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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范文1
一、影響股權結構的因素分析
影響公司股權結構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但各國學者最普遍認同的因素是一國法律對投資者和債權人權利的保護程度。La Porta等人(1998)認為投資者保護程度與股權結構分散度成正比,至少有兩方面的原因可以解釋為什么投資者保護差的國家股權結構集中度高:(1)在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差的情況下,股權集中成了法律保護的替代,因為只有大股東才有獲得預期投資收益的監督激勵;(2)在投資者保護程度差的情況下,小股東生存的概率比較低,公司發行新股的吸引力減小,小股東往往只愿意在價格低到一定程度時才購買股票,這種對于公司股份的過低需求使只有少量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促使股權結構走向集中。
一般說來,若一國的法律條款設計對投資者和債權人保護的力度較弱,但該國的法律執行制度嚴格的話,一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孫永祥,2002)。但是根據LaPorta(1998)的回歸分析得出的結構卻表明,對投資者和債權人法律保護完備的國家同樣也是執法嚴格的國家,亦即英美法系的國家執法質量普遍要高于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不僅在法律設計上不利于投資人,而且執行也得不到保障。
此外,公司股權結構還與以下因素有關:(1)公司規模與股權結構的集中度成反比,公司規模越小股權結構越集中,公司規模越大股權結構越分散。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規模小,往往需要的資金量也較少,一定量的資金便能擁有較大的股權;而對于投資規模大的大公司來說則只能占有較少比例的股份。(2)股權結構集中度與公司年齡成反比,新成立的公司往往被少數終極控制者所支配,公司的股權結構一般比較集中,而老公司的所有權可能更加分散。(3)非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集中度要高于―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集中度。據對英國上市公司的抽樣分析,上市6年后三分之一的公司所有權十分分散,上市7年后平均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權轉移給新股東(Brennan&&Franks,1997);而且股權結構的集中度和一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程度負相關,英美法系國家由于證券市場活躍,所以股權相對比較分散,而大陸法系國家由于投資人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其證券市場規模的相對規模比英美法系國家的小。La Porta(1997)發現以股市流通股本的市值占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比來衡量,法國是23%,德國是13%,但在英美法系中,美國是58%,英國是100%,差距相當懸殊。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對一國股權結構產生影響的最根本因素在于法律中對股東和債權人的保護程度,這種保護程度又影響了這種法律的執行程度和證券市場的發展程度,最終共同影響股權結構。
二、我國股權結構的現狀
與其它新興市場與轉型經濟國家中以私有產權為主導的股權結構相比,中國84%的上市公司目前仍然直接或間接地被政府最終控制,其中8.5%的上市公司仍為政府直接控制,75.6%的企業則由國家通過金字塔型控股方式實施間接控制(見表),從表中也可以看出,在我國10家最大國內非金融公司中,前三大股東控制了76%的股份。因此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用一句話概括就是股權高度集中,而且國有股一股獨大。
徐曉東、陳小悅(2003)通過對比國家股控股公司和非國家股控股公司,對這種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所導致的非效率進行了論述。他們發現第一大股東為國家股股東的公司,其高級管理層受到較小的監督和激勵,公司面臨較大的成本。他們利用Holmstrom和Tirole(1993)的研究,表明集中的股權結構降低了流動性,降低了市場監督帶來的利益。同時非國有股股東的公司更多的收購兼并和關聯交易表明,這類公司在經營上更具靈活性,其高級管理層更容易受到來自外部控制權市場的威脅。這不僅有利于非國家股股東的公司降低成本,而且也有利于它們降低交易費用。
三、調整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措施
顯然我國上市公司中這種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是非效率的,這種非最優的股權結構必然導致非最優的經營績效。因此改變這種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也就勢在必行,但是曾經沸沸揚揚的國有股減持在遭遇股市持續下跌風險之后,不得不停止,給我國的股權結構調整蒙上了一層陰影。筆者認為以調整股權結構為目的的國有股減持之所以會遭受挫折,雖然存在著其他操作技術上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沒有抓住影響股權結構的最根本因素。因此筆者認為要使得我國股權結構主調整順利進行,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法律中關于股東、債權人權利保護的條款,尤其是要加強保護中小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的條款。一國經濟法律體系中對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的保護是否充分,是影響一國股權結構的最根本因素。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有關法律與規則及歷史的原因,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的情形非常普遍,而為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投入巨額資金的往往是中小股東(平均占我國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35%)。而且從市場發行與交易的現狀來看,流通股的發行與交易價格明顯高于國家股與法人股,流通股的投資者承擔了更高的成本,但是由于相應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備,中小股東訴訟制度不健全導致了中小股東要承受大股東和管理層的掠奪,從這一點來看,我國保護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的必要性顯得更大、更迫切。
(2)加強保護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執法力度,減少地方政府對企業破產的干擾。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諸多企業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假破產、真逃債,很多企業通過重組賤賣資產,損害一部分債權人的利益。鄭百文重組和ST猴王股份破產就是典型的地方政府干擾企業破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案例。
股權結構范文2
一、引言
公司的股權結構是指公司股權類型及配置的結構,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股本結構(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與股權集中度(大股東持股情況)。股權結構涉及不同的股票持有主體。在我國,股票的持有主體主要有三類:國家、法人和社會公眾。而按股權集中程度可以把股權結構分為三種類型:股權高度分散、股權適度集中和股權高度集中。西方現代公司治理理論認為,一個合理的股權結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涵與特征。
(一)股權主體的多元性,即公司的股權由多個投資主體共同持有
這種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不僅有利于擴大融資規模,減輕間接融資帶來的沉重債務負擔,而且有利于出資者所有權與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分離,促進所有權的社會化。
(二)股權主體行為能力與股權權能的對稱性
產權經濟學認為,產權是一種行為性關系。這種行為是指產權主體行使產權權能并由此獲得相應利益的行為。只有通過這種行為,產權權能得以行使,并獲得相應的利益,才會形成現實的產權。因此,產權能否實現,取決于產權主體行為能力的有無和強弱。也就是說,產權主體的行為能力和產權權能應當相互對稱,相應地,在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中,股權主體行為能力與股權權能的對稱性,也就成為股權結構合理應有的涵義。
(三)股權的合理流動性
這一內涵意味著,不能人為地限制企業股權的合理流動,要通過證券交易和非證券的產權交易為股權流動創造條件。通過股權的合理流動,實現全社會范圍的生產要素優化組合,構成對企業經理人員的有效監督約束,同時也可以使股東采取“用腳投票”的方式合理“進出”,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股權流動不可過于頻繁,否則會造成股市的過度投機,而且容易導致企業經理人員經營行為短期化,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因而應當通過法律設置合理的“進出壁壘”,使股權的過度流動行為并不“經濟”和“劃算”。
(四)股權收益和風險的平等性
股份制在制度方面的一個創新是“同股同權同利”原則,即每個股東的風險和收益直接與所持股份數掛鉤,持有的股份數額越多,享有的股權就越大,承擔的責任就越大。任何股東都不能侵犯其他股東的利益,同樣也不可能把自己的風險轉嫁給別人。
二、股權結構比較
在傳統的金融理論中,公司股東被認為是廣泛分散而且不干預公司運營的缺位所有者的同質集團。自從Berle&Means(1932)提出擁有股權的多少影響經理人的管理原則以后,學術界注意到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的作用,并開始對以股東分類為基礎的股權結構模式進行系統研究。目前在全球企業管理中占據主流地位的兩種股權結構模式是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Aoki& K in.1 995;P rowse.1994&1995)。此外,隨著這兩種模式的發展,不少學者開始傾向于二者的折衷――相對控股模式。
(一)英美模式
英美兩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分散,且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在證券市場高度發達的美國,即使最大的股東所擁有的股權也很少超過5%。這種高度分散化的股權結構在市場發育完全的條件下,被認為是更強調保護投資者、融資最方便、有利于企業資源配置、提高企業績效的最佳結構,通過“用腳投票”和接管的潛在威脅,對管理層的經營效率產生了監督和激勵作用。
但高度分散化的股權結構也容易導致股東對企業不具有監督的動力或能力。一方面,眾多小股東在企業股權結構中的地位微不足道,每個股東所占的比例不足以使他們的意愿影響企業的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機制,因此他們沒有了解企業信息的積極性,也無力左右企業管理者的發展策略,具有“搭便車”的傾向。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并不是企業真正的所有者,他們只關心企業股利的高低,而不是企業的經營遠景和發展策略,一旦企業股利失去吸引力,機構投資者就會很快放棄所持有的股票,轉覓其他目標,因此他們雖有能力卻沒有動力參與企業的公司治理。在這樣的股權結構下,對經理層的激勵約束主要來自股票市場,即股東的“用手投票”的激勵、“用腳投票”和股票市場惡意接管的潛在威脅。這種機制容易促使企業經理層采取短期行為以提高股價,為了眼前的投資回報損害企業的長遠利益,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二)德日模式
德國、日本兩國上市公司的核心投資者擁有達到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的股份比例。所有權的相對集中使得核心投資者既有動力亦有能力去監督和控制公司的管理。例如在證券市場不如美國發達的德國,其企業的股權集中度較高(如1990年德國奔馳汽車公司5個最大股東擁有該公司68%的股份)。這種模式的另一種典型表現方式是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交叉持股,這種情況以日本的企業最為明顯。在日本,由于允許銀行持有企業5%-10%的股份,企業與銀行的關系一般比較固定。更為獨特的是日本所有的大企業都有自己的主銀行,這是從二次大戰時期由指定金融機構對指定公司提供軍需貸款制度沿襲而來的。在證券市場不發達的國家,如果公司的股權過度分散,股東通過股市對公司經營者進行有效監督相對比較困難。由于股東對公司經營進行直接監督的能力有限,監督成本也過高,使小股東在監督方面缺乏動力和效率。股權一定程度的集中不僅可以提高股東直接監控公司經營的動力和效率,而且有利于保持公司經營發展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三)股權結構的趨同化:相對控股模式
隨著英美模式和德國模式的發展,兩種模式出現了趨同的跡象,突出地表現在美國的機構法人持股比例日益增長以及德日的法人交叉持股現象日趨淡化。各國企業的股權結構都漸漸趨近于所謂的相對控股模式(股權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對控股股東存在)。
三、股權結構對權爭奪的影響
權爭奪取決于股權結構的安排。股權結構包括兩層含義:即不同性質的股權和不同集中度的股權。股權結構決定了權爭奪實現的難易程度。
(一)不同性質的股權對權爭奪的影響
我國上市公司的所有權按照所有者的性質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等,這其中又有流通股(A股、B股、H股、S股)和非流通股(國家、法人股、內部職工、轉配股)之分。不同性質股權的流通性不同,國家股和法人股按規定暫時不可以流通。
1.對于國家股,它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所占比重很大,而其股權的行使是通過特殊的多級委托關系授權給投資機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等)的。這些投資機構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的政府官員,同一般自然人出資主體相比,他們并不具有對企業資產的剩余索取權,無法從制度上保證其對權競爭的動力,不利于權競爭的實現。
2.社會公眾股,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個人開戶人數雖不少,終因其資金規模小而難以占有較重的股權,尤其是小股東“搭便車”的心理極其嚴重,在權爭奪的過程中往往是棄權。
3.內部職工持股,這會增加內部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內部職工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比較清楚,只要比較競爭雙方給他們的報酬,他們很容易做出支持哪一方的選擇,因此制定對他們有利的發展策略是權爭奪雙方爭取內部職工投票率的重要手段。
4.對于經理層持股,隨著近年來我國實行的經理層收購、股票期權等激勵措施,我國上市公司經理層的持股比重已有所加重,這為管理層權的爭奪增加了一些優勢。
5.對于法人股,一般來說他們擁有資金實力,又具有較強的專業水平且有動力對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他們往往是權爭奪的發動者,也是權爭奪雙方都要積極爭取的對象。由此可以看出,法人股相對來說更有利于權爭奪的實現。
(二)集中程度對權爭奪的影響
權爭奪是競爭雙方矛盾激化的結果。持有異議的股東發動權爭奪必須取得股東大會的支持。作為有影響力的大股東,挑戰者對公司的管理現狀或發展戰略不滿,在無法調和的情況下,挑戰者不肯就此罷休轉而尋求其他股東的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在權爭奪中,中小股東都是他們的結盟對象。如果管理者設法使中小股東反對持有異議的股東的方案,那么后者就可能失敗。所以公司股權的集中程度對權爭奪的成敗起著決定性作用。
1.當股權高度集中 (單個大股東持股比例在50%以上) 時,最大股東處于絕對控股地位,該公司的控股股東委派的人不大可能在與其他人爭奪權的過程中失利。除非該人已不被控股股東所信任,他才有可能交出權。因此,一般而言,不進行經理的更換,其他的股東在權爭奪的過程中很難取勝。
2.當股權高度分散 (單個股東持股比例在10%以下) 時,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非常充分。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經理或董事長作為經營決策者,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變得較為突出,由于他們對公司經營信息掌握最充分,而中小股東因為信息的缺乏以及專業水平的不足,他們的意見和看法很容易受經營決策者的影響,而且“搭便車”的動機會使這些股東缺乏現任經理或董事長的積極性,加之缺乏與所擁有股份相應的力量,使得經營決策層被替換的可能性較小,所以股權分散時權爭奪也很難實現。
3.當股權適度集中 (單個股東持股比例介于上述兩者之間) 時,公司有若干個大股東存在,最有利于經理在經營不佳時能被迅速更換。因為:第一,大股東擁有的股份數量較大,同時對公司經營較為關注,也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因而他有動力和能力發現經理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及癥結所在;第二,由于大股東擁有一定的股權,而且可能爭取到其他大股東的支持,使自己能提出人人選;第三,幾個相對控股股東的存在,沒有一個相對控股股東能強行支持自己所提名的原任經理,這有利于權爭奪的發生。在這種激烈的權爭奪中,經理就會面臨充分的壓力,促使他必須努力工作,以避免在控制權爭奪中成為犧牲品。因此權爭奪對經營管理者的約束在股權相對集中時最容易實現。
四、我國股權分置改革與股權結構的優化
盡管權爭奪可使中小股東的意志得到體現,提高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熱情,但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特征卻導致中小股嚴重的“搭便車”問題。從股權比重現實看,中國資本市場建立之初,當時決定國家股、法人股部分不流通,從而形成股權分置局面,股權分置的“同股不同權”使得流通股相對于非流通股具有較高的流動性溢價,加之二級市場上流通股的換手率高、流通速度快,更使流通股股權受到分散、稀釋。由于控股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不流通,通過要約收購或者二級市場競價收購公司的操作難度太大,所以公司也沒有被接管的擔心,其控制權更多的是通過場外協議,以一種非市場化的交易方式進行控制權的轉移。因此,在股東大會上中小股東無法在重大問題的決策中發揮作用,不能左右企業的決策;在利益分配方案的確定上也無法充分體現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目的。即使發生權爭奪也難以撼動管理層,股東中持異議集團面臨“大局已定”的前景,權衡得失知難而退,使得現實中的權爭奪少之又少。
股權結構范文3
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學者伯利和米恩斯對美國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了分析研究,發現20年代末大型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大大增加,股票所有權高度分散,大多數股東都是個人投資者,每個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僅占公司總股份很少的部分。與這種股權分散化的趨勢相伴的是股東投票權的作用日益減小,企業經營者逐漸取資者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這就是伯利—米恩斯模式。后來,在20世紀60年代,拉納再次對美國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研究后,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發表了《200家最大非金融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權,1929~1963年》一文指出,伯利和米恩斯曾說有44%的公司和58%的公司資產是由經營者控制的,而到了1963年,這兩個數字分別上升到了84.5%和85%的水平。
企業所有者將自己投入公司的財產交與經營者來管理,從而確立了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擁有所有權的股東是委托人,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是人。所有者—經營者之間的這一委托—關系具有三個特點:第一是委托人與人擁有不同的目標函數,委托人的追求的是自身財富最大化,而經營者的目標函數是包括貨幣薪酬、在職消費、權利欲、社會地位等在內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第二是信息不對稱,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和工作努力程度,不從事具體經營活動的委托人對市場及外界環境的變化和企業內部經營的真實狀況的了解也遠不及掌握實際控制權的人;第三是委托—合同的不完備性,由于經濟主體的有限理性和客觀現實的復雜性,人們難以把未來的各種情況都預料到,即使能夠預料到未來的情況,簽約雙方有時也難以用一種共同的語言來進行描述,難以達成協議,
即使能夠達成有關協議,有時也很難在出現糾紛時,能夠使第三方(如法院)明確理解并強制執行該協議,因而委托人和人簽訂的合同不可能窮盡一切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及處理方式。由于關系的這三個特點,掌握了企業控制權的經營者就有可能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過程中采取背離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機會主義行為,對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損害,這就是問題。在伯利—米恩斯之后的近半個世紀,研究股權結構的學者一直以“兩權分離”作為研究的前提,因此,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一直被認為是現代公司中的核心問題。
問題是公司治理研究的起點。所謂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內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以保證公司的所有者能夠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完全分離的視角下,公司治理理論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過制度安排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激勵和約束,使經營者與所有者實現利益協同,從而削弱經營者的機會主義傾向,降低成本,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
2股權結構與問題研究的新進展
近年來一些學者發現,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企業股權不是高度分散而是相當集中的。例如,LaPorta等發現,在27個高收入國家中約有64%的大企業存在控股股東。Faccio和Lang發現,在13個西歐國家中,除英國和愛爾蘭外,其他國家的股權高度集中,在5232家上市公司中,44.29%由家族控制。在德國,家族控股的企業占20.5%。在意大利和瑞典,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處于控投股東的嚴密控制之下。在新興市場,所有權集中度比成熟市場更高,Claessens等對東亞9國2980家上市的股權結構進行了研究,發現只有很少比例的公司符合股權分散,大部分公司的股權集中度都很高,并且存在著控制性股東。德姆塞茨等人的研究表明,即使被普遍認為股權最為分散的美國公司,各大公司的股權也并未像人們想象中的那樣,有1/4的股權集中于大家族手中,平均每一大家族的股份又分為四份左右,購買四家企業的股份。Holderness和Sheehan發現在幾百個美國上市公司中存在著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Mehran把至少擁有公司5%股權的個人和法人確定為大股東,他通過對隨機選擇的153個制造業公司進行研究后發現,有56%的公司擁有大股東。如此大量的經驗數據表明,現代企業中股權集中是一種普遍現象,大股東普遍存在,股權結構高度分散并不是對現實世界的真實描述。公司的大股東按照持股比例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擁有較多的投票權,持股比例足夠多的大股東甚至可以派遣自己人擔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和高層管理者。因此大股東有能力獲得關于公司經營的較充分的信息,成為內部人,在公司經營決策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公司控制權實際上掌握在了大股東手中。大股東代表整個股東群體掌握公司的控制權,可以抑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降低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成本,所有者—經營者間的利益沖突并不是公司最重要的問題。此時,小股東和大股東之間成為典型的委托關系。在小股東和大股東的委托關系中,同樣存在委托人和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信息不對稱和合同不完備的特點,作為人的大股東必然會利用手中的控制權謀取私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從而導致控股股東掠奪小股東的問題。正如LaPorta等所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公司主要的問題是控股股東掠奪小股東,而不是職業經理侵害外部股東利益。Clasessens等也認為,在大多數國家,控股股東侵占小股東利益是非常嚴重的委托—問題。
Johnson,Lape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使用“隧道挖掘”(tunneling)來描述控股股東對小股東的掠奪行為,意指公司的控制者從公司轉移資源到自己手中的各種合法或者不合法的行為??毓晒蓶|可能采取多種手段進行“隧道挖掘”,如支付給自己派遣的企業高級管理者過高的報酬、關聯交易、股權稀釋、竊取公司的投資機會或者迫使公司投資于凈現值小于零但卻有利于控股股東的投資項目、操縱公司的會計報表等等。一般來說,影響大股東對小股東的掠奪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三個:一是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毓晒蓶|的持股比例越高,一方面隧道挖掘對自身在公司擁有的權益的損害越大,因而侵占動機越小,但是另一方面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能力會越強,越有利于侵占行為。大量的實證研究證據表明,當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在50%左右時對小股東的侵占程度是最嚴重的;二是股權制衡度。當公司同時存在幾個持股比例接近的大股東時,各大股東相互之間的監督和牽制可以降低控股股東對小股東的利益侵占;三是法律對小股東的保護程度。法律對小股東的保護程度越高,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被發現后受到的懲罰越嚴厲,侵占成本越高,因而侵占行為就會受到限制。此外,公司控制權市場的發達程度、控股股東的性質等因素也會影響隧道挖掘的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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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范文4
關鍵詞 股權結構 問題 隧道挖掘
1 引言
股權結構研究的核心內容是股份制企業中的問題。股份制企業與業主所有制和合伙制企業相比較,一個顯著的特征就是企業股權的分散化和股東的社會化。股份制企業的所有者不再局限于一個或者少數幾個相互了解的出資人,而是由數以萬計的互不熟悉的機構或自然人組成,要求每一個股東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是不現實的,而只能將企業交給個別股東或者根本就不擁有股權的職業經理人去經營管理,企業的所有者或者部分所有者失去了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控制權,即所有權與企業控制權發生分離,由此產生了問題。在不同的股權結構下,企業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不同的利益集團手中,因而具有不同的問題。本文試圖對這個問題進行一下分析。
2 伯利—米恩斯模式下的問題
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學者伯利和米恩斯對美國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了分析研究,發現20年代末大型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大大增加,股票所有權高度分散,大多數股東都是個人投資者,每個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僅占公司總股份很少的部分。與這種股權分散化的趨勢相伴的是股東投票權的作用日益減小,企業經營者逐漸取資者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這就是伯利—米恩斯模式。后來,在20世紀60年代,拉納再次對美國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研究后,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發表了《200家最大非金融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權,1929~1963年》一文指出,伯利和米恩斯曾說有44%的公司和58%的公司資產是由經營者控制的,而到了1963年,這兩個數字分別上升到了84.5%和85%的水平。
企業所有者將自己投入公司的財產交與經營者來管理,從而確立了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擁有所有權的股東是委托人,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是人。所有者—經營者之間的這一委托—關系具有三個特點:第一是委托人與人擁有不同的目標函數,委托人的追求的是自身財富最大化,而經營者的目標函數是包括貨幣薪酬、在職消費、權利欲、社會地位等在內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第二是信息不對稱,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和工作努力程度,不從事具體經營活動的委托人對市場及外界環境的變化和企業內部經營的真實狀況的了解也遠不及掌握實際控制權的人;第三是委托—合同的不完備性,由于經濟主體的有限理性和客觀現實的復雜性,人們難以把未來的各種情況都預料到,即使能夠預料到未來的情況,簽約雙方有時也難以用一種共同的語言來進行描述,難以達成協議,
即使能夠達成有關協議,有時也很難在出現糾紛時,能夠使第三方(如法院)明確理解并強制執行該協議,因而委托人和人簽訂的合同不可能窮盡一切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及處理方式。由于關系的這三個特點,掌握了企業控制權的經營者就有可能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過程中采取背離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機會主義行為,對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損害,這就是問題。在伯利—米恩斯之后的近半個世紀,研究股權結構的學者一直以“兩權分離”作為研究的前提,因此,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一直被認為是現代公司中的核心問題。
問題是公司治理研究的起點。所謂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內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以保證公司的所有者能夠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完全分離的視角下,公司治理理論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過制度安排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激勵和約束,使經營者與所有者實現利益協同,從而削弱經營者的機會主義傾向,降低成本,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
3 股權結構與問題研究的新進展
近年來一些學者發現,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企業股權不是高度分散而是相當集中的。例如,La Porta等發現,在27個高收入國家中約有64%的大企業存在控股股東。Faccio和Lang發現,在13個西歐國家中,除英國和愛爾蘭外,其他國家的股權高度集中,在5 232家上市公司中,44.29%由家族控制。在德國,家族控股的企業占20.5%。在意大利和瑞典,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處于控投股東的嚴密控制之下。在新興市場,所有權集中度比成熟市場更高,Claessens等對東亞9國2 980家上市的股權結構進行了研究,發現只有很少比例的公司符合股權分散,大部分公司的股權集中度都很高,并且存在著控制性股東。德姆塞茨等人的研究表明,即使被普遍認為股權最為分散的美國公司,各大公司的股權也并未像人們想象中的那樣,有1/4的股權集中于大家族手中,平均每一大家族的股份又分為四份左右,購買四家企業的股份。Holderness和Sheehan發現在幾百個美國上市公司中存在著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Mehran把至少擁有公司5%股權的個人和法人確定為大股東,他通過對隨機選擇的153個制造業公司進行研究后發現,有56%的公司擁有大股東。如此大量的經驗數據表明,現代企業中股權集中是一種普遍現象,大股東普遍存在,股權結構高度分散并不是對現實世界的真實描述。
公司的大股東按照持股比例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擁有較多的投票權,持股比例足夠多的大股東甚至可以派遣自己人擔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和高層管理者。因此大股東有能力獲得關于公司經營的較充分的信息,成為內部人,在公司經營決策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公司控制權實際上掌握在了大股東手中。大股東代表整個股東群體掌握公司的控制權,可以抑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降低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成本,所有者—經營者間的利益沖突并不是公司最重要的問題。此時,小股東和大股東之間成為典型的委托關系。在小股東和大股東的委托關系中,同樣存在委托人和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信息不對稱和合同不完備的特點,作為人的大股東必然會利用手中的控制權謀取私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從而導致控股股東掠奪小股東的問題。正如La Porta等所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公司主要的問題是控股股東掠奪小股東,而不是職業經理侵害外部股東利益。Clasessens等也認為,在大多數國家,控股股東侵占小股東利益是非常嚴重的委托—問題。
Johnson,La perta,Lopez-de-Silanes 和Shleifer使用“隧道挖掘”(tunneling)來描述控股股東對小股東的掠奪行為,意指公司的控制者從公司轉移資源到自己手中的各種合法或者不合法的行為??毓晒蓶|可能采取多種手段進行“隧道挖掘”,如支付給自己派遣的企業高級管理者過高的報酬、關聯交易、股權稀釋、竊取公司的投資機會或者迫使公司投資于凈現值小于零但卻有利于控股股東的投資項目、操縱公司的會計報表等等。一般來說,影響大股東對小股東的掠奪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三個:一是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越高,一方面隧道挖掘對自身在公司擁有的權益的損害越大,因而侵占動機越小,但是另一方面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能力會越強,越有利于侵占行為。大量的實證研究證據表明,當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在50%左右時對小股東的侵占程度是最嚴重的;二是股權制衡度。當公司同時存在幾個持股比例接近的大股東時,各大股東相互之間的監督和牽制可以降低控股股東對小股東的利益侵占;三是法律對小股東的保護程度。法律對小股東的保護程度越高,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被發現后受到的懲罰越嚴厲,侵占成本越高,因而侵占行為就會受到限制。此外,公司控制權市場的發達程度、控股股東的性質等因素也會影響隧道挖掘的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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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范文5
契約理論的一個基本的觀點就是,企業的本質是一組契約。企業是各種要素所有者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形成的契約網絡。因此,從廣義上講,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就是通過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作為一種“狀態依存”,使兩者達到最大可能對應的一種契約制度的安排,始終保證讓企業的最大利益相關者監督和控制企業,獲取企業的剩余索取權,真正提高企業的效率。廣義上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實際解決了一個企業的兩個問題:一個就是經營者的選擇問題,即如何將真正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推選到經營管理層的位置;另一個就是成員的激勵問題,企業作為團隊領隊如何對企業成員進行激勵,避免企業參與方作出如偷懶及其他的一些損人利己的行為。但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以合理的股權結構為基礎的,因為股權直接對應著企業的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中國的股份制銀行應通過合理分配其股權,從而建立起真正有效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
中國銀行業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已經形成了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的銀行體系,國有銀行與非國有及地方商業銀行并存,一個開放競爭的銀行體系已初步建立。特別是國家向中國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注資,推動其股份制改革,國家在改革國內銀行業使其向現代公司治理轉變上邁出了重要一步。現在中國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已成功在中國香港上市。但中國的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雖建立了現代企業的公司架構,設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但是它們絕大多數仍是國有股占控股地位,或者國家是大股東,或者成立時有政府或政府部門背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下充其量只是個“空殼子”,無法使董事會、監事會真正代表股東的利益,監管經營管理層以及保證將最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推選到經理的位置。因為只要是國有股占有絕對控股地位,中國的銀行業就具有一般國有企業的“通病”——作為國有產權的真正主體(全體人民)是缺位的,國有產權是由政府來代表全體人民行使所有權。
中國的銀行業是典型的科層組織的管理結構。初始委托人(全體人民)將所有權委托給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將所有權委托給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國資委),由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對總行進行管理,總行下設有分行、二級分行以及支行,形成了初始委托人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總行分行二級分行支行的一條委托鏈條。在這條鏈條上,上至國有銀行,下至地方商業銀行,由于國有股占有絕對控股地位,銀行的控制權實際掌握在各級地方政府官員的手中。而銀行的剩余索取權屬于國家(全體人民),地方政府官員至少從法律意義上說不是剩余索取權的獲得者。因此,中國的銀行業在國有股絕對控股的情況下,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是分離的??刂茩嗪褪S嗨魅嗟姆蛛x必然導致“廉價的投票權”的產生,擁有控制權的人不必為自己的“投票”負責,也與自己的收益無關。這不但無助于將最有企業家才能的人推舉到經理者的位置,還為政府官員的“尋租”活動創造了機會。當獲取職位后的控制權收益和貨幣收益足夠大時,就有可能誘使沒有經營才能的人通過賄賂政府官員取得經營者的職位。
同時,中國銀行業的治理結構在以國有股為主導的條件下,對高級管理層和員工的激勵上也難于擺脫政府的干預?,F如今,中國銀行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仍采取行政化的方式,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任命比照黨政干部管理辦法執行,高級經營人員的選拔任用較多受到行政上的干預。普通員工的薪酬也與業績相關度不明顯。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下,對銀行相關人員的激勵基本上是失效的。
二、中國銀行體系改革回顧
自1978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中國銀行業也一直在進行改革。就中國銀行業的改革歷程而言,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78~1993年,是專業銀行的改革階段,一元銀行體系變為二元銀行體系。中央銀行仍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的名稱,原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的商業業務分給陸續成立的四大國有專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以及中國銀行。第二階段為1994~2003年,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改革階段,通過設立政策性銀行和頒布《商業銀行法》,專業銀行轉變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由三家政策性銀行①負責管四大國有銀行提供政策性貸款的職能。第三階段起源于2003年底,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進入股份制商業銀行改革階段,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股改試點,由國家動用450億美元外匯儲備對兩者進行有償注資,積極推動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最終為中國工商銀行以及中國農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提供寶貴經驗。銀監會設定的國有銀行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將國有商業銀行逐步建設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股份制商業銀行”②。目前中國有十家股份制商業銀行③,以前地方的城市信用社也相繼合并成立了90家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都采用股份制所有權結構,并被限制在本地區內開展業務。至此,一個開放競爭性的銀行體系初步建立起來了,它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銀行,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支柱,以股份制商業銀行為增長引擎,以地方商業銀行和外資開放式銀行為補充。
對現有銀行業的改革,中國政府官員的觀點是:各銀行應該在堅持國有的前提下,通過內部改革提高自身效益。他們認為,國有銀行的主要問題是管理不嚴,只要進行內部治理結構的改革,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加強外部監管措施就可以解決問題。他們把改革的具體步驟分為三個階段:商業化經營、公司化和上市。即按照國有經營公司的要求,建立起現代企業管理組織結構,成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在此之后,再將有條件的銀行改革成股份制商業銀行,最后使符合條件的銀行上市。目前中國銀行業的改革基本是沿著這條道路在前行。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革雖是積極的舉措(從契約理論的角度看,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至少能將企業的剩余索取權下放到具體的個人,避免了全民所有制下個體的“搭便車”行為帶來的監督失效),但若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下進行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其改革是缺乏實質性內容的。借鑒韓國和日本銀行業改革的經驗,兩國很早就實行了股份制,但兩國銀行業在政府主導下的改革均未能擺脫“強政府”的干預,不良貸款大幅攀升,效益低下,最終引發東南亞金融危機使得經濟十多年萎靡不振。因此,對中國現有的改革模式寄予過高希望是缺乏經驗根據的。但韓國在東南亞金融危機后積極利用外資較為成功地完成了銀行業改革,面對2006年底外資銀行的全面進入,我們是否應該采取更為積極的措施呢?回答是肯定的。參照韓國引進外資的成功經驗,筆者從契約理論的角度入手分析認為,在目前國內資本市場不健全、外部治理相對缺失的情況下,中國銀行業可以采用日德治理結構模式,放松對外資持股的比例限制,在堅持國有股控股的前提下擴大外資持股比例,通過合理的股權配置來調整銀行的治理結構,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之后再全面開放國內銀行業,形成中方控股與外商獨資銀行的激烈競爭格局。
三、對中國銀行業的改革建議
按照WTO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底全面開放國內的銀行業,中國將逐步取消外資銀行辦理和經營人民幣與外匯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取消所有現存的對外資銀行所有權、經營和設立形式進行限制的非審慎性措施,此時的外資銀行已和國內銀行業處在同一的競爭“起跑線”。中國銀行業作為一個關系金融安全和經濟穩定的行業,其效率的提高已迫在眉睫,對其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也勢在必行。
中國銀行業在過去的改革中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這些改革都是在國有股占有絕對控股地位的框架下進行的。前文已經分析,在國有股占有控股地位下,政府在銀行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行政干預過多,會導致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分離以及對銀行經營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激勵失效?!罢疄榱藵M足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戰略(比如出口導向、資本積累導向)”或“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治戰略”④,為獲取最大的商業利潤,最大化股東的價值,商業銀行一定程度上背負了過多的國家政治負擔。因此,筆者認為,目前狀態下,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應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合理地配置股權結構,建立起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使得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對應,提高銀行業的效率。
在治理結構模式上可以歸結為兩種: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英美模式的特點是股權高度分散,即使大股東的持股比例通常也只有銀行總股本的1%。股東更多關注的是股票的資本利得,而無意于公司的內部治理,流動性很強。英美模式的有效性依賴高度發達的資本市場和完善的法制環境和嚴格、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所有公司信息都將反映在股票的價格上,股東在有充分的知情權后采用“以腳投票”方式來對公司的管理層形成約束。日德模式則股份集中,股份絕大多數集中在少數幾個股東手中。由于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與大股東的利益有直接的關聯,大股東有充分的動力與能力監管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在中國資本市場較不發達、法制建設不健全的條件下,筆者認為,在治理結構模式上應采用日德模式,積極引入外資戰略投資者,增大外資銀行在國內銀行業的持股比例,同時發展民營經濟,讓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到銀行業治理結構的改革中來。
1.放松外資銀行在國內銀行業持股比例的限制,增大外資銀行的持股比例。國家對外資在中國銀行中持股數量作了硬性的限制,規定單個外資銀行持股不能超過14.9%,合計持股不能超過24.9%。這種不鼓勵和限制性的措施,不利于外資銀行推動國內銀行業的改革。應在保證國有股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擴大外資控股比例,同時,國有股則代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監督外資股份。外資銀行在經營管理、金融產品創新、風險的預警和控制上都有更為先進的水平,同時,目前國內銀行業的盈利基本上是基于存貸之間的利率差,金融產品創新及表外業務不發達,擴大外資銀行的持股股比例也勢必會帶來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當然,要使擴大持股比例的外資銀行機構真正服務于國內經濟和金融穩定的大局,銀監會以及代表國有股份監督外資股份的監管人的監管水平也急需提高。
2.充分發展民營經濟,讓民營企業成為大股東,參與國內銀行業的治理。民營經濟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但中國民營企業畢竟還沒“長大”,讓民營企業成為銀行的大股東還有待時日。民營企業產權清晰,以獲取利潤為最大目標,由民營企業參與國內銀行業的治理,形成外資控股、國有股、民營企業股份“三足鼎立”之勢,這樣銀行業的內部治理結構才能真正形成權、責、利的對應。民營企業入股成為大股東也能使銀行在經營上體現民營企業的戰略,便于民營企業融資,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有學者力主發展民營銀行,筆者認為,在外資銀行及國有銀行面前,民營銀行是毫無優勢可言的,因為銀行日常經營依靠的就是信用,而民營銀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保障,發展民營銀行不如讓民營企業入股成為大股東。
3.待時機成熟,全面開放國內銀行業。
四、結論
中國的銀行業如今進行的改革是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框架下進行的股份制改革。在國有股占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必然導致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分離。銀行業的經營難于擺脫強政府的干預,導致銀行業經營的低效。銀行業的股份制改造,雖能將剩余索取權下放,形成多元的產權主體,但在國有股占控股的條件下控制權并沒有隨之下放。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1)在堅持國有股的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擴大外資銀行持股比例,國有股代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監督外資銀行的經營行為。(2)發展民營經濟,讓民營企業參與到國內銀行業的內部治理結構的改造中來。(3)在中國目前資本市場相對落后、法制建設相對不完善的情況下,采用日德模式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國有股控股的前提下,形成國有股、外資銀行、民營企業三大股東相互制衡,從而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使中國的“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待條件成熟時再全面開放國內的銀行業。
[注釋]
①三家政策性銀行為: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②見:《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
③十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分別為: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對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④王一江,田國強:《不良資產處理、股份制改造與外資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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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范文6
摘 要: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內容。作為一種內部治理機制,股權機構如何和作為外部治理機制的獨立審計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影響,進而促進企業的長遠戰略發展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偨Y了近些年來國內外關于股權結構與外部審計關系的相關研究成果,以為日后進一步的研究提供啟示。
關鍵詞:股權機構;公司治理;審計意見;審計需求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1-0163-01
股權結構作為公司治理的核心內容,必然會影響著作為公司外部監督機制的獨立審計作用的發揮。而我國自身的社會經濟發展背景,又使得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有著不同于他國的特點。如何正確認識我國企業股權結構的特點及其對外部審計的影響,對有效發揮獨立審計的作用有著重要意義。
1 股權結構與外部審計的理論研究
郝振平、錢蘋(2001),朱小平、葉友(2004)從規范的角度分析了公司治理因素與審計的關系,他們認為審計的獨立性受到公司治理因素的影響。而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它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選擇、組織形式及效率都有重要影響(孫永祥、黃祖輝,1999)。楊孟環(2006)認為股權結構決定了實質上的審計委托主體,委托主體的利益取向會影響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在其他條件一定下,股權適度集中的公司比股權高度集中和股權高度分散的公司,注冊會計師更可能發表真實可信的審計意見;非國有相對控股公司比國有相對控股公司更可能發表真實可信的審計意見。
Backman(1999)認為,聘請外部人進行審計就意味著對公司內部人的不信任,可能會導致所有者與投資者的沖突;在東亞國家,政治尋租活動非常普遍,而且收益很大,當公司進行了尋租活動以后,為了避免競爭和引起社會關注,就希望保持信息不透明,沒有動力聘請高質量審計,即使中小股東有聘請高質量審計的需求,也會因為大股東對選舉權的控制而無法實現;此外,由于東亞國家的法律不健全,對審計違規行為的法律懲戒還不嚴厲,投資者對外部審計的價值也感到質疑。
2 股權結構與外部審計的實證研究
2.1 股權結構與審計收費
楊洋(2009)發現,分散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比率與審計費用之間積極正相關關系;集中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比率與審計費用之間積極負相關關系;集中的非機構投資者持股比率與審計費用之間不存在顯著相關性;管理層持股比率與審計費用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楊洋,股權結構與審計費用相關性實證研究。南京理工大學2009。
韓洪靈(2006)以高額的審計定價代表高質量審計需求,檢驗了股權結構特征與審計定價之間的關系。分析表明,提高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和大股東之間股權制衡能力可以導致高質量審計需求;而當上市公司為國有最終控制時,會削弱其高質量的外部審計需求。
2.2 股權結構與事務所選擇
孫錚、曹宇(2004)發現,我國國有股、法人股及境內個人股股東促進公司選擇高質量審計的動力較??;境外法人股及境外個人股股東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積極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促使上市公司管理者去選擇高質量的注冊會計師,且境外個人股股東更有獲得高質量的財務信息的要求,對上市公司管理人員的影響更大。
曾穎和葉康濤(2005)以企業是否聘請“四大”會計事務所來反映企業的外部審計質量,以一個兩時點大股東掠奪模型,考察了股權結構、成本與外部審計需求之間的關系。他們發現,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與外部審計需求成倒U型關系,即成本較高的上市公司更有可能聘請高質量的外部審計師,以降低成本,提高公司價值。
韓東京(2008)研究發現,從審計需求方看,當第一大股東壕溝防御效應越強時越愿意聘請高質量的外部審計來緩解公司的沖突,減少成本;而當第一大股東利益協同效應占主導作用時,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隨其持股比例的增加而降低。從審計的供給方看,審計師在出具審計意見時較少考慮到上市公司所存在的問題,即當上市公司存在嚴重的問題時獲得標準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很大。
張奇峰、張鳴(2009)指出審計師選擇主要受控股股東身份、股權結構、負債狀況、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地域、上市年限和特定融資需求的影響。非經營性國有控股公司更不愿意聘請“國際四大”作為其審計師;外資法人持股的公司更愿意聘任“國際四大”作為其審計師;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股權制衡程度越高的公司越愿意聘任“國際四大”作為其審計師,這支持了大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激勵效應”假說。
Fan和Wong(2002)以八個東亞國家的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以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以及第一大股東的控制權與現金流權相分離的程度作為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沖突的替代變量,以國際“五大”作為高質量審計的替代變量。實證結果發現,沖突越大的公司,越有可能聘請高質量的審計。
2.3 股權結構與審計意見
董南雁、張俊瑞(2005)指出一個公司的國有股比例越大、獲得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公眾股比例越大,獲得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大;股權集中度越高,獲得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而法人股比例對審計意見類型影響很小。但是這些關系在統計上還不夠顯著。
王躍堂、趙子夜(2003)的研究表明,當第一大股東為非經營性國有控股時,公司更容易獲得標準無保留意見;當第一大股東與其他法人股東的股權差額越大、股權制衡度越低時,內部人控制程度越高,上市公司獲得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可能性也越小。
2.4 股權結構與審計師變更
王艷艷、廖義剛(2009)從機會主義觀出發研究了我國上市公司現行所有權安排下的利益輸送動機和行為與事務所變更之間的關系。結果發現大股東掏空與上市公司由大向小變更之間呈正相關關系,且發生變更公司的市場價值顯著低于未發生變更的公司;控股股東持股規模和這種變更之間呈左高右低并且先升后降的不對稱倒U型曲線。
張文杰、張曉嵐、宋貴芳、何莉娜(2006)研究了公司股權結構特征對審計師變更行為的影響。結果表明:出具“不清潔”審計意見的審計師發生變更行為的概率與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顯著正相關;上一年度“不清潔”審計意見的嚴厲程度越高,審計師發生變更行為的可能性也越大;其它大股東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差距的減少,大股東之間相互制衡能力的增強會顯著降低審計師發生變更行為的可能性。
3 結語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關于股權結構對外部審計的影響,多數學者集中于研究不同股權結構對公司審計需求的影響,具體來說多以高額的審計收費和大規模事務所作為高質量審計的替代變量來進行分析。然而已有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審計收費、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以這些變量來衡量審計質量可能會影響結論的可信性。此外,許多學者還發現股權結構的不同會影響到審計意見類型。
雖然國內外的相關研究對股權結構與審計需求的關系至今還沒有形成定論,但是學者們現已普遍承認股權結構對審計需求、審計意見類型有著顯著影響。但相關研究也多僅局限于分析股權結構與審計需求產生、審計意見形成的關系,并沒有緊密結合我國現階段審計市場的特點。在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普遍缺乏高質量審計需求的環境之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特征不僅會影響其審計需求的產生,還可能會使其產生審計意見購買動機和行為。股權結構的不同是否會導致上市公司之間產生不同程度的審計意見購買動機,進而對上市公司的事務所選擇、審計師變更以及審計收費等行為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又會在我國資本市場上產生怎樣的經濟后果,對于此類問題目前還鮮有研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