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辯論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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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辯論意見

民事辯論意見范文1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  辯論原則  形式

一、辯論原則的含義

《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等有爭議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

辯論原則是辯論式訴訟結構的必然要件。其意義在于,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辯駁,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解決糾紛。當事人通過行使辯論權,積極參與到訴訟程序中去,真正成為訴訟主體。

二、辯論原則的內容

辯論原則的具體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辯論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從,當事人對于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請求,就有權收集、提供證據,陳述事實,說明理由,論證自己提出的請求的正當性,同時反駁對方請求。開庭審理過程中的質證和法庭辯論階段,毫無疑問是辯論原則體現最明顯的階段,但是當事人之間的辯論并不局限于這一階段。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都可以通過法定的形式展開辯論。

2、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前者如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有沒有在法定期間內不能起訴的情況等;后者則是指與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有關的問題,如民事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責事由等。實體方面的問題往往是辯論的焦點。除了事實問題外,如何適用法律也可以成為辯論的內容。但無論涉及哪一方面的內容,辯論都應圍繞雙方當事人有爭議且對正確處理糾紛有意義的問題進行。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在法庭辯論階段,當事人及其訴訟人主要采取言詞辯論的形式。原告的起訴狀、被告的答辯狀則是書面形式的辯論。至于辯論的方式,否認、抗辯和反訴都可以看成是辯論的手段。

民事辯論意見范文2

一、網上實踐教學環節的作用

現代遠程教育依托的是最現代化的網絡傳輸形式,許多專業均可采用這種形式來設計和組織它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各專業可根據其專業的特點利用internet網絡、直播課堂等技術手段設計出實踐性教學環節模式來進行教學。這種實踐教學已取得了眾多成功范例。廣泛開展網上實踐教學將為遠程學習者進行自主學習提供更完善、更適宜的支持服務,可滿足學習者不同知識背景、不同時間、不同空間及不同學習進度的需要。學生能夠通過網上實踐教學手段,學會綜合應用理論知識,并在實踐中進行創新。這種網上實踐教學模式將對培養新型的應用型人才發揮重要作用。

在傳統的高等法學專業教育中,實踐教學環節一般是通過社會調查、司法實踐、法院旁聽、義務宣傳和組織模擬法庭5種形式來實現的。在整個實踐過程中有教師(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對學生進行面對面地全程跟蹤和指導,學生能夠通過這一環節加深對專業理論的理解,并增強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而現代遠程教育是基于網絡和多媒體技術的教育,它打破了傳統教育課堂教學的封閉性,創造了虛擬的課堂環境,使教師與學生之間能夠進行時空分離的、實時與非實時的教學活動。但也因此使學生感覺距離教師太遠,有些學習中的疑問得不到及時解答。學習者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同時,更渴望通過實踐對理論進行深入的理解和掌握。精心設計和組織實施的網上實踐教學環節,將彌補這一不足。這種網上實踐教學環節以網上提供案例的方式,融入在線討論的功能,通過角色扮演,把握訴訟中的每個環節,實現眾多學生之間的深入研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增強教學效果,提高教學質量。

二、網上實踐教學模式的構建

我校開放教育本科法學專業的試點工作從2001年9月開始,課程實踐和專業集中實踐尚未普遍進行,因此這一探索對我校本科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環節的開展是有積極意義的。

網上虛擬法庭的構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現狀,訴訟程序的啟動主要有3種,這3種程序參與的主體、依據的實體法和遵循的程序規則都有很大差異。據此,我們在網上分別構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3個模塊。

網上虛擬法庭作為面向社會公眾的實踐教學系統,應具備信息服務和信息處理功能,而不僅僅是簡單地實現“在線討論”。

(一)信息服務功能

網上虛擬法庭的開展,有利于鞏固學生所學知識,調動學生深入學習的積極性,但基于網絡的某些限制同樣存在。虛擬實踐缺乏真實實踐環節中教師、前輩或同學的有益指導和交流,網上虛擬主體的專業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并決定虛擬實踐質量的好壞。因此,網上虛擬法庭必須具備為虛擬主體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服務功能。這種信息支持服務應是全方位的,并具有權威性。具體來講應包括: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法律文書樣本,常見合同范本,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經典判例等。

(二)信息處理功能

網上虛擬法庭還應具有強大的信息處理功能,一方面能夠將學生參與網上實踐的情況按不同模塊、不同案件、不同程序、不同身份進行歸類,并依時間順序排列;另一方面為保證網上虛擬法庭的正常、有序進行,還應對管理員進行特別授權。一級管理員由省級電大教師擔任,其在網上的職權與職責主要有四:一是統一安排網上討論的典型案例素材;二是負責將發表在網上的不健康內容清理出去;三是對學生參與虛擬實踐情況進行網上抽查;四是在一個周期的實踐教學環節完成后對學生發表的精彩內容進行推薦和點評。

二級管理員由試點分校教師擔任,其在網上的職權與職責主要有:首先對所在試點分校的網上實踐環節進行情況予以跟蹤和指導,其次在網上虛擬實踐完成后,組織學生進行整理、討論,形成書面材料;再次,根據學生在網上的表現客觀、公正地評定分數。

法律、法規信息服務庫的建立是一項嚴謹、龐雜的工作,而且數據內容更新快,幾乎每天都有新的規定出臺。而且網上虛擬法庭需要實現的信息處理功能也需要有專門的軟件開發人員提供技術支持?,F在市場上已經開發出的“大法官”、“包青天”等等法律事務工具軟件,均能通過升級來不斷更新和完善數據庫的內容。基于此,建議由省級電大統一與正規的軟件開發公司簽訂合同,由其提供開展網上虛擬法庭的教學軟件平臺,使網上實踐教學由構想成為現實。

三、組織實施過程

(一)準備工作

省級電大教師應當在模擬法庭開庭前三周精心選擇有助于學生切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的典型案例,并向學生介紹案情以及模擬審判中應注意的若干問題,幫助學生明確模擬審判的目的,同時將有關資料下發到參與模擬法庭的試點分校。

試點分校教師應當積極組織學生學習資料,熟悉案情,從自己在模擬法庭中擔任的角色出發展開積極討論,如有問題或建議應及時上報省級電大。具體角色由上級電大責任教師在下發資料的同時指定或在對案情有進一步了解的基礎上,由試點分校向上級電大上報自己愿意擔任的角色,并由上級電大責任教師在開庭前二周予以最終確認。

在開庭審理前,試點分校及其學員應當根據自己擔任角色的具體分工,完成開庭審判(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對計算機教學系統加以認真調試,熟悉該系統的使用方法。1在進入網上實踐教學模塊前,學生應先完成網上注冊手續(需要填寫學號、學生姓名、密碼、所在試點分校名稱等),然后結合自己前期準備情況選擇不同訴訟模塊,參與網上虛擬法庭實踐。2模擬法庭應在市電大教師的主持下,各分校教師積極協助并組織學生參加。在虛擬實踐中應保持整個教學過程的嚴肅、有序,使學生能通過這一方式真正掌握有關法律理論知識,提高教學質量、培養成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3如多所分校擔任同一角色,可利用計算機網絡相互溝通形成統一意見,也可各自發表意見由主持教師最后采納,一經上級電大決定即為最終意見,各方必須遵守,如仍有不同意見可自行與上級電大探討但不得干擾教學工作的正常秩序。4教學過程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上級電大和試點分校教師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并加以解決。

(二)具體實施程序

考慮到模擬法庭的針對性和普遍性,這里主要從第一審程序入手介紹模擬法庭的實施。

1.開庭。開庭前由書記員(省級電大教師或者指定的分校教師擔任)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等是否在線,并宣布網上法庭紀律。情況查清以后,審判長(由裁判方進行內部分工)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和案由,核對當事人身份,核對完畢后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交待申請回避事宜。

2.法庭調查。

(1)刑事類: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首先由公訴人宣讀書,然后由被告人陳述;再由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訊問被告人;最后是法庭舉證和質證。

(2)民事類: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的順序對自己的主張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加以陳述。當事人陳述后,審判長應歸納法庭調點并征求當事人意見,然后進行法庭舉證和質證。

(3)行政類:類似于(2)。

3.法庭辯論。

(1)刑事類:法庭調查結束后,由審判長主持,首先由公訴人發言,其次由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發言,再由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為被告人辯護,最后由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附帶民事訴訟的辯論應在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結束后進行。辯論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人發言,然后由被告人和其訴訟人答辯。

(2)民事類。法庭調查結束后,由審判長主持,首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再由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答辯,最后進行相互辯論。辯論終結后,審判長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見。

(3)行政類。與(2)相同。

4.被告人最后陳述。這是刑事訴訟特有的階段,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陳述的機會。被告人若提出新的犯罪事實、證據或辯護理由,合議庭認為有必要的,應恢復法庭調查或法庭辯論。

5.評議和宣判。由合議庭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基礎上認定案件事實,確立適用的法律,宣告案件的審理結果。

(三)評價

(1)第一審模擬法庭結束后,主持教師結合審判進行情況對角色扮演各方作出簡要評論,并由各方進行整理、討論,形成書面材料(不少于5000字)。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比照第一審程序進行。

(2)形成的書面材料由試點分校教師審核。審核時應結合學生參與網上模擬法庭實踐時的基本情況與表現、書面材料的內容與文字表達等評定成績。網上模擬法庭實踐的成績評定標準為合格、不合格。

(3)參與網上模擬法庭實踐的試點分校教師應簽署學生參加法律實踐時的基本情況及表現的意見。

(4)學生參與網上模擬法庭實踐的書面材料、成績和試點分校教師簽署的關于學生參加模擬法庭實踐時的基本情況及意見統一上報上級電大進行抽查、備案。

(5)參與網上模擬法庭實踐成績合格的學生取得相應學分。

民事辯論意見范文3

一、監督證據的出示與質證。民事、行政訴訟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是當事人雙方提出的證據,所以有“打民事官事就是打證據”之說,出席民行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檢察人員應當密切關注舉證質證這一重要環節,因為在抗訴過程中,檢察人員已經仔細研究了原審卷宗,對證據的把握非常熟悉,在再審過程中,應當監督當事人對原審證據是否仍存在爭議,原審中存有疑問的證據是否重新質證,當事人是否提供了新證據,新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規則》規定的新證據的標準,是否經過質證的程序。同時對于檢察機關在抗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應當由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以便進一步查清事實,還原案件的真象。如果上述事項在法庭調查階段被法庭忽略,檢察人員應當在發表出庭意見時,建議法庭糾正。

二、對辨論審小結情況進行監督。庭審小結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后增加的一項庭審新內容,主要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人員對整個庭審過程活動做的綜合性總結。出庭支持抗訴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傾聽審判人員關于認定證據、焦點歸納、確認事實、劃分責任、法律適用共5個方面內容的分析,在審判人員征詢意見時,針對小結的情況,發表檢察機關的意見

三、發表支持抗訴的補充意見。在庭審結束后,檢察人員發表出庭意見,對庭審過程的合法性予以評價。同時為確保監督效果,突出法律監督者的角色,檢察人員還應當根據庭審的情況,依據法律的規定,重點闡述證據應當采信的情況、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結合庭審情況,指出原審的錯誤,強調檢察機關抗訴的理由和依據,進一步論證檢察機關抗訴的正當性,以達到滿意的監督效果。

四、對當法庭宣判情況進行監督。民事訴訟法規定,除重大疑難案件須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外,其他案件應當由再審法庭自行宣判,但實踐中凡涉及檢察機關抗訴的民事再審案件,都會被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人員應當對此現象加大監督力度,對一些原審明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再審過程中已經查清的案件,建議法庭及時宣判,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辯論意見范文4

《民事訴訟法》第142條采用“概括式”即用定義的方式,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進行了界定,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三個要件的案件就可適用簡易程序,其余則適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68條也對“三個要件”的含義進一步作出解釋。但由于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區分適用簡易程序案件還是適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標準仍過于原則,收案范圍不明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缺點比較明顯。

以筆者所在的某基層法院為例,幾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在規定的三個月的審理期限內不能審結的,才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種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傳統意義上的程序轉換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一是受《適用意見》第171條“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規定的限制,即訴訟程序不可逆轉,只能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而不能由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二是受大立案機制的限制。由于過分強調立審分離,立案庭將所有案件不分難易統一排期開庭,而不征求業務庭意見,導致適用簡易程序不能審理終結的案件才轉入普通程序。

同時,立案時確定的簡易程序也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案情存在的可變性也導致審理程序的可變性?!哆m用意見》第170條規定: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鞍盖閺碗s”是一個彈性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界定什么情形屬于“案情復雜”,審判實踐中也很難把握。加之對簡易程序如何轉換為普通程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轉換也較為隨意,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由此可見,《適用意見》只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案情復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以及明確任何情況下不能由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而未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何種程序的權利,充滿了法院職權主義色彩。

民事訴訟是解決私權的爭議,當事人應當有選擇程序最簡便、訴訟周期最短、訴訟成本最低廉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以盡快實現自己的權利。如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張貼公告后被告應訴,即使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即時開庭審理,但根據《適用意見》第171條規定,此時不得由普通程序改用簡易程序,明顯不經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則在這方面有重大突破和進步,賦予了當事人程序選擇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度舾梢幎ā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據此規定,將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各方當事人自愿,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若有一方不同意,則不能將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二是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必須經人民法院同意,目的是防止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若不具備以上兩個構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至此,按照民事訴訟程序正當性和民主性理論,給予了當事人訴訟程序選擇權,民事訴訟才實現了完全意義上的程序轉換,即既可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又可由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

民事辯論意見范文5

摘 要

公開審判的司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提及公開審判,人們想到的往往是庭審過程對社會或群眾的公開,而對審判對當事人的公開卻關注不多。面對社會大眾,我國民事審判已經能夠做到公開透明,媒體可以采訪,公眾可以旁聽,但是面對當事人,單單在庭審中出席并不代表當事人就充分的參與了整個審判過程。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世界文化的交流,我國公民權利意識覺醒,維權觀念日益加強,甚至有人因為一元錢的標的也要求法院明辨是非,評判事理,一個有秩序、公開透明的庭審顯得越來越重要,一份注重說理,令人信服的判決書所帶來的社會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對法院來說,怎么做到司法為民,以人為本,怎么通過訴訟程序實現對公民權益的最大保護,怎么使正義得以伸張,糾紛得以解決,民憤得以平息,成了一個有效率的庭審所追求的目標?,F在重申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重要性,就是要站在當事人充分參與庭審,表達訴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角度,來探討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些制度構建和完善。

關鍵詞:對當事人公開,法官心證公開,少數人意見公開

一、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內涵

我國學者把公開審判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公開審判和實質意義上的公開審判, “實質意義上的公開表現為庭審過程公開(包括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公開)、判決公開(包括判決的理由公開、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公開、判決的結果公開);形式意義上的公開表現為案件的審判對事人公開,對群眾公開,對社會公開”,對當事人公開主要強調整個庭審過程中,當事人有到場權,閱卷權等。還有學者認為公開審判包括對社會公開和對當事人公開,“對社會的公開包括:審判程序的公開和判決結果的公開?!倍皩Ξ斒氯说墓_包括: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審理的進程計劃和日期安排、訴訟權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訴訟理由和證據資料、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裁判的根據、裁判的內容等?!?學者們的分歧點主要在于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范圍和內容上面,認為審判對當事人公開僅貫穿于法庭的審理過程,而不包括庭審前后的階段;審判對當事人公開只要公開案卷資料,而不包括公開法官心證乃至合議庭的不同意見等。

本文認為,為保障當事人充分表達訴求,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和參與權,我們在制度設計或審判實踐中,就不能僅限于庭審過程對當事人的公開,或只要雙方在審判時都在場、能查閱訴訟資料即可,還要求法院應該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明確的時候加以提醒,讓當事人及時更正;在當事人提交證據有疑惑時,告知當事人如何提交;在證據質證結束之后,證據仍不充分的,法官應及時公開心證,公開自己的法律觀點,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證被公告送達的當事人的到場權等。在理論構建上,這就要求擴大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內涵。本文認為,所謂審判對當事人公開即民事案件一旦立案,從開庭準備階段到整個庭審過程乃至判決書宣告的實質階段都須向當事人公開。

二、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理論基礎

公開審判的法律依據已毋庸置言,各國憲法或者訴訟法,乃至一些國際文件都明確了其重要性,可以說公開審判制度在保障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上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在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理論基礎方面,人的程序主體性理論是最為基礎的、最根本的方面,要求在訴訟中尊重人、考慮人,把人作為訴訟的主體而非客體。聽審請求權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要求我們在對人的權利做出處分的時候要體現人的參與性。而裁判的正當性理論則要求法官在做出裁判時要充分聽取人的意見。

(一)人的程序主體性理論

從人的基本屬性的角度來講,人具有自然性、社會性、意識性, 當人無生命和安全之憂慮后,社會趨于文明,人的社會性和意識性開始影響法律的意志,并反映在法律規則中,人就成為法律中要尊重和考慮的主體性因素,人不再是手段,而是最終的目的,法律的內容必須一切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

當人們意識到人才是社會和法律的主體之時,人的主體性意識也隨之覺醒,并成為現代民主政治和經濟的基礎。無論是社會契約論,還是人民論都是以人的主體性為前提,來設計國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反映在訴訟制度上意味著,我們在給予一方當事人以獨立的程序主體地位和各種訴訟權利的同時,必須給予另一方當事人以同樣的尊重和肯定,此即為人的程序主體性理論。

人的程序主體地位要求在訴訟中要肯定人的自我價值并尊重他人,這意味著當渺小的個人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的時候,國家要肯定個人的獨立人格,不得無視當事人的價值和尊嚴,雙方當事人應該是平等的對抗,國家不得有所偏私。也意味著國家要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擁有平等對抗的武器,這就是訴訟權利,法院是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的。審判對當事人公開旨在通過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各種保障,來強化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意識,促進當事人成為有獨立人格和尊嚴的程序主體。

(二)公正審判請求權理論

在我國,由于重實體輕程序的歷史傳統,并沒有把這一權利規定為憲法上的一項基本人權,憲法理念的缺失,使得立法上,并不注重對公民這一基本權利的保護和確認,在司法實踐中,侵犯公民訴訟權利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如封建社會的秘密審判、現代社會的適用某些作為法律依據的內部指示及法官心證不對當事人公開等等。

裁判請求權包括以下內容:訴諸司法的權利和公正審判請求權。其中公正審判請求權包括程序公正請求權和結果公正請求權兩方面的內容。而程序公正請求權又包括:司法中立請求權、平等審理請求權、程序參與請求權和程序公開請求權。程序參與請求權就要求法院要盡可能的在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聽取雙方陳述,做到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公開及法官心證公開。當事人有權就自己的主張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辯論,法院必須給予充分的保障,并在聽取雙方意見的同時,盡可能的做出公正的判決。程序公開請求權主要是要求訴訟過程首先對當事人公開的同時,也要對社會公開。結果公正請求權要求法院做出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和所認定的事實必須向當事人公開,案卷筆錄等可以被查閱,裁判的做出也

必須保障當事人的諸如回避、參與的權利等。

(三)裁判的正當性理論

裁判的做出是適用法律和論證說理的過程。一個裁判若要具備形式上的正當性,須滿足以下幾個要求:“適用法律的正當性;適用法律的統一性;適用法律的程序性?!?這說明裁判的做出過程要求法官在當事人的參與下,嚴格以法律規則為界限,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通過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在這一過程中法官只是將法律適用于各種案件事實的操作者,也只有法官才是權威的法律代言人,同時做出的裁判也就成了毋庸置疑的權威。

司法裁判的權威歸根結底源于法律的權威性。法律曾被稱為是“者的命令”,同時法律也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最低的社會行為規范,這種普適性來源于社會的需要,有什么樣的社會就會有什么樣的行為規范與之相對應。但是社會是發展變化的,隨著民主法治的深入人心,法律不再僅僅是者的意志,法律表現出的滯后性,甚至會讓人們質疑這種權威,人們還可以對法律進行批評辯論,法律被看作是理性對話的產物,這要求法官在做出判決時要特別注重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意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保障當事人參與得出判決結果的過程,注重聽取合議庭法官的少數人意見,注重書寫判決書時的理由展示和邏輯論證。這也正是審判對當事人公開中判決對當事人公開所要求的。

二、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內容

(一) 審前準備階段信息公開

從立案到法庭開庭審理這一階段稱為審前準備階段,即為庭審的順利進行而做準備的程序階段。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至119條的規定,審理前得準備階段主要是做以下幾項工作:向被告送達狀副本,限期提出答辯狀;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審核訴訟資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追加當事人;交換證據等等。

(二) 庭審對當事人公開

開庭審理是案件審判的中心環節,為保證審理的公正,必須做到一切是非、糾紛都在法庭上明晰。在這一環節中,法官和訴訟參與人共同參加到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諸如申請回避、法庭辯論、申請重新鑒定等都得到充分行使。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合議庭評議階段,這三個階段同時也是舉證、質證、認證的過程,這三個過程對當事人公開則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公開的、充分的攻擊和防御,法官則必須認證聽取,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首先,要保障當事人到場權。對于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應訴通知書的當事人,法庭要慎用公告送達,必須要用公告送達的,也要審慎的選擇公告方式,以免侵犯當事人的到場權。其次,舉證公開。要求所有證據都要在法庭上公示,確保不會發生“證據突襲”的現象。再次,質證公開。按照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對書證、物證和證人證言、鑒定筆錄等必須允許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和質疑。尤其對不能出庭作證的證人,在現在科技允許的情況下,甚至可以采用視頻、音頻等遠程質證的方式,保障當事人可以聽取證人的陳述,并提出詢問。最后,認證公開。法官盡量的做到當庭認證,讓雙方當事人知道認證的程序、理由和結果。

(三) 庭審過程中的法官心證公開

法官心證公開的對象是當事人,公開的內容主要是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法律見解,如法官應該將自己對案件事實的確信情況告知當事人,以免發生裁判突襲;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是對所訴案件的行為性質認識出現偏差時,予以糾正等。法官心證的公開應貫穿于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辯論終結的全過程,當事人對法官的心證也可以發表意見,這讓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到了判決的形成過程中,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或聽審請求權的尊重。

(四) 庭審案卷資料對當事人公開

庭審中涉及的“訴訟資料包括民事訴訟規范、案件卷宗及裁判文書等。民事訴訟規范包括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還包括最高法院的各種批復、意見、指示、通知、經驗總結、慣例(有學者稱之為‘隱形法’)。” 這些訴訟資料中,像民事訴訟法規范、庭審筆錄、裁判文書等一般當事人是可以看到的,關鍵是一些諸如批復、意見等須向當事人公開,因為很可能是這些只有法院內部才可以看到的資料影響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訴訟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案件審理終結后,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所涉及的訴訟資料的正卷是向當事人公開的。另外根據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的第25條:“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活動、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和裁判結果的重要載體。裁判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裁判文書樣式要求,包含裁判文書的必備要素,并按照繁簡得當、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過程、事實、理由和裁判依據?!比绻门幸罁亲罡呷嗣穹ㄔ旱倪@些批復、意見等資料的話,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則必須寫入判決書。如果是不適宜在判決書中寫明而歸入副卷,也應當允許當事人查閱副卷中作為裁判依據的資料。

(五) 判決對當事人公開

首先,作出判決的審判人員對當事人公開。審判人員一般包括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委會成員和合議庭審判人員。根據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之第九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審判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边@里應當回避的成員中也包括審委會委員,審委會成員不參加案件的聽審,只是通過合議庭成員的匯報就對案件做出了裁判,有違司法公正,這一司法解釋進一步彌補了審委會制度的缺陷。

其次,判決的理由和適用法律公開。民事裁判是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形式和結果,一旦作出,便意味著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意味著糾紛得以解決且解決的方案具有了暫時的約束力和確定力,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一般來說一個判決書包括以下內容:爭議事實、訴訟請求和理由;法院認定的事實、判決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否合情合理,也體現在判決書的說理上面,法官注重用生活經驗和邏輯論證的方式表述判決,本身就是表述正義的方式,判決理由對當事人完整的展示,并不會削弱裁判的權威,反而能更讓人從心理上接受。

最后,判決書中少數人意見對當事人的公開。自從廣東、上海、北京相繼嘗試在判決書中公開少數法官的意見之后,是否應當公開少數法官意見的議題又被重新提了出來,一時各種聲音開始對此評頭論足,反對的聲音認為這么做可能會損及法官的獨立性乃至司法判決的權威,我國的法官尚不具備公布自己獨到見解的水平和勇氣;支持的聲音亦有之,認為法官只信仰法律,應該尊重法官發表不同法律見解的權利,且判決本身的權威并不在于其具有的法律強 制力,而在于是否能夠讓當事人對判決的說理和適用的法律感到信服。判決是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民主評議的,是在一種秘密的氛圍之下,通過少數人的意見和多數人的意見的理性對話,最終才得出的,其本身就是智慧火花的碰撞,這樣得出的判決并不會損害其權威性。

波斯納說:“法律經常受益于較差的法官的地方比較強的法官多,一個壞的理由經??赡艹蔀楹玫姆伞!?經常聽不同的意見會讓我們思考,反思我們法律現存的問題,促進法律的成長和進步。也促使合議庭成員的思考,使當事人更加信服判決。

參考文獻:

[1]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1992年版。

[2]李浩、劉敏:《新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

[3]劉敏:《原理與制度:民事訴訟法修訂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4] 李龍:《人本法律觀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__年版。

[5]公丕祥、劉敏:《論司法公正的價值蘊含及制度保障》,《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6]王啟庭:《判決不同意見書的法律價值與制度建構》,《社會科學研究》20__年第4期。

民事辯論意見范文6

司法公開即審判公開是現代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憲法和雖確認了此項原則,但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各界對司法公開的認識仍是不夠全面的,現行立法對司法公開的規定較為粗陋,而且,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即使是現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司法公開原則也未能得到有效的貫徹與落實,故而損害了司法公正、效率價值的實現,了司法公開的社會功能的發揮。因此,完善和落實司法公開原則是我國司法改革尤其是審判方式改革過程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頒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將今后幾年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主要內容確定為“落實審判公開原則”。在司法改革過程中,司法公開的范圍有多廣,司法公開應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等,必須從理論上進一步予以澄清。本文著重從民事司法的角度進行探討。

一、司法公開的擴張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彪m然我國法律規定了司法公開原則,但是由于法律規定比較簡單,放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司法公開的內容僅被理解為兩項:一是對群眾公開,除了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外,允許群眾旁聽案件的審理和宣告判決;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記者報道開庭審判的情況,將案情公諸于眾[1].實踐中司法公開亦存在許多問題,如公開審判只強調允許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報道等,從而使公開審判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價值的實現。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對于司法公開存在的問題,引起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關注。[2]司法公開的內容究竟是什么,公開的范圍應有多廣,理論界尚未達成統一的認識。有學者指出,審判公開的具體內容,概括起來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半公開,即指僅僅將審理案件的過程和判決的宣告予以公開,合議庭對案件的評議則不對外公開,不僅會議應是秘密進行的,而且會議中的分歧意見也不對外泄露:另一種是徹底公開,即指不僅審理案件的過程及判決的宣告應公開進行,對實行會議制的案件,評議過程中的少數意見也應在判決書中寫明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公開。[3]筆者認為,司法公開只強調對群眾及社會公開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樣尚不能有效地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價值,不能有效地發揮司法的社會功能。因此,司法公開的內容應當進一步擴張。具體來講,司法公開應當包括實質意義上的公開和形式意義上的公開。前者表現為庭審過程中的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公開,庭審中法官的心證公開,判決公開(包括判決的理由公開、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公開、判決的結果公開);后者表現為案件的審判對當事人公開,對社會公開。

(一)案件之法庭審理過程中的舉證、質證、認證公開。法庭審理的過程主要就是舉證、質證、認證的過程,法庭審理的過程公開就是要求舉證、質證、認證公開。具體包括:第一,舉證公開。所有證據材料,無論是經過庭前交換的證據材料,還是當事人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抑或是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都要在公開的法庭上出示,以便讓當事人雙方質證,這就是舉證公開。第二,質證公開。質證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對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證據材料,通過聽取、核對、辨認等方式,對其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等情況進行發問、質問的活動。原則上,所有的證據材料都要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公開質證,未經公開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但是基于證人證言之特殊性,如果當特定的旁聽人在場而證人不能充分陳述時,在該證人作證時,法院得命令該旁聽人退出法庭。當然,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的缺席審判規定,缺席審判的案件,法庭可以詢問到庭的當事人一方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證。即使在一方缺席而無法進行質證的情況下,法院也應當將未到庭一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以及法院自己收集的證據材料向到庭的一方當事人公開出示,并征求其意見。第三,認證公開。認證是指在證據材料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辯論以后,審判人員通過判斷,認為這些證據材料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從而確認其為本案證據的訴訟活動。認證公開既要公開認證的結果,又要公開認證的理由,即為什么有的證據材料被認定為證據,而有的證據材料則不能被認定為證據,都要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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