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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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養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將其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

第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第八條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采集樣品、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采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采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應采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制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用于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

第十五條禁止向水體倒畜禽廢渣。

第十六條運輸畜禽廢渣,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第十七條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或其他環境傾倒、排放畜禽廢渣和污水的。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中的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上述標準作出規定。

地方法規或規章對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規定嚴于第一款確定的規模標準的,從其規定。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范文2

一、成立鄉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二、鄉溪、溪流域水環境整治工作方案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水環境保護意識

各村、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溪、溪流域水環境整治工作的宣傳工作,要本著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流域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把開展宣傳活動作為落實科學觀,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內容常抓不懈,通過干部進村入戶等宣傳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傳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意義及開展水環境整治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活動,特別是對《水污染防治法》關于飲用水源保護管理規定的宣傳,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養殖戶業主的環保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配合流域水環境整治工作。

(二)、加強領導,責任到位

溪、溪流域是區、市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的源頭,流域水環境污染問題已危及到其飲用水源地即外度水庫和水庫。目前我鄉水環境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水環境質量得到改善,但仍有部分污染源未整治到位,要求各村要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水環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成立領導小組,委派專人監管,把污染源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人,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同時做好整治工作跟蹤匯報制定,每旬定期上報整治情況,確保信息暢通,整治不留死角,同時要加強巡查,防止反彈。

(三)、嚴格執法,切實做好污染源整治工作

1、調查摸底階段(年8月1日—8日)

各村、各單位要按照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及時上報本村、本單位畜禽養殖情況,對年存欄牲畜在50頭以上和年存欄禽類1000頭以上的蛋鴨場進行全面摸底,占地面積、污水處理情況、通訊聯絡方式進行登記造冊、分類存檔。

2、加強監管,督促整治(年8月—9月)

各村、各單位要加強日常監管工作,嚴禁在轄區內新建、擴建污染源,對現有的污染源要結合年鄉農村戶用沼氣建設為契機,將未完成整治的養殖戶全部納入沼氣改造管理,并配套改廚、改廁、改圈等措施,達到畜禽糞便排污無害化處理,實行零排放,并通過上級部門驗收。逾期未完成的要采取強制關閉,并追究相關責任村和責任人責任。

(四)、實行獎懲制度,實現長效管理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范文3

為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確保全市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和《*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平政發〔20*〕185號)精神,現就我市2009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認真實施《*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采取污染防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切實整治水源核心保護區內(包括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主河道兩側200米陸域范圍)工業、農業和生活污染源,初步建立良好的水源保護生態屏障,進一步完善水源監測、管理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制度,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古橫橋水廠和廣陳水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努力改善水源水質,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二、重點工作

(一)水源保護區污染源整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等規定,開展水源保護區的污染源整治工作。

1.一級保護區內工業企業的拆除或關閉。古橫橋水廠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市鴻聯滴塑廠、勝利拉絲廠、萬盛針織廠等3家企業年內實施搬遷或關閉。

2.一級保護區內農戶的搬遷。古橫橋水廠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及相鄰農戶共36戶,廣陳水廠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有農戶12戶,年內制定搬遷計劃,實施搬遷。

3.*大橋港航管理檢查站(海事碼頭)的搬遷。位于杭平申線和乍嘉蘇線交匯處的*大橋港航管理檢查站是我市最主要的省干線航道監控點。抓緊研究*大橋港航管理檢查站搬遷問題,并在乍浦塘口建錨泊服務區,以解決目前乍浦港待裝船舶臨時停泊在水源保護區內的問題。同時,加強對船舶的管理,嚴格控制船舶污染。

4.二級保護區內水上加油站的拆除或關閉。目前古橫橋水廠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共有4個水上加油站,年內實施拆除或關閉。拆除或關閉前,落實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綜合治理方案,采用先進的油水分離處理系統和隔離系統等新技術,嚴格杜絕廢水排放;要配置圍油欄等應急設施并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5.強化水源保護區內畜禽養殖污染整治。進一步摸清水源核心保護區域內畜禽養殖場情況,年內實施拆除或關閉。對水源核心保護區域以外的畜禽養殖戶,削減養殖總量并落實污染治理設施。常年生豬存欄50頭以上養殖場落實“兩分離三配套”污染治理要求,并加強治理設施的長效管理,確保正常運行;小規模畜禽散養戶開展“生態養殖模式”試點,進一步減輕畜禽養殖對水源的影響。

(二)水源保護區河道整治

1.河道疏浚。實施鹽平塘支流南市河、施家木橋港、金錢河、北河溇、春泉河、黑魚漾港,以及廣陳塘支流豐收河、大寨河、紅廟港、前港河、前港東河、西塘港、鹽船河的生態疏浚工程,對每條支流與主河道連接口起向內1公里范圍進行疏浚,疏浚河道總長度13公里。

2.河道保潔。落實河道保潔長效管理機制,將河道保潔范圍擴大到整個水源保護區,不留死角。

3.水源地生態修復。開展水源地生態修復試點工作,在水廠取水口附近水體,采用生物修復技術控制藻類及氮、磷污染。同時,創造條件在水源地建設一定范圍的生態濕地,配合水生高等植物群落進一步提高水源地生態自凈功能。在一級保護區兩側陸域建設生態防護帶,起到保護水體、美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景觀等作用。

(三)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

在開展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和生態修復試點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的規定,加強水源保護管理,并開展水源保護區劃界工作,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HJ/T433-20*)設置水源保護區標志,切實做好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工作,年內基本完成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任務。

(四)水源保護區監控和應急預警體系建設

1.水源地水質監控。在水源保護區合理布設監控斷面,監視水源地水質變化,每月監測一次,一月份和七月份監測29項指標,其余月份監測13項指標。年內對古橫橋水廠、廣陳水廠兩個取水口水質開展一次全分析(包括地表水基本項目24項,水源地補充項目5個,水源地特定項目80個)。強化飲用水源地水質預警監測,進一步完善上游來水水質預警監測機制。

2.提高環境應急預警能力。從環境污染、自然災害和其它因素等方面入手,詳細摸清鹽平塘、廣陳塘流域各類污染源的事故隱患點,掌握穿越水源保護區道路、橋梁等事故敏感地點,加強水源地污染事故防范。開展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習,檢驗反應速度,提高反應質量,保證應急預案的落實,并根據演練的實際情況修訂應急預案,以保證其有效性。加強應急設備的檢修和維護,確保應急設備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相關部門和鎮、街道要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列入重點工作日程,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面建立工作責任制,明確職責,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有序推進水源保護工作。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范文4

一、組織領導

在社區管委會統一領導下,成立社區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領導組,按照全面清理、突出重點、聯合整治、分類處理、適當補償的原則具體組織實施。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任辦公室主任,任辦公室副主任,為辦公室成員。

二、總體要求

通過綜合整治,合理開發與利用農業資源,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保護水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群眾身體健康。

三、整治范圍

社區區域內滁河干渠、雙龍湖、鶴翔湖等水源地周邊500米的畜禽禁養區。

四、工作目標

(一)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水源地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限期關停、搬遷、拆除工作(規模畜禽養殖場:年出欄牛10頭、生豬50頭、羊150只、禽1000羽以上的養殖戶)。

(二)2014年3月底前,完成拆除養殖場地的生態復綠靚化工程,改善提高水源地生態環境,實現水資源的有效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2014年6月底前,按照專項整治行動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接受市、區的全面考核驗收,進一步查缺補漏,落實長效巡控、監管機制。

五、整治步驟

(一)通告。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區環保局關于限期整治畜禽養殖污染的通告》,讓養殖戶明確整治的時間安排及有關要求。

(二)簽訂自拆協議書。在區建設局的指導下,社區管委會牽頭,與清理關停的畜禽養殖場簽訂限期自行拆除協議書。

(三)依法清拆。對于未簽訂自行拆除協議的養殖戶,上報區環保局,開展依法監察,排污不達標的一律實行關閉,必要時,依法組織。

(四)實施生態復綠工程。對完成拆除的養殖場地,納入自愿退耕或土地流轉。符合綠化規劃用途的,及時完成場地整理和復綠工作,實現生態環境的美化、靚化。

(五)接受驗收。按照專項整治行動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接受市、區的全面考核驗收。

六、職責分工

(一)社會事務辦職責

1、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場基本狀況的摸底、調查、登記、上報工作;

2、負責本轄區內養殖場清理整治的宣傳發動工作,動員、引導養殖戶自覺配合整治行動;

3、對養殖場進行監管,禁止其繼續補欄;

4、負責配合區經貿局停辦禁養區內養殖戶“動物防疫合格證”及年審、換證工作。

5、負責對養殖場拆除地塊的土地流轉工作;

6、負責配合區建設局對符合綠化規劃用途的,完成生態復綠工作。

(二)建設管理辦(城管中隊)職責

1、負責配合區建設局對禁養區內合規養殖場拆除的補償評估和對違規養殖場拆除以獎代補資金的核定;

2、負責養殖場拆除補償協議的簽訂;

3、負責對養殖場所進行拆除、清理工作;

4、城管中隊負責配合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對禁養區內未自行清拆的畜禽養殖場依法實施關閉;

5、城管中隊負責對未自行清拆的養殖場實施;

6、負責禁養區養殖場拆除地塊的退耕工作。

(三)經濟發展辦職責

負責與區財政局對接,落實專項整治行動拆除補償資金、以獎代補資金及專項整治工作經費。

(四)各村(居)職責

1、配合社區對養殖戶的基本狀況進行調查、摸底;

2、配合社區對養殖戶清拆動員和政策宣傳;

3、對養殖場進行日常監管,禁止其繼續補欄;

4、配合社區對養殖場進行拆除、清理。

七、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15日)。

1、起草、制定《社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2、召開養殖戶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會議,傳達、下發《區畜禽養殖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3、入戶調查、宣傳,全面掌握畜禽養殖戶生產現狀,摸清養殖場的建設規模等基本情況,進一步確定禁養區內拆除養殖對象戶名單;多種宣傳形式,全面、深入宣傳區養殖污染整治行動的政策措施,營造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的輿論氛圍;深入細致地做好養殖戶的思想教育工作,爭取養殖戶的理解和支持,號召黨員干部帶頭自行清理、做好表率。

(二)綜合整治階段(2013年6月16日-2014年3月31日)。

1、自行清拆(2013年9月30日前)。根據調查摸底情況,界定違法養殖場,啟動關停養殖場拆除的補償評估;向拆除對象戶下達禁止畜禽補欄和限期拆除通知書;與養殖戶簽訂自行清拆協議書,鼓勵養殖企業自行清拆。

2、依法關閉和(2013年12月31日前)。對禁養區內未自行清拆的畜禽養殖場,依法實施關閉和。

3、實施生態復綠工程(2014年3月31日前)。及時完成清拆后的場地整理和復綠工作,實現生態環境的有效改善。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范文5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的環保理念,把河道禁養工作作為改善農村面源污染、提高河流水質和促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抓手,通過整治工作,改善和保護秀水河和黃水河河段的水體環境。

二、整治目標

在年11月15日前,我鎮境內的秀水河和黃水河河段水域無畜禽養殖和網箱養魚,消除河道畜禽養殖和網箱養魚對水質的污染和畜禽疾病的傳播。

三、工作要求

第一階段:摸底造冊階段(年8月17日-8月30日)由村、駐鎮各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秀水河和黃水河河段流域的畜禽養殖行為進行摸底造冊,并照片核實。

第二階段:宣傳動員階段(年8月31日-9月15日)河道禁養及污染整治通告,各村宣傳動員整治范圍內的畜禽養殖戶進行搬遷,自行清理河道內的養殖廢棄物和圈棚。

第三階段:停養搬遷階段(年9月16日-11月15日)各村動員和要求轄區內所有河段養殖戶進行限期搬遷。

第四階段:復核督查階段(年11月16日-11月30日)對所涉河道流域再次進行全面清理,并由鎮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組織建環辦、國土、綜治辦、鎮畜牧食品站等相關部門聯合對河道禁養及污染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并進行考核。

第五階段:階段(年12月1日-12月10日)對未在限期內停止養殖且繼續造成水體污染和疾病傳播的畜禽養殖戶,由鎮派出所、鎮建環辦、國土、綜治辦、鎮畜牧站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養殖圈棚等設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六階段:規范建設階段(年12月11日-2013年12月3日)對搬遷后仍有養殖意向的養殖戶進行規范,按鎮級相關部門要求規劃養殖小區,辦理用地審核和環評手續,并對養殖戶提供養殖、防疫技術指導。

四、職責分工

(一)組織分工

按照“鎮政府統一協調,各村具體實施,部門按職責督促、協助實施”的原則,成立河道禁養及污染整治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具體組織、協調實施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各村開展各階段工作。各村要由一名主要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并落實好相關工作人員和明確責任,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二)工作職責

各村作為河道養殖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轄區段河道養殖污染整治負總責,對河道養殖依法實施清理取締。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具體實施方案,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宜養區,加強轄區內河流河道禁養公告的宣傳,積極推行河長制度,堅持“堵疏結合”的原則,鎮、村干部群眾共同參與,確保年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河道養殖取締工作。河道養殖清理工作完成后,需要繼續發展養殖的養殖戶由所在鎮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治污設施規范的養殖場。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范文6

[關鍵詞]養殖業;環境;污染;問題;措施

1養殖業現狀

新平是云南省高原特色農業示范縣和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自然資源豐富,區位優勢明顯,發展養殖業條件優越。全縣擁有天然草場面積28.64萬hm2,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積25.8萬hm2,有各種經濟林園6.4萬hm2。畜禽交易市場活躍,畜產品流通便捷,建成年交易肥豬20萬頭以上的水塘生豬交易市場和年交易大牲畜5萬頭以上的戛灑大牲畜市場。2016年,全縣完成存欄生豬32.8萬頭、牛9.36萬頭、羊11.73萬只、禽174.46萬只;出欄豬40.76萬頭、牛3.95萬頭、羊7.57萬只、禽453.68萬只;肉蛋總產5236.8萬kg;畜牧業產值達到13.33億元,占農業總產值的37.8%,養殖業已成為全縣農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截至2016年,全縣共發展養殖大戶787戶,其中:年出欄肥豬100頭以上282戶(出欄500頭以上39戶),出欄肉牛10頭以上128戶,出欄肉羊30只以上286戶,存欄蛋雞1000只以上27戶,出欄肉禽2000只以上64戶;建成養殖專業村、示范村58個;建成各類養殖小區18個,其中生豬養殖小區8個、肉牛養殖小區7個、肉羊養殖小區1個、禽養殖小區2個;創建省級示范場4個,建成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66個。豬、牛、羊、肉禽和蛋雞規?;B殖比重分別為21.1%、14%、21.7%、14.8%和94.1%。隨著養殖量的不斷增長,養殖排污的問題也日趨嚴重,排放的污水對周邊的水體、土壤與空氣等環境造成一定污染,給環境保護帶來了較大的壓力。以2016年新平縣的畜禽存欄計算,畜禽年產糞便108.5萬t以上,年產尿液69.8萬t以上。

2環境污染存在的問題

2.1養殖業主環保意識薄弱,對養殖污染缺乏科學的管理

養殖業主對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緊迫性認識不足,重養殖輕治理,未建設有與養殖相配套的排污處理設施,污水就直接或間接排放到外面的河中,嚴重影響了周邊環境,造成水源污染和大氣污染,沒有做到環境污染治理與養殖持續發展相協調。

2.2養殖業主片面追求規模,不嚴格執行國家的環保標準

部分的養殖場受利益的驅動,片面追求養殖的規模,把有限的資金絕大部分投入到養殖生產當中,對環境污染處理設施的投入很少,沒有嚴格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進行養殖污染物排放,給養殖污染治理帶來了困難。

2.3養殖業污染環境治理經費不足,措施簡單不到位

養殖業污染環境治理是一項工作難度大、資金投入多的工作,養殖業主有心無力,治理以應付為主,只能建設一些體積小的沼氣池、化糞池等處理設施,污水經簡單處理后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較大的環境污染。

3治理環境污染的措施

3.1加大環保宣傳力度

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及《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讓老百姓充分認識養殖污染的危害,提高清潔養殖意識,自覺參與養殖污染的治理行動,積極引導養殖場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3.2嚴格執行環保要求,進行科學選址和布局

按照畜禽糞便污染治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規范養殖場的選址,進行科學布局,避開禁(限)養區,因地制宜,種養結合。規模養殖場要有嚴格的環境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善環?!叭瑫r”(環保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3.3推行生態養殖模式

堅持種養結合,統籌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畜產品供給保障能力、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能力,科學規劃農牧業發展布局,推進種養結合、循環發展,實現區域內種養基本平衡,畜禽糞污就地就近消納。大力推廣“畜禽—沼—果(菜、草)”等生態養殖模式,實施養殖規模與種植規模配套,達到循環利用種養雙贏目的。將畜禽糞便進行沼氣發酵無害化處理,沼渣沼液作為植物種植有機肥,利用沼氣副產品沼渣沼液部分替代化肥農藥,從而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提高治污效果和資源綜合利用率。

3.4加大環保治理力度

堅持落實責任,明確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規模養殖場主體責任,探索建立強制性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制度,加強監督和管理;堅持市場化運作,完善激勵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建立有效的可持續運營長效機制。積極落實養殖小區(規模養殖場)治污設施建設資金的扶持政策,推進干清糞、沼氣池等污染治理措施建設,重視對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建設的源頭管理,完善治污處理設施,減少和控制生產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3.5應用新技術對糞污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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