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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論文范文1
關鍵詞:體裁 非文學文本 筆譯能力
非文學文本是一種重要的體裁形式,在生活中起到積極的作用。對分文學文本筆譯能力的分析尚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文章針對其特點和組織構架對其進行了分析如下:
一、非文學文本和非文學筆譯的特征
文學文本是以語言為載體來表達作者的感情和反映社會現狀的體裁,具有強烈的藝術情感。文學文本的主要體裁包括我們平時所說的散文、詩歌以及小說等。文學文本通常虛構的成分較多,作者可以自由的在作品中表達個人情感。而所謂非文學文本,實際上就是除了文學文本以外的絕大部分文本,通常包括新聞,法律類論文,政治經濟類論文以及金融與科技類論文。要了解非文本筆譯的特點,就要先分析非文本的特點。非文本筆譯的特點如下:首先要做到按照規范書寫,用詞避免嗦重復,并確定信息傳達的準確性;其次寫作目的要明確,具有固定的讀者群;非文本體裁需要翻譯的文章包含大量的信息并且時間較短,因此多采用明確的分工方式;非文學文本譯員要善于利用有用資源,采用多種方式來完成翻譯。
二、基于體裁的非文本筆譯能力的基本構架
隨著文化的發展,體裁被引進到語言學中并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于非文學文本來說,其書面形式與口語形式都是在特定的交際目的下進行的,因此具有特殊的體裁特點。體裁作為一種能夠辨別的交際事件,其結構固定且完整,專業性和科學性強。從這個角度來說,他與非文學文本的特點相吻合,因此我們采用體裁理論來建立和分析非文學筆譯能力的結構框架,大致可以分為語言層面和社會層面兩部分。
非文學筆譯能力的語言層面是指翻譯者對詞匯、語法以及語篇的掌握能力。翻譯者要了解兩種語言的文化,掌握兩種語言的基本詞匯以及結構差異。而基于體裁下的非文學筆譯能力主要是指譯者要確保原文的體裁完整;而非文學文本的社會層面是指譯文不但要保持原文的結構,還要達到其用于交際的目的。這是因為非文學文本是為社會服務,只有在社會中才存在實際意義。因此非文學文本是否實現了交際目的是評價譯者能力的重要標準。同時,非文學文本的社會層面還研究了翻譯者的溝通交流能力以及其自身品質問題。
三、基于體裁下的非文學筆譯能力分析
(一)雙語能力與語言翻譯能力
雙語能力是非文學筆譯必須具備的首要能力,只有掌握源語言的詞匯用法,語法運用以及語篇構成的特點,才能完成基本的筆譯。雙語能力是筆譯者實現交際的基礎;譯者的翻譯能力包括其在技巧以及專業知識兩個方面。即譯者要掌握扎實的語言基礎知識和翻譯技能,并通過自身的技能實現語言之間的互譯。
(二)體裁分析和識別能力
體裁分析能力即在體裁上保持兩種語言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專業的筆譯人員必須具有體裁分析能力,了解每個過程的語言特性;而體裁的識別能力是指譯者要具有識別社會職能、交際目的以及讀者的范圍的能力,即最大限度的滿足讀者的需求。
(三)工具應用能力和團隊協作能力
這兩種能力要求譯者要具備利用外界條件的能力。其中工具英語能力即其對專業書籍,語言辭典以及多媒體資料的應用;而團隊協作能力是指其與周邊人員的配合,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翻譯任務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個人綜合能力
基于體裁下的非文本筆譯要求譯者具有很強的個人綜合能力。其中包括自我評價能力、組織能力、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質。其中自我評價能力是指譯者能夠在完成翻譯后對自己所翻譯的作品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在總結中不斷的進步;組織能力即其對翻譯過程的設計以及翻譯能力的體現,組織能力是譯者具備的核心能力,對其他能力具有調節作用,是保證翻譯順利進行的基礎;而心理素質也是譯者必備的重要能力,心理素質的優劣可以嚴重影響到譯者的翻譯水平,是有心理素質好的譯者,其綜合能力才能得以體現,才能更好的完成翻譯。
(五)專業知識能力以及專業擴展能力
要更好的完成筆譯,譯者要掌握多個領域范圍內的專業知識,翻譯通過語言實現,而語言具有較強的知識性。如法律論文具有很強的法律效應,商務論文需要譯者掌握商務談判的基本技巧和注意事項等。掌握專業的基礎知識是完成翻譯的第一步,除此之外,譯者還應該善于擴展自身的能力,使掌握的知識充分的發揮。業務擴展是譯者能力的體現,是其創新精神的體現,當然能力的拓展要在掌握專業知識的基礎上。只有這樣,譯者通過不斷的學習,專業知識和業務拓展能力逐漸增強,才能確保翻譯的順利進行。
四、總結
關于非文學文本的筆譯能力的研究還處于初級階段,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非文本文學具有專業性,時效性和真實性,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體裁形式。譯者要具備一定的個人能力才能做好非文學文本的翻譯,才能使這種文本真正服務于社會,服務與個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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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學教育 法律理論 教育目標 途徑
眾所周知,法律制度離不開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健康、有序的法治的形成離不開一個穩定、系統的法律教育制度。因此,目前中國大學法律理論教育問題受到學界以及社會的廣泛關注。
法律教育屬于職業性教育,但又不同于我們所認為的一般性的職業教育。大學法律教育不僅要培養社會需要的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還需要培養大學生社會公正意識。因此,大學法學教育中不僅要灌輸大學生法律知識,同時還要塑造大學生法律理論意識。因此,本文以法律理論為研究對象,嘗試對西北某大學法學教育中的法律理論教育的目標以及實現途徑做初步的闡述。
法律理論的概念界定
“法律理論”是大學法學院課程體系中重要的一門課程,是一個具有很強包容性的概念。因此,要想分析西北某大學法學教育中的法律理論,就必須明確法律理論的內涵以及理清其外延。為了更好了解法律理論,本文將比較法律理論、一般理論以及法律職業理論。
1.一般理論。一般理論是指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人們積累形成的道德準則體系,它是人們維持正常社會生活的基礎。在長期的共同生產生活中,人們經過無數次去粗取精、去偽存真逐步積淀,形成了代表不同民族或國家的、體現其民族精神傳統和習俗文化的理論準則體系。因此,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生產階段不同的地域必然形成不同的理論準則體系。
2.法律理論。法律理論不同于一般理論,法律理論是具有法律性質的理論。法律理論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法律理論離不開一個國家的一般理論,它必須根植于一般理論,法律理論源于國家一般理論,但又高于一般理論,否則就不能形成法律理論。
(2)法律理論是一個國家或民族一般理論最集中的表現。法律理論是一個國家和民族一般生活理論的強制化和規范化,因此,法律理論必須是對該民族一般理論的記載和升華。
(3)法律理論決定了法律的品質。法律制度也有善惡正邪之分,法律理論的不同決定了不同的法律品質。
3.法律職業理論。法律專業人員在其工作以及生活中應該遵守的相關道德行為準則就是法律職業理論,例如律師從業理論準則、法官職業理論準則等。法律職業理論主要是用來規范從事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要求他們在工作生活中,嚴格遵守自身的行為操守,要對當事人一視同仁、廉潔自律、忠誠于法律。如果說法律理論是法律制度的內在理論,那么法律職業理論就是法律制度的外在理論。
通過了解,我們發現目前西北某大學的法律理論教育中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該學校注重對受教育學生的法律一般性知識教育,而忽視對其進行法律理論教育;第二,在該校法學教育中,法律理論教育的功效十分有限,并沒有突出法律理論自身的特點,使教學內容不突出、教育目標不明確。因此,我們有必要根據法律職業特點的要求,重新設定西北某大學法律理論教育的目標。
法律理論教育目標的設定
本文結合法律制度的內在理論以及大學生自身素質,分析目前在西北某大學法學教育中法律理論教育應關注的目標。
1.培養該校學生法律理論的問題意識。在西北某大學的法學教育中,我們不難發現:教育過程就是一個填鴨式的過程,老師將已經存在的知識傳授給受教育的學生就是教育的全部目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作為靜態的法律條文并不能解決所有不斷發生的新的法律問題。這也就是為什么法律條文要不斷加以修訂和解釋以適應新事件的需要。中國的法律屬于體系,但是我們要借鑒歐美的判例法律體系,培養該校學生的法律論文問題意識,使得學生不斷對已存在的知識提出疑問,繼而培養高校學生不斷解決問題的能力。我們發現:西北某大學法律專業學生知識豐富但見識卻較少,擅長辯論但卻解決不了實務問題。因此,西北某大學應該改變目前填鴨式的教育過程。法律理論教育應當首先關注學生的理論問題意識的培養。一方面在教學中應加強對學生發現理論問題的敏感性的培養,培養他們發現問題的能力,減少他們在以后從業過程中遇到理論問題的風險;另一方面,增強該校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陷入法律理論困境的承受能力,使他們了解到在法律學習工作中遇到理論問題是很平常的問題,要有決心迎接理論問題的挑戰,解決法律理論問題是法律從業者光榮而艱巨的使命,是自己的責任。
2.培養該校學生法律理論的推理能力。作為一個法律專業人員,首要,具備良好的洞察能力,對法律理論問題具有強烈的敏感性;除此之外,法律專業人員還要具有精湛的理論推理能力。但是在西北某大學的法律理論教育中,我們發現:其法學教育中根本沒有培養學生法律理論推理能力這一目標。本文認為導致目前該校忽視培養學生法律理論的推理能力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對法律問題和理論問題的錯誤理解;二是對理論問題認識不足。
理論知識有著嚴密的邏輯結構,人們通常認為理論問題不屬于理性知識,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如果我們重新審視理論知識,我們就可以看出:理論知識是理性知識,是可以被證明的。在西北某大學中,學生可以通過學習如何解決理論道德問題,進而發展自身的推理能力并將自己的能力運用到解決實務中遇到的理論問題上。因此,作為一個法學院的學生,為了適應將來從業的需要,要加強訓練自己的推理能力。一是要培養自己的邏輯推理能力,二是要培養自己辯證推理能力。因此,在法律知識的學習過程中,學生要有意識地培養自己的上述能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律從業人員。
實現法律理論教育目標的途徑
第一,西北某大學的法學院應當將法律理論教育納入該學校的法律教育體系。目前,該校并未單獨開設有關法律理論的相關課程,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該校教育機構應當開設有關法律理論的相關課程,使該校法律學生對理論知識有系統性、規范性的了解,為后續能力的培養奠定扎實的理論基礎。但我們說該校應開設法律理論相關課程并不是簡單地開設一門課程,而是在法律教育中將法律理論教育貫穿法律學習的始終。因此,該校應當將培養法律學生的理論觀察能力以及推理能力貫穿整個法律教學環節。
第二,提升法律學生自身的理論道德修養和其自身的發展能力。法律是一個每天都有新變化的學科,其法律條文規范不是靜止不變的,法律理論同樣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處于不斷發展之中。因此,西北某大學的法律教育要使學生養成自我學習、掌握獨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該校的法律學習應為該校學生掌握知識,培養其理論道德修養以及日后的發展打下一個堅實基礎。
第三,必須改革現行的法學教育方式。西北某大學要改變現行的教學手段和教學方式以實現將法律理論教育貫穿于整個法律教學過程中。上文已經提到,歐美國家的判例教學方法值得我們借鑒。長時間的教學實踐證明:判例教學法是成功的。因此,西北某大學要改變教學方式,選擇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法律理論問題來引導學生對問題進行思考與討論。一方面能夠引導學生對法律理論進行更具有深度的思考;另一方面,學生思考的過程也是提高其自我法律理論道德修養的過程。
西北某大學開展的法律理論教育活動僅僅是實現法律理論教育的目標,是構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第一步。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將法律理論道德教育擴展到法官、律師等職業實踐當中。中國的法律教育起步較晚,西北某大學的法律理論道德教育更是處于起步階段。法律理論的教育不僅關系到我國法律人才素質的提升,還關系到整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體系的健全。因此,西北某大學必須明確法律理論教育目標,改革教育方式,為國家法律事業培養大量高素質、高修養的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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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論文范文3
關鍵詞:志愿服務立法保障政策建議
一、問題提出
志愿服務是一項全球性的、高尚的社會公益事業,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標志。志愿服務活動是個人全面發展和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載體。志愿服務是公眾參與社會生活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志愿精神的具體體現。志愿服務有一個最基本的中心思想,即個人或團體通過參加社會活動以促進社會和公共福利。它表現為個人或團體,為追求社會利益和自我價值的實現,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獻出自己的時間、精力和體力,通過志愿服務為他人乃至整個社會提供服務。
就我國志愿服務而言,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后期才開始出現真正意義上的志愿活動和志愿者。20世紀90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隊伍在共青團系統中形成,并產生了全國性志愿者組織。1998年底,經中央編委同意,團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動指導中心正式成立,負責全國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我國的志愿服務開始啟動。截止到2008年4月,我國已有12個(自治區、直轄市)、8個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務地方性法規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深入開展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決定》。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和諧社會的構建亟需通過志愿精神與志愿服務來融合與發展。
二、我國志愿服務立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志愿服務在我國已逐步成為一項具有廣泛公眾基礎、蓬勃發展的社會事業,社會對志愿服務的需求和公眾參與志愿服務的需求不斷增長。但是由于我國志愿服務的各種規章制度還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沒有全國性的法律來規范志愿服務活動。
(一)志愿服務行為主體立法殘缺
志愿者是志愿服務的直接實施者,由于我國缺少全國統一的志愿服務立法,對志愿者沒有標準的定義。目前出臺的相關條例在志愿服務行為主體方面的規定都各不相同。而對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訓,大部分條例都沒有相關規定。如果志愿者沒有通過專門的培訓直接上崗,在很多情況下就會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或技能,這不但影響到志愿服務的質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別是在從事技術性較高危險性較大的志愿服務,這個問題顯得更加突出。
而在志愿者的保護規定上,由于缺少專門的、權威的、統一的法律規范,現實中才出現了許多讓志愿者寒心、讓服務對象不安心的情況出現。目前看來,雖然個別地方有相關的規定“青年志愿者組織要為在特殊條件下工作的志愿者進行人身保險”,但由于經費問題也沒有落到實處。
(二)志愿服務行為主體與客體的法律關系模糊
志愿者在參與社會服務中時,其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模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服務對象往往把志愿者作為無償勞動力而隨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務作為是對受助者的一種憐憫,服務態度不端正。志愿服務作為社會公共服務,不能被作為無償勞動力亂用,志愿者服務過程應該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就總體而言,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志愿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法律關系還不十分明確,志愿服務過程中問題的解決、糾紛的處理、救濟的實現等,都需要志愿服務過程中的各種關系予以明確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務組織缺乏完善的管理體系
首先,在志愿服務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沒有出臺統一的管理體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條例各自為政的情況發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亂情況。黨政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爭相設立志愿者組織,使得政出多門、管理紊亂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務的科學管理與規范發展。政社不分的管理體制已經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阻礙了志愿組織內在活力的發揮。其次,志愿服務被行政干預嚴重。作為社會轉型時期的新事物,我國的青年志愿者組織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F有的志愿者組織大多數是借助政府和黨團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來的。因此,這些組織在管理體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襲了許多黨政的做法。所以,我國的青年志愿者組織并未擺脫行政干預,在活動領域和活動方式上也未獲得足夠寬松的制度空間,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義。
以上種種現象嚴重影響了志愿服務的發展,不利于志愿者隊伍的發展壯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顧之憂,要提高志愿服務的質量,使志愿服務走上有序的發展道路,立法無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完善我國志愿服務立法的政策建議
(一)將志愿服務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就我國目前的狀況而言,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健全,志愿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很大的互補性,在理論根源和社會功能上具有相當的一致性。首先,志愿服務以扶貧濟困為主題,以社會困難群體為主要扶助對象,而社會困難群體主要是社會弱者。志愿服務的重點對象是社會弱者,志愿服務在社會功能和服務對象方面與社會保障有驚人的相似之處,為志愿服務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作為社會減壓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論前提。其次,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存在資金不足、內容有限、覆蓋面狹窄和服務保障薄弱等問題,志愿服務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支重要力量,為生活苦難的群體提供社會服務,無疑給社會保障注入了新鮮血液,對完善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做出積極的貢獻。第三,我國目前的志愿服務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資金不足,這就嚴重影響了志愿服務的順利開展。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是單向的,主要由國家和社會來負擔,將志愿服務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由國家財政的支持,必將會推動志愿服務的發展。
(二)明確志愿服務主體與客體的關系
首先,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的關系。志愿者組織是社會團體,依《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成立,它與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關系。志愿者是純粹的無償勞動,他不從志愿者組織領取工資和報酬,他與志愿者組織既不是雇傭關系,也不是勞動關系。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其次,志愿者與服務對象的關系。無償勞動的志愿者與接受服務的一方是一種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善意關系,他不從服務對象收取報酬,不適用于勞動法規。如果出現有關問題,可以比照民法來處理。第三,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的關系。當服務對象申請服務時,服務對象與志愿者組織之間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
(三)明確志愿服務的法律地位
目前影響我國志愿者組織存在和發展的最大問題,就是資金嚴重缺乏,并且來源很不穩定。志愿者組織是從事志愿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非營利性決定了志愿服務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這是志愿者組織在組織活動時其經費來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組織大型的公益活動以及對志愿者進行培訓時更顯得捉襟見肘。因此,志愿者組織在開展活動時可以根據服務對象的社會性質以組織的名義必要的成本費用,但這種費用不能分配給志愿者,以維持志愿者組織的生存和活動的順利開展。其次,志愿者作為志愿服務真正的參與者,是實際上的行為主體,比如在為大型企業進行活動宣傳時志愿者組織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第三,由于現階段我國志愿服務的組織機構十分混亂,不便于統一管理和開展各種活動。因此,應由共青團統一組織和指導,因為共青團有一套強大的服務組織網絡,并且志愿者行動最先由共青團組織發起,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具有強大的凝聚力和號召力。
四、小結
我國志愿服務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志愿服務的實踐中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為進一步推動當前中國的志愿服務事業,我們首要的任務就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志愿服務法律體系,只有在這樣一個服務網絡之下,那些弱勢群體才能夠在改革中受益。我們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有這樣一部比較完善的法律來規范和推動我國的志愿服務事業,使我國的志愿服務事業能夠與民間社會的力量相互輝映,成為社會主義法制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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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論文范文4
關鍵詞:城市犯罪行為 運行軌跡 犯罪場
一、人類一般行為形成機理
所謂機理指的是事物發展變化的道理。人類行為的形成機理在于解決人類行為產生、發展及變化的道理。社會是一個“行為場”,整個社會系統尤其是行為系統無不同人的存在有關,它們是一種由許多關聯的因素組成的復雜網絡。1按照一般系統理論與控制論的原理,不同的人處于統一系統中對相同的刺激輸入的反應方式通常并不一致,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時間內對同一環境刺激輸入的反應方式通常也會不同。在相互交往的過程中,人們總是會對他人的行為進行一定的揣測,也會對他人對自己行為的反應做出事先估計。這是非常復雜的過程,對于人類行為的研究因人類本身行為的復雜性也變得極為復雜,因此對于內部含有諸多變量因素和各種類型關系式的行為系統控制自然也就是一個異常浩大的工程。而對犯罪行為的研究也應該從微觀單一的方法即局限對于犯罪行為的研究視界與論證過程的方法向宏觀整體方法即將研究方向概統定位于一般人類行為及與社會各范疇之間關系闡解的方法進行轉變,這樣更有利于揭示犯罪行為深層原因及奠定犯罪行為防控的理論基石。
(一)人類一般行為與社會關系
1.人類行為是社會關系發生的中介。社會關系是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活諸方面的各種復雜的關系的綜合體,是人與人在交往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關系,是社會大眾在共同認可及遵守的行為標準規范下的一種互動,在這種互動中個人以其獨有的社會地位為基礎而扮演不同的角色。人們基于人類特有自然與社會屬性必然成為社會關系的參加者與推動者,從最早期的生存結盟到后來的發展結盟,人類基于生命的要求、發展的要求、尊嚴的要求以及社會聯系的天然規定性,在追求需要滿足的過程中,形成了人際之間的聯系,而追求本身的行為就成為人與人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不可回避的唯一橋梁或者紐帶,我們可將其成為中介。比如,在茹毛飲血的野蠻而殘酷的原始社會,人們依靠本身所萌發的天然依賴過著一種親密而團結互助的生活,這種天然依賴來自最原初的主體對自身利益的關注: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的原始社會形態中,人類是軟弱的,生產工具的原始人不可能離群索居,一旦他們脫離群體,迎面而至的殘酷的地理環境、氣候環境乃至于弱肉強食的生物蠶食世界就會令其不堪重負而遭受滅頂之災,離開集體的原始人根本無法抵抗所面臨的任何一次的外界侵襲。在這樣極端惡劣的外部環境中要滿足生存的利益,就必須共同勞動、在團體中生活、做集體中的成員,任何離開集體單獨的個人只會有一種命運,那就是死亡。正如古人所言“夫人宵天地之貌,懷五常之性,聰明精粹,有生之最靈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趨走不足以避利害,無毛羽以御寒暑,必將役物以為養,用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為貴也。故不仁愛則不能群,不能群則不勝物,不勝物則養不足?!?而此時的共同勞動成為人類生存與繁衍的必然憑借與社會關系的形成中介。
沒有行為就沒有人類與其需求之間的銜接互動,也就沒有了利益與資源之間的結合。即便是同樣的主體、同樣的需要、同樣的資源、同樣的環境,但社會關系也會由于行為中行動方式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外部樣態。比如,采用交換的行為方式獲得某種物質資源,就會形成買賣關系;采用一方主體無償給予的行為方式就會構成贈與關系;采用竊取的行為方式就會構成侵權關系。3凡此種種更加深刻地向眾人展示了行為是社會關系的中介這一常理。
2.社會關系是一種利益關系。正所謂“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4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緊密相關。而社會指的就是由于共同利益而互相聯系起來的人群。所謂利益,英文中稱為interest,本意為利息。在中世紀,它主要被用來表示債權人對利息的要求是正當的。后來,利益作為個人與社會的一種關系體現日益得到廣泛的應用,比如,美國著名的社會法學學者龐德就是將利益理論作為自己的理論的核心的。中國人則一向將利益指稱為“好處”,比如《后漢書?循吏傳?衛颯》中載“教民種殖桑柘麻之屬,勸令養蠶織,民得利益焉?!倍嫷聞t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與社會利益。個人利益是“直接涉及個人生活的要求或希望,并被斷定為是這種生活的權利”,5是從個人生活的角度處罰,以個人生活的名義所提出的主張、愿望和要求。公共利益是“涉及一個政治上有組織的社會生活的要求或需要或希望,并斷定為是這一組織的權利”。是從政治生活的角度出發,而由各個人所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社會利益是“以文明社會中社會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使每個人的自由都能獲得保障的主張或要求”。6它包括了一般安全、個人生活、維護道德、保護社會資源(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的利益以及經濟、政治和文化進步方面的利益。任何時代的歷史活動都是由無數單個的具體個人的社會活動所構成,個人是最基礎的人類歷史的單元,個人利益則是利益動力結構的原始細胞,通過人與人之間形成的私權關系來加以實現。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相互滲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會利益,所以個人利益、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又可以被稱為微觀利益、宏觀利益、中觀利益。7社會關系的形成是在人類不斷去獲取或尋求獲取這些利益的過程中產生的,沒有人們利益的所求,就不會人類行動的起因,也就自然不會形成行動的進取。不同的社會活動個體在社會活動中,形成同一的交互點是社會活動個體之間關系的重要成因,人與人的關系的形成,無論是先天形成還是后天建立,都離不開利益的導引與左右。如直系血親關系的形成是基于人類生存與繁衍的利益需要而形成;夫妻關系的形成是基于人類之間感情及生理利益要求而形成。人們發生各種交往,進行各種合作,結成各種關系,目的不是別的,而是滿足自身利益的要求。人的各種需要和利益要求直接導致人的各項實踐活動,直接產生社會交往,結成社會關系。人的利益要求構成了社會關系的實際內容,因而,社會關系從本質上講就是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
3.人類行為是涉利行為。從利益構成的角度來看,利益可以被分解為三個要素,分別是利益主體、主體需要和主體需要指向的對象。8利益的主體即是利益的享有者,其種類可分為個人、集體和社會等。主體是利益的載體,沒有主體,利益也就沒有依附,當然也就沒有了存在的意義,正是由于主體的存在才使得利益實現具有了意義。利益主體是三個要素中最基礎的要素,其他兩個要素都是在這個要素的前提下而存在。而利益的三個構成要素都離不開人的行為,反過來人的行為的動因形成及展開都離不開對于利益的期待與追求。
前蘇聯學者列昂節夫認為“需要本身作為主體活動的內在條件,只是一種否定的,即貧困和匱乏的狀態;只有與客體會合才能獲得自己肯定的特征。”9也就是說由于主體活動的內在否定狀態,即主體在與外界環境的互動過程中存在的不平衡狀態。正是這種狀態使得主體需要得以現實產生。比如,傷害是個體與外界生活互動過程中的不平衡狀態,解決傷害問題使得人類要求健康的需要得以產生并被追求;饑餓是個體與外界交換中出現的生理不平衡狀態,解決饑餓問題使得人類要求溫飽的需要得以產生并被追求;物質有限是個體發展過程與社會環境之間的不平衡狀態,解決物質有限問題使得人們要求財產利益的需要得以產生并被追求。個體需要是客觀的存在,并不以主體的主觀意識作為前提。
利益的三大要素,個個都離不開人類的行動,而反之,人類所進行的每一項活動同樣也離不開利益的驅使,有時這種驅動表現為顯性,是行為主體積極的追求,比如為獲得政治上的利益,而積極進行各項政治組織活動;有時表現為隱性,是行為主體不自知狀態下的不得不為,比如為獲得生命有機體的生存延續而進行的呼吸脈動。人類的任何一次的行為都是關乎利益要求的行為。
4.犯罪行為是極端逐利行為。當然,正如馬克思所講“利益就其本性說是盲目的、無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話,具有不法的本能。”10事實有行為與事件之分,而犯罪是一種行為而非一種事件。研究犯罪行為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要搞清楚犯罪行為得以形成和進行的原因,也就是人為什么會犯罪的問題。而據北京大學的白建軍教授的統計,關于犯罪原因的理論已達130多種,這種局面直接說明兩個原因:一個是犯罪學研究的花團錦簇,一個是罪因理論的非權威困境。
西方犯罪學發展經歷了古典犯罪學、犯罪生物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和現代犯罪學五個研究階段。犯罪古典學派認為犯罪原因是人的趨利避害的本性;犯罪生物學派認為犯罪原因是隔代遺傳;犯罪社會學派把犯罪原因歸咎于社會;犯罪心理學派研究了心理因素與犯罪的關系;現代犯罪學研究則更為廣泛。11
波蘭學者布魯倫、霍維斯特認為是:“在一定地區,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為法律所禁止并 將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切現象的總和”。貝卡利亞認為:犯罪是一種對社會的損害,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邊沁認為:犯罪是人追求快樂和避免痛苦的結果,是對社會造成危害,應受處罰的行為。黑格爾認為:犯罪是不法中的一種,是故意進行的、丟掉了法的名義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對法的根本否定。 薩瑟蘭和克雷西提出:“犯罪行為是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除非為刑事法律所禁止,否則不為犯罪。而刑事法律則是由官方機構所有關于人類行為的一套集體規范。它應毫無判別地引用至社會各階層,而由國家對違反者施以懲罰?!北壤麜r統計學家阿道夫?凱特勒提出:“社會制造犯罪,犯罪人僅僅是社會制造犯罪的工具?!?2而無論是上述哪種原因都不同程度說明了同一個問題,那就是犯罪行為的逐利特性。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使得城市化的進程明顯,在這個過程中,城市的空間也在不斷地尋求新的拓展,但由于各項資源地限制,它的擴大面臨阻礙,于是在社會中出現了這樣一個沒有辦法回避的問題,那就是城市空間相對較小,而人口密度卻在不斷增大,加之人的逐利本性,人與人之間在各種固定利益和可變利益的追求的過程中由于資源的稀缺導致摩擦與沖突的幾率升高,矛盾和糾紛逐漸增多。而人作為一種生理機體的存在,其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使得其逐利行為成為必然,加之整個地球資源的稀缺狀態不可能實際得到改觀,那么各種利益之間的就不斷發生著碰撞與爭奪。社會中的各項規范,尤其是法律規范都試圖去平衡各種沖突的利益,但從某種意義上卻無法擋住人們基于本性而逐利的行為,于是越規行為必然在社會中發生,而嚴重越規行為,即犯罪行為就必然會在這個過程中孕育產生。而為了使社會共同體不毀滅以及社會統治秩序免遭瓦解,那么就必然需要對犯罪進行預防與控制。
(二)人類一般行為的發生規律
人類行為發生的規律可以概括為六大環節:環境影響、主體需要、行為動機、行為、客觀結果、主體滿足狀況。這六大環節是環環相扣、層層推進的關系。它們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
環境影響指的是主體所在環境對于主體本身的作用力。環境影響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消耗已有,產生了主體在與外界環境的互動過程中存在狀態下的不平衡狀態;二是導引需要,產生主體在與外界環境的互動過程中發展狀態下的不平衡狀態。
而環境影響帶來的這兩個方面都使得主體需要得以產生,需要是人類基于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即基于人的本質屬性而產生的欲望表達,其一般內容或者說是概括性內容指的是主體在環境影響下將自身的不平衡狀態具體化為恢復平衡狀態或達致新的平衡狀態的要求。
行為動機是推動人從事某種事情的念頭或愿望,是需要驅動主體事實一定目標的內心力量,是直接推動行為人去行動以達到一定目的的內在動力或動因,是主觀意識的內容。按照現代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結果,表明人的行為因需要引起動機,動機產生行為,行為趨向目的,目的實現滿足,滿足導致新一輪的行為循環。動機的形成過程是極為復雜的,需要的激勵性因素是其形成的主導,但也還會取決于一定的行為情境和主體的人格特性。
此處環形鏈條中的行為指的是動機外化后的活動。行為總要以一定的方式來進行,行為形成的過程中雖然有很多的主觀性因素,但是行為的客觀性卻是行為區別于純思想的根本。行為必須將動機外化為行動才可能完備其客觀特質。而外在的行動又分為物質性行動和信息性行動,物質性行動表現為一系列的軀體動作,形成一定的物質現象表現。而信息性行動則表現為一系列的言語相向,形成一定的精神激勵與壓力。一個外化的行動有時是單一的物質化行動,有時是單一的信息性行動,有時有時物質性行動與信息性行動的結合。
客觀結果是主體通過行為獲得外界資源的狀況。沒有結果的行為必定是不完整的行為,要么它正在行為的進行中,要么就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陀^結果體現的是行為在客觀領域的終結性標志,意味著行為在客觀領域的謝幕。
主體滿足狀況體現的是通過行為的努力、行為鏈條的聯動效應使得主體與外界社會的不平衡狀態的顛覆,平衡狀態重新得以建立的狀態。然而這個滿足的過程并沒有辦法阻擋住發展的步伐,新的不平衡狀態又出現,形成了新的環境影響,又開啟新一輪的行為過程。這是一個周而復始、永不停歇的過程。也正是由于這樣的一個過程,世界才有了新舊、老少、長短的對比,才有了地球的運轉與人類社會的發展。
二、法律行為的形成機理
(一)法律行為釋義
法律行為是法律事實中的一類,以法律關系當事主體意志為轉移的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是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13
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基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內在要素,又可以稱之為主觀要素。一類是外在要素,又可以稱之為客觀要素。內在要素包括法律行為的動機、法律行為的目的及行為主體的行為認知能力。外在要素包括法律行為的外在行動、手段及結果。值得特別提出的是法律行為雖然屬于人類行為,但其形成機理卻和其他的行為有著非常大的不同,其不同點體現在在其行為的環形鏈條中,行為主體行為認知能力的法律標準檢測,行為主體的行為認知能力指的是主體對于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結果的認識程度及對于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通常情況下,各國都以法律的形式設定了既定的行為認知能力的標準,比如,中國的民法通則中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币簿褪钦f18歲是一個判斷行為人行為認知能力的一個標準。達到這個年齡即具備了行為認知能力,表明其能夠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結果,也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其所為的行為才不只是一般人類行為,而成為了特殊的法律行為未達到則不具備認知能力。另外需要點明的是此處的結果雖然仍是客觀結果,但卻不是通常所認為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涉及到的行為之后的法律評價,比如,實施了違背法律規范中設定的行為模式的行為則承擔否定性后果,實施了合乎行為模式行為則承擔肯定性后果。而無論是肯定性后果還是否定性后果都是法律行為完畢之后的問題。而行為結果則處于法律行為運行的環形鏈條之中,缺乏這個客觀結果,行為便不是完整的,當然也更談不上什么承擔何樣后果的問題。法律行為的運作機理,如圖2所示:
(二)法律行為分類
法律行為的分類情況很多,其中比較普遍與意義重大的分類便是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文類,這是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內容要求為標準而對法律行為做出的分類。合法行為是行為人所實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與法律規范內容要求相符合的行為。違法行為則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違反法律規范的內容要求、應受到懲罰的行為。違法行為與不法行為指稱范圍一致,僅僅是強調層面上的差別,不法往往強調對于法律的違背,不強調行為主觀過錯問題,而違法行為則不僅強調行為對于法律的違背,還強調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犯罪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違法行為治理中的重要內容。法律行為的分類圖譜,如圖3所示:
三、犯罪行為的歸屬及形成機理
(一)犯罪行為釋義及其歸屬
犯罪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嚴厲處罰的有意識的客觀外在活動。14是犯罪人的犯罪活動,是犯罪動機及其要求的犯罪結果之間的聯系通道和作用杠桿。同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形成的環境因素,以及犯罪心理發生、發展的控制因素與運作結果就構成了一個行為機制。15存在這其中的道理即犯罪行為形成機理。
人的行為都有社會效應,究竟哪些情況應該被確定為犯罪?人們的認識在此有很大的差別,起初的規定比較含糊、籠統,還帶有一些隨機性。各國法律文件中都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地位。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痹撛瓌t從立法上表明了一個基礎性觀點:犯罪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是行為本身的性質,它是對社會現實行為的法律性的確認。人的行為都有社會性,各個社會主體的行為都會相互發生作用,如果社會主體的行為與其他主體不發生關系(純個人行為、隱私),那么它就不會(或不應)受到來自法律的壓力,當然也不會被定為犯罪。16在相互發生作用的過程中,沖突總是難于避免的。法律就是要將社會主體的行為納入到一個合理的模式范疇中,以減少沖突,或矯正沖突的狀態,或彌補沖突的損害,同時對沖突行為的實施者予以懲罰,限制其行為范圍和能力。17所以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中最為重要和核心的結構就是行為模式,行為模式是來自于實際行為,但又不是簡單的實際行為,它是生活中實際行為的范式,是對于實際行為的理論抽象與奠基框架。如果人們行使的行為與法律給人們設定的行為模式出現背離,就意味著違法,如果這種背離的極端表現就是犯罪行為,可以說犯罪行為是個人極端過錯行為模式與法律一般行為模式的沖突表現結果。
(二)犯罪行為形成機理
各個概念的構成是理論思索的基石,不同的目的會形成不同的理論架構,不同的理論架構會達致不同的實踐預期。搞清楚犯罪行為形成機理就必須要理清犯罪要素的相關概念
1.刑法學的角度。現代刑法學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在于指導刑事司法實踐。在這樣的目的支配下,現代刑法理論認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客觀方面(犯罪活動的外在表現)、主體(達致責任年齡的人)、主觀方面(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在每一個構成要件內部,又存在不同的構成要素,比如客觀方面的構成要素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間、地點、方法。
犯罪是這樣的一個過程:行為人產生犯罪意識,然后將犯罪意識付諸行動,該行為被法律認定為犯罪。這個時候犯罪就產生。換言之,犯罪的形成有三個要素:一是犯罪意識,二是犯罪行動,三是法律明確規定。
而犯罪意識反映了社會的客觀環境對于人的主觀世界的影響,它的形成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可以總體概括為:人與外界的不平衡狀態帶來的差異性的結果思維。這句話的意思實說,任何的犯罪行為都必然包含著行為人的目的,解決著行為人的某種需求,行為人必然從中受益,而之所以產生行為的需要并形成一定的目的的原因在于主體與外界的不平衡導致主體與其他主體的差異性狀態,包括既得利益的差異、身份地位的差異、資源占有的差異、所受教育的差異等等。這些差異狀態在行為主體大腦中經過辨別后而尋求相應的行為方式,就是俗語所講的“罪惡的種子的萌芽、生長”。而就其差異來源,主要是物質方面、生理方面、心理方面、教育方面、家庭方面、社交媒介復雜化方面、社會治安方面、社會政治方面等。犯罪行動是犯罪意識確定之后的結果,然而又有著一定的獨立性,也就是說當人們選擇犯罪行為時,可能的情況有四種:一是按照犯罪意識的引導按部就班為犯罪行為;二是未按照犯罪意識僅是部分為相應的犯罪行為;三是未按照犯罪意識為犯罪行為,而是在特殊的情境影響下產生新的犯罪意識,為新犯罪意識導引下的行為;四是未按照犯罪意識為犯罪行為,放棄為犯罪行為。犯罪行動并不必然是犯罪意識的客觀結果,但反言之,任何犯罪行動一定存有相應的犯罪意識卻是成立的。之所以會出現犯罪行動獨立性的原因是行動的具體實施總會受控于特定的時間、空間、心理等等因素。
2.犯罪學角度。犯罪學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在于達致對犯罪行為的防控。在這樣的目的支配下,犯罪學理論認為犯罪的要素主要包括主體(犯罪人)、受體(受害者)、載體(空間)等。
所謂犯罪場,是將物理學中的概念引入犯罪研究當中,來表明犯罪行為的連續性。關于犯罪場的界定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研究領域的角度給出了不同的界定。從犯罪學的觀點來看,犯罪場是犯罪原因產生犯罪效應的特定領域,或者說,犯罪原因實現為犯罪行為的特定領域。18從犯罪地理學的觀點來看,犯罪場是犯罪行為者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實現其犯罪行為的特定空間。也就是說犯罪場是主體與客體相交融、客觀與主觀相結合,存在于潛在犯罪行為者體驗中的特定環境。19犯罪場的形成是一個復雜的信息傳遞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犯罪時間因素、犯罪地理環境因素、犯罪行為者的作用對象因素、犯罪行為的結果是信息載體,犯罪行為者是信息受體。信息載體與信息受體的結合,使犯罪行為者得以對犯罪場信息提取、處理、再現和施效,使潛在犯罪行為者變成現實犯罪行為者,而現實犯罪行為者的行為過程,導致了犯罪場的形成。任何的“場”都存在空間結構,犯罪場也不例外,其空間結構模式可以表現成這樣圖形,如圖4所示20。
四、 城市犯罪行為形成機理
城市犯罪行為如影隨形于城市產生、發展的過程,是以特定空間為立足點的犯罪行為類型。
城市是以人為主體的政治、經濟、科技、社會、文化地域實體,是周圍區域發展的中心。相對狹小的地域空間里集聚了眾多的人口和巨量的物質、能量、財富和信息。21所以個體與社會的不平衡狀態在擁擠的城市中更為頻繁的出現,因此逐利行為愈演愈烈并最終演發成城市犯罪行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城市犯罪率高于鄉村犯罪率的原因。
城市犯罪的類型是非常特殊的,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城市犯罪所具備的這樣一些特點:“現代型”犯罪不斷出現、“侵財型”犯罪居高不下、追逐熱眼利益,“寄生型”犯罪逐漸滋生、權錢交易土壤依存,“尋租型”犯罪時有發生、勞動就業容量被擠占,“過剩型”犯罪量大面廣、步西方不良文化后塵,“墮落型”犯罪蔓延、社會矛盾積淀,“激化型”犯罪萌發、家庭功能弱化,“離棄型”犯罪增多、犯罪技術含量大幅度提高。
城市犯罪行為的構成包括三個要素:主體(犯罪人)、受體(受害人)、載體(城市空間場),如圖5所示。其形成過程同樣遵循法律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的運行軌跡,并結合城市犯罪的特點,如圖6所示。
犯罪需要是犯罪人對其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條件的已然狀態,是犯罪人對自身與外界環境不平衡狀態的認知。在犯罪需要被犯罪人以清晰或模糊的方式感知即形成犯罪意向,需要通過意向轉化為動機,犯罪動機固定為犯罪決策之后,犯罪行為就進入到實質階段,即外化階段。犯罪決策是犯罪人對于犯罪目的、犯罪對象的選擇、犯罪計劃的涉及與確定、犯罪時間與空間、犯罪手段選擇等問題的斟酌后并決定做出犯罪行為的心理狀態。在實施一定的犯罪行為并達致相應的結果時,一個完整的城市犯罪行為即告成立。在這個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與城市這個特定環境緊密相關,受其制約或影響,比如一般來說,城市中有住宅生活區、文化娛樂區、工業區、商業區、郊區和飛地等,在商業區,因為這個區域中經濟往來活動是商業區主流,所以犯罪人處于這樣的環境下,其能夠感知的不平衡狀態主要集中于財產獲得、商品交易、金錢占有等方面,所以在商業區,“侵財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形態。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法理法史教研室主任)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40771065
1 謝邦宇、黃建武:《關于法行為的一般研究》,黎國智、馬寶善(主編),《行為法學在中國的崛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頁。
2 班固:《漢書》之刑法志。
3 同注1。
4 司馬遷:《史記》之貨殖列傳,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年版。
5 (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及其方法》,張智仁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5-136頁。
6 (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41頁。
7 董保華:《社會法源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頁。
8謝邦宇、黃建武:《關于法行為的一般研究》,黎國智、馬寶善(主編),《行為法學在中國的崛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8頁。
9 (前蘇)列昂節夫:《需要、動機、情感》,莫斯科出版社1971年版,第5頁。
10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9頁。
11 王冠:《西方犯罪學理論百年嬗變脈絡梳理》,《中州學刊》2006年第1期(總第151期)。
12 傅孫滿:關于犯罪行為的分析,法律論文資料庫/lw/lw_view.asp?no=4075。
13 張文顯:《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頁。
14 許章潤主編:《犯罪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頁。
15 宋浩波:《試論犯罪行為機制》,《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校報》,2001年2月第13卷第1期。
16 胡振民:《犯罪的實質分析》,《甘肅理論學刊》,2004年7月第4期。
17 同16。
18 儲槐植:《犯罪場論》,重慶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頁。
19 孫峰華:《犯罪場地理論》,遼寧師范大學學報2006年3月第29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