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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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管理

畜禽養殖管理范文1

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對人體的危害,防止畜禽養殖污染,促進畜禽養殖業協調、有序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畜禽養殖區域規劃布局、畜禽養殖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能正常繁殖三代以上的、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家養陸生動物,包括豬、牛、羊、馬、驢、駝、騾、鹿、兔、犬、雞、鴨、鵝、火雞、鴿、鵪鶉、鷓鴣、山雞、駝鳥、貂、狐以及蜂、蠶等動物。

國家和本市對伴侶動物、觀賞動物、競技動物、實驗動物等飼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逐步實現畜禽的集約化生產、標準化飼養、規范化管理、產業化經營。

第四條市畜牧獸醫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畜禽養殖管理工作。

相關區縣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場的布局以及畜禽飼養、疫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市鼓勵開展畜禽養殖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

第二章規劃布局

第六條本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

第七條禁止養殖區是指外環線以內地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第八條控制養殖區是指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行政區域內禁止養殖區域以外的區域。

第九條適度養殖區是指武清區、寶坻區、薊縣、寧河縣、靜??h行政區域內禁止養殖區域以外的區域。

第十條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的具體范圍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畜禽養殖區域時,應當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團體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禁止養殖區內不得飼養畜禽。

控制養殖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的數量和規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養殖場,已有的小型畜禽養殖場應當逐步關閉;符合環保和動物防疫條件的,鼓勵其過渡為大中型養殖場。

適度養殖區可以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鼓勵發展畜禽適度規模生產。

第十二條禁止養殖區和控制養殖區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畜禽養殖發展進行幫助、引導,合理調整產業結構。

因政策調整確需關閉的畜禽養殖場,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評估和補償標準由市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養殖管理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我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牧獸醫管理部門發放的動物防疫合格證;

(二)養殖場名稱、養殖地址、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三)飼養的畜禽品種、數量、來源;

(四)養殖場區位圖、平面布局圖、建筑面積,生產、防疫以及糞便、廢水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情況;

(五)養殖場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數量、學歷、技術職稱;

(六)生產管理、畜禽防疫制度。

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畜禽標識代碼,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畜禽養殖場。畜禽標識代碼管理辦法由市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生產經營家畜卵子、冷凍、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由市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父母代以上的種畜禽場、種畜站,由市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審核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單純從事種畜禽經營、卵孵化和配種業務的,由所在區縣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審核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報市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從事畜禽養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畜禽飼養人員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畜禽飼養工作;

(二)禁止水禽與旱禽、家禽與家畜混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七條農戶利用房前屋后空地零星飼養的畜禽應當進行圈養,并接受畜牧獸醫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十八條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畜禽養殖技術標準進行飼養,嚴格執行相關生產技術標準,建立完善質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

市畜牧獸醫、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畜禽養殖相關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畜禽養殖場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畜禽養殖批次建立養殖檔案。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不得偽造,并保留兩年以上。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拋棄、銷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便堆放場所,實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的散落、溢流。

畜禽養殖場不得向水體等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污水等污染物。

第二十二條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對于國家和我市規定強制免疫的疫病,應當做好免疫工作,并對免疫后的畜禽加施免疫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和收購未經強制免疫和未加施免疫標識的畜禽。

第二十三條外埠的畜禽及畜禽產品進入我市和經我市過境的,須經本市動物和動物產品檢查消毒站所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查證驗物和防疫消毒。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在禁止養殖區內設立養殖場或者在控制養殖區內新建小型養殖場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或限期遷移,拒不關閉和遷移的,飼養設施。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水禽與旱禽、家禽與家畜混養的,由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未對散養畜禽實行圈養的,由畜牧獸醫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所飼養的畜禽予以沒收,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拋棄、銷售、加工病死畜禽的,由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銷售和收購未經強制免疫或者未加施免疫標識畜禽的,由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外埠畜禽及其產品未經本市動物和動物產品檢查消毒站所檢查和防疫消毒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扣留,并處以*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扣留的畜禽和畜禽產品經過檢測,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畜牧獸醫管理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畜禽養殖管理范文2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對人體的危害,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促進本市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的飼養,畜禽疫病和養殖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和相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區域的劃分、畜禽養殖場的布局以及畜禽飼養、疫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和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的畜禽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土地、衛生、質量技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畜禽飼養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管部門)

市和區(縣)獸藥飼料監督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飼養、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監督工作。

第五條(畜禽養殖規劃)

市農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制訂本市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相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畜禽養殖區域布局和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農委備案。

第六條(分類管理)

本市對大中型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實行分類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相關政策和措施,規范發展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種源生產,引導其逐步實現集約化生產、標準化管理、產業化經營。

本市限制和調整小型畜禽養殖場,符合環保要求和動物防疫條件的,促使其逐步過渡為大中型畜禽養殖場;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關閉。

本市對農戶的散養畜禽行為予以指導。

第七條(畜禽養殖區域的設置)

本市畜禽養殖分為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

禁止養殖區內不得建立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關閉;控制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小型畜禽養殖場應當逐步關閉;適度養殖區內可以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但應當逐步減少小型畜禽養殖場。

第八條(畜禽養殖區域設置的程序)

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區域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規劃局會同市農委、市環保局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畜禽養殖業發展需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控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區域養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本轄區內的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或者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的具體區域邊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養殖規劃編制和區域設置的公眾參與)

本市畜禽養殖區域設置和大中型畜禽養殖場發展規劃,應當聽取相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團體和公眾的意見。

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畜禽養殖區域,應當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

第十條(畜禽養殖場的設立)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本市畜禽養殖業規劃布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后,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條件,并按照國家規定向環保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領《排污許可證》和《動物防疫合格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的,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本市鼓勵畜禽養殖場實行企業化管理,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設置的限制)

控制養殖區內改建和適度養殖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的,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養雞場與水禽養殖場應當相互間隔一定距離。具體間隔距離,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市農委制訂。

第十二條(種畜禽繁育)

種畜禽繁育,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

需要引進種畜禽的,應當按照規定實行隔離飼養,對經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的種畜禽,方可并群飼養。

第十三條(飼養要求)

畜禽養殖場應當根據畜禽不同生長時期和生理階段,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會同市農委等部門根據本市情況,制定畜禽養殖相關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科學、合理地使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餐廚垃圾或者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制品廢棄物飼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水面從事任何水禽放養活動。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畜禽養殖場的畜禽飼養。

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第十五條(用藥安全管理)

畜禽養殖場應當在專職獸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獸藥,實行用藥安全記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停藥期實行宰前停藥。不得擅自使用獸藥或者在飼料中添加獸藥、藥物飼料添加劑。

禁止使用假、劣獸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藥。

第十六條(畜禽免疫規定)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強制免疫的規定,配合實施強制免疫,并對免疫過的畜禽佩帶動物免疫標識。

第十七條(傳染病控制)

發生畜禽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當服從衛生部門實行的防治措施,配合衛生部門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第十八條(嚴重疫病發生時的應急措施)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疫區或者受威脅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根據疫病種類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為防止疫病擴散,可以對疫區及其周邊區域的同種畜禽,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的區域、時限和補救方案,由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理規程,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因發生一類動物疫病、重大動物疫病死亡或者撲殺的染疫畜禽,應當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站處理。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本市鼓勵畜禽養殖場將畜禽糞便生態還田,或者用以生產沼氣、有機肥料等物質。畜禽養殖場按照規范實施畜禽糞便還田的,視作達標排放。畜禽糞便生態還田的具體規范,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農委制訂并公布。

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便的堆放場所,實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的散落、溢流。畜禽養殖場不得任意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條(污染排放的監督)

本市畜禽養殖場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和排污收費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畜禽養殖活動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畜禽銷售)

畜禽養殖場出售畜禽,應當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取得有效的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養殖場出售的畜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藥物殘留標準。禁止出售藥物殘留超過國家標準的畜禽。

第二十三條(畜禽屠宰)

本市對出售的畜禽,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畜禽養殖場送交定點屠宰場屠宰畜禽的,應當提地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畜禽疫病保險)

支持本市農業保險機構實行動物疫病保險,鼓勵畜禽養殖場參與動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條(畜禽養殖檔案)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繁育、飼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診療、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檔案和記錄。

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至少保留兩年。

第二十六條(擅自設立的法律責任)

擅自在禁止養殖區內新建或者控制養殖區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或者限期遷移。

未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養殖規定的法律責任)

畜禽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獸藥飼料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餐廚垃圾或者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制品廢棄物飼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獸藥,或者擅自在飼料中添加獸藥或者藥物飼料添加劑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畜禽防疫規定的法律責任)

畜禽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或者強制免疫后未佩帶免疫標識的;

(三)對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無害化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畜禽銷售規定的法律責任)

擅自銷售藥物殘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畜禽的,由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獸藥飼料監督部門予以銷毀,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

畜禽養殖場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違反環境保護、獸藥、飼料和動物防疫管理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相應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畜禽養殖場或者散養畜禽的農戶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100頭以上的牛、3萬羽以上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500頭以下的豬、100頭以下的牛、3萬羽以下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散養畜禽的農戶,是指基本用于自給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飼養畜禽的農民家庭。

本辦法所指的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廢渣(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十三條(過渡條款)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的畜禽養殖場,在禁止養殖區內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安排關閉事宜;在控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內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限期整治。

畜禽養殖管理范文3

關鍵詞:畜禽養殖;小區規劃建設;管理;研究

早期的畜禽養殖主要以個體化養殖為主,但是這種養殖方式明顯落后,新的歷史條件下要求畜禽養殖逐步向大型規?;?、標準化、產業化以及集約化方向發展。畜禽養殖小區規劃建設、管理與上述要求具有一致性,因而在部分地區開始了嘗試,畜禽養殖小區規劃建設、管理相對于早期粗放式的養殖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主要就畜禽養殖小區規劃建設、管理分析如下:

1畜禽養殖小區規劃建設、管理的現實意義

畜禽養殖小區規劃建設、管理對于畜禽養殖業的發展意義重大:①通過畜禽養殖小區的規劃建設能夠形成一定規模的、產業化的畜禽業,根據市場需求打造出具有品牌特色的畜禽業,促進當地畜禽業的發展;②畜禽養殖小區有利于對動物的集中管理,特別是一些新型養殖技術服務工作的推廣,提高了管理的便捷性;③在畜禽小區規劃建設中充分考慮到后期動物疫病防治以及動物糞便污染的需求,通過布局合理,提高了畜禽養殖小區疫病的預防治療效果,提高了動物糞便的回收利用,減少了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傊笄蒺B殖小區能夠將動物進行集中管理,保證了市場肉質食品、蛋類食品的大規模供應,有利于樹立畜禽品牌,而且還能保證市場上蛋、肉食品的安全性。

2畜禽養殖小區規劃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規劃設計的不合理性

畜禽養殖小區規劃設計中缺乏科學性,在規劃設計中缺乏整體規劃和部分位置的細節規劃。沒有根據不同畜禽動物的生活習性以及養殖特點合理的劃分養殖區域,與此同時,養殖小區內現場的生產資料存放區域、小區內部工作人員生活區域以及垃圾處理區域等沒有明確的進行分割,造成了整個養殖小區內環境較差,容易對養殖小區內的管理人員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

2.2實際管理難度較大

理論上畜禽養殖小區實現了集中管理,但是,實際上由于養殖小區內部,涉及到較多的養殖戶,而且不同用戶之間在經營理念、管理水平上存在著差異,在實際的管理中采用統一標準實施的管理難度較大,但是不同標準又無法實現集中管理,造成了實際的養殖小區管理難度較大。

2.3信息化建設缺乏

當前時代是一個高度信息化的時代,但是在畜禽養殖小區內的信息化建設仍不完善,在實際的畜禽業產品生產、經營、管理以及疫病預防方面信息傳遞速度較慢,而且不同用戶之間的資源共享意識較差,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設,實際的畜禽業在生產資料采購、市場產品價格的趨勢以及不同地區疾病傳播現狀方面呈現出了嚴重的滯后性,而這些都會影響到實際的畜禽業規劃管理[2]。

2.4高壓力的疾病預防控制

畜禽養殖小區中包含了較多的養殖戶,而任何一個養殖戶對動物疫病的疏忽都可能造成整個養殖小區的動物出現疫病,進而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對此在畜禽養殖小區疫病防控方面壓力較大。這也是部分用戶對畜禽養殖小區不信任的原因。

2.5糞便處理缺乏有效性

養殖小區內的動物數量較多,每天產生的糞便數量較大,在這種情況下,部分養殖小區沒有有采取多元化的治污措施,通常只是將動物糞便作為一種資源,將其用于農作物的施肥。其它類型的糞便處理措施極為有限,大部分養殖小區均表現出糞便污染問題。

3畜禽養殖小區規劃建設、管理的有效對策

3.1從科學的角度出發,全面的規劃畜禽養殖小區

在畜禽養殖小區規劃中,應該從科學的角度進行規劃設計,具體的規劃設計需要由專業的人員完成,整個設計過程中高度重視選址工作,選址期間應與當地的土地規劃部門、環保部門、養殖戶的需求等多個方面進行考慮,選址完成后根據計劃的養殖畜牧業品種、數量等相關內容,確定出不同的養殖區域及其相關功能,規劃中還應該協調好養殖小區的水電供應、交通運輸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畜禽養殖小區規劃中應朝著綠色養殖小區的方向發展,嚴格的控制好環保指標。圖1所示即為某畜禽養殖小區養豬場場規劃平面設計示意圖,從圖中可以看出,該養豬場場規劃平面設計中將豬圈集中在一起,養豬場內部的規劃設計錯落有致,整齊有序,將養殖小區的辦公室與飼料室集中在一起,避免了飼料的污染,在道路下方設置有管道,主要用于排出豬的糞便,同時在養殖小區內設置了一定的綠化面積,提高養殖小區的環境水平,總體固規劃設計相對合理。

3.2制定出嚴格的、可行性較高的養殖小區管理制度

畜禽養殖小區的日常管理必須要形成一套相對成熟的管理制度,這樣才能在日常各項管理中有據可循,同時根據畜禽養殖小區的實際管理規模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中確定出不同工作人員的職責,同時在規章制度中采用責任制,保證權責對立,這些管理人員均屬于畜禽養殖專業人員,保證了養殖小區內的日常管理、運行等相關事物的專業性。由管理委員會將制定的制度向養殖戶進行宣讀,讓每一位養殖人員明確養殖小區內的管理制度,從而為后期的管理奠定基礎。通過制定出的管理制度保證了養殖小區日常管理的規范性。

3.3畜禽養殖糞便處理的多元化

在規劃設計階段就應該準備一定的資金用于畜禽養殖糞便的處理,資金保證是實施畜禽養殖糞便處理的基礎,沒有資金支持,養殖小區的糞便污染問題很難解決。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確定出養殖小區中的第一責任人,對于小區內出現的糞便污染問題可直接由第一責任人承擔,這樣能夠保證了小區中管理人員對糞便處理問題的高度重視。在實際的糞便污染處理中可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畜禽種類、數量的差異性,采取針對性的糞便處理模式,具體的糞便處理中可采取分區域的治理方法。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還可以通過沼氣池治污設施、三級沉淀處理污水等方式進行動物糞便處理,所有建設完成后的糞便處理設施均需要經過環保部門的身審查,檢驗,確保實際的應用效果滿足環保要求。

3.4重視養殖小區的信息化建設

當前是一個高度信息化的時代,養殖小區的進經營管理當然也離不開信息化建設,針對養殖小區建設中信息傳遞的滯后性,養殖小區可建立專門的養殖小區門戶網站,建立自己良好的畜禽養殖品牌及其產品輸出。實時的掌握市場畜禽業信息的發展趨勢,通過信息化的建設將養殖小區的養殖戶聯系在一起,實現信息的快速共享,除了采用傳統的短信、電話形式外,還可以采用QQ群以及微信群等方式將養殖小區內的信息、市場信息、養殖技術培訓、疫病防控成果等重要信息及時的通過信息平臺實現便捷的信息交流,既能保證信息傳輸的便捷性,同時能夠提高養殖戶的養殖水平,減少養殖文化水平的差異性,提高整體的養殖水平。

3.5做好養殖區疾病防控管理

養殖小區內的畜禽數量較多,對此應重視養殖區的疾病防控管理:①提高養殖小區內的環境衛生,確保動物所處環境的衛生滿足一定的要求,這樣能夠減少動物疾病的發生率;②提高養殖小區管理人員的疾病防控意識,隨時隨地重視疾病防控;③明確當地畜禽常見的疾病以及發病季節、發病特點等,保證防控的針對性。在配備畜禽養殖小區配備一定數量的獸醫服務人員,獸醫除了做好日常動物疾病的預防。治療工作外,還應該對養殖過程中生產資料的采購、加工以及經營等過程進行全面的監督,保證每一個環節的安全性。尤其是從外地引進新型動物品種過程中需要嚴格做好檢疫工作,確保進入養殖小區的動物符合檢疫要求,避免外來病菌的侵入。

4結束語

畜禽養殖小區的出現提高了畜禽養殖的規模化和產業化,同時實現了畜禽動物養殖指導的統一化,在實際的規劃設計中應從科學角度出發,保證養殖小區規劃的合理性,從而為后期的管理提供便捷。

作者:季曉峰 單位:福建省南平市環境科學研究所

參考文獻:

[1]飛麗,張海鵬,程志斌.對畜禽養殖小區規劃建設、管理的思考[J].中國畜牧獸醫文摘,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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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培言.現代畜禽養殖場的建設[J].中國畜牧業,2015(7):78~79.

[4]李俊.關于畜牧養殖小區的建設與管理研究[J].農家科技旬刊,2014(4).

[5]依旺叫.新農村建設中發展畜禽養殖小區的探討[J].云南農業,2014(12).

畜禽養殖管理范文4

一、工作進展情況

(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省交辦的3個(湖南神寶牧業未驗先投、光明屠宰場未驗先投、養殖污染治理緩慢)整改內容已全部整改到位。湖南神寶牧業已經于2018-1-2全部停養,功能設施已拆除;光明屠宰場于2018年2月底完成搬遷;畜禽養殖三區劃分方案及廢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已由縣政府行文下發。古陽河上游楊世文蛋雞場已完成約談、全面調查和評估,并以書面形式上報給縣政府予以強制關閉。全縣畜禽規模場糞污設備設施配套和利用比例超過75%,還田率80%(14個規模場糞污均已還田);截止6月上旬禁養區未出現養殖場和專業戶新增,原建的養殖場(專業戶)逐漸退養停養關閉。

(二)A類生豬定點屠宰場

已完成屠宰場建設和設備安裝,完成配套設施建設及設備調試,已正式投產運行。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為加強我局州對縣目標管理工作的統籌領導,局里專門成立了州對縣目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向國迎任組長,分管副局長張文政任副組長,畜牧工作站、獸醫局、屠管辦負責人為成員,畜牧工作站具體負責畜禽養殖污柒治理工作,獸醫局屠管辦負責A類生豬定點屠宰場建設投入使用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標語和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古丈縣畜禽養殖“三區”劃分方案》、《古丈縣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利用方案》等的宣傳 ,增強全縣廣大畜禽養殖規模場(戶)主養殖污柒治理意識,為我縣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創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存在的問題

1、領導重視不夠,部門配合欠合力。畜禽污柒治理工作是一項帶有全域性的工作,治理面廣,工作難度大,且部門職責重疊,互相推諉、扯皮,導致養殖業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

2、關閉補償資金缺口大,不能及時到位,致使規模養殖場(戶)搬遷退養關閉工作進展緩慢。

3、新建屠宰場內部各項管理制度欠完善,各種臺賬欠缺。

畜禽養殖管理范文5

為防止已整治區域出現畜禽養殖和住家船“回潮”現象,鞏固整治成果,我局自2012年開始,積極探索建立了長效管理機制,重點抓好了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制度。

為了防止出現“回潮”現象,進一步加強管理督查,我局經過調查摸底和專題研究,制訂了《關于防止住家船回潮及建立綜合整治長效機制的辦法》和《關于建立畜禽養殖綜合整治長效管理機制的辦法》,建立了一套住家船及畜禽養殖回潮現象的發現辦法和快速核實處理程序,并在工作中起到實際作用,形成了長效管理機制。

二、定期檢查。

自住家船和畜禽養殖綜合整治行動開展以來,我局便組建了6個督查小組,分片區實施定期和不定期督查。2012年累計開展住家船和畜禽整治檢查4次,及時了解和掌握了全區各鎮(街道)住家船和畜禽綜合整治的整治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發出整改通知書。

三、限期整改。

通過各鎮(街道)農口部門自查的上報情況和我局各督察組的集中巡查情況,結合區紀委、監察局和區環保部門的檢查情況,在第一時間赴現場核實并向各鎮(街道)發出整改通知。去年,我局累計向雪浪街道、蠡園街道和街道發出《整改通知書》4份,要求出現“回潮”現象的鎮(街道)及時整改到位。

四、整改情況。

1、2012年10月15日,群眾舉報雪浪街道向陽林場朱仁祖養殖雞28羽、鴨80羽;雪浪山西大門余坤倫養殖雞500羽;雪浪山垂釣中心養殖雞20羽;雪浪社區陸賽坤養殖生豬50頭;向陽庵西余祥華養殖生豬30頭;許舍里顧川養殖生豬10頭。我局立即派人到現場核實,舉報屬實。我局于2012年10月20日向雪浪街道經發局下發了2012年第1號《限期整改通知書》,局分管領導也到雪浪街道督辦,雪浪街道回復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整治。

2、2012年11月10日,我局漁政人員巡查時發現蠡園街道漁港社區喇叭口有住家船1艘,并當場拍攝了照片。我局于2012年11月13日向蠡園街道經發局下發了2012年第2號《限期整改通知書》,蠡園街道經發局高度重視,立即行動,在2012年12月20日已基本整治到位。

3、2012年11月15日,我局漁政人員在巡查時發現街道白毛灣“湖邊飯店”旁有外地漁民住家船1艘及翹頭灣、康山灣、桔園飯店旁有外地漁民在湖邊搭建的簡易棚,當場拍攝了照片。我局于2012年11月18日向街道農辦下發了2012年第3號《限期整改通知書》。

4、2012年12月14日,群眾舉報雪浪街道葛埭社區洪口墩許榮法養殖生豬26頭,我局工作人員與雪浪街道經發局一齊到現場核實。舉報屬實,當場拍攝了照片。我局于2012年12月15日向雪浪街道經發局下發了2012年第4號《限期整改通知書》,雪浪街道經發局與葛埭社區領導回復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整治。

五、存在問題:

畜禽養殖管理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場是指由獨立經營管理單位或個人興建的,具有固定養殖場所,畜禽常年存欄穩定,實行標準化生產,集約化經營的養殖基地。

畜禽養殖小區是指在適合畜禽養殖的地域內劃出的專門供多個養殖戶或業主進行集約化、標準化畜禽養殖的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以及有關內容進行信息收集和監督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興辦畜禽養殖場(含種畜禽場)、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本辦法向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條件

第五條養殖規模

(一)養殖場備案規模標準(常年存欄):生豬100頭以上,奶牛、肉牛50頭以上,肉羊欄200只以上,馬、駝50匹、峰以上,驢100頭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肉禽3000只以上,兔500只以上。

(二)養殖小區備案規模標準(常年存欄):生豬500頭以上,奶牛150頭以上,肉牛200頭以上,肉羊1000只以上,駝150峰以上,驢300頭以上,蛋雞10000只以上,肉雞20000只以上。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規模標準由自治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畜牧業發展實際適時進行調整與補充。

第六條飼養管理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符合國家、自治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有關畜禽生產技術規范的要求,飼養管理制度健全。

(三)同一場和小區只飼養一種畜禽,同一圈舍飼養的豬禽實行全進全出。

第七條技術力量: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第八條衛生防疫

(一)具備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設施設備或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三章備案程序

第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申請備案,由興建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申請表》。

第十條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人員現場核實并完成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登記備案,并核發畜禽養殖代碼;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代碼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備案順序統一編號,每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只有一個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代碼由6位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和4位順序號組成,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第四章養殖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四)畜禽養殖代碼。

(五)國家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小區以戶為單位建立養殖檔案,使用同一畜禽養殖代碼。

第十四條種畜場飼養種畜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種畜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第十五條養殖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禽等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其它畜種為5年,種畜禽長期保存,牛羊育肥場(小區)的養殖檔案應保存5年以上。

第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檔案及種畜個體養殖檔案格式應當按照《農業部關于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通知》規定的文本樣式填寫。

第十七條養殖檔案記載的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銷售或購進畜禽,應及時在畜禽養殖檔案中登記畜禽標識編碼及相關信息變化情況。

第五章備案管理

第十八條養殖場或養殖小區對已備案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原備案管理部門提出變更備案內容的申請。

第十九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備案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實行動態管理,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優先扶持已備案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或養殖小區。對在檢查中發現不符合標準,備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注銷畜禽養殖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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