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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的誘因范文1
中圖分類號:G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09-0130-03
一、何為校園欺凌
所謂欺凌,也就是對比自己弱小的一方進行持續、單方面的身體、心理上的攻擊,使對方感到痛苦的行為。校園欺凌,顧名思義就是發生在校園中的類似行為。多指同學間欺負弱小的行為。中小學階段是校園欺凌的多發期。由此可見,校園欺凌行為是發生在學校、班級、宿舍等青少年生活環境中的,僅靠個人意志無法擺脫的一個人際關系中產生的。由于大多數國家實行九年制的義務教育制度,因此受害者會長期受到欺凌。
欺凌現象所涉及的人員絕不僅僅是欺凌者與被欺凌者這么簡單。它還包括了在一旁起哄和無視的旁觀者群體。也正是這個原因,才導致了欺凌問題經常難以被發現的特點。
欺凌是使對方身體、精神感到痛苦的行為。因此,被施加暴力、掠奪錢財之類的行為即使沒有明顯的證據也非常容易被認知。但是無視、排擠、誹謗、中傷等通過語言方式的欺凌,卻容易被視為在一起玩耍、嬉戲而被周圍人所忽視。
中小學生處于心智的成長階段。對很多事情的認識都很朦朧,對他人憐憫與關懷的情感也尚在發育過程之中。而出現在這個階段的校園欺凌的經歷,無疑對成長發育階段的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日本是校園欺凌事件的多發國家之一。針對此現象的研究也早于我國。因此,筆者認為對此現象發生原因進行對比研究對于我國今后防止和整治這一現象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二、出現校園欺凌現象原因的中日比較
縱觀兩國的校園欺凌現象,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共同點和不同點。
1.共同點
(1)中日兩國校園產生欺凌現象原因的第一個共同點在于學校道德教育的欠缺。道德是做人的根本。但是在現行的義務教育的教學計劃中,道德教育被嚴重輕視。大多數學校對道德的教育都很形式化。在日本,10多年前由高學歷精英青年群體所發動的奧姆真理教事件,對于現今的日本社會仍起著深遠的影響就是一個典型的事例。一味的偏重知識教育,而忽略了道德教育,結果便是培養了一群連最基本的善惡都判斷不了的“人才”。
(2)現在的孩子們普遍承受著以往幾代人所沒有的升學壓力。而且這種壓力還有愈演愈厲的趨勢。上補課班成了家常便飯。孩子們不僅要在正規的學校(第一個學校)學習,放學之后還要去補課班、興趣班或者家教(第二個學校),回到家后還要繼續完成學校、補課班的作業,預習復習等等。于是家庭成為了孩子們的第三所學校。這種學習方式給孩子們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而在某些時候,以游戲的態度欺負弱小,便成為孩子們釋放壓力的一種途徑。我們理解父母們望子成龍的迫切心理,但是如果每天要接連去三個學校學習的話,即便是愛學習的孩子也都會有心理壓力。更何況,愛玩是孩子們的天性,大部分孩子并不會出于喜歡而主動學習的。因此在這種環境下孩子們的心理壓力之大便可想而知了。如果現代社會能夠給孩子們創造一個沒有壓力的環境的話,學校欺凌現象無疑會減少的。
(3)不管中國還是日本,30年以前還都是每個家庭都有好幾個孩子的時代。那是個在家里有很多兄弟姐妹,在外有很多玩伴的時代。在孩子的群體中,會不斷發生矛盾和爭執。而這些問題大多會由孩子們自己解決。于是孩子們在發生爭執和解決問題中生活并成長。因此,在成長的過程中便掌握了打鬧(攻擊)的方式、限度以及修復人際關系的方式方法。但是,中國的獨生子女政策和日本的少子化進程使兒童在團體中生活成長的機會大幅度減少。兄弟姐妹的數量減少,很多青少年不知道如何與他人相處,不知道在出現問題時應該如何應對。于是便產生了采取欺凌的方式與他人相處的現象。
(4)在現代社會中,媒體成了情報提供、宣傳的主要渠道?,F在的青少年可以通過電視、網絡、雜志等很多媒介獲取社會上的信息。比起學校和家庭,這些媒體對青少年的影響更大。另外,隨著全球化的進展,國外的一些含有暴力內容的電影、電視、動漫等等大量流入國內。網絡、游戲廳也提供大量包含暴力內容的游戲。這些都會給青少年帶來不良的影響。青少年時期是人類好奇心最旺盛的時期,也是模仿力最強的時期。因此青少年一旦對此類含有暴力內容的信息產生興趣并加以模仿,就極有可能會對身邊相對弱小的孩子采取暴力行為。
(5)有一些學校及家庭一味的關注學生的學習成績,對于成績差的學生不夠關心,使之成為教育的盲點。而家庭、學校、社會對于這類青少年的暴力行為的重視程度也相對較低。這也成了校園欺凌的一個原因。
2.兩國各自的特殊原因
(1)中國
第一,強大的升學壓力使現今的學生兩極分化現象加劇。雖然素質教育已經進行數年,但是有很多學校、教師仍單純看重升學率。過分偏向于成績好的學生,而對于成績差的學生則不夠尊重。處于不利地位的“差生”不僅得不到應有的關心,而且還會被同學冷落,被群體所孤立。從而導致心中的不滿情緒加劇,此時一旦接觸到社會的暴力文化,便有可能成為校園欺凌的施暴者。
第二,家庭暴力也是誘導青少年產生欺凌傾向的誘因之一。中國家庭中父母大多需要工作。工作上的繁忙使很多父母對孩子疏于管教。有時甚至當著孩子面夫妻吵架。而且,中國父母對于孩子的過錯采取打罵的教育方式比較普遍。父母對待孩子的方式,在無形中成了孩子眼中與他人相處的模范事例。所以導致一部分青少年養成了用暴力方式解決問題的習慣。
第三,有一些父母即使發現自己的孩子在學校受人欺負,也不積極的解決問題。被搶奪錢財,就給;被打了,認為即使反抗也沒有用,所以讓孩子休學或者轉學。這樣的處理方式,只會讓被欺負的孩子在心理上更加沒有立場,并助長施暴一方的囂張氣焰。成為助長校園欺凌現象蔓延的原因之一。
(2)日本
第一,從日本人的國民性的角度來看,日本人是將忍耐視為做人的一種美德。不管面對多少艱難困苦,也咬牙忍耐沒有一句怨言,是日本人的特點之一。因此,日本人比起其他國家的人來說,就更加容易積累精神壓力。孩子們從小便被教育要忍耐。即使被責罵也要忍耐著說“是!”,而不能辯解,也經常會從日本父母口中聽到“是男子漢就要忍住眼淚!”之類的話語。孩子們在家庭與學校雙方積累的壓力無處釋放,又因為一直在忍耐著,所以一旦到達極限就極易向身邊身材瘦小、性格懦弱的同伴產生攻擊行為。而受到欺負的一方仍會按照家長及老師教育的那樣繼續忍耐,因此在學校發生的欺凌現象就更難被發覺。
第二,在日本產生了一種“不以欺負弱小為恥”的畸形文化。一直以來,西洋的文化被稱為“罪的文化”,而日本的文化則被稱為“恥的文化”。因此可以說,日本人應該是對恥辱感比較敏感的民族。如此說來,欺負比自己弱小的一方這種行為,則應該被視為恥辱。但現實是,軟弱且無力反抗者率先成為了被欺凌的對象。“欺凌弱小為恥”這種文化心理在日本社會逐漸淡化,青少年應有的正義感也逐漸消失。
第三,對于校園欺凌現象,裝作看不見的旁觀者陣營在不斷壯大。在以往的日本,青少年被灌輸“見義不為,非勇也”的思想。若有人發生爭執,即使不關己事,他們也會介入加以制止。但是在今天,在同班同學中即使有人遭到欺凌,大多數青少年都會采取漠不關心的態度。日本朋友曾與筆者談及過其班級出現過的欺凌現象。當被問及“看到他人被欺凌時你會怎么樣”時,他的回答是“如果出手制止的話,也許會牽連到自己也被欺負。所以雖然會很同情,但是大家都不會加以制止。”在這一點上,相比起中國,日本方面表現出了更加明顯的無視傾向。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導致校園欺凌現象發生的原因并不在某一個方面,而是整個社會大環境的問題。因此為了防止校園欺凌繼續危害青少年,我們就必須要思考如何構建一個適合的環境,使得青少年能夠健康成長
三、校園欺凌的對策
校園欺凌這一現象,可以說已經不是某些人或者某個地域、團體所面臨的問題,而是已經成為一個引起全社會矚目的社會問題。因此,并非是某一個人的力量就能夠解決的,而是需要家庭、學校、社會的共同努力。
1.家庭
在校園欺凌產生的原因部分已經闡述過,欺凌問題與家庭教育有著密切的關聯。每個家庭都必須認識到,我們有責任讓孩子掌握作為一個“人”所應具備的最基本的認知與態度。也就是對善惡的判斷、正義感以及對他人的關懷和幫助弱者的勇氣。希望每個家庭都能經常對孩子的生活態度予以關注,在平時的生活當中教育,并使其掌握判斷善惡和關懷他人的能力。想要做到這點,便需要以濃厚的親情和相互信賴的關系作為基礎。另外,父母必須重新認識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認識到自己的職責所在。將“欺凌弱者,是作為一個人所不被允許的”這一觀點貫徹始終。并不斷完善自身的生活態度,為孩子的人格培養作出良好的示范作用。
家庭,必須是一個由深厚親情和信賴關系所緊密維系的人際關系所支撐的場所。對于被欺凌的青少年,家庭必須要成為能使其放松下來的心靈的歸宿。尤其是處在青春期的青少年,往往會出于不想讓父母擔心而羞于承認和坦白被欺負的事實。對此,希望父母及監護人能夠真正理解并接納孩子。
為了使家庭能夠成為孩子心靈的歸宿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要對孩子的日常生活給予充分的關注。父母們的主要任務是要注意觀察孩子是否有欺凌行為或者被欺凌,并細心捉捕孩子所發出的危險信號。希望廣大父母能夠充分認識到自己對孩子溫暖守護的重要性。
其次,作為父母,主動營造一個與孩子互動的場所與機會,并努力了解孩子的思想動態也是很重要的。在日常生活中盡可能的在家人一起吃飯的時間多聊聊天,偶爾和孩子一起進行郊游等野外活動,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重要的是創造這樣的機會。通過互動,打破以往單純的按學習成績對孩子進行評價的方式,減少給孩子的壓力,以更加寬容的方式守護孩子成長。尊重孩子的特長和個性。另外,對于人生目標、學習目的、夢想和希望等等話題的探討也尤為重要。
最后,無論哪個孩子身上,都有可能發生欺凌問題。希望所有父母都能深刻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在家庭當中營造一個讓孩子能夠毫無心理負擔的訴說煩惱的氛圍便成為重中之重。為此,父母必須在平時就有給與孩子一個堅強后盾的姿態。讓孩子知道即使遇到了煩惱和困難,也可以放心和家長訴說。
2.學校
對于學生來說,學校應該是一個可以愉快學習、活動的場所。應該讓每個孩子都能感受到存在感和自我實現的喜悅。對于校園欺凌問題,學校有責任解決。學校方面要堅持“決不允許欺凌現象的存在。也絕不允許鼓動、無視欺凌行為”的態度。并讓學生知道,根據情況校方會采取開除學籍等嚴肅的處理方式。
如果不通過強化道德教育來培養學生對人性的尊重、正義感以及對他人關懷的心靈,社會將會朝危險的方向發展下去。尤其是現行的教育體制缺乏尊重他人、培養正義感、站在他人的立場上思考問題等內容和環節,而這些又恰恰是人生中最為重要的素質。
在升學競爭白熱化的現今學校中,很多成績不好的學生被教師、班集體所忽略。校方要以身作則,教育學生們知道、理解除了學習成績,還有很多評價人的方式。因此,對于在體育、音樂、美術、書法等方面有特長的學生,積極參與學?;顒?、志愿者活動的學生,校方要積極予以獎勵。通過這種獎勵制度,使擁有不同才能和性格的學生們擁有自信。
3.社會
作為社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希望廣大企事業單位能夠為解決校園欺凌問題予以盡可能的幫助。例如,可以采取公益廣告的形式提倡解決校園欺凌問題;也可以贊助各類媒體共同創造和諧環境來遏制欺凌現象的發生。
在信息化進程中,各類媒體對青少年的影響尤為重大。雖然各類媒體具有報道的自由和語言表達的自由,但是為了青少年的人性的培養,希望媒體注意其報道的內容和方式是否妥當。
在電視節目方面,有很多是通過欺負、嘲笑他人的方式來取悅觀眾。青少年觀眾通過觀看此類節目,會錯誤地認為自己也可以采取此類行為來獲得。然而通過欺凌他人來獲取,這樣一種與人權相關的卑鄙行為是絕不能被允許的。另外,電視節目當中的暴力和有關死亡的情節也會給孩子們的心靈帶來影響。作為家長,在觀看此類電視節目時要做出正確的判斷和選擇。而電視節目的制作方,也應該適當做出考慮和讓步。
通過校園問題,讓我們每個成年人認識到在意識上需要產生重大的變化。第一點是在缺乏關懷,以自我中心的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連帶感逐漸稀薄化。在物質豐富的當代社會,人們之間的關系相當脆弱。這一點恰恰成為了允許欺凌現象存在的背景之一。我們每一個成年人都應該充分認識到這點,并進行深刻的反省。
另外一點是對于欺凌現象本身的認識。欺凌現象,也存在于成年人的社會當中。想要徹底根絕,是極其困難的。但是不管出于什么樣的理由,欺凌弱者這一卑劣的行為都絕不能被正當化。因此,必須要在全社會范圍內確立一種“決不允許欺凌行為出現”的明確規則。并用堅決的態度來正視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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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的誘因范文2
中小學教學建筑是少年兒童比較集中的公共場所,在中國人傳統的親情觀念中,兒女是自己生命的延續,是自己生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日常在教學建筑中進行學習和其他活動的中小學生來說,他們的能否在一個安全、舒適的環境中學習是對這個教學建筑安全性和舒適性的一個重要考驗。隨著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相關技術的不斷進步、以人為本的觀念更加得深入人心,很多設計人員和施工人員對與學生密切相關的學校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質量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了其他建筑。
然而,國內外的許多建筑在設計上大多注重于結構承載力和結構安全方面的考慮,往往忽視了對建筑構造和建筑空間的設計,近些年來許多中小學生在教學樓內出現的安全事故不是由于建筑結構的不牢靠,而是由于建筑交通空間設計的不合理、施工中忽視了建筑構造、管理和使用上疏于安全交通和疏散的考慮、擅自改造建筑使得建筑喪失了原有的安全保障。
建筑的交通空間主要包括水平交通空間系統和垂直交通空間系統兩大類,水平交通空間系統主要包括走廊、門廳、過廳等,主要用來聯系同一樓層的各個房間;垂直交通空間系統包括樓梯、電梯等,主要用來聯系不同樓層。
根據筆者的社會調研中搜集的很多資料總結得知,很多中小學生在教學樓內的人身傷害等安全事故往往發生在上學、放學、課間的時候,而發生的地點大多在教學樓內的交通空間,這些常見的安全事故問題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
1.在建筑空間通行時發生的傷害問題。中小學生具有活潑好動的行為心理特點,喜歡在課間追逐打鬧,在快速奔跑的過程中往往會被建筑空間范圍內的柱、門窗、欄桿扶手、樓梯踏步、窗臺板等建筑構件以及垃圾桶、開水柜、暖氣片(管)、消防管等建筑設備給刮傷、撞傷、絆倒摔傷。在人流集中擁擠的時間段,很多踐踏、跌落事故也是由于建筑交通空間內細節設計的不合理而造成的。
2.交通空間內的視線死角成為校園暴力事件發生的位置。樓梯間的底層、頂層及門扇背后,這些部位往往由于視線隱蔽、很少有人經過而成為預防校園暴力的盲區。
3.建筑交通空間內的設備被破壞、空間被占用而造成安全隱患。造成這種情況不僅是道德不健全的學生,還有不懂建筑科學的學校管理人員。例如走廊里的消防燈箱被學生破壞、頑皮的學生在欄桿和管道綁上絆腳繩、管理人員在走廊和樓梯間內亂堆亂放物品占用空間、勤雜人員為了方便將防火門自閉系統破壞等。
4.學生做出危險行為。受影視、小說等外界不良信息的影響,加之危險意識淡薄、虛榮心驅使,學生會做出很多的危險舉動,例如有的學生下樓時想象自己是跑酷運動高手在樓梯上越級跳躍、有的學生坐在樓梯扶手上打滑梯、有的學生在走廊里想象自己是灌籃高手跳躍起來拍打懸吊的燈具設備、還有的學生在挑廊欄桿外側懸空部位行走,這些危險的行為很容易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甚至是惡性傷亡事故。
以上各類事故都是由于教學樓的建筑空間在設計時忽略了安全考慮而導致的,筆者認為建筑設計人員不應該完全寄希望于學校的嚴格管理,而是多考慮中小學生的行為心理特點及其身體條件,在細節設計上采取措施,避免這些悲劇的出現。根據筆者對建筑交通空間細節設計的研究,可采取以下措施來應對上述安全事故:
1.針對學生在建筑空間內發生的刮蹭事故,可通過設計讓建筑空間暢通無阻。例如在設計中將柱不至于建筑交通空間意外,或者將柱設計成圓形或多棱柱形;在走廊的側墻內預留比垃圾桶略大的洞口用來放置垃圾桶、開水柜、暖氣片、消火栓等設備;將窗臺板邊角部位設置成圓角,挑出部分打磨光滑;盡量將窗臺寬度設計得接近或大于窗扇寬度,以避免窗扇伸入走廊或樓梯間等建筑交通空間;房間門的開啟要避免妨礙學生通行,使用人數較少的房間門可改成內開門。
2.不留視線死角。消防管道、采暖管道的立管設置在門后,并且用板材將立管圍護上,使學生不能進入門后這種狹小的空間;將樓梯最下層樓梯平臺下的空間設置成為倉庫等輔助房間,用墻板將這部分空間與走廊隔離開來,或者將這個位置設計成為一個開放的出入口,如下圖所示;樓梯間頂部空間如果必須設計成屋頂出入口,則宜用可自動開啟的消防門將其隔離開來,在日常中阻攔學生進入這片管理盲區;走廊的盡段應設置教師辦公室,不把衛生間設置在走廊盡段,因為走廊和衛生間都是校園暴力事件的易發區域,把衛生間設置在經常有人通行的走廊中間,可以便于及時發現并制止學生之間的欺凌,而教師辦公室設置在走廊盡段也對校園暴力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避免破壞,加強管理。在走廊內設置相關的設備要避免被學生破壞,例如將建筑交通空間的各類開關設置在辦公室或相關的電控室內;在發揮本身作用的前提下,走廊、樓梯間內的燈具、燈箱等設備要盡量設置在頂棚或墻面以內,既減少灰塵堆積,又避免被學生損壞;對采暖管道、消防管道用合適板材進行封閉處理;在教學建筑建造完工并交付使用時,對使用給予合理完善的建議說明,由校方加強對管理人員、勤雜人員的教育,使得建筑交通空間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校園欺凌的誘因范文3
本文主要探討為殘障者提供合理便利義務問題。合理便利一方面打破了傳統認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另一方面打破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之間的涇渭分明界限,它在人權法領域能起到獨特的橋梁作用。《殘疾人權利公約》要求締約國在社會生活的重要領域中推行合理便利義務。以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人群為例,闡述締約國應如何履行此項義務。
【關鍵詞】
社會心理損傷者;殘疾人權利公約;合理便利;歧視;英國
長期以來,殘障者被邊緣化并被排除于主流社會生活,但恰恰是邊緣化和被排斥的經歷為殘疾人權利運動提供了動力。不同類別的殘障者所經歷的排斥不同,本文重點關注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者(peoplewithpsychosocialimpairmentsorconditions),討論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解決這一人群普遍持續的被排斥和邊緣化方面的愿景。《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核心是“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原則(《公約》第三條第三款),幾乎《公約》所有實體性權利條款都體現了這一原則。第十九條“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重申這一原則,第一次在國際人權法上承認“所有殘疾人享有在社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的選擇”。《公約》責成締約國采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確保殘障者在實踐中能夠享有該項權利,并充分融入和參與社區生活。雖然《公約》第十九條強調居住,但充分融入和參與社區生活的實現有賴于《公約》其他方面如教育、就業、交通、健康、公民和政治生活、文化和體育領域為此做出的改變?!豆s》還要求締約國在生活的所有領域都禁止殘障歧視(《公約》第五條第二款),這一跨領域的不歧視義務及其所蘊含的合理便利觀念是本文焦點內容。本文將討論《公約》中合理便利概念及其實踐方式。介紹合理便利促進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者社會融入和參與的可能方式,及合理便利有效落實的影響因素。
1合理便利概念
1.1內涵及外延《公約》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締約國“禁止一切基于殘疾的歧視”。歧視在《公約》第二條的定義如下:“是指基于殘疾而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損害或取消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對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認可、享有或行使。基于殘疾的歧視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痹摱x極其寬泛,目前尚不確切,但隨著《公約》實施會逐漸確立(《公約》第三十四條)。然而,不提供合理便利構成歧視卻非常明確。合理便利(《公約》第二條)“是指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改和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提供合理便利義務是要求義務承擔者識別殘障者享有人權過程中的障礙,并采取適當措施消除障礙。各類障礙需要根據殘障人士的特定情況而定,解決辦法也必須適合殘障者。合理便利義務要求在無明顯花費情況下對標準做法或程序進行調整,但很多情況下改變確實需要經濟支出,對義務承擔者而言具體費用的合理性取決于具體情況。合理便利義務可以“過度或不當負擔”為由進行抗辯??ㄒ购透ヌm奇(KayessandFrench2008:section5D)對此進行了批判。首先,她們擔心義務方認為“過度的”和“不當負擔的”兩個詞只要滿足其中一個就可以。其次,“不當負擔”這個詞具有潛在的消極內涵,認為這一用語“精準地激活了把殘障者作為社區負擔的建構性思考,而這正是《殘疾人權利公約》試圖‘克服’的”。盡管擔心有些道理,但是“過度負擔”一詞已經出現在歐盟《就業指導性框架》第五條中。因此,歐洲人對于實施《框架》中的合理便利要求非常熟悉。盡管存在上述擔憂,《公約》第二條對合理便利還強調了“合理性”和“成比例”。與小公司相比,對規模大、效益好的公司而言,具體調整措施不會過度艱難。利用國家資金的可能性成為義務主體評估、采取合理措施的相關因素。因此,盡管《公約》要求所有締約國提供合理便利,但具體落實可能迥然不同?!豆s》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為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締約國應當采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提供合理便利?!币缶喖s國不僅要求雇主、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相關主體履行合理便利義務,還應采取措施提升全社會對合理便利的認識,以便履行義務。綜上所述,“合理便利”通過第五條和第二條緊密地融入《公約》中,幾乎每一實體性權利條款都已隱含。此外,針對教育(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和第五款)、就業(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條第二款)等實體性權利條款也明確提到“合理便利”。另外司法保護(第十三條第一款)也提到“合理便利”。正如卡耶斯和弗蘭奇所言:“納入國家義務以確保合理便利協助殘障者行使《殘疾人權利公約》確認的權利,或許是《公約》最基本、最有用的因素。”
1.2合理便利和人權法中的積極義務不論是聯合國還是歐洲人權法體系,傳統上一直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區別對待。這兩類權利適用于不同的法律文書,前者適用于聯合國框架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后者則適用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大公約分別由執行力不同且司法權限各異的監督委員會執行。締約國一旦同意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應當立即實施該公約。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可以遵循“逐步實現”原則,允許締約國逐步或漸進地實施相關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所以被區別對待,意味著實現前者課以國家承擔消極義務,而后者需要國家承擔積極義務。消極義務的后果僅僅要求國家克制采取干涉相關權利的行動,例如不剝奪人的生命、自由、法律權利或選舉權。另一方面,積極義務要求國家采取積極措施,確保其公民能夠切實從相關權利中獲益,如教育、醫療保健、就業或基本生活水平等。一般認為課以消極義務的權利只需承擔最少費用,而課以積極義務的權利則明確需要資源。長期以來,眾多知名學者和殘障倡導者都強調不同形式的權利之間相互依賴和彼此重合(Alston,1995;Quinn,1995;Degener,2003;Gavison,2003;andDander,2005)。最近,桑德拉•弗雷德曼(SandraFredman,2008)指出,人權理念不應受制于錯誤的二分法,任何一項人權都有可能對締約國既施加積極義務也施以消極義務?!叭藱嘀蟹e極義務不應繼續遭到忽視或被不同權利類別人為劃分所掩蓋。自由、平等、民主和社會團結等基本價值是所有人權都強調的,也蘊含著積極義務和對義務的限制。我們在適應這些價值時面臨的挑戰,不僅要以一致、可持續的方式,還有如何凸顯這些價值的問題。”盡管《公約》提供的逐步實現原則只適用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并不適用于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四條第二款)。但《公約》也明確表示,無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還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都要求締約國采取與影響資源相關的積極措施?!豆s》第十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與自由相關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就是例證?!豆s》第十九條承認殘障者有權選擇在社區生活并因其選擇有得到國家提供適當援助的權利?!豆s》第二十條涉及“個人行動能力”,要求締約國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殘障者得到適宜的助行器具及訓練而實現自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要求施以積極義務的另一個例子就是免于歧視的權利?!豆s》中的歧視定義有對合理便利的要求,締約國及權利相關服務或活動主體,必須采取積極措施,確認經營中對殘障者造成的障礙,并考慮如何合理地消除這些障礙。由于費用問題總是和合理便利掛鉤,在《公約》的協商階段,針對合理便利是否屬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領域一直爭論不休。但是“合理性”和“不當負擔”已逐步融入實施合理便利義務中。不論是對需要便利的殘障個體,還是對承擔義務的人們,這些概念在某些情況下必然敏感。這些情況很可能隨著時間流逝而改變,即某個時候認為是課以了不當負擔的便利義務,而后來卻并不認為如此。合理便利在人權法情境中起到橋梁作用,是不歧視的組成部分,屬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范疇。但合理便利確保殘障者以有意義的方式獲得權利,無論這些權利被劃分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由此,合理便利質疑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劃分的傳統方式。
2合理便利和社會心理損傷及有此狀況者
2.1相關性合理便利義務要求締約國、雇主、教育者、服務提供者和其他社會主體“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改和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二條)?!氨匾瓦m當的”修改和調整取決于殘障者具體狀況以及可能面對的實際障礙,消除不同障礙需要不同改變。在制定和發展合理便利法律和政策時,人們往往更關注肢體損傷或感官損傷者,而忽略社會心理損傷者,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首先,識別標準設計或程序對肢體損傷或感官損傷者的障礙較簡單。如臺階讓不能走路的人對大樓望而卻步,打印資料讓視力障礙者不能獨立閱讀,口頭材料或討論讓聽力障礙者不能獨自理解。大多數人不能識別社會心理損傷者面臨的障礙,當然不是障礙少,而恰恰說明需要更大投入,制定合理便利立法的實施細則和公眾信息倡導行動。其次,殘障個體或醫學模式對社會心理損傷領域的關鍵影響遠遠勝于對其他損傷的影響。合理便利戰略在個體或醫學模式占主導地位的領域仍需努力。醫學或個體模式強調治療殘障者和調整殘障者行為改變個體。而合理便利強調改變殘障者所在社會環境,因此合理便利制度只有在社會模式中才能生存和發展。《公約》認為社會障礙可導致損傷者致殘,《公約》序言第五段“殘疾是一個演變中的概念,殘疾是傷殘者和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的各種態度和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公約》的目的在于消除障礙,而合理便利是重要工具。如果方法得當合理便利幾乎可應對所有社會阻隔,包括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者所面臨的障礙。合理便利與社會心理損傷和有此狀況的人息息相關。下文案例選自英國判例法和各類法定實施規則。本文將案例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和就業有關,第二部分考慮其他領域,如教育、醫療健康、住房、交通、獲得司法保護。
2.2案例
2.2.1就業情境。傳統上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者遭到排斥的主要是就業領域。證據表明,絕大多數社會心理損傷者希望工作,當損傷或病情加重時雖然工作能力會有所下降,但還能繼續工作。社會心理損傷者維持就業與其在工作中獲得的支持及適當調整密切相關。有效調整會因個案不同而有所不同,由于工作、性格、經歷以及總體狀況不同,相同損傷個體可能要求不同的便利方式。合理便利義務包括“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程序要件”強調雇主有必要與殘障雇員或應聘者交流以了解其真實需求,并找到個體化解決辦法。在具體個案中,多種組合對策也被認為是合適的。本文參考1995年英國《殘障歧視法案》及其《就業實施細則》中關于此問題的指導意見。根據《殘障歧視法案》第18B(2)規定,可能的便利包括:調整房屋;把殘障者的部分職責分配給他人;將殘障者調到現有的空缺職位上;調整殘障者工作或培訓時間;將殘障者分派到不同的工作或培訓地點;允許殘障者在工作或接受培訓的時間段中因康復、評估或治療而缺勤;(為殘障者或其他人員)提供或安排培訓或指導;獲取或調整設備;修改說明手冊/參考手冊;修改測試或評估程序;提供閱讀輔助工具/人或口譯員;提供督導或其他支持?!毒蜆I實施細則》還強調具體情況下可能需要一種以上調整,還可能要求雇主采取更多措施,包括對所需合理調整進行恰當評估;允許彈性工作;允許殘障員工享有殘障假期;參與支持性就業計劃;雇傭支持性員工以協助殘障雇員;修改懲戒或申訴程序;調整裁員標準;修改績效相關的支付制度,以上很多措施能夠幫助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者。如果工作環境開放且嘈雜不安,可能有必要進行房屋改造,給當事人提供安靜的環境或設立安靜空間。此時要求得到(隔音耳機或額外的隔音屏等)設備也是適宜措施?!稓堈掀缫暦ò浮访鞔_指出提供合理便利需要工作重建,這對某些人群如自閉癥者很有必要。自閉癥者雖能勝任核心工作,但有些任務(如無法預期的團隊配合任務)困難且倍感壓力。彈性工作有時也是需要的。例如,社會心理損傷者在接受醫學治療期間,每次服藥后數小時內極度昏沉,因此調整工作時間是適宜措施。允許殘障個體就其損傷或病情離開工作赴醫學治療也是適當措施(s18B(2)(f);EmploymentCodeofPractice)?!稓堈掀缫暦ò浮愤€提及調整可能包括把殘障者轉移到另外的工作地點。2003年在英國博爾特訴女王陛下監獄服務一案中(BeartvHerMajesty'sPrisonService,2003),上訴法院認為如下調整形式合理:原告博爾特因與同事發生矛盾而抑郁,她無法回到原來的監獄繼續工作。不過她可以去其他監獄工作,而授權工作調換并不會給她的雇主造成任何不當負擔。2002年,在皇家護理學院訴艾迪一案中(RoyalCollegeofNursingvEhdaie,2002),法院認為允許殘障員工臨時在家工作也是一種合理便利。另一種調整是在同一機構內為殘障員工調換工作。當處于社會心理損傷發作或加重期時,員工會很難應對某項具體工作,對工作進行調整也是適宜的。2004年在阿奇博爾德訴法依夫地方議會案中(ArchibaldvFifeCouncil,2004),法院主張在不競爭情況下將員工調至更高級職位可能也是合理的?!稓堈掀缫暦ò浮芬笮薷墓ぷ髡f明,與某些類型的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者密切相關。例如,不采用口頭形式而采用書面形式,或者使用并不復雜難懂的圖像語言,甚至通過口譯員進行工作說明,對自閉癥員工都可能有幫助。在測試或評估中也需要進行類似調整。不僅雇傭測試和評估需要調整,應聘程序相關部分也需要調整。懲戒程序也需要調整,既涉及懲罰決定(內容),也涉及程序問題。在《16歲后教育實施細則》(第9.19段)中有一個實例可以很好地說明這一問題,這個案例也和就業相關。案例內容如下:“一名有自閉癥的學生對他導師大喊大叫、言語不當。通常學院會由于這樣的行為考慮用停課的方式處分學生。不過,學院也考慮到了這名導師之前曾耽誤了一堂輔導課,而這導致了該生情緒低落。因此,學校并沒有讓這名學生停課,而是決定對該生采取不同方式。這可能也是一種合理調整?!薄稓堈掀缫暦ò浮愤€提倡提供額外的督導或支持,這對社會心理損傷者而言,尤其在他們工作早期是非常有用的便利形式(Crowtheretal,2001)。在此階段得到工作教練支持是非常必要的。2004年,在保羅訴國家試用期服務案(PaulvNationalProbationService2004)中涉及額外指導和支持問題。在這個案子中,保羅先生通過職業健康評估獲得工作邀約。但當雇主收到負責職業健康評估官員的報告后撤回了工作邀約。報告指出保羅先生有抑郁癥病史,并說明他并不適合該工作崗位。該報告主要基于保羅先生全科醫生的一封來信,可是這位全科醫生此前并未治療過保羅先生的抑郁癥,并且不十分了解。雇主未采取任何措施調查這份報告的準確性(例如,堅持要求負責健康評估的官員與保羅先生面談或咨詢保羅的精神科顧問等),也沒有考慮做出適當調整以緩解工作崗位可能對保羅先生造成的壓力(如延長他的正式就職時間或為他提供額外的輔導支持)。法院認為,雇主的做法未能履行合理調整的義務。該《就業實施細則》也明確指出雇主所提供的指導與培訓有時不僅針對殘障者本人,也應該包括其他人。盡管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和隱私,但對和社會心理損傷者打交道的同事和其他人進行培訓極其重要。對此類病情認識不僅有利于緩和無知造成的恐慌,也有利于減少由于(殘障者)不尋常行為產生的尷尬,這可能也有助于其他員工協助雇主有效地為殘障員工提供合理便利。以上合理便利措施旨在消除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者在工作環境中可能遇到的不利情形。我們在探討某項措施頗有成效的同時,還需考慮這項措施是否合理,或者是否造成了“過度或不當的負擔”。這個問題使得人們關注合理便利的實用性以及可能造成的直接支出和間接支出,當評估一項措施是否對雇主產生不當影響時,雇主的具體情況應該予以考慮。
2.2.2非就業情境。《公約》要求締約國除了對雇主,還應對其他領域社會主體都課以提供合理便利的義務。在這些領域中,合理便利無疑會與前文內容有很大程度重合。然而,考慮到就業領域之外的合理便利的重要性,單獨討論非常必要。與就業領域合理便利重合最多的非教育領域莫屬。在這兩個領域中殘障者和承擔義務的主體之間關系非常緊密持久。在考慮合理便利的措施是否合理時,這可能十分重要。教育情境如就業領域一樣,調整也需要評估(Wilhelm,2003)。例如,為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學生提供安靜的房間(遠離其他考生)作為考場,或允許其有中間休息并有額外考試時間也是恰當的。某些時候應更改考試時間,避免讓殘障學生處于不利狀態。下面的例子可以說明這一問題:“一名有精神健康問題的學生得知她的德語課口試將在上午8:30進行。由于這名女生在早晨服藥后數小時內會產生昏昏欲睡的副作用,導致她的注意力難以集中,所以這個考試時間對她相當不利。學校同意了她的請求,將考試安排在當天晚些時候。這就是學校做出的合理調整?!苯虒W方法和教學安排也需要做出適當調整。例如,對患有嚴重焦慮癥的學生而言,不在課堂開放式討論中對他點名提問是很有必要的。一般學校不會為特定學生預留座位,但自閉癥學生可以固定座位。提供額外的情感支持也是一種合理便利,這對于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的小學生和中學生而言非常需要。2004年英國邁克考雷天主教高中訴西西案(McCauleyCatholicHighSchoolvCC2004)說明了這一點。在這個案子中,法院認為該校忽略了為一名患有自閉癥的小學生提供教師支持以協助他順利升級,故未能履行合理便利義務。當小學生或高年級學生因殘障缺勤重返校園時,提供這類支持尤為重要。英國《16歲后教育實施細則》(第9.17段)提供了如下實例:“一名修讀三年制學位課程的學生精神健康狀況不佳,他的狀況導致他在一段時間內無法聽課并上交作業。這個學生與學校討論可能提供的最適當調整。結果這名學生享有了一段和殘障有關的短暫休假,而學校也為他安排了漸進的復課計劃,由他的個人導師安排學習任務,而學校的殘障辦公室支持他達到大學生活的其他要求?!鄙鐣睦頁p傷或有此狀況的學生可以不受某些具體規定約束,或者放寬要求。例如,出勤制度可能會對患有抑郁癥的學生不利,因此需審慎考慮。學校禁止持有任何藥物或藥劑,但對有特定損傷的學生而言可能是個問題。有關得體行為標準方面的規定如果不夠敏感和細心,就可能對患有自閉癥和其他狀況的學生產生不利結果。在住房方面也是一樣,提供便利能極大地增加社會心理損傷及有此狀況者在社區中獨立生活的機會。房東或房屋管理員或許需要改變自己與自閉癥住戶的交流方式。在合理的范圍內,需要更加寬容地對待那些通常被認為是的行為。合理便利對社會心理損傷及有此狀況者的好處也體現在公共交通領域。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中,合理便利的表現形式可以是更加寬容地對待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離經叛道行為。當然也可能有其他形式,如下所示:“通常情況下,大巴運營商有不得為乘客預留座位的政策,而是讓乘客上車后自行選擇座位。一名有精神健康狀況的殘障者上車時,要求司機把靠近大巴前部的座位留給他。由于他的殘障,若不坐在靠近車前方緊急出口的位置他就會感到焦慮。所以,大巴司機就不再遵守不得預留座位的規定,而給這名殘障乘客預留一個前面的座位。這一舉措就是大巴運營商提供的合理便利。”這一概念同樣適用于主流商品和服務供給領域,調整要求同前。下面這個需要免受標準規定約束的具體案例選自《商品和服務實施細則》(第7.9段):“一家錄影帶租賃店要求只有能提供駕照證明自己身份的人才能成為該店的會員。這就將一些殘障者拒之門外了,因為殘障使得其無法獲得駕照(如盲人、癲癇病人或有精神健康問題的人)。所以,這家店應采取合理步驟改變這一作法。這家店也確實這樣做了,準備接受顧客其他類型的身份證明。這可能是店家不得不采取的一項合理措施?!爆F在談談肢體健康,有證據表明有學習困難或其他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者死于可預防疾病的年齡比其他人要早十多年(DisabilityRightsCommission,2006)。英國最近一項報告(DisabilityRightsCommission,2006)已經關注到殘障人群獲得的照顧服務標準低于其他人群獲得的服務標準。該報告指出,合理便利在解決這一問題中將起到重要作用。對醫療預約程序進行包括發送提醒信息在內的簡單調整,就能取得不錯的效果。此外,該報告顯示,對醫療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以便和這類人群溝通是至關重要的。最后一個領域是獲得司法保護?!豆s》明確要求便利原則適用于司法系統(《公約》第十三條)。要求所有官員(包括法官和警察)對社會心理損傷可能的影響有所了解。必須適當、合理地調整程序,以便這類損傷的人能夠有效參與法律程序??偠灾豆s》要求締約國在社會生活的主要領域提供合理便利義務。這一概念能夠以各種方式促進社會心理損傷者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本文并未歸納所有的合理便利,只是嘗試通過列舉一些事例來拋磚引玉,以便人們更好地探究合理便利的內涵及其廣泛應用。
3至關重要的其他必要條件
3.1需要相互協調的策略前文講述了合理便利對社會心理損傷或有此狀況者的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合理便利為社會心理損傷者真正參與社區生活開拓通途。然而,單依靠合理便利自身并沒什么力量。只有通過實施其他策略、法律和政策,才能真正實現合理便利。接下來將更加深入地探討最重要的問題。
3.2反對污名化措施2001年估算世界上每四個人中就有一人在其生活的某個時點上經歷精神或神經紊亂(世界衛生組織,2001)。盡管這些狀況普遍流行,但是殘障者依然遭到嚴重的污名化和懷疑。邁克爾•伯林(MichaelPerlin,1992;1999)把這種現象命名為“(對心智健全的)歧視”(sanism)。社會心理損傷者往往被認為難以捉摸、毫無理性、遲緩、愚蠢、不可靠、對自己行為不負責、暴力而危險(Monahan,1992;ManningandWhite,1995;Scheid,2000)。與社會心理損傷關聯的污名化往往會導致歧視或敵對那些已有此癥狀的人(ReidandBaker,1996;Sayce,2000;Thornicroft,2006)。有時歧視性對待的形式是不提供合理便利。有時則采取更加直接的歧視形式,如公然拒絕雇傭、服務或教育有這類病史的人。此外,還可能表現為騷擾和欺凌。《公約》并沒有對殘障者經常遭遇的社會不利和歧視保持沉默。拒絕提供合理便利只是《公約》要求締約國禁止的、基于殘疾的歧視形式(《公約》第五條第二款)。事實上,《公約》要求締約國禁止“一切基于殘疾而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損害或取消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對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認可、享有或行使”。(《公約》第二條)因此,締約國有必要采取一整套內容明確、堅定有力的反歧視措施,包括實施與合理便利相關的法律?!豆s》明確要求締約國采取“立即、有效和適當的措施”提高整個社會對殘障者可行能力的認識,并抵消毫無基礎的定見和偏見(《公約》第八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列舉了國家在履行這項義務時可以采取的種種措施,包括發起并保持有效的宣傳運動、提高公眾認識;在各級教育系統中培養尊重殘障者權利的態度,包括對所有兒童從早期開始培養尊重殘障者權利的態度;鼓勵所有媒體機構以符合本公約宗旨的方式報道殘障者;推行提升對殘障者和殘障者權利認識的培訓方案,這些都是締約國應持續實施的重要舉措。
3.3增強信心的措施只有當義務主體意識到涉及到的是殘障者時,合理便利的義務才無法避免地存在。與其他類型的障礙不同,社會心理損傷往往是很隱蔽的。因此,義務主體能否知道這一類損傷的存在往往取決于殘障者是否選擇透露這一事實。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社會心理損傷者常選擇不對雇主暴露自己的真實情況,因此便沒有機會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合理便利。社會心理損傷者不愿將自己的狀況向潛在的雇主和他人坦言相告,也許不足為奇。考慮到污名常常與這一損傷如影隨形,并導致排斥和敵意是不愿透露的誘因(Link,1987;Boyceetal,2008)。也有研究表明,如果能夠坦言相告,雇主往往會對此做出積極的回應(Ellisonetal,2003;Boyceetal,2008)。但是,并不清楚雇主的積極回應在何種程度上會影響損傷者告知其情況的意愿。有一種觀點認為人們在要求合理便利時,可能會把自己與其他同事隔離開來或要求特殊待遇,被確認是極具影響力的因素(EngelandMunger,1996)。殘障者較低的自尊、認為是個體應該改變而不是工作環境,似乎強調了其不要幫助的個人決策(SeckerandGrove,2005;Roetsetal,2007)。簡而言之,殘障者無論是應對他人,還是對自身能力都缺乏自信,無疑都會讓他們隱瞞自己的損傷,不再要求合理便利?!豆s》并沒有具體規定國家有義務采取措施、提升殘障者信心。不可否認的是,《公約》的目標是將社會心理損傷者邊緣化或使其喪失信心的做法均消除掉。此外,《公約》第八條規定了締約國有提升認識的義務,要求締約國積極提升殘障者群體以及一般民眾的認識。締約國應當采取措施讓社會心理損傷者明白其所享有的各類法律權益(例如在工作場所獲得合理便利),并鼓勵其積極看待自己的能力和潛力。日益強大的“幸存者”運動或許能極大地幫助社會心理損傷者提升信心,不再隱瞞自己的病情?!豆s》明確認可殘障者組織(disabledpeoples’organizations/DPOs)在這一過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規定締約國應當鼓勵殘障者組建或參與這樣的組織(《公約》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段))。這一條款包含了使用者參與的原則。根據《公約》第四條第三款,締約國應當在“為實施本公約而擬訂和施行立法和政策時以及在涉及殘疾人問題的其他決策過程中”與殘障者及其組織“密切協商”,使他們能“積極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