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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小菊唐景霞毛璐單位:石河子大學醫學院預防醫學系
大凡一門學科初創或因某種原因中斷而又重新建立時期,在理論上對其性質進行熱議已是常見的現象。例如,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重建社會學、宗教社會學時就是這樣,甚至在振興法學的過程中,連對“法的性質”的討論也都是這樣,這似乎是一種規律。這種規律反映了學科性質對學科發展的重要性,因為它決定學科發展的方向。學科的性質界定得越科學、越準確,學科的發展就會越順利、越成熟,否則,學科的發展就會遇到障礙,學科也不會盡快成熟起來。因此,一門新學科的誕生,或者一些中斷了學科的重建,都有一個研究學科性質的過程。由于犯罪學在我國屬于重建和新建的學科(相對于舊中國來說是重建,而對于新中國來說是新建),所以,這一過程是必然要經過的。況且,我國犯罪學研究的狀況,打一個比方來說,還處在“五胡亂華”的階段。外來的理論五花八門,充斥在它的各個領域,占有壓倒的優勢,而國內學界的觀點又大有“言必稱希臘”之癖,并且眾說紛紜,遠未形成共識,甚至連學派的雛型也未形成,研究多半還處在“散兵游勇”的狀態,缺乏有力的、有組織的整體研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研究者對本學科的性質認識得還不十分清楚,科學程度不高,不能在較高水平上統一研究方向;另一方面,犯罪學也沒有與法學等學科可比的研究實體和組織機構。所以,犯罪學很容易被傳統的刑法學等強勢觀點和外來的流行理論所左右,因此,人云亦云、盲從、唯外崇外、缺乏獨立見解的現象在犯罪學的研究中比比皆是。因此,我們有必要對犯罪學的學科性質進行深入的研究,爭取盡早超越和擺脫這種判斷混亂的階段,促其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一研究犯罪學學科性質的必要性在于:我國目前已經步入了犯罪的高發期,犯罪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和災難是空前的,幾乎可以和任何一種瘟疫相比擬。作為社會迫切需要的回聲,犯罪學理論再也不能以片面的刑事追求詮釋其功能了,它必須科學、準確地反映其自身的性質和精細、全面地揭示犯罪的原因。同時,準確地把握犯罪學的學科性質是引領犯罪學理論研究健康發展的指南,也是犯罪學學科存在的價值要求。
要明確某一門學科的性質,首先需要明確“性質”一詞的含義。所謂“性質”,是指由事物本質所決定的、區別于他事物的屬性,其外顯狀態是特征,局部特征反映的是次級性質。事物的本質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根本性質、面貌和發展的屬性,是事物與事物之間的區別在本質上的規定性,屬于事物的核心部分。“本質”一旦消失,該事物便不成其為該事物了。因此,事物的本質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質,它反映的是事物的第一性質。事物除了具有第一性質以外,還有依附于第一性質的若干次級性質,即前邊所講的由事物外顯特征所反映的次級性質,亦即第二等級的性質。第二性質不與第一性質處于同等的獨立地位,它不獨立于第一性質之外,是依賴于第一性質不同的變狀而存在的[1]。也就是說,事物的第一性質具有惟一性,第二性質則不具有。一切事物均是如此,學術領域中的學科性質也概莫能外。
犯罪學是一門橫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兩大領域的百科知識式的學科。由于對其不同知識構成理解的片面性和認知深度的差別,所以,不同的人對其性質就有不同的認識。正像不同興趣偏好的讀者閱讀一部內容豐富的《紅樓夢》一樣,“經學家看見《易》,道學家看見淫,才子看見纏綿,革命家看見排滿,流言家看見宮闈秘事”[2],因此,不同的犯罪學讀者、學人,在閱讀和研究犯罪學著作時,對其性質的判斷,刑法學家看見的是對刑法學的輔助作用,社會學家看見的是社會學的分支學科,理論工作者看見的是基礎理論,實踐家看見的是應用知識。這些判斷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學科的第二性質,但也未能準確地揭示出它的根本性質。
我們應當明確:學科的根本性質是反映學科整體性質的,而學科的一般性質,即學科的從屬性質或第二性質,則是反映學科某些局部特性的。學科的一般性質是由相關學科之間知識融合所構成的變狀造成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客觀基礎。但是,決不能因此就將它看成是學科整體的根本性質。如果將某一局部性質看成了根本性質,就將產生以偏概全的結果,就會將學科的發展引向歧途。例如,以往的刑法學者將犯罪學看成是刑法學的輔助學科,結果是導致了犯罪學理論偏重于刑事懲罰,未能起到根治犯罪的作用。因此,人們對學科性質之爭實質上就是對學科的根本性質和從屬性質、第一性質和第二性質之爭。犯罪學的研究者對犯罪學學科性質之爭,同樣也是如此。認清了這一點,就要求研究者在分析和研究犯罪學學科性質時,首先要研究什么是犯罪學的根本性質和第一性質,這才是問題的關鍵。那么,什么是犯罪學的根本性質和第一性質呢?如前所述,筆者認為,社會醫學屬性是犯罪學的根本性質和第一性質。
二為什么說社會醫學屬性是犯罪學的根本性質和第一性質呢?這是因為:第一,社會醫學屬于醫治社會病患,包括犯罪在內的學科。第二,社會醫學的對象、內容覆蓋了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相關知識,犯罪學也含有這兩大領域的知識元素。雖然僅集中和限于犯罪領域,但犯罪卻是社會病患中最常見、最易發的社會疾病。社會醫學自然也不能對其置之不理,盡管這一任務主要由犯罪學來完成。第三,這兩門學科具有母學科和子學科的關系,它們應用的方法有許多相同之處。例如,它們都應用醫學(包括生理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的方法。因此,將犯罪學歸屬于社會醫學,在內容、對象和理論上都是合理的,是量體著衣。如果將其歸屬于刑法學、社會學或其他學科(如生物學、心理學等),都只能是“小衣大人穿”,難以舒適熨貼。為了闡明社會醫學屬性是犯罪學的根本性質,我們還應當進一步明確什么是社會醫學,以及社會醫學與醫學的聯系與區別。
關于社會醫學,以往有兩種主要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它是從社會角度研究醫學問題的學科;另一種觀點認為它是各種研究社會因素與健康之間關系的醫學分支學科。兩種說法雖然有區別,但它們的共同點都是以人的健康為中心,把疾病與人的健康之間的生物學過程作為研究對象的核心,因此與醫學沒有本質的區別。上述認識實際上應當是醫學社會學,而不應當是社會醫學,所以,將其界定為社會醫學是不正確的?;诖?筆者認為有必要加以修正,使之名副其實和名實相符。“社會醫學”一詞中的“社會”應反映為“醫”的對象,而“醫學”中“醫”的對象則是“人”。“醫學”完整的含義應為“人體醫學”,“醫學”的稱謂應為其略語或簡稱。因此,兩相對照,便可看出它們的對象,或者說它們服務的具體目標是不同的,前者是“社會”,后者是“人”。#p#分頁標題#e#
社會醫學和醫學的對象雖然不同,但其內容和方法卻極為相似。例如,醫學在研究治療疾病的措施與方法之前,首先要研究病狀、病因,運用診斷的方法和技術,查找病因。社會醫學對社會病患的治療,首先也是分析狀況、原因,觀察和探索問題發生的癥結,這相當于醫學的診斷。醫學的診斷方法有中醫的望、聞、問、切,西醫的測、量、看、驗。“望”是觀察患者的氣色,判斷病狀、病情;“聞”是聽患者親人介紹病情;“問”是詢問患者的感覺;“切”是通過把脈查看病情。“測、量、看、驗”均是通過儀器進行診斷,例如,測查體溫、量血壓、透視內臟、驗血驗便等。社會醫學對社會弊病、社會問題的分析也是通過觀察、訪談、調查、測驗等方法來獲得信息、掌握情況的。醫學是通過人體相關的器官、組織來診斷相關病狀,社會醫學則是通過類似人體器官、組織的社會構成要素來測查社會病態的,例如,通過社會結構、社會制度、政策、風氣等觀察社會問題,分析發生的原因等。所以,它運用的方法也類似于醫學的望、聞、問、切、測、量、驗、看。在治療方法上,醫學通過藥療、食補、手術、療養等方法,消除病患。同樣,社會醫學通過政策調整、結構改革、制度建設、發展經濟文化等措施,恢復社會的正常功能,消除社會病患。
另外,在對疾病病因和社會問題的分類上,兩門學科也有許多相似和相近的地方。例如,醫學對病因的分類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病毒(菌)通過不潔媒介侵入人體致病;二是受到外力重創導致人體損傷;三是飲食失調(暴飲暴食或極度饑餓等)損害健康;四是過度疲勞引起疾患;五是不良嗜好或習慣引發病患等。社會醫學研究社會病態現象發生的原因,同樣也需要進行分類,它可將犯罪的影響看作是病菌的侵入,把外敵侵略看作是外力重創;把經濟危機、貧困等看作是飲食失調、營養不良;將暴力、色情文化看作是不良嗜好或不良習慣;等等。醫學研究還采取人體解剖的辦法,以分析人體各器官的功能,同樣,社會醫學也可將社會結構各個部分拿來進行分析,從而了解社會組織的功能和作用,探討障礙發生的原因,從而找出消除的辦法。人們把社會作為有機體進行研究,將犯罪等諸多危害現象作為社會病態看待,并不是隨意杜撰的。我們祖先就曾有過“上醫醫國”、“乃國病也”之說。例如,在春秋戰國時代,鄭昭公繼位時,相國祭足擔心在宋國為質的昭公異母弟公子突發動叛亂篡位,請旨去宋考察。行前未掌握宋欲利用其事謀利,所以一到宋國便被扣押,迫其支持突發動叛亂,若不服從,不僅威脅發兵攻鄭,還威脅在出兵時將其殺死。祭足被迫答應放歸后做內應。祭回鄭后,稱病不朝,百官聞訊,同赴祭府探視,見其未病,便問其故,祭曰:“足非身病,乃國病也”。
可見,將危及社會的事情視為社會患病,并不是從今天才開始的。再如,2007年3月9日,中央電視臺第四頻道在“海峽兩岸”專欄中,討論現今臺灣家庭暴力嚴重的問題時,嘉賓臺灣學者稱:“臺灣社會生病了”也是一例。至于“醫治戰爭創傷、醫治戰亂”之說更是常見。這說明,無論是在古代還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們把一些難以解決的突出社會問題視為“頑癥”或社會病,并非胡說。這在犯罪學史上更為明確。例如,實證派代表人物菲利就說:“人類在19世紀取得了戰勝死亡和傳染病的重大勝利。但是,正當傳染病逐漸消失之際,我們卻看到道德疾病在我們所謂的文明社會中大量增長;當有了運用實驗方法消除各種病因的科學醫治手段之后而使得傷寒、天花、霍亂等疾病大大減少時,我們卻看到精神病、自殺和犯罪這三種令人痛心的社會疾病在不斷地增長[3]。”不僅犯罪學界,社會學界也有同樣明確的觀點。美國社會學家華德就將理論社會學看作社會診斷學,將應用社會學看作社會治療學。顯然,這是將社會問題作為社會疾病來看待的。所以,社會醫學就是研究上述一類社會疾病及其治理方法的一門科學。
三犯罪學雖然在性質上屬于社會醫學,但它與社會醫學也有明顯的區別。否則,它就不能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這些區別主要表現在它的鮮明特點上。犯罪學區別于社會醫學的的第一個特點就是它專門研究社會病態中的“犯罪”這種疾患,而社會醫學則是研究所有的社會病患,如戰爭、經濟危機、自然災害、社會動亂、貧困等。也就是說,一切社會問題,只要成為社會發展的障礙或羈絆,就成為社會病態,社會醫學就要研究治理的辦法。因此,社會醫學就是社會對策學。而犯罪學則集中研究犯罪問題,它運用社會醫學解決社會疾患的方法,解決犯罪問題,因此,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社會的犯罪對策學。
犯罪學區別于社會醫學的第二個特點就是它在治理犯罪的方法中突出了刑事科學中刑罰的色彩和作用。這一特點是從犯罪產生以來人類治罪方式中繼承下來的。在古代,人類治罪一般都是基于報應心理和報復心態。因此,統治階級制定刑罰極其嚴苛,刑罰不僅種類多,而且十分嚴酷。這種單一的治罪方式,導致了酷刑、肉刑的大量應用。直到18世紀,在犯罪學萌芽和形成時期,古典刑事學派基于社會契約論、人道主義原則,反對罪刑擅斷等主張,提出了犯罪學的一些重要理論,減輕了刑事制裁的嚴酷程度,但在治罪方式上,還仍然墨守刑罰的單一形式。直到19世紀實證派犯罪學創立,由于社會背景的變化和自然科學發展的推動,特別是由于犯罪原因三元論的提出,打破了犯罪原因單因素論的壟斷,促進了治罪方式的改革。以醫學理論透視犯罪現象、分析犯罪原因、治理犯罪的學術思想被提了出來。雖然這種思想由于被幾千年來根深蒂固的刑罰思想的強勢地位所壓制,并沒有成為治罪的主流方式,但畢竟也產生了使犯罪學學科性質復歸于社會醫學的契機。盡管如此,由于同樣的原因,刑罰的治罪方式在社會上仍然還居于主導地位。
犯罪學區別于社會醫學的第三個特點就是在它們的分類層次上具有明顯的不同。社會醫學是按系統、按領域進行分類的,如經濟危機、社會動亂、國力不張、戰爭等。犯罪學則根據不同標準,在“犯罪”這一領域內進行分類,如不同性質的犯罪類型,不同手段、方式的犯罪類型,不同組織結構的犯罪類型等。犯罪學區別于社會醫學的第四個特點就是它們采取治理社會病態措施所針對的對象有明顯的不同。社會醫學采取的措施基本上都是針對和指向社會的,而犯罪學則是既針對和指向社會,又針對和指向自然人。這是因為,犯罪既決定于社會環境,又由犯罪人來實施,所以,社會和人兩者均發生作用。不治理社會環境的缺陷,犯罪就有了滋生的土壤;不消除犯罪人的動機,犯罪人就會實施犯罪行為。由此來看,犯罪學的治罪措施不僅針對和指向社會,而且還要指向犯罪的具體人。#p#分頁標題#e#
由于犯罪學的研究對象是犯罪問題和治罪措施,在治罪方式中又有不可或缺的刑事方法,所以,犯罪學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它與刑事法律制度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這種關系從犯罪學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可以明顯地看得出來。例如,在古典犯罪學理論產生時,其學派創始人貝卡里亞從社會契約論出發,將存在了數千年之久的“報應刑”制度改為“責任刑”制度。所謂“責任刑”,是指犯罪人以自由意志支配的行為破壞了他和社會形成的契約關系時,按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追究刑事責任。民事上追究違約責任的慣例是權利義務對等,損害賠償、返還原物等基本上都是按等價或約定進行的。據此,貝卡里亞以罪刑相適應原則對責任刑加以體現、確認和保障。同樣,他又從人道主義出發,反對罪刑擅斷主義和酷刑制度,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用以限制酷刑和濫刑,促進了近代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這也是他的“道義責任說”的體現。他還力主以客觀主義、純理主義指導刑事司法的實踐,即要求定罪量刑要根據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不考慮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不懲罰思想。這些思想和原則都集中反映了他的犯罪學思想中的犯罪原因觀和刑事法律制度中的犯罪對策觀。在古典犯罪學派之后,實證學派又提出了“犯罪三原因”論,即從人的體質的、自然地理的和社會環境的三種因素闡釋犯罪原因,從而突破了以往犯罪原因論的單因素論,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多元的犯罪對策論。多元的犯罪對策論強調社會因素的決定性作用和主觀主義,從而將主觀惡性,即犯罪人潛在的人身危險性納入其中,并提出了擴大刑事對策以外的社會防衛論。實證學派發動了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拓寬了犯罪對策的范圍。在他們的推動下,其后繼者又提出了多項措施,如辯訴交易、各種轉處等,大大豐富了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
回顧犯罪學的發展史,我們不難看出,刑事法律制度每向前發展一步,都有犯罪學理論做出的貢獻。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犯罪學理論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源泉。在我國,犯罪學的發展、起步較晚,但在改革開放以來,它的重要性已漸漸顯示出來,并對刑事法律制度建設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尤其是對青少年犯罪預防方面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影響更為顯著。這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過程中有充分的體現。該法在制定時,人大法工委曾多次向犯罪學界征求意見,使該法較好地反映了犯罪學思想。但是,就對刑事法律制度建設的總體來說,犯罪學的影響還遠遠不夠,犯罪學理論的聲音還很微弱,還不能與古典學派、實證學派,以及西方現代學派相比。所以,犯罪學者應繼續積極努力,開拓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增強理論的科學性、實用性,并積極整合研究力量,爭取組建國家支持的、有經費來源的研究實體,為社會治理“病患”和刑事法律制度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筆者認為,在我國刑事法律制度的建設中,犯罪學應發揮的作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跟時代步伐,緊扣時代脈搏,將有價值的學術觀點融入刑事法律制度中。例如,隨著全球化的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刑事立法中明顯淡化了刑罰的嚴酷程度,這種做法我們不妨稱之為“輕刑化”,這是一種趨勢。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刑事”二字,其含義,筆者認為就是關于“刑”的政策制定、出臺和“罰”的規范設立與實施。這些工作的進行都離不開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原則。如果我們能像古典學派那樣,將犯罪學的學術思想和觀點提煉出能對刑事法律制度建設起作用的“主義”和“原則”,從而推動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學化、現代化、實用化進程,那么,犯罪學在這一制度的建設中就起到了應起的作用。如果本文所倡導的犯罪學學科性質屬于社會醫學是科學的,那么,將治罪方式的醫學模式納入刑事法律制度的建設中,就更能彰顯這一制度的人道化和以人為本的思想,同時也能更好地解決維護人權問題,從而使之成為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制度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