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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范文1
2017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最新全文" src="tp.yiaedu.com/showimg.php?url=uploads.xuexila.com/allimg/1702/821-1F203102922.png" style="width: 70%;" />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性別原因在薪酬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
第八條 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間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用人單位每月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
第九條 女職工需要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便利。
第十條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還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四)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的規定與本條第二款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女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假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第十四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七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八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 女職工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癥,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可以每1至2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勞動場所的防范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或者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的《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粵府〔1989〕16號)同時廢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范文2
(一)15%的女職工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制度,也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基本保證。
從調查的問卷來看,女職工所在單位一般均有工會組織和女職工組織。但女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只有3人。或許單位規模小,人口流動也小,所以職工人員與單位之間簽合同比重減少。
(二)對女職工的“四期”保護情況
孕期保護是女職工特殊保護最重要的環節。為了母嬰健康,大部分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及時調整適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能夠定期進行產前檢查。被調查女職工產前檢查計人勞動時間者占50%。單位能執行90天產假的規定。
(三)女職工健康檢查和婦科檢查的情況
從問卷中反映單位不能夠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其中只有5%的職工能在1—2年檢查一次,而其余職工 沒有享受到免費婦科體檢的權益。
(四)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的執行情況
從調查的個人問卷的總體情況來看,各單位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的執行情況很好,單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職工從事四級勞動、井下作業、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適合婦女經期承擔的高空、低溫、冷水和三級強勞工作,未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定的幾項。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缺乏 調查顯示,在女職工衛生設施的保障上,單位沒有提供相關設施。當然這也主要與單位人員的規模有關。因為根據1993年《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
(二)在一些企業女職工“四期”保護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1、在孕期保護上,本次調查只設立了“您在孕期有沒有遭受過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 ,選擇因產前檢查,不算作勞動時間扣工資的占了45 %。而且關于 “您有沒有因為懷孕、生產和哺乳,遭受過薪酬、晉升和福利及培訓方面的歧視”這一題有70%的職工選擇了有。
2、調查中有一題“您知道下例哪些假期是您可以享受的”,知道有產假的占100%,而知道有晚育假、配偶的護理假、計劃生育假、流產假的分別占60%、10%、15%和35%??梢娕毠儗@項法律知道的太少了。
(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要求和運用范圍已落后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形勢
主要表現在:經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標準及相關報銷標準和當前工資制度不相適應,各單位難以準確執行。例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基本工資伸縮性很大,在單位自主確定工資的情況下,要給予新的、具體的說明。
針對上述調查發現的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對現有法律法規的監督和執行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條款較多,主要集中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中。從這次調查情況看,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的情況比較普遍。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直接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條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條中,而調查顯示,其中違反第4—10條的情況都存在,有的還比較嚴重。這說明我們的檢查、監督力度不夠。為此,建議各相關部門應建立一項定期聯合檢查、監督的制度。定期檢查貫徹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落實情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實現規范化管理。同時,要采取措施,讓廣大女職工參與到法律的監督執行中去,充分利用現有法律維護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盡快出臺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為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不受侵犯,解決女職工孕、產、哺乳期內遇到的種種不公正待遇,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生育保險制度。對女職工的生育價值實行社會補償將原來的生育“企業保險”變為“社會保險”。這樣既體現新形勢下政府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職工生育價值得到社會的承認,同時對促進和保護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女職工勞動保護范文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獨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女職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
第三條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
第四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及高空、低溫、冷水、野外作業。
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五條女職工在懷孕和產假期間,所在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懷孕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三)準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
(四)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五)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六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屬于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增加產假。
第七條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按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給工資。
第九條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
第十一條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工作時,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第十二條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積極籌集資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職工衛生保健以及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要嚴格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計、裝備女工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女職工勞動保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應按照《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范文4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男女同工同酬《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②男女就業平等,企業招工時不得歧視婦女。《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范文5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女職工(以下統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權利、勞動安全與身心健康的特殊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各級地方(產業)工會、婦聯組織對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招工和裁員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視女性。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的勞動權利,改善女職工的勞動條件,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納入企業集體合同,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負責。
用人單位工會及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協助和監督本單位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措施,依法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女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七條 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常見疾病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崗位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女職工本人。
第八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指自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止,下同)內,除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第九條 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其他勞動。
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視具體情況安排其適當的工間休息。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正在從事的,應當予以調整。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者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應當酌情延長),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休息或者哺乳時間計算為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有從事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享有產假。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四十二天。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產前假。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如實申報本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轉入生育保險基金帳戶。
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籌。
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加強管理,??顚S茫坏门沧魉?。
第十四條 女職工在法定產假期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按月發放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企業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女職工生育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的失業人員,失業前其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尚未辦理生育保險的,應當按照女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支付其法定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的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女職工休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貼百分之六十的標準支付,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 負責勞務派遣的單位,在與接收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女職工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聯組織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婦聯組織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控告和檢舉,支持和幫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補繳所欠金額,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滯納金。
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征繳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權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二)造成女職工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
(三)造成女職工身體傷害的,應當依法進行工傷認定,責令賠償,并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險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有關申訴、控告和檢舉不及時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
女職工勞動保護范文6
女職工是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女職工的利益和權力包含在所有工人的整體利益和權力之中,女職工工作包含在整個工會工作之中;但女職工工作又有不同于一般工會工作之處,即有廣泛性又有獨立性,她的獨立性體現在一個相對獨立的工作領域,這是由女職工生理和心理上的特點,以及女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客觀形成的特殊處境所決定的。正是這種特殊性快定了女職工在生產、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中必然具有特殊的要求。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一部具有綜合性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門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來,對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生產和勞動中因生理特點和心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問題、困難和保障女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自此之后我國又相繼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越來越全面的形成了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施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24年后,由于外部環境不斷發生的變化,從而為了適應改革開發中不斷變化中的情況,國務院與2012年5月頒布了新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什么是女職工勞動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是針對女職工的生理及心理特點而進行的一種特殊性保護。女性最大的一個生理特點就是承擔著人再生產的使命,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正是源于生育這一特點及其帶來的其他生理特點。
女職工勞動保護主要是研究生產過程中勞動條件對女職工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有害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即能保護女職工能夠健康持久地從事生產勞動,又能保護育齡女職工能夠孕育初健康的子女。
那么新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具有那些十分重要的意義呢?
第一:充分的并全面的表現了黨和國家關愛女職工的政策,堅持了以民為重、以人為本的概念。
第二:進一步增強了對廣大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特殊性的保護,對保護女職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護了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的提高具有相當大的現實意義。
第三:有利于保護女職工在就業方面的平等性、在就業過程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對于進一步激勵女職工參加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四:以法律法規的角度進一步促使企業強行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條件和衛生條件,既增強女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解除了女職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全社會各行各業都離不開女職工的參與。女職工是我國職工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各項要求和工會的各項群眾工作任務,同樣都必須在女職工中落實。
新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具體修改的內容主要有:
新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保持原有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上,進行了更適應當今社會現狀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改善的內容有:
第一、擴大了適用范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增加了更多的社會組織,其中有個體經濟團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全面覆蓋了用人單位及女職工,還包括了女農民工。
第二、修正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納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中還特別列示,比1990年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由規章制度提高到行政法規,并從事實出發對相關內容作了適當修正,授權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較大幅度的修正。
第三、是對保護標準的完善:
1、新規定對“三期”女職工不得降低工資與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更嚴謹更合理?!杜毠趧颖Wo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蓖耆褂萌藛挝慌c“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用詞過于死板。然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定,對于“三期”女職工,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新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币幎ú坏靡蚺毠と诙档凸べY或解除勞動合同,更具合理性。至于“三期”女職工的解雇保護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等法律法規中已有規定。新規定將舊規定中的“基本工資”改為“工資”。一方面是因為社會的變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施行的時候,還是國有企業的天下,普遍施行基本工資制度。另一方面,將“基本工資”改為“工資”,也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鉆空子。明確規定不得降低工資,而不是不得降低“基本工資”。
但是,用詞上的變化,也會帶來新的問題。比如,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導致其工作績效降低,從而影響其績效工資,是否屬于“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
3、特別增加了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性騷擾的內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這是我國勞動法領域首次明確了用人單位防止職場性騷擾的雇主責任,用人單位有義務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使女職工因工作遭受性騷擾。但是,如何界定職場性騷擾,以及單位應當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單位的責任承擔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
第四、實現與生育保險制度的銜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了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問題,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五、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依據機構改革監督管理體制的新變化,以及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的新調整,對監督管理部門的權責做了相應調整和完善,明確了執法主體,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