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的解決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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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的解決辦法

校園欺凌的解決辦法范文1

關鍵詞:校園暴力;行拘年齡;刑事責任

1 引文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范圍從之前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修改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將行拘執行年齡從16周歲降低至14周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討論。網上也大多是兩種意見,一種就是反對或者說這種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降低至14周歲值得商榷,是侵犯人權;另一種認為降低行拘年齡又不是降低刑拘年齡,這種做法可取,可以適當約束哪些行為危險的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社會危害性大,但是又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公安部之所以這樣的舉措,應該是與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的頻發有關。

2 何為“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準確來說應該叫“校園欺凌”,嚴重的就叫“校園霸凌”。它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的行為,校園欺凌多發生在中小學,由于很多國家實行多是九年制的義務教育制度,受害者會長期受到欺凌。欺凌過程,蘊藏著一個復雜的互動狀態,欺負同學會對同學構成心理問題,影響健康,甚至影響人格發展。

3 我國有關“校園暴力”事件的現實狀況

早在十余年前,據有關調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就較20世紀90年代提前了2-3歲,18歲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約120%,14歲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約280%。[1]10-13歲的低齡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2]

2015年4月20日北京的《中國教育發展報告(2015)》(2015年《教育藍皮書》)指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一項對14-18周歲犯罪人群的調查顯示,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從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公布了共計67起校園內發生的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件所涉及的地方包括北京市、四川省、河北省以及福建省,這67起校園刑事案件發生的時間分布從2007年至2014年之間。就犯罪人的年齡跨度而言,被告人平均的年齡分布是15歲到17歲之間。

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安徽省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準逮捕的中小學在校學生之間實施的暴力犯罪案件65人,經審查,批準逮捕39人;受理移送審查160人,經審查,117人。受理提請批準逮捕的成年人組織、教唆、脅迫、引誘、幫助中小學生實施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的犯罪案件30人,逮捕14人;受理移送審查25人,21人。

現如今,你隨意在網站搜索“校園暴力”一詞,便會看到滿眼的新聞以及令人發指的視頻。如:7女3男扒光一女生、重慶女生太邋遢被5同學圍毆打成十級傷殘、江西永新女生遭圍毆1人被刑拘、四川一未成年女生被同齡人扒衣拍、福建南安兩初中女生暴力3分鐘、小學女生被扇25巴掌、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圍毆脾被切除、安徽懷遠火星小學副班長逼同學喝尿事以及女生99秒被扇32記耳光等等。如果不是看到這些孩子稚嫩的面孔,你無法想象這是一個未成年孩子做出來的事。

4 “校園暴力”事件的現實解決辦法是否有效

我認為如果僅僅定義為“暴力”,那么就是客觀行為所造成的傷害。[3]但是這類事件往往造成受害者的精神傷害更為嚴重。由于受害者正處于青少年期間,本身心理與精神都比較脆弱,有些所謂的暴力事件已經不在事件的的毆打,而是變成了辱罵,精神傷害,這應該叫“欺凌”。因為現在只要出現這種校園事件,我們一般都會想到是校園暴力事件。所以才給了校方、施害人家長等監護人、施害人鉆了法律的空子,他們可以將此客觀行為定性為理性不足的孩子們的嬉鬧、打鬧,所以大多是批評教育為主,并沒有實質上的解決,最多也就是施害人及其家L的賠禮道歉和一些賠償金的支付。但是,問題真的解決了嗎?看似皆大歡喜,其中隱藏的問題卻值得人深思。

首先,如果遇到哪些本來就對孩子管教不當的家庭,此類事情發生后,似乎對施害者并沒有太大的影響。也許事情風聲結束后,他們還會繼續施暴。其次,受害人會認為他受的傷害并不是所謂的賠禮道歉或者支付一些賠償金就能彌補的,他可能會認為社會的不公,校方與施暴者的草草了事,他今后的生活該如何繼續,身體上的傷害可能很快痊愈,那心靈上的傷害呢?可能他本來是個成績優秀的孩子,經歷了這件事后,他一蹶不振,前途無限渺茫......

中國人自古以來的對待“壞人”的做法就是將壞人繩之以法,當然這里的壞人可以理解為“違法者”。但是對于這方面行為事件的“法”都沒有,何來以法繩之?你可能會說,站在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角度說,他們還是個孩子,他們還沒有較為健全判斷力,他們的心智還很不健全。可是近年來持續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現在這種視頻也比比皆是,似乎那些施暴的“孩子們”覺得是欺凌別人并拍下來上傳到網絡是一件很值得驕傲的事,這真的很令人寒心。再次就是一些潛在施暴者的青少年,在看到之前的施暴者的行為并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學校對其的處罰也是很輕微的,所以他就會形成一種潛意識,反正我還沒有到法定的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甚至是在年齡處于14-16周歲的青少年認為只要自己不實施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搶劫、放火、爆炸、投毒、販賣這八種犯罪行為的,就可以逍遙法外,肆意妄為。這是一種很可怕的想法。他們中的很多人已經不是無意識的行為,而是帶有主觀惡性的想法施暴,他們就是想要欺凌這些受害者。

5 總結

縱觀各國關于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界限,由于德國刑法的影響,幾乎整個歐陸法系國家都采納了14周歲作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界限,但是“已滿14不滿16的人只為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搶劫、放火、爆炸、投毒、販賣八種犯罪承擔責任”卻是中國特色的規定,在德國刑法第19條、日本刑法第41條,中國臺灣刑法第18條都僅規定不滿14周歲者,不承擔刑事責任。我認為,時代變了,我們并不是要改變刑法的基本原則,而是適時修改其中的一些法律規則。好像只要說到修改法律,很多人都認為這會使法律的穩定性遭到破壞。我認為這其實是一種偏見,會故步自封,有些法律規則是從前立法者根據當時的國情制定的,如今國情變化了,難道不應該改變法律中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部分嗎?從《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等文件可看出,降低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勢在必行,只不過是時間問題而已。

參考文獻

[1]李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建議[D]西南政法大學,2011.

校園欺凌的解決辦法范文2

關鍵詞:青少年;攻擊行為;對策

中圖分類號:G4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5-0073-02

隨著國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有時無法滿足的精神需求使得青少年對于唾手可得的優質生活產生了厭倦。由于受不到家長和學校的重視,青少年只能用自己的方式去“探究”,這就使得他們的生活方向產生了偏差。有些青少年覺得“拳頭才是硬道理”,“所有人都以傷害我為目的”,“有些人就是不值得像人一樣對待”,“這種人就應該孤立他、罵他”,這些都是典型的攻擊行為的表現。有研究者在2006年使用兒童行為量表(CBCL)和艾森克人格問卷(EPQ)對湖北省4010名6-15歲的學生進行調查發現,攻擊行為的檢出率為3.27%[1]。所以攻擊行為應尤其受到教育者的重視。

一、攻擊行為的概念界定和現狀

(一)攻擊行為的概念界定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每天都遇到不同形式的攻擊行為,但是人們并不能十分明確地界定他們。《心理學大辭典》中對攻擊的解釋為:“攻擊可能表現為一種細膩情緒狀態或人格特質,如憤怒、激動、敵意等;也可以表現為攻擊行為”[2]。蓋倫(Galen)和安德伍德(Underwood)認為攻擊行為有兩個特征:給受害者以消極的感覺和攻擊行為應該是有意為之的[3]。綜合多年來國內外的研究,筆者認為攻擊行為首先,要具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并付諸行動;其次,實施攻擊的個體要有外在的行為表現,且要指向有生命體征的個體;第三,被實施攻擊的受害者要具有避免傷害的動機。如果要確定個體是否產生了攻擊行為,就要看是否具備以上三個熱點。

(二)青少年攻擊行為的危害

國內青少年的攻擊行為形式之嚴峻超乎想象,已經開始有低齡化、成人化、團伙化和手段殘忍化的趨勢。國內外研究表明,具有攻擊行為的學生,尤其是具有身體攻擊行為或暴力傾向的青少年,他們的情緒調節能力差、憤怒感強、發泄水平高[4];高攻擊組在憤怒狀態、憤怒特質和憤怒表達上極顯著地高于低攻擊組,而在憤怒控制上極顯著地低于低攻擊組[5]。可以說,攻擊行為影響青少年成長發育,尤其是社會性等多個方面。

(三)青少年攻擊行為的發展特點

青少年正處于生理和心理都飛速發展的敏感期,心智發育與生理發育的不協調造成他們易激惹、不冷靜、做事注重情感而非后果、急于向他人展現自己的獨特個性等,于是攻擊行為發生的概率又進一步提高。

二、青少年攻擊行為發生的原因探析

(一)個體認知方式的改變導致個體傾向于用攻擊行為解決問題

近年來校園內攻擊行為發生的頻率居高不下,部分原因在于學生認知方式的改變。每個個體都有不同的生活環境、生理特征因素和個性特點,這也就造成他們在社會性發展的各個方面都有差異。如果青少年社會認知能力低下,如交往不良、同伴友誼或人際關系緊張等,會使得他們同理心能力降低。有研究表示,有些個體即使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因為自己移情能力差、同理心能力低,便不能理解他的行為給受害者帶來的傷害、對方體驗到的消極情緒和自己行為的不道德性[6],進而繼續施行攻擊行為。

(二)生活氣氛不和諧與教養方式不得當造成青少年攻擊行為的萌芽

單親家庭、重組家庭、家庭暴力、親子關系緊張都會造成個體從兒童到青少年甚至是成年后的性別角色混亂、性格偏執或神經質、處事方式偏激甚至暴力、人際關系緊張和攻擊行為增多等負性影響。如,放任型的父母不關心孩子的生活起居、忽視對青少年責任心的教導,易造成青少年用武力解決問題;父母的越軌行為造成其與家庭成員交往時受到壓抑、同伴關系不好、學習成績差、對父母不順從、產生更多的攻擊行為;父母文化水平低,就更少采用說理和講道理的方式和孩子溝通,較少采用引導性的約束方式,不易促進青少年價值觀和社會規則的內化。

(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缺失是攻擊行為滋長的“溫床”

校園攻擊行為問題雖然嚴重,但地域和學校差異還是很大。地區差異,尤其是文化上相對落后的城鎮和農村,由于教育資源匱乏、教師教學水平低、學校的管理或監管方式不當、只注重文化課的學習而忽視學生的道德品質的培養等,使得攻擊行為有了滋長的“溫床”。教育資源的缺乏造成學校進行教育時不能夠設置充足的教育情境培養學生的道德品質,如每個學生都會在道德問題上有過掙扎或者真正實行了攻擊行為,但由于學校資源有限,教師照顧不到每個學生,這樣就不能監控他們道德思維的發展,不能對攻擊行為及時加以制止,學生對攻擊行為的發生不以為然,進而引發更多的攻擊行為。

(四)社會風氣的負面作用擴大了攻擊行為對青少年的影響

社會是個體生活的宏觀環境,社會的各個層面都會影響到個體的攻擊行為。社會硬件的不完善可以導致社會對青少年不道德行為的約束不到位甚至縱容。社會上媒體暴力的廣泛傳播、商家基于商業利潤對負面榜樣的細化和渲染、不道德競爭手段被不斷模仿、社會對特殊群體的歧視與偏見等不良的社會風氣造成了一定的文化暴力。隨著世界資源、經濟、文化等的全球化、了解世界各地的新聞信息更加容易,這就使青少年成為文化暴力真正的受害者。處于青春期的他們生理和心智都還在飛速地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辨別好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力都很弱,很容易受到誤導而導致攻擊行為。

三、減少青少年攻擊行為的有效對策

(一)培養個體正確、積極的認知方式

現如今,有些家長和教育者提出減少青少年攻擊行為的方法往往治標不治本。我們的方法要想真正得到青少年的認可與實踐,必須要從提高青少年認知水平的角度出發,訓練學生提高移情能力,加強應對能力,還要提高其心理承受能力。例如,學校可以利用心理輔導課時間,提供問題界定訓練的條件,即針對那些有攻擊傾向的青少年,讓他們充分注意和利用環境中有利的社會線索,選擇性地忽略攻擊和消極線索[7];創設后果認知訓練課程,即向學生進行示范和講解如果有人破壞了同伴關系之后造成的后果或受到的懲罰等;教授思維出聲法,即讓學生在思考他們的每個道德決定時都要把決定和思考的過程出聲說出來,這樣以便于教師或心理輔導員及時掌握他們的思維方式和心理動向;多提供團體之間交流的空間,多組織課余活動或興趣班,即讓青少年多余的精力都投入到自己喜歡的課余興趣小組中去。

(二)創設和諧的家庭氣氛使青少年擁有更高的移情能力

青少年在實施攻擊行為之前,往往會遇到思想沖突、不知道如何做出正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斷的情況。國外一項實驗研究歷經15年證實,對有道德沖突的學生進行培養責任心的訓練后,可以明顯減少他們的攻擊和行為[8]。所以關注孩子的日常情緒反應、使用溫暖的關懷方式、增加溝通和交流的頻率和盡量避免使用權威的教育方式壓制青少年等,會更好促進青少年道德品質的內化和發展[9-11],從而增加他們的移情能力而減少攻擊行為。還有研究表明,增加父親與孩子交流的頻率和程度可以有效減少青少年的攻擊行為。

(三)加強學校對青少年的德育示范教育和情緒控制輔導

如果學校在提升其硬件設施方面還需時日,那么學校等管理層應將注意力放在道德的教育和引導上。如學校可以設置道德辯論課堂或道德辯論賽,讓孩子懂得站在別人的角度想問題,懂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心理輔導員要增加對青少年進行“積極情緒體驗”的干預,讓他們放大積極情緒體驗、縮小消極情緒體驗;教師應該在課堂或班會上開展青少年的品格教育,向青少年展示各類道德失范事件的原委,解答他們遇到的道德兩難的問題;教育部門及學校定期開展習得親社會行為的教育課堂或講座,即讓青少年習得各種親社會技能,如專心聆聽、禮貌待人等基本的親社會技能,實施幫助、安慰他人等高級社會技能,理解他人的情感、管理自己的憤怒情緒、適當排解壓力和自己做規劃等技能。這些技能除了用教師講解和學生報告的方式來進行呈現,還可以采用榜樣示范法、逐漸漸隱和消退法、角色扮演法、教師反饋和應用遷移等方法。

(四)從多種途徑減少不良社會風氣對青少年的負面作用

如果校園攻擊行為可以在學校的管理和教育下得以減少,那么青少年的課后生活就會被社會的各種負性因素所影響。如父母忙于工作沒有時間照顧孩子課后的學習生活,青少年就很可能將課余時間消磨在網吧、游戲廳等娛樂場所,造成社會不良因素深深根植于青少年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中。比較適宜的解決辦法就是由社區組建各類適合于青少年生活、學習和課余娛樂的社團或俱樂部等組織,由社區監督和輔導,由青少年自己組織和管理。這樣不僅鍛煉了他們的組織和工作能力,又能讓他們早日踏入社會,進行必要的社會實踐。在社區的監管過程中,還應該對青少年進行“良心教育”,即在他們違規后感到情感不適時及時向他們提供思想輔導等幫助,幫助他們進行違規行為的控制,以減少今后發生的不道德行為甚至是攻擊行為。

參考文獻:

[1]王俊, 余毅震. 攻擊行為學生的人格特征及影響因素配對研究[J]. 中國學校衛生, 2006, 27(3): 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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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alen,B. R.,Underwood, M. K. A developmental invest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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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振宏. 青少年情感風格與攻擊行為[D]. 北京:首都師范大學, 2005.

[5]張蔚. 青少年的攻擊行為與氣質、情緒的關系[D].曲阜:山東師范大學,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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