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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法范文1
論文關鍵詞 消費者 權利 保障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是消費者的具體權利。在我國目前的研究中,沒有對《消費者權益法護法》中的權益的具體含義進行清晰的表述,同時對消費者權益的具體保障在實施上也存在漏洞。本文將以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角色進行分析,對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和實際權力進行深入探究,并以此為切入點,厘清消費者的權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第二條對消費者做了界定即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色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了嗎?這一方面取決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另一方面,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也存在消費者權益受侵害取證難的事實;另外,在現實中消費者維權途徑模糊,即使權益被侵害消費者本人也有維權意識,也因沒有相應的機構處理或者程序繁瑣而致放棄維權的事實大量存在;最后,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消費者處于不利的弱勢地位,在維護自己權益方面不能及時有力,就像各種商場的搜身檢查時有發生,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只能坐以待斃,只能采取事后補救。在這些方面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到底應該扮演什么角色,才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最后補救措施,應該具備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震懾犯罪,明晰法律應用程序,在制度上完善等作用以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以及受侵害后的即使維權得以實現。
三、消費者所擁有的實際權利探微
(一)法律規定消費者的權利
首先,消費者權利表現在人的基本生存權方面。這主要是人為了維持生命,維護生存的狀態下所體現的基本生存需求。主要表現為出于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以及作為人對基本生活的需要和服務的需求。
第一,表現為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接受的服務,不能危害生命和財產安全。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廣泛存在的商家檢查、扣押顧客是違法行為,同時,顧客也沒有出于證明自己而接受檢查和被扣押的義務,更甚者的認為顧客偷竊而進行的搜身活動不但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更侵害了消費者的名譽權。消費者有權就這些權益受侵害而訴求法律的保護。
第二,在保障安全的基礎上,消費者應該享有知悉真情權。是消費者所享有的對其所購買的商品和所接受的服務的實際情況的權力。這包括對產品的各種性能的了解、注意事項的必須注意、以及主要構成、使用方法的了解、價格、費用的具體情況的知悉權。商品生產者、出售者以及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在所售物品所提供服務上加以備注并在消費者不知悉、不清楚的情況下告知其具體情況的義務。對于未向消費者告知、對消費者虛假告知、對消費者的不完全告知等情況下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情況,義務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實際過程中,很多商場在利益的驅使下,打出各種“清倉處理”的廣告,提高物價、打折促銷,這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這是不法商家利用虛假廣告蒙騙消費者,促使消費者在不知悉產品狀況的前提下做出錯誤選擇,從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慣用伎倆。
其次,是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自由、自主的權力。這主要表現為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對商品的品種、服務的類型、服務的時間等進行自由選擇、不受干涉的權利。消費者在選擇上商品和服務時的自由,不被強迫的權利。除此之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障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上也做了相應的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有獎銷售或以有獎銷售為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進行巨獎銷售;此外,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本地產品流向外地,這些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護。
第三,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也應該在自由、自主的服務過程中加以體現。公平交易權主要是消費者享有的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并依法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不平等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為: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經營者不得有強制性或者歧視等交易行為,同時兼具商品在質量擔保、價格公正、真是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用等價的貨幣獲得了等值的服務和商品,進行了等價交換;最后,公平交易的實現是雙方在誠實的基礎上協商完成,沒有欺瞞和欺詐等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威脅的時候,消費者有權通過合法權益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在生活中捆綁買賣、強制買賣屢見不鮮,大家習以為常便以為正常以為合法。其實這就是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典型案例。作為消費者,要有維權的基本意識,在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當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關于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保障的權利。主要包括依法求償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的權利)、接受消費教育的權利(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主要包括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這權益的職能機構和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批評監督權(消費者依法有對所需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工作的監督權。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主要包括消費者的檢舉權、控告權,針對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者在維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的違法和失職行為。除此之外,品評監督權還包括對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的批評和建議。)、獲得知識權(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在這里,消費者應該提高維權意識,學習和掌握相關維權知識,并掌握所需商品和服務的使用方法,采用正確的方法是使用商品。那么,普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內容,讓消費者在懂法、知法的基礎上健康消費、公平消費、自主消費。
四、消費者的權利探微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依法享有九種權利,法律明文規定的這些權力當然屬于法定權利,然而這些權力能衍生出什么權力呢,那么,下面,我們一了解、探討吧。
第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力。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者和經營者提供這樣的服務。這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其二,消費者也有權要求經營者保證購買環境的安全無障礙。法律雖未明文規定,卻是根據法律衍生出來的。顧客在商場等營業場所遺失物品或者財產的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這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除此之外,價格合理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力。這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力”衍生而來。第二款就價格問題專門加以規定。對于很多不法商家哄抬物價,大幅度打折,打著清倉、甩賣、出血、最后一天的旗號欺詐消費者,從而獲得不法利益的事例不勝枚舉。在這里要提醒消費者要具有極強的維權意識,并清晰的知道“有權得到公平的價格”是法律保護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于暴利價格時,就應當有權通過國家職能機關得到公平、合理的價格。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法范文2
關鍵詞:加拿大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做法 啟示
通過對我國金融市場進行調查,可以發現我國金融消費領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例如金融市場還不規范,缺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等。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以及購買金融產品時,其知情權、自由選擇權、金融服務權以及財產安全權常常受到侵害,存在不安全因素,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加拿大在金融危機中所受波動較小,主要原因在于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做得好,因此我國應從其體系與做法中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方法,加強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建設。
1.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及具體操作手段
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中很多做法值得處于經濟危機形勢下的各個國家借鑒,其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經濟穩定,有利于國家發展與社會穩定,從經濟學角度講,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1.1立法保護
只有從法律上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才能夠體現其實施手段的力度,才能夠取得切實的效果。至今,加拿大已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增強了消費者立法保護的力度。
早在1999年,加拿大就提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口號。
2001年,加拿大出臺了《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管理局法案》。該法規定,成立金融消費者管理局,其目的在于:(1)監督金融機構遵守消費者保護法;(2)提升金融機構實施消費者保護法的政策和程序;(3)監督金融機構保護其客戶利益的自愿性規則的遵守;(4)提高消費者對金融機構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義務的了解;(5)與加拿大聯邦和省的其他機構合作,增強消費者對金融服務及其相關問題的理解。這是加拿大出臺的第一個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案,真正實現了對消費者的立法保護。
同時,加拿大出臺了《銀行法》《信托和貸款法》等法律制度,嚴格監控當局的行為與市場運作,從立法、行政各種角度上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從而構建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此外,加拿大相關部門還根據國家發展形勢,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立法的修訂,從根本上保障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建立。
1.2健全機構
在立法的基礎上,加拿大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機構,具體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使立法落到實處。
CDIC(存款保險公司)與FCAC(金融消費者委員會)是負責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兩大機構,其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增強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政策方針。
CDIC通過調控、評估金融機構的表現以及各種投資風險、提供保險給出現存款損失的投保人、建立完善的存款法規,提高存款人的滿意程度,從最大程度上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FCAC的成立,則從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實施強度與范圍,財政部統籌不同分支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從而使不同的問題歸于一處,統一解決,有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與發展。
FCAC由政府建立,其內部官員均由總督任命,國家對其有監管權。同時,其對金融機構具有監管職責,能夠監督金融機構是否遵循規定實施金融服務,也能夠推動相關條款、程序的出臺與運行,從最大程度上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意識。
1.3維權教育
只有消費者具有了金融知識以及維權意識,才能夠保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維持在平衡的直線上。
加拿大在普及金融消費教育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鑒。
加拿大通過設立事務署專員,并由事務署專員引領內部機構,從而履行其職責。
由行政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制止違法,合規和執行部通過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從而保證其履行了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義務。
法律服務部門通過法律理論研究,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法律支持與保障。
作為宣傳所需的金融教育的材料以及用具均由消費者教育、財務培訓部提供,從而保證資源的有效性。
公司服務部對企業的風險以及相關義務提供服務。
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增加媒體曝光率,提高媒體與民眾的互動,從而保障營銷與聯絡部的宣傳有效。
通過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對金融服務中的強制行為提出指責并且制止,從而保證金融消費者獲取更多的信息源,促使其做出最好的選擇。
2.中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及差距
從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金融消費領域以及保護機制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2.1金融消費領域現狀
①由于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的過程中并沒有獲取其應得的真實信息,因此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犯。作為強勢一方的金融機構應該將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機構運行管理的中心,提升信息透明度、適當壓縮盈利空間,實現金融機構高效運行、利潤提升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三方協調、可持續發展。某些金融消費機構為了拉攏客戶以及盈利等目的,并未告知消費者有關某種金融產品的相關風險,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②在很多基層銀行進行貸款時,某些服務項目與部分保險相掛鉤,絲毫不給消費者選擇余地,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③很多基層銀行忽視消費者享受服務的權利,不對消費者不良記錄進行調查,就拒絕予以貸款,甚至臨時停業與關門也不對消費者做出解釋,使消費者的金融服務權受到侵害。
④在銀行辦理業務時,客戶的信息經常被泄露,安全措施不夠嚴密,導致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受到侵犯。
2.2權益保護機制的不足
①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缺乏立法保護,從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看,金融消費者尚未被列入其保護范圍。
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設立不健全,沒有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③消費者訴訟制度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不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
從我國的現狀來看,無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領域還是各種保護機制,均與加拿大存在著明顯差距,因此應該從我國現狀出發,從加拿大的保護模式中借鑒有益經驗。
3.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做法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還不完善,因此需要從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做法中汲取經驗,總結我國的缺失之處,彌補不足,從而建立完善體系。
3.1出臺相關法律法規
從加拿大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來看,我國的法律法規顯然還不完善,盡管在相關法規中涉及“金融消費者”的相關概念,但是在實際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形式仍然單一,沒有對現存的狀況提出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因此應該實施關于金融服務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法律,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機構
我國應該建立健全相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對進行不同金融行為的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使金融機構按照出臺的法律法規實施,對消費者進行免費教育與服務。
借鑒加拿大的做法,從存款保險以及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兩個方面入手,增強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建立相關的監管部門,防止其內部人員進行暗箱操作,同時提高監管部門的責任意識。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金融安全保護網,我國應該根據自身存款保險機構大的框架方向進行篩選,實現流動性的風險管理。
3.3對金融服務者的行為進行監管
很多金融服務者為了自身目的以及利益,往往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兜售金融產品,從而造成金融消費者的損失。事后,其就消費者信息知識的匱乏,采取責任逃避,這種做法不利于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因此,我國應該建立相關的制度規范金融服務者的行為,使其本著為消費者服務的理念,對消費者進行產品的詳細說明,促進產品之間的公平競爭。
例如,在金融服務機構中的基金定投業務,在進行辦卡或者是其他金融服務的過程中,辦理人員未將實情告知客戶,從而導致每個月份自動扣除顧客賬目中的現金,造成顧客損失。
華西都市報中公布的一條新聞中,李女士卡未離身便被意外轉走7萬元錢,這便是信息泄露的一個典型案例,因此對于信息泄露問題,應加強客戶經理人的責任感,強化入職道德培訓。加強和完善客戶資料的存管,防止資料落入第三方手中等具體措施。
對消費者進行應急宣教,即使信息被泄露,消費者也應該學會甄別,在第一時間內進行掛失并且聯系銀行相關人員接受辦理。
如果消費者受到不明短信,需要進行認真甄別,防止受騙。
3.4實施大范圍的宣傳教育工作
實施全民性的金融教育活動,讓民眾理解金融消費需要注意的問題,從而避免步入誤區,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層次,從民眾接受度與金融機構的傳播宣傳進行考核,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以及維權意識,從而從本質上提高其防范金融風險的意識,避免其權益受到侵害。
4.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進步,金融消費者的人數也越來越多。如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做得不好,便容易引發經濟性的問題,因此我國必須建立一套有力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提高我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意識,努力穩定金融系統,將其在經濟危機的波動中的危害減少到最低,本文通過借鑒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做法,為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建立與發展進行了有益的探討,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法范文3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權益保護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并未得到特別關注。直到2007年次貸危機爆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動蕩快速蔓延到全球,我國才開始逐漸重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目前,我國金融糾紛逐年增加,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己經刻不容緩。
一、金融消費者界定和合法權益
(一)金融消費者界定?!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直接給出消費者的定義,但理論界一般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將之界定為“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盡管消費者一詞已為人們耳熟能詳,但金融消費者在我國仍屬新興概念。目前,國內理論界對金融消費者概念尚未達成共識,主要有金融消費者主體范圍、金融消費者外延、金融消費者判斷標準三個方面的分歧。就金融消費者的主體范圍而言,多數學者主張金融消費者僅包括自然人,但也有學者主張將自然人和法人全部納入金融消費者的范疇。就金融消費者外延而言,金融消費者是否包括投資者?是確立金融消費者的適當概念關鍵點之一。理論界傳統觀點認為金融消費者不應該包括投資者,但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投資者也應該納入金融消費者范圍。就金融消費者的判斷標準而言,多數學者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的影響,將“為生活需要目的”或者“非因生產、交易目的”而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判斷標準。近幾年,也有學者提出了“弱勢地位”和“信息不對稱”的判斷標準。
金融消費者的具體概念和范圍是實踐“生長”的產物,要順應國際上金融消費者保護潮流,要結合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實際情況。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專業化,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1]金融消費者應該具備如下幾個特征:第一,從主體上看,金融消費者僅限于自然人;第二,從外延上看,金融消費者應該包括個人投資者;第三,從判斷標準上看,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弱勢地位是判斷金融消費者的根本標準。[2]
(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該說,對于金融消費者權利體系的研究是實現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核心內容。金融消費者作為消費者的一種,享有消費者所享有的全部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受尊重權、監督權,均應享有。而考慮其特殊性,最核心的權利應為知情權和求償權。
1、金融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的知情權即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的“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因此,金融消費者之知情權,即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在天然信息不對稱的金融市場中,對于普通的消費者來說,了解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消費方式和特殊情況是非常必要的,是金融消費者進行理財或接受服務的前提。
2、金融消費者求償權。消費者的求償權即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的“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苯鹑谙M者之求償權,即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對由于金融機構過錯所受到的人身或財產損失,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實際的消費中,消費者的權益因金融機構而遭受損失的情況很常見,損害賠償權既是一種救濟方式,也是一種最有效的監督金融經營者的手段。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指出,“截至2012年9月末,我國共有個人存款40.8萬億元,信用卡發卡量2.8億張。在此背景下,由于一些金融產品專業性強,消費者對其產品設計、收益模式和風險程度不了解,在合同確定、產品銷售中處于劣勢,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開始凸顯?!盵3]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有一下三個方面:
(一)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國目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1987年國務院頒發的《廣告管理條例》中涉及為防止違法廣告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打擊欺詐行為;還有經營者的“三包”義務等行政法規和規章。但這些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范圍很狹窄,僅限于某個具體領域或行為,僅僅只涉及生活中的某一方面,而且這些法律中亦很少涉及金融領域。二是《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但其主要目的在于規范金融機構的運行秩序,并沒有明顯體現出對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
(二)行業自律機制無法實現金融消費者保護目標。我國相繼在1991年成立了證券業協會、2000年成立銀行業協會和2001年成立保險業協會。盡管我國金融自律管理機構建立多年,但大多受制于傳統的制度影響,他們更注意的是行業利益問題,主要致力于金融機構間的相互協調,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關注不足,保護力度不夠。具體表現在,一方面這幾個自律組織還沒能就同業協調合作的層面上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提供有效的平臺;另一方面行業協會的事務大都來自于監管機構的授權,獨立性較差,在實踐中只有批評和建議權,沒有經濟處罰權。
(三)金融消費者缺乏維權手段。我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途徑較單一,對如何解決糾紛、如何補償都沒有合理的法律規定,訴訟制度就成為實現權利保護的唯一可靠途徑。由于我國并沒有建立金融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單個消費者往往處于比較弱勢地位,維權成本非常高,需要耗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而且成功率不高,大多數人就放棄了。在沒有金融消費者特別救濟途徑的情況下,依靠一般的司法程序維權非常困難。
三、加強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與完善體制構建
(一)建立完整、系統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在不打破現有立法框架的前提下,以金融服務品質的保障和提升為重點,以規范金融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為重心,建立了完整、系統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個人,建議從兩個層面入手:首先,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修改和制定相關金融法律規范。出臺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具體規定金融消費者的權利、金融機構的義務、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機制以及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等,使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有法可依。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金融領域消費者保護的基本法,修改《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法律法規,將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對金融消費者權益實行傾斜性保護措施。除了按照《合同法》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外,還應建立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4]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是兩倍。而金融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賠償的標準和測算方法的特殊和復雜,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不能簡單參照。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取證”規定,消費者要通過訴訟維護利益,首先要擁拿出證據,但對于普通的金融消費者來說很難取得相關證據,規定金融機構負有舉證責任,符合現代民法追求實質正義和保護弱勢群體的理念。
(二)強化金融行業自律機制。金融行業自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至關重要的,可以通過預先糾正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業行為,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強化金融行業自律機制,個人建議,從兩個層面入手:首先,加強行業規則建設。對金融行業協會在金融服務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職責進行規范。包括金融機構必須注重消費者教育工作,增加監管工作透明度,設立金融服務糾紛爭議處理程序,告知消費者如何進行投訴,確保一切服務合法合規等,把“顧客是上帝”理念付諸到實際行動中。其次,建立金融服務糾紛自律性協調機制。在行業協會內部成立專門處理投訴會員的機構,制定可操作性強的處理程序規則,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供平臺。并且對違反承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會員機構采取嚴厲的制裁措施。
(三)構建多元化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近年來,我國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均設立了相應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但從我國目前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看,仍然是“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所屬行業協會隸屬監管機構”的縱向保護模式為主,這樣的保護模式往往會產生監管漏洞。個人建議,個人建議,從兩個層面入手:首先,應在明確劃分‘一行三會’設立的四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職權職責的基礎上,建立部門間信息交流、聯席會議以及對金融機構跨市場、跨行業業務準入、風險監測、現場檢查、責任追究等協調與合作機制,共同保護金融消費者。其次,著眼于消費者的弱勢訴訟地位,完善準司法和司法保護機制。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爭議仲裁制度和專業的仲裁機構,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靈活、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要創設小額訴訟機制,并充分發揮代表人訴訟制度優勢,提高訴訟的針對性和便捷性,并判決向沒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擴張,將個案判決適用于全體權益受侵害的金融消費者。
參考文獻:
[1]劉曉星,楊悅:《全球化條件下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研究》,《現代管理科學》,2008(6):108-110。
[2]趙鋒:《金融消費者概念探析》,《金融理論與實踐》2012(1):89―91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法范文4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 組織機制 模式研究
一、當前基層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組織機制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和對國際金融危機成因的深入認識,國家對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性認識日益加強,并迅速推動金融管理部門自上而下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維護好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開局。但是,由于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剛剛起步,從實踐工作看,現行保護組織機制尚不能滿足基層的客觀需要。
(一)保護組織多元化,但覆蓋面不完整
從全國層面看,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組織呈現多元化,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作為金融管理部門,按照中央編辦賦予的職責和要求分別自上而下設立或明確專職部門,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作為協會組織,在各自領域分別履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行業治理和服務職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處置金融消費糾紛。從省級以下層面看,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行業協會逐級減少,尤其到縣一級,既沒有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也沒有相應的行業協會,如何有效處理證券、保險或交叉性金融業務的金融消費者投訴成為基層的一大問題。
(二)保護職能分割化,局限性較明顯
一是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的局限性。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的組織體系較為完善,但人民銀行側重于宏觀層面和自身法定職責范圍的保護,對交叉性金融業務的保護有明確職責卻缺乏相應的協作機制,而銀監部門基層力量普遍薄弱,保護領域也限定在銀行業內。二是金融行業協會的局限性。從職能上看,金融行業協會不是本來意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法律、協會章程也未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列入其中,其職能主要限于各自領域和會員范圍,履職手段主要為對會員采用自律約束和調解糾紛兩種方式,如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和服務規范、采取自律懲戒措施,對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消費糾紛進行調解,維護雙方的權益。三是工商管理和消費者協會的局限性。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仍有爭議外,還有兩個重要影響因素:一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對金融機構沒有直接監管權,另一個是金融產品和服務具有專業性和復雜性。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省級以下層面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格局,由于國家對組織機制和職能劃分缺乏全面系統的考慮,出現了基層金融機構網點正金字塔設置與保護組織倒金字塔設置的不匹配矛盾。隨著基層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以及金融業綜合化經營趨勢的加強,迫切需要在現行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組織框架下,在省級以下層面構建一個相對獨立并覆蓋銀、證、保金融機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組織機制,為金融消費提供綜合性的服務保障。
二、人民銀行構建統一基層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機制的前期探索
人民銀行是金融業的宏觀管理部門,負有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職責,具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綜合保障的專業能力和協調能力;同時人民銀行的組織體系覆蓋全國所有地市及絕大部分縣(市),具有在全國范圍內履行職責的能力。就基層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而言,人民銀行部分分支機構為主動承擔起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功能,對如何克服現行組織機制不足、最大發揮人民銀行組織協調作用方面作了積極探索,受到了金融消費者的好評。目前已探索的組織機制模式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人民銀行內設保護中心(委員會)模式
如廣州分行及轄內各分支機構設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中心,西安分行及轄內各分支機構設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委員會等。該中心(委員會)作為人民銀行內設機構存在,人員組成通常由行長或分管副行長任中心主任,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由于目前《人民銀行法》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中未規定人民銀行在金融消費糾紛中的組織、協調作用,也沒有明確人民銀行作為統一受理并解決銀、證、保等金融消費糾紛的職權機構。在缺乏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該中心(委員會)只能按照《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無法在省級以下有效發揮組織、協調整個金融系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職能。
(二)人民銀行主管的行業協會模式
如廣東梅州、江門、惠州,遼寧鐵嶺等。協會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設置的,名稱采用“某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主管單位為人民銀行,發起單位有的主要為各銀、證、保金融機構(廣東梅州、江門、惠州等),有的為人民銀行、銀監局、工商局、消保委、保險行業協會(遼寧鐵嶺);會員單位主要為各銀、證、保金融機構。協會為非營利性,實行會員制度。其主要宗旨包括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增進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溝通,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等。這種協會模式雖然較之單一的銀、證、保行業協會,涉及領域擴大、組織協調功能加強,其自律約束和調解糾紛范圍可以覆蓋銀、證、保全部金融機構。但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獨立性的問題。其發起單位或會員單位主要為各銀、證、保金融機構,協會運轉的主要經費來源于各會員交納的會費,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工作中,尤其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過程中如何保持獨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值得進一步觀察;二是適用范圍的問題。由于縣一級證券、保險行業協會缺失,僅有的銀行業協會人員較少,很難發揮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功能,因此“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比較適用于縣一級。對于地市級,行業協會主要有銀行業協會和保險行業協會兩家,人員、經費各方面相對較好,在一定程度上也發揮著金融消費者保護的作用,如再單獨成立各銀、證、保金融機構參加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會”,在職能的重復性方面和協調與其他行業協會的關系方面會面臨成本增加的問題。
(三)消保委分會、人民銀行參與模式
如河北廊坊等。分會主要采用“某市金融消費者分會”名稱,為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分支機構,業務上接受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實行理事單位制度,由銀、證、保金融機構任分會理事。分會宗旨主要是:保護轄區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機構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維護轄區金融穩定。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機構義務以及金融消費爭議的解決等由人民銀行另行規定。這種模式,一方面金融機構為分會的理事,在解決糾紛過程中也存在獨立性問題;另一方面,作為消保委的分會,消保委在職能方面的固有缺陷仍需要解決,同時人民銀行參與銀、證、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據。
(四)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
如浙江嘉善等。在人民銀行推動下,地方政府直接發文成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并將保護中心設在人民銀行。中心負責受理全轄金融消費者申訴,指導金融消費者依法保護合法權益,監督評價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情況,披露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開展金融知識宣傳與普及活動等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各項工作。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蔽覀冋J為該中心是地方政府為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職責,解決地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政部門缺位問題而設立的臨時機構,代表政府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職責。從法律地位而言,臨時機構由于沒有組織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因而不是行政主體,不能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但對于其能否履行調解方面的職責,我們認為政府可以,一方面中心履行調解職能,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精神,可以理解為地方政府履行“監督”職能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調解也并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從調解的程序和調解協議的達成看,以爭議雙方自愿為主,并未運用行政權力,即使是達成的調解協議也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因此,該模式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中心可以代表政府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職能,也可進行糾紛的調解。
(五)政府成立領導小組下設中心模式
如江西新余、遼寧撫順、浙江龍游等。政府發文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人民銀行行長為副組長,工商、宣傳、發改、法院、公安等政府部門和各銀、證、保金融機構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同時,在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中心,確立人民銀行在縣域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中的組織、協調作用。該模式與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有相同點,即借政府之力,形成工作合力。但該模式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即政府成立的協調議事和臨時機構為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可以代表政府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職責。但在人民銀行設立的保護中心是作為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存在,其能否代表政府全面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職責值得商榷。
從以上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在當前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組織框架下,從全面履行覆蓋銀、證、保整個金融系統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的角度考慮,如果把“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作為市、縣兩級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主導模式,則能夠較好解決組織機構不完整、保護職能分割等問題,形成一個銀、證、保金融機構全覆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組織機制。同時考慮到在縣一級缺失行業協會的實際,可以通過推廣人民銀行主管的行業協會模式作為其輔助,加強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但是,在以“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為主導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基層薄弱、基層人民銀行尤其是縣級人民銀行在承擔職能的同時存在人員力量不足的實際等問題依然存在,需要各項配套制度的建立。
三、英國、臺灣金融消費者保護經驗借鑒
考察其他地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英國、臺灣均采用了獨立統一、覆蓋全面、專業高效的組織機制模式。英國出臺《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成立了“英國金融申訴專員服務公司(FOS)”,提供覆蓋全部金融業的“一站式”投訴處理服務,以獨立性、可獲性、效率、公平合理為總指導原則,力求公平、合理、快捷和非正式地對金融消費糾紛進行裁決處理。臺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定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并于2012年1月2日依法運作臺灣“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FOI)”,成為覆蓋所有部門的單一金融糾紛調解機制。 經過比較,兩地制度有以下共同特征。
一是機構運行的獨立性。英國FOS、臺灣FOI均以獨立于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第三方角度,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英國FOS是政府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向金融管理服務監管局(FSA)負責(2013年4月1日后對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負責)。公司設有非執行董事會,其董事具有獨立性,一旦任命,FSA不能以任何與解決投訴事宜有關的理由罷免董事。董事會任命申訴專員,申訴專員的獨立性非常強,具有針對金融消費爭議作出最終裁決的權力,FSA、財政部、FOS董事會均不能試圖影響、干預申訴專員就具體投訴案件作出判斷。臺灣FOI由政府100%捐助成立,獨立于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董事會是FOI的最高決策中心,由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共九人組成;董事及監察人成員都是學者專家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
二是覆蓋服務的全面性。兩者均為單一制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避免了消費者因為不同的金融消費項目而找不到對應的投訴機構。英國FOS主要受理三大類投訴,包括了消費者與FSA所監管金融機構發生的爭議;消費者與自愿接受FOS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發生的爭議;與消費者信用服務機構之間發生的有關消費者信用貸款的爭議,具體為消費者與銀行、建筑協會、信貸協會、股票經紀人、壽險公司等之間發生的16類投訴。臺灣FOI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接受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服務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之間發生民事爭議。消費者在向服務提供者申訴不能得到滿意的響應的時候,可以向FOI申請評議。臺灣FOI除了調解糾紛外的同時承擔了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引導的職能。
三是調處糾紛的高效性。兩者均建立了專業化的團隊,采用了多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保證了投訴的高效處置。英國FOS分為聯絡團隊、裁決員、申訴專員三級:FOS收到消費者投訴后,聯絡團隊進行初步處理,開展管轄權審查;也可以對一些簡單糾紛進行處理,無法處理的糾紛移交案件處理團隊。裁決員受到聯絡員團隊消費者顧問移交的不能解決的案件后,根據案件居間調解并提出非正式的解決建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時,就案件作出評估意見,確定賠償金額,雙方當事人均接受時,投訴處理完畢。否則,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將案件移交申訴專員作出最終裁定。案件提交給申訴專員處理時,申訴專員對投訴案件做出獨立復核,根據需要開展調查,作出最終裁定。裁定對于被投訴金融機構自動生效,消費者拒絕接受最終裁定時,可以向法院另行。臺灣FOI分為“試行調處”、“評議委員評議”兩級:FOI收到投訴后,會先請爭議雙方當事人來溝通,“試行調處”,如果不能調處成功,才由具有專業性與公正性的評議委員,就雙方的主張,進行“書面評議”。FOI做成的評議結果于一定額度下約束金融機構,但不對消費者產生拘束力,金融消費者若不接受評議結果,仍可自行向法院等機構訴訟。但評議書經送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申訴、申請評議。
英國FOS、臺灣FOI這種獨立統一、覆蓋全面、專業高效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機制具有以下優點:一是機構的獨立性、糾紛調處的有效性和專業化團隊的建立,實現了機制的公平、平等、合理、專業性,給消費者以信心;二是機構的統一性、覆蓋金融服務的全面性,有利于與為監管部門提供客觀有效的信息,有助于及時發現業界的共性問題。英國FOS、臺灣FOI模式既為我們倡導在省級以下層面通過“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機制提供了經驗依據,也為我們進一步完善保護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借鑒。
四、健全“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配套制度的對策建議
借鑒英國FOS、臺灣FOI的經驗,我國“政府直接設立機構模式”配套制度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健全地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基本制度
英國FOS、臺灣FOI的運作前提是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因此,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至關重要。首先,地方政府應出臺地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指引或辦法,搭建地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框架,明確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引導,防止金融消費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完善基層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的相關制度,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糾紛處理流程和操作標準,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建立與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間協調機制
英國FOS、臺灣FOI在運作過程中與監管機構、司法都有著業務上的緊密合作。因此,我國的基層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通過聯席會議制度等方式建立以地方政府為主,人民銀行具體牽頭,銀監、工商、司法、行業協會等共同參與的協作管理機制,加強相互間的協調和合作,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效率。
(三)探索建立糾紛調解專家委員會
根據基層人民銀行人員不足的實際,借鑒英國FOS、臺灣FOI建立專業化團隊的經驗,探索成立由政府、金融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代表、專業律師、金融機構代表共同參加的專家委員會,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試行調處不成功時,從專家庫中抽調專家,就雙方的主張,進行進一步調解。
(四)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
臺灣FOI除了調解糾紛外的另一個主要任務就是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引導。因此,我國的基層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應充分利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代表政府的優勢,會同有關部門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納入公務員學法考試的范圍。通過團組織活動,加強對青少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教育培訓。建立農村金融知識宣講隊,深入基層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宣傳教育常態化。每年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特殊時點,組織開展富有特色的主題宣傳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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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法范文5
關鍵詞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消費和諧
一、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的現狀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定,消費者有以下九項重要權利: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知情權;索賠權;受尊重權;依法結社權;獲得知識權;批評監督權。此外,我國目前己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管理條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視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消費者權益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很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狀比較普遍,也比較嚴重。
(一)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絕,嚴重侵犯和威脅著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近幾年來,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投訴始終高居榜首。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信息網公布的數據,2006年上半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件數為318868件,其中投訴商品質量問題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區各地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質量的投訴就有1789件,占投訴總量的63.4%。貴州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3787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2743件,占投訴總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28734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14792件,占投訴總量的51.48%。
(二)電信、汽車、醫療、商品房等服務行業的價格缺乏透明度,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權,價格欺詐現象也時有發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價格問題方面的投訴就有274件,占總投訴的9.7%,與2006年同比增長45%。其中電信145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52.9%,與去年同比增長163.6%;商品房24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8.8%,與去年同比增加24%件。貴州省各地消協2007年上半年消費者對價格的投訴206件,占投訴總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協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價格投訴335件,占投訴總量的5.26%。
(三)虛假廣告的投訴增多。一些經營者用虛假廣告、包裝、說明書等形式,故意隱瞞產品的真實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對必須說明的內容含糊其辭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誘消費者上當。如著名的歐典地板事件和全國牙防組認證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條款難以遏制,繼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F在一些行業、賓館、超市、酒店、商場等繼續以不平等格式條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商品拆開包裝,概不退貨”,“寄存物品丟失損壞,最高賠償額為100元”,“降價、中獎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等。
此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和維護尊嚴權也時常受到各種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了消費者人格尊嚴被侵犯方面的投訴7件。貴州省7件,占投訴總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協27件,占投訴總量的0.42%。
綜上所述,目前,消費者的權益并沒有得到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協將其于2006年起聯合全國45個省市對消費者進行的調查顯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35.9%的消費者表示合理要求雖然得到解決,但本人并不滿意;27.2%的消費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沒有得到解決。
二、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國如此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消費者的相樹弱勢地位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單個的消費者在經濟實力和專業知識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特別在在現代社會,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成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并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進一步加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二)法律賦予消費者維護權益的途徑雖多,但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實效
根據《消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款規定似乎為消費者解決消費糾紛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天地,但實際的情況卻是: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違法經營者很少會積極主動配合協商;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較少,且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調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國行政執法部門職責不清,在處理案件上相互推諉。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不能強制執行,所以,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維權的靠山。由于實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就糾紛解決辦法達成了仲裁協議。而現實生活中,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很少有經營者主動愿意或積極配合與消費者達成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的協議。因此,在客觀上,消費糾紛仲裁制度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此外,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起一套適合解決我國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打擊了消費者提訟的積極性。因此,就我們調查的情況看,發生消費糾紛后,大多數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協會,然而,在消費者協會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大多數消費者就只好自認倒霉了。
(三)《消法》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力度不夠
《消法》中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大多數條款都是建議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懲罰性的只有《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钡趯嶋H操作中,如果經營者拒不接受調解,消費者最終還是要通過打官司才能獲得此賠償。因此,此條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導致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到處都有。
三、促進“消費和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和對策
(一)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
消費糾紛中,一方為實力雄厚的企業,另一方為勢單力薄的消費者個人。因此消費訴訟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序,不能體現國家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我國必須借鑒吸納發達國家的消費者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一是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靈活的解決消費糾紛。二是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任審判等,以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激起消費者訴訟的積極性。
(二)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
由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關系到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經營秩序,因此,當前各國在消費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對違法者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我國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假冒偽劣產品大行其道的情況下,我國也應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讓違法的經營者得不償失,再也不敢涉足違法經營。
(三)制定《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借鑒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規定,規定公用事業部門等壟斷行業在與消費者訂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時,必須履行保護消費者的承諾,否則,消費者有權終止交易合同,規定交易合同中與消費者保護契約相抵觸的條款,一律無效。
(四)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消費者都是潛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現代的消費涉及的面較廣,特別是那些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涉及的地域廣,受害的消費者也多,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消費者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屬性。如果在消費者訴訟中,仍然以“直接利害關系”限定消費者訴訟的主體范圍,可能由于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而無法保護公眾及社會利益。因此,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費訴訟,不應恪守傳統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要求,而應將原告范圍擴及于任何組織和個人。這就解決了我國傳統的訴訟法理論導致的消費者公眾利益受害無從救濟與熱心公益事業者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五)強化國家和社會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國消費者協會把“消費和諧”作為2007年年主題。所謂“消費和諧”,就是在消費領域中全社會要樹立一種“消費和諧”的理念,經營者、消費者、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消費和諧”的市場環境,推動擴大內需,促進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因此,要促進消費和諧,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要強化各級行政機關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前,政府職能部門要把好注冊審批關,從源頭上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后,工商、質檢、衛生防疫、藥品監督等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盡量降低消費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各職能部門要及時接受消費者的投訴,絕不能互相推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建議賦予消費者行政機關的權利。此外,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充分保障各級消費者協會的經費和人員,賦予消費者協會更廣泛的職能,真正成為消費者維權的可靠對象和信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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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方法范文6
關鍵詞: 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消費和諧
一、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的現狀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定,消費者有以下九項重要權利: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知情權;索賠權;受尊重權;依法結社權;獲得知識權;批評監督權。此外,我國目前己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管理條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視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消費者權益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很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狀比較普遍,也比較嚴重。
(一)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絕,嚴重侵犯和威脅著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近幾年來,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投訴始終高居榜首。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信息網公布的數據,2006年上半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件數為318868件,其中投訴商品質量問題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區各地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質量的投訴就有1789件,占投訴總量的63.4%。貴州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3787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2743件,占投訴總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28734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14792件,占投訴總量的51.48%。
(二)電信、汽車、醫療、商品房等服務行業的價格缺乏透明度,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權,價格欺詐現象也時有發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價格問題方面的投訴就有274件,占總投訴的9.7%,與2006年同比增長45%。其中電信145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52.9%,與去年同比增長163.6%;商品房24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8.8%,與去年同比增加24%件。貴州省各地消協2007年上半年消費者對價格的投訴206件,占投訴總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協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價格投訴335件,占投訴總量的5.26%。
(三)虛假廣告的投訴增多。一些經營者用虛假廣告、包裝、說明書等形式,故意隱瞞產品的真實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對必須說明的內容含糊其辭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誘消費者上當。如著名的歐典地板事件和全國牙防組認證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條款難以遏制,繼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F在一些行業、賓館、超市、酒店、商場等繼續以不平等格式條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商品拆開包裝,概不退貨”,“寄存物品丟失損壞,最高賠償額為100元”,“降價、中獎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等。
此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和維護尊嚴權也時常受到各種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了消費者人格尊嚴被侵犯方面的投訴7件。貴州省7件,占投訴總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協27件,占投訴總量的0.42%。
綜上所述,目前,消費者的權益并沒有得到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協將其于2006年起聯合全國45個省市對消費者進行的調查顯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35.9%的消費者表示合理要求雖然得到解決,但本人并不滿意;27.2%的消費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沒有得到解決。
二、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國如此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消費者的相樹弱勢地位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單個的消費者在經濟實力和專業知識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特別在在現代社會,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成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并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進一步加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二)法律賦予消費者維護權益的途徑雖多,但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實效
根據《消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款規定似乎為消費者解決消費糾紛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天地,但實際的情況卻是: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違法經營者很少會積極主動配合協商;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較少,且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調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國行政執法部門職責不清,在處理案件上相互推諉。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不能強制執行,所以,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維權的靠山。由于實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就糾紛解決辦法達成了仲裁協議。而現實生活中,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很少有經營者主動愿意或積極配合與消費者達成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的協議。因此,在客觀上,消費糾紛仲裁制度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此外,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起一套適合解決我國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打擊了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積極性。因此,就我們調查的情況看,發生消費糾紛后,大多數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協會,然而,在消費者協會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大多數消費者就只好自認倒霉了。
(三)《消法》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力度不夠
《消法》中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大多數條款都是建議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懲罰性的只有《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钡趯嶋H操作中,如果經營者拒不接受調解,消費者最終還是要通過打官司才能獲得此賠償。因此,此條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導致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到處都有。
三、促進“消費和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和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