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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協議書范文1
甲方:某某 身份證號:
乙方:某某 身份證號:
丙方:某某 身份證號:
……
現有甲方經營的*有限公司 目前正處在關鍵時期,公司目前需要進一步開拓市場,真正做大做強。為此,經甲方的邀請,由乙方和丙方加入,全面實施三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三方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 甲方承諾其擁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的全部股權并對公司全部資產享有獨立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權利,上述權利如存有瑕疵,甲方承擔以個人及家庭資產進行擔保和填補的責任。
二、 經三方共同清算,截止清算日為止,甲方*****有限公司擁有現有資產折價人民幣為 **萬元,其中:
1、庫存以動銷產品拆價金額為:**萬元;
2、良性債權金額為:**萬元;
3、不良債權金額為:**萬元;
4、固定資產金額為:** 萬元;
5、債務(欠供貨商貨款)為:**萬元;
以上債權、債務、資產明細附表作為本協議的附件,由三方共同簽字確認,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約束力。
三、在合作期內,三方的原始股本金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只能用在公司的經營和業務往來上,**所有資金??顚S?,獨立核算。
四、清算結束后,對**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截止清算結束之日之前遺留下來的債務或應當承擔的各種支出費用,乙方、丙方不予認可,由甲方自行承擔。清算時,現有的不良資產呆帳或死帳必須除外,時間確定為 **年 **月** 日。該資產或債權不作為甲方的投資部分,但是,三股東包括業務員必須盡力追要,盡力把應收款收回,把損失降到最低點。
五、甲方以清算后確認其在*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權和資產(作價計人民幣 **萬元)作為出資。乙方現共投入資金**萬元,協議生效后首期注資**萬元,另**萬元于**年**月**日前注資到位,剩余**萬元于**年**月**日前到位。丙方方現共投入資金**萬元,協議生效后首期注資**萬元,另**萬元于**年**月**日前注資到位,剩余**萬元于**年**月**日前到位。
六、 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三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 的股權;
乙方占有股份公司 的股權;
丙方占有股份公司 的股權;
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后,甲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股利的40%,其余部分留存公司作為資本填充;乙方和丙方可以在提取股利后再將其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
七、*****公司成立股東后,全權委托 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三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資金獨立調控運作處理,不得與總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或經濟實體混合使用,完全獨立核算,每月召開一次股東會議,審核公司的的每月財務報表,評議公司的運作狀況。*****公司所有的一切經銷的產品的權為三股東共同享有,廠方的一切業務往來由*****公司認可,操作合談。凡是廠方所有的返利扣率和獎金、獎品或者其他方面的優惠和待遇,歸各股東共同享有。
九、公司今后如需增資,則乙方、丙方享有優先的權利。為了消除乙方和丙方的后顧之憂,甲方同意在乙方、丙方加入股份后**月內,如乙方、丙方任何乙方要求退股,甲方完全同意,并在***天之內退還股本金,并且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結算給退股方。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在***至***時間內三方不允許退出股份。在***時間后,如有哪方股東退股,其所持股權由其他股東認購,如其他股東不認購,退股方方可把股份轉讓給第三方。
十、****公司合股后,股份合作公司作為***總廠在****地區商,應當獲取廠方的書面認可并由廠方為新公司和股東出具相關證明、印章或簽字。
十一、作為公司股東,同時作為經營運作人,作為公司的返聘人員,公司每月應付工資為 元,并享受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為了更好的進行資金調控運作,靈活使用,成立后的股份公司的所有現金和其他資產以及財會資料都由乙方、丙方保管和支配使用。
十二、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如公司性質變更為獨立公司,為了更好的進行分配管理、市場運作,內部協調等,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變更為 。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四份,三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一份備案,自三方簽字并經公司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名):**年**月**日
乙方:(簽名):**年**月**日
丙方:(簽名):**年**月**日
見證方:(簽名和蓋章):
公司蓋章確認:
股份合作協議書范文2
乙方:
丙方:
甲、乙、丙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資注冊*********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稅務登記證)甲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丙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運營期間努力經營并初步達成預定目標,。
丙方是一家規模型生產企業,為有效整合資源?,F甲乙雙方的同意丙方出資 入股,成立新股份制公司。經股東各方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責任和義務
1. 甲方負責*****新產品研發的指導性方案并參與技術指導,丙方負責******新產品的開發、生產并投入相應配套經費。
2. ***************有限公司為***********新產品的獨家銷售,負責新產品的市場推廣和銷售工作。
3. 丙方負責在六個月之內,完成*************的研發和生產工作。
4. *****************有限公司負責協助***********新產品的市場推廣和渠道拓展工作。
5. 丙方有義務公開所研發產品的元器件、人工以及其他成本的價格。
6. 丙方獨立開發的產品在公開各種成本后,加收6%-8%的利潤價格對****************有限公司進行供貨(年度銷售超過1萬臺,供貨價格另議)。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各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 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丙方占有公司股份______%甲、乙、丙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后,股東各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余部分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各方同意,然后重新核定股份結構。
三、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股東各方無意退出,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注資、撤資,股權的轉讓
A注資: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股東各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撤資: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撤資;如執意撤資,撤資后以撤資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撤資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各方同意,任何出資一方不得退出。
C股權的轉讓:允許股東方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轉讓時,第三方須經其余股東同意并認可。
3、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出資各方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①合作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③合作事業不能完成;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其余股東各方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股東方出資多少,先以共同財產償還,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股東各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4、糾紛的解決
股東各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股東各方職務分配如下:
公司委托________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公司必須實現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資,則按照合資股份比例進行共同出資。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股東各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四份,三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各方簽字并經公司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名):
X年X月X日
乙方(簽名):
X年X月X日
丙方(簽名):
X年X月X日
股份合作協議書范文3
公司股東組成部分: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身份證號及法定地址
乙方:_____身份證號及法定地址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
2、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
3、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為主要負責人全權負責公司的管理與經營,法人代表不愿負責管理與經營的,股東之間可協商另請其他股東或者招聘外來人員主要負責。
第三條公司注冊期限
公司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___.(或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項目、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的,按照協商標準折算為出資金額。)在公司成立后,甲方將拿出_____的股份,作為公司獎勵型股份,持續放入公司,獎勵給對公司做出重大貢獻的員工。
乙方以_____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_.(或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項目、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的,按照協商標準折算為出資金額。)
2.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股東不按協議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本公司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萬元。合伙期間公司各股東的出資,為公司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公司終止后,公司各股東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甲、乙兩方所占股份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公司債務先由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1.入股: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②不得在公司不利時退股;
③退股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公司股東并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④退股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公司股東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公司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公司股東有優先轉讓權,轉讓價格按公司所有資產比例核算。如轉讓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任何一方中任何兩方應該以公司前途大局為重,不得有意為難第三人,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公司資產所有權,同時應承擔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償還的債務。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及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甲方為公司法人及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公司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公司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⑤公司人員在需要情況下招聘人員及培訓;
⑥審批日常開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資產,但必需錢帳分離,不能管理帳務。
2.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①參與公司事業的管理,及對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與報告。
②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公司賬冊及經營情況;
④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⑤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東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非公司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由其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公司股東經營與公司競爭主流的業務,如需經營,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東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公司期屆滿;
②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③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公司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公司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公司股東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冊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公司股東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東各執一份,其中一份為中間人(或公證員)所留。
公司股東簽名:__________蓋章
股份合作協議書范文4
2006年的9月,北京大仟公司和上海金色公司的合作一開始就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
9月下旬,雙方簽署“合同書”約定:合作拍攝電視劇《黑蝴蝶白蝴蝶》,其中電視劇劇本由大仟公司提供,劇本使用費為34萬元,女主角也由大仟公司指定演員擔任,費用為20萬元。
在一片憧憬中,雙方還對劇本版權使用、盜版維權、參獎獎金和榮譽等做了約定。此后,金色公司另向大仟公司借資244萬元,這筆借款包含劇本使用費和女主角演員費用,同時應允,在第一筆借據起效后延續10個月內還清,否則按銀行貸款利率4倍償還。
簽署合同后,金色公司先后兩次出具借據,注明向大仟公司借款的具體數額,并約定了還款日期。
10個月的還款期限很快就到了。金色公司卻沒有如約償還欠款244萬元。于是,大仟公司一紙訴狀把金色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金色公司償還欠款,并聲稱他們發現金色公司注冊資金與實有資產不符,同時要求該公司股東譚某、孫某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法庭上的辯論卻不像雙方合作拍攝的電視劇《黑蝴蝶白蝴蝶》一樣黑白分明。
金色公司辯稱,涉案的244萬元錢款并不是借款,而是大仟公司答應投資拍攝電視劇的資金,且自己還只實際收到141萬元。
法院經多方取證調查認為,“合同書”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對電視連續劇《黑蝴蝶白蝴蝶》的版權使用、盜版維權,參獎獎金和榮譽做了約定,這部分為版權使用合同:另外,“合同書”還約定金色公司向大仟公司借資244萬元,該借款包含劇本使用費和女主角演員費用。“合同書”包括兩部分性質不同的合同,即版權使用合同和借款合同。
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貸款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本案簽訂“合同書”的雙方均為企業法人。因此,逾期利息部分的約定為無效。而雙方在“合同書”上約定的借款數額,有金色公司出具的借據為證,遂法院判決由金色公司全額償還實際所欠款項,而譚某、孫某則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兄弟間的合同
企業間的借貸也許是那些捉襟見肘的小企業最無奈的選擇。
王展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副總。去年年初,公司輾轉承包到一項工程,卻苦于資金緊缺遲遲無法開工。于是,他便找到了表哥張樂。
看在兄弟的份上,張樂爽快地答應了王展的借款請求,但表哥提出,“親兄弟明算賬”,于是“公事公辦”,兩家公司為此事一本正經地簽署了一份《工程合作協議書》,約定王展的公司負責工程的設備購置、工程設計、施工、整體驗收等事宜,張樂的公司出資50萬元協助完成整個工程,并監督工程施工進度。王展承諾表哥資金回收期為一個月,否則自己公司按日千分之二的標準支付滯納金。
工程結束,王展打發完工人后再結算,所剩無幾。于是,王展的公司硬著頭皮退還了15萬元現金,此后便沒了動靜。
迫于公司方面的壓力,張樂也顧不上兄弟情誼,只得和王展對簿公堂。張樂所在的公司了王展的公司,要求其償還35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庭審中,王展稱,在整個工程的進程中,張樂的公司并未參與工程的履行。同時,法院還查明,張樂所在的公司并不具備經營金融借貸業務的資格。
最后,湘潭法院經審理,判決兩家公司所簽訂的協議無效,王展返還張樂公司借款本金35萬元并賠償張樂所在公司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則按銀行同期企業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
律師剖析:
以上的案例我們不難看出,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企業間的借貸從未停止過,而由此引發的法律風險,是企業決策時必須重視的。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辈⑶乙幎s定的利息應當收繳國有。
可見,目前法律對企業間的直接借貸行為是予以禁止的,該種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合同約定收取的利息也無效,并有面臨被處行政罰款的法律風險。同時,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還會導致附帶的擔保無效,這對出借方來說是一個重大風險。
我們應該怎么防范風險呢?
首先,當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發生糾紛并訴諸法院時,當事人出于維護自身利益考慮,經常會故意混淆所涉款項的性質,從而避免應承受的虧損風險,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注意:
(1)如合同中沒有出現“共同經營”的字樣并不一定代表就不是合作性質,法律對合作各方是否一定要實際參加共同經營活動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因此,只要各方當事人在合同中還有共同出資、共同贏利、共擔風險的約定,該合同可以認定為“合作”性質,相應款項的性質應為投資款。
(2)對于那些名為“合作”實為“借貸”的合同,由于雙方主體的不同,處理結果也不同:一種是企業作為出資者,與企業訂立的名為“合作”實為“借貸”的合同。國家有關金融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企業之間相互拆借。因此,這種合同是無效的,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另一種是個人作為出資者,與企業訂立的名為“合作”實為“借貸”的合同。此類合同糾紛屬借款糾紛,但如果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了銀行同類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則不予保護。
其次,因市場或合作關系等因素,必須進行借貸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規避風險:
(1)委托貸款方式
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委托或者信托貸款。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僅受委托代為管理,但不承擔任何貸款風險。
委托貸款模式可以解決貸款及擔保的合法性問題,但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
(2)個人貸款+企業擔保模式
由于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向公眾發放貸款除外),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有些企業間的借貸變通為:以個人作為中介橋梁,出借方將資金先借給個人(通常是實際借款企業的大股東或其他可信賴的第三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該企業則為向該個人借款的出借方作連帶保證,或再提供抵押、質押等擔保,但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為個人債務擔保,必須經該企業的股東會決議通過,擔保才能有效。
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出借方可以追索個人借款人,并同時要求擔保企業承擔擔保責任。
股份合作協議書范文5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06(201?)
Doi:
引言
近十余年來,中國旅游業快速發展。各大企業集團甚至各地方政府紛紛進軍旅游,搶占優勢吸引物資源。圍繞旅游開發中的利益分配問題,社會矛盾和沖突不斷。例如2013年鳳凰古城門票風波 以及2014年7月的峨眉山事件 ,都吸引了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筆者曾于2012年發表了《為旅游吸引物權立法》一文(載于《旅游學刊》2012年第8期),提出通過從法律上清晰界定“旅游吸引物權”的權益屬性,以解決中國旅游發展實踐中所謂“官商民博弈”的問題[1]。論文自發表以來,陸續得到學界、政府部門、民眾和基層村(組)長們的肯定和贊同。這反映出我們在對現實的觀察和理論的提煉中已經抓住了問題的重點。人們迫切希望能夠將這一學理性的概念運用到實踐中去,真正指導實踐。當然,也存有一些質疑,如張瓊和張德淼的《旅游吸引物權不可統一立法之辨析》(載于《旅游學刊》2013年第12期)[2]、《旅游吸引物權整體立法保護質疑》(載于《法治研究》2013年第6期)[3]兩篇論文以及辛紀元等的《旅游吸引物權的表達與實踐》(載于《云南師范大學學報》2014年第5期)[4]。筆者非常欣喜地看到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爭論,甚至希望這樣的質疑和爭論更多,因為學術爭論是推動學術進步的必要條件?;谏鲜鰧嵺`需要與理論爭議,本文聚焦于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旅游吸引物權在現實中的應用問題,具體涉及旅游吸引價值(資產)的評估;二是從理論上澄清一些關于吸引物權的爭論和質疑。由于張瓊和張德淼的兩篇商榷文章的觀點大致相同,我們選擇發表時間最晚(亦即意味著作者對該問題的思考更為成熟)的《旅游吸引物權不可統一立法之辨析》一文(以下稱“張文”)作為討論的材料,附帶回應辛紀元等研究者的質疑。需要額外說明的是,旅游吸引物權的提出并無偏袒于官商民任何一方的傾向,而是秉持分配公平的基礎是權利平等的立場。權利界定清晰以后,一切均應當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制度化的手段解決問題。為了討論的方便,我們同樣先討論兩個案例,然后回應質疑,最后提出一種吸引價值(資產)評估方法。案例材料部分來源于筆者2014年8月在安徽黟縣西遞和宏村開展的實地調查,部分源自媒體公開報道的材料和學者們在兩個案例地開展的廣泛研究。
1 西遞和宏村案例
2013年7月,世界文化遺產地西遞景區的運營方――西遞旅游服務公司(簡稱西旅公司)被納入黟縣所屬國資徽黃旅游集團(簡稱徽黃公司)旗下,正式成為后者的全資子公司。在此之前,西遞旅游一直由成立于1993年9月的村辦集體企業西旅公司自主經營。在此(改制)以前,西旅公司經營所得按照以下方案分配:每年門票收入的20%用于上繳稅收和文物保護基金,其余80%按照50:50的比例分配給公司(作為集體經濟收入)與西遞村(各占門票收入的40%)。西遞村所得的門票收入,20%留作村集體公益事業基金,其余80%作為旅游發展紅利分配給村民,即村民所謂“分紅”。分紅基于兩種分配方式的組合:按人口分配(以“門前三包環境保護費”的名義發放)和按房屋建筑面積分配(按老屋新屋分一到五等,以“年終資源保護費”的名義發放)。二者在總量上的比例大約為45:55?;拯S公司接管后,按照2012年西旅公司分配給村集體和村民的620萬元紅利作為保底基數(約占2012年西遞村的門票收入3441萬元的18%),同時將以后每年門票收入超出2012年門票收入部分按照8%的比例計提給村集體。西旅公司所屬經營性固定資產評估作價后交付給徽黃公司有償使用,租賃金每年約70萬元。同時,村中走馬樓等店面留給村經營使用,其租賃金也全部歸村集體支配。2013年10月西遞村的評估表顯示,西旅公司經營性固定資產1296.12萬元,無形資產10.39萬元。村集體資源性資產(2014年4月評估)83916.24元(僅指林木)、土地659畝、山林7261畝 。目前,徽黃公司接手西遞景區經營已有一年,西遞村民與政府之間雖有小摩擦,但景區總體運營秩序良好。
對比同屬世界文化遺產、與西遞相鄰的宏村。1986年,宏村旅游開發起步,由黟縣旅游局主導開發,但多年經營下來成效不佳。1997年9月,黟縣政府與中坤科工貿集團(簡稱中坤集團)簽訂了為期30年總投資2518萬元的租賃經營合作協議書――《黃山市黟縣旅游區古民居、旅游項目合作協議書》,并根據協議成立了“京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京黟公司)。中坤集團以現金方式,黟縣以古民居旅游資源和古祠堂群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為投入,股份合作經營。關于經營性收入的分配,1999年京黟公司和宏村簽訂的《宏村旅游開發協議書》中規定:門票收入的95%歸京黟公司;京黟公司每年支付給宏村9.2萬元,并將每年門票收入的1%支付給宏村。同時,京黟公司還將支付7.8萬元和每年門票收入的4%給際聯鎮(現宏村鎮)。因認為利益分配不合理且政府侵犯產權與中坤集團簽約,2000年,宏村村民用馬車阻擋游客,拒絕游客參觀。同時,村民聯名將黟縣縣政府作為被告,中坤集團和京黟公司作為第三人告上法庭,控訴其侵犯財產權 。2001年,雙方修訂了合同:京黟公司將門票收入的33%支付給黟縣,其中20%作為“文物保護基金”;13%支付給宏村村鎮兩級單位,其中宏村鎮占5%,宏村占8%。宏村所得門票收入按農業人口平均分配,沖突暫時平息。2013年,宏村人均分紅約2800元。由于核心矛盾(即侵權問題)沒有解決,村民、政府、企業三方的利益博弈仍將繼續。
西遞和宏村案例看似平淡無奇,實則隱含著兩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①徽黃公司既然獲得了西旅公司的經營性固定資產和旅游經營權,為什么還要額外向村民支付620萬的分紅?在黟縣改革者看來,只要保證村民的分紅收益不受損,就能推動西遞公司納入國資徽黃旅游集團。這雖然是改革之計,但在學理上還需要厘清620萬的分紅價值產生的真正來源。
②如果認為村民索取的620萬元是西遞古村落吸引物權益的價值實現,即旅游吸引物權的用益權的轉讓,那么,為什么是620萬元,為什么還需要額外分配給超過2012年門票收入基數的8%?
在我們看來,這兩個問題實質上都與吸引物權相關。前者是關于吸引物權的轉移問題,后者涉及的則是吸引物(古村落)的吸引價值的市場實現問題。
2 事實上無法消滅的旅游吸引物權
我們首先結合“張文”對第一個問題加以論述?!皬埼摹睂β糜挝餀嗔⒎ǖ馁|疑主要基于以下4點:①權利設置冗余,主張通過保障旅游開發合同(即債權關系)加以解決;②旅游吸引的無形性;③旅游吸引物權無法排他;④不應對集合物整體統一立法。“張文”認為旅游開發商對社區居民支付的對價,即“旅游吸引孳息”,已在現有法定孳息規定范圍內,因此“特別規定旅游吸引孳息及用益物權人對孳息的收益權似乎有畫蛇添足之意”[2,92]。讓我們先來計算一下西遞村民所獲得的收益包括哪些類型:①經營性資產租金70萬元/年。租賃對象包括:辦公樓、廚房、餐廳、生態停車場、旅游公廁、景觀石、水口、園林、山門、佛殿、新售票中心、西遞古驛道、車輛(3部)等固定性經營資產以及無形資產(景區經營權)。②保底的620萬元村級收益,其中包括門前三包和資源保護費521.96萬元、村委會管理費38.71萬元、東西邊觀光園土地流轉費9.76萬元、村莊環境衛生費16.97萬元、房屋保險費4.39萬元、60歲以上老人生活補助23.20萬元、村民有線電視收視費4.92萬元。③每年門票收入超出2012年門票收入3441.29萬元部分的8%。④留給村集體經營使用的西旅公司走馬樓店面租金 。上述可見,西遞村民所獲得的收益類型絕大部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中可以找到明確的孳息來源,如土地流轉費、固定資產租金、經營權轉讓費等。但其中超出2012年基數的8%的門票收入和以門前三包費和資源保護費的名義來進行分配的521.96萬元收益卻無法在現行法律框架中找到明確的依據。這筆資金的價值來源既非土地補償金,也非建筑物租金或旅游經營權轉讓費(徽黃公司已支付),因為不涉及任何產權的轉移和使用功能的變化。如果游客到村中農戶家中就餐、購物或住宿(即物理性使用),農戶還將根據其具體消費內容另外收費。因此,這部分收益實質是來源于將西遞古村落提供給游客觀光性使用(無損于吸引物的任何物理特性)而獲取的租金,即古村落旅游吸引力租金。如“張文”所指出的,這“正是旅游吸引物吸引價值所產生的收益性資產的體現”[2], 92。
資產作為未來收益的源泉,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其本身就體現為一種權益,理應對其產權歸屬給予界定。從社會現實來看,經濟資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屬和事實上的所有權屬并不總是完全一致[5]。如果不從法律上將旅游吸引物因其吸引力在未來所產生的收益這項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楚,這項資產將變成“無主財產”。人們必定爭相攫取這一稀缺的經濟資源。這正是引起旅游開發中企業、居民、政府利益糾葛無窮的根本原因。在一些學者看來,西遞村按人口與房屋分紅一定程度上是尊重村民產權的體現?!耙怨沤ㄖY源保護費形式發放的房屋分配是對村民的房產權、公共景物所有權等的有償使用”[6],30。這里的“景物所有權”實質上就是我們所提出的旅游吸引物權,而“公共”一詞應屬“集體”之意。Barzel曾特別強調,“從法律上界定一項資產的所有權比在事實上界定它,花費的資源通常要小”[7]。因為,產權殘缺不但會引發分配的不公正,而且將導致生產和交易的低效率。目前西遞和宏村旅游開發中以租賃旅游吸引物權為主的經營模式,實是農村集體的吸引物權還沒有得到明確的法律界定的結果,隱含著極大的未來利益爭奪風險。而且,權利的界定不因物的市場價值的大小為轉移。即便某項資產的市場價值為零,它仍然是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人的權益。
我國于100多年前引進了德國潘德克頓法學,并沿用這一大陸法體系編制了民法典。該體系從財產權中分離出債權和物權兩個范疇,分別對應于對物發生的權利與對人發生的權利兩種類型[8]。《物權法》即是這一體系下物權與債權二元分野的產物。按照該體系,物權和債權在權利性質、權利客體、權利效力、權利設定的方式以及權利的期限五個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特征: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的客體是物,而債權的客體是給付行為;物權具有排他效力,能夠對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發生效力,而債權只涉及債之法律關系的雙方;物權中的所有權基于其自身的性質為無期限的權利,而就債權而言,法律上一般是不允許設定無期限的債權[9]。從這一劃分標準來看,“公共景物所有權”即旅游吸引物權作為一項新型財產權已經突破了債權范疇,而具備了典型物權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時又有其獨有的特性。一是吸引物權以權利人的財產(土地、房屋或物品)上利益為標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物的直接支配產生利益(如成立西旅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因而具有絕對支配權和排他權;二是吸引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物――旅游吸引物;三是吸引物權作為“財產上利益”,其權利期限基于權利人之所有權期限;四是吸引物權因其無形性,目前未能并列我國物權法的典型物權種類之中,因而尚有賴于立法定分?!皬埼摹敝鲝埻ㄟ^保障旅游開發合同,即通過規范人與人之間的債權關系來解決吸引力資產的權利歸屬問題,不僅是對吸引物權的財產權屬性的誤判,也難以確保此項權利的穩定和不受侵犯。
“張文”還指出,旅游吸引力不屬于《物權法》中的無形物,無法成為物權客體,因為“物權法調整的無形物為無線電磁波、煤氣、天然氣等”[2],93。實際上,“張文”列舉的電磁波、煤氣等無形物實質是有體物,只不過不為肉眼所見?,F代量子理論認為,任何物質都具有波粒二象性,電磁波由光子組成。而旅游吸引力的無形性更多地指涉人類精神范疇。這正是我們指出“現行《物權法》對于物之無形價值的用益部分考慮較少,……尚難以完全適用于旅游吸引物之利用情形”[1],15,因而需要特別對旅游吸引物權進行界權的根本的原因。旅游吸引價值的來源包括審美價值、環境價值、科學價值和游憩價值等等,屬于物的無形的價值形態。如果將西遞和宏村看作讀者購買的一本書籍,正如讀者購買的并非是裝訂成冊的紙張、油墨甚至塑料光碟(可比作西遞和宏村的土地、山林等),也并非是在購買文字本身(可看作磚瓦建筑);讀者購買的實質上是作者通過組織各種文字而表達出來的思想或知識(即古村落民居基于其生產生活聚落空間形態而呈現出來的美學、科學和歷史價值)。知識是無形的,因而需要設立知識產權對其權益歸屬加以規范。西遞和宏村因其吸引力而產生的市場收益也需要明確其權益歸屬,即產權。之所以我們主張基于物權理論來設立吸引物權,其一是基于對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財產利益的保護已經成為現代物權理論的基本觀點和趨勢。對于物之旅游吸引價值的利用已經遠遠超過現行《物權法》規定的物之利用情形,因而需要單獨設立[1]。而且,現代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為設立旅游吸引物權提供了可操作的范例;其二是基于旅游吸引力與物不可分離。旅游吸引物權與土地或物品的所有權不可分,并具有從屬性。但“吸引價值完全可以從土地及其物的物理形態中剝離出來,作為一項收益性資產而獨立存在”[1,14]。這里的剝離指的是價值層面的剝離,即旅游吸引物權可以成為其他交易的標的物;它可以僅僅涉及權利的交易,而不涉及客體的交易。旅游吸引物權作為一項收益性資產的價值可以超越于物的物理形態本身單獨進行評估和衡量,正如知識的價值已經超出了書本的物理形態。而不是“張文”所理解的旅游吸引物權可以從物的所有權中剝離出來?!皬埼摹闭J為我們“前后觀點相互否定、自相矛盾”[2,,92實是自身誤解所致。
事實上,物權的客體――物,從其發端之時即未局限于有體物范疇。古羅馬法學家關于“物”的分類就包括“有體物”與“無體物”;其中無體物甚至包括了權利本身??梢姡锏目腕w不應只限于有體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條規定“民法上的物是指可以成為權利客體的資產”[10];英美財產法也將“作為交易對象的任何有價值的資產均被恰當地當作物”[11]。按照“物即財產”的傳統認識,將無體物排除在“財產”范圍之外,這顯然是不合乎社會現實的。有日本民法學者認為:只要是可以進行管理的“無體物”,在可管理的范圍內,也可稱為物權的客體[12]。就當代社會而言,物權與債權的二元結構分類已經不斷遭遇困境,股權和知識產權的存在就說明僅僅將物權的客體設定為有體物已不能解決社會發展中的實際問題。對此,現代物權的客體亦有所發展。我國《物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據劉媛媛的研究,“早先由學者起草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0 條第2 款就規定‘能夠為人力控制并具有價值的特定空間視為物’。這些都表明我國未來立法和司法實踐的趨向是將物的范圍進行擴大?!盵12]這些都為旅游吸引物權這種新型物權的出現預留出了空間。
“張文”以及辛紀元等還認為,旅游吸引物權不滿足“排他性”的條件,因此不認可對其權益屬性加以界定。眾所周知,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名義上屬于私人的資產,但由于私人產權的實際執行成本過高而無法保持其權利的排他性的現象[6]。目前,各大景區景點要么修建圍墻、柵欄,要么利用天然屏障阻止游客使用的目的,無一不是為了保持旅游吸引物權的排他性。并且,使用者完全可以通過直接購買物本身或支付相應的租金做到絕對地排他,只不過為此支付的費用將因過于高昂而無人問津。
旅游吸引物權的設立顯然應當遵循“一物一權原則”,即在單個的物之上設立單個的物權。正如“張文”以酒店為例指出的,如果某項物的所有權完整(包含旅游吸引物權)且明確,那么吸引價值收益歸所有權人;如果變更、轉讓吸引物權(不一定變更、轉讓物本身),吸引物產生的價值收益屬于用益物權人所有?!皬埼摹闭J為我們主張“在集合物上成立一個權利”[2],94顯然是更深的誤解。從學術層面上看,對于概念的探討經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其定義往往視研究者所要探討的問題的具體的情形而定。按照徐菊鳳和任心慧的研究,旅游吸引物這一概念用于指稱對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旅游活動對象。它“只強調某一客觀對象對旅游者具有吸引力”,“并不會對客體本身的固有屬性做出改變”[13]。旅游吸引物權正是這一客體的吸引力市場價值化后的權益(資產)歸屬的表達?!皬埼摹彼玫母拍钜呀浢鞔_指出,旅游吸引物“包括”吸引人們前往某地旅游的所有因素和物品。這僅僅表明旅游吸引物存在多種類型,但如果由此認定旅游吸引物“是而且只能是”所有因素和物品的集合體的話,這樣的理解明顯有失偏頗。徐菊鳳和任心慧也通過考證指出,將“吸引物外延擴大到一切旅游接待和服務設施。這其中或者存在誤讀,或者利珀論著自身存在前后文表述不一致之處”[13]。況且,“張文”所引用的《旅游地理學》一書中的原文為:“在有的情況下,旅游吸引(物)是指旅游地吸引旅游者的所有因素的總和”[14]?!皬埼摹痹谝脮r,明顯忽略了“在有的情況下”這一條件狀語。
產權安排通過影響人們的預期來影響經濟行為[15],因此它一開始就有合法化的要求。并且,產權具有正式的法律表達,對于資本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16]。從各國社會經濟發展歷史來看,國家保護有效率的產權制度是長期經濟增長的關鍵[5]?!奥糜挝餀嗟谋举|屬性是財產權”[4]。英美法系沒有區分物權和債權兩個概念,各種權利在財產的統一概念下被予以平等保護[17],因此不需要就旅游吸引資產提出專門的權利類型。由于我國物權法的構建基于物權法定原則,而使物權成為一個相對封閉的體系。旅游吸引物權即使已經具備了物權的基本權能,但只要法律不承認其為物權,則其始終不能具備物權的全部效力,這就會為各種侵權行為的產生提供空間。我們提出“為旅游吸引物權立法”的緣由也在于此。旅游吸引物權的設立可以界定社會成員運用這一特別資產的權利范圍,有助于從制度上規范和約束人們的經濟行動,減少因產權模糊而帶來的社會沖突和交易成本。它不僅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社會實踐經驗的合理性,也具有滿足旅游吸引物交易保護要求的邏輯合理性,因而需要相應的“法律表現”予以肯定。
3 旅游吸引物價值(資產)的評估與定價
旅游吸引物權的提出基于社會的現實要求,對其的實踐應用就成為重點關注的問題。首當其沖的問題就是怎樣將這項權益性資產變現,成為市場中能夠操作的資產甚至資金。這就涉及到這項權益性資產的市場價值評估問題。我們在此提出一個可能的操作方法。
現行的資產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首先,成本法明顯不適用于旅游吸引物之情形。諸如西遞和宏村、平安寨梯田、傣族園之類人文景觀,如果按照現行成本法計算其重置成本,然后再扣減去各類貶損因素,其現值幾乎接近于零。但此類吸引物經過數百上千年的歷史積淀而形成,是人類的無價之寶。正如宏村2000年訴政府侵權一案中,黟縣法制辦復函中指出:“宏村旅游區的資源是無形的,是無價的。” 同樣,市場法也不能完全適用于旅游吸引價值(資產)的評估。市場法是指將市場上與被評估資產完全相同或非常類似的參照物的價格直接作為被評估資產的評估價格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由于西遞與宏村均屬于世界文化遺產,而且區位相鄰且建筑風格材料等非常類似,就可以用西遞村的旅游吸引資產的價格來估測宏村的旅游吸引資產價格。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無法解決旅游吸引價值大小受區位條件以及地理環境的顯著影響的問題。例如,2010年宏儒公路通車以前,游客去宏村游玩需要先經過西遞村,再到達宏村。西遞因而在旅游發展規模上(門票收入和接待人數)都超過宏村。宏儒公路通車后,游客可以從黃山風景區直接抵達宏村游玩,宏村的旅游規模繼而遠超西遞。2013年,西遞景區共接待游客81.21萬人,旅游總收入3.73億元;宏村景區接待游客152.03萬人,旅游總收入達7.97億元。可見,即便對于僅僅相距25千米的西遞和宏村,其旅游吸引力的市場表現也差異甚大。
收益法是通過估測被評估資產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來判斷資產價值的各種評估方法的總稱。收益法評估的理論基礎是效用價值論(utility theory of value),即商品價值取決于消費者對商品效用的估價。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反映其偏好, 由此可以測度物品價值;物品的市場收益越高,其資產價值也就越大。這一經濟學基本原理早已廣泛應用于對旅游資源游憩價值的評估[18]。1967年, Krutilla and Fisher最早提出了基于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用貨幣價值來評估游憩資源價值的方法[19]。20世紀70年代后期開始,旅行費用法(travel cost method, TCM)逐步被應用于游憩資源的價值評估中,之后在技術上又進一步發展為ZTCM ( zonal travel cost method)、ITCM (individual travel cost method) 和RUM (random utility method) [20]。20世紀80年代,享樂定價法(hedonic priced method, HPM)開始出現在游憩資源價值評估中[21];90年代,基于消費者消費意愿調查的條件價值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 CVM)開始在游憩資源的價值評估中處于主導地位[22]。近十年來又出現了將CVM與TCM相結合應用的方法。在此期間,游憩費用法(expenditure method, EM)也間或有所應有。目前,這些方法已經廣泛地應用于國家公園[23,24]、各類自然保護區[25-27]和文化遺產地[28,29]的環境資源價值評估以及旅游項目的經濟價值評估[30]之中。
盡管上述游憩資源價值評估方法與資產評估收益法在基本的評估原理上是相通的,即都是基于效用價值論,但正如劉敏等所指出的,不能將旅游地游憩價值評估與旅游吸引物的吸引力資產價值評估相互混淆[31]。游憩資源價值評估方法以游客在游憩地(項目)游憩過程中實際支出的(如EM)或意愿支付的(如CVM)有關費用的總和作為游憩資源的經濟價值的評估基準。這些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門票費、攝影費、購物費等支出以及游客的時間成本。其中存在的根本問題是不能有效地區分資產本身的市場價值和資產運營產生的價值收益。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同等規模、數量和類型的資產,會因經營管理方的不同而獲得不同的甚至差別很大的市場收益。此外,無論是TCM還是CVM都需要通過問卷調查來揭示或確定游客的支付行為或支付意愿。而問卷調查法就其方法本身而言就存在偏差。例如,董雪旺等對九寨溝游憩價值的評估表明,CVM調查不具有良好的效度[32];TCM在應用中可靠性和有效性不足[33]。而且,游客的支付意愿也并不能夠同等地轉化為現實的支付行為。兩者之間實質上差異甚大。
基于游憩資源價值評估法的缺陷,我們提出基于門票收益來評估物的旅游吸引價值,同時結合市場法進行校正的方法。之所以提出以門票收益為基準,原因在于:其一,門票收益法與各類評估法的基本原理一致。門票收益本身就是對市場偏好的直接反映,是消費者對旅游吸引效用的現實評價(實際支付意愿)。其二,具有良好的可區分性。門票收益是某物因其旅游吸引價值帶來的現金流的直觀體現,不包含人們因物的吸引力而利用該物進行經營所獲得的收入??梢杂行У貐^分資產本身的價值和運營資產獲得的價值。例如,張紅霞和蘇勤基于TCM 法對宏村2008 年的國內游憩價值核算為23593.14萬元[28],而同期宏村門票收入為4036.41萬元。兩者差異巨大。根據2014年8月筆者在當地的調查,除了寫生的學生外,在西遞和宏村住宿和餐飲的游客只占游客總人數的很小比例。其三,門票收益法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而且可接受性強。前述西遞和宏村案例表明,無論是企業、村民還是政府,其提出異議和解決爭議的基礎都圍繞著門票收入的分配。不僅西遞和宏村如此,傣族園、平安寨以及峨眉山事件的解決都是基于門票收入的百分比。這說明,用門票收益作為評估的基準可以為各利益相關方廣為接受。而且在現實中,也廣泛存在旅游企業以門票收費權作質押再融資的做法。
由于旅游吸引力的大小受市場推拉因素的影響,因此地理區位與運營方的營銷投入等等因素對于物的旅游吸引價值有著顯著的影響。旅游收益的來源除了物品本身的吸引力租金外,還包括外力(如營銷或經營管理技術投入)造成的增值收益和因交通條件改善帶來的正外部性收益[34]。前述宏儒公路通車對西遞和宏村旅游吸引力造成的影響就是明顯的例證。營銷、管理等投入對于提升旅游吸引力的積極作用也為西遞和宏村的普通村民們廣泛接受。原西旅公司總經理唐國強曾談到:“2003年西遞門票收入是1000萬元,宏村只有200萬元到300萬元;2004年兩村門票收入差不多。去年(2012年,作者注)你也知道,西遞不到宏村的一半,……去年西遞的營銷費用不到20萬,比不過宏村” ?;诖?,采用門票收益法對旅游吸引資產進行評估還需要剝離出吸引資產因外部性增值和投入增值兩部分因素。同時,還應區分出旅游吸引資產和為開發利用旅游吸引力而投資建成的經營性資產兩種類型。
為方便研究,我們假設存在一個尚未經過開發的具有某種旅游吸引力的物(土地或物品)。當其開發為旅游吸引物之后,其旅游收益應當包括門票收益和基于其吸引力而開展的經營活動(如西遞和宏村居民提供的住宿餐飲服務等)所得收益;如果額外投資建成了一些經營性資產,那么還應當包括這些經營性資產建設與運營收益。門票收益中又包含了以下3種類型的收益:由于物的(本底)旅游吸引力而帶來的現金流;營銷和管理投入提升吸引力帶來的額外的現金流以及其因其他物品的正外部性(例如政府投資修建交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吸引力帶來的額外的現金流。當然,營銷、管理投入以及外部性也會帶來經營性收益的增值,其他資產的建成和運營也可能因產生協同效應、規模效應而帶來的額外的門票收入。但其中只有因物的(本底)旅游吸引力而帶來的現金流才能作為旅游吸引物因其吸引價值而產生的市場收益,即旅游吸引資產價值,如圖1中虛框部分。
總之,旅游吸引物權的提出不僅具有法理性,而且具有巨大的現實意義和廣闊的應用潛力。明確其權利和收益可以解決所有權人、企業、政府之間因產權歸屬不清和資產價值不明導致的在利益分配上的無窮糾葛和在吸引物保護方面的推諉扯皮,使旅游行業發展更加標準化、規范化,將旅游吸引物保護的責任―義務明晰化、法治化。由此推動的旅游吸引資產評估不僅有助于建立合理的旅游收益分配機制,解決國家公園或保護區的門票定價問題,推動旅游可持續發展,也有助于旅游經營者更加清晰地認識旅游者的偏好,做出正確的管理決策。本文基于對現實的觀察和思考,結合現行資產評估方法中的收益法和市場法,根據旅游吸引物生命周期特點,提出了基于門票收益的旅游吸引資產剝離方法,應屬在旅游吸引資產評估方面的有益嘗試。它不僅具有科學性、可操作性而且具有現實可接受性。顯然,沒有一個權威可以武斷地評判怎樣評價資產才是正確的,也不可能存在唯一正確的旅游吸引價值(資產)評估方法。我們希望本方法的提出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發大家廣泛思考與討論,共同改進和完善旅游吸引價值(資產)評估方法。
本文僅涉及旅游吸引資產本身的評估,至于旅游吸引物權人、旅游企業以及政府怎樣分配旅游收益才公平合理,可參見作者在《分配正義》[38]一文中的探討。實質上,基于門票收益的旅游吸引資產剝離方法的提出,已經隱含著我們認為旅游收益分配應當同時兼顧旅游吸引物權利人、用益人和政府多方的利益的觀點。我們認為,無論是旅游研究者還是法律研究者,都應當深入社會實踐的場域之中。法律的目的在于引導和調節社會生活行為,是可改變的,不應對其持教條和僵化的觀點,停留在書面化的法律條文上,在概念里面打轉。我們深知,法律法規文字的嚴謹性非常重要。我們非法學出身,也許在行文上有所疏漏,有失嚴謹,這是我們需要盡量克服的,但如果因此而做文字游戲的話,則不是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
致謝:非常感謝匿名審稿人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學術寬容,使本文得以完善!但文責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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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iting Tourist Attractions Rights
ZUO Bing1,2,BAO Jigang1,2
(1. School of Tourism Manage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2. Center for Tourism Planning and Research, Guangzhou 510275,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a legal analysis of tourist attractions rights (TAR) to clarify some of the associated theoretical aspects, which were questioned by Zhang and Zhang (2013), and it discusses the potential status of TAR in th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The present study makes the following points. (1) TAR possess the typical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 rights. TAR should be regarded as beneficial rights in rem instead of as creditor’s rights. (2) Traditional property law is concerned with tangible matters, but TAR belong to res incorporales (intangible assets) in a similar manner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AR are based on fictitious property and should be claimed by property law so a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tourism development. (3) TAR are a form of separate usufructuary rights. TAR are characterized by ownership excludability and can thus become the subject matter of market transactions. (4) Tourist attractions emphasize only the attractive values of a property (Sache) for the tourist. Whether tangible or intangible, a tourist attraction does not change property attributes or other characteristics. Therefore, setting TAR as rights in rem does not violat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one thing, one right.”
This paper is based on current practices in China’s tourism, and it proposes an innovative method for evaluating the market value of tourist attractions. The method incorporates the advantages of two commonly used means of evaluating assets: the income approach and the market approach. In addition, the introduced method involves measuring the market value of tourist attractions by employing the amount of ticket receipts that corresponds to the minimum point of marginal cost as the benchmark. Taking the villages of Hongcun and Xidi in Anhui Province as examples,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potential practicality and acceptability of the new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