接受損害賠償救濟并不能有效補償他所遭受的損失,因為他不可能或者很難發現替代貨物,因而無法滿足他的需要。

2、要求實際履行的權利

實際履行是賣方和買方都可以行使的救濟權利,主要是通過公約第46條和第62條作出了具體規定。以下將通過第46條和第62條以及其他條款的解釋對買方和賣方所享有的要求實際履行的權利進行論述。

(1)買方要求實際履行的權利

根據《公約》的規定,買方要求實際履行的權利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對賣方不履行合同時的救濟?!豆s》第46(1)條規定,“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除非買方已采取與此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方法?!笨梢姡绻u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就可以要求實際履行,除了一個限制(對于該限制在下文中有詳細的闡述)。

第二,對賣方延遲履行合同時的救濟。依《公約》第47條的規定,在賣方延遲履行時,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除非買方收到賣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買方在這段時間里不得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方法。但買方并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寬限期既是實際履行的延續,也是實際履行的一種靈活方式。

第三,對賣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救濟。依《公約》第46條的規定,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對不符合合同的貨物進行修補;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構成根本性違約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可見,公約的實際履行不僅指完全嚴格意義上的實際履行還包括了要求交付替代貨物和要求修理這兩種特殊的形式。應該注意的是,要求交付替代貨物和修理只能由買方來行使。

(2)賣方要求實際履行的權利

《公約》第62條是關于買方違約時賣方要求實際履行的一般規定。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按合同的規定進行實際履行,如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等,即除非賣方已經采取與此要求相抵觸的救濟方式。由于買方義務的特殊性,賣方要求履行與買方要求履行不同,因為它不會對買方產生額外的義務,僅是要求他繼續履行他最初的義務。當然,在要求買方履行的同時,賣方不會喪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打官腔但是在貿易實踐中,如果買方拒收貨物、拒付價款,賣方訴諸法院或提交仲裁以把貨物強制推給買方的做法是很少見的。因為,如果賣方這樣做,要承擔倉儲保管費,要花費時間和費用進行訴訟或仲裁。有時還會遇到買方喪失支付能力或破產的情況。因此,賣方通常是采取宣告解除合同,將貨物轉賣,同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方法獲得救濟。

3、對實際履行的限制

《公約》第46(1)條和第62條均以一種廣泛的措辭在確立實際履行權利的同時規定了對實際履行的限制,即“買方或賣方已經采取與此一要求不一致的某種救濟方式?!睂嶋H履行是一種非金錢履行的行為,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該規定的立法目的為:避免與實際履行行使條件完全相反的救濟方式以及避免對于受害方的重復救濟。

再考察公約中的其他救濟條款,主要有兩類救濟方式不能與實際履行同時行使。一是《公約》第81(1)條的規定,“合同的無效解除了雙方當事人的義務。”這說明了宣告合同無效與實際履行是兩種對立的救濟方式;二是《公約》第50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按照實際交付的不符合同的貨物與合同規定的符合合同的貨物兩者在交貨時的價值比例要求降低價格,也不能要求實際履行。

《公約》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可見,《公約》并沒有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如果法院按照本地法對不屬《公約》范圍的合同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則屬例外?!豆s》之所以授權法院依據本國法律決定是否作出實際履行的救濟方法,主要是為了照顧大陸法與英美法在實際履行上的分歧。第28條是一條折衷條款,它是公約實際履行制度的最大特色。

第28條是對實際履行的一種特殊限制,即本身沒有對實際履行作出具體限制,而是通過第28條指引國內法律來限制實際履行,因而被認為是外部限制。然而,這一做法看似折衷了各國對實際履行的不同意見,但實則并未真正解決問題,最終仍然是各依其國內法行事。

三、損害賠償救濟制度

(一)損害賠償立法的國內法背景

1、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

大陸法采取過失責任原則,認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須有損害的事實。對于發生的損害事實,一般須由請求賠償的一方予以證明;(2)須有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原則上債務人僅對其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負責;(3)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損害是由于債務人應予負責的原因所造成的。

英美法則采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依英美法的解釋,只要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對方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不以違約一方有無過失為條件,也不以是否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如果違約的結果并沒有造成損害,債權人雖無權要求實質性的損害賠償,但他可以請求名義上的損害賠償,即在法律上承認他的合法權利受到了侵犯。[⑥]

2、損害賠償的形式

大陸法一般規定,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如按《德國民法典》第249(1)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損害發生的原狀。只有在出現該條第2款的幾種特定情況下才可要求金錢賠償。

而英美法中損害賠償是以金錢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為主要方式,并且是第一位的救濟方法。英美法關于實際損失的賠償大原則是“盡量用金錢來另受害方回到一個合約被履行的地位”。[⑦]

3、損害賠償范圍的界定

大陸法國家法律一般規定可主張賠償的損失應包括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可獲的利益。如《法國民法典》第1149條規定,“對債權人應付的損害賠償,除下述限制外,一般應包括債權人所受的損失和所失的可得利益?!彼^所受的損失是指合同所規定的由于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而受到損害的利益;可獲利益是指如合同能得以履行,債權人本應能夠獲得的利益。《德國民法典》的規定與法國相似。

按英美法的原則,由于違反合同而可以主張的賠償有三種:(1)直接的損害賠償,指違約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2)附屬的損害賠償,指違約行為所造成直接損失以外,受損害方附帶承擔的損失,如對貨物的保管、運輸、檢查等所支出的費用;(3)間接損害賠償,指因違約行為后果上所造成的損失,主要指由于一方違反合同而造成對人身的傷害或財產的損壞。上述三種范圍的損害賠償僅僅是概括性的歸納,實際運用中尚要依從某些法律原則。

(二)公約的損害賠償救濟制度

1、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特征

盡管實際履行是公約中的首要救濟,但損害賠償一直是公約乃至整個合同救濟領域中最重要、最常見和最有效的方式。

第一,損害賠償具有廣泛適用性。單一的救濟方式往往不能給當事人提供充分救濟,因此公約允許多種救濟方式的共同作用,而只有損害賠償能在任何情況下與其他救濟方式結合使用[⑧],這是由它的金錢給付特性所決定的。此外,其他救濟權利的喪失并不能排除損害賠償的救濟[⑨],這意味著它不受任何特定違約形態的限制。

第二,損害賠償以嚴格責任為歸責基礎。公約采用嚴格責任制,對于國際貿易更為合適。如果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那么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只要其證明自己無過錯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并由受害方來承擔損失,這會增加國際貨物買賣的風險。

第三,公約在給予受害方充分補償的同時,不懲罰違約方。公約第74條將利潤等可得利益的損失明確界定在賠償范圍內,被認為“給予了受害方交易好處的補償,包括期待和信賴利益”,[⑩]體現了充分補償原則。但公約又通過“可預見性”標準和減損規則加以限制,以實現受害方和違約方之間利益的平衡。這一做法和各國內法相吻合。

2、損害賠償的范圍

依《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睂W者們一般認為包含了兩種損失: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可得利益的喪失。財產的直接減少是指因一方違約造成的財產的毀損滅失或價值的減少、費用增加,又稱為積極損失;可得利益的喪失指如果債務人正當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債權人本來可以得到的收入,主要指利潤,又稱為消極損失。本條規定與《法國民法典》的規定具有相似性。

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必須牢記公約的第5條,“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p>

3、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1)損害賠償的一般計算方法

《公約》第74條在確立損害賠償范圍的同時,亦是關于計算方法的一般規定。依據第74條第1句和第2句的關系,考慮到損害減輕的有關規則,一般的損害賠償方法可表述如下:(直接財產損失十可得利益損失十減損支付的費用)一(應該避免的損失十避免的成本或因違約損害而獲取的收益十屬于受害方自己過錯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該支付的損害賠償數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11]

(2)宣告合同無效時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具體計算方法?!豆s》第75條規定了宣告合同無效時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方法,即以合同的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價來計算賠償數額。因此,計算的關鍵就是確定替代貨物的價格,而確定貨物的價格首先必須要存在替代交易。對于替代交易具有兩個要求:一是替代交易實際存在,即賣方事實上轉售了貨物或者買方事實上購買了替代貨物;二是替代交易具備合理性,即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方式進行替代交易。合理性的時間應該從受害方行使無效救濟的時候開始評價。合理的方式一般指受害方在當時情形下盡可能合理地以最高價轉售或盡可能合理地以最低價購入,原合同價格可以作為一個參照。無論是合理的時間還是合理的方式,都是為了避免受害方以一種草率的或惡意的行為傷害違約方,以加重違約方的賠償金額。

抽象計算方法。《公約》第76條規定了宣告合同無效時損害賠償的另一種計算方法。該方法的適用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在宣告合同無效的時候;第二,必須存在時價;第三,受害方沒有進行替代交易。抽象計算方法關鍵在于時價的確定。時價具有時間性,該條規定了兩個可以確定時價的時間:宣告合同無效時和接收貨物時。后者是一種特殊的規定,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在接收貨物之后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除此之外,都是以宣告合同無效時的價格來確定時價。時價又具有地域性,該條亦規定了可以確定時價的兩個地點:原應交付貨物地點和另一個合理替代地點。作為一般規則,時價指原應交付貨物地點的現行價格;只有在原應交付貨物地點沒有時價時,才采用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

4、損害賠償的限制

(1)可預見性規則

《公約》第74條的規定包含了“可預見性”標準的規定。可預見性標準限制了損害賠償的范圍,如果損失不在違約方可預見的范圍之內,則不能賠償??梢?,讓違約方能夠預料到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是很重要的,這就要求買賣雙方在訂立合時把自己與合同有關的情況盡量告知對方,讓對方知道其不履行合同將會給自己所造成的損失,即讓違約方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其違約的損失,并在違約時予以賠償。

(2)減輕損害規則

公約第77條規定了減輕損害規則,該條規定:“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該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边@就要求,在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對方有防止損失擴大的責任。若受損方沒有盡責任防止損失擴大,則對于這種受損方擴大的損失,受損方無權要求違約方給予賠償。這項規定體現了法律中的誠信原則。

(3)免責事由

《公約》在第79條中規定了免則事由,并且規定:“本條規定不妨礙任一方行使本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為的任何權利。”換句話說,所謂免則是指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且僅限于此。不履行義務的一方要想在這種情況下免除損害賠償之責,必須履行通知義務,即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對方受到,則他對由于對方未受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四、宣告合同無效救濟制度

(一)宣告合同無效立法的國內法背景

1、解除合同的條件

民法法系首先以過錯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如《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的終止救濟只有在不履行可歸責于違約方時才存在,并且法院在裁決解除合同的時候也會考慮到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德國民法典》第325條也有相關的規定。

除過錯以外,兩大法系都存在以違約嚴重性程度為條件來決定解除合同的規定。關于違約的嚴重性程度,各國都具有自己的表達,如“根本的”、“完全的”、“合同的基礎”、“締結合同的目的落空”以及“實際的”等等措辭。這些表達具有共同的特征:含糊和概括。因而它為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提供了更大余地。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在決定采用什么手段向違約的受損害方提供救濟時奉行的一項基本政策是:采用任何一種救濟手段均應避免對違約方施加懲罰的結果。如美國法院在許多情況下不允許受損害方直接解除合同,而是要求該方留給違約方進行自行補救的機會,即使違約已經構成了重大違約。只有當違約方在一段時間過后,依然沒有進行自行補救,受損害方才可以獲得解除合同的權利。[12]

2、解除合同的方式

目前各國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由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一種是無須經過法院,只須向對方當事人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即可。

法國法采取第一種方式。解除合同是法院的司法行為,當事人一般不能自行解除。依《法國民法典》規定除某些特殊情況外,債權人必須向法院申請解除合同的命令,經法院認可才使合同的效力解除。

德國法采取第二種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只須將解除合同的意思傳達對方即可,而不需要經過法院裁判。如《德國民法典》第349條規定:“解除合同,應以意思表示向另一方當事人為之?!?/p>

在英美法系,解除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通知的形式,即只要由受害方向違約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7條的規定,買方在發現或應該發現賣方違約之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必須通知賣方,否則就被禁止取得任何補救。

3、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關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的問題:關于解除合同的溯及力,返還的要求,解除對損害賠償的影響。

(1)解除合同的溯及力。大陸法系各國規定基本一致,采取的都是合同自始無效的原則;而英美法則認為,解除合同只是使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不存在合同自始無效的問題。

(2)受害方的返還義務。各國法律都認為受害方在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自己履行的同時也有義務返還對方的履行。受害方返還的內容為從違約方處得到的利益,包括合同項下的履行利益以及由于該履行而得到的其他利益。

(3)解除合同對損害賠償的影響。各國對受害方在解除合同的時候是否能夠要求損害賠持不同態度。德國法規定,受害方只能在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之間選擇一種救濟方法,而不能同時行使兩種權利。而法國法和英美法系都允許終止合同和損害賠償同時行使。

(二)公約的宣告合同無效救濟制度

1、無效救濟制度的立法理由

公約在確立實際履行首要地位的同時,并沒有拒絕無效救濟方式,其立法理由有如下幾點:

第一,約定必須遵守原則的絕對意義的弱化。在錯綜復雜的商事實踐中,盡管當事人是依誠信原則來締結合同,也可能出現履行瑕疵或根本沒有履行的情況。此時,若一味堅持實際履行,會使受害方陷入違約所帶來的無法擺脫的痛苦中。因此,公約又為非違約方提供了另一種救濟方式——無效救濟,將當事人從不好的交易中擺脫出來。

第二,無效救濟制度能夠滿足商事實踐的需要。在國際商事實踐中,公約的無效救濟能夠滿足商人們“高效率,高利潤”的需要。無效救濟不需要經過法院裁決,僅要求受害方發出無效救濟的通知即可行使。這樣,無效救濟就可以使受害方迅速擺脫一個不好的交易給他造成的痛苦和艱難,回復到合同沒有履行之前的狀態。

2、無效救濟的實質條件

(1)根本違約

根據公約的規定,下述情況下,賣方或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該公約中的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該公約中的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預期違約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賣方不交付貨物或不按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等于根本違反合同;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在分批交貨的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對該批貨物、對以后各批貨物或對整個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可見,根本違約是無效救濟的實質條件,根本違約的效果是使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2)寬限期

根本違約是無效救濟的主要條件,除此之外,公約還規定了另一個條件,即寬限期。根據《公約》的規定,非違約方給予違約方額外時間履行合同,違約方未能履行或聲明不履行的,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這個額外時間就是履約寬限期?!豆s》中的履約寬限期是非違約方的權利而非義務,也就是說,非違約方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行使這項權利。假若構成根本違反合同,非違約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而不必先規定履約寬限期。

3、解除合同權利的限制

由于解除合同往往給對方帶來不堪設想的損失,因此,各國合同法都對解除合同的權利加以一定的限制,《公約》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也規定了兩條限制。

(1)解除合同的權利必須在合理的時間里行使

《公約》在相關條款中規定了對宣告合同無效時間的限制,根據公約的規定,這一限制對買方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假若賣方遲延交貨,買方須在知道交貨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解除合同;第二,如果賣方交貨與合同嚴重不符,買方須在知道這種情況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解除合同;第三,在規定履約寬限期的情況下,買方應在履約寬限期滿后,或在賣方聲明他不在履約寬限期內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解除合同;第四,賣方交貨與合同嚴重不符,賣方要求采取補救措施,補救期過后,賣方仍未履行其義務,或者買方不同意賣方采取補救措施,在這兩種情況下,買方如果要解除合同,應在補救期過后或者拒絕賣方采取補救措施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進行。

對賣方來說,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對于買方遲延履行義務,賣方須在知道買方履行義務之前解除合同,否則就不能解除合同;第二,對于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的情事,賣方須在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約情事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解除合同。

(2)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須通知對方

《公約》第26條明確規定,解除合同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發出,方始生效。解除合同的一方如果沒有通知另一方,就不能有效的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公約采取與英美法、德國法相同的原則,這樣的規定既可以使違約方及時知道合同所處的狀態,同時采取措施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又可以避免受害方利用對方根本違約的機會視市場行情漲落取得不公平利益。

4.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無效對合同義務的影響

首先,雙方當事人之間未來義務的解除。依《公約》第81條的規定,一旦合同被宣告無效,原則上當事人會被免除以后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合同被部分宣告無效,當事人就無效部分的合同義務被解除。但宣告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關于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也不影響合同中對于無效后的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他規定。這個規定的理論基礎是合同的某些條款具備了獨立于合同的效力,不因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其次,返還已履行的義務。依《公約》第81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義務之后,合同被宣告無效,允許當事人要求返還他所提供的貨物或者支付的價款并且要求對方返還原物。被要求返還原物的當事人不一定就是違約方,無論是違約方還是非違約方,只要接受了履行就必須根據公約或者合同條款返還原物。如果賣方和買方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完成了貨物,他們必須同時返還原物。

(2)合同無效對損害賠償的影響

《公約》第81條明確規定損害賠償不受無效的影響,并且第75、76條對于無效救濟期間損害賠償額的計算作了專門規定。這些規定再次重申了第45條和第61條的“一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采取其他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边@一規定。因此,一方在宣告無效的時候可以同時要求對方賠償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

公約中損害賠償和無效救濟的共存關系反映了大多數國家的做法,而且更加符合救濟制度的本質。無論是無效救濟還是損害賠償都以“救濟”為使命,只要它們在本質上不存在沖突,法律就不應該予以限制,而應該采用一種兼容并包的靈活態度允許它們的共存。

注釋:

[①]余文景。英國法律詞典[M].香港。香港大地出版公司,1980年。第30頁。

[②]高而森。英美合同法綱要[M].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69頁。

[③]王傳麗。國際貿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頁。

[④]《德國民法典》第462條規定:根據第459條、第460條應由出賣人對瑕疵負擔保責任,買受人可以要求取消買賣合同(解約)或者減少其價金(降價)。

[⑤]《法國民法典》第1142條,對于作為之債和不作為之債,唯一可行的救濟就是損害賠償。

[⑥]吳興光。美國統一商法典概要[M].廣州。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34頁。

[⑦]楊良宜。國際貨物買賣[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426頁。

[⑧]在依據公約第75條或第76條為基礎請求損害賠償時,不能采取實際履行或本質上是實際履行的救濟方式,但這并不能說明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互相排斥,而是因為第75條和第76條的規定以合同無效為前提,合同無效與實際履行相矛盾。

[⑨]公約第45(2)條和第61(2)條明確規定了,“買方(或者賣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p>

[⑩]韓世遠。違約損害賠償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27頁。

[11]朱萍?!?lt;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救濟制度之研究——從統一化解釋的視角》[DB/OL].2002年。第223頁。

[12]王軍。美國合同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323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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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麗英。國際貿易法專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鐘健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法律問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霧霾論文范文4

關鍵詞:網絡拍賣、網上拍賣、C2C、網絡交易平臺、責任

2004年中國個人電子商務市場波瀾起伏,根據相關統計數據表明:網絡拍賣用戶人數由2003年的600萬發展到2004年的1200萬,市場規模較2003年實現217.8%的增長,全年成交金額達到34億人民幣。據保守預計,網絡拍賣用戶人數在2007年將達到3500萬,市場規模應達到210億人民幣。網絡拍賣(AuctionOnline)已成為一種引人矚目的新交易機制,將有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參與其中。但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不明,導致無法用法律規范網絡拍賣行為。因此,研究網絡拍賣的法律問題,對解決網絡拍賣法律地位、交易糾紛、法律適用,網絡交易服務行業自律和電子商務立法等問題具有現實意義。

一、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分析

目前,在互聯網絡進行拍賣活動的形式、方式各種各樣,主體較為混亂,大致有三類:1、拍賣公司。因技術、專業人員、資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賣公司能夠單獨成立網站開展網絡拍賣業務,現階段,拍賣公司的網站一般多用于宣傳和信息;2、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這種形式包括拍賣公司之間為聯合開展拍賣業務而合作建立的網站,其代表有“中拍網”、“嘉德在線”;3、網絡公司。在我國以eBay易趣、淘寶網為首要代表。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指具有開展網絡拍賣業務的資格,即能夠成為網絡拍賣的主體?,F對以上三類在互聯網絡開展拍賣活動的主體進行分析,看誰具有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

擁有經營性網站的企業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將網站作為銷售商品(服務)的工具(手段);一類是將網站作為服務于他人從事在線交易的手段,從提供的服務中獲得利潤。本文稱前一類網站為銷售型網站,后一類為服務型網站。這兩種分類可能存在著交叉。兩者的主要區別為:

1、前一類網站設立人(企業)本身從事在線交易;后一類網站設立人本身并不從事在線交易。

2、前一類網站設立人的商業活動主要是在現實空間中銷售商品(服務);后一類網站設立人的商業活動主要是在虛擬空間(網絡空間Cyberspace)中為他人提供服務。

3、前一類網站的設立人是利用網站進一步擴大業務,網上在線交易只是它開展業務的手段之一;后一類網站設立人是依靠網站為他人交易提供網絡信息服務業務,網站就是它的唯一(主要)的業務平臺。

4、前一類網站設立人并不僅僅是利用網站從事在線交易,還利用網站來提高企業知名度,獲得聲譽,進而吸引更多的客戶。但它利用網絡所提高的知名度和聲譽更大程度上要依賴于企業在現實空間中的實力和商品(服務)質量;后一類網站設立人依靠網站開展業務,它的知名度和聲譽一般來源于它在虛擬空間中提供服務的優劣程度。

從兩者的區別中可以很清楚的得出拍賣公司單獨建立的拍賣網站是屬于銷售型網站,因為它是將網站作為銷售商品(服務)的工具(手段);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的拍賣網站,也屬于銷售型網站,因為它的性質和拍賣公司單獨成立的拍賣網站的性質是一樣的:兩者都是拍賣公司為實現其現實空間中的既有業務而在網絡空間上的延伸。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聯合經營行為應視為他們之間的業務合作。這兩者進行的互聯網絡拍賣活動只是傳統拍賣在網絡上的當然延伸。拍賣公司自身從事或參與了在線交易。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是不具有網絡拍賣主體資格的。

網絡公司的網站是屬于服務型網站,網絡公司在網絡拍賣過程中處于第三方地位,它通過預先設計好的程序和網絡拍賣交易平臺為其會員、用戶提供服務,網絡拍賣的整個過程由買賣雙方獨立使用網絡公司提供的服務來完成。據相關研究報告表明:目前,在互聯網絡進行拍賣的網站中,網絡公司網站的訪問量和市場份額占絕對的優勢。法律界對互聯網拍賣進行的探討和思考基本上是針對網絡公司的互聯網拍賣業務,網絡公司具有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拍賣公司獨立建立的拍賣網站、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開辦的拍賣網站的拍賣中,它們的操作規程、運作理念和《拍賣法》所規范的拍賣是一致的,它們的經營行為也完全符合《拍賣法》。即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然后對拍賣標的進行審查,最后在網站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拍賣,并收取傭金。而網絡公司的拍賣網站采用的模式是其用戶將拍品的信息上傳到交易平臺,網絡拍賣的一切交易過程由網站的程序自動完成,網站方對拍品的質量、真實性、合法性等不進行實質性審查,亦不審查賣家出售物品的能力或買家購買物品的能力。

這里把在互聯網絡進行的所有拍賣活動定義為互聯網拍賣,其種類有兩種:一種是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為開展傳統拍賣業務而進行的網上拍賣——指具有拍賣資格的主體單獨或和他人合作將傳統拍賣業務搬到互聯網絡進行的拍賣活動,是傳統拍賣在互聯網絡的開展,即純粹的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傳統拍賣。另一種是網絡公司所從事的網絡拍賣——指網絡服務商利用互聯網通訊傳輸技術,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權益所有人提供有償或無償使用的互聯網技術平臺,讓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權益所有人在其平臺上獨立開展以競價、議價方式為主的在線交易模式。網絡公司在網絡拍賣中提供交易平臺和交易程序,為眾多買家和賣家構筑了一個網絡交易市場(Net-markets),由賣方和買方進行網絡拍賣,其本身并不介入買賣雙方的交易。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認定只有網絡公司開展的互聯網拍賣業務才是網絡拍賣。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進行的網上拍賣業務應當嚴格按照《拍賣法》進行運作,按照《拍賣法》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關系,因網上拍賣所產生的糾紛和解決都適用于《拍賣法》的調整。

二、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分析

網絡拍賣自從它產生之日起就伴隨著爭議,對于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國內的主流觀點認為:網絡拍賣源于傳統拍賣,并采用了類似于傳統拍賣的方式或手段,所以網絡拍賣就是傳統拍賣的簡單翻版。換言之,其認為網絡拍賣實際上就是傳統拍賣。但網絡拍賣和傳統拍賣有著本質的不同。

網絡拍賣的交易方式主要類型有:從傳統拍賣中演變來的網絡英式拍賣、網絡荷蘭式拍賣;為適應互聯網的特點和消費者的喜好而出現的集體議價(集體購買)、逢低買進、反拍賣(標價求購)、一口價等②。有的網站可能同時兼有幾種交易方式。

因為網絡拍賣中最主要、最基本的網絡英式拍賣、網絡荷蘭式拍賣這兩種類型(交易方式)及其表現的競價形式和傳統拍賣中英式拍賣、荷蘭式拍賣所采取的競價形式極為相似,兩者之間的相同點表現為:1、以競價機制為核心。在交易過程中,物品的價格是由賣方先設定好(起始價、底價),由買方通過不斷出價達到最終價格,如果這個最終價格不低于賣方交易前確定的保留價(即底價),交易成交;2、采取公開的方式。交易過程采取了公開進行的方式,以便更多的人參與交易,保證交易活動的公平、公正;3、最高應價者獲得物品。交易過程中,競價分為加價、減價兩種方式。即兩者都采取了表現形式相同的價格競爭機制,這種價格競爭機制的特點就是:公開競價、物(權利)歸最高應價者。我國《拍賣法》第三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據此有人認為:“無論以何種名義,這種網上競買就是一種拍賣活動,利用網絡進行只是拍賣活動的載體改變,但不改變拍賣活動的本質特性。網絡拍賣的所有類型(交易方式)都應屬于傳統拍賣模式的變種——網絡拍賣的本質就是傳統拍賣?!?/p>

這里對網絡拍賣和傳統拍賣中各方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從根本上明確網絡拍賣的本質屬性:

傳統拍賣中,委托人和拍賣人之間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作為受托人的拍賣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拍賣活動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委托人和競買人之間不直接發生關系;在拍賣活動中,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處于締約關系,拍賣人在締約過程中與競買人形成的是拍賣服務合同關系;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此過程中,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而拍賣人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的行為標志著委托合同的完成。即一個完整的拍賣合同應該由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服務合同和買賣合同三部分組成。

網絡拍賣中,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和賣方之間是怎樣一種關系值得思考。有的觀點認為:平臺提供商和賣方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或是居間合同關系。也有觀點認為:平臺提供商和賣方存在的是“柜臺”租賃合同關系。事實上,在網絡拍賣活動中,平臺提供商向賣方(商品提供商)提供了一個網絡交易技術平臺,賣方在技術平臺上展示其要出售的商品,由買方競價或非競價購買。那么,平臺提供商和賣方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網絡交易平臺有償或無償使用。交易平臺很大意義上是一個網絡商場,平臺提供商只是這個在線商場的網絡空間、服務和交易程序(系統)的提供者,其本身并不商品信息(廣告),也不參與交易。平臺提供商只是提供一種為買賣雙方達成買賣合同的服務。它和賣方形成的正是基于這種服務而產生的服務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明顯不是委托合同關系,和傳統的居間合同關系也不能等同,雖然類似于“柜臺”租賃合同關系,但平臺提供商除了提供交易平臺外,還為用戶提供其他輔助推廣交易的服務,其基于交易達成而收取相關費用。有學者認為:“交易平臺的服務形成了事實上的居間,而這種居間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居間。在某種意義上,這種居間只是起一種“管道”或信息傳遞的作用,這里不存在居間行為,只是在效果上與居間類似③?!本W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和買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與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和賣方的法律關系性質是一樣的,即為服務關系。這種服務關系,本文傾向于把它定義為依靠網絡技術提供交易信息從而產生的服務合同關系,它應當受到《合同法》的調整和規范。

在網絡拍賣中,買賣雙方之間成立的是買賣合同。合同的訂立過程大致如下:1、在網絡拍賣采用競價式交易的類型中,賣方在網絡服務商的交易平臺上登陸商品、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競買底價等行為構成要約邀請,網站會員(用戶)進入頁面瀏覽商品,點擊物品、進行投標,構成要約。在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前,雖然競買人輸入的競買價格可以傳輸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競價截止時間沒有終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權對該物品繼續進行展示和銷售,商品提供商此時處于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等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如果出價人出價等于或高于賣方的保留價,最高應價者擁有對該商品的排他購買權。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可視為商品提供商對最高應價者做出了承諾。而且在網絡拍賣中存在著這樣一個特點:賣家可以在競價結束后選擇最合適的買家交易商品,買家的信用、所在地區、交易方式對交易成功與否有很大的影響。2、在其他類型的交易過程中,由于商品供應商已經在交易技術平臺明確展示和具體標明了出售商品的價格,那么依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其構成了簽訂網絡拍賣交易合同的要約,如果買方做出了回應并對其要約內容沒有做出實質性變更,即視為承諾。當電子數據到達賣方時,電子合同成立。網絡拍賣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中關于合同無效、可撤消、效力待定等條款。當買賣雙方在技術平臺上就某物品達成買賣協議時,標志著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為買賣雙方交易這個物品所提供的服務結束,其和買賣各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隨買賣協議的達成而結束。一個完整的網絡拍賣活動中存在著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和買賣各方之間的服務合同、買賣雙方間的買賣合同。

綜合以上內容,可以做出以下結論:網絡拍賣采用怎樣的交易類型,只是一個商業選擇,根本不涉及法律上的合法性問題。而且這些交易類型中某些方式類似于傳統拍賣的交易類型,也不能反推其就是傳統拍賣。網絡拍賣不是傳統拍賣,網絡拍賣本質是在網絡上以競價、議價為主,其他交易形式為輔,為達到在線(網絡)交易目的而產生的一種交易方式或手段;它是為適應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和令網絡經濟快速發展而將傳統拍賣中的某些拍賣類型引入網絡從而衍生并發展的一種在線交易的特有模式。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只是為網絡用戶提供交易平臺和網絡信息服務,與用戶之間形成的是服務合同關系。三、C2C、B2C的法律問題分析

C2C是網絡拍賣的首要代表,即用戶對用戶模式的網絡個人拍賣。因國內主流觀點把網絡拍賣視為傳統拍賣,所以對于網絡個人拍賣的法律地位問題,目前也頗有爭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個人網上拍賣很難被法律承認,進行網上個人拍賣有很大的法律與政策風險?!?/p>

在上文中,已經對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進行了探討,根據結論可以得出:無論C2C模式采用怎樣的交易類型(競價或非競價),其是個人為了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物品價值而采取的在線銷售方式。因為C2C是為了適應網絡環境的特殊性和在線交易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交易模式,它的存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模式下簽訂的交易合同是屬于無名合同,是一種基于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的網絡買賣合同,《合同法》124條對它有原則性的規定,受《合同法》中有關買賣合同的規定調整。

因為C2C交易的雙方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體,且使用匿名進行交易,而這種交易往往是一次性的。一般是買家先付款,賣家再發貨。這種交易方式可能存在的投機行為會導致大量糾紛的產生,這是C2C發展的瓶頸之一。在C2C模式下,商品提供商為個人,買方遭遇欺詐或商品存在問題時,只能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解決糾紛。但是因為交易的匿名性和網絡的虛擬性、無地域性導致侵權人身份和合同成立地點很難確定,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到確立當事人和案件管轄地等問題,增大了被侵權人尋求救濟的難度。且法律對C2C的規范是一片空白,其糾紛的解決實際操作中是非常困難的。目前,在C2C模式下,交易的多是小件物品,價值不會太高。產生糾紛后,因取證困難、尋求救濟的途徑極少或無法尋求救濟,過高的救濟成本往往讓被侵權人望而卻步。

B2C模式的本質和C2C是相同的。B2C模式中,賣方為法人(企業)。所以當買方遭遇欺詐或商品存在問題時,賣方身份和住所地很容易確認。被侵權人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尋求法律救濟,救濟成本較低,且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責任承擔問題,國內外的司法實踐已經有了共識:確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ICSP地位,即交互式計算機服務提供商(InteractiveComputerServiceProvider)。平臺提供商對網站上他人的信息不承擔責任,因為其本身并不參與信息的,只是提供信息服務。對于平臺提供商的歸責原則是:在網絡上的信息引起侵權或違法,由信息人承擔責任,平臺提供商對其知道信息侵權或違法、被告知信息侵權或違法而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承擔責任。其對商家(企業)或店鋪經營者開設店鋪時所提供的資料(如主體資格證明、經營商品的合法證明等)的真實性存在審查義務。如果平臺提供商在經營過程中,給用戶提供的服務侵犯了該用戶的合法權益,用戶可以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網絡拍賣的立法思考

網絡拍賣的法律真空帶來爭議不斷、糾紛疊出,其面臨最大的瓶頸就是法律和政策的空白。在沒有明確的法律和政策出臺承認其法律地位的情況下,網絡拍賣難以得到真正的發展。在網絡拍賣迅猛發展的同時,關于是否對網絡拍賣進行立法的爭論也越發激烈,很多觀點比較贊成對它應該采取“最小程度”原則: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進行修訂,使其適用于網絡拍賣,以確保網絡拍賣的發展。但是國內的網絡拍賣市場經過6年的發展,已經具有一定的規模,交易模式和類型也基本確立下來。據相關數據表明:“隨著網上購物站點的增多,對網站不信任,擔心被騙已經成為了網民不進行網上購物的首要原因,接近三分之二的網民選擇了這一因素?!比绻麅H僅是對現有法律進行修訂,是不利于網絡拍賣的發展,因為網絡拍賣的特殊性將導致對好幾部法律④進行修訂,這必將是一個龐大的工程。且修訂后的法律條文之間、法律和法律之間會不會產生沖突,這是很難預料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其修訂內容對法律原有內容會產生很大的沖擊?,F有法律多是從實體上進行規范,如果對網絡拍賣采用實體性規定,反而限制了它的發展。所以為了網絡拍賣更好的、更迅速的發展,應該制訂一部《網絡交易法》對其加以規范。這部新法律的內容應該傾向程序性而非實體性,而其中關于網絡拍賣的具體條款應該包括:1、確立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2、確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ICSP地位;3、確立網絡拍賣模式(C2C、B2C等)和交易方式的法律地位;4、確立網絡交易服務及網絡交易輔助服務的法律地位;5、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權利和義務;6、確定合理的交易規則;7、C2C、B2C模式下糾紛解決的管轄權、救濟方式、具體法律適用等問題;8、考慮到網絡拍賣市場已經初步穩定,可以適當對網絡拍賣做出實體性規定,應該限制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責任及責任承擔方式上,其中包括平臺提供商在得知糾紛產生后應積極提供當事人在其平臺上的交易信息和侵權人的詳細資料等。

對網絡拍賣進行程序性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發展網絡經濟。因為網絡交易的特殊環境,僅僅從立法上解決了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對其進行監管是不夠的。要贏得廣大網民的信任,合理、迅速的發展網絡拍賣市場,就必需從根本上建立一套合理的交易機制和一套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以配合《網絡交易法》的實施。這套交易機制應當包括:建立統一的網上支付體系;完善和推廣實名認證制度;采用電子身份證,這將有助于對網上交易的交易者身份的確認;增加網絡交易的透明度,可以通過多媒體技術來展示產品;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在我國,因多方面因素,短時間內是無法建立一個統一的支付體系和完善的信用體系。所以盡快建立一個具有我國特色的網上爭端解決機制顯得十分迫切。這套機制的立足點不僅僅是解決網絡拍賣或網絡交易糾紛,而是應該以推動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為目標。國際上所指的在線爭端解決機制的全稱是Online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縮寫為:ODR。即指“涵蓋所有網絡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決企業與消費者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克服了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它特點是:解決糾紛方式和適用規則的靈活性、處理爭端的效率性、解決糾紛的經濟性。我國首家在線糾紛解決中心是“中國在線爭議解決中心”⑤。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網上爭端機制是針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缺失提出的。在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尚沒有建立,信息條塊分割⑥等因素是其所面臨的困難。建立一個由政府職能部門為主體的全國性網上爭端解決機制對網絡拍賣、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是具有現實意義的,且具有很強的實際可操作性。具體構思有這幾點:1、這個機制其框架涵蓋法律、專業信用服務機構、政府管理等;2、它區別與ODR,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信息產業部聯合組建,成立一個專門的網上爭端解決機構;3、建立一個權威性、全面性的在線爭端解決平臺。4、通過發展網上法庭、網上仲裁、網上公證、網上調解等司法輔助機制,建立靈活的法制體系,以彌補現有法律環境靈活性不足的缺憾。這種機制的特點是:解決了管轄權問題、克服了網絡的無地域性,增加了救濟途徑、降低了救濟成本,便利、快捷,便于糾紛的解決,也保障了政府對網絡經濟的監管。如果當事人雙方自愿,這種機制也可以解決跨地域、標的小、案情簡單的非網絡糾紛。

網絡拍賣是一個嶄新的事物,在保護它發展的同時,也應該對它進行合理的約束。不僅要從立法上對其加以肯定與規范,更要通過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網上爭端解決機制來促進個人信用體系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對網絡拍賣的監管直接關系到我國信用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并促進我國網絡拍賣政策法律環境的改良,進而推動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及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注釋:

①電子商務目前可以清晰的劃分為四類:消費者——消費者模式C2C(ConsumertoConsumer),企業——企業模式B2B(BusinesstoBusiness),企業——消費者模式B2C(BusinesstoConsumer),消費者——企業模式C2B(ConsumertoBusiness)。

②集體議價、逢低買進兩種方式經常被一些網站結合使用,如:雅寶網。反拍賣(標價求購)這種交易方式也在雅寶網得到了實際運用。

③參見華東政法學院電子商務法研究所高富平、蘇靜、劉洋《易趣平臺交易模式法律研究報告》

④就目前國內的觀點來看,這其中可能包括《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拍賣法》、《廣告法》等。

⑤中國在線爭議解決中心——,由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北京德法智誠咨詢公司發起成立。

⑥我國法律、銀行、稅務等部分都有各自的信息庫,信息在這些部門之間很難聯網使用,更無法與社會共享。

參考資料:

[1]高富平:《電子商務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

[2]張楚:《網絡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3]馬俊、汪壽陽、黎建強:《網上拍賣的理論與實務》,科學出版社2003年

[4]韓冀東、成棟、張艷妍:《網上拍賣模式與傳統拍賣模式的比較研究》,管理現代化2002年第3期

[5]李穎琳:《網絡拍賣的法律問題與監管對策》,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01期

[6]袁翔珠:《網絡拍賣的法律障礙與對策》,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4月第5卷第2期

[7]劉德良:《網絡交易中網站的地位與責任問題探討》,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9月第32卷第5期

[8]iResearch:《2003年中國網上拍賣研究報告》,2004年2月

[9]iResearch:《2004年中國網上拍賣研究報告》,2005年2月

霧霾論文范文5

一、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特征

所謂優先購買權是指特定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購買某項特定財產的權利①。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財產被轉讓時,就可以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份額,作為共有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一)權利法定性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九十二條規定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假如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睹穹ㄍ▌t》與《物權法》關于共有中的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內容具有一致性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已經存在的共有關系,維護共有關系的穩定和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同時,避免和減少共有人之間的糾紛的發生。

(二)權利物權性

共有中的優先購買權是否具有物權性質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共有中的優先購買權不具有物權性質。認為優先購買權附隨于買賣關系,法律設定此項權利是應當視為買賣關系的組成部分,對出賣人設定附加的義務,是債權屬性,不是有物權性質。另一種觀點認為優先購買是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②。第三種觀點認為,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屬于物權范疇,具有物權性③。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是1、符合物權法定原則?!段餀喾ā返谖鍡l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依法律規定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律對共有人的特定保護。2、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符合物權法律特征。3、若將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視為債權,當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時,是權利難以實現,按照債權理論,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被侵害只能依債權被損害而要求合同責任、侵權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而優先購買權的違約責任、損害結果的不可確定性,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使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不具有實際意義,不利于維護共有關系和保護被侵害共有人的權益。變向的鼓勵出賣人,不履行通知義務而擅自處分共有財產。

(三)共有關系中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期待權

共有關系中優先購買權并不是優先購買權利人在任何時候都享有的一種現實權利。僅是出賣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優先購買權利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其權利表現方式為可能性,其前提條件是出賣人出賣自己的份額。另外一個條件是“在同等條件下”。只有這兩個條件均滿足,這種可能性的權利轉變為現實的權利。因此說共有關系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期待權,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期待權。

(四)共有關系中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

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④當優先購買權人滿足了共有人出賣自己份額,具有“同等條件”,且沒有合同約定時,優先購買權人在附加上述條件情形下可以完全排除出賣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可能。也有觀點認為,共有優先購買權不是形成權,因為該權利只是在某一共有人要出賣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較之有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而不是直接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直接與出賣人形成買賣關系。⑤筆者贊成第一種觀點共有關系若不附加上述條件,不符合形成權法律特征,即不能憑自己一方意思表示而直接發生法律關系發生變動,但附加條件成就時,其完全可以對抗共有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完全可以形成與出賣人的轉讓共有財產份額的買賣合同關系。因此不是絕對的形成權而是附條件的形成權。

二、共有關系中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由于共有關系中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期待權和附條件的形成權,優先購買權利人的行使條件也必然是嚴格和受到限制的,其具體條件為:

(一)共有關系存在。共有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共有基礎存在,若不存在則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另外出賣人的共有份額必須是明確無爭議的,若共有關系中的共有份額不確定,則應首先確定各自共有份額。其次,出賣人共有財產必須是沒有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采取控制性措施和處分性措施的財產。如共有房屋中,出賣人的共有份額若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查封或將被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治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不得轉讓”的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該項財產處置前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共有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人必須受“同等條件”限制?!巴葪l件”必須是按照通常交易習慣的同等條件,有約定則遵從約定。如價格條件相同,優先購買權人可行使優先購買權。支付條件,如是即時支付還是分期支付,若是價格相同都是即時支付,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人則可行使優先購買權,若分期支付,優先購買權人與第三人分期付款期限相同則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即不具備同等條件,即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另外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行使。我國法律現沒有對優先購買權人的合理期限作出明文規定。但應根據出賣標的物的特點確定合理期限,給優先購買權人以足夠的籌款等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必要預備期限,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出賣其份額的具體客觀情形,不能使優先購買權人無限制期限的行使優先購買權。若是不需要登記的動產應以一個月以內酌定合理期限,若是不動產或需要登記的動產,可參照《民法通則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眳⒄找陨弦幎ǎC合考慮出賣人的利益和享有優先購買權人的優先權的保護。

三、共有關系中優先購買權的實現方式

(一)共有人內部優先購買權的實現。

在共有關系中,某一共有人擬轉讓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都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共有人誰更有優先購買權,法律沒有相關規定。一種觀點認為由擬出讓人決定誰更有優先購買權。理由是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充分尊重出讓人的所有權,應該由出讓人自己決定⑥。第二種觀點認為以抽簽方式決定。理由是法釋(2004)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在共有人中(包括擬轉讓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買受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若不能形成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則采取抽簽方式。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是《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若共有人為三人的,轉讓人與轉讓人決定的擬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必然會形成三分之二共有人的同意,充分尊重了出讓人的所有權。若全體共有人為四人以上的,僅就轉讓人與轉讓人決定的買受人二人同意,未經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便應由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買受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此種做法的優點是轉讓人轉讓其共有財產份額后不再一般情形下都不再參與共有財產事務的治理,避免其主觀好惡而不考慮以后共有關系的穩定和發展。假如共有人之間不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則采取抽簽方式。既體現了相對的公平,又避免和減少共有關系中的不必要糾紛。針對上述情形的應是共有人間的同等條件進行的優先購買權,若存在共有關系之外的第三人競買,仍應遵守“同等條件”此項規定。只不過是在“同等條件”的前提下先共有內部而后第三人。

(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競合的處理。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在同等條件下出現了競合,兩種優先購買權的沖突,表現為誰更優先。針對上述問題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承租人更具有優先購買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于承租人。筆者贊成后一種觀點。理由是1、從權利位階上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產生于共有人所有權關系之中,具有物權性質,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基于租賃關系,是債權派生出的物權化的債權。從物權優于債權的理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要優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2、從法律效果看,法律設定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其宗旨是維護共有關系的穩定性,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利害關系較之于承租人更為密切,其所盡義務要高于承租人,從義務與權利相一致的原則,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也更為優先。另外,承租人較共有人沒有優先行使購買權,依“買賣不破租賃”的理論承租人不會因沒有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使原有租賃合同受到影響。其權利并沒有受到影響和損害。綜上,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要更優于承租人。

霧霾論文范文6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1988年將審計意見購買的定義界定為:上市公司尋求其他審計師支持自己的會計處理以滿足自身的財務報告的需要,以下就是由求學網為您提供的淺談會計師事務所角度審計意見購買行為。

審計意見購買行為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上市公司為了達成其自身利益實施意見購買和審計師接受并支持上市公司的購買意圖,而出具其期望的報告。根據舞弊的三因素論,上市公司存在由于經濟利益驅動、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缺陷或者監督懲罰力度不嚴格等舞弊動機和機會,繼而通過采取一些隱蔽的方式和手段來獲取對自己有利的審計意見。該方面已得到許多學者的論證。另外,會計師事務所為了防止審計客戶被同行拉走而長期拉攏客戶,避免市場競爭,獲取高額收益、降低審計成本等原因也可能被動接受或主動迎合被審單位購買意見。恰是因為審計意見購買這種隱蔽的一拍即合的特征使得當前學者對事務所角度的研究就微乎其微。

隨著股份制公司的出現和發展、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市場不完全有效和信息不對稱是產生委托問題的主要原因。委托人不得不雇傭審計師來檢查披露的信息并挖掘潛在的信息。會計師事務所是市場經濟中的利益主體之一,作為經濟人的審計師同樣以追逐利益為本質屬性。事務所在職業過程中,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若不滿足客戶要求很可能會失去審計客戶,進而失去生存的空間。為了獲取一己私利,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會計師事務所完全有可能接受經理人提出的合謀要求或主動尋租與其串通起來增加自身利益。通過審計意見購買行為的串通,經理人和注冊會計師共同侵占所有者的利益使自身利益得到增加,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

編輯老師為大家整理了淺談會計師事務所角度審計意見購買行為,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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