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探討,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已經獲取了立法肯定,在實踐中非誠信訴訟行為仍舊存在。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適用,也能用于司法機構。在當事人適用中,此原則主要是針對社會隨意騙取管轄、亂用訴訟權利的行為。對于法院法官來說,此原則是通過各項對應程序應用自由裁量權,在此過程中能對突襲性裁判進行防控。
關鍵詞:民事訴訟;誠實信用;適應方法
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要充分突出法律約束力對廣大公民進行管理。在社會現代化發展中要突出誠實守信基礎地位,轉變過去傳統的訴訟模式,相關訴訟機構人員要確定誠實信用原則自身具備概括性和抽象化特征。要在傳統發展基礎上進行全面優化,并不是單方面通過法律法規對各項行為進行控制。在民事訴訟中要對誠實信用原則合理適用,在應用中要以司法雙方為基本主體,對審判員以及訴訟員具有良好約束性,在我國諸多法律條文中都嚴格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對應精神。
一、誠實信用原則基本概述
自《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后,誠實信用原則起初屬于獨立性規定,存在于各項法律規定中,對立法機構具有重要作用。從社會整體角度來看,對誠實信用原則具體規定不夠明確,要注重分析此項原則和社會發展之間存有的矛盾差異性,從多個司法視角進行重點探究,分析誠實信用原則含有的各項法律內容。首先是行為意義上的誠實信用,是在各類司法案件處理中,各個當事人以及訴訟案件多方主體,在訴訟過程中會產生的行為習慣。當前在法律訴訟過程中要全面遵循正義原則,誠實信用即是法院、訴訟參與人、當事人之間,為了能有效保障各方主體利益基礎上,維護社會利益平衡所參照的法律依據,其要具備突出的平衡性和公正性。在主觀方面,當事人要能始終保持善意化的訴訟態度,確定自身不存在侵害他人正當利益的行為。從客觀角度來看,法院針對當事人要始終保持良好的主觀態度,能對各類案件深入探查,掌握訴訟行為要擔負的職責。誠實信用原則中宣示性特點突出,要對訴訟行為進行科學化管理,對司法濫用行為進行控制,對惡意訴訟問題進行調控。廣大法官要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對裁量權合理應用,對訴訟雙方當事人展開公平保護,調節訴訟成本,節約更多訴訟時間[1]。
二、民事訴訟誠實守信原則的司法適用問題
(一)隨意性與泛濫性突出
從立法角度來看,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針對誠實信用原則應用擬定了較為完善的司法規定,但是從多領域實踐中能得出,存有立法適用性和各項新規定沖突問題。當前要注重放棄訴訟權利,即是訴訟當事人要對訴訟權合理組織安排,簽訂訴訟合同中具體提出主動放棄訴權的意圖。但是在民事訴訟法中針對訴權合同尚未擬定針對性規定,在各項案例針對性審查階段,此原則對法院法官存有一定約束力,但是在案件審判過程中仍舊存有相應失誤,會誘發放棄訴權、案件不受理相關問題。在二審提出之后,要對現有法律條文各項規定進行分析,在二審過程中訴訟人可以提出各項具體要求,法院法官要及時做好對應案件調節與溝通,當調解失敗之后要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再次起訴。訴訟當事人在二審過程中能明確提出相關要求,在民事訴訟法中未對此行為進行控制。在訴權各項表現中上訴是重要形式,在具體實踐中當法官判定上訴人未滿足誠實信用原則各項要求,便會將其上訴駁回[2]。
(二)誠實信用原則與具體規則之間的沖突
從誠實信用原則提出現狀來看,其與民事訴訟法中多項規定之間存有較多重復性內容。比如當被告為了對各項責任進行逃避,對當前生效執行的各項判決提出連帶性責任,與原告共同參與到虛假信息制作中。要對部分虛擬訴訟財產進行轉移,在案件處理中如果參照誠實信用原則,將會導致一般和具體條款適用方面產生較大矛盾。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案件處理中,時常會產生原告對被告方配合義務履行行為進行質疑,主要是為了自身能進入到二次審理階段。一審結果與信用原則不能有效對應,案件不具備對應法律要求,將會選取誠實信用原則,缺乏對應的法律基礎支撐[3]。
三、訴訟誠信原則的適用方法
(一)直接適用
直接適用就是對訴訟誠信原則展開全面解釋,在解釋中要明確定案依據方向,能有效支撐法院判決。證明妨礙從根本上來說是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案件一方當事人對各項證據毀滅或是藏匿,將會導致另外當事人針對案件采取證明活動,這樣將會導致各項證據分布合理,案件各方當事人力量失衡。當前在現實立法中未對當事人證據保存設定對應規定,所以法官直接證明缺乏理論支撐。針對此類現狀,法院法規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擬定對應的證據保護推定,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當前在訴訟行為中要設定證據妨礙推定,能有效對證據壟斷性占據進行調控,維護公平正義,對訴訟程序影響效果產生較大影響。在客觀層面上要不斷提升法院、法官公信力,全面強化各個案件當事人歸責意識,能維持各項案件證據提供處于平衡狀態,對案件當事人平衡與自由進行控制[4]。
(二)間接適用
間接適用從本質上來看是基于原則宣示適用以及各項道德觀念對訴訟行為合理規范,在當事人宣示適用中,面對主體是法官。面對主要對象是參與到各項訴訟活動中的主要當事人,當前法官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各項案件進行針對性解釋,對當事人訴訟行為合理解答。當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具有較大適用性,例如在民事訴訟設定中是對當事人宣示的有效體現。在各項訴訟活動參與中,律師是重要參與者,要強化自身身份認知。在案件中與非專業當事人相比,其具備更高的優勢。有部分律師為了給自身當事人創造更高效益會采取非常規手段以及多方不合法程序來獲取訴訟勝利。在案件訴訟活動中,法官是最后裁量人員,其要始終保持公正公平態度,嚴格遵循職業素養。要始終能合理應用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有利于引導法官公正執法,提高當事人主體意識,劃分律師執業發展權限,促使訴訟活動穩定進行[5]。
四、民事訴訟應對工作的立法改革對策
(一)全面宣傳推廣“誠實信用原則”
現階段在社會發展建設中要通過多個路徑全面宣傳誠實信用原則相關信息資源,對于不同信息內涵的法律依據要注重實施規范化討論。從思想層面上,要對各項錯誤言論極力控制。政府部門要確定自身行政職能,針對各項民事訴訟問題,要提前設定對應的立法依據,對各類事件法律性質進行判定,擬定誠實信用基本路徑。在宣傳中要始終遵循公平公正與透明原則,國家行政機關要構建更多權利項目,補充完善知情權,優化各項立法依據。比如全面推動公民監督權擬定,使得社會大眾、媒體機構能建立信息傳遞、獲取平臺,對政府部門以及廣大行政機關進行監督,這樣能促使廣大公民知情權得到有效保障。其次,還要設定更為完善的誠實信用道德思想,政府部門要設定對應的立法依據,促使廣大群眾能保持更為完整的民主權利,合理應對民事訴訟[6]。
(二)完善法律體系,強化誠實信用原則的信息影響
現階段針對我國民事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中涉及到的各項問題,要全面參考西方國家發展經驗。補充優化民事訴訟應對機制,對輔助制度中存有的各項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比如哪些內容存有矛盾性,機制能動性問題,要做好深入調查研究,建立完整度較高的信用原則。此外,還要優化訴訟法律規范化建設,設定較為完善的訴訟法律制度,對民事訴訟中行政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全面規范。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應對法、誠實信用條例、保密法等,促使各項法律體系能有效協作,強化多方配合,建立安全系數較高、保障成效較高的法律體系。最后,還要強化各項法律法規的協調作用,司法機關要針對誠實信用原則對各項信息精確化判定,發生問題之后要及時進行調查取證,拓寬全新的發展渠道獲取更多信息。對各項隱藏信息進行處理,優化誠實信用原則完善法律體系[7]。
(三)提高民事訴訟裁判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控制能力
在誠實信用原則建設中要注重突出預警機制建設,民事訴訟案件發生之后,相關政府部門、各個行政機關要做強化機制搜集、信息搜取,及時擬定針對性控制措施。比如證人調查、信息搜集、案件審查、案件進程記錄等。這樣司法機關在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履行過程中更為從容,便于掌握更多正確信息與真實情況,在各項案件處理中均能公平公正、高效化開展。此外,注重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具體規則之間的適用關系進行調控。完善原有法律內容,突出優先適用性特征,選取誠實信用原則,降低法律適用爭議問題,提高法律應用合理性。具體規則中產生法律漏洞以后,要針對性補充誠實信用原則,對現有的各項法律規定合理糾正,對二者各項關系綜合考量。法官在接觸案件過程中要針對性審查,確定案件各項規定,依照適用原則做好案件審理[8]。
五、結語
綜合上述,與西方國家辯論主義對比,在我國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中要對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等情況進行分析。在民事誠實信用制度建立中要融入更多固定理念,還要補充更多滿足國情現狀的要素。在各項規定設定中要突出科學性與針對性,對各類案件綜合考量,全面適應司法程序各項要求。針對訴訟主體從思想意識層面上產生良好制約性,促使完整的訴訟活動高效化進行,維護司法秩序,提高法律權威。
參考文獻:
[1]劉薇.論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J].法制博覽,2017(31):56-57.
[2]劉一章,辛影,曹學敏.論民事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J].區域治理,2018(30):258.
[3]孟丹.試論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J].四川省干部函授學院學報,2015(1).
[4]張有林,王明江.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真實義務——以誠實信用原則為立論點[J].西安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25(5):48-52.
[5]樂楊.論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J].楚天法治,2015(1):129.
[6]丁國峰.論我國民事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主體[J].法制與經濟(上半月),2015(2):20-21.
[7]劉婧.論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J].農家科技(下旬刊),2012(9):104.
[8]陳文君.論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適用[J].華人時刊(下旬刊),2012(7):51-52.
作者:韓麗 單位: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