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療糾紛好的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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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療糾紛好的方法

解決醫療糾紛好的方法范文1

[關鍵詞]醫療糾紛可仲裁性;優越性;仲裁制度應用

[中圖分類號]D90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4-0147-02

1 醫療糾紛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是當事人基于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的合意,將糾紛中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法律關系內容交予仲裁庭處理,表示愿意服從仲裁庭裁決的一種非訴訟糾紛方式。仲裁制度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解決機制,是處理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方式。近年來,隨著醫療糾紛的不斷增多,仲裁與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如調解、訴訟等相比,其公平、公正、經濟、專業等優勢,更能滿足社會對醫療糾紛處理的期望,因此我國不少學者呼吁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以仲裁手段來解決醫療糾紛。

要在我國以仲裁制度解決醫療糾紛,首先要確立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醫療糾紛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指醫療糾紛能否作為仲裁解決的對象,當事人是否能將醫療糾紛事項自由約定,交由指定仲裁機構去審理裁決。影響某一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因素很多,但決定性因素主要包括:案件性質、主體身份、主體能力三個方面。就案件性質來說,可以仲裁的糾紛一般限于合同糾紛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醫療糾紛產生于醫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了爭議,本其質主要體現為民事法律糾紛的一種,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賠償責任,完全可以納入仲裁制度的裁決范圍之內。

從主體身份來看,適用仲裁制度解決的糾紛,發生糾紛的雙方主體當事人法律地位應當平等。盡管醫學科學專業性強,醫患雙方對醫學知識和信息掌握不對稱等,但這并不代表醫患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對等。無論是醫療侵權糾紛還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患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醫療糾紛仍然屬于私法范疇,醫患雙方信息量的不對等只是由醫療機構本身的職能所決定,對醫患雙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并無影響。

從主體能力來看,適用仲裁制度時,爭議事項的當事人應當對所爭議的民事實體權利具有處分權。醫療糾紛屬于民事法律糾紛,在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醫患雙方當事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實現意思自治,這與適用仲裁制度的要求并不相悖。

2 醫療仲裁解決方式的優越性

(1)更具有專業性。與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相比,仲裁具有專家裁斷的優點,更具有專業性。醫療糾紛常涉及醫學專業知識、醫療技術問題以及醫療法律法規適用問題,法官以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自然難以深入探究,其公正性多少會受到影響。在醫療糾紛中適用仲裁制度,由具有專業知識的醫學專家、法學專家、醫院管理專家等組成的仲裁庭來裁決醫療糾紛案件,能有效克服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專業知識的局限性,同時更能體現法規的權威性,避免雙方當事人在聽審技能上的技術缺陷,保證醫療糾紛能夠得到更科學、更合理地裁決。 (2)更具自愿性。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選擇自己信賴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仲裁員,甚至是可以選擇仲裁程序及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有更大的自由處理權,能夠避免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3)更具獨立性。仲裁機構是民間機構組織,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員大多是兼職的,不隸屬于仲裁機構,這樣可以避免行政干預,同時仲裁機構之間也不具有隸屬關系,因此仲裁沒有級別和地域管轄。

(4)快捷性、經濟性。醫療糾紛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發生了法律效力,醫患雙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或上訴。這就有效克服了醫療糾紛久拖不決、攪鬧醫院正常秩序等現象。從經濟角度來比較,時間上的快捷性,費用也就相應的節省,仲裁收費一般比訴訟費用低,能夠減少當事人的開支,減輕訴累。

(5)具有更好的保密性。仲裁制度重視對當事人秘密的保護。由于醫療糾紛案件常常涉及患者的隱私、醫療機構的社會影響,保密性對醫患雙方都尤為重要。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仲裁的整個程序和裁決都不公開,仲裁機構成員和仲裁員以及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整個仲裁過程處于“絕緣”狀態,更能促使醫患矛盾順利解決。

3 仲裁制度在國內外醫療糾紛解決中的應用

(1)我國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現狀。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高風險性,世界各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漫長的探索過程。目前,我國某些部分地區開始嘗試醫療糾紛仲裁解決。例如,2002年洛陽仲裁委員會聯合洛陽市衛生局下發文件,規范醫療格式合同文本。近年來,洛陽仲裁委員會處理醫療糾紛共10余起。合肥仲裁委員會與合肥市衛生局合作,仲裁了15起醫患糾紛。雖然很有成效,但這是在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的醫事仲裁,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仲裁委員會缺乏自主性。2006年年底,天津市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正式掛牌成立。它是與天津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合作,辦公室設在金必達公司所在地,調解中心副主任由金必達公司領導擔任,調解員、仲裁員由金必達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推薦,這樣就使醫事仲裁帶有嚴重的公司操作性質,造成了其仲裁行為在社會方面信任度不高,受理的案件稀少,同時遭到有關部門的強烈反對。由此可見,現階段我國的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主要還是仲裁委員會與其他部門合作,沒有獨立性,不能自主進行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

(2)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國際經驗。在其他國家,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機制已經得到了應用,這同時對于我們國家有很多啟示。例如,1960年日本東京醫師會設立的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就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醫事仲裁組織。197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承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效力,也特別強調了仲裁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的重要性。1997年,美國的仲裁協會、律師協會以及醫學會聯合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據調查顯示,美國85%的醫療糾紛都是通過仲裁和調解的方式解決的。我國臺灣地區將“調解”和“仲裁”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重要機制,地區“中央”還成立了專門的醫事仲裁委員會。由于醫患雙方的特殊關系,醫療技術的專業性和發展性,患者病情體質的特殊性,醫方是否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舉證責任的承擔都十分復雜,所以解決醫療糾紛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需要在發展中解決,需要在探索中前進?,F在各國普遍采用非訴訟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逐步建立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解決機制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4 在我國設立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幾點構想

(1)常設機構――醫療仲裁委員會。由于醫療糾紛仲裁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和仲裁的特點,可先在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設立常設性的仲裁機構――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對其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主要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醫療糾紛案件,聘任以及管理仲裁員,領導和監督仲裁庭開展工作,向有關部門提供處理醫療糾紛的建議。

(2)臨時機構――醫療糾紛仲裁庭。醫療糾紛仲裁庭是臨時機構,對醫療糾紛作出裁決。仲裁庭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復雜程度分別由3、5、7人組成:3人仲裁庭由醫學專家、法醫、法律工作人員組成;5人仲裁庭由醫學專家3人,法醫、法律工作者各一名組成;7人仲裁庭由醫療專家3人、法醫、醫學倫理學專家、法律工作者、公證人員各一名組成。

(3)仲裁程序的啟動。醫療糾紛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①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②案件受理,由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③案件審理,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④仲裁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敗訴方在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勝訴方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4)仲裁員的聘任。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所選任的仲裁員除了具有公道正派的品質之外,還必須具備醫療糾紛處理實踐經驗以及相應的專業資質,由不同??婆R床醫學專家、法律專家、衛生行政管理專家、醫學倫理學專家、法醫、公證員、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由這些素質高、專業強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委員會,在保證仲裁的專業性、權威性和公正性,增加醫患雙方對仲裁的信任度的同時,也有利于糾紛公正合理的解決,醫患矛盾的緩和。

(5)加強醫療仲裁監督。良好的制度設計并不意味著良好的執行,為了保證仲裁制度的良好適用,維護醫患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必須同時加強醫療仲裁監督。首先要重視內部監督,加強仲裁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職能,嚴格選拔仲裁員,監督仲裁庭對醫療糾紛作出公正合法的裁決;其次要接受司法監督,醫事仲裁機制作為非訴訟解紛機制,是獨立于國家司法體系之外的法律救助方式,為了保持社會秩序和國家司法權威性,同時也為了保證醫事仲裁的公平、公正,醫事仲裁必須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參考文獻:

[1]余承文.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研究[J].南京醫科大學學報,2007(1):26.

解決醫療糾紛好的方法范文2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ways to help resolve the medical-trouble phenomenon.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given on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ng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edi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suitable ADR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health care legislation in China.

關鍵詞:醫療糾紛;非訴訟;ADR;合理構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20-0232-03

0 引言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醫療糾紛數量呈現出增長趨勢,醫患矛盾沖突不斷升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顯示,2002年到2012年,全國醫療糾紛案件在10年間增長了10倍,醫院級別越高,發生的醫療糾紛就越多。根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的調查,全國73.33%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59.63%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6.67%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拒交醫藥費;61.48%的醫院出現過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屬在醫院擺設花圈,設置靈堂等 “醫鬧”現象。[1]這些給醫院施加壓力的行為,嚴重妨礙了醫療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類似惡性事件的發生說明,醫療糾紛需要妥善解決,探索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法十分必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我國解決醫患糾紛的途徑包括: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民事訴訟。但是這三種解決方式有許多弊端,處理效果不明顯,無法滿足目前醫療糾紛的現狀。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必要探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的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ADR,培育一種具有正義、信任的程序機制,力求遏制暴力。

1 ADR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含義與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國,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縮寫,是指一系列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是比較常見的三種方式。[2]

1.1 具有可選擇性

醫療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權利,自愿協商解決方式,協議處理糾紛,當事人選擇何種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協商處理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職權,當事人可以對醫療糾紛解決的方式、規范、程序和結果進行自主選擇。ADR只是為當事人提供選擇的可能性,而絕不是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處分權。

1.2 具有高效性和靈活性

ADR沒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經由第三方介入或者醫患雙方彼此溝通,達成共識即可。ADR相對于復雜的訴訟程序,更高效簡捷,其較大的靈活運用與交易的空間體現了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點。這樣一來,ADR能有效地減輕司法部門壓力,減少司法成本,同時也減少了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極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對公平性

由于雙方在醫學專業知識、信息資源擁有量等方面的嚴重不對等,患方處于劣勢,對于醫療糾紛真實情況以及醫院應承擔責任的判斷都會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調節機構,可以由中立的醫學以及法學等的專家對醫療糾紛做出較為公平并且科學的判斷。中立的第三方在醫療糾紛中沒有任何利害聯系,能較為清醒客觀地看待醫療糾紛,拿出相對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機制采取妥協和讓步促進當事人達成共識,可以有效避免當事人之間的敵對與法庭劍拔弩張的氛圍,可以心平氣和地進行雙方對話,整個解決過程較為平和。訴訟途徑具有程序繁瑣、高費用、耗時長等特點,而ADR不同于訴訟,可在這些方面節省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同時,最后的協商結果也是得到雙方認可的,雙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維護。

1.5 具有社會效益性

眾所周知,患方與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雙方劍拔弩張,均不肯輕易退讓,有的選擇訴訟,對簿公堂,有的選擇“醫鬧”,而這些舉動無疑都將雙方推到了不信任的邊緣。在這樣“毀滅式”的處理之后,患方與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診與治療的關系,不管是雙方當事人本身,或是當事人周圍的知情者,抑或是通過媒體得知這樣事件的社會大眾,心理與行為必會產生變化,也就出現了現在患者心存芥蒂,醫生如履薄冰的狀況。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這一情況,它在患方與院方之間搭建了一個隔離帶,緩和雙方的沖突,避免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能較好地維護院方的社會聲譽以及保護患方的個人隱私,有效地促進社會和諧,社會效益好。

2 我國建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2.1 我國目前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效果并不理想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凡是阻礙醫學的進步與發展,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因素必須要得到解決。ADR機制能夠妥善解決醫療糾紛,保障人民的健康權,促進我國衛生事業的福利性與公益性。面對當今愈演愈烈的醫患矛盾沖突,政府有責任進行干預調控,以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能為民眾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夠解決“訴訟爆炸”問題

ADR源于美國的主要原因是美國當時處于“訴訟爆炸”時期,訴訟費用高昂、訴訟程序遲緩、醫療糾紛專業性和多發性決定了法院難以及時妥善處理這類糾紛。[3]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的現實情況也是如此,由于我國訴訟的自身特點與承載的社會功能等原因,當事人大多通過法院解決,造成法院難堪重負,使得訴訟效率變得低下,實踐中醫療糾紛所顯現出來的成本高、時間長、風險大、醫患關系難以緩和的矛盾日益彰顯。[4]因而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中“把糾紛解決成本減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達到最佳”的ADR解決機制成為研究必要,建立非訴解決機制可分流大部分醫療糾紛。

2.3 ADR有助于解決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規范與法律的沖突

由于法律規定與我國民眾根深蒂固的意識認同、道德觀、倫理觀、價值觀有部分沖突,會出現法院判決“合法卻不合理”[5]的現象。而ADR可以讓糾紛當事人按照雙方都認同的規范解決糾紛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糾紛解決結果就更容易被雙方接受、互相認同,使雙方訴訟的對抗性大大緩和,產生良好的處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決醫療糾紛中的專業性問題

醫療屬于高度專業的技術領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中具有專業知識的優勢,患者與醫療人員的關系不對等,對醫療糾紛的性質和事實因果關系無法做出正確判斷。ADR程序則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要求,靈活地吸收部分醫學專家,讓他們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或仲裁員來參與解決醫療糾紛,進行專業化的引導,充分發揮醫學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同時在糾紛解決機構的人員組成中也規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來提供法學方面的指導和服務,醫學背景人員和法律背景人員各司其職,既體現醫學的專業性又保證法律的中立性,這必將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為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良好的溝通平臺。

3 我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構建的注意問題與完善

3.1 完善相關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國沒有一部完善的醫事立法,實踐中出現了法律適用的“二元化”現象。對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差錯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 也就是說,對于處理醫療糾紛問題,我國的法律建設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這在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侵權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賠償標準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這也就導致了糾紛解決過程中問題的發生。目前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國家應早日出臺一部較為完善的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

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對于解決醫療糾紛,只提供了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以及民事訴訟這3種方式;其中在非訴訟途徑中,雙方協商對于雙方不信任的醫患雙方往往難以成功;而由于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之間的密切關系,衛生行政部門調節往往被認為是難以維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極少被選擇[7],這也要求國家在法律層面上拓寬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從法律的高度引導民眾選擇多元化的非訴訟途徑,并進行良好規范。

3.2 完善相關的民間第三方機構

要認識到,第三方機構在解決醫療糾紛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機構人員需要包括專業的醫學人員以及法學人員,他們需要用專業的眼光,中立的態度去對待醫療糾紛,從而提出相對公平、科學的解決方案。所以,在機構設置、管理以及監督方面都需要相關政策予以引導以及規范,在宏觀層面上搞好制度建設,在操作層面上規定好各類調解組織的工作規則和程序。同時還要推廣多元化的機構建設,為大眾提供更多的選擇。例如在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在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機構等等。

3.3 完善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解決醫療事故的非訴訟途徑,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懷疑,鮮少有人選擇。面對這一情況,應深化改革,衛生行政部門除調解醫療事故外增加其調解醫療糾紛的權利,并嘗試在衛生行政部門下設專門的獨立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吸收醫學和法學的專業人士,并且建立監督機制,提高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機制

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沒有排除醫患糾紛這種民事爭議。目前,學界對于醫療糾紛特別是仲裁模式的選擇上有兩種主張:一是選擇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直接訴訟。二是必經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必須先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時仲裁不終局,當事人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目前來看,選擇型仲裁是比較合理的,應有更為完善的法律的規定來約束并推廣。

3.5 完善“大調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來,我國很多省區市、地市和縣市相繼成立了一些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人民調解、仲裁機構和社會組織也積極加入到醫療糾紛調解實踐中來,人民法院十分重視訴前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訴訟案中的重要作用,一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大調解格局”趨勢正在形成。[8]

對于其建立與完善,具體來說,應該在充分發揮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作用的基礎上,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為中心,兼采用仲裁調解等其他調解方式,輔以醫療責任保險作為糾紛解決的輔助機制,做好不同調解方式間的銜接與配合,做好調解與訴訟的“訴調對接”,為醫療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可行的路徑選擇。[9]

參考文獻:

[1]于真,傅曉明.淺論當前我國醫療糾紛的三種處理方式[J].醫學信息,2010,23(7):38.

[2]Fraser JJ and 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ity.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al malpractice[J].Pediatrics,2001,107(3):602-607.

[3]王安富,黃敏,李連宏.建立并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J].醫院管理論壇,2009(3):43-45.

[4]陳利華,郝容慧.淺談醫療糾紛ADR[J].現代醫院管理,2007(3):10.

[5]藍宇,劉瑾.在我國建構ADR機制的必要性及相關設想[J].西安外事學院學報,2006,2(3):46.

[6]傅江豐.論合理構建醫療糾紛領域的ADR機制[D].大連海事大學,2013.

[7]胡海華.論我國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完善[J].中國醫院管理,2008,09:62-64.

解決醫療糾紛好的方法范文3

目前醫療糾紛“社會關注度變高,醫患直接沖突頻度變高,索賠金額變高”的現象,主要原因在于現有的解決機制落后于形勢發展。減少醫療糾紛,醫生首先應自律。更重要的是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節機制,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渠道,最大限度地維護各方面利益,保障醫療工作的正常開展。

關鍵詞:

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醫患關系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醫療衛生事業迅猛發展,公民健康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各地醫療糾紛事件卻時有發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對我國醫療事業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了不利影響。

1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及社會危害

1.1醫療糾紛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及雙方相關人員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爭議并訴諸法定程序解決的事件。簡言之,醫療糾紛是患者及其家屬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診治的醫療過程或結果不能接受,由此產生的糾紛。

1.2醫療糾紛產生主要原因

1.2.1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水平有限

現代醫學還存在許多不足,很多疾病的發病機制沒有搞清,缺乏早期的預防、診斷手段,使患者確診過晚或診斷不清;醫務人員掌握醫學知識也有限,特別是由于人類個體差異的特殊性,醫療行為潛存著難以事先預測和防范的醫療損害風險,醫療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某些意外。這些問題產生的醫療事故難以界定責任,容易產生醫療糾紛。

1.2.2現有社會醫療保障機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政府對公共衛生事業投入不足、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風險分擔制度不健全等種種原因,造成醫院“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等現象。同時,高漲的醫療費用與人民收入水平的矛盾使得相當一部分人把這種矛頭指向了醫務人員,加重了醫患之間的矛盾。

1.3現階段醫療糾紛的主要特點及發展動向

1.3.1醫療糾紛數量逐年增加

近幾年,我省各地醫療糾紛數量明顯增加,雖然每次都從不同渠道妥善解決,但醫療糾紛高發已嚴重影響了各地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和發展,對社會和諧穩定也造成了負面效應。

1.3.2索賠普遍,數額巨大

目前幾乎所有的醫療糾紛都伴隨著經濟賠償,而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宣傳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患者的索賠期望,導致索賠數額越來越大。

1.3.3沖突增加,影響擴大

在醫療糾紛中為了爭取經濟利益,許多患者及家屬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破壞醫院設施甚至攻擊有關醫務、管理工作人員,嚴重干擾了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尤其近年來出現的“職業醫鬧”,專門尋找醫患糾紛,幫助患方將事態擴大,尋求經濟回報。

2現行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的醫療糾紛處理有以下三種途徑: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三種方式使醫療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但從整體來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完全解決在醫療糾紛中存在的各種復雜矛盾。協商調解是這些醫療糾紛調解的主要方式,但是該調解方式存在著許多不足:首先,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患方對醫方不信任和盲目地索要賠償或補償數額,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導致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的醫鬧或者其他惡性;其次,由于醫患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和解協議往往存在較多法律漏洞,為協商解決爭議后再起爭端埋下隱患;再次,患者找醫院協商,醫院為避免醫療賠償,可能會對病歷、病程記錄在內的各種就診記錄進行修改,再提訟患者難以收集相關證據。

3創新和完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營造和諧的醫患關系

3.1政府主導推動,著力構建第三方調解機制

建議由政府牽頭,衛生、、司法、民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組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以外的地方獨立辦公,并接受司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增強醫療糾紛處置的公平性、專業性、規范性。委員會人員采取自愿報名、單位推選和社會招聘等辦法挑選具有一定醫學、法律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官、警察、消協、媒體工作者、社區優秀調解員、衛生行政人員等多方面人員擔任調解員,以保障調解的公信力。

3.2與醫責險相結合,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要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的醫責險機制,積極推動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加入醫責險范圍。在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第三方身份對醫患雙方進行調查、評估和調解,劃分責任和出具報告,對符合理賠的案件,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理賠,既能降低醫護人員的風險,又能讓患方更快拿到賠償,保證醫院和患者的合法權益,讓醫院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使醫療糾紛解決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徑,實現醫療執業的風險轉移。

3.3強化醫療監管,不斷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解決醫療糾紛好的方法范文4

醫院在無法完全杜絕醫療糾紛的情況下,如何最大限度的減少醫療糾紛成為目前所有醫院都面臨的社會性難題。為更好的防范醫療糾紛,首先要了解醫療糾紛的概念及其產生的根源、途徑,并對他們進行分析,以制定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

醫療糾紛的概念:

醫療糾紛是指因醫療發生的糾紛。狹義的醫療糾紛往往指醫療民事糾紛,即醫療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

醫療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醫療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醫療侵權糾紛是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產生根源按照發生概率的大小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醫療服務糾紛:據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調查表明,1999年投訴中,因服務態度差,溝通不夠引起的占62.5%;歷年累積的8件醫療糾紛訴訟中,有一半以上是因為解釋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協會的調查中,有49.5%的醫療糾紛是因為服務態度不好造成的。

醫療服務態度造成了大部分的醫療糾紛,如果能夠避免這類糾紛,那么醫院就幾乎可以避免將近50%的糾紛產生。

2、收費糾紛:因醫療收費不合理或者是解釋不清楚所造成的收費糾紛,在現代醫院里已經變成一個重要的糾紛誘發因素,并且在整個醫療糾紛的比重里正在漸漸呈上升的趨勢。

3、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糾紛:因管理不嚴格,導致醫務人員思想麻痹,而在工作中產生的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而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在整個醫療糾紛中依據中華醫學會2003年的統計,占整體醫療糾紛的23.6%。這種醫療糾紛很難為醫院在糾紛中爭得優勢地位。是一類比較棘手的糾紛,但是同時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4、惡意糾紛:此類糾紛純屬家屬或者一些毫不相干的人以醫療事故或差錯為由,無理取鬧,以惡意詐取錢財為目的。此類糾紛處理極難,一方面醫院雖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醫院沒有錯誤,但是鬧事方卻根本不會訴諸法律;另一方面,鬧事方往往人多勢眾,政府部門很難插手處理。

5、其他糾紛:新技術、新療法、新設憊的不當使用導致的醫療糾紛不斷出現尚有一些其他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所占比例較小。

產生這些糾紛的主要原因不是我們的醫術在退步,而是我們在原地踏步的同時,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在逐漸增強。對這些糾紛進行細致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超過70%的醫療糾紛本不該出現。

首先,服務態度方面。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對待患者,導致出現糾紛。

現在的醫院在面臨生存競爭壓力的大環境下,都在開始進行服務態度方面的大力改革,但是由于一些其他的原因,服務態度的提高總是難以落實。作為護理工作一直是被認為是醫院與病人接觸最多的環節,所以,也理所當然的被認為是醫療糾紛最多的環節,但事實恰恰不是這樣。

據某市醫院統計,2002年共發生醫療糾紛48件,其中因為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共31件,護理人員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7件,醫生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竟多達19件,其他原因的糾紛5件。其他醫院也存在類似的情況。

作為醫院來講,醫生是最早接觸病人的環節,對于門診病人來說,基本不接觸護理;住院病人相反,主要的醫患接觸環節在護理。但是但是門診所接觸的病人絕對超過住院病人不止十倍。同時多年來一直重視護理人員的服務問題,而且作為護理人員絕大多數為女性,相對來說態度一直較好。臉難看、門難進、排隊一小時,看病兩分鐘的事情多數發生的醫生身上,所以要解決醫療服務態度方面的問題,不僅僅是長抓護理服務,更應該引起重視的是醫生隊伍的整體服務形象塑造。

醫院的服務形象不是某一部分可以代替的,也不是某一部分人可以完全掩蓋的,醫院的服務形象需要醫院的全體人員從個人做起,齊心協力,共同打造。民營醫院在服務方面具有先天的優勢,但是,在競爭的過程中,能否從使至終的堅持以及能夠做到何種水平,尚有待積極改進。民營醫院大多比較脆弱,經不起任何的風吹雨打,因此,在服務態度上絕對不允許出現任何紕漏引發醫療糾紛。

其次,收費糾紛。面對現在競爭激烈的經營環境,各大小醫院為了自身的生存發展施展渾身解數。但是某些醫院、某些醫生違背了醫生的基本職業道德,將賺錢作為醫療工作的第一要義,畸高的收費、名目煩雜的不合理收費大量存在,導致了醫療收費糾紛的大量出現。

現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醫療工作和醫療行為更多的受到社會規范的強制性制約。而我們有相當多的人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在生存的壓力面前,多數醫院不得不通過多收費,高門檻的辦法解決醫院的收入問題,所以解決此種糾紛任重道遠。民營醫院從不被社會認同的角落里走出來,能否贏得病患的認可,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疑問。因此,在價格上,能否堅持如一的貫徹高質量、合理低價位將是民營醫院發展的一道坎。

再次,醫療差錯、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由于醫療技術的限制,區域醫療水平的限制,使得某一個地區的醫療水平可能低于其他地區,這樣,在其他地區不成為醫療糾紛的醫療事件,很可能導致糾紛的出現。而醫生責任心的問題導致醫療差錯的出現,是最難處理的醫療糾紛。

解決醫療糾紛好的方法范文5

關鍵詞: 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機構;醫療糾紛;應用

0 引言

隨著我國醫療服務領域的全面發展,醫院的社會公益性與政府財政投入不足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現行衛生制度下醫院運行的市場趨勢日益明顯;與此同時,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服務的期望值和維權意識明顯增強;醫療服務的雙方矛盾日益加劇,醫療糾紛也隨之而來。

當前“醫鬧”成了破壞醫院工作秩序、影響醫療工作順序開展;患者家屬歐打醫生、軟禁院長、停尸鬧喪等事件屢見不鮮,出現了“職業醫鬧”原因,主要是醫療糾紛得不到很好的解決。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解決醫療糾紛得法定途徑有三種: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行政處理;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實際運行情況看有很大部分患者認為在醫院發生糾紛,醫院應當負責不、不鑒定,就找醫院;目前這3種機制已不能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維護醫患關系的和諧。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解決醫療糾紛,其優點和特殊價值,受到我國許多醫院青睞。

筆者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十堰市醫療機構調解醫療糾紛處理的工作情況,進行積極探索、實踐、歸納與大家交流,以便更好地對醫療糾紛調解處理。

1 十堰市醫療機構情況概況

十堰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漢江中上游,是鄂、豫、陜、渝毗鄰地區唯一的區域性中心城市。轄五縣、一市、兩區及兩個經濟開發區,總人口350萬。筆者對湖北省十堰市28所二級以上醫院的進行調查顯示,醫院每年發生的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目前在解決醫療糾紛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的只有市區兩家三級甲等醫院(市太和醫院、市人民醫院)和市婦幼保健院(三級優秀婦幼保健院)在運用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醫療糾紛。

2 人民調解委員會

2.1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定義、性質 人民調解是一種由人民調節組織主持的,通過調解和勸說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來消除糾紛,它是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與處理醫療糾紛其他模式相比,人民調解是一種自治性最強的社會型糾紛解決方式;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基層群眾性組織,隸屬于其中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則是一種專門處理醫療糾紛的調解機構。

2.2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依據1989年5月,國務院頒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是在2002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它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人民調解若干規定》是由司法部的,它具體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范圍、組織形式、調解行為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與人民調解相關的法規條例,則由中央辦共廳、國務院辦共廳進行了先后的轉發。

這些文件表明人民調解已經進入新的高速發展期,而人民調解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完善,使其在及時化解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中能夠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人民調解的調解權是國家賦予的。

2.3 調解的規范性 人民調解對調解的申請及受理、調解員的產生、調解程序、調解文書記錄、調解協議等方面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可見人民調解對于糾紛的過程已經具備一定的規范性,這為調解結果的公正性做出了一定的形式保障。

2.4 調解人員的要求 人民調解員是在人民調解委員領導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可以通過群眾選舉或者招聘的形式來選擇人民調解員。為人公正、具有一定的群眾影響力,對人民調解工作有熱情,并且具備一定發的法律、政策、文化水平,這是人民調解員所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2.5 人民調解的公信力 由于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機關與涉及的醫療機構在管理上存在著一定的連帶關系,使得患方無法信任行政調解,常常認為該調解所做出的調解處理結論缺乏公正性,達不到他們所期望的利益標準。相對于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要更具有公信力,它作為群眾性自主組織,代表第三方調解機制,當事人特別是患方在心理上更能夠理解和接收,不具備以往醫療糾紛調解機構中的“行政”色彩。

2.6 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 國家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部解釋的形式賦予了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其法律效力表現在:首先,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據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調解組織。在其主持下依法達成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應當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其次,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既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又不向其他國家機關申請解決,那么該當事人要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度嗣裾{解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并由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表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其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3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優點

3.1 人民調解是訴訟外調解 人民調解進行調解活動的基礎是平等、自愿,它所達成的協議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并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另外,人民調解還必須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獨立于“行政、醫、患”之外的專門調解醫療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解決醫療糾紛好的方法范文6

【關鍵詞】黑龍江省本科在校醫學生 醫療糾紛 認知情況 教學對策

近年來,醫療糾紛事件發生概率呈明顯上升趨勢,使現代醫學生對今后的工作產生了疑慮甚至恐懼。我國關于醫療糾紛問題的研究,研究過程和結果多數屬于醫學軟科學性質,在少數的調查研究中,選擇的對象均屬醫院在職人員或者發生醫療糾紛的醫院的在職人員。對醫學生進行醫療糾紛的認知研究,目的在于探討在校學習期間從課程設置、教學方式等方面提高學生對醫療糾紛的認知和防范水平,降低他們在工作崗位上發生醫療糾紛的可能性,為解決醫學院校學生對醫療糾紛認知缺乏的問題提供可靠的依據。

一、資料與方法

(一)調查對象

選取黑龍江省醫學院校本科學生1600人為研究對象,以臨床醫學、護理學專業為主要調查對象,并有少量其他專業學生。

(二)調查方法

結合當前醫療糾紛現狀及調研目的,了解學生對醫療糾紛的基本認知,查閱大量相關文獻,自制調查問卷,進行預調查,不斷完善調查內容,力求真實地反映被調查者的認知現狀。采取隨機抽樣的方法,采用現場匿名調查的方式,共發放問卷1600份,回收問卷1589份,問卷回收率99.3%,其中有效問卷1579份,有效問卷率為99.4%。

(三)統計方法

對有效問卷進行編號,使用Epidata3.1建立數據庫進行數據錄入,利用已經建立好的篩查文件對其進行篩檢,保證數據的準確性,用SPSS22.0統計軟件和SAS9.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處理和分析。

二、調查結果

(一)黑龍江省醫學院校學生對醫療糾紛的了解程度

調查結果顯示,僅2.28%的醫學生對醫療糾紛表示很了解,一般了解、基本不了解、完全不了解的比例高達83.6%。

(二)黑龍江省醫學院校學生對醫療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的認識

調查結果顯示,82.6%的醫學生認為目前的醫患關系是緊張的,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4.69%的學生認為是患方因素,如患方要求太高,患方對醫療規章制度不了解或缺乏醫療常識;認為是醫護方處理欠缺的占7.66%,包括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和醫療服務質量欠缺;認為是雙方溝通不夠,彼此不信任的占79.73%;其他原因占7.92%。

(三)醫學院校學生對防范醫療糾紛教育的評價

調查結果顯示,僅有5.89%的醫學生認為學校經常開展防范醫療糾紛的教育活動,而有33.19%的學生則認為學校偶爾開展防范醫療糾紛的教育活動。各學校大部分學生是通過教師課堂講授獲得相關知識。

(四)學校開展防范醫療糾紛教育的方式

調查結果顯示,在占比為39.08%的認為學校有開展過醫療糾紛防范教育活動的學生中,56.73%的學生表明學校是通過課堂教育來開展醫療糾紛防范教育活動的,27.71%的學生是通過學校開展講座的形式了解醫療糾紛相關知識的,學校也有通過報刊宣傳、社會實踐等形式來開展相關醫療糾紛防范教育活動。

(五)在校期間對學生開設醫療糾紛防范課程的必要性

調查結果顯示,84.55%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開展醫療糾紛防范教育,91.27%的學生認為學校開展醫療糾紛防范教育課程對自己以后進行醫療衛生工作有著無可替代的優越性。而在課余時間,僅有2.09%的學生會自學醫療糾紛防范的相關知識,33.25%的學生只有在需要時才查閱相關內容,他們可通過圖書報刊、學校精品課程平臺、醫療法律網站、普法欄目等獲得醫療糾紛防范的相關知識,還有38.19%的學生表示從沒學過醫療糾紛防范的相關知識。

(六)對開設醫療糾紛課程教學形式的意見

調查結果顯示,76.38%的學生認為了解并學習醫療糾紛防范知識能調動自己學習的積極性。其中,40.47%的學生要求采用以案例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的教學模式;31.41%的學生希望是附院任課教師講述身邊的醫療糾紛案例及用多媒體展示真實的醫療糾紛。贊同開設必修課的學生占18.18%,考查課的占24.26%,選修課的占29.01%,講座的占28.56%。

三、討論

(一)醫學院校學生對醫療糾紛的了解程度普遍偏低的原因

調查對象中表示對醫療糾紛很了解的僅占2.28%,說明醫學生對醫療糾紛的了解程度普遍較低,高達83.60%的醫學生對醫療糾紛表示了解程度一般甚至完全不了解。造成學生對醫療糾紛的了解程度偏低的首要原因是學校教學內容沒有根據學生層次不同有所側重,教學內容缺乏針對性,教學形式以理論講授為主,醫療糾紛防范教育是無意識進行的。另外,學生課余自學情況較少,學習動機不強,在校醫學生對于醫療糾紛的了解大多來自教師的講述、學生間的交流討論及新聞媒體的傳播,了解途徑有一定的局限性等。

(二)加強醫學院校學生對醫療糾紛的認知,探討醫療糾紛防范教育的教學對策

目前各高校以課堂教育為主,都開設了專項教育課程《醫療糾紛防范》,提高了學生對醫療糾紛的認識。75.51%的學生認為學習《醫療糾紛防范》課程能調動其學習積極性。調查結果表明,大多數學生希望學校將《醫療糾紛防范》作為選修課程,采取PBL授課方式,盡量選擇素質較高和責任心較強的醫師承擔帶教工作。建議學校采取多種教學方式(講座、學術報告、社會實踐),以滿足學生的需要,讓學生提前適應環境,提前與病人接觸,了解病人,提高與病人交流的技巧,調動醫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興趣,進而改善醫患關系,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

目前醫學院校學生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甚少,缺乏學習法律法規的主動性,認為只要自己不違法,就沒有必要學習法律知識。調查結果顯示,當發生醫療糾紛時,僅有23.37%的學生會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和家人,表明學生遇到醫療糾紛時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還需要更多地宣傳采取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學??稍鲈O相關的法律學習課程,運用法律知識解決醫療糾紛問題,培養出既懂醫學又懂法學的學生。

提高醫學生人文素質,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整體素質也是十分必要的。調查顯示,33.25%的學生認為學校教育重專業、輕人文的現象相當嚴重,我國醫學院校的人文素質教育普遍滯后于專業知識教育。鑒于醫患溝通是造成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有45%的醫學生覺得“愿意與患者進行溝通,但有時缺乏溝通技巧”。因此,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醫學生的醫患溝通技巧訓練,適當地安排學生與患者溝通,使學生充分認識到尊重、關注、真誠、愛心是有效溝通的基礎,而有效的溝通又是融洽醫患關系的基礎。在職業道德等基礎培養中,反思醫療技術與人文素養的關系,深刻認識到“失去了醫學人文關懷,醫學就失去了靈魂”的觀念,切實發揮專業課教學中的人文教育功能,將醫學知識和人文素質教育融會貫通,深化對醫學生人文素質教育重要性的認識,也是減少、杜絕各種醫療糾紛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李萍,李停王賢喜.不同時期醫療糾紛原因對比分析[J].中國全科醫學,2007(18):1570-1571.

[2]霍炎炎,米安然,李俊,等.醫療糾紛成因及對策探討[J].河南科技大學學報(醫學版),2013,31(02):159-160.

[3]黃書眾,鄧金秀,許錦鴻,等.醫療糾紛對醫學生擇業影響的調查分析[J].遼寧醫學院學報,2010,31(06):538-540,576.

[4]張國芳,余曉平.醫學院校應加強對醫學生法律知識的教育[J].西北醫學教育,2002,10(03):138,151.

[5]王志剛,鄭大成.醫療糾紛現狀分析[J].數理醫藥學雜志,2015,28(01):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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