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筑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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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筑法范文1

(二)健全居委會干部學法用法工作制度,利用法制夜校、集中學習、參加上級組織的法制培訓、法律知識考試等形式,強化居委會干部的法律知識學習,通過學習教育,不斷提高居委會干部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居委會干部每年學法時間不少于40小時,有學習筆記和心得體會。

(三)開展社區法制宣傳“十個一”活動。建立社區法律服務室,設立社區法制宣傳專欄,有一個法律圖書角,有一張便民服務卡,建立一套居民學法制度,給外來暫住流動人口一封信活動,設立每周法律一題,制作一張法律進社區時間表,堅持每季度上一堂法制課,組建一支法制宣傳教育志愿者隊伍。

(四)認真做好社區居民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以社區法律服務室為平臺,為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法律宣傳、糾紛調解、民事、經濟案件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務,為居民群眾排憂解難。加強社區普法網絡建設,設立樓道普法宣傳員,組建一支社區普法志愿者隊伍,定期開展普法活動,并做好普法骨干教育培訓工作。要充分利用懸掛宣傳橫幅、設點宣傳、發放宣傳資料、舉辦培訓班、入戶宣傳等形式,廣泛開展與社區居民生活密切相關法律的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廣大居民知法、學法、用法,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暫住人員的法制教育,每年舉辦各類宣傳教育活動不少于5次,社區常用法律知識普及率達到90%以上,各種普法活動資料齊全。

(五)認真開展社區依法治理工作,積極推進社區民主法制建設進程,健全完善居民自治、居委會換屆選舉各項工作機制,實行政務公開制度,將社區各項管理活動納入法制軌道,暢通居民參與管理和監督社區事務的途徑,落實基層民主各項制度,不斷提高社區法治化管理水平,切實做到居委會依法管理、居民依法辦事。

(六)健全社區調委會、安置幫教、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工作機構,完善各項工作制度,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工作資料齊全。加強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尤其是群體性糾紛、易激化糾紛的調處,全力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全年無糾紛激化和民轉刑案件發生。加強兩勞解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建立幫教工作檔案,落實幫教措施,定期幫教,全年無重新犯罪現象發生。加大社區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隨時掌握和上報法律援助信息,維護好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斷加大治安防范工作力度,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加強對社區進城務工人員、暫住人員的管理,加強社區治安防范組織、技防設施建設,確保社區治安秩序穩定。

民法典建筑法范文2

關鍵詞:高層民用建筑;防排煙設施;機械排煙

中圖分類號:[TU20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通常高層民用建筑的防排煙設施主要包括消防電梯前室、防煙樓梯間及前室、合用前室、避難層(間)等場所設置的防煙設施,以及地下室、內走道、中庭、無窗或設有固定窗房間等部位設置的排煙設施,防煙分區之間的擋煙垂壁等。防排煙系統是高層民用建筑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不可或缺的安全設施,但由于部分施工人員對防排煙設施的結構、作用、性能缺乏了解,對國家規范標準理解不透徹,往往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問題,常發生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自然排煙設施達不到理想的排煙效果

自然排煙是一種經濟、維護管理工作量少且容易操作排煙方式,但由于部分工程在設計、施工過程中不按規范要求進行,往往導致發生火情時,自然排煙設施未能發揮排煙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一是自然排煙窗的開窗面積不夠?!陡邔用裼媒ㄖO計防火規范》中對采用自然排煙部位的開窗面積均有明確規定,但由于部分設計人員計算不夠準確,或對規范理解偏差,誤將固定窗計算為排煙窗,導致部分工程排煙窗面積達不到規范要求,直接影響排煙效果。

二是自然排煙窗的設置不當。從排煙的角度考慮,排煙窗應盡量靠近墻的上部設置,工程實際中有相當數量設計人員可能考慮到外墻立面的美觀而將自然排煙窗設置在墻的中部,甚至是下部,火災時濃煙在上部集中,無法順利排出。

三是自然排煙窗的結構形式不合理。有的把排煙窗做成不可開啟的固定窗,有的將窗的上部做成固定窗,把可開啟的排煙窗設在窗的下部,嚴重影響排煙功能。四是安裝高度較高的排煙窗缺少便于開啟的操作機構。按規范要求,排煙窗應有便于開啟的裝置,但有些安裝高度較高,開啟困難的排煙窗均未安裝開啟操作裝置,不利火災情況下排煙窗的開啟。

二、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部位所要求的余壓難以形成,達不到排煙目的

工程實踐中比較普遍的存在送風口、排煙口風量、余壓值達不到規范要求的現象,有的送風口、排煙口的風速甚至接近于零,造成這種現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與自然排煙設施重復設置。對于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居住建筑,按《高規》要求,宜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有的工程在上述部位同時又采用了自然排煙,導致火災情況下,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與自然排煙窗同時開啟時,防煙樓梯間難以形成正壓,達不到防煙效果。

2、合用正壓送風系統未設計壓差調節裝置。按規范要求,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宜分別獨立設置送風系統,當必須共用一個系統時,應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目前很多設計的合用正壓送風系統沒有設計壓差調節裝置,無法形成樓梯間的余壓值高于前室。

3、防煙分區不按規范要求設置擋煙設施。有相當一部分工程,尤其是大型商場設置機械排煙的部位未按規范要求在吊頂下設置擋煙垂壁,有的地下室雖然采用建筑的梁作擋煙設施,但排煙系統的排煙口未按規范要求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而是設在梁的下面。

4、送風口設置不符合要求。有的豎向防排煙系統的送風口采用固定百葉窗式常開風口,風口規格尺寸基本一致,造成各層送風口的風量風速嚴重不平衡,離風機較遠的送風口的風量不足,甚至末端的送風口的風速、風量接近于零。

5、風管豎井施工質量差,漏風嚴重。有相當多的工程因通風豎井不抹灰、管道連接不嚴實,常閉風口關閉不嚴密,漏風十分嚴重,導致送風口、排煙口的風速、風量達不到規范要求,有的施工單位甚至取消了豎井連接吊頂風口的風管,利用吊頂悶頂空間代替風管,也往往造成風管風口風速接近于零。

同時有的將排煙系統的風機排煙口設在相鄰室內,致使火災情況下煙從室內排到室內,不僅失去了排煙作用,而且還可能造成火災的蔓延擴大。

四、應設機械防排煙設施的部位被忽視

1、帶裙房的高層民用建筑防煙樓梯間及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當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開啟外窗進行自然排煙時,裙房部分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正壓送風系統。

2、一些賓館酒店的內走道往往超過20米而無自然排煙,有的設計人員因與其相連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有自然排煙,認為其具備自然排煙的條件,未按規范要求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五、幾點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認為相關部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建筑防排煙設施設計及施工的管理:

1、制度方面,應落實防排煙設施的施工由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承擔的制度。防排煙設施是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按規定其施工應由消防施工單位承擔,但目前很多工程的防排煙設施施工均是由空調專業施工單位負責安裝。2、從業人員管理方面,應加強對防排煙設施設計施工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各地消防部門一般對消防報警與電氣、固定(自動)滅火設施專業設計施工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非常重視,培訓過程中往往忽略了防排煙設施設計施工人員。3、監督檢查的執行,消防監督部門在施工圖審查時,應加強對防排煙設施設計的審查,應重點對自然排煙窗的設置、開窗面積,機械防排煙設施的設置部位、送風口排煙口的設置、防煙分區的設置等到進行審查,同時在施工中應加強對防排煙設施的監督管理,將防排煙設施列為施工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做到及時發現問題,指導、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4、工程驗收,消防監督部門在建筑工程驗收時,也要做到嚴格把關。應認真檢查按設計及規范施工情況,并重點測試機械防煙及機械排煙系統功能。

民法典建筑法范文3

【關鍵詞】居民建筑;電氣照明;節能設計

一、普通居民建筑中電氣照明耗能分析

據統計,在我國的能源消耗中,建筑耗能占總量的將近30%,與世界上的同等國家相比,增加了三倍。而在普通居民建筑中,耗能的主要有空調、照明、電視等家用電器以及其他電器設備,其中,空調和照明的耗能占據大部分。在建筑耗能,建筑的照明面積,所選照明燈具、啟動設備、變壓器運行以等緩解都有具有巨大的節能潛力,不僅能夠緩解電能供應壓力,還對環境保護、提高經濟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影響普通居民建筑電氣照明節能的因素

在普通居民建筑的電氣照明節能設計中,要考慮一下幾個因素:

第一,選擇合理的導線截面和導線材料。在一般情況下,動力荷載是電力負荷計算的關鍵,照明負荷的計算是粗略的。但是,事實上,為了能夠合理的選擇導線,在設計照明線路時,照明負荷的計算結果要求更為準確,如果導線截面大,會造成材料浪費,反之,產生國大負荷,損壞照明線路?,F在普通居民建筑的照明線路一般都是采用暗敷,損壞時不宜被及時查找更換,造成電能浪費,同時,因為照明線路的電阻較大引起線路的高耗能,因此,在選擇導線截面時,可以運用PVC管來保護導線,它的阻燃性能夠避免因為導線損壞而產生漏電現象。

第二,多回路控制和多地控制線路的使用?,F實中總存在這樣一種現象,樓梯、大廳等地點為了達到較好的燈光藝術效果而采用多等組合,設計上為了達到簡化線路,幾十只燈的控制采用單路控制,所以,不論是否需要,只要開燈就會全部開啟,引起了電能的極大浪費。而且,在樓梯、過道燈走動場合中,使用多地控制線路,人們可以在任意地點關閉電燈,避免無人亮燈的現象發生,浪費電能資源。

三、普通居民建筑電氣照明節能設計對策

第一,光源的選擇要具合理性。照明節能設計首先要保證光源的高效性,要積極推廣高效光源的應用。在選用電源時,由于應用場所的不同,主要有兩類高效光源。

一類是我們常見的熒光燈。與其他燈相比,熒光燈的燈效高、壽命長,而且燈管是直管在高度較低的房間得到了大范圍推廣;其中T5熒光燈管是新型燈管,其直徑與傳統的熒光燈管相比較縮小,不僅節省材料還減少了運輸存儲等成本;而且現在選用的熒光燈,功率低而光通量卻很大,對照明節能具有重要作用。

另一類是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在這類燈中,鈉燈、金屬鹵化物燈是典型代表,它們具有高效率、低耗能、長壽命的特點,而且其霧透能力很強,不易被腐蝕,在公路、機場、碼頭、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得到了廣泛應用。鈉燈由于具有顯色的特點,在體育館、娛樂場所以及賓館等地點廣泛使用,發揮著照明作用。

第二,燈具等照明器具選擇要科學合理。光源對每種燈具都必須具有配備性,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體現它的價值。但是,如果燈具選擇不合理,也會造成能源的損失,損失量超過30%,相反,如果燈具具有較高的效率,會使得建筑單位面積的耗能量有所下降,進而能源的投資和運輸也會有所下降。因此,在設計電氣照明時,對面積不同、高度不同的房間,選擇合理的照明燈具,還要對天花板、墻面和地面的反射系數計算出對燈具的利用系數,這是目前電氣照明設計中較為科學的一種方式。一般情況下,效率在70%以下的燈具不宜使用,而對于非對稱光分布燈具來說,不僅能夠減弱反射眩光,還能夠對視覺條件給以改善,為人們提供良好的視覺效果。

第三,照明裝置配件選擇要合理。在居民建筑的照明耗能中,鎮流器是一重要部件,它對電氣照明節能也具有重要作用。所以,選擇好品質,低耗能,高效率的鎮流器也能夠大大的節約電能的消耗,所以,目前電子鎮流器已經代替了傳統觀的電感型鎮流器。在選擇電子鎮流器時,要對高次諧波對供配電系統的影響給以高度重視,因為高次諧波的含量較大,對系統危害就會增強,同時要積極采取措施以緩解高次諧波對供配電系統的危害。所以,我們要對高次諧波進行防范和抑制。采取的措施如下:選擇的產品要符合國家電磁兼容標準;選擇接線變壓器,減低高次諧波對供電系統的干擾;設置隔離變壓器隔離高次諧波;增加導體截面面積。

第四,電氣照明設計控制方案要合理。目前的電氣照明控制有很多方法,主要有單燈控制、多燈控制、雙控開關控制以及智能控制等。在電氣照明控制方案設計時,要滿足一下幾點要求:(1)照明開關控制的光源數不應太多,如果房間內裝設有兩列以上燈具,對它們應該分組控制;(2)在普通居民建筑中,走廊、樓梯燈地點的照明控制要集中;(3)在套間、客房等地點的照明控制要設置總開關;(4)居民建筑的樓梯間要能夠天然采光,而且走廊、樓梯間的照明要采用感應開關,以便沒人時能夠關閉節能;(5)如果居民建筑的標準較高、功能較為復雜,智能照明控制系統較為適宜。

第五,合理提高照明系統的功率因數。在建筑照明系統的各種配件中,都具有電感元件,它們會產生無功功率,減低了對電能的利用率。所以,我們要提高照明系統的功率因數減少無功功率,因此,在熒光燈應用了電子鎮流器。目前,普通居民建筑的電氣照明中,大部分都是只運用了變壓器低壓側集中補償的方式,但是這種方法值提高了用戶處的功率因數。

第六、充分利用天然光。在建筑的電氣照明中,我國有相關的節能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要求實施綠色照明,采取各種方式將天然光引入建筑中滿足照明需求,就是我們所說的天然光導光系統。如果建筑對日光的要求較高,那么應該運用主動式導光系統,要求一般采用被動式導光系統即可。

民法典建筑法范文4

一、相鄰關系立法宗旨之檢討

綜觀相鄰關系立法宗旨,至少應包括兩個階段:

(一)經濟負擔為主,環境負擔最小

相鄰關系法的目的是為了相鄰不動產的“便宜”,包括經濟便宜和環境便宜。從相鄰他方的角度來看,這種“便宜”實即“負擔”,即經濟負擔和環境負擔。經濟負擔設定的原則是益本(收益和成本)比較,即相鄰一方因經濟負擔的設定所帶來的收益大于其為經濟負擔的設定所支付的成本。環境負擔是指為了環境的保全而對相鄰不動產價值的實現所施加的限制,最常見的例子是:為了日照、通風、采光而對相鄰方建筑行為的限制,即使受限的經濟利益很大。從古羅馬法到《德國民法典》,是環保需求低的階段,所以,全部相鄰關系的立法重點在于將相鄰權盡可能多地賦予經濟便宜需求,盡可能少地賦予環境便宜需求。

(二)經濟負擔為主,環境負擔擴張

我們現在正處于環保需求較高的階段,理應改變以往的立法宗旨,將相鄰權更多地賦予環境便宜需求,即承認在某些環境資源保護情形下,相鄰一方不動產可以對相鄰他方不動產享有相鄰權。在經濟發達程度不同的國家或同一國家經濟發達程度不同的時期,環境負擔擴張的范圍是不同的,但經濟負擔仍將在相鄰關系中占有相當的比例。在歷史的將來階段,完全可能出現“經濟負擔縮小、環境負擔擴張”,“經濟負擔最小、環境負擔最大”這兩個較高級階段。

二、相鄰關系立法體系之重構

(一)公法相鄰關系與私法相鄰關系

公法相鄰關系立法主要有環保法、建筑法、都市計劃法。它們的功能主要在于保護生活環境、預防火災、追求布局上的美感。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公法相鄰關系將本應由私法相鄰關系調整的生活事實包括進來。例如,《德國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等就沒有將通風、眺望、日照納入,而是由公法調整,但上述生活事實較多地涉及到單個人的私益(尤其在農村),或人數較多人的共同利益(尚難稱為公益,如公寓住戶),由公法來調整,在法理上缺乏根據,也損害了“私益處分主義”的私法自治原則。對于人稠地少的小國或大國(如中國)來講,私人放棄相鄰環境利益可以節約土地,意義非淺。所以,在民法典制定之際,應仔細分析不同的利益形態,環保法等公法中屬于私法自治范圍的應納入民法典中,屬于公益范圍的應留在公法中。

(二)私法相鄰關系:不動產相鄰關系法、地役權合同等合同相鄰關系法和社區相鄰關系法

私法相鄰關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地役權客體應不僅限于土地,尚應擴及工作物和空間,這樣,在土地、工作物、空間這三個客體之間通過排列組合,可以形成多項役權。應通過諸如“以環境保護為目的之役權”等例示規定,來引導提示民眾,為環境資源保護提供更多的交易選擇。例如,奧地利民法典就規定可在鄰人屋檐上設定役權以澆灌己地花園等,這是土地對工作物的役權。第二,債權性環境保護合同應當列為有名合同,并通過調查研究確定典型條款,以起到減省交易成本、提高裁判預見度、提供公平尺度等功能,為相鄰環境保護提供新的交易工具。第三,社區相鄰關系法的性質為自治規則,應在民法典中用專條承認其地位、制定條件及程序等。

建議在不動產相鄰關系法中增列兩條:一是規定地役權合同等合同相鄰關系法可以為了環保目的(環保合同)、營業目的(營業地役權)等,改變或改善不動產相鄰關系法中的絕大部分條款。二是規定社區(建筑物區分所有人團體、農村的村民小組)可以為了環保目的、其他目的制定規約。這樣,體系就很清晰。

(三)不動產相鄰關系法本身的體系重構

是否可能在不動產相鄰關系法內單列一節規定環保相鄰關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目前各國民法典尚無此立法例。由于技術上高度困難,筆者不贊成單列,如果民法典總則或物權法總則中沒有一般環保條款,可在不動產相鄰關系法內增設一個一般環保條款,如:相鄰各方處理相鄰關系,應遵循不損害或有利于環境資源保護原則。以此作為環境負擔(即環境相鄰權)的生長點,并統轄所有的環境相鄰關系。

三、不動產相鄰關系法的制度變遷

(一)不動產相鄰關系法的制度變遷的方式

主要有三種方式:其一是新制度的建立;其二是舊制度的功能增多;其三是舊制度的調整對象擴張。這三種方式是不動產相鄰關系法自身對環保理念的回應,具體分析如下:

(二)鄰地損害防免規則

可增加的新規則有:第一,對《德國民法典》第906條加以修改,形成新的規則。比如,規定在不可量物侵入輕微的情形下,亦可要求鄰地負最佳防免義務或損害賠償等等。這是一種高水平的環保,對于我國尚無可能。第二,臺灣等地區民法典及我國民法通則都沒有規定工作物、植物建造、種植的距離規則以及界墻規則來促進環?;蚍阑?。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我國民法典草案中就設定了這些新的規則(但《法國民法典》早有規定)。

舊規則的功能增多,表現在:第一,越界植物枝根規則最初立法意圖僅是排除對土地經濟價值實現的妨害,后來民眾日益重視日照、通風、采光等生態價值,則此規則就同時儲存了兩種價值保護機能,這樣的讀解是從規則的歷史語境出發的,并可貫徹到全部相鄰規則中。第二,就《法國民法典》中的分界物規則而言,最初的意圖是為了實現所有權的絕對性,并表達了對封建領主自由進入土地狩獵的厭惡心態。但實際上分界物既可促進環保(防止臭氣、濕氣、暗響、熱氣等),也可以破壞環境(過高的分界物會影響通風、采光、日照),所以其環保功能是當初立法者不可能預料得到的。

舊規則的調整對象擴張,主要是“不可量物及類似物”這兩個概念內涵小外延大,將來出現的、未來民法典中列舉的新類型不可量物悉可包攬無遺。

(三)鄰地利用規則

目前立法通例僅承認管線安設、營建、通行等情形方可利用鄰地。應當新增一條規則:基于環境資源保護目的,相鄰一方可以利用他方不動產,但應以最小損害的方法使用之,并給予相應的補償。我國自然保護區等環保區域眾多,與其毗鄰的不動產上存在著私人權利,除了管線安設、營建、通行等以外,完全可能出現許多難以預料的需要利用鄰地的情形。如:珍稀動物進入鄰地,但又不能立即取回,需在鄰地上喂養較長時間;珍稀植物生長蔓延,大片越至鄰地,此時應排除越界植物枝根規則的適用以保護生物多樣性;魚類等水生動物因季節性產卵,游至某設定了水權的水域,亦應限制水權的行使。管道安設規則涉及排污問題,其自始至終發揮著環保功能。

(四)水之相鄰關系規則

我國水法規定水資源屬國家所有,這對傳統水之相鄰關系規則產生了較大的沖擊,使之發生了變化。如自然流水的相鄰使用規則就被水權的優先權規則所取代。但在異地水域上享有水權的人仍需在鄰地上設定引水權等,自然水(如雨、雪、冰)的排放規則也仍應保存,所以傳統水之相鄰關系規則既有應保存的部分,也有應舍棄的部分。

水之相鄰關系規則最初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促進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這與當時的經濟政策是吻合的。到環保意識較強的階段,該規則很大程度上又起到了保護土壤資源的作用,這是一個功能轉換的過程。

筆者以為應增設新的規則:為防止土地沙化、鹽堿化、退化等緊急事情,相鄰一方可以優先于他方行使水權,或者可以使用他方土地上的儲水,但應以不對他方土地資源造成重大損害為限,并應予以相應的補償。

(五)權利收購規則

民法典建筑法范文5

本文所要討論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質量責任問題,包括質量責任的不同分類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個參與者如何分擔建筑物瑕疵的責任、建筑物權利人對建造人的權利等等。這些問題還將引出針對建筑物有質量瑕疵如何設置保險來保護業主,或者有無相關保險可以使責任人免受索賠?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各國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這些答案,對我們不無裨益。

本文在比較各國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制度的幾種主要模式的基礎上,理解和分析我國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并提出引進和推廣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的建議,以完善我國的建筑物質量責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不同階段及期限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照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督ㄖā返?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這條法律規定,則是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但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區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這與其他許多國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質量責任體系不謀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督ㄖā返?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北P迺鴳斆鞔_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彼?,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這段竣工后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并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國家,有四種不同情形的“交付”:

1、業主對竣工工程完全滿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滿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驗收;

3、業主接受工程,但對其中不完善之處與承包人達成減低工程價款的約定。如果不完善之處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梢韵蛟摰谌教崞鹚髻r;

4、最普遍的做法是業主先作有條件的接收,而這個條件是承包人必須自費盡速修復瑕疵部分,達到業主的要求。此時頒發的完工證書應當載明所有應當修復之瑕疵。比如,在英國,達到“實際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師會簽發“實際完工證明”。而在美國,工程達到“實質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有義務修復已發現的、和在該期限內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著工程施工階段的結束和使用階段的開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義表現為:

1、交付意味著保修責任的開始;

2、交付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在未得到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物業;

3、在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在此時開始考慮釋放保函;

4、工程交付時以下問題一般得以解決:

(1)實際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標準之間的明顯差異;

(2)未決的索賠與反索賠。如在工程交付時未能解決,當事人至少應明確如何處理的立場。在很多國家工程索賠時效從交付之日起算。時效長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約定業主必須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內提出關于工程延期的索賠。

(3)工程款結算安排。法國標準文本規定承包方應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內向業主提交尾款結算的具體金額。瑞典規定為8個月內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業主開始承擔保護建筑物不受意外損害的責任(如火災、盜竊等)。

比較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其它國家的相應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國外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創造。這些新規定值得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也值得我們廣大律師高度重視。

(二)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在有些國家這種責任為零。如葡萄牙規定在政府作為業主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后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業主都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向有關責任者要求損害賠償。

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國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斷變化。以荷蘭、法國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為例:荷蘭民法典規定了二十年責任期;而法國規定了十年責任期。法國的十年責任期的責任范圍為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業建筑的保修期后責任期為5年,而公用建筑則為30年。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任何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損害和重大損害,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和實踐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比如在英國,對磚房裂縫程度的分類是根據這些裂縫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來確定的,從而判斷哪些是嚴重裂縫,哪些是微小裂縫。

盡管沒有確切的標準,但各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條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斷損害大小的一般依據。

我國《建筑法》第80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發包雙方以及勘察、設計等有關各方的質量責任。可以預見,不遠的未來,因建筑物質量不合格而請求賠償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加。當然,區別于保修期的責任主體,法律并未規定由施工方負責,而僅僅規定了“責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能成為建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間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一)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業主有可能只與一個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也可能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和設備采購各方簽訂合同,建筑法對業主與合同對方的工程質量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條規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就可能是與業主有各種合同關系的對應各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業主的對應方都有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的責任者。

但國外的規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責任,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發現和糾正其他建設參與者的錯漏,否則將承擔責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區這一原則已得到了適當的修訂,該地區1990年有一項法律規定:主要設計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技術監理、竣工檢驗人等應簽署建筑物竣工的技術文件,聲明該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規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監督員發現這一聲明是不真實的,這些簽字人都將被處以罰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責任分擔體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資格的人”、“注冊檢驗師”和“現場監理人”的概念。建設單位如果就施工方過錯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賠,也可以向上述“有資格的人”進行索賠,這樣,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二)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

1、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在有些國家,當地政府部門有義務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項目的質量情況。我國目前體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對所有竣工建筑物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果說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國的《質量條例》關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新規定將改變政府過去直接參與驗收的做法,而將監督力度轉移到施工圖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抽查。

在英國,法律規定了對政府部門的責任限制,而在有些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幾乎為零。如新加坡因為有“資格人”承擔責任的機制,明確規定政府不必承擔責任。

2、質量檢測機構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對建筑材料質量狀況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建筑物質量瑕疵,瑕疵責任由誰來承擔?比如在我國,對商品混凝土的檢測通常需要委托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測,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該產品進行施工的一方仍應對建筑物瑕疵承擔責任,然后由承擔責任方再依據委托檢測的合同自質量檢測機構索賠。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對性原則”,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也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無權要求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權利。由于業主與分包商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業主無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張權利,受害者(如租戶、后繼使用人)更是無法向直接責任者追索合同意義上的賠償權利,因而導致眾多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結果,在英國盛行一種叫“從屬保證”(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與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業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類分包商)、專業咨詢師(包括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師等)、設備供應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買受人、承租人和貸款人提供書面保證合同,從而建立由這些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向建筑物權利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紐帶。由于一個建筑項目往往涉及數十個、上百個甚至上千個這樣的書面保證合同,一些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建筑法部門得投入不少人力應付這些保證合同的起草、談判等的繁瑣操作。

1996年,英國的“法律委員會”提出關于《合同相對性: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報告,要求英國法對“合同當事人原則”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關于第三人權益的執行效力。1998年形成議案交國會討論,并于1999年11月11日獲女皇批準,成為《合同(第三方權利)法》??梢灶A見,英國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將增加許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應商、建筑物使用人、購買人、建筑項目貸款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利益條款的起草,并且對這些條款的內容設置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

在我國,這一問題已在法律的規定上得到解決。《建筑法》第5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據此,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有權主張索賠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或者在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形下依據侵權理論要求總包方、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供應商

在國外,業主與供應商一般沒有合同關系,供應商供應的材料、設備有質量缺陷時對業主的責任表現為“侵權責任”。

在我國,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總的趨勢是以乙供料為主。前者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后者由施工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還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責任對該材料進行檢驗,或核實有關質保書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物質量瑕疵的責任,而供貨單位則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貨物瑕疵的責任,兩者并不矛盾。

三、質量缺陷的分類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該損害是“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呢?它的標準是什么?質量不合格與一般的質量問題的界限又是什么?這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在現有條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釀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等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缺陷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構成了質量不合格。

任何質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導致這一缺陷的行為人的錯誤和疏忽行為。這種錯誤和疏忽行為可以發生在整個建筑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主要包括:1、設計和技術監理過程;2、現場施工過程;3、移交時關于維護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導過程。如果按上述階段分類,可將質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幾大類:

(一)設計缺陷

記載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工程建筑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將引起建筑物通風不良,而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將帶來建筑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設計師無疑是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設計錯誤帶來的缺陷責任的承擔主體并非僅設計師一方。在美國,工程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體設計工作是在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通過獨立技術監理的監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監理的過錯而導致設計錯誤,監理也應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

承包商也會被要求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在英國,承包商有義務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檢查設計師的設計。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極端,把設計和監理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和疏忽的責任都壓在承包商一方頭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個極端,即有責任的個人直接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但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一種平衡,力求確定設計師、監理師和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之間承擔設計錯誤的合理比例。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睉斃斫鉃槭┕挝恢辉诎l現了差錯后方有義務及時提出,但沒有規定施工單位有審查設計文件和圖紙的義務。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約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至于承包商發現設計有差錯而不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規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檢查建筑材料、構件的質量。這在各國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材料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見,建筑材料、構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而不論該材料或該產品由誰來采購。

但在法國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對于那些稱之為“EPERS”的建筑物構配件,比如預制木配件,供應商應當承擔因該產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從而免除了承包商對此的檢驗和測試責任。

(三)指導缺陷

工程交付時建筑師給予業主的維修使用指導說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的損害。隨著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趨多樣和復雜,對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維修的告知愈顯重要。錯誤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法國有一案例:一個診所的看房人在灌裝臨時用電房的汽油箱時,汽油涌出淹沒了好幾層樓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承包商在移交該房給業主時,沒有向業主充分告知罐裝汽油箱的用法說明,以致管房人誤操作而導致損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了交付竣工驗收建筑工程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上海市還實行了住宅建設單位應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制度。違反了這些規定,受損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險和工程質量綜合保險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國對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大同小異的,盡管質量保證期和損害賠償責任期的期限各有長短,責任主體不盡相同,但業主、使用人、承租人對因建筑物質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損害都有追究責任的特定對象。問題是,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資不抵債、破產,或者不復存在,或者他們購買的執業責任保險期限太短或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可能無力承擔責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責任承擔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一些法語國家政府通過強制承包商投保質量責任險,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現實問題。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國家。《法國民法典》第2270條規定:“建筑人及承攬人,經過十年后,即免除其對于建筑或指導的巨大工程擔保的義務?!狈▏督ㄖ氊熍c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設計商、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監理公司等,均須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建筑職責與保險法》還規定,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商應對該項工程的主體部分,在十年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對建筑設備在兩年內承擔功能保證責任。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企業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加以綜合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進行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若在其余九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維修,而維修費用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在我國,《建筑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對損害賠償不再有限額的規定,有關責任單位的義務、風險進一步加大,工程建設當事人如果不通過工程擔?;虮kU分散、轉移風險,一旦發生違約或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責任單位也將難以生存。再加上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條又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在這樣一段漫長的時限內,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必須通過保險來解決。

鑒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民法典建筑法范文6

地址:

設計人(乙方):

地址: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甲方委托乙方承接_____________工程設計,雙方就本工程相關事宜進行協商,現為明確雙方的職責,結合本合同的具體情況,簽訂如下協議。

一、設計依據

1、甲方提交的委托書。

2、甲方提交的地質勘查資料、建筑施工圖(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置圖、結構圖等)。

3、甲方提出的符合國家、行業相關規范、規定、標準的其它要求。

二、項目內容

1、項目名稱:

2、建設地點:

3、承包范圍:

4、承包方式:

三、設計費用及支付

1、本合同的設計費為____________萬元。

2、訂立合同時,甲方先交納定金,為工程款的______%,計____________元。

3、乙方提交設計文件后三天內,甲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______%,計____________元。

4、本工程完工后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資料以及有效發票,甲方結清余款,計_______________元。

四、甲方職責

1、甲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交相關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負責。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2、甲方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設計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工作費用。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設計費,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應按應付金額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且乙方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乙方有權暫停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甲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4、甲方應為乙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五、乙方職責

1、乙方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甲方交付設計文件并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2、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_______年。

3、乙方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乙方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根據損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由于乙方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乙方按該設計部分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六、保密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文件,會議紀要,往來函件均屬于保密內容,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其進行營利活動,不得將以上材料擅自修改、復制或轉讓給第三人,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簽訂后發生的一方無法預見、無法控制但妨礙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水災、其它自然災害或戰爭等。

2、如果發生了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無法完成其在本項下的合同義務,可暫停履行其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的情況消失時,應繼續履行。

八、違約責任

1、甲方交付的資料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2、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須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_______元。

3、乙方無正當理由延遲交付設計的,每逾期一天,須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_______元。

4、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提前通知對方,給對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均應賠償。

九、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設計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責任履行完畢后失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可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合同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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