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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范文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范文2
關鍵詞:溢油事件;環境信息;政府信息;信息通報
中圖分類號:d921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169(2012)03003208
一、問題的提起
在備受爭議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中,媒體與公眾對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漏油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都普遍地持批評態度,而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則一直為自己在此次漏油事件中的履行信息義務進行辯解,認為自己是符合中國有關法律之規定的。同時,人們發現,作為海上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監管主體的中國國家海洋局在整個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不僅很少有關溢油環境信息,并且還一直要求康菲石油向公眾準確的溢油信息。因此,本文將以此次溢油事件環境信息披露為中心,主要探討以下問題:第一,如果此次海上溢油事件作為重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為什么沒有看到政府啟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環境信息機制?第二,即使政府沒有啟動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預案,那么,作為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環境監管主體的國家海洋局是否有義務及時、準確和完整地溢油事件信息?二、政府溢油事件信息機制未啟動
的原因分析 2007年11月1日起,《突發事件應對法》開始實施。該法第53條明確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睆脑摋l款可以看出,對于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只有人民政府才擁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權力。那么在此次蓬萊193油田突發溢油事件中,是否由有關人民政府啟動溢油應急預案并統一、及時對外溢油處置等環境信息呢?
(一)地方政府沒有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應急信息:以山東省為例
由于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在山東省管轄海域,因此地方政府對于此次溢油事件的信息理所當然地選擇山東省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作為我國的一個沿海大省,山東省很注意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專門制定了《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從《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包括山東省政府在內的各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針對突發海上溢油事件的應對應該履行三項義務:第一,編制包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在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第二,在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第三,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1各級政府普遍缺乏專門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之所以要強調應急預案的編制,是因為:第一,明確應急管理相關主體的責任范圍和角色期待與分工,保證應急管理工作有序進行。第二,有助于識別潛在風險,避免或者防止突發事件擴大或者升級。第三,有助于將突發事件處置與響應的步驟與措施“格式化”,提高應對效率。因此,沒有預案就沒有應急處置行動的指南\[1\](p26)。從山東省各級政府網站披露的應急管理信息來看,山東省政府、煙臺市政府等都沒有制定專門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當然,從《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來看,也確實沒有要求制定《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而是制定相對綜合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2009年煙臺市制定了《煙臺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而山東省政府至今并未制定《山東省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甚至在山東省政府網站上的有關應急管理信息中都沒有發現山東省制定《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朱 謙:突發海洋溢油事件政
信息制度之檢討——以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為中心 2地方政府并未啟動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在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的信息是與地方政府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融為一體的,也就是說,如果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山東省各級地方政府都沒有啟動海上溢油應急預案,那么也就不可能指望山東省各級地方政府會針對此次溢油事件相關環境信息。當然,地方政府如果要啟動應急預案,首先必須是要獲知突發海上溢油事件的信息,然后再根據具體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從現有的資料可以看出,康菲石油公司在發生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的2011年6月4日就已經向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報告了發生溢油事件的信息,這一點也得到了國家海洋局的確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康菲石油公司并未在第一時間同時向溢油事件發生地的山東省地方政府或者有關海洋監管機構報告,而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碑斎?,即便康菲石油沒有及時向當地政府進行報告,由于它已經向國家海洋環境監管部門進行了報告,獲知該溢油事件信息的國家海洋局也應該立即通報山東省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海洋局在2011年7月5日首次召開的新聞會上,國家海洋局表示,在此之前已經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了國家相關部門,以及山東、河北、遼寧、天津等地①。但是,并不清楚的是,國家海洋局所說的“及時通報”是在什么時間。從媒體以及有關政府的信息可以看出,國家海洋局并未真正“及時通報”地方政府。理由是:第一,在2011年7月3日,山東省蓬萊市委主要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當地政府并未接到通知。山東長島縣、蓬萊市當地漁監、海監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也未收到相關通知②。第二,2011年7月4日,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向煙臺市政府提交《關于蓬萊193油田溢油有關情況的報告》。從該報告的時間和內容判斷,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也是在此次溢油事件發生后的1個月時間,才由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通報得知③。按照突發事件屬地率先應急處置原則,作為溢油事件發生地的煙臺市政府應該及時啟動《煙臺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如果在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現超出其處置能力時,可以請求由山東省政府啟動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遺憾的是,至今人們并沒有看到山東省任何一級人民政府啟動溢油事件應急預案來應對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這里需要提及的是,山東省煙臺市政府是有相應溢油應急預案而沒有啟動,煙臺市政府也沒有對公眾任何信息以說明為什么沒有啟動應該啟動的溢油應急預案,而作為山東省政府在此次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則暴露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嚴重問題,不僅未編制《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未按照《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的要求,編制《山東省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④。由于沒有制定相應應急預案,使得海上溢油事件應對處置缺乏最具可操作性的行動指南,這也許是此次溢油事件在山東省各級政府未啟動應急預案的一個重要原因。 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環境信息各級政府皆未。在此次溢油事件發生地的山東省,由于各級政府都沒有啟動海上溢油應急機制,因此,人們自然也就看不到溢油事件發生地的政府依法任何溢油處置信息了。無論是煙臺市政府,還是山東省政府對于此次溢油事件有關的信息都選擇了沉默。這種環境信息的缺失,不僅是地方政府,也同樣包括政府有關海洋環境監管機構,只是他們選擇沉默的借口可能存在一定差異。首先,對于山東省涉事地方政府來說,他們很清楚政府的應急信息的是與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聯接在一起的,如果地方政府根本就沒有啟動溢油事件的應急機制,那么地方政府自然也就不可能履行統一、及時和準確有關溢油事件處置等環境信息了。其次,對于地方政府的海洋環境監管機構來說,盡管它們在溢油事件發生后,也會實施海洋溢油環境監測等監管措施,能夠獲知有關溢油事件的信息。例如,在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2011年7月4日呈報給煙臺市政府的溢油事件報告中,也涉及該局將要采取的措施以進一步獲悉有關溢油信息⑤,但它們不可能向公眾信息。因為它們知道,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權力在地方政府,它們只能將獲知的溢油事件信
息及時報告給地方政府,只有在獲得地方政府的環境信息的授權,它們才能依授權環境信息。
(二)中央政府層面的溢油事件信息未見聲響:從應急預案角度的考察
美國墨西哥灣溢油事件發生后,美國就及時啟動了國家溢油應急機制。那么,2011年6月4日發生在中國蓬萊的溢油事件,中國是否也啟動了《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以下簡稱《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呢?回答應該是否定的。盡管溢油事件發生3個月后,康菲石油還沒有徹底封堵油漏,但是,人們也并未看到由國家海洋局帶頭啟動《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沒有啟動呢?
1神秘的《全國溢油應急計劃》。2000年4月,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在該法的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币虼?,制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法律賦予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法定義務。根據媒體報道,2004年9月23日,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在京成立,并召開了第一次會議。在此次會議上,領導小組審定并原則通過了《全國溢油應急計劃》⑥。那么,在2004年經過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并原則通過的《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否已經正式對外,作為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預案的國家部門應急預案呢?從現有的資料看,《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并沒有正式制定并。理由有兩點:第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政府預案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事項。然而,在中國政府網上的國務院部門應急預案中,并沒有看到《全國溢油應急計劃》⑦。第二,《全國溢油應急計劃》為國務院部門應急預案,國家海洋局作為國務院海洋環境管理部門為該預案的制訂單位,也是負責實施該預案的部門,根據法律規定,也應該在其網站上該預案。但是,在國家海洋局網站上的海洋應急預案中僅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該預案由國家海洋局2004年11月制定)。筆者對該預案有諸多疑問。首先,它與《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什么樣的關系不得而知。其次,即使它實質上就是《全國溢油應急計劃》,也應該根據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來制定或者進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是2006年1月8日正式,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在2006年1月24日正式。也就是說,國家海洋局無論是制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或者制定《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都應該以《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為依據。因此,可以初步得出結論:《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這個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并沒有制定,而在國家海洋局網站上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則是一個與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極不相容的陳舊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事實上,我國目前對于有關應急預案的修訂條件和程序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實踐中對已經制定的預案進行修訂的情況較為少見\[2\](p11)。
2《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未啟動。當然,即便《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還沒有編制,對于這類重大海上溢油事件也可以啟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理由是:第一,《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就包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第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適用范圍包括: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或者超出事件發生地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在山東省管轄海域,但是它的應急處置很顯然超出山東省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同時,該溢油事件帶來的海洋環境影響涉及山東、河北、遼寧以及天津,屬于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第三,此次溢油事件屬于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于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凡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 000萬元以上,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
,截至2011年8月25日,渤海溢油事故已經造成累計5 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事實上,我國的海產品已經受到了污染,并出現了大量死亡現象。養殖戶們遭受的經濟損失有可能超過10億元⑧。既然屬于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接到特別重大環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動:(1)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并通報環保總局;(2)啟動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睆膰液Q缶值膬纱涡侣剷热輥砜?,國家海洋局只是啟動了并不很規范的本部門應急預案,并向國務院應急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通報了溢油事件信息,但是并不清楚其是否向國務院提出請求,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同時,人們也自始至終也未看到有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任何活動⑨。因為,根據此次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由國家海洋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成立蓬萊193溢油事件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當然,由國家海洋局來協調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能在實踐中出現同級協調的權威性不足的問題。事實上,同級部門協調那些政府強勢部門存在相當難度,即使副總理擔任專項應急管理領導機構的負責人,協調該副總理分管之外的部門也有難度\[3\](p4-5)。 家海洋局啟動的應急預案僅僅是其內部預案,難以積極溢油事件信息。2011年8月25日,國家海洋局召開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視頻通報會,告知在此次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機關相關業務司、中國海監總隊、北海分局、環渤?!叭∫皇小焙Q笈c漁業廳局立即行動起來,積極應對。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按照預案啟動了三級應急響應,國家海洋局相應進入二級響應預警⑩。從國家海洋局的信息可以看出,國家海洋局啟動的所謂三級應急響應該是依據該局制定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然而,從該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的內容來看,它與《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應該涵蓋的內容相去很遠,其應急響應執行程序實施的主體并未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而僅僅是國家海洋局相關業務司以及國家海洋局直屬事業單位。因此,人們就不難看到,為什么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只有國家海洋局的身影,而并沒有看到作為國家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的任何行動。也正是只有國家海洋局孤家寡人似地處理溢油事件,呈現在人們面前的情形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環境信息沒有及時、準確和完整。即便康菲石油將有關溢油信息報告給了國家海洋局,而且國家海洋局也通過自身的監管行為獲取了大量溢油環境信息,國家海洋局也不會積極溢油事件信息的。因為,在國家海洋局《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中只對“信息報告”作了規范要求,至于向公眾信息并沒有加以規定。而在國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中,對于信息則有規定,即“海洋局配合新聞辦提出信息意見,研究擬定事故應急的對外口徑,組織對外新聞并向我有關駐外使領館和有關地區、部門通報。同時關注對外輿論,必要時組織對外辟謠工作”。此處所指的“新聞辦”應該指的就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按照該預案之規定,其主要“負責提出應急事故的宣傳報道方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編制對外口徑,向我有關使領館和有關地區、部門通報,組織應急事故新聞;密切跟蹤對外輿情,必要時組織對外辟謠,正確引導輿論;負責受理記者采訪申請及現場記者管理,加強互聯網的管理、引導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從該預案關于信息之規定來看,國家海洋局以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也不是溢油事件應急信息機構,它們都是負責提出信息方案,經審批后進行具體實施,但究竟由誰批準信息,整個預案中并未明確界定。如果綜合其他相關信息來判斷,這里的信息審批主體應該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領導機構,也就是所謂的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或者說是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但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則應該分別是依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而開展活動的。于是就出現很奇怪現象,即有
權力審批溢油事件應急信息的主體還不存在,而國家海洋局又認為自己是無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
三、監管機構溢油事件信息實態
及其消極影響 2011年8月30日,北京一律師向國家海洋局申請獲取溢油處置信息。申請要求為:“現申請對渤海灣溢(漏)油事故的溢(漏)油總量、污染狀況(具體影響范圍及區域,污染程度、面積及具體區域,海水水質,污染物的危害)、預警信息、應對措施、應對情況等及時進行政府信息公開?!边@一申請信息公開的行為將人們的視線理性地聚焦于國家海洋局。那么,國家海洋局是否有溢油事件處置信息的義務呢?在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它了哪些信息呢?
(一)國家海洋局負有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義務
從前面的分析中不難看出,此次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完全是由國家海洋局采取應急措施,啟動應急預案的,國家海洋局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就屬于此次溢油事件的領導機構。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國家海洋局在實施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它可以向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增援請求。必要時,國務院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但是,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發生后,并未向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增援請求。與此同時,溢油事件的處置進展并不順利,特別是由國家海洋局獨家實施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未給康菲石油形成強大的心理壓力,使得康菲石油“所采取的措施仍然限于降低地層壓力、建造并安裝集油罩等,仍然是臨時性的、補救性的措施,并不能徹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風險”。為此,國家海洋局只得牽頭聯合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安監總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雖然,聯合調查組的成立以及開展的一些調查活動,對于康菲石油處理溢油事件增加了壓力,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個聯合調查組的主體身份不明確,它既不屬于溢油事件處置后的調查,也不能說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應急協調機構。因此,國家海洋局自然就應該承擔《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突發事件信息統一、及時、準確的義務。當然,在整個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也從未表明它沒有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義務。
(二)國家海洋局沒有及時溢油事件環境信息及其消極影響
2011年6月4日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2011年7月5日國家海洋局在北京召開新聞會,第一次向社會公布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關信息。2011年8月26日召開了溢油事件信息第二次會,并通過視頻。
其實,在國家海洋局第一次召開溢油事件通報會后,就有公眾質疑國家海洋局溢油事件的信息,但這種質疑淹沒在人們對于康菲石油信息披露的譴責之中。對于國家海洋局來說,本應該在獲知溢油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公眾溢油信息,并且要在國家海洋局官方網站上專門設置“蓬萊193號油田溢油事件信息”平臺,根據收集到的各類溢油應急信息,適時不間斷地向公眾。但從國家海洋局的信息情況看,缺乏及時性的信息帶來的消極影響是非常明顯的。
1可能受溢油事件污染海洋環境而導致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于沒有及時獲取溢油污染海洋環境信息,從而難以及時采取一些規避或者減輕環境污染對其財產帶來損失的行為。溢油進入海面以后,會在風、浪、流等作用下進行漂移和擴散,因此準確獲得海面油膜的動態信息對溢油污染預警起著關鍵性作用\[4\](p78)。事實上,海洋溢油事件影響最大的往往就是海上各類環境敏感區,而這些環境敏感區資料國家海洋局應該是完全掌握的。國家海洋局應該利用gis技術制作的中國近海環境敏感資源圖,分類定義和管理敏感資源的范圍、敏感等級、優先保護次序和溢油模型動態快速耦合,在溢油應急過程中,能夠根據溢油漂移軌跡和擴散范圍預測結果,對可能受到影響的敏感資源作出污染預警,同時給出相應的應急方案\[4\](p80)。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海洋部門負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海洋局負責。從國家海洋局兩次信息的總體情況看,國家海洋局確實也動用了各種監視、監測等手段,獲取了大量的溢油事件的環境信息。然而,人們
并沒有看到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發生后及時溢油預警信息。此次溢油事件對于沿海很多的環境敏感區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比如海上養殖區的養殖戶就遭受了重大損失。 由于信息的遲滯和不足,公眾沒有充分地參與到溢油事件應對之中去。公眾只有獲得全面而準確的環境信息,了解了突發事件本身的情況,同時也很清楚政府正在采取的和即將采取的緊急措施,才能做出正確的反應,知道如何行動來配合政府的應對措施。事實上,得到良好信息溝通的公眾可能以一種更有見識的方式有效地參與到所有的民主過程中。它還可以打破專家和普通公眾之間的溝通屏障,將政府官員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對有爭議的問題實現真正的政治參與\[5\](p92)。政府公開環境信息能在政府和公眾之間、專家與公眾之間建立溝通渠道并交換各種信息,增進政府與公眾之間、專家和公眾之間的相互理解,減少或避免由于認識沖突而引起可能的社會沖突,避免由于公眾不了解真實原因與實情而發表一些偏激的看法與言論,或由于對造成的損失不滿而發泄對政府或造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單位的不滿。
3國家海洋局溢油信息的對于作為溢油事件責任方的康菲石油履行法律義務是否起到基礎作用?這種基礎作用本應該使得康菲石油能夠在更大范圍、更加及時地獲取溢油事件產生影響的最新信息,使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采取封堵漏點、圍欄溢油、清除油污等。但是,由于國家海洋局并沒有及時有關溢油環境信息,也使得康菲石油并不能真正判斷溢油事件產生的真實影響,從而導致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被國家海洋局以及公眾認為消極應對。另外,康菲石油、中海油都是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它們通常要依據有關證券法律對溢油事件向公司的投資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披露信息,然而,康菲石油、中海油對于溢油事件的信息知悉并不全面,特別是對于溢油事件給公司帶來的影響是需要建立在溢油事件全面掌握的基礎上,因此,它們也不能依據國家海洋局全面、權威、及時信息的,在此基礎上編制和披露有關信息。
(三)國家海洋局試圖轉移政府溢油信息公開義務
在此次溢油事件的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雖然自身并沒有積極主動及時地有關環境信息,但是,人們卻看到,國家海洋局一直在要求康菲石油向公眾溢油事件的環境信息。
1國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溢油事件信息。據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介紹,國家海洋局在2011年6月16日約見康菲石油負責人時,向他們提出過“是否已對公眾披露”問題。當康菲石油說并沒有披露信息時,國家海洋局告訴康菲石油應該向公眾公布污染中國海洋的信息。但是直到2011年7月5日,康菲石油也并未就此事件出示任何相關聲明,其公司網站也未披露相關信息。7月13日,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石油在溢油源未切斷、溢油風險未消除前,不得恢復作業。同時要求康菲石油將有關溢油事故信息及時向國家海洋局報告,向社會公布。2011年7月29日,國家海洋局對康菲石油進一步下達了《關于限期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 徹底封堵溢油源的通知》,責成其限期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徹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處置,并提出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應將排查溢油風險點、徹底封堵溢油源的階段性進展及時向社會公布。2011年8月16日,鑒于蓬萊193油田的溢油已漂至渤海沿岸,對海洋生態環境直接構成影響和威脅,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再次約談康菲公司主要負責人,敦促康菲公司要盡快將相關信息告知公眾,包括將來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2011年8月19日,聯合調查組在北京召開會議,明確要求康菲公司必須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溢油事故的相關信息,特別是溢油事故的全過程及造成的影響和損害。同時,聯合調查組要求中海油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進一步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工作進展情況,以及社會關切的相關問題,滿足公眾的知情權。
2自溢油事件發生以來,康菲石油由于溢油事件信息披露問題,受到了媒體和公眾的普遍質疑和抨擊,這與國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有關。那么,國家海洋局為什么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中究竟是否有義務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國家海洋局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并非是真正重視對公眾環境知情權的維護,而是將公眾強烈要求獲知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視線引到康
石油身上,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轉移公眾對于國家海洋局溢油事件信息的關注,使之成為國家海洋局逃避及時、準確和完整溢油事件信息的擋箭牌。事實上,突發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與常規狀態下的海洋環境監管差異性是非常大的。正常狀態下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行為的監管,通常是以被監管主體履行環境法上的義務為中心的,監管部門主要起到督促和核查作用;但在突發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盡管責任單位康菲石油有義務采取各種應急措施,但是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隨著國家海洋局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啟動,就不再是以責任單位康菲石油為中心了,而是以國家海洋局應急處置機制的全面運行為中心。責任單位康菲石油的一切應急措施的開展只是國際海洋局應急機制運行中的一個部分,而且它的行為將完全納入到政府應急機制的統一規范之中,這其中當然也包括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從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來看,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件時,作為作業方的康菲石油應該是向政府通報溢油信息的法定義務主體,并且在環境法下不再承擔向公眾披露溢油信息之義務\[6\]p(13-19)。
四、結 語
在突發海上重大溢油事件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的規定統一、準確、及時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然而,在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在應對突發溢油事件過程中表現得都不是非常積極主動,使得溢油事件處置效率不高,威信不足。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各級政府并未對海上突發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進行制度化準備。由于缺乏《全國溢油應急計劃》而未啟動相應的海上溢油應急機制,使得各級政府對于溢油事件的信息幾乎集體失聲。同時,作為海上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監管部門的國家海洋局啟動了本部門不合乎規范的溢油應急預案,本應該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義務,但是,在長達幾個月的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卻并未依法及時、準確、全面地有關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無論是各級政府,還是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的信息不作為行為,不僅影響公眾有效參與溢油事件的處置活動,也使得因溢油污染而可能導致財產損失的公眾因缺乏及時的污染預警信息而導致財產損失擴大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對本項目提供了資助,特此致謝?。?/p>
參考文獻:
[1] 王宏偉.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2\] 張紅.我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缺陷及其完善\[j\].行政法學研究,2008,(3).
\[3\]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我國應急管理行政體制存在的問題和完善思路\[j\].中國發展觀察,2008,(3).
\[4\] 安偉,王永剛,等.中國近海海上溢油預測與應急決策支持系統研發\[j\].海洋科學,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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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朱謙.理性對待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報義務——從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說起\[j\].法學,2011,(6).
注釋:
① 參見馬光遠:《渤海灣漏油瞞報是惡劣的“合謀”》,《京華時報》,20110708。
② 參見李攻、徐沛宇:《中海油多地油田項目出現漏油現象 從未完整披露》,《第一財經日報》,20110704。
③ 關于該報告之內容參見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蓬萊193油田溢油有關情況的報告》,xxgk.yantai.gov.cn/index_show.jsp?sid=0122042011120006&dept_code=hyj&columncode=hyjxxgkmlshgy,20111124。
④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應急預案編制、管理和演練工作的通知》魯政應辦字〔2008〕8號文件的規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屬于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誰制作誰公開”和“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特例”的原則,各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各級政府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公開;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由其制定部門負責公開?!痹谏綎|省政府網站上公布的應急預案只有《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在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的網站上只有《
山東省危險廢物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件)應急預案》。在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網站上的“事故應急”欄目下則沒有任何有關海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信息。
⑤ 參見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給煙臺市政府的報告《關于蓬萊193油田溢油有關情況的報告》, xxgk.yantai.gov.cn/index_show.jsp?sid=0122042011120006&dept_code=hyj&columncode=hyjxxgkmlshgy,20111124。
⑥ 詳細內容參見戴路:《加強協作建立高效應急組織——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成立》,《中國海洋報》,20040924。
⑦ 在蓬萊193號油田溢油事件發生后,筆者曾經專門電話聯絡國家海洋局應急管理機構詢問:《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是否制定?為什么在國家海洋局的政府網站上沒有該項信息?國家海洋局應急管理機構回答說:這不屬于他們咨詢的問題,并告知筆者向國家海洋局新聞辦公室咨詢。對于筆者提到的兩個問題,國家海洋局新聞辦公室負責人表示:他也不清楚,說是等問問情況后再告知。雖然筆者留下了聯絡方式,但是一直沒有得到國家海洋局另外的答復。
⑧ 參見《渤海灣溢油事件致養殖戶經濟損失或超10億》,finance.people.com.cn/nc/gb/15534408.html,20111130。
⑨ 有趣的是,在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成員組成的10個國家政府部門中,有國家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部、農業部、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局、國家海關總署、國家民航總局、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卻沒有環境保護部,但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卻設在環境保護部。
⑩ 參見《王飛副局長在溢油事故處置視頻通報會上的講話》,《中國海洋報》,20110826。
有關《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的具體內容請參見國家海洋局網站,soa.gov.cn/soa/governmentaffairs/yingjiguanli/hyyjya/webinfo/2008/05/1270102488822623.htm,20111129。
根據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飛通報的工作情況看,在環境監視檢測方面,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按照預案啟動了三級應急響應,國家海洋局相應進入二級響應預警,并部署了衛星遙感、航空遙感、海天船舶監測及現場執法等手段對溢油實施全天候立體監視監測;先后調集了8艘海監船舶,航行3萬余海里,海監飛機2架,飛行29架次、112小時,航程約24 800公里,共檢閱衛星遙感監測資料73卷,陸岸巡視14萬公里,開展應急監測102次,完成93個溢油樣品的油指紋鑒定。參見《王飛副局長在溢油事故處置視頻通報會上的講話》,《中國海洋報》,20110826。
參見國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2.2.2以及3.4之條款。
參見莊慶鴻:《北京一律師向國家海洋局申請渤海漏油信息公開》,《中國青年報》,20110830。
參見晏揚:《漏油污染海洋 延報“污染”政府公信力》,《每日經濟新聞》,20110707。
參見《國家海洋局再次約談康菲公司》,soa.gov.cn/soa/news/importantnews/webinfo/2011/08/131329888
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范文3
【英文摘要】Wetlands, together with forests and oceans, are called the major ecosystems on the earth. They are of important value in ecolog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aspects. But in China,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s in law is a weak link. As a new ideology and principle, 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 (I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direction, advance and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on wetland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IEM. Proposals are brough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from four aspects ---- the object of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value objectiv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關鍵詞】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濕地;立法
【英文關鍵詞】IEM; principles; wetlands; legislation
【正文】
一、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概述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簡稱IEM)是一個新興概念,目前對它沒有統一的定義,相關問題都在探索和發展中。蔡守秋教授從環境資源法學上進行概括,提出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一種綜合管理戰略和方法,它要求綜合對待生態系統的各組成成分,綜合考慮社會、經濟、自然(包括環境、資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價值,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的、市場的和社會的調整機制,來解決資源利用、生態保護和生態系統退化的問題,以達到創造和實現經濟的、社會的和環境的多元惠益,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1]
200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V/6號決定《生態系統方式》,對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內容進行了規定。它提出了有關生態系統辦法的12項原則:(1)確定土地、水及其他生命資源的管理目標是一種社會選擇;(2)應將管理下放到最低的適當層級;(3)生態系統管理者應考慮其活動對鄰接的和其他的生態系統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影響;(4)考慮到管理帶來的潛在收益,通常需要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理解和管理生態系統;(5)為了保持生態系統服務,保護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應成為生態系統方法的一個優先管理目標;(6)生態系統的管理必須以其自然功能為界限;(7)應在適當的時空范圍實行生態系統方式;(8)認識到生態系統進程的特點是時限的變化性和效應的滯后性,應從長遠制定生態系統管理的目標;(9)管理必須認識到變化的必然性;(10)生態系統方式應尋求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間的適當平衡與統一;(11)生態系統方式應該考慮各種形式的有關信息,包括科學知識、土著民和當地人的知識、創新的和習慣;(12)生態系統方式應該要求所有相關的社會部門和科學部門參與。
這12項原則從利益相關者的確定、管理機構的設立、管理目標的制定、管理方法的選擇等方面,較為全面地闡釋了綜合生態系統的主要內容,能夠公平地促進土地、水和生物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
二、我國濕地立法的現狀及不足
我國是濕地資源大國。我國濕地具有類型多、絕對數量大、分布廣、區域差異顯著、生物多樣性豐富的特點。[2]但長期以來,由于對濕地重要性的認識不足,人們對濕地進行掠奪式的開發和破壞,導致天然濕地大量消失,生物多樣性銳減,水質惡化,濕地生態功能急劇下降,直接影響到我國水資源供給安全,降低江河沿岸蓄洪防澇功能,水澇災害發生的風險增加,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濕地保護形勢十分嚴峻。
我國對濕地的法律保護涉及多部法律法規。《憲法》、《環境資源法》等有關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的一般規定當然適用于濕地;《漁業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的部分規定間接適用于濕地組成要素;1992年中國加入《濕地公約》之后,《自然保護區條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始明確出現濕地的概念,濕地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環境法的調整范圍;2003年先后通過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和《上海市九段沙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使濕地保護出現了專門立法,標志著濕地保護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但從對濕地法律保護的整體來看,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濕地法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不明確、不統一
盡管已有法律法規對與濕地有關的內容做出了部分規定,但這些規定僅是針對濕地的某些類型而言的,如《土地管理法》就“養殖水面”,《海洋環境保護法》就“海濱”,《漁業法》就“內水、灘涂”等?!皾竦亍鄙形醋鳛橐粋€統一概念在立法中得以運用,即使是在出現“濕地”一詞的《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中,也將“濕地”與屬于濕地亞類的“內陸水域”、“河口”、“灘涂”、“海灣”、“海岸”、“漁業資源”等相提并論,這足以說明“濕地”概念在法學領域尚不統一。[3] 由于“濕地”概念不統一,外延不明確,直接導致某些濕地資源或者功能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有效保護。管理者在濕地管理工作中難以把握管理對象的范圍與邊界,自然也就不能明確濕地管理立法的最終目標,也無從制定適用于濕地管理的法律措施。
(二)管理機構和權限不明確
濕地保護直接或間接涉及到林業、漁業、環保、工商、海洋、農業、土地、交通、地礦等部門,但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各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及協調合作等內容。國務院規定國家林業局“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工作,但實際上不同部門在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標和利益不同,導致各部門之間相互爭奪或相互推諉,濕地資源多頭管理、交叉管理的現象。各部門各行其是,各自為政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濕地的科學管理。
(三)偏重經濟價值,忽視生態價值
任何資源都既有經濟價值又有生態價值,但對于不同的資源,其側重程度又有差異。濕地之所以要予以特別保護,原因即在于其獨特的生態功能所帶來的巨大價值。濕地生態系統所具有的納垢凈污、調節氣候、豐富生物等功能,是濕地區別于一般土地的根本所在。傳統資源法對自然資源的利用主要是從經濟效用的角度加以考慮,甚少考慮資源的生態價值;其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對資源進行開發、利用而非保護,即便現代愈來愈多地考慮到生態因素,也只是為了在如何盡量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前提下更好地對資源加以經濟利用,而非積極利用資源的生態功能。在此思想下的資源立法顯然與應主要利用濕地之生態價值的立法不符合,難以起到切實的保護作用。[4]
(四)缺乏公眾參與
目前,我國濕地的法律保護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當地居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缺乏參與有關濕地決策的有效途徑,導致濕地利益相關者未能與政府、行政部門平等對話,不能有效解決環境權益和經濟利益沖突;同時導致濕地利益相關者缺乏濕地保護的法律意識,盲目開采和過度利用資源現象嚴重。現有的濕地立法中的公眾參與仍停留在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中,尚未具體化、制度化,缺乏可操作性和相應的法律救濟。從參與的內容來看,主要集中在宣傳教育方面,尚未觸及濕地保護決策的參與,這極大地限制了公眾參與的層次和公眾參與作用的發揮;從參與的過程看,主要側重于對違法行為的事后監督,事前的參與不夠,不能實現濕地保護法律法規的預防目標。[5]
三、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指導下我國濕地立法的完善
(一)明確濕地的概念,厘清權利關系
由于“濕地”的概念直接關系到法律保護對象的范圍,因此,我國濕地管理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通過立法明確“濕地”的內涵與外延,并加以統一。依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明確了對象的范圍,才能確定相應的利益相關者,進而明確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厘清各主體間的法律關系,達到科學有效的管理。鑒于《濕地公約》中“濕地”定義的科學性、概括性,并且為國際社會所共同認可,我國又是《濕地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建議我國濕地立法采納《濕地公約》中的“濕地”定義,即“濕地系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之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或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者,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水域。此外,濕地可以包括鄰接濕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區域以及濕地范圍的島嶼或低潮時水深超過6m的水域”。
(二)明確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職能,健全管理體制
濕地的管理和保護涉及到土地、水、生物、礦產等多種自然資源,而且還涉及到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各個方面。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要求綜合對待生態系統內的各組分,以整個生態系統為考量對象,來確定管理的各項內容。我國濕地立法應當考慮將濕地范圍內的水體、土壤、植被、動物、微生物及其構成的生態系統作為統一整體進行管理。設立統一的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對濕地整體及其構成資源予以統一管理,實為必要。而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2,管理應當下放到最低的適當層級。我國幅員遼闊,濕地又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各地區濕地的種類和特點差異很大,所以在具體機構設置時,可以考慮根據我國濕地的區劃設立與地方政府平級的專門地方濕地管理的綜合機構,統一領導該區劃內的濕地管理工作。根據濕地各要素管理的具體需要,將管理任務分派到各個地方政府部門,明確各部門對其管轄下濕地的權力范圍?!督魇≯蛾柡竦乇Wo條例》就確立了這樣的管理體制。該條例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鄱陽湖濕地保護綜合協調機構負責濕地保護工作,該綜合機構由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部門組成,還規定了其他部門的配合職能。這種管理模式通過新設立的專門的濕地保護綜合管理機構統一濕地管理權,其他部門負責配合,進行監督,權力集中、分工明確又能協調各部門的權責,提高了濕地保護的效率。[6]
(三)矯正立法價值目標,重視濕地的生態價值
我國濕地立法應從整體濕地生態系統的高度來規范與濕地有關的各種行為,保護濕地的生態功能,矯正現行立法的價值目標錯位。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理念指導濕地立法,保障濕地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充分發揮,實現濕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5、6、10,濕地立法必須以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濕地生物多樣性,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基本出發點,堅持“全面保護、生態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根據原則7、8、9、10,濕地管理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制定濕地管理的長遠目標和計劃,將濕地作為一個整體,充分考慮生態系統內部各要素的聯系,平衡開發利用與保護,在濕地的承載能力范圍內進行開發、利用,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針對可能發生的變化,還必須有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各級政府應將濕地保護行動計劃制度化、法制化。法定計劃性工作在執行中可以得到政府各部門的認真貫徹和相互支持,減少矛盾和沖突,從而實現既定目標。
(四)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增強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對濕地的法律保護中,當地居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缺乏參與決策的有效途徑,這就使得現行的濕地立法較少能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中,公眾參與是現代民主與法治的重要體現。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11、12,我國濕地立法應明確建立公眾參與制度,通過立法賦予公眾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對公眾參與的具體程序進行規定,有法可循,使公眾能夠參與到濕地保護的整個環節。注重發揮公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在決策、監督中的作用,提高公眾對濕地保護的關注程度,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依靠公眾對濕地管理部門進行監督,使濕地保護更具有科學性、公共性和民主性。
四、結語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具有綜合性、可持續性、科學性等特點。濕地立法作為濕地保護的重要手段,應當建立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在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與人類社會之間建立聯結,促進濕地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1]蔡守秋:《論綜合生態系統管理》,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2]《中國濕地的特點》,載《濕地科學與管理》2005年第1期。
[3]王巍娜:《我國濕地保護的立法思考》,載《水土保持研究》2005年第3期。
[4]錢水苗、鞏固:《我國濕地保護立法初探》,載《法制與管理》2004年第10期。
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范文4
關鍵詞:生態會計 必要性 可行性
基金:2016年度湖南省會計科研課題階段性成果
一、相關概述
生態會計是在修正傳統會計以及資源環境不斷惡化的背景下產生的。本質上講,生態會計作為一門應用性科學,其形成過程包含了會計學科和環境學科的交叉和融合。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生態會計就是將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制度為依據,通過文字說明、事物單位或者貨幣的形式,來對企業、經濟社會發展跟環境之間的關系進行反映。對環境污染以及防治、開發和利用等所產生的成本費用進行記錄和計量,在此基礎上評估環境活動以及環境績效對于企業財務成本的影響。
尤其是近些年來,伴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環境資源問題逐漸成為社會熱點。生態會計的實施及時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也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必然需求。它既反映出了我國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同時也是會計學科研究范圍的延伸和擴展。我國實施生態會計具有很強的必要性,同時社會、經濟以及科研條件都已經具備,實施生態會計的可行性和可能性也已經具備并逐步完善。
生態會計將環境學、會計學、可持續發展以及現代經濟理論等進行了融合,依靠實物計量和貨幣計量對企業的自然資源、生態資源以及人力資源等成本價值進行考核、反映和報告,能夠實現自然資本及人力資源的平衡,并全面反映企業的社會效益和自然成本。他不僅要考慮傳統的利潤最大化原則,還需要從空間角度考慮會計主體的生態自然環境,在發展中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兼顧,避免從時間上透支未來,濫用自然資源,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實施生態會計的必要性分析
近些年來,伴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資源環境問題日益凸顯,正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在已有的會計體系中建立生態會計分支,對環境信息進行及時披露有助于減少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同時也有助于推動企業跟政府間的環境協作,增強決策科學性和合理性,實現生態環境的建設和保護。具體來講,我國實施生態會計具有以下必要性:
(一)實施生態會計是實現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可持續發展跟生態會計之間具有關聯關系,相互依存,互輔互成。一方面,兩者的發展目標具有一致性。生態會計和可持續發展所圍繞的管理目標都是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共贏。在確保企業獲得經濟利益的基礎上重視環境資源保護,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實現經濟利益、社會利益以及環境利益的相互協調。另一方面,可持續發展是生態會計建立和發展的理論基礎和前提??沙掷m發展可以為生態會計的實施提供好的管理環境。保持生態環境的良好,實現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推動經濟社會環境的健康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此前提下開展生態會計研究才具有理論基礎和前提條件。同時,只有在此環境下上臺會計才能夠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和職能。生態會計通過核算企業生產成本和國民生產總值等指標,有效挖掘企業發展潛力,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實施生態會計是企業實現自身健康發展的客觀需求
高投入低產出、高污染低效益都會影響企業長期發展。企業管理者只有重視環境資源保護,重視生態會計,才能夠保證競爭優勢的持續性。生態會計能夠準確衡量出企業生產成本,依靠生態會計對企業社會資源成本的核算可以反映出國民生產總值以及企業的實際生產成本,便于企業挖掘內部潛力,保護資源環境。同時實施生態會計也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必然要求。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要求企業不僅要關注原先的經濟效益指標,還需要關注經濟、社會以及自然資源環境之間的協調發展,及時履行社會責任,實現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經濟效益之間的良性互動。通過記錄和反映企業環境成本和效益,向外界傳遞自身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生態會計也能夠準確反映企業的財務風險,科學計算經營成果,全面考核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將企業對環境資源的影響耗損作為企業收入減項,能夠提升企業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在負債中反映出必要的環保負債額可以獲得更為真實科學的資產負債率,提升企業財務風險管控的科學性。生態會計能夠站在社會責任角度對企業管理者進行全面考核,有助于企業及時履行社會責任。
(三)實施生態會計是推動我國環保事業發展的重要途徑
生態會計的產生是基于生態環境嚴重惡化、自然資源嚴重破壞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受到嚴重干擾這一背景,它突破了傳統會計的局限性。自然資源和環境的破壞對于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戰。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獲得自然資源,同時又將生產中所產生的廢物排放到自然環境中去。面對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人類社會對于自然資源的需求量越來越大,所產生的廢物也越來越多。在這一過程中,環境污染、生態失衡、自然環境遭受破壞等問題越來越突出。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正困擾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正成為世界性難題。在此背景下,提升對資源環境保護的認識,強化對生態環保的認識和研究,在企業經濟活動計量中加入生態保護因素,關注生態環保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的作用正成為生態會計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三、我國實施生態會計的可行性分析
生態會計的實施在我國具有很強的必然性,同時近些年來我國實施生態會計的經濟社會等各方面條件都趨于成熟,生態會計的實施也具有可行性。
(一)我國具備了實施生態會計的會計環境
會計環境是進行會計實踐的基本條件,是能夠對會計模式和會計行為產生影響的一系列影響因素的總和。要想進一步推動生態會計從理論研究向實踐操作發展過渡,就需要健全完善相應的會計環境,既要建設完善技術性規范體系,還需要健全宏觀層次的政策和制度。近些年來,圍繞生態環境保護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另外,還出臺了《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農業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等條例。要想實現生態會計的研究和實踐,就需要確保生態會計的研究對象的價值可以被準確計量,這就需要將環境標準作為生態會計計量的起點。當前,根據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標準,可以劃分為三級五類。其中三級是指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五類是指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基礎標準、樣品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標準。在這三級五類中,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具有強制性?,F階段,我國針對生態資源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制度已經比較健全,頒布了一系列跟環保及可持續發展相關的政策方案,這些法規制度構成了我國生態會計發展所必需的會計環境。
(二)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是生態會計實施的指引方向
在我國的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已經上升為國家的重大發展戰略??刂迫丝凇⒈Wo環境、節約資源已經擺到了重要的位置,在此基礎上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跟人口增長、資源消耗、生態保護的協調。推動經濟建設跟資源環境相協調,實現良性的循環發展。這既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跟資源環境關系的重要指導,同時也為我國生態會計的研究和實施指引了方向。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完善為我國生態會計的實施提供了重要條件
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完善以及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自然資源市場也開始形成并發展。在自然資源市場中存在著供給方和需求方,其中自然資源的提供者和所有者是國家或者代表國家的國資監管部門,需求方則是開發企業或者勘探企業,他們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并購買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兩者依靠價格機制實現自然資源市場的價格調控。同時,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上,相關企業還對自然資源以及生態保護負有責任,在企業管理決策中應當圍繞社會效益和社會成本進行,加強自然環境核算,優化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這個角度上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完善為我國生態會計的實施提供了重要條件。
(四)我國會計制度改革也為生態會計的實施提供了環境條件和理論基礎
生態會計研究的對象是環境問題和資源生態問題。這一研究對象具有全球性特征,也是當前大多數國家在發展過程中都必須加以重視的問題,因此生態會計的發展勢必會進一步推動會計國際化的發展進程。尤其是近些年來,伴隨著我國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我國的會計體系不斷向國際化靠攏,并逐步加入會計國際化行列,這也能夠為我國生態會計的發展以及對外交流提供好的機會和平臺。這些環境條件以及理論基礎為我國生態會計的實施提供了重要的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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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范文5
外來物種入侵名列四大環境問題
國際社會現在把外來物種入侵和棲息地喪失、傳統化學污染、氣候變化共同列為當今全球四大環境問題。外來物種入侵對中國環境和經濟已造成嚴重破壞。
中國環境部開展的全國外來入侵物種調查統計表明,全國共有400多種外來入侵物種,每年對經濟和環境造成的損失約1200億元。更為嚴重的是,在這些外來入侵物種中,46.3%已經入侵中國的自然保護區。另外,世界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公布的全球100種最具威脅的外來入侵物種中,中國就有50種。同時,根據IUCN的報告,外來入侵物種給全球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超過4000億美元。
中國公眾最為熟悉的外來物種可能要數原產于南美洲的鳳眼蓮(俗稱水葫蘆)。該物種1901年從日本引入臺灣作為花卉;20世紀50代作為豬飼料推廣,后來在中國各地大量繁殖,造成嚴重的環境災難。大量繁殖的水葫蘆堵塞河道,影響航運、排灌和水產品養殖;破壞水生生態系統,威脅本地生物多樣性;吸附重金屬等有毒物質,死亡后沉入水底,構成對水質的=次污染;覆蓋水面,影響生活用水;滋生蚊蠅等等。
水葫蘆的大量繁衍更造成了中國的經濟損失。全國每年僅僅打撈水葫蘆的費用就多達5億元至10億元,由水葫蘆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也接近100億元。
當然,中國遭遇的外來物種入侵并不只是水葫蘆。廣東的福壽螺、西雙版納的飛機草、新疆博斯騰湖的河鱸、東北的三裂葉豚草、各地引進的寵物巴西龜、加拿大的觀賞植物一枝黃花、美國白蛾等,都是外來物種入侵中國造成損失的典型。同時,國外其他地區也深受外來物種入侵之害,如澳大利亞的“兔災”,地中海的“毒藻”,美國五大湖的“斑馬貽貝”等。
外來物種為何成為公害
從分類來看,外來物種入侵可分為:入侵微生物,主要是指對農作物、林木及經濟魚蝦類帶來危害的病原微生物,未包括人類和家畜疾病;入侵植物,主要是指在農業、林業、濕地、草原、淡水、海洋等不同生態系統中帶來危害與威脅的有害植物,如草本、藤本、灌木、藻類等植物及部分有明顯危害性的喬木;入侵動物,主要是指對農林牧漁業生產帶來危害的有害昆蟲、螨、魚、兩棲爬行類等。
為何外來物種會造成生態和經濟的巨大災難呢?總體而言,任何一個地區經過多年的進化和發展都會形成相對平衡的生態體系。但是,如果有外來物種引進,則有可能造成三種情況。一是引進的物種融入當地的生態系統中,不對當地生態造成威脅和破壞。第二種是引進的物種水土不服或受到當地生態體系的排斥,難以融入到當地的生態體系中。第三種則是引進的物種適應引進地的環境,并在自然競爭中變得越來越強大,遠遠超過了當地物種的適應能力和繁衍能力,并成為排斥當地其他物種的一霸。上面的許多外來入侵物種就是如此。
外來物種入侵更為重要的原因是,一些物種移居到引進地后會由于當地天敵的減少而成為環境災難。例如,美國康乃爾大學生態和進化生物系的科學家米切爾和鮑爾的研究表明,在歐洲土生地上一些植物會受到473種真菌和病毒,即天敵的感染(寄生),使它們的生長和繁衍受到相當多的限制。但是,這些植物移居到美國后卻成為有害的入侵生物。原因在于這些物種移居美國后受到同樣的真菌和病毒感染比歐洲減少了77%。其他生物制衡約束減少后,這些植物便變得強大起來,從而成為入侵物種。
同樣,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巴巴拉分校海洋科學研究所和生態、進化和海洋生物系的托欽等人研究了26種不同的動物移居到新地方的情況,從軟體動物,如普通的海螺,到較高級的哺乳動物,如黑鼠。結果發現,在原來的出生地上,它們的平均天敵有16種,但是到了新的移居地,它們的天敵就減少到了7種。由于缺少天敵的制約,它們都成了新地方的害蟲。
外來物種有自然入侵、無意引進和有意引進三種。自然入侵不是人為原因引起的,而是通過風媒、水體流動或由昆蟲、鳥類的傳帶,使得植物種子或動物幼蟲、卵或微生物發生自然遷移,引起外來物種入侵。例如,紫莖澤蘭、微甘菊以及美洲斑潛蠅等都是靠自然因素入侵中國的。
無意引進雖然是人為的,但在主觀上并沒有引進的意圖,而是伴隨著進出口貿易、海輪或入境旅游在無意問被引入的。例如,松材線蟲是我國貿易商在進口設備時隨著木材制的包裝箱帶進來的。
有意引進是外來生物入侵的最主要的渠道,全世界大多數有害生物都是通過這種渠道而被引入世界各國的。
此外,生物的入侵性強弱也成為外來物種入侵的一個重要因素。2001年5月IUCN在一份報告中列出了100種入侵性最強的外來生物,包括水生和陸生生物、無脊椎動物、兩棲動物、魚類、鳥類、爬行動物和哺乳動物。這些入侵者有家貓、北美灰松鼠、尼羅河鱸、水風信子、家褐蟻、灰鼠、印度鷯哥、亞洲虎蚊、黃色喜馬拉雅懸鉤子和直立仙人果等。
預防是第一要素
防止外來物種入侵如同人類的疾病防治一樣,預防勝過治療?,F在,相當多的生物、環境和法學專業人員認為,預防外來物種入侵首先是要建立防火墻,立法是第一步。
目前我國現有的涉及外來生物入侵的法律、法規及條例有18部,包括《農業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自然保護區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這些法規中都涉及到了對外來物種管理的具體條文。但由于這18部法律分屬多個不同部門,大都是根據各部門、各行業的職責、權限和業務范圍而制定的,權限一旦交叉,就會出現漏洞?,F在,中國的《外來入侵生物防治條例》和《全國外來入侵生物防治規劃》正在修改和論證之中。
不過,現在《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草案)》已于2010年9月在湖南省政府常務會議上通過,并提交給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有望在今年成為國內首部針對外來入侵物種的地方法規。根據這項法規,湖南省擬對外來物種管理實行“外來物種名錄制度”,按照不同危害程度,將其劃分為三類:一類是禁止引進的,二類是允許引進的,三類是其他外來物種。有特殊情況需要引進外來物種的,必須嚴格報批,實行備案許可制度,并采取防范措施和長期監測。
立法當然是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的第一步,但立法是否得當,能否切實執行,這又是下
一步的問題。而且,湖南立法中闡述的按外來物種不同危害程度分為三類進行管理的法規,必須要有專業知識和科研新成果的保障,即首先在專業上要明確什么是可以引進的物種,什么是未來可能造成入侵的物種而不宜引進的。其實,這是一個非常復雜而又尖端的科學問題,全世界的科學家也都在探索之中。
例如,美國圣母大學的大衛?洛奇(David Lodge)等人通過研究提出了一些模型,以評估向五大湖區引入多種魚類而帶來的風險。他們建立的評估模型的依據是,從文獻中收集到的一些生物的生活史特征,如繁殖成功率和該生物其他成員過去的入侵情況。另外,他們還把生物入侵過程分解成幾個階段來評估,包括引入、定居和擴散。
通過這些模型,洛奇等人對以前的物種入侵檢驗時,預測入侵成功的準確率達到94%。同時,他們又檢查了66個可能入侵五大湖的物種,確認其中16個物種如果引入就會迅速蔓延。而在這16個物種內,有5個物種可能已經成為令人討厭的入侵者了。
從這種情況來看,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的根基在于科學研究的結果,如果沒有科學手段和結果支撐,則在評估外來物種是否可以引進和不可引進時就會缺少依據和說服力,因而預防外來物種入侵也是一句空話。
治理不可或缺
外來物種進入引進地后并不是立即成為危害當地生態的霸王或侵略者的,它們會經過適應、繁衍并改進自己的特性,在種群上形成一定規模后,才會威脅其他物種甚至人類的生存。因此,引進外來物種時的評估也許并不能完全顯效,在引進一些物種多年后,它們的危害性才會顯現。這時,也需要采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治理。
生物和環境方面的專家通過調查發現,治理外來物種入侵的方法有多種,如利用入侵生物天敵和高科技的不育方法。今天,高科技手段,如生物遺傳工程的發展同樣為治理外來物種入侵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澳大利亞、美國等國家正在利用遺傳工程中的轉基因來治理“兔滿為患”和“鼠滿為患”。
澳大利亞原本沒有兔子,1859年英國人托馬斯?奧斯汀引進了24只兔子,為打獵而放養了13只。于是兔子在澳洲便如魚得水,因為這塊土地上沒有它們的天敵。到20世紀五六十年代,它們已繁衍出數億只。這些兔子常常把數萬平方千米的植物啃光吃光,導致其他野生動物面臨饑餓,許多野生植物也存在絕種的可能。
面對頭痛的兔子,澳大利亞在20世紀60年代就利用一種稱為免疫避孕的生物技術進行除害,而且取得了很大效果。研究人員選擇黏液瘤病毒作遺傳改造,成為一種轉基因病毒,并釋放到野兔身上,使得野兔的數量急劇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