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宅基地條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宅基地條例范文1
一、征收對象范圍的界定
觀點一:征收范圍局限于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主要為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觀點二:除上述范圍外,包括城市規劃范圍外,為軍事設施、公路、鐵路、水利設施等公益性質的建設需要將集體土地收歸變為國有土地的范圍。觀點三:拆遷行為完全消失,所有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均界定為征收。
筆者傾向于觀點三,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中均未出現拆遷,僅出現征用及征收。為了和上位法一致,更為了符合群眾抵制拆遷的呼聲,拆遷將會退出歷史舞臺,相關行為將全部界定為征收。
二、征收行為依據是否僅為公益性建設需要
觀點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其中列舉了征收的六種行為,集體土地可參照國有土地征收條例劃定僅公益性建設可征收。這也符合《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觀點二:集體土地征收的依據不僅僅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還包括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城市開發。
筆者傾向于觀點二,工業化及城市化發展需要擴大城區范圍,需提供土地供其發展。工業產業將會逐漸搬離城市中心區,逐步向城市擴散,最終會擴散到城市周邊的集體土地,國家一定要為工業發展提供最基本的生產條件——場地。城市化發展可以集約利用現有城區土地,但國有土地征收條例相關法文致使非公益性質的城建開發很難開展,因此集體土地征收條例勢必要為城市化擴張提供可行之路。
雖然集體土地征收條例一旦將城市規劃納入征收前提之一,將與《物權法》抵觸。但《物權法》范圍涵蓋過大,實際操作中主要依據相關下位法條文;而且集體土地征收條例的出臺本身就會引發原有法律條文的修訂工作和具體實施規范的制定,征收條例推遲出臺的原因之一也是相關法規的修訂、重新制定及撤銷工作。因此,盡管將城建開發納入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會與《物權法》沖突,但筆者依然傾向于將此條例納入城市建設的需要。
三、補償組成范圍構成
1.現行補償組成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均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集體土地所有權歸村鎮集體,因此土地補償費歸村鎮集體,安置補助費一般也歸村鎮集體,??顚S糜谑У剞r民的安置。征收農用地的情況下農戶直接得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征收宅基地的情況下農戶直接得到附著物即房屋補償,占用的宅基地補償方式和價格一般由各省市制定相關規定。北京市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使用宅基地區位價補償農戶被占用的宅基地。
2.爭議的焦點問題及觀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確定的補償范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助和獎勵。而且,該條例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現行的集體土地拆遷補償組成的范圍與現行的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組成范圍大相徑庭,集體土地上征收補償的組成是借鑒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構成,還是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中的補償構成思路?針對國有土地上征收不涉及的安置問題、被征收的宅基地補償問題和補償款中歸屬于村鎮集體部分的管理和使用問題如何解決?
筆者認為:補償的組成會借鑒國有土地征收條例補償范圍構成,并且涵蓋國有土地征收條例中沒有的安置費和青苗補償,但可能會以新的名稱出現;條例可能會參照城鎮居民的養老金方式將安置補助費對接為社會保障費用或者安置保障費用,讓失地農民領取養老金;歸屬于村鎮集體的補償款的管理和使用問題,此次征收條例不一定能做出具體規定,主要原因是各地地方性差異較難統一,可能會明確原則性指導方向;條例會明確被征收農戶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四、被征收人除被征收宅基地之外另有宅基地如何補償
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只能每戶一處,但是歷史原因造成部分農戶可能有一處以上宅基地。農戶宅基地被征收后,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1.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他處有宅基地;2.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3.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他處沒有宅基地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宅基地。針對上述三種可能情況,集體土地征收條例如何處理?
觀點一:借鑒《江蘇省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他處有宅基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的,對集體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觀點二:不考慮被征收人他處是否有宅基地,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對集體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的,征收人需提權調換房屋,放棄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除去房屋重置成新價格補償之外另獲得宅基地補償價格。
筆者認為:部分被征收人擁有一處以上宅基地,是歷史原因造成的歷史問題,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就不能追溯。另外,筆者傾向性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的,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為被征收人重新調整安排宅基地的,征收人需提權調換房屋,放棄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另獲得宅基地補償價格,宅基地補償價格以區位價或者估價規范技術標準或者其他計算標準及名目發放。
五、評估規范依據及價格
1.評估規范依據
已有的評估規范包括:《房地產估價規范》、《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農用地分等規程》、《農用地定級規程》和《農用地估價規程》。目前,國有土地上的評估適用《房地產估價規范》、《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集體土地上的評估適用《農用地分等規程》、《農用地定級規程》和《農用地估價規程》。
選擇什么評估規范的核心問題是依據被征土地原用途、原質量進行估價還是按照規劃所確定的征收后用途進行估價,是按照征收前的集體土地估價,還是按照征收后的國有土地估價。對此,江蘇省進行了試點研究,出臺了《江蘇省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針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宅基地征收,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對被收購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按照征收后的用途進行估價。目前,其他地區均未明確依據《房地產估價規范》評估集體土地,通常制定一套新的標準進行賠補,例如北京市、杭州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配套條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雖未明確估價規范為《房地產估價規范》,但其第13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其實,這已經明確了估價技術的參照體系為《房地產估價規范》。
那么集體土地的估價規范體系會參照已有六個規程規范的哪一個?
筆者認為處理的方法有兩種:或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利用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但不會明確按照國有土地還是按照集體土地評估這類敏感問題;抑或提出新的名稱,出臺相應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提出新的評估技術方法。
2.與國有土地是否同地同價
集體土地征收最大的爭議是:是否做到農村集體土地和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價或者換句話說同房同價,按國有土地上被征收類似房地產進行評估?
對此,現有的各地政策千差萬別。江蘇省進行了試點研究,出臺了《江蘇省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其中規定針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宅基地征收,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原址產權調換的,根據同房同價原則,按國有土地上被征收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但江蘇省同房同價的規定中與宅基地擁有處數掛鉤。
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是否會明確提出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
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土地制度確定土地制度分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征收條例可能不會明確同地同價,避免與土地制度和現行法律相抵觸,但集體土地征收條例的出臺必將引起集體土地上被征收人獲得更多的補償價款。
宅基地條例范文2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近幾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農村建房出現了建國以來少有的興旺景象,這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不少地方由于缺乏全面規劃和必要的管理,社員和社隊企業亂占濫用耕地建房的情況相當嚴重。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堅決煞住亂占濫用耕地之風,保障農業生產的發展,適應村鎮建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天津市貫徹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現予頒布施行。望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認真把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好。
天津市貫徹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濟合理利用土地,保障農業生產的發展,適應村鎮建設的需要,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用 地 標 準
第一條 社員建房用地限額:地多人少的社隊,一般應控制在每戶三分地;地少人多的社隊,一般應控制在每戶二分地,最多不超過二分五厘;城鎮近郊一般應控制在每戶一分五厘,最多不得超過二分地。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限額,結合當地的人均耕地和有利計劃生育等情況,因地制宜,分類規定宅基地面積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條 村莊內的公共建筑(包括村、隊辦公、文化設施、供銷社、衛生所、學校、托幼等)用地,根據村莊的規模和條件,一般可按每個社員三至四平方米限額控制占用。
村莊生產建設(包括農機站、倉庫、農牧業場院、科研站等)用地,參照前款限額標準,合理規劃,嚴格控制占用。
第三條 集鎮內(即公社所在地)公共建筑用地限額標準,暫可參照原國家建委一九八年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中關于小區級公共建筑指標的低限,結合當地情況選用。
第四條 村莊、集鎮內部道路應按照節約用地的精神,參照原國家建委、國家農委頒發的《村鎮規劃原則》因地制宜地確定道路路面寬度,合理做出規劃。
第五條 農村社隊企業建設用地,應盡量在已占用土地范圍內調整使用。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社隊企業的用地限額,由市公社企業管理局根據不同行業和生產規模分別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六條 經批準的專業戶生產建房用地,一般應利用自己的宅基地。確實需要劃撥用地時,應因戶制宜,按生產需要和有關政策規定劃定,一般不超過本戶宅基地的三分之一。審批手續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審 批 制 度
第七條 農村社員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必須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不需占用耕地的,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準;需占用耕地的,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社員分戶后需要建房的,凡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安排的,一律在原有宅基地上安排;必須另行撥給宅基地的,應從嚴掌握。各區縣應做出具體的規定。
社員遷居或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生產隊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因國家和村鎮建設需要拆遷社員住房的,應按規定標準,撥給宅基地?,F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標準的,在村鎮建設需要時,進行調整核減。
第八條 村莊和集鎮內公共建筑、公用設施、生產建設等用地,由公社管理委員會審查,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公社機關和公社所屬企、事業單位、農工商聯合企業建設用地,除需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外,還應按規定辦理劃撥和征地手續。征地的審批權限和土地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在城市和縣城規劃范圍內(包括工業區、工業點、名勝古跡及旅游區),社員建房和村鎮建設用地,須先由區、縣城鎮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郊區、縣和社隊一般不得新建磚瓦廠或擴大現有磚瓦廠占地范圍。必須新建或擴大占地范圍時,須經區、縣社隊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建委、農委審批。
第十二條 國營農、林、牧場,在場界范圍內的基本建設用地,一律由其上級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上述各項建設用地,凡占用園田的,應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農委《關于嚴格控制基建占用園田的請示》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凡經批準占用土地的,均應發給土地使用證。
本辦法實施以前持有的土地契證和使用證一律作廢,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發給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五條 凡興建樓房住宅或建設新村節約用地的社隊及個人,各級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和物資部門,在技術指導和建筑材料方面,應給予支持和優先照顧。
第十六條 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應按《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條例》以前發生的強占耕地建房、出租或變相買賣土地,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的,應做如下處理:
(1)出租和變相買賣的土地收歸國有。
(2)沒收一部分或全部出租、出賣土地的非法收入。
(3)非法占地、租地、買地、以物易地違章建房的,處以違章建筑罰款。違章建造的房屋或構筑物,凡妨礙城鎮建設或有不安全隱患的,限期拆除;暫可保留的,由個人或單位出具保證,在國家或集體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并應收繳違章占地費。
(4)對非法買賣、占用、出租、承租土地的經辦人,應根據情節,追究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各項違法行為的處理,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執行。征繳和罰沒的款項,百分之五十繳區、縣財政,百分之五十由市、區、縣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留作村鎮建設方面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附 則
宅基地條例范文3
國務院于二月十三日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即國發〔1982〕29號文件)。為了使《條例》盡快落實到基層,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經濟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村鎮建房亂占濫用耕地,保障農業生產的發展和適應農村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通知》要求,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的管理村鎮建設用地的法規,各級政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要把《條例》的精神和規定的各項要求,向廣大干部、群眾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遵守。社隊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要帶頭嚴格執行。
二、各縣人民政府應迅速建立起村鎮建房用地的審批制度,嚴格把關,堅決剎住亂占濫用耕地之風。對發生的強占耕地建房、買賣出租建房用地事件,要按《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各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按照國家建委、國家農委印發的《村鎮規劃原則》,抓緊組織制定村鎮規劃。規劃可先粗后細。粗線條規劃要布置好道路網,做出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設施、生產建筑和綠化等各項用地的合理布局,確定近期建設用地。在粗線條規劃的基礎上,逐步把村鎮規劃完善起來。規劃中要充分利用舊村進行改造,新建房屋一般不得擴大舊村的占地面積,侵占耕地。不論城郊、集鎮、平原還是山區、丘陵,凡是有條件的地方都要提倡建設樓房,以節約土地。
四、根據我省人多地少的情況,對農民建房用地,規定以下幾類限額指標:
(一)城郊及較大的集鎮(包括公社所在地),每戶宅基面積零點二至零點二五畝(一百三十三點三至一百六十六點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宅基面積零點二至零點三五畝(一百三十三點三至二百三十三點三平方米)。如村莊建在鹽堿荒灘地帶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二百六十六點七平方米)。
(三)山區、丘陵地區良田很少,要特別注意節約用地。舊村原在平原地上,每戶宅基面積控制在零點二畝(一百三十三點三平方米);舊村原在山坡薄地上,或將原占好地的舊村搬到山坡薄地上建設新村,每戶宅基面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要超過零點四畝(二百六十六點七平方米)。
各縣人民政府,應根據上述用地限額指標,結合當地人均占有耕地、每戶實際人口數、家庭副業、民族習俗、計劃生育等情況,實事求是地訂出農民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積標準。
五、村鎮內宅基地、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公用設施和道路綠化等各項用地面積,應有個合理的比例,各項比例由各縣人民政府本著嚴格控制和節約耕地面積的精神,結合當地農村特點研究制定。此項規定,可連同農民建房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規定,一并報行署、市政府備案,由地、市匯總報省府。
六、為了有效地制止和糾正有些社隊企業占地過多的問題,農村社隊企業用地,由省社隊企業管理局根據《條例》精神提出省、地、縣三級具體批準權限和土地補償標準,以及審批中應掌握的原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宅基地條例范文4
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依法保護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通過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可以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狀況,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可以有效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管理,防止亂占濫用耕地。
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需要,必須充分認識其重要意義,要把這項工作作為惠及農民千家萬戶的一項民生工程來實施,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和工作力度,爭取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集中力量,克服困難,確保中心城區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分別在**年底、**年上半年和**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成立組織
市中心城區成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名單附后)。領導組的主要任務是協調各部門的工作關系,解決土地登記中遇到的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和政策問題,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負責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宣傳、培訓、權屬審核、登記注冊等工作。
**區各鎮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資料收集、地籍調查、權屬調解、權屬審核、宅基地審查和組織各村權屬界線的指界等工作。各行政村或村民小組指定專人負責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協助開展宣傳、資料收集、審核等工作。
為便于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開展,分別在**區三個國土資源管理所設立屯光、陽湖、黎陽3個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站,登記站負責受理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的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地籍調查、政府批準后頒發證書等日常事務工作。
地籍測繪委托具有地籍測繪資質的測繪部門承擔。
三、嚴格把握政策界限,依法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依據《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以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等規定執行。屬于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在土地證書所有者一欄填寫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名稱,并注明分別由各村民組農民集體所有。采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復印件)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待條件成熟時,再分發到各村民小組。證書原件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代為保管。
對于村改居后的社區,人均農用地低于0.3畝的,該社區暫不發放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企業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二)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是指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建設用地。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和違法建設住宅。宅基地在數量、面積以及轉讓等方面受法律法規的限制。
1.對1999年前原有的登記資料進行認真整理和核實,凡原登記的內容未發生變化的,原登記發證結果繼續有效;凡原登記內容部分發生變化的,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凡原登記內容全部發生變化或登記客體滅失的,應申請重新登記或按規定進行注銷登記。1999年以前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未進行土地登記的按照本方案申請初始登記。
2.1999年以后拆舊建新的或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建設用地的,既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又符合建房條件的,經所在村民小組、村委會、鎮政府、所轄國土所審查后,報**區城建辦審核。經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政府授權**區政府審批。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建房的,不予登記。
3.對于因城市建設的需要,農民原有住房拆遷后,政府統一安置到安置區(集體土地)的住戶,以宅基地形式安置的,經依法批準后,農村村民憑相關的拆遷安置協議等資料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予以登記發證。
4.嚴格落實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農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宅基地建房的,不予受理。
5.凡擁有宅基地的以戶為單元,每宗地填報一份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登記表,并提供宅基地合法的權屬證據、證明、戶口簿。一處宅基地中有幾戶共用,且難以劃分使用范圍,可作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宗地處理。各戶可先自行協議分攤面積,無法分攤的按共同共有處理。
6.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戶口以公安部門的戶籍證明為依據。凡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贈與他人的,或在拆遷和原住宅依法征用時,已實行市場價補償的,不得再申請建住宅或申請農民安置區內住房。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7.中心城區以下區域已列入近期城市建設范圍,暫緩登記:
(1)黎陽老街拆遷改造區域
(2)奕棋**機場擴建區域
(3)新潭經濟開發區建設區域、齊云大道以南、新潭村小溪以東區域
(4)屯光江北片:污水處理廠以西皖贛鐵路以南區域;江南片:新安江以南尤留公路以北區域
(5)徽杭高速公路(陽湖段)以北區域
8.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對原有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四、登記的有關費用
嚴格執行**省農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收費標準,即每宗土地只收取工本費5元,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其它建設用地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通過農村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收費增加農民的經濟負擔,所需經費全部列入財政預算,必要時可從收取的土地收益中列支。
**市中心城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領導組成員和辦公室人員名單
領導組:
組長: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員:市農業委員會主任
市建設委員會主任
市財政局局長
市民政局局長
市司法局局長
市林業局局長
市城市規劃局局長
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
市公安局副局長
**區政府副區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
主任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副主任:**區副區長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辦公室成員:**區公安分局局長
**區民政局局長
**區財政局局長
**區司法局局長
**區農業委員會主任
**區林業局局長
宅基地條例范文5
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權建立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基礎之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城鎮居民不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定承受主體,城鎮居民不能申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
基于這樣的法律沖突,國土部門目前還沒有辦法辦理城鎮居民繼承農村宅基地后的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這已經釀成農村宅基地管理中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008年2月1日實施的《土地登記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的期限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筆者認為,城鎮居民在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國土資源部門應該為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依據如下:
首先,這是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需要。由于我國多數地區房產管理部門不為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是農村宅基地上證明村民房屋所有權的唯一法律憑證。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遺產,繼承人有權利繼承。如果國土部門不為城鎮戶口居民的繼承人辦理宅基地變更手續,城鎮居民就無法對自己依法繼承的房產行使權利;手中沒有有效的權利憑證,房屋受到侵害時,他們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護。
再者,這也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雖然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具有人身屬性和福利性質,不能繼承。但宅基地的所有權和農民私房的所有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私房的所有權屬于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城鎮居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繼承人可以在繼承房屋產權的同時繼續使用宅基地。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定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權”。城鎮居民在依法繼承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后,國土部門可以將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在城鎮居民名下。城鎮居民應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的規定,及時向國土部門申請。
將集體土地確權到城鎮居民,并不等于承認城鎮居民享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這種登記行為只是為了符合城鎮居民繼承房屋的客觀實際和滿足加強地籍管理、理清產權關系的需要,城鎮居民被登記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后,其使用權是受到限制的。
筆者建議盡快出臺城市居民繼承農村房屋后變更登記問題的相關政策。
宅基地條例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集約、合理利用土地,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推動城鄉統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34號)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分局”)是我區農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門,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鎮(街道)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協助下,負責實施本轄區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廚房、廁所、禽畜舍、庭院等輔助用房、設施)的用地。
第二章規劃與供地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建設應符合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
(一)各鎮(街道)要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結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委托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編制完善本轄區村莊建設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協助鎮(街道)編制完善村莊建設規劃。
(二)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村莊建設規劃的內容應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及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第五條各鎮(街道)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逐步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建設公寓式農村居民住宅小區,西江新城規劃區內以及“城中村”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對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村居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對于規劃搬遷的村莊,可采取異地置換等方式鼓勵農村居民搬遷到新規劃的居住區內,以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加快城市化進程。
第六條農村住宅建設要充分利用村內的空閑地、舊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舊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則上不批準占用新的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用于農民住宅建設。農村住宅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興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買賣、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變相買賣土地。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
(一)因自然災害影響,原住宅必須搬遷的;
(二)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舊村鎮改造,原住宅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新批準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每戶100平方米以下的標準執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標準面積的,分戶時應予以扣減;一戶多宅的,分戶時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條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的;
(三)改變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用地。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退出其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確需退出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舊房拆除合同,確保舊房按期拆除,并將舊宅基地退還村集體,且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注銷舊宅基地使用證。退還舊宅基地后,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辦理領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權證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農村宅基地,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主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二)建房用地申請書;
(三)已經編制了村莊建設規劃的村需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尚未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的村暫由鎮(街道)建設環保辦公室出具審批意見,并報規劃部門備案。
(四)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審批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使用村內原住宅用地、空閑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并提供相應必備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討論通過后,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再由申請人送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國土資源管理所負責進行現場踏勘核查,并予以張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提交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后,送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發證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發證。
(二)成片規劃建設農村住宅,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由用地者繳交有關稅費。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四條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規劃建設中,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向農村居民征收的稅費項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戶主外遷而轉讓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由雙方到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第四章監管與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