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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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1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切實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近年來,我市艾滋病仍呈快速增長的勢頭,性傳播已成為主要傳播途徑,2014年我市新報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100%經性途徑傳播,其中和男男是我市艾滋病的主要流行因素,遏制艾滋病經性途徑傳播已迫在眉睫。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我市艾滋病流行的嚴峻形勢,提高思想認識,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在當地政府防艾委的領導下,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分工,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艾滋病疫情蔓延。管理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是當前預防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手段,對和男男人員的宣傳教育、監測檢測、行為干預和關懷救治是控制艾滋病傳播蔓延的重要措施,各級衛生計生、公安、婦聯等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管理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通過和聚眾等行為傳播艾滋病。

二、落實措施,遏制艾滋病快速上升勢頭

(一)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各級公安、婦聯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衛生計生部門組織對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和區域內流動人口等群體開展防治艾滋病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把艾滋病高危人群、娛樂場所負責人、管理人以及房屋出租人等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動員他們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縣(市、區)艾滋病高危行為干預隊要結合日常干預工作,通過同伴教育員或者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洗浴場所、按摩店、發廓、出租屋、旅社的業主和房屋出租人等,加強艾滋病性病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高危人群知曉感染艾滋病后仍從事、聚眾等活動是違法犯罪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

(二)進一步加強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管理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人員和男男人員艾滋病檢測管理工作,準確掌握高危人群的規模、分布和感染狀況,為實施干預控制策略提供科學依據。

(三)做好結果告知和咨詢管理工作

對艾滋病病毒確證檢測陽性的高危人群,除及時將檢測結果告知本人外,還應加強對其進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權利義務的咨詢教育,明確要求其不得從事和聚眾等可能傳播艾滋病的違法犯罪活動,并簽署保證書、告知書、錄取指紋,便于后續管理。高危人群在得知陽性結果后一個月內必須將自己感染事實告訴配偶或與其有性關系者,并負責促成配偶或與其有性關系者到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做咨詢檢測。

(四)加強監督管理

1、同伴教育員、業主和房屋出租人若發現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仍繼續從事和聚眾等活動的,應及時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防艾辦,由防艾辦通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及時采取管理措施。

2、對從事和聚眾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公安和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應對其行為和容留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場所依法進行查處。對因未將自己的感染狀況告訴配偶或與其有性關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導致傳播艾滋病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安部門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轄區公安部門和城鎮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加強對重點租賃房屋的管理,督促房屋出租人落實治安管理措施,依法登記承租人信息,對發現承租人為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4、外籍高危人群的宣傳教育、咨詢檢測及健康合格證發放工作按照中國籍高危人群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對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外籍高危人群,若屬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非法就業者,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辦法》遣送出境,其余人員由衛生計生部門提供境外相關服務機構信息,轉介回國接受相關服務。

(五)落實關懷救助

對戶籍在本地或長期常住本地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要落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關懷救助政策,做好生活困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臨時救助。對戶籍在外地且不在本地居住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與戶籍地(或居住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溝通轉介工作。

三、明確部門職責

(一)衛生計生部門職責

1、按要求組織開展高危人群規模調查、高危行為干預、艾滋病性病檢測、結果咨詢告知、健康合格證發放、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轉介、抗病毒治療和美沙酮社區維持治療工作。

2、將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納入重點人群進行管理,提供境外相關服務機構信息,做好外籍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的轉介服務工作。

3、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等部門要加大對健康合格證的檢查和對違法經營者的處罰力度,確保督查工作全覆蓋,頻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對部分重點場所應增加隨機檢查的頻次。

4、向公安、檢察等機關通報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人員信息。配合民政部門將生活困難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納入生活救助。

(二)公安部門職責

1、加強娛樂服務、洗浴、旅館、出租屋等行業場所治安管理,依法查處組織、容留行為。

2、對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傳播艾滋病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依法立案偵查。

(三)婦女聯合會職責

1、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優勢,通過“婦女之家”、“家長學?!苯M織開展有針對性的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

2、在流動人口集中地,參與配合相關部門的培訓宣傳工作,增強房東對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暗危害性的認識和參與監督管理工作的自覺性。

3、積極爭取各類艾滋病防治項目,為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暗提供咨詢、轉介、心理輔導、技能培訓和生產自救等關懷服務。

(四)疾控機構職責

1、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與同伴教育員、業主和房屋出租人簽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保密協議,將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的檢測結果告知同伴教育員、業主和房屋出租人,并通過他們對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的活動情況進行動態監督。

2、根據《省艾滋病防治辦法》第25條規定,在公安、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等部門配合下,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組織對賓館、飯店等提供住宿的單位和美容美發、歌舞娛樂、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場(館)等公共娛樂場所提供服務的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艾滋病、性病檢測。

3、市、縣(市、區)艾滋病高危行為干預隊(疾控中心)在公安、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等部門配合下,要定期不定期的開展娛樂場所基線調查、外展、干預等。

4、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做好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的隨訪管理,對符合抗病毒治療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抗病毒治療機構進行治療;對有靜脈吸毒行為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高危人群要轉介到社區藥物維持治療機構和清潔針具交換點治療管理。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從事商業性屠宰活動必須在指定的屠宰場進行,禁止定點之外的商業性屠宰。

第三條餐飲服務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并通過專門的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應以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為原則。餐飲服務業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或其他水體。違反本規定城鎮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禁止在城區內占用道路或公共用地進行露天燒烤以及其它排放污染物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禁止在居民區內興辦產生惡臭、異味的修理業、加工業、服務業等,并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在垃圾箱內點燃各類垃圾。違反本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發出超過功能區噪聲標準的音響設備招攬顧客。

第七條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和居民樓內開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場所、機動車修配廠及其他噪聲超標的加工廠,已開辦的要依法限期治理或搬遷。違反本規定在城鎮使用音箱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高(中)考之前一個月內,各類建筑施工單位未經批準(特殊情況下確需連續作業的必須經環保部門批準并告知周圍居民)禁止在晚20時至次日6時施工作業。高(中)考試期間禁止一切夜間施工作業,考場附近所有施工單位必須全天停止施工作業。

第九條凡承運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無論車籍在何地,不安裝使用密閉裝置的,不得在市區內通過。

第十條嚴禁在城區主要街道兩側露天經營水泥、白灰和進行機動車輛檢修。違反本規定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等影響居民生活環境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強制清(拆)除,可并處200至5000元罰款。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縣縣城綜合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縣城綜合管理是指在*城區內對縣城市容、環衛、道路交通、市場、文化和居民行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縣城綜合管理在*縣城市工作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以城市主管部門為主,白鶴灘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協同組織實施,公安、城管、規劃、環保、衛生、財政、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國土資源、稅務、發改、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分類執法。

*縣城市工作委員會負責領導、協調、監督。

第四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公民,必須遵守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勸阻、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第五條城市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建管分離、統一管理、分類執法原則;

(二)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執法原則;

(三)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四)方便群眾、提高效能、文明服務、嚴格執法原則;

(五)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公民都要不斷強化城市意識,尊重城市管理人員的勞動,服從管理,不得阻撓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七條新華路、新華北路、紅衛街、花橋街及花橋南段、青年路劃定為“嚴管街”。在“嚴管街”內違反有關規定的從重處罰。“嚴管街”的區域可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而變更,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劃定,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八條縣城市容維護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域制度。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糞便、污水、污跡、蚊蠅孳生地;

(三)合理設置公共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城市街道兩側的單位和經營戶應當按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要求,管理好綠化、秩序和衛生。

(五)責任區域由下列責任人負責:

1、縣城的主要街道環境衛生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2、巷道和各社區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3、廣場、公園、車站、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4、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5、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的環境衛生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6、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7、個體工商戶經營鋪面,由經營業主負責。

8、居民戶由居民自行負責。

9、縣城衛生死角區域由縣政府“愛衛辦”分配任務,各相關單位組織清掃保潔。

責任不清的或者對責任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縣城市工作委員會予以確定。

縣城內房屋門面出租單位與個人應負責監督租用方的環境衛生管理,并承擔因此而引起的連帶責任。

第九條縣城區內的任何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居民住戶都應遵守門前“三包”(包門前衛生、秩序、綠化)責任制,城市管理部門和社區應當對門前“三包”進行定期檢查,給予“最清潔、清潔、不清潔”的評價,并對評價結果公開公示,凡“不清潔”連續超過二次的單位或個人,將在電視媒體公開曝光。

第十條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三)在露天公共場所和垃圾收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五)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的路線、地點,按時收集、清運生活垃圾,日產日清。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各類運輸垃圾、糞便、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物料的車輛,必須采取密閉、全覆蓋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遺散、飛揚。

第十三條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業產生的廢棄物,完工后,施工、作業單位必須及時清運、處理,不得亂堆、亂放、亂倒。

第十四條嚴禁從室內、車內向外扔廢棄物。

第十五條舉辦各種慶典等活動產生的廢棄物,由舉辦者在當日活動結束后3小時內清掃干凈。

第十六條臨街道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十七條禁止在城市街道及其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營業性宣傳咨詢活動。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的,須報城市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及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實物造型和其他戶外設施,未經城市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設置。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設施,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規劃維護、保養,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及時修理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縣城內指定專用位置張貼非經營性廣告。一切經營性廣告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和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位置和期限內張貼。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樹木等物體上刻畫、涂寫、張貼宣傳品或標語。

第二十條縣城區內禁止敞養敞放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

第二十一條狗類的飼養(含寵物狗),必須按規定免疫,辦理準養證,實行家養或栓養,嚴禁放到縣城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和帶入公共場所;對于未辦準養證的狗或將已辦準養證的狗放到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城市管理部門一律按流浪狗進行處置。

第三章城區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紅衛街、過境路、花橋街、新華路、新華北路、龍潭公園路、金江路等)的臨街建筑物粉刷墻漆、二次裝飾、裝修,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裝飾方案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亂挖亂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建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城市街道的人行道上擅自設置電話亭、報刊亭、彩票亭等設施。

第二十五條位于主要街道的單位應拆除圍墻,選用透景、半透景圍欄,搞好綠化。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單位,未經批準不得修建全封閉的圍墻。

第四章綠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綠化的行為:

(一)就樹建房或者圈圍樹木;

(二)擅自在公共綠地設立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牌;

(三)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廢棄物;

(四)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

(五)釘、栓、刻樹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和其它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者占、挖城市綠地。因建設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者臨時占、挖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章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城區的出租車站牌、候車亭、崗亭、交通標志、郵政信箱、消火栓、照明設施、窨井蓋、電桿、欄桿、電線等城市公用設施,應當按行業規范建設,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經常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二十九條不得損壞、盜用和收購窨井蓋、路名牌等市政設施,任何單位和公民發現有收購、盜賣窨井蓋、路名牌等市政設施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照明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懸掛廣告橫幅或安置其它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置的。

第三十一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在橋梁、交通安全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其它掛浮物。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不得擅自挖掘、損壞和占用街道。確需挖掘和占用的,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交納道路賠償費和占用費,取得道路挖掘許可證,并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和施工標志,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條禁止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壞公共設施。

第三十四條路名牌、街巷牌、樓房幢號牌和門牌應當由有關部門統一制作,設置規范,保持整潔、齊全。

第六章環境保護

第三十五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六條不得向江河、溝渠、水體傾倒垃圾、扔廢棄物、排放污水等。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和住戶的排放污水必須經過處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設置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臨街的單位和住戶禁止設置露天排污口??h城區域內的新建房屋必須自建化糞池,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市區中心區域和較集中的居民住宅區,禁止中午和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或從事建筑裝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批準并盡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采用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四十一條醫療垃圾必須由產生醫療垃圾的醫療機構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或裝飾房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以及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或惡臭氣體對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七章道路交通、運營秩序管理

第四十四條各種車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嚴禁一切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營運車輛實行準運證制度,客運車輛進入城區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攬客和上下乘客,違者責令其改正。

禁止掛外地牌照的三輪車在縣城內非法營運,禁止二輪摩托車在縣城內搞營運。

第四十六條禁止畜力車、超限車輛進城。嚴格限制大型貨運車輛進城,確需入城御貨的,所運貨物必須在每天零時至次日凌晨5時以前進城。拖拉機(含小四輪)、農用車輛、自卸機械車輛、建筑施工車輛只能在每天零時至5時出入“嚴管街”。上述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駛入城區的,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和交警部門批準,核發“臨時入城通行證”,并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違者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進入城區的車輛必須在停車場內或準予臨時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禁止亂停亂放。

城區停車場和臨時停車點,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規劃。

第四十八條行人必須遵守交通管理規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上行走,不準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準攀越防護欄。

第四十九條二輪摩托車除駕駛人外限載一人,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禁止各類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

第五十條禁止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從事修車、洗車、擺攤設點。

第五十一條執行任務的警車及其護衛車隊、工程搶險車、救災物資運輸車輛、消防車、救護車、食品衛生監督(檢測)車、垃圾清運車、灑水車、道路維修車、郵政車、銀行運鈔車、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車輛等,不受本章各條款的限制。

第五十二條營運車輛必須進站歸點經營,禁止在城市街道上慢行候客、隨意停車攬客。

第八章文化、娛樂市場管理

第五十三條禁止在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設置營業性網吧、電子游戲室。網吧、電子游戲室禁止接納未成年人,并有醒目標志,營業時間不超過8:00時至24:00時。

第五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并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警示標志。每日凌晨0:00時至8:00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九章縣城集貿市場管理

第五十五條縣城集貿市場實行劃行歸市管理,經營者從事各類商品經營活動,必須進入市場或者店鋪內經營。禁止以路為市,占道經營,以流動貨攤的方式經營,在店外伸桿搭棚、擺攤設點、維修作業。

第五十六條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行各業的便民服務店,合理布局在縣城內各街道兩側店鋪內經營。所有飲食攤點(含早點、燒烤等)和便民服務店必須進入室內經營,禁止占道經營。

第五十七條街道早、夜市攤點和集貿市場內的攤點,應配備處置自產垃圾的容器。實行“攤前三包”制度,即包無垃圾、無積水、無污染。

第五十八條餐館、飲食店應保持店內外環境衛生整潔,應實行餐廳、廚房分離的衛生要求。具備相應的消毒、盥洗、防蠅、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條件或設施。不得迎街搭建固定式爐灶和使用移動式爐灶。禁止向店外傾倒垃圾、污水、殘湯剩菜等。

第五十九條汽車和摩托車修理、洗車、廣告制作等經營地點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設立,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六十條縣城街道所有鋪面的戶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門的市場布局規劃通知后,必須服從政府統一規劃,出租或經營商品符合劃行歸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

(一)違反第十條(一)、第十四條的規定處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二)、(三)、(四)、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處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沒收,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建造不符合縣城規劃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并處5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綠化管理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恢復原狀,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原狀,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市政設施管理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恢復或拆除,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城市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城市環境保護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或環保部門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環境污染事故的,暫扣或吊銷相關證照。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或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

(二)未經批準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產生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四)從家庭室內發出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五)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六)機動車輛不按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交通運輸秩序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文化、娛樂場所管理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的,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的,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縣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違反營業時間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由縣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七十一條集貿市場中違反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的,按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違反食品衛生有關規定的,按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引用法律法規原文。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相關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十三條處罰的程序和管理

(一)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實施處罰。

(二)對未成年人的罰款,由其家長或監護人繳納。

(三)各項罰款使用云南省財政廳統一負責印制的罰款收據,并注明罰款原因。

(四)所有罰款收入全額上交財政,按規定管理使用。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訟,對當事人的處罰,不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五條城市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臨時聘用的城市管理員,由城市管理局負責管理,提高素質,協助城管工作,不得擅自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解聘,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城市管理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對拒絕、阻礙城市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及時依法從嚴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設置城市管理監督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電話,城市執法隊必須及時派人核實、處理。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4

一、目的與目標

(一)目的

通過對卷煙零售點的優化整合,不斷加強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力度,推進卷煙零售點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煙零售戶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營銷網絡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實現客我雙贏,鞏固國家煙草專賣制度,達到控煙目標的落實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規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辦理、換發證程序。

(二)目標

1、全縣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標是: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等因素,逐步調整卷煙零售點布局,最終達到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無序競爭。

2、對新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戶,嚴格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縣煙草專賣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發證。

二、優化整合的原則

(一)堅持合理布局的原則。按照“有利于消費者購買、有利于有效實施專賣管理、有利于保護守法戶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煙目標的落實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四個立足點優化布局,將現有零售點過于密集區域作為優化整合工作的重點。

(二)嚴格控制新證發放的原則。在新增戶的審批上,要依據合理布局的原則和法律規定的發證條件,嚴格按程序辦理。

(三)重點打擊違法經營原則。對違反本方案第七條(全面梳理老證)第二款規定事項,兩年內再次違規、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的,依法堅決予以取締。

(四)循序漸進的原則。在不斷加強對許可證管理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控制能力,立足當前,長遠規劃,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規劃標準的,在本方案規劃期限內逐步調整達到規劃要求。

三、實施辦法

(一)明確布局目標

綜合考慮廬城、鄉鎮人口、交通以及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原則上要求:

1、卷煙零售點的攤位布局

(1)縣城新增卷煙零售點間距(兩點間可通行距離)在40米以上。力爭達到城區繁華街道100米之內不超過3戶,一般街道100米之內不超過2戶。

(2)經濟較發達、人口較集中、流動人口較多的集鎮、鄉鎮政府駐地卷煙零售點間距(兩點間可通行距離)不少于50米。

(3)封閉式居民小區每200戶設1個零售點(包括沿馬路的小區門面零售點,按申請先后受理、審核、辦理)。

(4)農村100戶以上的自然村,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2個。100戶以下的自然村,設置1個零售點(沒有零售點的小自然村不搞強行設置)。

(5)各公路沿線,非集鎮所在地,嚴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標準設置零售點。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實施后新開辟的馬路或新建封閉式小區適用上述規定。

3、大中型賓館、飯店、商場、超市、娛樂場所等服務性行業需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實際經營面積(不含倉庫)在400平方米以上,鄉鎮在200平方米以上,賓館實有床位在100個以上或經營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飯店實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經營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娛樂場所實際經營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標志性商業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風景區,大型公交樞紐站、車站內,可以設置2-3個零售點。

5、對于持證人因主體、經營地點、企業類型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律按新增戶對待(因拆遷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變更地址的除外,變更后地址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提供符合變更地址的相關材料,變更后經營場所、倉庫現場照片)。

6、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專賣品,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二)嚴格控制新證

依法嚴格許可證的申辦條件,不得無故拒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嚴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進行審核。

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原則上予以照顧:

1、殘疾人(五級傷殘以上并有經營能力)、下崗職工(家庭有兩人下崗或一人下崗一人一直沒有工作,年齡在50歲以上)、特困戶(享受政府低保救助)、軍烈屬等,申請從事卷煙零售業務的,符合辦證規定條件,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限辦一證,提供相關職能部門有效證明的原件)。

2、政府為解決下崗人員開辟的再就業集中場所,卷煙零售點間距可適當放寬,但兩點可通行距離不得低于30米(提供政府解決下崗工人設立再就業場所的相關文件)。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采取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填報格式文本;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請。委托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

(四)、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備案通知書(地址應同申請地址一致);

2、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3、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及與住所相獨立店面情況照片;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指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及可視范圍內無床鋪等生活用品;固定經營場所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5、國務院煙草專賣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1、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2、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3、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5、以盈利為目的的禮品回收店,不予設置零售點;

6、經營有害人體健康的農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揮發商品的商店,不予設置零售點;

7、中、小學校內或中、小學校門口50米半徑內不予設置零售點;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副食經營店除外);

9、博物館、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場所等重點防火單位;

10、流動性和季節性攤、點、車、棚、電話亭、報刊亭;

11、違章建筑或一年內待拆遷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予設置零售點;

13、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1、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2、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證

1、依法注銷、吊銷失效許可證。停業、歇業應辦理停、歇業手續,對已經停業、歇業的零售戶,采取公告的方式要求其辦理停、歇業手續,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手續的停、歇業戶予以注銷;

(1)停業期滿后沒有向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營業申請或停止經營業務一年以上不辦理,從停業期滿之日起就視同停業;

(2)歇業是指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6個月沒有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的;

2、不斷加強對許可證的檢查力度,經檢查不符合持證條件的,可以責令其暫停卷煙經營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同時要充分利用許可證換證的時機,進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直至取消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資格:

(1)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

(2)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3)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4)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5)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6)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8)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9)不及時辦理變更、停業、歇業、延續、恢復營業申請手續的;

(10)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已不具備國務院煙草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發證條件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對于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卷煙經營戶加強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1)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2)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將卷煙以低于當地煙草公司批發價降價競銷或非法收購卷煙;

(3)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將正本擺放或懸掛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4、對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卷煙經營戶在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換發時必須提交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相關材料,適用本方案相關規定。

5、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6、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嚴厲打擊無照、無證戶和無證批發的非法經營戶,對無照、無證戶和無證批發的非法經營戶堅決予以取締,對于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與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門溝通協調,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借助其力量,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辦事,在許可證發放管理過程中積極推行政務公開,為申請人提供齊全的申請須知材料,公示辦證條件、程序、時間、地點和當地合理布局規定,嚴格依法辦事。對于不符合要求不能辦理的,要在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舉行聽證后報市局備案方可執行。

(二)本方案未明確事項由*縣煙草專賣局結合轄區實際具體規定,報市局審核備案并對外公示后執行。

(三)本方案自之日起實施,原《*縣煙草專賣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方案》同時廢止。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5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統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責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被許可使用人承擔。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承擔。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

第四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旅店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被許可使用人、所有權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統稱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保證地下空間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三)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四)通風良好,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平時使用必需的新風量,以及相應的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等設置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

(六)按規定設置和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利用地下空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義務,并對使用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所在地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六)在地下空間的入口處設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標志牌。

(七)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八)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性事件。

(十)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中的安全使用義務和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的規定。

(二)根據不同的使用性質,保證地下空間在使用中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行業的衛生標準。

(三)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進行裝飾、裝修等施工作業期間,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

(六)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禁止超負荷用電。

(八)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九)地下空間內所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核定人數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七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旅店業,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設置上下床。

(三)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設施、消毒設施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第八條 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應當符合本市有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范、標準。

地下空間用于出租的,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禁止將違法建設的地下空間出租,禁止將規劃用途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出租居住。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地下空間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規劃、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全監管職責,負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并監督人民防空、建設(房屋)、安全生產、規劃、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或者專職人員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行政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巡視制度,定期清查本轄區內地下空間的使用情況;發現違法使用地下空間或者地下空間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總體規劃,各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總體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區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規劃,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后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優先滿足社會公益性事業的需要,居住區內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優先滿足居住區配套服務和社區服務的需要。

第十三條 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規劃,并依法申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查驗,確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明確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施設備使用的范圍。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有效期為1年,期限屆滿,被許可使用人可以申請延期使用許可,對按照規定使用的申請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準許延期。

第十四條 使用普通地下室,應當符合規劃確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

第十五條 使用普通地下室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居住場所的,裝飾裝修及使用前應當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辦理普通地下室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對使用用途、范圍和期限的說明。

(二)產權登記證明或者所有權人共同決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證明。

(三)按規劃用途使用的,提交規劃文件;規劃用途不明確的,提交規劃部門對使用用途確認的文件;改變規劃用途的,提交規劃部門變更規劃文件。

(四)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證明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衛生檢測合格證明。

(五)依法須經消防安全檢查方可投入使用、營業的,提交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進行結構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報告。

(七)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備案。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向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六條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取得相關證照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證照時,應當核實地下空間使用許可或者備案的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相關證照。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間的數量、位置、面積、產權人和管理單位等基本情況的記錄檔案。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記錄檔案提供給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人民防空、建設(房屋)、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負有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地下空間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地下空間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有關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存在結構安全問題的,負責地下空間綜合管理工作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應當停止使用的,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間;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間不具備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或者通風系統和空調系統存在衛生安全問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的,負責地下空間綜合管理工作部門應當責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間使用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經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違法行為人拒不執行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經批準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變批準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項規定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地下空間的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九)項規定,地下空間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其中對作為文化娛樂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設置旅館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設置宿舍,以及作為其他居住場所的,由區縣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由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規定(一)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三)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四)通風良好,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者空氣調節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平時使用必需的新風量,以及相應的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等設置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旅游市場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省旅游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從事旅游業經營和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發展旅游業應當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本辦法所稱旅游業,是指專門或主要從事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飲食、購物、娛樂等服務的行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旅游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計劃、工商行政管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建設、交通、電信、商務、衛生、文化、體育、公安、林業、水利、環境保護、宗教事務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縣(市)、郊區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支持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本市旅游資源,建設旅游設施,興辦旅游企業,開發旅游商品。

第二章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旅游資源,是指可以為發展旅游業開發利用,并能產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八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新建旅游景點、旅游景區的發展規劃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旅游基本建設項目,應征求旅游、文物保護管理部門意見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旅游景區、旅游景點的開發建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應與旅游區總體規劃相適應,建筑風格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區的居民文明素質教育和法制教育,依法維護旅游區的旅游秩序,保護旅游資源和旅游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和旅游環境。

第十一條在旅游景區、景點,禁止擅自采石、采礦、挖沙、取土、葬墳、砍伐林木、捕獵野生動物、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旅游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第三章旅行社

第十三條旅行社的設立和經營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執行。《旅行社管理條例》未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對全市旅行社的數量、結構和布局實行宏觀調控。

第十五條旅行社根據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規定程序申請設立非法人分社和門市部(營業部)等分支機構。

旅行社與其設立的門市部(營業部)應當統一旅游路線和產品、統一組團活動和導游安排、統一人事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不得將其設立的門市部(營業部)以承包、租賃等方式變相形成新的旅行社。

第十六條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旅行社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第十七條旅行社與旅游者應當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旅行社的名稱、地址,旅游者的姓名、住址、性別、民族等基本情況;

(二)旅游的期間,旅游的景點、時間和線路以及購物等專項旅游活動安排;

(三)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內容;

(四)旅游費的詳細構成和標準;

(五)交通、食宿標準和價格,景區、景點門票價格;

(六)旅游意外保險;

(七)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旅行社提供格式合同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遵循公平原則并向旅游者作出明確說明。

第十八條旅行社組織、引導境外旅游者(團)住宿、就餐、購物、娛樂、乘車船,應當安排在旅游涉外定點單位。

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旅游業務;

(五)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旅行社按《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向旅游管理部門交納的質量保證金,屬于旅行社所有,主要用于以下情形給旅游者造成損失,但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對旅游者的賠償責任時,由旅游管理部門從中劃撥支付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費用: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旅行社不得將其繳納質量保證金的憑證用于擔保。質量保證金因旅行社不履行法律義務而被依法凍結或劃撥的,旅行社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按預算外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旅行社有權向旅游管理部門查詢其繳納的質量保證金情況。

第四章導游員

第二十一條導游員的管理按照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執行?!秾в稳藛T管理條例》未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導游員,是指依法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實行導游員資格考試制度。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蛘咭陨蠈W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請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導游員資格考試,取得導游員資格證書,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的,可由市旅游管理部門組織向省旅游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可由旅行社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取得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人員的名單。未取得導游證或臨時導游證的,不得私自從事導游業務。

第二十三條導游員必須在旅行社或者導游服務公司從業,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或者導游服務公司委派,不得私自承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

旅行社或者導游服務公司應當依法與導游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對其進行登記,依法向其支付勞動報酬、有關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二十四條導游員應當持證上崗、佩帶胸卡進行導游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依照旅行社確立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動;

(二)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三)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傳播中華文化,講解**自然人文情況,介紹風土人情;

(四)按其職責權限處理旅游中遇到的意外事件,并及時報告旅行社;

(五)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聽取和反映旅游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導游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當的業務活動。導游員必須拒絕旅游者提出的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導游員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兜售物品,不得欺騙、脅迫或串通旅游經營者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不得收受回扣、私收傭金,不得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或中止旅游項目,不得將境外旅游者帶往非涉外定點單位住宿、就餐和購物等。

第五章旅游涉外定點單位和旅游定點單位

第二十七條實行旅游涉外定點單位管理制度。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娛樂場所、醫療保健機構等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成為旅游涉外定點單位,由市旅游管理部門批準,報省旅游管理部門備案。并發放旅游涉外定點單位的標志牌和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旅游涉外飯店符合星級飯店標準的,按國家標準評定星級。未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稱謂進行宣傳、經營。星級飯店不得夸大星級進行宣傳、經營。

第二十九條實行旅游定點單位管理制度。旅游經營者可以申請旅游定點單位,由所在地縣(市)、郊區旅游管理部門批準,并報市旅游管理部門備案;城區由市旅游管理部門批準。

旅游定點單位的申報條件、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旅游定點單位和旅游涉外定點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實價;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降低服務質量;

(三)不得擅自收取外幣;

(四)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虛假服務信息或虛假廣告;

(五)不得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

(六)不得欺詐、勒索旅游者;

(七)不得假冒其他旅游經營者名稱、注冊商標和質量認證標志;

(八)不得串通其他單位和個人制造壟斷,損害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六章旅游者

第三十一條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條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游場所、項目、服務方式,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自主選擇旅游商品;

(二)了解旅游項目、服務的真實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提

供旅游項目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三)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條件,拒絕任何形式的強制交易行為;

(四)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

(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改正、給予賠償或向有關部門投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入境旅游者在本市旅游與境內旅游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條旅游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和民族風俗習慣;

(三)保護旅游資源、環境和旅游區的歷史文物等自然文化遺產;

(四)愛護旅游公共設施;

(五)遵守旅游秩序,維護旅游安全與衛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旅游景區景點管理

第三十五條旅游景區景點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門票價格依照國家規定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合理制定,經營者不得擅自定價、調價、強行出售套票或者減少服務項目變相漲價等。

經營者應當將核準的收費項目、標準、批準部門等事項在顯著位置設置的收費告示牌上明示。

第三十六條凡在旅游景區景點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有關部門許可,在指定地點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和流動兜售商品,不得糾纏旅游者,不得強行交易。

第三十七條旅游景區景點內不得從事下列娛樂活動:

(一)有損國家和尊嚴的活動;

(二)傷害民族感情、妨害自由的活動;

(三)封建迷信和活動;

(四)、賭博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八章旅游安全與衛生

第三十八條旅游管理部門應協同有關部門加強旅游安全與衛生管理工作,建立旅游安全定期報告制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旅游管理部門及旅游經營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三十九條旅游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旅游安全與衛生管理的規定,建立安全與衛生管理責任制,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和衛生設備、設施,對導游員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旅游管理部門應對旅游經營者的安全與衛生措施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準營業。

第四十條旅行社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旅游飯店和旅游涉外定點車船公司(隊),應為自愿保險的旅游者代辦人身保險。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旅游、建設、物價、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交通、市容、民政、商務、公安、文化、體育、衛生、林業、水利、宗教事務等部門應相互協作,對旅游景區、景點的價格、市場、環境、交通、安全和衛生等進行監督管理,創造良好的旅游環境。

第四十二條旅游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維護旅游者、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監督旅游經營者的服務質量,公開投訴電話,建立旅游投訴制度。

對旅游者提出的投訴和賠償要求,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做出答復;受理投訴的旅游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

第四十三條旅游管理部門對旅游經營者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信譽等級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等。

第四十四條旅游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行社、旅游涉外定點單位、旅游定點單位和導游員的定期檢查工作。

第四十五條旅游管理部門應會同審計部門建立健全旅游審計制度,依法對本部門和國有旅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交通運輸、旅館、餐館等服務業經營者以旅游服務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應接受旅游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旅游管理部門對旅游市場進行檢查,內容包括:

(一)旅游經營者守法經營情況;

(二)旅游區旅游秩序;

(三)旅游安全衛生狀況;

(四)旅游設施設備完好情況;

(五)依法應當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旅游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并佩帶行政執法標志。對不出示證件和不佩帶標志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并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導游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吊銷旅游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導游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欺騙、脅迫或串通經營者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旅行社違反《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員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門分別按《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旅游涉外定點單位、旅游者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門依照《**省旅游管理條例》、《**省旅游市場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旅游管理部門受理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管理部門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五十六條旅行社、導游員、旅游涉外定點單位、旅游定點單位、旅游者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文化、環境保護、衛生、價格、反不正當競爭、工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旅游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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