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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務管理辦法范文1
大家上午好!我們為今天的培訓班作了很久的準備工作,培訓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個:一是認真學習商務部新出臺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二是認真總結我省境外投資的經驗;三是認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工作。首先請允許我代表省商務廳對大家為*“走出去”發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謝!希望你們再接再歷,提振信心,在新的對外投資便利化條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績。
一、新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意義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務部舉行新聞會,正式對外《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法于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形勢下,此舉將進一步擴大中國的對外投資,對調整結構,振興產業,促進與世界經濟一體化意義重大。與現行規定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一是下放核準權限?!掇k法》規定,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以20**年核準申請件數估算,將有85%左右的境外投資核準事項今后將交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
二是簡化核準程序?!掇k法》規定,對于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企業只需遞交一張申請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三是突出管理重點?!掇k法》規定,商務主管部門主要對是否影響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是否損害國家經濟安全、是否違反國際義務、是否存在惡性競爭等企業的境外投資進行核準。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四是強化引導服務?!掇k法》規定,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引導、促進和服務工作,《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建設“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駐外經商機構及時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建立和完善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等。利用多雙邊經貿磋商機制或投資促進工作機制,促進對外投資,與有關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促進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加強政府間溝通交流,創造良好國際環境。
五是提出行為規范?!掇k法》規定,企業應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依據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
二、我省境外投資相關情況
20**年,對于我省的境外投資工作來說,是豐收的一年。20**年我省共核準境外企業機構家,總投資額億美元,實際發生額億美元,同比增長62%,在全國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計新批境外投資企業41家,累計合同投資額51億美元,中方投資額為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分別增長143倍和36倍。充分顯示了我省境外投資企業積極性越來越高,特別是一些有較強實力的企業對境外資源性項目的開發興趣高,手筆大。此次*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收購集團公司億股〔占股權〕,總交易價格億元(約合億美元),總交易投資額為1元(約合億美元)每年將收獲得噸的鐵礦石供應資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資企業家,總投資額億美元,中方投資額億美元。從境內投資主體所在的地區來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根據商務部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商務部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我們下發了《*省商務廳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并特地舉辦此次培訓班,希望通過這次培訓我們的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能更加了解有關境外投資方面的政策,我們的境外投資企業隊伍越來越壯大,境外投資的工作開展得越來越順利。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范文2
綜合幾篇批評文章的觀點,一些人主要質疑以下幾點:
質疑騰中買了油耗大的悍馬,不符合節能減排的政策導向;
質疑騰中收購資金來源以及今后如何還債;
質疑騰中僅收購品牌商標所有權及專利使用權為什么不收購所有權;
質疑騰中缺乏汽車運營的經驗,如何管理汽車企業。
因此批評者認為政府部門不應當批準“騰中買馬”。
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企業境外投資有四種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將不予核準:
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顯然,“騰中買馬”不涉及商務部不予核準的這四種情形。
上述質疑也沒有涉及這四方面的問題。他們質疑的是“騰中買馬”的經濟和技術可行性問題。但是,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睋Q言之,商務部將不就境外投資的經濟技術可行性進行審核。
應當說,商務部出臺的這個管理辦法是很開明的規定。管理辦法體現了促進和規范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目的,而且也體現了按照企業發展自身規律和市場經濟發展規則運用行政核準權的思路。
對于我國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走出去收購國外著名企業,我們認為應當給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而不是那么多的批評和質疑。
我們應當尊重企業家的決策,給企業家良好的寬松的經營環境。
從6月初提出收購悍馬到最近正式簽署合同已經經歷了整整4個月時間。在這4個月時間里,面對種種質疑,騰中重工顯然會進行全面斟酌,權衡利弊。因為收購悍馬所需投入的是真金白銀,作為民營企業家,收購失敗不可能由國家買單。
對于民營企業家,我們應當給予足夠的尊重,畢竟騰中重工決策者對公司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最清楚,對收購悍馬的利弊以及如何收購最清楚。何況這是用他們自己的資金去收購,而不是國有資金去收購。其他人不應當在他們的對面指手畫腳,這也批評,那也質疑。我們要給中國的企業家更寬松的經營環境,尊重企業家的選擇。
我們應當尊重企業發展的自身規律,從企業發展規律看待海外收購。
賣出企業和買入企業都是企業實施發展戰略的重要措施。從產品買賣到企業的買賣,其實是企業競爭的更高階段。經過30年改革開放中國企業已經得到成長壯大,今后面臨的挑戰和機遇都是如何走出去在全球范圍吸納和整合資源。這方面我們還需要靜下心來做很多功課,學習很多企業的經驗和教訓。我們要通過接受外資并購和走出去并購外國企業來學習跨國并購。不參與并購,不可能學會并購,更不可能走向世界并購外國公司。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境外投資;項目審批;企業審批;外匯審批;國資審批
當前我國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行政審批的內容范圍,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境外投資外匯審批、及境外投資國資審批四個方面,對應的政府主管部門分別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金融行業主管部門及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本文對有關主要規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
(一)境外投資項目審批適用規則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稱“國家發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2014年12月27日國家發改委20號令修改,簡稱“境外項目管理辦法”),對境外投資項目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201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至5月13日公開征求意見已經結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該項修訂尚未正式和生效執行。
(二)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執行
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由國家發改委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境外項目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該辦法。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執行。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該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權限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取消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需報國務院核準的規定)。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前段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該辦法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項目信息報告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由于國家發改委確認函需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獲得,因而該等確認函在業內被稱為“路條”。當前辦法中,國家發改委對是否出具“確認函”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內投資主體出具確認函。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確認函”修訂為“收悉函”,業界解讀,意即無需“確認”,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對同一個境外投資標的不再限定有競爭性的境內投資主體數量,體現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和不限制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監管導向。
3、核準程序及條件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提出審核意見后”刪除,意即只需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即可、而無需再提出審核意見);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二)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刪除);(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并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注:2016年4月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擬將“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刪除)。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將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4、備案程序及條件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屬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項目,按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程序進行備案。
5、核準和備案后的變更
對于已經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核準或備案的20%及以上。
6、核準和備案文件效力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二、境外投資企業審批
(一)境外投資企業審批適用規則
在當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監管法律中,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正)、《證券法》(2014年修正)、《保險法》(2014年修正),對金融行業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均分別有所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商務部制定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對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作出詳細規定,當前仍在有效執行中。
(二)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該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投資境外證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從前述法律條文規定來看,我國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需分別獲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
我國金融行業企業接受各自行業主管部門的高度監管,境外投資企業監管審批只是各金融企業接受的眾多監管審批之一,因而本文對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審批執行不再作進一步詳細介紹。
(三)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的執行
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企業審批,由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當前有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負責執行,該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適用范圍
該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企業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2、主管機關及權限
該辦法規定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是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并向獲得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該辦法附件1)。《證書》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印制并蓋章,實行統一編碼管理。《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
3、備案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并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2),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該辦法第四條規定為,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4、核準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二)《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見該辦法附件3),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核準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征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應當自接到征求意見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復。
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準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是否涉及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步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對予以核準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出具書面核準決定并頒發《證書》;因存在該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而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不予核準。
5、備案和核準后變更、及證書時效
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核準后,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程序向原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三、境外投資外匯審批
(一)境外投資外匯審批適用規則
國務院行政法規《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對境外投資外匯審批有所規定。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規則對境外投資外匯業務進行監管,當前有效適用的規則主要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二)境外投資外匯審批的具體內容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允許境內企業向其投資的境外企業放款,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對于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等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按照該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后,方可辦理后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還取消了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四、境外投資國資審批
(一)境外投資國資審批適用規則
按照我國法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監管機構,享有境外投資國資審批權力。
國務院國資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與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8號)一起,構成了當前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地方國資企業遵循各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對境外投資的具體管理政策和規定。
(二)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的具體內容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涉及國有產權新增或變動的,應當遵守《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的規定申報國有產權登記。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報國資委備案;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并按照有關要求按時報送國資委;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及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對境外投資項目有異議的,國資委應當及時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
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決定、批(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將有關報批文件同時抄送國資委。
(三)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的國資審批
境外投資地方國資企業國資審批,與中央企業國資審批大致相近,具體適用各地方國資監管部門對境外投資有關的政策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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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
[4]《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
[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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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證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險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11]《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
[13]《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15]《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通過)
[16]《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
[17]《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
[18]《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
[19]《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8號)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范文4
20xx年,在省、市商務監管部門的正確指導下,我公司在救急解難、拾遺補缺、便利融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和服務大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績?,F將年度有關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及財務狀況
我公司于年月批準設立,并依法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照,是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為萬元,實際注資萬元,持續資本萬元。公司堅持“促進經濟發展,為市內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速效融資渠道,為股東增加收入,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依法經營,自覺維護典當市場的經營秩序。截止年月日,我公司資產總額為萬元,其中流動資產余額為萬元(包括貨幣資金余額萬元,發放及墊款余額萬元),固定資產凈值為萬元,年度實現利息及綜合費收入萬元,上繳稅金萬元,捐贈萬元,共支出業務及管理費用萬元,本年度凈利潤為萬元。
二、經營與主要工作措施
(一)廣泛宣傳,樹立形象,擴大影響。為了擴大典當的社會影響,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我公司利用各種方式不斷加大宣傳力度。一是組織人員利用休息日和節假日,到流動人員較多的房產交易中心、機動車交易中心、各大商場等商業繁華地段散發宣傳冊,并充分利用網絡信息量大和覆蓋面廣的特點,在互聯網上進行推介。廣泛宣傳典當的性質、特點以及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理念等,為廣大客戶提供一個良好的融資平臺。
(二)抓住機遇,調整思路,努力增收。20xx年,典當業發展形勢不錯,典當業務量不斷擴大,效益不斷提高,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能力明顯增強。我公司抓住機遇,針對不斷變化的市場形勢,在面臨許多不確定性,充分發揮典當業務快捷方便的特點,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一是周密組織,精心運作,提高資金使用率;二是積極發展和建立新的資產優良、經濟效益正處于上升期的優質客戶群體,重點是民營中小企業;三是積極開辟擴大機動車、庫存物資典當業務;四是加強與各商業銀行的聯系,努力擴大資金規模,做大業務總量;五是根據市場情況,充分利用典當業務方式靈活多樣的特點,千方百計增加收入,保持了經濟效益的穩定增長。截止年底,公司共發放典當金額萬元,實現收入萬元,完成稅金上交萬元,取得了良好開端。
(三)規范經營,防范風險,遵紀守法。公司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原則,遵紀守法,照章納稅,對內對外樹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
1、自公司成立至今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規定辦事,做到先到工商部門變更名稱、股權和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自開業以來,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無變更情況和無任何故意犯罪情況。
2、在典當經營業務中,公司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經營規則開展典當業務,對當戶無當金利息預扣現象;綜合費率的收取未超過規定范圍;也無“單一客戶業務比例達到注冊資本25%且當金金額超過1000萬元,單筆業務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情況發生。
3、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和文件以及市公安局關于典當行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我公司嚴格按照《典當經營場所安全防范標準》執行,強化安全防范和管理,使企業經營場所、保管庫房及其安全防范設施安裝、設置等至今完整無缺,無任何變更,有效防范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
4、按照商辦建函〔2010〕1365號文件要求的相關內容,我公司安排專人負責,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信息統計月份、季度、年度的情況;
5、為保證典當行的規范及可持續性發展,加強對典當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素質,是典當行的首要任務。公司員工認真學習了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4月聯合頒發的《典當行管理辦法》,規范經營管理,堅決杜絕超業務范圍和超過規定標準收取利息及綜合費等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不動產抵押做好他項權證登記,對動產質押填報《典當物品登記表》,與公安機關一道做好治安防控工作;沒有任何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發放信用、故意收當贓物、抽逃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建設,訂立制度,強化管理。為了使公司從業人員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公司加強了機構建設,制定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在組織機構建設方面:公司設立總經理,下設四個部門:估價部、財務部、辦公室和保安部。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工作職責、金庫管理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現金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衛制度、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制度和業務工作規則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用以規范職工的言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20xx年典當行當票領取、使用和結存情況。公司從20xx年下半年起,公司按照商務部的要求,實現了當票、續當票上網機打,公開透明。對當票(續當票)的領取、使用和結存均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有效地杜絕了濫開、濫用、轉讓、出借和遺失等違規現象和事故的發生。20xx年使用當票份,有效使用份。其中:手寫當票份,手寫當票號,結存:手寫當票份,機打當票份,機打當票號:,結存:機打當票份。20xx年使用續當票份,有效使用份。其中:手寫續當票份,手寫續當票號:,結存:手寫續當票份,機打續當票份,機打續當票號:,結存:機打續當票份。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范文5
一、2014年典當企業經營情況
從今年年審的情況看,我縣典當行業呈現出穩定向好的發展趨勢,大部分典當行能夠依據商務部、公安部頒發的《典當管理辦法》有關要求依法經營,有序運作。截止2014年末,我縣共有典當企業5家,其中分支機構1家、2014年新增1家。根據年審要求,納入2014年年度審驗范圍的典當企業有5家,除新思維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未向我局上報年審材料外,實際參加年審的典當企業為典當有限公司、典當有限公司分公司、典當有限公司、典當有限公司等4家。
年審中這四家典當行財務狀況較好;當物估價,息、費收取符合國家規定,未發現典當企業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惡意收當贓物、強迫當戶贖當等違規行為;當票使用按規定開具了全國統一當票,不存在私自印制當票行為;無超范圍經營、收當《典當管理辦法》中禁止收當的物品和財產的行為。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典當行業監管力度有待加強。我縣共有5家典當行取得國家《典當經營許可證》,全部分布在定城鎮。典當行業是金融業以外的又一種融資性行業,規范發展典當業對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將起到應有的作用。如果主管部門疏于對典當行業的監管,容易發生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從存款、藏黑洗黑等違法違規行為,我們要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把典當行業的監管作為一項常態化工作來抓,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監管職能,認真履行監管職能。
二是典當企業相關設施及人員配備上有待完善。年審檢查中我們發現個別企業的場地條件、設施設備較為簡陋,營業場所未安裝攝像頭,日常也較少開門營業,企業從業人員只有主管經理與1名業務人員,人員配備不夠完善,開門營業時間有待規范。
三是部分企業不重視年審工作,未能如期報送年審材料。收到省廳關于典當行業年審工作通知的文件之后,我局立即將文件下發至5家典當行,并要求企業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時間要求上報年審材料。截止3月15日,典當有限公司、典當有限公司分公司、典當有限公司、典當有限公司等4家典當企業上報了年審材料,新思維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未向我局上報年審材料。
四是典當行業的自律及溝通意識有待提高。我局雖然是典當企業的行業主管局,負責典當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但是個別典當企業由于自身原因,不僅不主動與我局進行日常的業務溝通,還多次不參與年審工作,甚至有存在收受非法贓物等違法違規行為,我們要督促企業加強自身合法經營意識,加強溝通。
三、工作建議
針對日常工作及年審中發現的問題,我局認為今后應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提高認識,積極開展相關工作。作為典當行業主管部門,我局要把規范典當行業經營行為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全體領導干部要提高認識,加大對整個行業的監管力度,有效地推進企業規范經營,樹立誠信經營、守法經營新風貌。
二、嚴格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制定出臺獎懲辦法。針對我縣個別企業多次不參加年審、日常開門營業時間不規范等問題,我們建議省廳制定出臺相應的懲處辦法,對于嚴重違規者可取消年審資格、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從而起到規范典當企業守法經營的作用,確保典當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范文6
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制定及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管理商品目錄》)。
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授權上述部門負責有關紡織品臨時出口的原產地證書簽發工作。
第三條《管理商品目錄》的制定及調整由商務部、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以公告形式對外公布,內容包括涉及的產品類別及其稅則號、涉及的國家或者地區、實施時間范圍和許可總量等。
第四條本辦法出口國指最終目的國(地區),加工貿易出口指實際報關出口國(地區)。有關轉口貿易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適用于以下海關監管方式:
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對口合同)、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廠和其他貿易。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的屬于《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至需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或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第六條商務部授權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發證工作。發證機構名單、許可證樣式和專用章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另行公布。
第七條列入《管理商品目錄》的商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中央企業,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在出口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出口許可的審批手續,并申領許可證,憑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將列入《管理商品目錄》。
(一)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
(二)雙邊協議規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
第九條臨時出口許可數量以相關商品出口實績為依據,按照如下計算公式確定經營者海關出口實績項下的臨時出口許可可申請數量(以下簡稱可申請數量)。
S=T×[a1×(70%×Q1/M1+30%×Q2/M2)+a2×Q3/M3]
其中:
(一)S為可申請數量;
(二)T為確定的全國臨時出口許可總量;
(三)Q1為一體化后經營者對設限國家或地區出口實績,Q2為一體化后經營者(Q1≠0)除設限國家或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Q3為統計時間所涵蓋的一體化前經營者(Q1≠0)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四)M1為一體化后全國經營者對設限國家或地區出口實績,M2為一體化后所有Q1≠0的經營者除設限國家或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M3為統計時間所涵蓋的一體化前所有Q1≠0的經營者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五)a1為一體化后的出口權重,a2為一體化前的出口權重,暫定a1=0.7,a2=0.3;若統計時間范圍不涵蓋一體化前的時間,則a1=1,a2=0。
第十條商務部根據以下原則,確定經營者相關商品出口實績:
1、按照中國海關十位稅則號項下的出口統計數據。
2、統計時間范圍為臨時出口許可實施之前的12個月。
3、出口實績金額原則上按出口產品的增值率相應計算。一般貿易按出口額的100%計算;加工貿易暫按出口額的100%計算。
4、對于存在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團型企業,按照實際經營者(按海關企業代碼)進行統計,臨時出口許可計入到各經營者名下。
5、對于同一經營者在某類商品出口報關時采用多個中國海關企業代碼(企業名稱必須相同)的情況,該經營者經向商務部申請并備案后,可合并計算;未申請合并的則按各海關企業代碼下的實績計算。
第十一條商務部根據分配原則確定各經營者可申請的商品類別和數量,在《管理商品目錄》后30天內一次或分批次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下達至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并在商務部網站上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獲得可申請數量的經營者應在商務部下達的可申領類別和數量范圍內向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自可申請數量下達之日起的15天內,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書面匯總上報本地區經營者的申請報告以及電子數據。
在收到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以及電子數據后的十五天內,商務部在可申請數量范圍內統一辦理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批準手續,并以部函形式下達全國各經營者臨時出口許可的分配數量。
第十四條對管理期限超過一年的商品,商務部將從第二年開始每年安排全國臨時出口許可總量的5%用于支持未獲得申請量的新加入經營者。按照第九條的計算原則,分配并下達給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分配,并將分配結果在政府網站公布。
第十五條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關一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作廢。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持有者,在有效期內未出口的,可以到原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最長延期不超過3個月,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換發新證。
第十六條獲得臨時出口許可的經營者在臨時出口許可數量有效期內如無法全部使用的,應不遲于許可年度結束前60天將剩余數量上交商務部。經營者通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遞交。
第十七條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持有者,如在有效期內未使用量超過申請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商務部將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應扣減其數量。
第十八條經營者上交的和未申請的數量計入當年度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剩余數量。剩余總量由商務部按照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繼續分配,并在不遲于許可年度結束前45天下達分配結果。
第十九條獲得臨時出口許可的經營者在申領許可證時,應當如實填寫《許可證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印章。通過網上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相關電子表格并傳送至相應的發證機構。
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網上申請的,經營者應當同時將相關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呈送或寄送至發證機構。
第二十條在收到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有效申請后,各發證機構應當按照商務部授權的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下達的臨時出口許可批準文件和相關電子數據,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實行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的商品,經營者在辦理臨時出口許可證后,應向質檢總局授權的臨時發證機構申領紡織品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憑許可證簽發紡織品原產地證書,并要求兩證的數量、金額等相關內容一致。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憑加蓋紡織品許可證專用章的許可證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在有關進口國憑商務部電子數據和書面許可證及主管發證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驗放通關。
第二十三條海關在辦理相關紡織品出口手續時,需驗核加蓋紡織品許可證專用章的許可證。對屬法檢出口的紡織品,海關還應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對許可證實施電子聯網核查。有關電子核查機制及相關驗核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并公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不得轉讓、買賣、偽造和變造。凡轉讓、買賣或偽造、變造出口許可批準文件或出口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及《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罰。商務部可以同時取消其已獲得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
第二十五條出口樣品的,對于每批商品數量不超過50件(含50件、套、雙、公斤或其它商品單位,不包括打、打雙、打套、噸數量單位)的,可免領出口許可證;但屬于進口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經營者應在本企業可申請數量范圍內向發證機構申領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赴國(境)外參展或者舉辦展覽會的展品、展賣品的出口,參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屬于進口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實施前已實行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的,自臨時出口許可實施之日起,經營者已經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再作為海關通關驗放憑證。
第二十八條對于將原產于中國的商品避開本辦法的規定,經第三國或者地區轉口至《管理商品目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經營者,一經查實,商務部將予以公告,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年內禁止從事所有與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產品相關的出口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除另有規定外,對許可證的簽發、執法部門的調查、發證機構的核查,以及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發證機構和轉讓、買賣或偽造、變造許可證的經營者的處罰,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通過外發加工方式(OPA)在內地加工且原產地非中國內地的紡織品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