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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范文1
(××××)×刑初字第××號
自訴人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自訴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給予刑事處分,同時要求賠償給他造成的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或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先概述自訴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帶民事請示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陳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經審理查明,……(除寫明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其證據之外,還應寫明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直接經濟損失的事實。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事實、情節或證據各持異議的,應當通過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說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的正確性)。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和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構成何種犯罪,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否負民事賠償責任,應否從寬或從嚴處理。對于控、辯雙方關于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采納或者予以批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被告人構成犯罪并應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寫明判處的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分);
二、被告人×××賠償……(寫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賠償的金額和支付日期)?!?/p>
第二、被告人構成犯罪但不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寫明判處的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分);
二、被告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免予賠償經濟損失)?!啊?/p>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員 ×××
民事判決書范文2
所謂刑罰是指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刑法中確立,由法院對犯罪人適用并通過特定的機構執行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①它和其他部門法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制裁措施一樣都是使法律得以順利實施的手段,是人們在認識到其屬性之后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創制的,屬于客觀范疇;刑罰目的是一個主觀范疇,是人們通過創制、運用刑罰想要達到的某種結果。也就是說,刑罰目的是人的目的,而不是刑罰本身的目的。目前我國刑法理論界中卻存在著一些觀點,把刑罰目的與刑罰本質(即刑罰正當化根據)混為一談了。因此,要弄清刑罰的目的是什么,首先要界定刑罰目的與本質的聯系與區別。
所謂本質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它屬于客觀范疇,而目的是屬于主觀范疇的。刑罰本質屬性決定了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建立在刑罰的本質基礎之上。反過來,刑罰目的又反作用于刑罰本質,當這種反作用力達到一定程度甚至會使刑罰發生質變。刑罰的目的和本質緊密的結合在一起,作為一種合目的性的人為之物,刑罰是國家基于對其屬性的認識并為了利用其各種屬性而制造出來的。這就決定了刑罰的各種屬性(包括本質屬性)已被注入了國家意識,而刑罰目的的實現就有賴于包括本質屬性在內的各種屬性演變為刑罰功能,進而通過刑罰功能的發揮使刑罰目的變為現實。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十分重要的,不可混淆。刑罰本質是客觀存在的,其客觀實在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它不會自在自為的發揮作用,只有服務于刑罰的目的才能突現它的價值;刑罰目的屬于主觀范疇,雖然人們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創制刑罰,但一經創制完成,人們的目的就要受到刑罰本質的制約,只能利用它而不能改變它??偠灾?,刑罰本質與刑罰目的是緊密聯系著的兩個不同概念,研究刑罰目的就要回答人們為什么要創制和運用刑罰?人們希望通過刑罰達到一種什么樣的結果?而刑罰的本質回答的是刑罰的正當化根據問題,也就是為什么使用刑罰不是犯罪?刑罰為什么是正當的?
目前我國許多學者在討論刑罰目的時,把本屬于刑罰本質領域內的報應論、預防論等學說作為刑罰目的加以討論,認為舊派的報應刑論主張刑罰的唯一目的是報應,除此以外刑罰沒有任何目的;新派的目的刑論(即預防論)主張報應不是目的,預防犯罪才是刑罰目的。如有的學者說:“報應主義認為犯罪是對罪犯科刑的唯一原因,刑罰是犯罪的當然結果。頁就是說,報應即是國家行使刑罰權的理由,也是刑罰的目的,除了報應外,刑罰再無其他目的?!雹谶@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誤解。報應論和預防論并不是完全排斥對方的,它們只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說明刑罰正當化的根據,報應論以個人為本位,強調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反對將個人作為社會的手段,是從犯罪人個人的角度來說明刑罰的正當性,而不是說報應是刑罰唯一的目的;預防論則以社會為本位,強調國家主義與權威主義,主張為了社會而適用刑罰,從社會的角度來說明刑罰的正當性,它也并不排斥刑罰具有報應的目的。雖然報應論與預防論之間也存在著許多爭議,但這些爭議都是圍繞著刑罰的本質而展開的,它對刑罰目的具有一定指導意義,但刑罰目的并不是爭議的核心。
筆者認為,刑罰是國家維護正常統治的工具,它的目的只能是在最大限度內減少犯罪的發生。犯罪對人類文明來說究竟是善還是惡,至今也沒有一個定論,但我們可以肯定的說,犯罪是對法秩序的破壞,對國家統治的威脅,因此國家才會要通過刑罰來制裁它。立法者所關注的不是刑罰對犯罪的具體報應公正,也不是刑罰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將一個罪犯教育改造好,使他不再重蹈覆轍。立法者之所以要制定刑罰,只是要為全社會提供一個大致的行為范式,告訴人們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做了不應該做的事會受到什么樣的懲罰。刑罰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一個相當平穩的社會環境以利于國家的統治。千百年來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犯罪現象的產生和存在是一種必然,是不可以被預防的,在這點上筆者并無不同意見,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不可以被阻止的呢?人們對犯罪就無能為力了嗎?誠然,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它的產生與社會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人們的生存環境、受教育程度以及心理素質等眾多因素有關,不是單憑刑罰這一種方法就可以解決的,但是刑罰在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卻是不可以否認的。而且,既然減少犯罪是一個社會綜合治理工程,就需要從各個相關方面一起下手,充分發揮他們各自的作用,才能達到遏制犯罪的目標。承認刑罰在這一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就意味著刑罰可以消滅所有的犯罪。所以,刑罰不能也不是為了消滅犯罪才產生的,但它是針對犯罪而產生的,為了在最大限度內減少犯罪的發生。
按照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即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前者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的刑罰而對社會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穩定分子產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后者是指通過對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罰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時間內喪失再犯能力。③筆者認為,首先將刑罰目的概括為“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是不妥的,因為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這兩個詞都來源于關于刑罰正當性的討論,如果簡單將其引入刑罰目的領域則會有混淆刑罰目的與刑罰本質的危險。即使在刑罰目的的意義上使用“預防”一詞也是不夠準確的。前文已經論述過,犯罪的發生是必然的,無論是刑罰還是其他的什么手段,都不可能預防犯罪的發生,所以在研究刑罰目的時不宜使用預防一詞。其次,刑罰是為全社會而設,它的著眼點在于一般民眾,只要大部分人都能夠遵守法律的規定,就能夠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從而實現立法者的目的。即使有一小撮人不顧法律的禁止肆意妄為,憑他們的力量也不足以顛覆整個統治基礎,刑罰之所以制裁他們并不是為了教育改造他們,而是將他們作為“儆猴之雞”,以此告誡社會民眾法律不可被侵犯,否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坦白說就是把罪犯當作了防衛社會的手段。簡言之,刑罰適用于罪犯并不等于刑罰的目的在于罪犯,刑罰的制定和適用就像是一部宣傳片,是為了展現在社會大眾面前起到警戒的作用。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在刑罰被制定以前,某人犯了罪,但是立法者明確的知道從此以后社會上不會再有犯罪發生,那么他就沒有必要再制定刑罰,因為這次犯罪是絕無僅有的一次,它的存在對社會的影響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如果一個國家明天就要解散,那么即使今天有人犯了最嚴重的罪,也不必再對他發動刑罰了,因為國家即將不復存在,刑罰失去了賴以生存的載體,所要保護的對象也已消失,因此刑罰也就沒有發揮作用的必要了。
有人擔心將“預防犯罪”(即在最大限度內減少犯罪的發生。為了便于理解,筆者在此處仍采用通說中的稱謂,但內容已不相同)作為刑罰的目的就會導致刑罰漫無邊際的嚴厲,甚至為了威懾他人而對沒有犯罪的人適用刑罰,換言之,只考慮“預防”的目的刑罰便沒有上限。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我們在研究刑罰目的的同時是不可能脫離刑罰的本質的,目的受到本質的制約(刑罰目的與本質的關系前文已經論及)。筆者認為,刑罰的本質是報應,這便給刑罰劃定了上限,即只能在罪刑相適應的范圍內科處刑罰,刑罰的目的只能是在這一報應本質制約下的目的。二者相結合,不僅彌補了報應刑不能解釋免除處罰、緩刑、減刑、假釋制度的不足,也克服了預防刑無法適應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缺陷。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刑罰的目的要受到刑罰本質的制約,但并不是意味著目的淪為本質的奴隸,人們要充分利用刑罰的本質去實現刑罰的目的,也就是說“預防犯罪”是第一位的,報應是第二位的。因為,刑罰本身是一種對犯罪的惡報,“與惡行發生后期待惡報相比,人們肯定寧愿期待沒有惡行。顯然,惡有惡報是不得已的,而沒有惡行才是最理想的狀態?!雹茈S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刑罰的程度會越來越輕,非刑罰化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刑罰目的在本質的限制下,可能使刑罰朝著時代進步的方面發展,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減少犯罪的發生,就不必一定要采取刑罰這種痛苦的方式。因此,在某種犯罪不需要處刑時,可以考慮免除處罰,在需要使用刑罰的情況下,首先要考慮刑罰目的的需要,即對社會的警戒作用,其次考慮報應的要求,以報應的標準限定刑罰的程度。
參考文獻:
①邱興隆、許章潤:《刑罰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頁。
②田文昌:《刑罰目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9頁。
③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61-62頁。
④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頁。
民事判決書范文3
民事判決書
(2011)閔民二(商)初字第305號
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業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長。
委托人朱a,上海A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B機模廠,住所地××省××市××路××號。
被告B機模廠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對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訴稱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稅發票,被告B機模廠已在相關部門作了認證、抵扣。
本院認為,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B機模廠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該合同當屬有效,合同的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B機模廠經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抗辯等其他訴訟權利,對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B機模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貨款余額74,979.35元;
二、被告B機模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以貨款74,979.35元為本金計,自2010年4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874.06元,由被告B機模廠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楊 瓊
民事判決書范文4
民事判決書
(2011)烏中民一終字第110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某,男。
委托人:周偉,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勁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男。
委托人:方林,女,新疆鑫輝宇勞務公司法律顧問,住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延安路139號7號樓3單元101號。
上訴人胡某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李某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審判決中認定時效中斷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李某答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訴訟時效的問題,已經在審理過程中調查清楚。2009年我們的時候胡某承認欠我的錢,所以我撤訴。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以上事實,有欠條、送達筆錄、當事人陳述及一、二審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督促債權人行使權利而不是為了懲罰債權人,故只要債權人有針對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或債務人有同意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就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本案中雙方均認可曾就本案欠款已償還
10 000元的事實。結合本案的調查及其他相關證據,足以印證李某在此期間主張了權利,發生了法律意義上的時效中斷,因此,本案欠款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對胡某上訴主張該欠款超過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 052.30元(胡某已交),由上訴人胡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黎 劍
審 判 員 肖 煒
審判員 蔡 聯
民事判決書范文5
民事判決書
(2011)烏中民一終字第97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
原審法院認為:張某某、劉某某為了蓋房子都在同一個地皮上放了紅磚和片石,萬明喜、慶留安是劉某某的朋友幫他蓋房子拉紅磚,準備開工時張某某不讓蓋房子,把地皮收回來了,就沒蓋房子。萬明喜安排慶留安運走了自己運過去的20 000塊紅磚。2008年6月張某某發現他的40 000塊紅磚不見了。張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及證人陳述證明張某某為了蓋房子拉了40 000塊紅磚放到了給劉某某的地皮上,未能證明40 000塊紅磚劉某某拉走了。張某某要求劉某某返還紅磚40 000塊(合計10000元整)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張某某不服上訴稱: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有誤,被上訴人根本沒有拉41 000塊磚及片石,其只拉運了幾千塊磚,被上訴人在法庭的陳述自相矛盾,另外,原審法院對我拉磚蓋房子的事實給予認定,我的紅磚就是被上訴人拉走的,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劉某某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我自己拉紅磚和片石是自己用,上訴人說磚頭丟失了,我不知道是誰拉走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相一致。
以上查明的事實有收條、證明、一、二審庭審筆錄、詢問筆錄、質證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本案中,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劉某某為蓋房屋,均在同一塊地皮上放置了不同數量的紅磚及片石,上述事實清楚,且雙方均無異議,對此,本院予以認定。張某某稱其有40 000塊紅磚為劉某某拉走,但其所提供的證人證言僅能反映劉某某、慶留安、萬明喜有拉運紅磚的事實,因同一塊地皮上亦有劉某某的紅磚在此堆放,故劉某某是否拉運了張某某的紅磚,因張某某不能提供相應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70元(上訴人張某某已交),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黎 劍
審 判 員 肖 煒
審判員 蔡 聯
民事判決書范文6
民 事 判 決 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閆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無固定職業,住烏魯木齊市天津路。
委托人:陳新紅,新疆資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秦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新疆郵電學校退休職工,住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新興街。
委托人:張洪,新疆廣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閆某因與被上訴人秦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19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7年4月,閆某以幫忙辦上學、辦工作等為由收取秦某現金,當日,閆某向秦某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秦某的24 000元,辦上學、包分配、國家公務員。如辦不成24 000如數退回。9月中旬”。秦某給付閆某該款后,閆某未將約定事項辦理完畢,該款也未退還秦某?,F秦某訴至法院,請求閆某返還24 000元并支付利息4 680元。
上訴人閆某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秦某與我之間是民事委托關系,秦某委托我辦理相關上學、找工作事項,我已如約完成了這些工作,不存在向被上訴人返還委托費用的事實依據。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認為我與被上訴人之間的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為無效,我收取委托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一審判決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具體說明,且認為我們雙方合同無效時,未合理分析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錯誤適用法律。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我的訴訟請求并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被上訴人秦某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人稱與我之間是委托關系,根據民法通則關于委托的規定,我沒有委托上訴人處理事務,上訴人也沒有受委托處理相關事務,且辦理入學和分配國家公務員是國家行為,上訴人沒有權利處理國家行為。我國的教育法和公務員法有明文規定,謊稱可辦理學歷教育和辦理公務員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上訴人就沒有權利辦理,也沒有成功辦理,其理應退還收取的相關費用。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
以上事實有收條及一審庭審筆錄、二審詢問筆錄等附卷佐證。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國家大中專院校招生有法律及各項明文規定,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秦某想通過非正規途徑辦理入學及分配國家公務員事宜,閆某以能辦理上學、包分配、國家公務員為由收取秦某24 000元的費用,雙方從事的該項民事行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閆某收取秦某現金24 000元應予以返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閆某沒有充分證據證實其上訴主張,其要求改判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上訴人閆某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丁 勇
審 判 員 李 靜
審判員 譚建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