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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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1

委托人_________因被告人_________涉嫌_________一案,特委托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律師出庭辯護,現經雙方協商,茲訂立下列條款:

一、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_________律師擔任被告人第_________審辯護人,依法出庭辯護。

二、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委托應向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支付辯護費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審終結時止。

四、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五、被告人必須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否則辯護律師有權拒絕出庭辯護,所收辯護費不予退還。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補充、變更,應另行協議。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被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主任律師(簽字):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2

關鍵詞:特殊的普通合伙;過錯責任;有限責任

中圖分類號:DF411.9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0-0166-02

1991年,一項“幫助律師的法案”,有限責任合伙法,在美國得克薩斯州獲得通過。我國2006年修訂的《合伙企業法》引入美國的有限責任合伙制度,規定在第二章第六節,并定名為“特殊的普通合伙”。

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在第15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最大的“特殊”之處就在于《合伙企業法》第57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內容:“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比欢?簡單的76字規定,存在諸多的不清晰,會在實務中造成適用的困難,現本文結合律師實務的特性,對該款內容進行細化和分析,并嘗試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議。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構成的認定關鍵在于過錯的認定,如何認定第57條第一款中的故意和重大過失,在實務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是本文想要解決的問題。

1.故意和重大過失。什么樣的行為才是存在著故意和重大過失,即過錯呢?這是“有限責任”引入的關鍵條件。律師是熟悉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因而,實踐中,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履約要求是較一般人要高的。

例如,在王保富訴三信律師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被告與原告的父親簽訂了“代為見證”的委托合同,僅派一名律師進行遺囑見證,致原告因遺囑缺乏兩個以上見證人這一法定形式要件無效。

法院認為:“律師與普通公民都有權利作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但與普通公民相比,由律師作為見證人,律師就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為立遺囑人服務,使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要求,這正是立遺囑人付出對價委托律師作為見證人的愿望所在。被告明知原告父親這一委托目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律師作為立遺囑時的見證人,或者向其告知仍需他人作為見證人,其所立遺囑方能生效。”由此判令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律師作為專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具有過錯。(1)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2)違反執業準則的相關規定;(3)違反與當事人之間的具體約定;(4)違反了同類執業人員處理同類法律事務時一般具有的行為要求。

2.監督責任。監督責任是該條規定的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堵蓭焾虡I行為規范(試行)》第43條規定:“律師對受其指派辦理事務的輔助人員出現的錯誤,應當采取制止或者補救措施,并承擔責任?!彼?在這種情況下,若該事務屬于執業活動,而合伙人疏于監督,則屬于《合伙企業法》第57條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現今,律師事務所愈發強調團隊合作理念。以北京市為例,據2005年的調查,主要的合作模式包括以個案合作為主(39.77%),以帶薪律師制度為基礎(21.02%),以項目為基礎組建臨時性合作團隊(11.74%),以建立業務部門的方式形成比較固定的合作方式(11.36%),以及靠幾個重點合伙人拿出案源分享(3.98%)等等。在上述類型中,合作成員之間仍存在著相互的監督責任,一般來說,彼此之間互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某合伙人僅提供案源,實際上未參與該案的任何工作,且與委托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負責,則不需承擔責任。

應區別的是,年輕的律師可能就一些疑難問題向所內某位資深律師請教,所得到的意見僅為建議性的,彼此之間一般不存在監督責任。另根據2005年的調查統計,以北京市為例,68.01%的被調查律師事務所實行的是主任負責制,另有38.43%的律師事務所沒有固定的管理機構,主要由幾個合伙人分工管理,69.49%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者可以連任,無次數限制。因而合伙人在律師事務所中可能還有其他的頭銜,如事務所主任,管理合伙人等等。如《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試行)》第9條第二款規定:“合伙、合作事務所主任不得由非專職律師擔任。”但這些頭銜并不意味著他們有義務去監管他們的“下屬”所有執業行為,大多是日常性的行政管理事務,此時,就不能過分擴大合伙人的監督責任。

3.舉證責任。由一個“外行人”去證明律師未適當履行義務,是很難的。在此情況下法官可采用過錯推定的原則,即法官推定律師存在過錯,除非律師能證明在其執業活動中不存在過錯。

例如,在北京京霞油品有限公司訴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糾紛案中,被告原告進行談判,達成與軍調中心的買賣合同。后經查明此軍調中心是假的,已構成詐騙,致原告損失。法院認為:“因世紀律師事務所根據委托合同的規定,負有審核軍調中心主體資格的義務,因此其應對所主張的軍調中心尚存在進行舉證?!蔽茨芴峁?即為未盡應盡之義務。

所以,律師應當提高自身執業素質,同時律師事務所也應規范管理,幫助執業律師迅速形成良好的執業習慣、端正執業態度和提升執業技能。實現辦公自動化,利用管理軟件,對程序性的事項,如訴訟時效,舉證期限,開庭日期等等,設立自動提醒機制。同時,建立統一的案件檔案數據庫,以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完成了一般律師的所有工作。律師事務所還應制作規范性的辦案流程,作為律師工作的指引,以及向委托人公示。

二、有限責任

2004年,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因為受委托的律師失職,導致客戶巨額資金被騙,該所3名合伙人被法院一審判令賠償800萬。其時,律師執業風險問題引發業內外的“地震”。所以,在適當的情況下,給予無辜的合伙人以有限責任的保障,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有限責任以“在合伙企業財產的份額”為限。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那么究竟“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是指在過錯行為發生之時?訴訟之時?執行之時?有待司法解釋明確。理論上,自過錯行為發生之時,債權債務關系業已確定。但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個經營實體,其合伙企業的財產,特別是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會隨時變化,進入訴訟程序后已經難以判斷當時的確切數額。在司法裁量中,可以以時的財產為準,但有證據證明是合伙人為了減免賠償責任,而惡意轉移財產,仍應將該部分轉移的財產列入賠償的財產范圍中。

另外,律師事務所屬于非生產型企業,沒有什么資本積累。根據2005年的調查顯示,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的年創收水平在100―300萬之間的比較多,占1/4強。但此處的創收包括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們的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方面,達到40%以上事務所的最多,其次是10%~20%。

且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8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因而合伙人會不會通過更改合伙協議的方式,通過增加成本開支,或提高提成比例,把“在合伙企業的財產”降低到最低點。這是否會造成“有限責任”的濫用呢?顯然,這不利于律師事務所的長遠發展和保護債權人,從事高風險領域業務的律師可能也不希望這樣做。但這首先是一場合伙人之間的博弈,較量結果最終會體現在合伙協議上。

根據2005年對北京律師事務所的調查顯示,雖然絕大多數律師事務所都制訂簽署了《合伙協議》,但仍有少數的律師事務所連《合伙協議》都沒有制訂簽署;大部分被調查所的《合伙協議》基本完善,但仍顯不盡人意,某些屬合伙協議中十分重要甚至是必備的條款如入伙條件和退伙方式等,在許多被調查所的合伙協議中尚未包含;44.26%的律師事務所沒有合伙人會議定期召開的制度,更有少量的律師事務所一年召開一次或基本不召開合伙人會議;80.07%的律師事務所未實行合伙人分級制度;40.53%的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平均分攤費用;92.87%的律師事務所尚沒有考慮退休制度問題。

因而,應當充分重視合伙協議的制定。當律師事務所轉換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時,合伙人應進行充分地協商,要考慮制度成本,本所及個人的業務情況,重新達成協議的難度等等綜合因素,并且對律師事務所內部各項權益分配進行相應的變更,制定較為完善的合伙協議。

三、結 語

合伙是一種古老的企業形式。在對于律師事務所此種特別強調客戶與執業者個人之間的忠誠信賴關系的企業組織中,以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方式,無疑能提高客戶對該企業的信心,增強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是隨著企業不斷壯大,合伙人之間已經缺乏人合性,彼此甚至并不相識,引入特殊的普通合伙恰是為了規避這種風險。然而,這并不是適用于所有律師事物所。在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時,還要對律師執業活動的規范、律師事物所的組織運行制度進行一個全面的革新,方能最大程度的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參考文獻:

[1]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6年民事審判案例卷)[Z].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3

大家上午好!省司法廳決定在全省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是改進法律服務行業風氣,促進法律服務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的重大舉措。我作為省執業律師代表,完全擁護和支持省廳的決定!

大家知道,律師行業擔負著為經濟發展、民主與法制的進步提供法律服務與法律保障的重要使命。二十多年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與政治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入,安徽律師業經歷著不斷發展壯大的歷程。特別是近幾年來,在省司法廳的堅強領導和大力支持下,安徽律師事業蓬勃發展?,F在,安徽律師隊伍已有了四千多名執業律師,正在為促進安徽社會的公平正義、為安徽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發揮著越來越大、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在安徽律師業取得有目共睹成績的同時,行風方面也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每年針對律師執業行為的投訴中,大部分訴求指向的是律師的職業操守。有的律師收費不規范、服務不盡職,有少數律師涉嫌偽證罪、商業賄賂罪、詐騙罪等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有少數律師向法官等有關公務人員行賄而被載入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這些問題盡管發生在少數律師身上,但影響很壞,損害了我省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和整體形象。群眾反映強烈,黨委政府關注。因此,要保持我省律師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勢頭,當前和今后都非常迫切需要創造一個良好的行風環境,需要建立起一整套行風管理的長效機制。

在此,我倡議:在行風建設過程中,我們執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要著力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切實提高自律意識,強化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

為了塑造安徽律師良好的整體社會形象,我們要乘這次行風建設的東風,緊緊圍繞司法部確立的律師隊伍建設的總目標“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遵照全國律師協會倡導的加強律師行業自律的意見,按照省司法廳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強化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在業務管理方面,解決律師間業務分工協作、年輕律師培養、拓展業務中發生的利益沖突審查機制、監督規范執業等問題;在行政管理方面,做好內部常規管理、加強對律師的再教育包括政治教育,使律師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在財務管理方面,按照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統一收費;在人事管理方面,加強對聘用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規范管理;在律師執業保障服務方面,為律師營造良好、舒適的工作環境,加強對律師的福利待遇以及執行律師業務、獲取勞動報酬、參與律師事務所的民主管理、進修培訓等執業權利方面的保障工作。

與此同時,我們將針對當前律師事務所運作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從現在做起,一個一個地解決。通過行風建設活動,落實整改措施,使律師事務所真正地全面步入規范化發展的軌道。

二、深入開展誠信建設,創誠信律師事務所,做誠信律師

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是律師的基本職業道德準則,更是律師業發展的根本和生命線。

律師如果失去誠信,就失去其職業的本質屬性,就會喪失委托人信任,就會失去服務市場,律師這個職業所依托的社會基礎將蕩然無存。因此,律師行業的誠信建設是關系整個律師行業生存與發展的重大課題。為此,我們必須按照司法部和省廳的要求,結合行風建設做到以下幾點:1、建立律師、律師事務所誠信檔案和信用評價機制;2、完善公示制度。包括: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內容;收費標準;投訴電話號碼;行風監督員名單、電話號碼等進行信息披露,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當事人監督。3、規范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強化律師責任,杜絕霸王條款。根據每一法律服務事項的具體情況,細化雙方權利義務條款,便于雙向監督。4、完善律師服務質量跟蹤監督制度。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合同的同時,必須向當事人發放《律師服務質量監督卡》。結案時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回存檔,以便檢查。5、完善對律師違紀的投訴查處制度。對于投訴,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投訴人。對情節嚴重,構成違法違規的,提請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依法查處。

三、結合行風建設,豐富和發展律師文化

律師文化形成和發展對于行風建設有深刻的影響。律師文化的內涵,還需要探索,需要實踐。但至少具有以下幾點核心內涵:一是正義。律師的執業活動,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終極目標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尤其需要律師具有正義的品格;二是誠信。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本身就是誠信的維護者。同時,律師又必須是誠信的實踐者,要嚴格按照委托事項,履行委托職責,依法忠于委托人利益。在維護誠信方面起表率作用;三是獨立。律師仗義執言、不畏權勢、潔身自好、忠于法律,依法獨立執業;四是自律。律師執業的獨立特點決定了更需要自律。我們決心:在堅持行業自律的基礎上,把行業自律與正在開展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將正確的榮辱觀融入執業理念之中,轉化為律師的職業品質,體現在律師日常的執業行為中。以此促進律師行業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風尚,促進中國特色的律師文化的逐步形成和健康發展。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4

委托方(甲方):××公司

受托方(乙方):××律師事務所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項,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許××、李××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并向甲方作書面或口頭匯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托事項背景情況并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根據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1.甲方向乙方預交律師費  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則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2.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律師從事非訴訟調查(如果必要)、代表職工或企業與有關部門談判(如果有)、向相關當事人發送律師函(如果必要)的固定費用。

3.元律師費中的××萬元系預收費用,凡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文印打字費、通訊費、餐飲費,憑發票在××萬元中進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了必要的訴訟(如果有),雙方協商另立合同,費再從××萬元剩余余額中支付。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六、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為受托方所在地。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5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行為,保障合伙律師事務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律師執業機構。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合伙律師事務所依法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第四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應當接受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設立

第六條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產。

第七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等;

(二)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總額,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和程序,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七)合伙協議及章程的解釋、修改;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律師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

(十)合伙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

合伙協議自合伙律師事務所經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合伙人

第十條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師事務所,參與合伙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并對合伙律師事務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律師。

第十一條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提請修改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五)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協議對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七)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二)遵守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四)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五)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六)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合伙人應當在本所專職從事律師職業。

非本所的專職律師不得成為本所合伙人。

第十五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吸收新合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合伙人退出合伙,應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提出退伙時間要求的,退伙人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與退伙人辦結退伙事宜。

第十七條合伙人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或者因其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合伙人會議可以依照合伙協議將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權取得合伙協議約定的財產份額及其他財產收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八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有權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合伙律師事務所中應當分得的財產份額及其他財產收益。

第十九條合伙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后,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內部管理

第二十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立合伙人會議。

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決辦法等由合伙協議約定。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八)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九)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會議應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召集方式、議事規則和程序、表決辦法,決定和處理本所重大事務。

合伙人會議的決議及審議、表決情況,應當以書面形式記載,并由出席會議的合伙人簽字。

第二十三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管理律師事務所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合伙律師事務所主任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其職責由合伙協議約定。

合伙律師事務所主任,依照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并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管理內部事務,不得以任何方式放棄對其內設部(室)、分支機構、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事務,應當統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統一收取服務費用和辦案費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師不得私自收取服務費用和辦案費用。

第二十八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受理法律事務時,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避免利益沖突。

第二十九條合伙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并為聘用人員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業務學習培訓、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研究、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按勞分配、兼顧公平的原則制定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對于違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根據其行為性質、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解除聘用關系或者開除等處分。

第三十四條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律師事務所統一管理,未經合伙人會議決定,不得分割、挪用、處置。

第三十五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三十六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報送業務統計報表、經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第五章解散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的;

(二)律師事務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合伙律師事務所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機構。

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也可由合伙人會議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擔任清算人。清算機構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并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公告。

第三十九條清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清理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

第四十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清償所有債務后,對剩余的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一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書,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四十二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名,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帳簿、業務檔案、印章按照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三條合伙律師事務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個月。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對清算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其合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第四十五條合伙人在律師事務所成立兩年內,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內不得作為合伙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因違反執業紀律、職業道德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內不得作為合伙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但能夠證明對導致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不負管理責任的合伙人除外。

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范文6

律師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現委托_______在我與_______交通事故一案中,作為我參加訴訟的委托人,委托權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委托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委托人須寫明權限,特別授權的,應寫明授權的具體范圍:代為起訴,陳述事實,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進行和解、撤訴、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授權委托書首先要寫明委托入的姓名等身份情況,被委托律師的身份情況或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的情況。然后還要寫明委托的案由。委托授權書中可以不寫律師事務所只寫承辦律師,因為授權書是依從于委托合同的從文書,是委托合同的附屬性規定,對律師也即對律師事務所。

其次要寫明律師的權限,即規定律師可以代為處理的事務范圍。這一部分可列舉敘明,也可概括說明。要針對不同的委托事務授予律師不同的權限。如因民事訴訟而委托律師的,可列舉說明受委托人某某某的權限為調查取證、參加庭審、法律文書、上訴、反訴等等。如概括寫,可只寫全權或一般等。

最后對于當事人的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權利,必須在全權委托之外,進行明確的特別授權。即對上述權利的授予必須在授權委托書中一一列舉寫明。否則法院將按無此授權處理。如委托聽證程序,則可根據聽證工作的具體特點授權給律師。為了穩妥起見,也可先授予部分權利,以后隨著工作的進展根據需要再行授權也行。但一般情況下,委托授權能列舉的則列舉,而且用語曝量準確,無歧義,以便于操作,減少糾紛。

注意事項

1、律師是社會法律工作者,主要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不能把律師當成包打官司的神仙式的人物。并非有了律師官司就準贏,贏不了即是律師不行。

2、律師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不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權益不能指望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3、要尊重律師的工作,要明確法律服務的商品性,不能把律師的法律服務與司法部門的執法活動混同。

授權委托書只要是委托人的真實簽名或蓋章,都是生效的。但是實踐操作中,尤其是重大事項的辦理,為避免麻煩,最好是使用公證授權的方式,這樣受托人辦理委托事項更加方便、順利。

授權委托書公證是公證機構一項公證業務,是其他部門無可代替的,在國內民事公證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授權委托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證明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的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申辦法人授權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應向法人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申請辦理法人授權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證件;

3、擬辦理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公證處亦可代擬授權委托書)。

辦理法人授權委托書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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