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來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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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來源

股權激勵的來源范文1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風險。首先是股權稀釋風險,對于擬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對大股東的股份大量稀釋的話,就可能造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變更,進而影響公司的上市主體資格。即使公司不打算上市,但是如果激勵方案設計不合理,也可能導致公司陷入僵局,股東無法做出有效的決策。其次是股權糾紛風險,因為股權激勵計劃與公司員工績效和經營狀況相關聯,而我國大部分民營非上市公司的財務很不規范,可能會造成績效考核造假,導致員工與公司之間的矛盾。再次是股權激勵方案不科學引發糾紛,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如果對公司組織機構變化、實際控制人變更、員工職位變化、退休、離職、死亡等各種情況缺乏事先約定,可能達不到長期的激勵效果,還會引起各種矛盾。最后是股權激勵不規范,許多公司采用股權代持的方式,當員工離職時,通過私下轉讓來解決股權回購。當股權激勵對象數量較大時,公司高管或其他雇員集合資金注冊新公司,由新公司向目標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或受讓公司股權,這種方式一旦操作不當,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建議。對非上市公司而言,其完全可依據上市公司的四種主要股權激勵模式來實施自己的股權激勵計劃。與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模式更加靈活多樣,可以運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等,也可以運用虛擬股票計劃、業績股票等現金結算模式,還可以運用股票增值權、長期福利計劃等模式。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主要有三種:一是轉讓股權,原股東通過向公司轉讓或贈予股份,然后由公司將股份授予被激勵人;二是新增股權,公司向被激勵人定向增發;三是回購股權,公司通過股市回購股份,并在一年內轉讓給被激勵人。由于非上市股份公司不能公開發行股份,因此股權激勵的股票有三種來源,分別是股東轉讓,公司向股東回購,以及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股份。從股權激勵的效果方而來看,上市公司被激勵人所持股票可以在股市上變現,而非上市公司由于股權流通性比較差,被激勵人所持股票不能在公開的證券交易市場上流通。但日后非上市公司一旦擬上市并成功,其所持股票上市后會迅速升值,激勵前景廣闊。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是股權,口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尚無明確的稅收優惠。參考國際經驗,尤其是美國對股權激勵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我們很有借鑒意義。美國的稅收優惠針對公司方,對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減免一定的所得稅,一方而降低公司的稅收負擔,另一方而幫助推動公司積極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此外,個人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也應該享受優惠,例如降低股權激勵獲得的分紅稅率。和上市公司不同的是,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所用的資金來源不允許借用公司的資金,避免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和影響到公司的運營。

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示范價值

從理論上講,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由股東或與股東有密切聯系的人來經營管理。在關注人力資源要素、追求公司發展對公司利潤增長的貢獻、對高管層、重要崗位員工實行激勵與約束的上,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幾乎相同。作為一種有效的、并且在上市公司中廣泛實施的股權激勵機制,也有必要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施。

實施股權激勵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股票來源問題。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時的股票來源包括控股股東轉讓的股份、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公司回購的股份等等。那么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施股權激勵時,作為激勵標的的股權從何而來呢?

首先是新股發行。新股發行是指以籌集資金為口的而發行新股。實際說來就是讓股東以外的人取得公司股東地位的一種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行新股,但也并未禁}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外的人非通過股權轉讓的方法成為公司新股東,更何況這作為一種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手段,也是公司法所鼓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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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激勵效應

一、前言

2006年1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出臺,辦法允許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將管理層股權激勵的操作具體化。作為一種長期激勵制度安排,股權激勵的作用最終要落實到公司業績增長上。因此,我們就有必要對股權激勵對公司業績的作用進行研究。

二、我國股權激勵的發展歷程

(1)股權激勵的引入。1999年隨著網絡科技股赴美上市,由于按照國際慣例股票期權計劃需要寫進招股說明書,股權激勵被正式引入我國證券市場。Bauman(2006)證明股權激勵能夠克服年薪、獎金固有的短期導向的缺陷,在加入WTO之后,我國的企業也逐步成熟起來,公司治理結構也在不斷完善。隨著社會各界的呼吁,政府逐步在法律上做了相關的導入和完善。

(2)政策的發展與演變。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出臺,解決了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問題,明確了認購資金來源,細化了激勵計劃具體內容,并對持股比例有了適度界定。2008年12月11日,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頒布了《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嚴格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完善業績考核體系、合理控制收益水平和強化計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反映了國資監管部門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謹慎態度。

(3)實施現狀分析。2006年以來至2012年9月近7年的時間,有379家上市公司,共推出433個股權激勵計劃方案。我國股權激勵實施集中的行業主要是信息科技行業和制造業,這類行業注重人才發揮作用,人才發揮的附加值也非常高,需要通過股權激勵來發揮作用。另外,我國股權激勵進入高速發展時期,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的民營上市公司是股權激勵的主導力量,股票期權是主要的股權激勵模式。

三、北京地區股權激勵案例分析――北京探路者股份有限公司

(1)探路者公司概況。1999年1月11日,北京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冊成立。2009年10月30日,探路者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主營戶外服裝、鞋品、裝備等。2008~2012年連續五年蟬聯中國戶外用品市場同類產品銷量第一。

(2)股權激勵方案主要內容。2012年5月24日,為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充分調動公司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的積極性,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探路者公司制訂了第二期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激勵對象:授予的激勵對象共計 3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分(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公司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第二,股權激勵的種類: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第三,股票來源: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新股。第四,擬授予數量: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總計455萬份,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 34840萬股的1.31%具體如下: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公司擬向激勵對象授予130萬份股票期權,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34840萬股的0.37%。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公司擬向激勵對象授予 325萬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 34840萬股的 0.93%。第五,行權價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 13.285 元,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價格為6.354元。第六,行權條件:2012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20%,2012年凈利潤相比2011年增長不低于40%。2013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20%,2013年凈利潤相比2011年增長不低于90%。2014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20%,2014年凈利潤相比2011年增長不低于150%。

(3)對股權激勵方案的評價。第一,2011年探路者公司凈利潤為1.06億元,按照行權條件推斷,2012年~2014年公司的凈利潤將分別不低于1.48億,2.01億和2.65億,對ROE的考核也由13%上升到了20%。相比較第一期股權激勵政策,未來三年的考核標準更為嚴格,顯示了公司對長遠發展的信心。第二,激勵對象范圍收窄。和第一期股權激勵相比,本次探路者的激勵對象范圍明顯縮窄,2010年探路者股權激勵覆蓋范圍達百人,本次降低到37人。另外,本次總共授予權益350萬份,其中對核心技術人員共計33人采用的是股票期權方式,占本次總共授予權益的28%,而剩余72%的權益采用的是限制性股票方式,明確授予高管4人,本次公司重點給予股權激勵的對象是新任的管理者。

四、北京地區股權激勵存在的問題

(1)股權激勵指標過于單一。通過對探路者公司和現有在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的分析,可以發現,大多數企業還是以收益性財務指標作為行權條件。例如,凈利潤、每股收益等,幾乎沒有公司加入市場占有率、企業生產周期以及顧客滿意度等非財務性指標,而這些非財務性指標更具有前瞻性和預期性,可以彌補傳統業績考評指標導致的短期行為,有利于實現企業長遠利益的最大化。

(2)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有待完善。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主要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管理者和監事會四部分組成。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其并未真正發揮各自應有的作用,一方面上市公司存在著所有者缺位問題,真正在履行職責的大都是一些高層管理者,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另一方面,外部董事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導致享受激勵的管人員成為“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從而參與制定股權激勵計劃,這勢必將導致經營者為獲取自身利益追求業績上漲的短期行為,從而和公司最初目的相背離。

五、完善北京地區股權激勵政策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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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激勵 公司績效 相關性研究

一、研究背景

現代企業制度一個明顯的特征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這種分離結果導致所謂“問題”的出現,管理層持股作為一種獲得報酬方式,可以將管理人員的自身利益和公司股東的利益結合起來,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風險。管理層股權激勵制度應用最早是1952年美國輝瑞公司提出的經理人股票期權。在我國,目前也有不少企業推出有自己特色管理層股權激勵方案,如上海貝嶺、東方電子及聯想集團等一批企業率先實施了管理層股權激勵。因此,在當前環境下,對管理層激勵問題的研究更顯實際價值。

二、實證分析

(一)研究假設

目前我國企業存在較為嚴重的委托問題和激勵不足問題,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可以有利于我國公司業績的提高,因此假設:管理層股權激勵與企業業績正相關。

(二)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08年~2012年的深滬兩市的上市公司數據做為研究樣本,選取的樣本中剔除以下公司:金融類公司、ST和已經退市的公司、數據缺失和異常的公司??偣策x取了60個樣本,本文的所有數據均來自CCER金融數據庫。

(三)變量設置

本文采取主成因子分析法計算的分值衡量企業業績,本文選取的指標有凈資產增長率、凈資產收益率、主營業務增長率、每股凈現金流量、資產周轉率、每股收益和資產收益率。通過分析選取其中四個因子的值,以各因子的方差貢獻率為權重,加總各因子得分,就可以得到綜合財務績效:

CPF=0.37711Z1+0.14604Z2+0.14197Z3+0.12315Z4

本文的研究將股權激勵的管理層定義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把管理層持股為零的公司界定為沒有管理層股權激勵,把管理層持股比例達到0.01%以上但低于10%的公司界定為實施了管理層股權激勵,我國管理層股權來源有:實施股權激勵而獲得、管理層自己購買獲得以及管理層收購和員工持股,通常管理層自己購買股份的量比較小,不具備激勵效果,本文根據對上市公司管理層持股的詳細資料分析測算得出,管理層中只是通過自己購買股票而持股的,持股比例通常小于0.01%。實施了管理層收購的公司管理層的持股比例較大,本文選取以10%作為另一個臨界點,管理層持股比例大于10%的公司不納入模型回歸分析中。所以認為管理層持股比例達到0.01%但低于10%的公司為有股權激勵的公司。設置管理層是否有股權激勵這一虛擬變量進行檢驗。本文還選取了企業規模等控制變量,如表1所示。

(四)實證模型及檢驗結果

實證檢驗模型為CPF=α+β1J+δCi+ε;其中J為虛擬變量,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為1,沒有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為0。Ci為控制變量。

把是否實施股權激勵設置為虛擬變量進行回歸,實證結果顯著負相關,并不支持本文所作的假設,即實施了管理層股權激勵,企業業績反而變差了。為什么會顯著負相關?原因可能是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大都推行高管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持大股、員工志愿參股的股權結構,制約了管理者對企業長期發展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可能造成經營者的短期行為,管理者的積極性不能有效的調動起來,公司實際經營效益滑坡。因此,本文區分國有上市公司和非國有上市公司,并剔除“第一大股東性質”這一控制變量再次檢驗,實證結果顯示,國有上市公司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顯著負相關,而非國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顯著正相關,結論符合前文的推測。非國有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的相關性與本文的假設相一致。國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與企業業績負相關,而且這種負相關關系影響比較大,會改變所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的相關性。

三、結論

研究結果顯示國有企業實施了管理層股權激勵沒有使企業績效變好,而非國有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會帶來企業績效的上升。國有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沒有效果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結構不完善,沒有起到激勵的作用。因此,采用管理層股權激勵政策,必須先完善企業的治理結構。

參考文獻:

[1] 張仰進.我國股權激勵實踐中的問題與對策[J].山東統計,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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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管層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分布結構 公司價值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股權激勵問題便成為所有上市公司關注的焦點,目前股權激勵制度的法規障礙得以逐一被解除,特別是2005年和2006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2008年《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等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對股權激勵作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從而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了統一明確的準繩。我國股權激勵起步晚,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因此國內外的專家學者對股權激勵的實施做了許多方面的研究。目前國內研究股權激勵還主要集中在研究股權激勵絕對數量與公司價值關系上,很少有涉及到研究股權激勵在激勵對象間的分布形成的分布結構與公司價值的關系上。在我國現階段高管層股權激勵與公司價值關系到底如何?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文獻綜述

(一)國外文獻 Jensen和Meckling (1976)從理論方面考慮認為管理人員的持股能夠很好地使股東與管理人員的利益趨同,從而他們認為公司的價值與管理人員的持股比例是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然而另一部分研究結論卻是認為股權激勵對公司價值并不是直線相關,而是曲線相關。如Morck和Shldifer(1980)對371家上市公司進行實證分析后得出結論,公司價值與管理層持股比例呈現出曲線相關性,當管理層持股比例在0-5%之間時,為正相關關系,在5%-25%之間時為負相關關系,在大于25%時又表現為正相關關系。然而Loder和Martin(1997)通過分析,結果卻發現公司價值與管理人員持股比例呈現出負相關關系。

(二)國內文獻 周璐(2006)對近五年來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情況進行分析,結果發現上市公司高管層持股現象不普遍,其持股比例很低。公司價值與高管層持股比例均表現為正相關。李冬梅和陶萍(2011)以2007年至2009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為樣本,實證檢驗得出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對公司業績影響很小,管理層持股起不到很好的激勵效果。程隆云和岳春苗(2008)以2000年至2005年間實施股權激勵的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為樣本,實證研究發現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從總體上看是無效的,但將管理層持股比例區間劃分后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在管理層持股比例小于0.01和大于1的兩區間上不存在線性關系;而在區間[0.01,1]上, 公司的價值與管理人員的持股比例是正相關關系,但相關性較弱。黃蕾(2011)以我國滬、深股市發行的2006年至2009年的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并以高管現金薪酬與公司績效為研究對象,通過實證分析發現公司高管人員的現金薪酬與股票期權激勵為正相關關系,并且股票期權激勵與公司業績的交互項與高管現金薪酬呈負相關關系。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委托理論是高管實施股權激勵的重要理論基礎,高管人員股權激勵的核心就是讓高層管理者對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轉變為對公司價值最大化地追求,即它們兩者追求的方向應該一致,使公司價值的增長成為經營者個人利益的增函數。管理者由于擁有股權,會獲得除基本薪酬以外的股票收益,同時也承擔了一定的風險,因而會更加積極努力工作,努力提高公司股票價值,從而也提高了公司價值。管理者擁有的股票越多,公司的價值也會越高。因此提出假設:

假設1:上市公司高管層持股比例與其公司價值呈正相關關系

股權激勵對公司的價值到底能否起到激勵作用,如果有,起到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則要看具體的情況。經濟社會經常提到效率優先的原則,如果公司股權激勵是按照高管人員自身的職位高低,或者按照其對公司的貢獻程度,又或者是按照工作年限來分配,即按照不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來進行分配,那么得到股權激勵少的高管會為了能夠得到與其它高管人員同樣的股權激勵而努力,他們會更加努力的工作,提高自身對公司的價值,這樣,公司價值也會越來越高。相反,如果公司采用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即不管高管人員的職位高低,也不管高管人員對公司的貢獻程度,都按照統一的標準分配激勵股權。那么,本來努力工作、對公司貢獻程度比較高的高管會因為獲得與對公司貢獻程度低、又沒有努力工作的高管同樣的激勵股權,而內心產生不平,致使其在下一年度,也會和其他高管人員一樣,不努力工作,因為努力與不努力所得到的結果都是一樣。而本來貢獻程度低、又沒有努力工作的高管會因為獲得與其他努力工作、對公司貢獻程度高的高管同樣的股權激勵而也不努力工作來提升公司的價值。這樣的股權激勵對公司的高管并沒有起到激勵的作用,相反還產生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公司價值也就不會得到提高。因此提出假設:

假設2:不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與上市公司價值呈正相關關系

(二)樣本選取和數據來源 本文利用2010年在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為初始樣本,剔除無法完整獲取相關數據的23家公司,最終得到有效樣本112家。樣本公司的數據來自國泰安數據庫,數據處理采用的是Eviews3.1軟件。

(三)變量定義和模型建立 本文對解釋變量,被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的定義見表(1)。(1)解釋變量。為了反映股權激勵在激勵對象間形成的分布結構,本文利用何凡(2008)所設計的變量,高管總體股權激勵絕對差距(ZHJCJ)和高管總體股權激勵相對差距(ZHXCJ)。把高管層按照其所獲得的股權激勵數量從小到大的順序排列,則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ZHJCJ)=獲股權激勵第一的激勵對象的股權激勵絕對數量-其余的激勵對象的激勵股權絕對數量的平均數;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ZHXCJ)=獲股權激勵第一的激勵對象的股權激勵絕對數量/其余的激勵對象的激勵股權絕對數量的平均數。高管持股比例(MSR)。即公司高管人員的持股總數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2)被解釋變量。選擇托賓Q值作為公司價值指標。國內文獻中,常常采用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作為衡量公司價值的指標,但是由于它們受到人為操控的可能性大,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實情況,所以本文采用托賓Q值作為公司價值的衡量指標。(3)控制變量。根據何凡(2008)、李金玲、張瑞軍(2009)和李冬梅、陶萍(2011)等文章,公司價值與其規模和資產負債率有密切的聯系,因此本文選取了公司規模(Lnsize),資產負債率(Flv)作為控制變量。

本文構建如下模型:Q=α0+β1MSR+β2Lnsize+β3Flv+ε (1);Q=α0+β1ZHXCJ+β2Lnsize+β3Flv+ε (2);Q=α0+β1ZHJCJ+β2Lnsize+β3Flv+ε (3)

三、實證檢驗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2)是變量描述性統計結果,顯示高管持股比例較低,平均值僅為0.11,最小值為0,最大值為0.68,說明不同公司高管的持股比例有著很大的差別。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和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這兩個變量則反映的是股權激勵在所有高管之間形成的分布結構,高管股權激勵分布絕對差距的最大值是9483333,最小值是0,這表明不同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股權激勵數量的差別很大。從高管股權激勵數量的相對差距來看,最大值為15.71,這說明,獲得股權激勵第一的激勵對象其所獲得的股權激勵數量是其他激勵對象所獲得股權激勵數量平均數的15.71倍,最小值為0,表明某些公司所有的激勵對象所獲得的股權激勵數量都是相等的。均值為2.39,說明大多數公司還是選擇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

(二)回歸分析 從表(3)可以看出,高管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指標的相關系數為-2.83,T統計量為-2.86,說明高管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呈負相關關系,并且P值為0.005,通過了顯著性水平的檢驗。回歸結果表明,高管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具有顯著的負相關關系。結論與假設1相反,可能是多方面因素引起的。

從表(4)可以看出,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與公司價值指標的相關系數為0.22,T統計量為2.67,說明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呈正相關關系,P值為0.0091,通過了顯著性水平檢驗,表明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假設2成立。模型(2)的回歸結果說明,獲得股權激勵第一的激勵對象比其他激勵對象獲得激勵數量的平均值的倍數越大,其公司價值越大,也即公司越是采用不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公司的價值越大。

從表(5)可以看出,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指標的相關系數為0.0001,T統計量為0.96,說明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呈正相關的關系,但是P值為0.338,未能通過顯著性水平檢驗,也就是說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的正相關關系并不顯著。為了更好地了解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的關系,本文以ZHJCJ的均值為標準,將樣本分為差距大和差距小兩組樣本,將絕對差距值大于均值的樣本,歸為一組,等于或小于均值時,歸為差距小的一組。最后得出,差距大的一組樣本數為23家,差距小的一組樣本數為89家。這說明我國大多數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更傾向于選擇較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

從表(6)可以看出,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指標的相關系數為0.0001,T統計量為2.84,說明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呈正相關關系,P值為0.006,通過了顯著性水平檢驗,這表明,在ZHJCJ小于或等于均值時,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存在著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即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越大,公司的價值就會越高。從表(7)可以看出,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指標相關系數為負,T統計量為-1.12,說明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呈負相關關系,但P但為0.275,未通過顯著性水平檢驗,這說明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的負相關關系并不顯著。綜合表(6)和表(7)的結果,假設2在ZHJCJ小于或者等于平均值時得到了很好的驗證。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相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在總體的情況下表現為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當ZHJCJ在小于或等于均值時,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表現為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而當ZHJCJ大于均值時,高管股權激勵絕對差距與公司價值則不是正相關關系。形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以用物極必反的道理來解釋,事物發展到極端,會向相反的方向轉化。高管人員之間適當的股權激勵差距,能讓他們互相比較,認識到自己對公司貢獻程度與別人的差距,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工作,提高公司價值。然而,如果高管人員之間股權激勵差距過大,這會讓獲得低股權激勵的人員看不到自己的希望,同時,也會在公司內部員工之間引起不滿,影響公司的團結,這樣股權激勵不僅起不到應有的積極作用,相反,還會產生消極影響。

四、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本文研究得出如下結論:(1)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與其公司價值呈顯著的負相關關系,即公司高管持股比例越大,公司的價值越低。(2)在一定的范圍內,不均勻的股權激勵分布結構與公司價值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即在一定范圍內,公司內部,各激勵對象之間所獲得股權激勵數量差距越大,公司的價值越高。

(二)政策建議 本文提出如下建議:(1)完善與股權激勵相關的法律法規。應該不斷完善有關股權激勵方面的法律法規,將股權激勵募集資金納入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范疇;修訂《證券法》和《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于股權激勵發行及股份來源方面的相關規定,使其與《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在股權激勵發行及股份來源方面的相關規定相一致;完善會計制度、稅收制度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對股權激勵的公允價值的確定,等待期如何界定及分攤給予明確的規范和解釋。(2)處理好各激勵對象間所獲激勵數量的關系。在充分了解公司自身特點的條件下,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符合本公司的激勵方案,以提高公司經營者的工作熱情,提高公司的價值。(3)制定切實符合本公司實際的股權激勵方案。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適當地擴大股權激勵在總股本中的比例,提高股權激勵在公司中的影響力;選擇其他的激勵方式或者多個方式的組合,讓股權激勵起到更好的作用;適當地增加股權激勵的人數,讓公司的其他高管、監事、核心技術業務骨干人員和有特殊貢獻人員都能得到股權激勵,以此來提高工作熱情,更好地發揮股權激勵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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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凡:《高管層激勵股權分布結構及其成因——中國上市公司實證分析》,《當代經濟科學》2008年第6期。

[3]黃蕾:《公司高管人員現金薪酬的實證分析——基于股權激勵、市場風險與股權性質的影響》,《蘭州學刊》2011年第5期。

[4]李冬梅、陶萍:《房地產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績效影響的實證分析》,《工程管理報》2011年第3期。

[5]李維安、李漢軍:《股權結構、高管持股與公司績效——來自民營上市公司的證據》,《南開管理評論》2006年第5期。

[6]游春:《股權激勵、董事會、TMT 團隊與經營績效——基于中國上市公司的實證分析》,《管理評論》2010年第9期。

[7]周璐:《高管人員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的實證分析》,《知識經濟》2006年第5期。

[8]Jensen ,Michael C. and William H.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9]Loder and Martin. Executive Stock Ownership and Performance: Tracking Faint Tr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7.

股權激勵的來源范文5

【關鍵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公司業績

一、文獻回顧與假設提出

2005年12月31日,國資委、財政部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期性激勵制度,能夠有效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問題,使經營者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公司決策、承擔風險和分享利潤,從而有效地減少成本,提高公司業績。

縱觀國內外學者的研究發現,對于股權激勵對公司業績的影響存在不同的看法。國外一些學者認為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呈正相關關系。如Mehran和Hamid(1995)、Hanson和Song(2000)、Frye(2004)等在不同時期的實證研究分別證實了股權激勵對公司業績的提高具有促進作用。我國一些學者的研究也得出同樣的結論。胡鐵軍、關明坤、李炎斌(2005)和丁鑫(2010)等的研究表明股權激勵對公司業績的影響是正向促進作用。但也有一些學者研究發現,股權激勵對公司業績沒有影響。國外學者在實證研究中,僅有少量文獻認為股權激勵不影響公司績效,如Lehn,Demsetz(1985)。國內的宋增基、張宗益(2003)選用滬市123家工業企業1996-2000年的平行數據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發現股權激勵的實施并不影響公司績效。

本文在參考已有文獻的基礎上,提出如下假設:股權激勵對公司業績具有提升作用。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11年滬深兩市實施股權激勵的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作為研究樣本,并對數據進行以下篩選:1.剔除金融、保險類上市公。2.剔除ST、*ST上市公司。3.剔除數據不全的上市公司。最終得到75家上市公司作為本文的研究樣本。有關數據來源于國泰安數據庫、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本文使用EXCEL和SPSS軟件對數據進行處理和分析。

(二)模型建立與變量定義

1.模型建立

根據假設構建模型如下:

2.變量選取

(1)被解釋變量的選取。本文選取財務指標凈資產收益率(ROE)作為公司業績的替代變量。

(2)解釋變量的選取。本文采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中授予的股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來衡量股權激勵的實施水平(MR)。

(3)控制變量的選取。本文分別選取反映公司治理水平的公司規模(SIZE)、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LH)和反映風險水平的資產負債率(DAR)作為控制變量。

三、實證分析過程和結果

本文采用多元線性回歸分析方法對公司業績與股權激勵水平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回歸分析結果如下表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股權激勵比例的t值為2.263,相應的顯著性水平為0.038,通過了5%的顯著性水平檢驗,并且回歸系數為正值,表明股權激勵與公司業績存在正相關關系,因此,接受本文的研究假設。

四、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通過多元線性回歸分析,驗證股權激勵對上市公司業績具有提升作用。

(2)公司規模與公司業績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公司規模的t值為3.464,相應的顯著性水平為0.006,通過了5%的顯著性水平檢驗。說明公司規模越大,公司的業績提升越快。

(3)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和資產負債率與公司業績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回歸分析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t值為-0.109,相應的顯著性水平為0.857,資產負債率的t值為1.222,相應的顯著性水平為0.226,二者均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它們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甚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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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增泉.激勵機制與企業績效[J].會計研究,2010(1).

[3]齊曉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的實證研究[J].當代經濟,2012(4).

股權激勵的來源范文6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4.1.6條,“掛牌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彪m然截至目前全國股轉系統暫未有具體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出臺,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統計)的掛牌企業擬實施或正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本文主要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情況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第2.6條,“申請掛牌公司在其股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等情況。”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常見問題解答》之“24、股權激勵是否可以開展?”,“掛牌公司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向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可以參與認購本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也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人數累計可以超過200人,但每次定向發行除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因此,掛牌公司通過定向發行進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上述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按照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允許存在股權激勵未行權完畢的公司申請掛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公司可以向除原股東之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其他投資者等合計不超過35名對象發行股份。

二、掛牌企業股權激勵計劃開展情況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掛牌前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且已成功掛牌的僅為仁會生物(830931)一家。仁會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體變更、2014年2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方案、2014年8月正式掛牌交易。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仁會生物詳細闡述了股權激勵計劃。

目前,掛牌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新三板企業約30家,其中部分企業是通過定向發行方式直接實施,部分企業是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下面,根據上述不同情況分別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

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意即掛牌企業直接向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員工等不超過35人或上述人員成立的合伙企業直接發行股份,在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股轉公司備案、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實施股權激勵掛牌企業中,盛世大聯(831566)、博廣熱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發行方式。

嚴格意義上說,采取定向發行方式實施股權激勵僅是一個常規的定向發行過程,方案設計簡單、完成時間較短,但在發行價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聯2015年4月公告的《股權激勵股票發行方案》中發行價格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發行中發行價格為10元/股。

(二)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

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意即通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方式實施,并設置了相對完整的實施條款,以期達到長期激勵的目的。

下面結合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的常見要素,簡單匯總掛牌企業實施情況:

實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掛牌企業

備注

實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

以股票期權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較少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同時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

激勵對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和其他員工,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核心技術人員和其他員工

掛牌企業監事無限制性要求

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個別掛牌企業予以明確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個別掛牌企業予以明確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1)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來源

(1)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2)回購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以發行股份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并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

部分掛牌企業股東直接向激勵對象轉讓股份

如:財安金融(430656)、新寧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別規定

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于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于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大部分掛牌企業發行價格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等多種因素,并與認購人溝通后最終確定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藥業(832159)等

股票期權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大部分掛牌企業發行價格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等多種因素,并與認購人溝通后最終確定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騼斶€債務。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盛世大聯(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會計處理方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個別掛牌企業明確會計處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關問題的思考

通過上述案例總結,可以發現新三板掛牌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方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既可以在申請掛牌前實施,也可以在掛牌成功后實施;既可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直接實施,也可以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側重和A股上市公司進行比較得出:

(一)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的靈活性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常見問題解答》之“24、股權激勵是否可以開展?”,“掛牌公司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向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可以參與認購本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也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人數累計可以超過200人,但每次定向發行除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

據此,可能會有幾個問題:(1)如果掛牌企業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股權激勵且股權激勵對象超過35人,該如何實施?(2)如果第一次股權激勵對象不超過35人,多次實施股權激勵后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在以后的定向發行過程中將事先通過證監會核準,是否會降低融資效率?(3)目前全國股轉系統還沒有具體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配套規則,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權激勵對象直接授予股票,當以后出現未達到解鎖條件或已達到解鎖條件但未申請解鎖情形時,多次的回購注銷行為是否會增加掛牌企業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均可申請掛牌,如掛牌企業擬向外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則按照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外籍員工直接持股應存在一定難度。

基于以上幾點,如掛牌企業以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現:合伙企業可以單獨作為一個認購主體;即使多次實施股權激勵,出現股東超過200人

的概率較小,并能保持掛牌企業股東的穩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業合伙人層面,股權激勵對象可以通過成為有限合伙人實現股權激勵、向普通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

實現(形式上)股票回購注銷、向合伙企業申請賣出出資份額對應股份實現減持;此外,外籍員工成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礙。

因此,掛牌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可以選擇合伙企業作為實施載體。在目前實施股權激勵的掛牌企業中,分豆教育(831850)、納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藥業(832159)等均以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

(二)發行價格設置的靈活性

目前,掛牌企業設置發行價格時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多數掛牌企業會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前次定增價格等多種因素最終確定發行價格。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同時,也有個別掛牌企業采取類似A股股權激勵定價方式。如凱立德(430618)設計方案時即明確為“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為:不低于董事會通過本激勵計劃前二十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即不低于35.39元/股”,國科海博(430629)設計方案時即明確為“本次發行價格為激勵計劃首次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前20個交易日的交易總額/前20個交易日的交易總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響,目前掛牌企業成交價格還不能實現最大程度公允,設置發行價格的靈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隨著交投日益活躍、價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類似A股股權激勵定價方式的掛牌企業會日益增加。值得說明的是,凱立德和國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來源方式的多樣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掛牌企業既可以通過定向發行解決股票來源,也可以通過股東股權轉讓方式。

如:(1)財安金融(430656):上海時福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通過全國股轉系統將所持有財安金融500,000股轉讓給上海財浩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用于股權激勵;(2)新寧股份(831220):在滿足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由激勵對象受讓實際控制人所持新寧投資(掛牌企業股東)股權,并通過新寧投資進而間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銷科技(831114):針對目前已經是公司股東的激勵對象,公司允許其按照6元/股的激勵價格通過對公司增資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東薛俊承諾將在上述股權激勵方案基礎上,向合計不超過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員以股權激勵的價格(1元/股)轉讓不超過13.4萬股。

掛牌企業在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可考慮采取股東股權轉讓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四)轉板時股權激勵的處理

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均要求: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

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目前新三板掛牌企業轉板無制度暫未出臺,如掛牌企業申請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須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報并排隊。如正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掛牌企業有意轉板,該如何解決可能存在的股權不清晰或避免潛在股權糾紛呢?

在掛牌企業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均明確:公司董事會可根據實際需要(如轉板上市等)或有關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視激勵對象實際績效情況提出加速行權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激勵對象不得對該方案提出異議。

在目前轉板制度并未出臺的情況下,上述處理方式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解決方法,可供參考。

(五)股權激勵會計處理問題和稅收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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