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保障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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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條例

權益保障條例范文1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侮辱、誹謗、毆打、虐待和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老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市老齡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協調解決需要由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解決的綜合性問題,監督、檢查有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其辦事機構設在市老齡協會。

各區、縣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的設置,參照前款規定。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基層老年人群眾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熱心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要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提倡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孝敬父母、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單位、家庭和個人以及在從事社會勞動和公益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本市敬老日。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條  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

贍養人必須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標準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員,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老年人分開贍養,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人與老年人不在一起生活的,應當對老年人的生活給予妥善安排。

第十一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照管老年人的口糧田、自留地、林木和牲畜等,收益由老年人支配。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有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的義務。

第十三條  老年人可以與贍養人就如何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基層老年人群眾組織監督協議的執行。

第十四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對老年人再婚不得阻止和歧視,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和對自有財產的處置。

第十五條  老年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居住權受法律保護。

產權屬于老年人的房屋,未經老年人同意或者授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強占、出賣、出租、轉讓或者拆除。經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翻建的,應當明確老年人享有的產權和居住權。

老年人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擠占,不得擅自改變租賃關系。

第十六條  老年人的財產依法由老年人自主支配,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向老年人強行索取。

第十七條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親屬的遺產和接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  本市逐步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制度,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調整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時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各項補貼,不得拖延、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企業,在虧損或者破產后,應當依法繳納或者清償社會保險費用。其退休老年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患大病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條  本市農村逐步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與改善農村老年人的生活。

第二十三條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無扶養能力的,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行五保供養。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無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社會救濟。

第二十四條  本市改革和完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形成完整的醫療保障體系。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保證老年人按規定享受的醫療待遇。

第二十五條  各級醫療衛生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實行老年人就醫優先的制度,并開展老年病防治的醫學科學研究。各級醫療單位應當逐步設立老年病門診、家庭病床,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設立老年病醫院、老年醫療康復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老年醫療保健機構。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體育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自我保健和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支持老年人建立群眾性的健身組織,廣泛開展老年人健身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以及社會組織應當重視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應當開展老年人社會勞動咨詢服務、老年人人才開發等工作,為老年人參與社會勞動提供方便。

老年人從事社會勞動和公益事業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八條  對老年人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和以積累老年福利基金為目的的生產經營企業,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興辦各類老年學校,為老年人參加學習創造條件。

第三十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和支持老年人開展群眾性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文化、娛樂、體育和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應當為老年人開展活動提供優惠服務。

第三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電影等部門,應當積極宣傳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反映老年人的生活,批評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老年人福利事業的投入,依照規定多種渠道籌集資金,興辦敬老院、撫老所、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福利設施,并加強管理。

第三十三條  社區服務中心應當設置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疾病護理等服務項目。

鼓勵和提倡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義務服務。

第三十四條  規劃、設計、建設部門,在規劃、設計和建設城鄉公共設施和居住區時,應當根據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安排和建設老年人生活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

第三十五條  鐵路、交通、民航等運輸部門應當為老年人乘車、乘船、乘機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條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和法律工作者,應當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供及時的服務。

經濟上有困難的老年人在需要法律服務時,有依法獲得社會法律援助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本市對七十周歲以上的高齡老年人實行社會敬老優待服務,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人可以向本市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投訴,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

第四十條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可以支持被贍養人或者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對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和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因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侵害老年人的房屋、儲蓄、收入、生產資料等合法財產和知識產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權益保障條例范文2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嚴重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下列行為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我國法律對贍養老年人問題有何規定

(1)應承擔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的子女范圍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關于子女范圍的規定,應承擔對老年人贍養義務的子女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2)老年人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优宦男匈狆B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第三十條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贍養人的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狆B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钡谑臈l規定:“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4)對贍養人承擔贍養義務的監督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p>

(5)老年人的子女死亡之后,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權益保障條例范文3

關鍵詞:高職生;頂崗實習;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盤菊蓮(1977-),女,廣西職業技術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高校學生管理理論。

中圖分類號:G71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1-7518(2012)14-0062-03

高等職業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和高等教育強國的偉大進程中肩負著重要使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面對新世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等國家發展戰略的要求,高等職業教育面臨著如何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問題。為有效推動高等職業教育改革,教育部于2006年頒布了《教育部關于職業院校試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意見》以及《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從中都提到了把工學結合作為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點。工學結合的頂崗實習制度是高職學生適應社會的一個重要環節,對高職學生專業技能的培養和職業素養的提高起著關鍵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制度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面臨著管理難度較大,尤其面臨著如何保障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問題。那么如何完善高職生頂崗實習制度、保障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成為眾多學者關注的重點。

一、頂崗實習的含義及其性質認定

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進入專業相應對口的企事業等用人單位參加的一項實踐性教學環節,主要是指由實習單位給頂崗實習生提供一定的實習環境,并指派單位里實際工作者指導實習生從事具體工作,以幫助實習生把在校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從而取得實際工作經驗,提高實際技能,鍛煉工作能力。

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方案的必修課程,是高職生完成學校規定的基礎課和部分專業課后進行的綜合實踐性教學環節。《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明確規定:“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009年3月,《教育部關于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促進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再次明確強調:“高職院校要切實落實高職學生學習期間頂崗實習半年的要求。”2010年9月,《教育部關于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2011-2015年))》(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積極試行多學期、分段式等靈活多樣的教學組織模式,將學校的教學活動與企業的生產過程緊密結合,學校和企業共同完成教學任務,增強學生就業競爭力?!睆慕逃繉Ω呗氃盒W生頂崗實習的要求,可以明確頂崗實習期間的實習生仍屬于學生的身份,其實習生身份的認定有利于明確頂崗實習的意義與目的,就是實現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及提高“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培養質量的關鍵教學環節。

二、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權益受損原因分析

隨著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面臨著就業難的問題,而高職生是否具有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成為高職生就業的重要競爭力,各個高職院校開始積極為高職生擴展實習渠道,但是由于工學結合的頂崗實習制度在我國處于發展階段,對高職生的頂崗實習處于管理的“真空”階段,缺少統一的規定和程序,導致現實中高職生的頂崗實習權益受到侵蝕。

(一)高等職業教育規??焖侔l展,高職生競爭壓力逐漸增大。隨著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及轉變經濟發展模式戰略的推出,高等職業教育以培養、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越來越重要,據國家資料相關資料顯示,2009年,全國獨立設置高等職業院校1215所,招生313萬人,占普通高校招生總數639萬人的49%,在校生965萬。根據國家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2011—2015年),2015年高等職業教育在校生總數達到1390萬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穩定在1000萬左右。由此可見,隨著高職生規模的不斷擴大,社會上用人單位對高職生可選擇的余地加大,必然導致高職生就業壓力的增加,為了在競爭激烈的就業市場中贏得一席之地,高職生必須首先獲得職場演習的參與權。

(二)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國家沒有專門法律法規來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針對職業教育的《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對高職生頂崗實習僅是原則性、抽象性的提出一些指導,缺乏義務性或強制性的規定,對高職生頂崗實習過程中合法權益的保護作用甚微。而且現階段,根據我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才能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原勞動部于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從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來看,高職生頂崗實習是不具備獨立勞動者身份,不能依法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其結果是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保障成為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帶”。

(三)高職生缺乏自我保障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由于沒有專門法律法規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使得一部分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受到權益侵害后,在與用人單位交涉過程中處于劣勢,并且既是有些高職生在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后選擇訴之于法律,但是由于高昂的訴訟費用而較少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有的高職生并未意識到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并且從高職生的教育模式來看,高職院校僅是注重高職生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的培養,而提升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必要社會經驗和心理素質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這樣導致一些學生即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意通過有效的合法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高職生這種自我保障意識缺乏、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現狀,成為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損的主觀原因。

(四)部分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和職能部門管理不力。隨著市場經濟使企業置身于激烈的市場競爭大潮中,追求企業成本最低化,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成為企業立足市場的根本目標。但是部分企業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意識,沒有認識到給高職生提供必要的社會實踐也是企業人力資源培養方式的社會基礎,而僅把高職生看做廉價勞動力,不給實習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環境,甚至有的企業以各種理由延長實習生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實習生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以此達到企業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目的,這種為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而缺失社會責任意識的行為,必然導致高職生在實習期間變成權益保障的“真空”。還有部分職業中介機構利用相關職能部門管理和審查不力的現狀,利用高職生增強社會實踐能力的急切心理和缺乏社會閱歷的現實,給這些學生許以頗具誘惑力的承諾,甚至部分職業中介機構一些虛假的招聘信息,導致一些高職生在繳納了高額的中介費之后,又被這些黑心中介以各種理由不履行當初的承諾,導致高職生在尋求實習機會時遭受心理和經濟權益的侵害。

三、構建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的對策和建議

為推動高職生頂崗實習活動的有效開展,確保頂崗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必須從法律、用人單位、高職院校及高職學生等行為主體為出發點,明確規范各個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構建有效保障高職生實習權益的實習制度,以此推動高職生頂崗實習制度的有序發展。

(一)健全法律法規,完善高職生頂崗實習權益的法律保障體系。目前,我國還沒有正式出臺有關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法》都沒有確切規定在校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權益保障的條款。因此,如若高職生在實習單位發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得不到有關法律法規的保障,而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又沒有涉及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隨著我國高等職業教育規模的快速發展,盡快出臺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成為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目前,如若出臺全國統一的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條件還不成熟,可由各省人大或政府依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或出臺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規定。根據各個地區的實施情況,總結經驗,待相關條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國統一的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的法律制度。

(二)加強政府監管,規定學校、學生和企業簽訂三方實習協議。學校、學生與企業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是避免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時無人問津的根本途徑。由于處于就業市場中的頂崗實習生不具備要求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的主動權,而實習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也缺乏與實習生簽訂保障協議的主動意識。因此,高職院校組織在校學生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進行頂崗實習之初,應有針對性地制定一些有關實習的規范性文件,并盡可能和有關實習單位達成一致。依據所簽協議,實習單位應為實習生提供安全的實習環境,選派專門的實習指導人員指導實習生的實習并配合學校對實習生的管理;而頂崗實習的學生在實習期間,應該遵守校規校紀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學校和實習單位達成的協議進行實習。同時,政府應該為相關單位參與高職生頂崗實習制定詳細的就業市場準入規則、管理制度及提供實習機會的獎勵制度,以此為高職生頂崗實習構建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教育,提高高職生自我保障意識。高等職業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養高職生的實踐性技能,而提高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應成為高等職業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高職院校可在課程設置上增加《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課程;同時,平時通過宣傳板報、印刷實習手冊、舉辦實習權益保障講座及成立各級高職生權益保障維護中心等舉措促進高職生掌握維護合法權益的必要知識,提升其自我防范與自我保障意識。政府可利用電視媒體、報紙、網絡等方式號召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高職生合法權益保障問題,為有效保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引入社會保障救濟途徑,建立各方風險分擔機制。為避免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遭受意外傷害無法及時得到治療的現狀,可考慮給每位頂崗實習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若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可通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得到及時救助,避免因學生與實習單位、學校的責任不明而延誤學生的治療。在社會保障救濟途徑建立的方式上,政府可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督促相關各方履行職責,例如《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等地方政府已制定了相關條例,其中都要求相關方為頂崗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因此,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引入“實習保險”這種社會保險,其實習保險的費用可以由學校、實習單位和實習生三方分擔。通過這種三方分擔保險費用的機制,可以更加有針對性保障頂崗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也有效地減輕了高校和實習單位的賠償責任,有利于高職生頂崗實習工作的有效開展。

參考文獻:

[1]喻莎. 淺析大學生實習權益的保障[J].科教文匯,2008(10).

權益保障條例范文4

近期,關于女性經期休假的討論備受關注,將于明年3月8日起實施的《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應當包含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的特殊勞動保護條款,并約定女職工的崗位、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和衛生等內容。”此條例中女性經期有望放假的規定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熱議。

該《條例》起草組負責人、成都大學法學系教授張居盛表示,月經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四期”是婦女們避不開的,由于《勞動法》等上位法的規定,以及社會保障機制的健全,目前婦女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勞動權利已能夠得到比較充分的保證。但對于婦女經期的保護,跟工種有很大關系,因此在條例草案中,準備以請假的形式對婦女經期的勞動權利予以保障,“即規定婦女在經期可以根據身體狀況請短假?!?/p>

其實早在2008年,政協委員張曉梅就曾經遞交過“女性休經期假”的提案,今年她繼續將提倡女性休經期假作為提案提交兩會。而近期,成都市將要把女性經期休假列入法律規定,掀起軒然大波、引起了廣泛討論。

女性經期放假體現人性化

許多飽受經期痛苦的女性自然旗幟鮮明地支持這份提案。很多職業女性表示,自己每月都要忍受難以言語的痛苦,在這樣的狀態下根本無法工作。在痛苦的時候休上半天或一天假,不僅是對自己身體的保護,也可以更好地投入工作。

有關調查顯示,84.5%的成都人,支持婦女經期休假的提案,高達91.1%的成都人認為,經期休假是對女性的特殊關愛。另一項調查顯示,女性中98.7%的人認為應該放假,男性中認為女性經期應該放假占81.2%。

據調查:痛經讓女人喪失至少25%的工作能力和75%的美好心情。中國女性生殖健康促進會早在1999年3月時,就曾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一次為期兩年的婦女生殖健康狀況的抽樣調查,最終結果表明,中國婦女78.9%存在經期紊亂和引發的系列健康問題,而且女性每十人中就有一人因為經期健康問題影響正常受孕甚至導致習慣性流產或胎兒畸形,這種狀況不僅沒有因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減低,且近年來呈增長趨勢。

有的婦女在經期及其前后,容易出現小腹或腰部疼痛,嚴重者甚至出現惡心嘔吐、冷汗淋漓等情況,這種情況叫“痛經”。婦女出現“痛經”等問題時,醫生一般會建議她們請假休息。有人認為,“痛經”也是一種病,病人應以身體為重,“痛經”請假休息合情合理。單位同意職工經期請假,既是一種人文關懷,更是一種人性展示。

“例假”休假是社會的一種文明和進步

有部分網友十分欣喜的表態“鼎力支持此政策的出臺,希望在全國各地推廣,并予以實施。女人真的很不容易,經期本來就很痛苦,去公司上班精神不佳要被上司誤會。請假呢,就要被扣全天工資。這項政策實在是太人性化了!”

有人認為,現代女性生存壓力在不斷加大,正承受著前所未有的競爭。工作壓力使得很多職業女性的生活缺乏規律,由于工作繁重,無法在經期很好地調整作息和飲食,快節奏的職業生活也使她們忽視了自身的生理健康和正常的身體養護,出現生理問題也不能及時有效進行治療,這給女性的生理健康帶來的極大的隱患。所以,應該在女性“例假”時休假,這不僅是對女性的關懷,也是社會文明的體現。

世界上只有男人和女人兩種人,而且女人能頂半邊天,女人的作用發揮得越大,男人的壓力相對就會減輕許多。有專家認為,保障婦女權益實質也是保護男人的權益,保護全社會的權益。而要充分發揮女人的作用,只有讓女人休息得好,才能工作得好。正因如此,女人“例假”休假,既是女人的福音,更是社會的一種文明和進步。

影響女性就業機會

經期假雖好,但是能不能休也是個大問題。有網友表示:這個假期只是對那些福利待遇好的單位才適用,事實上很多私企連正常的假期都無法提供,更別提這種“生理假期”了。很多網友也對女性的就業前景表示了擔憂,有網友理性地表示,“不贊成,這個提議表面上出發點很好,但實際上會使企業老板們不得不考慮用工成本,使女性就業機會減少?!?/p>

眾所周知,很多單位招聘時都已經是優先選擇男生,如果提案通過,對于女性的就業可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對于一些女性并不多的單位也許還好,但是對于一些女性為主的單位,就要受到很大的沖擊了。假如一公司有900名女員工,那么每天要有30名女員工會請假,單位的經營肯定要受到巨大的影響。

休假雖好,操作難

《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一出,便迎來了眾多質疑的聲音:“我看草案說的是請假,那請假是不是按病假算,會不會扣錢啊?”“我擔心這個休假會對我的工作造成影響,比如單位覺得女人麻煩干脆少招女人?!薄拔冶容^關心可以休幾天,我來‘那個’的時候就要痛整整三天……”其中“休假”是否對自己工作及隱私有無影響成為最大的焦點所在,擔憂經期休假的政策出爐會對或多或少讓自己在工作、生活處在被動位置。

不少女性表示,此條例表面上看來是為廣大勞動婦女謀取利益,事實上在成本支出和工作效率的權衡下,會逼使公司招聘人員更多地青睞男性,想工作沒工作被逼休長假的時候,才是勞動女性噩夢的開始。同樣,女人的隱私也是一大問題。有眾多女性表示,經期請假反而會引發各類職場性騷擾。

編者語:

女性經期休假的規定,給女性帶來了福音,這也體現了對女性的尊重和關心。但是其操作性受到很大的質疑。同時,這也給管理帶來了諸多問題,尤其是學校。

調查顯示,目前中小學教師性別比不均衡問題仍然非常嚴重。女教師比例高達80%左右,男教師比例僅為20%左右。尤其是在幼兒園這個比例差距更大。四川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認為,對于“高危行業”,經期休假應該成為強制性休假,而女教師就在“高危行業”中。如果學校女教師大部分碰到一起休假,誰來頂替女教師來上課,學生是否也要隨老師的休假回家休息?每月如此,學校正常教學該如何進行?如果說此條例頒布后誰最頭痛,應該是中小學學校管理者。男女教師比例的失調給這一規定在學校的實施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也給學校管理帶來了諸多不便。

權益保障條例范文5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貫徹落實《司法部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將法律援助納入平安社區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重要作用。

二、目標任務

1、通過開展“新希望法律援助關愛行動”,在未成年人當中開展法律援助知識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能力;

2、通過開展“新希望法律援助關愛行動”,擴大法律援助宣傳覆蓋面,提高家庭特別是新市民家庭,維護未成年人、維護新市民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3、整合資源為未成年人以及新市民提供優質、高效、準確的法律咨詢和維權服務。凡無經濟能力的新市民家庭,在遇到涉法案件時,欲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可由區法律援助中心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三、活動內容:

1、開展送書籍、送法律、送服務的“三送”活動,把法律援助知識和法律服務送到未成年人身邊;

2、組織政治素養高、業務能力突出的優秀律師事務所擔任學校及新市民家庭的法律顧問;

3、面向社會公布未成年人維權熱線,擴大未成年人維權途徑;

4、開展針對未成年人權益保障以及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法制講堂、法律授課等專題講座,提高維護未成年人、維護新市民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

5、各中、小學校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維權聯絡站”,由負責未成年維權的團(隊)負責人擔任聯絡員,經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后,負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維權工作的宣傳咨詢、協調、服務工作。

四、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大宣傳。要充分認識“新希望法律援助關愛行動”重要意義,各相關單位、部門要結合“六五”普法,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及《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工作,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未成年人維權保護工作;

(二)深入了解,增強實效。深入學校、深入新市民家庭,了解未成年人及新市民的實際需要,結合當前未成年人維權工作實際,搞好法律宣傳和咨詢,幫助解決相關問題,增強開展活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權益保障條例范文6

由中國洗滌用品工業協會、中國日用化學品工業研究院以及華南理工大學發起的《中國女性綠色潔凈指數調查》顯示,超過80%的女性愿意選擇綠色、潔凈的生活方式,其中使用綠色環保的濃縮型洗滌劑生活用品則是首選。中華環保聯合會華南站站長楊建初認為,“消費者們看重的不僅僅是價格便宜、洗得干凈,還充分考慮產品的性價比,配方成分的安全性,以及是否含有污染環境的有害物質等。”

中國綠色農業聯盟成立

由中國農機化研究院、中國綠色食品公司等單位共同發起的中國綠色農業聯盟日前在京成立。據介紹,綠色農業是指充分運用科學技術、先進工業裝備和先進管理理念,以促進農產品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和提高農業綜合經濟效益的協調統一為目標,以倡導農產品標準化為手段,推動人類社會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農業發展模式。

219種蔬菜流通環節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準,自今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涉及的蔬菜包括根菜類、白菜類、甘藍、葉菜類、豆類、食用菌類等數百種蔬菜。目前以農戶為主的批發商,只承擔市場管理費、運輸費等成本,免征增值稅,因此在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的過程中,受益最大的還是將蔬菜配送到大型超市、賣場的蔬菜配送企業。對于一家年營業額在1000萬元的蔬菜配送公司,如果免交增值稅,一年就可以節約超過100萬元。

“2012紅盾護農”嚴查銷售假冒偽劣農資

在全國開展“2012紅盾護農,嚴厲查處銷售假冒偽劣農資專項行動”,要求各地在專項行動中,突出重點地區、重點品種、重要農時和重大案件,嚴厲打擊坑農損農害農行為。要求各地認真規范農資經營主體資格,種子經營者必須取得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經營許可后方可辦理核準登記;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或地方規章對禁限用高毒農藥經營的規定。在規范農資經營行為方面,要依法查處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有效含量不足等假冒偽劣農資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虛假標識、標識不清、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傍名牌”、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等違法行為。

和諧家庭標準:常旅游購物常上網

已陪伴全國人民半個多世紀的“五好文明家庭”,在北京更名為“和諧家庭”。 “五好家庭”的所有指標全部納入“和諧家庭”。 獲悉,“北京市和諧家庭指標體系”已制定完成,會上網、藏書量300冊以上、常旅游聚餐等成為了新的評選指標。該體系由北京市婦聯和北京市社科院聯合調研制定,分家庭內部和諧、家庭與社會和諧、家庭與自然和諧3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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