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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范文1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境內女職工。
本辦法所稱女職工是指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中從事勞動的女性人員。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對女職工生理機能有特殊危害的勞動。
第五條 從事下列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內應暫時調離原崗位,安排適當勞動;不能調離的,應給休假兩天,按出勤計算:
(一)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高空作業;
(三)低于五攝氏度的低溫作業;
(四)冷水作業;
(五)野外或流動作業。
第六條 女職工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從事下列勞動之一的,應將其暫時調離作業崗位,安排其他適當勞動:
(一)鉛的冶煉、澆鑄或鉛粉生產的;
(二)純苯的生產、回收或汞的生產、蒸餾、回收的;
(三)鎘的生產或二硫化碳的生產的;
(四)超過衛生保護要求劑量當量限值的放射性作業的;
(五)其他明顯危害女性生理機能,影響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的。
第七條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按出勤計算。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后,可休產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含人工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一)三個月以下的,產假十五天;
(二)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的,產假三十天;
(三)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的,產假四十二天;
(四)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產假九十天。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后,可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第九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嬰兒滿周歲后,經醫療單位診斷為體弱兒的,可延長哺乳期,但延長期不得超過半年。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條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和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
女職工一百人以下的單位,應設置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流動或分散工作的單位,可發單人自用沖洗用具。有五名以上哺乳嬰兒的單位應設哺乳室,有二十名以上幼兒的單位應設托兒所。
第十一條 紡織企業因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期內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可以增加相當于本企業女職工人數百分之六的預備工。
第十二條 單位應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婦科檢查。兩次檢查間隔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更年期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單位應給予照顧。
第十三條 在職女職工每月由所在單位發給五元的衛生費或相應的衛生用品。企業單位從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從留利中的其他基金調劑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在包干經費中解決。
第十四條 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者,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其勞動保護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范文2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因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顧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范文3
(一)15%的女職工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制度,也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基本保證。
從調查的問卷來看,女職工所在單位一般均有工會組織和女職工組織。但女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只有3人?;蛟S單位規模小,人口流動也小,所以職工人員與單位之間簽合同比重減少。
(二)對女職工的“四期”保護情況
孕期保護是女職工特殊保護最重要的環節。為了母嬰健康,大部分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及時調整適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能夠定期進行產前檢查。被調查女職工產前檢查計人勞動時間者占50%。單位能執行90天產假的規定。
(三)女職工健康檢查和婦科檢查的情況
從問卷中反映單位不能夠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其中只有5%的職工能在1—2年檢查一次,而其余職工 沒有享受到免費婦科體檢的權益。
(四)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的執行情況
從調查的個人問卷的總體情況來看,各單位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的執行情況很好,單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職工從事四級勞動、井下作業、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適合婦女經期承擔的高空、低溫、冷水和三級強勞工作,未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定的幾項。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缺乏 調查顯示,在女職工衛生設施的保障上,單位沒有提供相關設施。當然這也主要與單位人員的規模有關。因為根據1993年《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
(二)在一些企業女職工“四期”保護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1、在孕期保護上,本次調查只設立了“您在孕期有沒有遭受過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 ,選擇因產前檢查,不算作勞動時間扣工資的占了45 %。而且關于 “您有沒有因為懷孕、生產和哺乳,遭受過薪酬、晉升和福利及培訓方面的歧視”這一題有70%的職工選擇了有。
2、調查中有一題“您知道下例哪些假期是您可以享受的”,知道有產假的占100%,而知道有晚育假、配偶的護理假、計劃生育假、流產假的分別占60%、10%、15%和35%??梢娕毠儗@項法律知道的太少了。
(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要求和運用范圍已落后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形勢
主要表現在:經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標準及相關報銷標準和當前工資制度不相適應,各單位難以準確執行。例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基本工資伸縮性很大,在單位自主確定工資的情況下,要給予新的、具體的說明。
針對上述調查發現的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對現有法律法規的監督和執行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條款較多,主要集中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中。從這次調查情況看,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的情況比較普遍。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直接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條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條中,而調查顯示,其中違反第4—10條的情況都存在,有的還比較嚴重。這說明我們的檢查、監督力度不夠。為此,建議各相關部門應建立一項定期聯合檢查、監督的制度。定期檢查貫徹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落實情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實現規范化管理。同時,要采取措施,讓廣大女職工參與到法律的監督執行中去,充分利用現有法律維護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盡快出臺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為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不受侵犯,解決女職工孕、產、哺乳期內遇到的種種不公正待遇,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生育保險制度。對女職工的生育價值實行社會補償將原來的生育“企業保險”變為“社會保險”。這樣既體現新形勢下政府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職工生育價值得到社會的承認,同時對促進和保護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范文4
關鍵詞:女職工;特殊保護;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1-00-01
陜西蒲白實業公司南井頭礦社區是隨著企業政策性破產2002年4月組建成立的社區,主要負責南井頭礦職工家屬的生活后勤服務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由朝陽小區、老家屬區、城濠溝組成,服務住戶約706 余戶。作為后勤管理服務單位,如何使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合法的保護,發揮女職工在后勤服務工作半邊天的作用,是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我國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立法概況
在法律層面上,我國已經建立起內容比較全面、標準比較高、體系比較完善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修改后《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亮點 為,《特別規定》正文共計16條,附錄4條,涵蓋了女職工“四期”保護、生育待遇、禁忌勞動范圍、法律責任等內容。相對于198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特別規定》擴大了適用范圍,增加了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女農民工。調整了禁忌勞動范圍,把原勞動部1990年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由部頒規章提高到行政法規層次;規范了產假待遇,產假從90天延長至98天,實現產假與國際相關公約接軌,明確了女職工流產產假和產假期間待遇、生育或流產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支付單位等,特別是對是否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明確規定;完善了監督管理體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特別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了用人單位的責任義務,明確了對用人單位違反《特別規定》行為的處罰。
二、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的現狀
法定的權利不等于已經享受到的權利,在”以發展經濟為中心”的口號下性別意識被日益地淡化,除了公務員和國家干部身份的女職工特殊保護權能夠實現以外,其他部門的大部分女職工,特別是女工人,事實上并沒有完全享受到法律賦予的特殊保護權利。
(一)婦女就業問題得不到保障。為規避對女職工特殊保護的規定,用人單位干脆不招女職工。不少用人單位為避免”性別虧損”和減少成本,招工時公開不招女性,或把女性作為被招收男性的一種配額來招收。為規避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不少用人單位在招工時有意避開女職工的生育期,或只招25歲以下的女性,或簽訂勞動合同時避開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或生育前即被終止勞動合同(導致不少女性25歲便進入失業隊伍)或只招已經結了婚生了小孩的女職工。為了保住工作,有的女職工在青春期不敢談戀愛,在生育期不敢懷孕,或懷了孕就偷偷地做流產手術,更不敢生小孩。
(二)勞動保護條件差,衛生保健條件缺乏《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的工作別是“四期”中的勞動保護作了專門規定,嚴格而具體。但是,一些企業經營者唯利是圖,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對生產條件的改善十分消極,導致女職工長期工作在強噪音、重污染的環境里,身心健康受到極大損害。少數企業違反污染規定,擅自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內從事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有的企業不給女職工配發必需勞動保護用品,導致女職工急慢性中毒或引發職業病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危及女職工的生命健康。
(三)救濟制度不完善。女職工特殊保護法律法規中的救濟途徑和方式多是以行政為主導,制裁形式多為”責令改正”“行政處罰”和“罰款”之規,如果說在計劃經濟時代行政制裁會發揮很大作用的話,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制裁的適用范圍和法律效力都表現出了很大的局限性,懲治的有效性和力度也會大打折扣。何況行政權和司法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權力,用行政救濟替代司法救濟,其結果往往是權利的難于實現,甚至是權利的虛設。而對于個人權利的實現而言,更需要的是司法意義上的救濟。
針對上述問題,就如何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提出如下對策:1、加強女職工自身建設,提高女職工就業能力。造成女性就業率低下的首要原因是女職工自身文化素質的不高。因而當前首要任務是要提高女性勞動者個人素質。對于那些地處偏遠落后的地區,要加大女性教育的宣傳工作。努力提高女童的就業、升學率,給予必要的經濟扶持,以減少甚至杜絕女童輟學現象的發生。而在發達地區,要建立起專門的女性職業培訓機構和終生教育體系。服務于女性,為其提供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等。通過有計劃有針對的培訓工作,提高女性的就業層次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要加強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識,認識到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促進女工工作環境的改善。宣傳企業為改善勞動環境所做的努力,樹立關心職工安全和健康權益的典型,引導企業以先進典型為榜樣,加速提升安全生產水平。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嚴厲懲處危害勞動者身心健康的勞動用工行為,督促企業改善勞動安全條件。加強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其能力,發揮其作用;在職工中普及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知識,提升廣大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防控意識和能力。3、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對于勞動合同的管理,各級勞動部門要不斷加強重視。規范好勞動關系的建立、終止和解除行為。督促各企業和其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女職工的各項勞動權益。與此同時,要加大執法監察力度,認真開展各項巡查、監督、舉報和勞動年檢等有關勞動保護的工作。若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立即查處和糾正。對于強迫女職工超時超強度勞動、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對女職工不實行“四期”特殊保護等行為要列為重點查處對象。
面對充滿希望的新世紀,面對入世后的新挑戰,全社會都應當關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把它作為一項社會責任來狠抓落實,切實保障婦女的各項權益任重而道遠。我們要在黨的十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在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努力下,不斷探索,與時俱進,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女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全面推動企業和社會的健康和諧發展,開創婦女維權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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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范文5
關鍵詞:女職工;勞動保護;問題;對策
市場經濟的盛行,給女職工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此同時,也帶來了更多重要挑戰。由于女職工存在種種生理、歷史、社會以及自身的特殊原因,使得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受到各種影響,存在許多問題:
(一)就業機會不平等,女性就業率低,晉升機會少
我國的《勞動法》就曾有規定,女性與男性擁有平等的就業和擇業的機會、條件和權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男女的就業機會卻并非如此,常常表現出其不平等性。據相關調查表明,許多企業、公司在招聘人才時,明確表明只招聘男性。即使是男女具有同等資格條件,亦會優先錄取男性??梢?就業歧視的問題還是普遍存在,女性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的機會總是小于男性的。與此同時,女性獲得晉升的機會也遠遠低于男性。一些用人單位根本不重視女職工就業后的待遇及發展問題。對于女職工的崗位培訓、深造學習、晉升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視。給予女職工的晉升和發展機會普遍低于男性,導致男女兩性收入的差距不斷加大。
(二)部分企業女職工工資待遇過低
由于一些女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及自身素質的不夠,常常被當做廉價勞動力使用。據調查,有很大一部分新建企業的經營者,并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給女職工支付工資。比如:有的企業一線女職工占據90%以上,女職工的總體生產定額是在逐年增長的,但是其工資卻并沒有得到相應的提高;而有的企業對于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并不實行帶薪休假,并且對于職工的加班不實行加班補償。還有的企業對于女職工應當享有的各種補貼根本不予發放。由于許多女職工每月的工資收入根本達不到最低生活標準,除去生活費以及日常必要開支,一個月下來根本所剩無幾。
(三)勞動時間長,勞動環境差,投入勞動保護的經費少
由于利益驅使,一些企業老板為了多出產品、多產生效益,不顧《勞動法》規定,要求工人長期加班。甚至在生產旺季,一些職工每月加班時長在36個小時以上。并采取許多強硬規定,若不加班,則要加扣獎金,甚至直接下崗等,導致許多女工不得不咬牙硬撐下去。即使如此,職工也不一定能夠拿到相應的加班工資,因為個別企業還會不按規定發放加班工資,克扣和降低加班工資標準等。拿杭州偉東包裝制品公司來說,這家港商獨姿企業,全場中有一半的工人為女工,常年滿負荷超時工作。但是企業連婦女組織都沒有,女工的“四期”保護無人管,應有的夏季高溫費也不見發放。
針對上述問題,就如何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筆者提出如下對策:
(一)加強女職工自身建設,提高女職工就業能力
造成女性勞動者就業率低下的首要原因是女職工自身文化素質的不高。因而當前首要任務是要提高女性勞動者個人素質。國家首先要消除傳統文化上的重男輕女封建思想,在法律上賦予女性同等的受教育權利。對于那些地處偏遠落后的地區,要加大女性教育的宣傳工作。努力提高女童的就業、升學率,給予必要的經濟扶持,以減少甚至杜絕女童輟學現象的發生。而在發達地區,要建立起專門的女性職業培訓機構和終生教育體系。服務于女性,為其提供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等。通過有計劃有針對的培訓工作,提高女性的就業層次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要加強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識,認識到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力度
對于勞動合同的管理,各級勞動部門要不斷加強重視。規范好勞動關系的建立、終止和解除行為。督促各企業和其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女職工的各項勞動權益。與此同時,要加大執法監察力度,認真開展各項巡查、監督、舉報和勞動年檢等有關勞動保護的工作。若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立即查處和糾正。對于不具備勞動安全和衛生的企業,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于強迫女職工超時超強度勞動、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對女職工不實行“四期”特殊保護等行為要列為重點查處對象。
(三)盡快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
對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政府極相關部門應當盡快的進行修補和完善。特別要加強對于婦女特殊時期的勞動保護。如對于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的規定可以更改為不得降低其在崗工資,且要表明在此期間不得將女職工列為下崗職工。同時增加“企業對于女職工每1—2年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檢查,并對患病及時進行跟蹤治療?!钡葪l款。對于諸如電腦、復印機等現代辦公設備對于人體,特別是懷孕、哺乳期的女職工是否有危害,應當進行怎樣的保護可建議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研究論證,做出明確規定。只有從多方入手,不斷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結束語:女職工不僅擔負著國家的經濟建設,亦承有養育后代的天職。全社會都應當關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把它作為一項社會責任來狠抓落實。只有扎實的開展好相關工作,方能保障女職工的身心健康,激發其投身企業生產的熱情,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女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全面推動企業和社會的健康和諧發展。
作者單位:湖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四0二隊
參考文獻: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范文6
2011年1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是在1988年實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簡稱《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的。與《規定》相比,《條例》有哪些重大改變或調整?為此,本刊記者專程采訪了參與《條例》修訂工作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女職工部(以下簡稱“全總女職工部”)部長丁大建。
修訂背景 應時而變
“《規定》是國務院1988年頒布的,20多年過去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規定》中有些內容已不符合形勢的需要,亟需修改?!倍〈蠼ń榻B說。
隨后,丁大建簡要概括了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情況。她說,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總體情況是,國有企業及具有一定規模的非公企業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措施基本得到落實,主要是一些中小、非公企業做得相對差些。1998~2005年,全總女職工部在全國曾大面積地對非公中小企業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進行調查,包括箱包、制鞋、服裝、玩具等多個行業的2000多家企業,通過數據統計發現,將近一半的企業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能夠落實,70%左右的女職工沒有從事過有毒有害的工作,也就是說仍有20%~30%的女職工在從事有毒有害等工作;30%左右的女職工的產前檢查不能得到落實,還有近20%的女職工得不到完整的產假待遇。
為什么有的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得不到落實?丁大建說,根據調研結果,有的行業是女職工比較集中的或者計件工作,比如服裝、箱包、玩具等行業企業,這些企業有的勞動條件非常差,在女職工懷孕期間仍然從事禁忌勞動,對女職工的婦科體檢、保健衛生等不落實,還有在女職工孕、產、哺乳期辭退女職工等等,尤其是在服裝行業有一個問題比較突出,即女職工90天的產假待遇得不到保障,因為從事這個行業的大多是年輕未生育的女職工,工作又非常緊張,一個人盯一個崗位,所以完整地休完產假很困難。此外,生育保險總體上來說,與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相比,覆蓋面相對較窄。如果企業不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生育時就得不到相應的保險待遇,特別是大量農民工生育期間的產檢等待遇得不到保障,造成女工流產、胎兒發育不良、畸形等情況時有發生。
根據大量的調查信息,全總女職工部形成了《關于修改〈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意見和建議》,向有關部門呼吁,并通過工會在人大、政協會議中提出議案,推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修訂工作。2006年4月,湖南冷水江市發生礦難事故,造成4名女職工死亡,全總對此專門在全國開展了女職工勞動安全大檢查并形成《關于對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情況的報告》(簡稱《報告》)。丁大建強調,總理對《報告》做出了“要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批示。全總以此為契機,聯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共同推動《規定》的修訂工作。
丁大建說,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將《規定》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計劃,幾年來,全總與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先后進行了大量的調研,聽取省、市工會、勞動部門、企業及女職工對《規定》修訂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全總協助國務院法制辦多次組織召開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女職工勞動保護專家等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研討會。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論證修改,形成這一稿,即國務院法制辦起草的《條例》,并通過網絡將《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修訂條款 四大亮點
丁大建概括這次《條例》修訂有4大亮點,相比《規定》更具體、更全面、更具操作性,還加大了執法監督力度。
第一大亮點是生育津貼標準明確。丁大建舉例說,《規定》中只要求“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而《條例》中則詳細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這是根據目前形勢的變化,清楚地表述了“工資”的概念,也同新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保持一致。
第二大亮點是產假適當延長。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規定》中的90天提高到14周(98天)。對此,丁大建認為,這個條款極大地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女性從懷孕到生產,身體機能會發生非常大的變化。經過婦幼保健專家的科學測算,女性生育后,真正完全恢復身體機能需要半年左右的時間,而基本恢復身體機能需要14周,只有身體恢復好了,女職工才能更好地投入到生產工作中。并且在2000年國際勞工組織的《保護生育公約(修訂)》(第183號公約)中同樣規定,婦女須有權享受時間不少于14周的產假。此次《條例》的修訂,也是為了逐步實現與國際水平接軌的目標。還有女職工流產假的待遇也更加詳細,如“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币驗榱鳟a對女性身體的傷害也非常大,這樣規定也是從保護女性身體健康的角度出發。
第三大亮點是增強了執法監督的力度。丁大建說,《條例》一方面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條例》的處罰標準、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對違反規定的企業處以何種處罰進行了詳細規定;另一方面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進行明確分工,確保執法監督的權責明晰,如第十二條的不同部門分工規定。而這些在原《規定》中并沒有進行詳細的要求。
第四大亮點是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法律效力提升。丁大建說,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的行政法規,以前除了國務院的《規定》外,還有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簡稱《禁忌范圍》),這次修訂把過去部頒標準《禁忌范圍》的相關內容上升到《條例》的附錄中,既增加了法律效力,同時又方便以后的增刪修改。由于禁忌勞動范圍可能會隨著社會實際情況的變化不斷調整,有增加,有減少,為避免因禁忌勞動范圍的調整而導致條例頻繁修訂,征求意見稿將禁忌勞動范圍作為條例的附錄加以列示。《條例》中還規定,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多種形式推進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