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關系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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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關系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析

一、醫患糾紛及存在的原因

(一)醫患信息不對稱易發糾紛

因為生命科學具有復雜性,不可預期并且在診治過程中也充滿了未知性。由于患者和其家屬缺乏相關的醫學知識,醫方和患方處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中。同時患方在診療過程中,對病情缺乏正確估計以及對診療的方法、醫學上的正?,F象產生誤解,即會主觀地判斷醫方診療不當。

(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單一

醫患糾紛解決機制缺乏高效便捷的解決途徑,我國現主要的解決方式主要以下分為三種:(1)自行協商解決。因為醫患糾紛發生的原因以及我國現階段頻頻在醫療機構中出現的灰色收入現象,自行協商會為責任逃脫提供“合法”的途徑,本質上使醫患關系處于失控狀態。(2)行政調解。行政調解的主體應該是衛生行政部門,然而因為醫療機構的特殊性質,醫療機構與行政部門往往會被患方認為一丘之貉,具有包庇之嫌。(3)民事訴訟。民訴理論上是依法解決醫患糾紛最規范的途徑,但從實踐成效上看,暫且不論訴訟的人力、時間、財力的花費,就判決的執行力也有待考驗。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消費者和經營者的界定

我國消法未給出明確的消費者的概念規定,但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條不難發現適用消法的主體是消費者,以生活消費需要為目的,行為是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二)基本權利義務

消費者的權利包括在消費時,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知悉真實情況、自主選擇、公平交易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包括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監督;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筆者認為,患者首先因為身體狀況處于弱勢、缺乏專業知識、對醫方依賴性強使得患者維權困難,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弱勢消費者權益的精神。因為消費是消費者為取得利用資格購買或者接受某種商品或者服務。所以我們應關注其接受服務的目的而不是價格原因、政策優惠等。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要求可以使得患者與消費者信息更為對稱,患者可以拒絕醫生在治療過程中不合理的手續要求和繁瑣的檢查程序。

三、醫患關系適用消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醫患關系屬于醫療服務合同關系

患者掛號的意思表示應屬于要約行為,而醫療機構接受患者掛號并給予掛號單即表示承諾,以此發生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從《合同法》上來講此種合同屬于第124條的無名合同。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并可以參照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二)建立第三方機構促使醫患信息溝通

因為醫學的專業性,醫院在醫患關系中屬于主動方,患者被動地接受醫院的信息,因此建立第三方機構具有必要性。由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一方面可以對醫院的不合理壟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披露,形成透明公正的醫療體制;另一方面,可以為患方排憂解惑,普及基礎醫學知識,使公眾形成正確的醫療觀念。

(三)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1.醫方的欺詐行為。若醫方提供商品和服務時存在,如醫方隱瞞行醫資格情況、虛構執業范圍、欺瞞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檢查等欺詐情形,患者如有明確的被欺詐金額的,可以適用《消法》雙倍賠償規定。

2.醫方虛假宣傳行為。對某些醫療機構的虛假宣傳,患者可適用《消法)的虛假廣告條款。當患者在醫院有貴重物品滅失時,對于這種無法適用侵權法或者民法時,患者可以要求按《消法》經營者有保護在經營者經營范圍內財產安全的責任的規定,追究醫方經營者的責任。

四、結語

由于我國解決醫療糾紛的實體法分散,醫療解決機制方式單一,導致醫患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消費者保護法不論從立法宗旨還是保護方式都十分適合保護患者的利益,將醫患關系列入《消法)調整范圍是明智之舉。

作者:蔡燁蓉 單位:中國礦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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