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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某醫院醫患辦近7年處理的222件醫療糾紛案進行法經濟學的分析后發現,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存在成本過高的問題;通過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可能會激化醫患矛盾;而通過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則具有成本和效率的優勢。據此結論:以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解決醫療糾紛,將會有更廣闊的發展前景。
關鍵詞: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法經濟學
目前,我國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有醫療事故處理、訴訟和第三方調解這三種方式。其中,第三方調解屬于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一種方式。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簡稱“ADR”),又稱“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糾紛解決方式”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1]是指在正式的法律訴訟以外,糾紛的雙方可以選擇的、能了結糾紛的各種方式。筆者認為,不管采用何種方式,都應該是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提高醫療糾紛的結案效率、降低不必要的維權成本以及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那么,應如何評價上述三種方式中誰更具有經濟性呢?法經濟學是一門主要運用經濟學理論和方法以考察、分析法律原則及法律系統之運行的交叉學科,以個人理性作為其研究方法的基礎,以效率作為其核心的衡量標準,以成本-收益及效率作為其基本分析工具。本文正是以法經濟學為分析工具,試圖證明以下論點的正確性:醫療糾紛具有專業性強、醫療風險高、糾紛多涉及民事賠償等特點,這使得靈活、經濟和快捷的醫療糾紛ADR更可能得到普遍的適用。
一、資料與方法
(一)資料
以2011年1月-2017年12月為限,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某三級甲等醫院的醫患辦所接待并處理的醫療糾紛案(由住院病人投訴)進行研究;剔除其中未處理完畢或無效投訴的案,共計222件。
(二)方法
波斯納是美國20世紀70年代著名的法經濟學家,他提出了效用最大化和財富最大化理論,即以投入最少的社會成本達到最大經濟效果,以此作為衡量法律制度公平與否的重要標準。[2]本文運用法經濟學的基礎知識,結合波斯納的理論,從成本-收益、時間和機會這三方面比較醫療糾紛訴訟程序和醫療糾紛ADR的差別,進而分析哪種方式為解決醫療糾紛的最優途徑。
二、分析結果
我們對該三甲醫院近7年的醫療糾紛ADR工作進行了調查,具體情況見下表。
三、討論
(一)醫療糾紛訴訟之解決的法經濟學分析
“成本”是指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中所付出的直接和間接支出的總和。在成本效益比較中,衡量貨幣利益最大化和貨幣成本最小化之間的差別,可以量化ADR在醫療糾紛化解中的優勢。由于臨床行為的高技術、高風險和不確定性,只有較少的醫療糾紛通過訴訟解決。該醫院的數據顯示:近7年來,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醫療糾紛案為10例,占已解決糾紛總數的4.50%,賠付金額占總賠付金額的12.55%。當事人之所以不傾向選擇訴訟來解決糾紛,其原因在于訴訟成本過高——1.訴訟的經濟成本。該成本包括:一則案件受理費,是按訴訟標的收取費用。二則律師費。目前醫療糾紛這一類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律師費基本上都是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三則鑒定費用。醫療損害相關鑒定意見是對判決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證據,每件醫療糾紛案的鑒定次數大概在2~3次,相關鑒定費用至少在5000元人民幣以上。四則勘驗費、公告費用、翻譯人員費用、證人費用和執行費用等。2.訴訟的時間成本。醫療糾紛訴訟除了包括一般訴訟都要經歷的訴前準備、起訴、立案、審判和執行等環節外,由于其專業性很強,大多數情況下還會涉及鑒定;而司法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限,這會造成醫療糾紛訴訟的時間短則數月,長則幾年。該醫院所涉及的醫療糾紛案平均訴訟期限就在3年以上。3.訴訟的風險成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勝訴判決具有較低的可預知性,因而患者承擔敗訴的風險會增高。[3]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法官根據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關聯程度,參考司法鑒定意見,可能會判決醫院僅承擔次要責任或輕微責任,這時患者就不能夠通過訴訟實現其所主張的全部賠償金額,即患者所應付出的訴訟成本可能高于所得到的賠償。
(二)醫療糾紛之協商解決的法經濟學分析
調查的數據顯示:該院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159例,占已解決糾紛總數的71.62%,賠付金額占賠付總金額的5.00%。在經濟學中,有所謂“理性人”這樣一個假設:每個人是利已的,會通過一種交易成本很低的方式來獲得較高的收益;而雙方對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在交易中會自然達到雙方成本-效益的利益最大化。這表現在法律上,就是個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時會考慮遵守法律所可能出現的結果,而糾紛如何處理則取決于糾紛解決方式的成本收益——對于糾紛當事人而言,這種判斷比較容易。醫患雙方協商以解決醫療糾紛,體現了作為理性人的意思自由,體現了經濟人對結果的預期——如果協商成功,那么解決糾紛所需要的成本是最低的,這能高效率化解糾紛。但是,醫療糾紛具有專業性強、信息不對稱等特點,醫方因比患方掌握更多更全面的信息而通常處于更加主動的地位,在此情況下,盡管協商具有成本和效率優勢,但患方的不信任會使得雙方協商失敗后,醫療糾紛有可能演變成傷醫等暴力沖突,還有可能從民事糾紛升級至刑事案件,這反而增加了醫療糾紛解決的成本。
(三)醫療糾紛之醫調委調解的法經濟學分析
第三方調解機制是作為更高效的化解糾紛的方式出現的。醫調委是獨立于當事人的具有專業鑒定能力和調解能力的非政府組織,在不違反社會法律和道德、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形下,以公正、客觀的工作方式處理醫療糾紛。[4]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具有雙方協商、成本低和時間短等優勢。醫療糾紛的解決不僅是要解決爭議本身,還應起到緩解醫患矛盾、恢復醫療和諧秩序的作用。雖然訴訟能夠解決糾紛本身,但并不總能緩解醫患之間的緊張關系,甚至有時還會加劇醫患之間的對立;而相較于訴訟的僵化,ADR更能達到上述目的。[5]自2011年起,該醫院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7年來通過醫調委途徑結案的醫療糾紛有53例,占已解決糾紛總數的23.88%,賠付金額占賠付總金額的82.45%。近年來,該醫院的醫患辦公室積極指導醫療糾紛當事人訴諸醫調委進行法律咨詢和調解,取得了顯著成效,通過醫調委解決醫療糾紛越來越被醫患雙方所接受。其原因在于:1.具有成本-效益優勢。調解以中立的第三方為主導,以醫患雙方同意為前提,尊重意思自治原則。特別是當事人可以免費申請調解,不但無須支付專家費用,而且與訴訟相比也省卻了大量的費用。同時,隨著第三方調解機構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醫學和法學專家庫,調解的專業性也能得到保障。除此以外,在時間成本上,調解的周期較短,一般在三個月內,最快捷的在一個月內。2.效率優勢。在“價值”定義的基礎上,波斯納在其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界定了“效率”:是指能夠使作為整體的社會價值達到最大化的資源配置方式。[6]“效率”等同于“財富最大化”,而ADR的價值取向也在于效率。第三方公正、客觀地處理醫療糾紛,能最大程度地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而在這個過程中,相比訴訟途徑,當事人在金錢利益、個人尊嚴利益、時間利益和關系維持利益等方面均有收獲,具有明顯的效率優勢。
四、結語
目前,第三方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得到了更多的重視和發展。[7]比如,從國家層面而言,頒布了《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人民調解法》等政策、法律;從地方層面而言,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政府于2011年頒布了《關于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了自治區醫調委調解工作的章程、工作規定及流程。這開啟了運用人民調解這一新方法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新篇章。[8]而通過法經濟學的分析可以發現:ADR具有低社會成本、高效率和非對抗性等優勢,在醫患關系日益緊張的情況下,ADR充分尊重了醫患雙方的意愿和利益,既能有效緩和醫患關系,也能實現對正義的追求。因此,相比醫療糾紛訴訟機制而言,醫療糾紛ADR將在有效化解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曹慶華.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效益分析[D].重慶:重慶醫科大學,2010:27.
[2]吳益芳.從法經濟學到法倫理學——“科斯定理”到“波斯納定理”的倫理演變[J].齊魯學刊,2016(5):96.
[3]曹慶華,鄧世雄,陳麗娜.醫療糾紛訴訟程序與非訴訟程序的效益對比分析[J].醫學與哲學(人文社會醫學版),2010,31(5):29.
[4]林遐.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模式的研究[D].福建.醫科大學,2014:21.
[5]王杰.論我國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再完善[D].南昌.南昌大學,2014:9-10.
[6]林立.波斯納與法律經濟分析[M].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2005:63.
[7]徐曉波,張少明.上海某醫院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探索[J].解放軍醫院管理雜志,2017,24(1):90.
[8]湯嘯天.從中美醫療糾紛調解看醫患關系的實質[J].醫學與法學,2015,1(36):37-38.
作者:李君 趙強 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