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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計劃的審查意見范文1
[關鍵詞]上市公司重整;司法權;行政許可;會商制度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128-03
公司重整是為清理公司債務和拯救企業,以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企業職工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主體的利益,從這個角度看,公司重整應是平等主體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民事活動。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第八章“重整”部分的內容來看,在一個重整程序之中,法院不僅占據重要地位,而且先后會做出很多司法裁定。此外,《破產法》第八章是對所有公司重整程序的規定,并未涉及對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要求。但上市公司重整具有敏感性高、政策性強、利益關系眾多、程序復雜等特點,立法與實踐的不銜接導致實踐中上市公司的重整操作遇到了很多問題,行政權與司法權如何銜接便是一例。本文主要討論在批準重整申請和批準重整計劃的過程中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系問題,分別從重整申請的批準和重整計劃的批準兩方面來分析。
一、重整申請的批準
《破產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睆脑摋l規定的內容來看,重整申請的審批權是掌握在法院手中的,也就是說法院有權決定重整程序是否啟動,但現實中的狀況并非如此。《破產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實施,而在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題為“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講話中強調:“人民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破產申請前,還是要逐級報請最高法院批準。企業破產法雖然為上市公司的重整提供了更為有效的手段,但在社會穩定問題的整體處理框架、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政策調整措施出臺前,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產案件仍應持慎重態度”。對此“慎重態度”,實踐中確在踐行,比如在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商請支持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破產重整有關問題的函(遼政(2011)182號)中就強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要求,上市公司破產重整需貴會(指中國證監會)出具意見”。這里只是需要“出具意見”,并未明確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關系,但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七庭課題組關于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的調研報告“解決上市公司疑難問題確保重整程序有效運作”中卻提到,目前(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絕大多數采用政府主導模式,即地方政府作為主協調人主導申請和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階段僅進行形式審查?!?/p>
對上市公司重整申請的批準亦即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問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證監會“出具意見”的性質,以及地方政府作為主協調人主導申請和受理程序而人民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這一現象。
(一)證監會的“意見”
證監會“出具意見”與行政許可無關,從其“意見”這個字眼即可看出,若涉及行政許可其完全可以用“批準”或“核準”之類的字眼。而且在實踐中,上市公司申請重整,只需告知證監會即可,也不用獲得許可,這樣做是為了讓證監會知曉上市公司申請破產的事宜并安排相關工作。此外,從行政許可的本質出發,單單申請重整是很難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沒有必要對該權利加以限制和禁止。所以證監會出具意見這一行為不僅對法院的司法權沒有影響,反而是保障了重整申請的順利進行。
(二)地方政府的主導
針對地方政府主導申請和受理程序而人民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這一現象,這樣不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須進行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雖然其實質審查的內容不能完全套用在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中,但只進行形式審查而由地方政府作為主協調人主導申請和受理的情況仍然是對司法權獨立性的沖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主要區別之一即為“行政權在它面臨的各種社會矛盾面前,其態度具有鮮明的傾向性,而司法權則具有中立性”。在地方政府主導上市公司重整申請和受理程序,而法院只進行形式審查的情況下,有行政權干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架空司法權之嫌,因為法院不再是依據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而只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導下對申請材料是否完備以及格式內容等問題進行審查,法院的獨立性受到了很大的干預。
誠然,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跟法院系統內部缺乏相關專業人才有關,另一方面也跟上市公司重整關涉重大,政府不得不加以重視有關。但這些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法院可以逐步加強隊伍建設,建設一支不僅具備較為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還要有化解社會矛盾、處置突發事件、協調各方利益訴求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專業化法官隊伍。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根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數量,成立專門的破產案件審判庭,或指定專門的合議庭負責審理破產案件。
此外,法院還可以在上市公司重整立案審查和受理流程上加以改進。一方面法院對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請不僅要進行形式審查,還要進行實質審查,對于如何進行實質審查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可以考慮組織當事人聽證、召開利害關系人大會以及征詢相關部門的意見等措施。對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七庭課題組在其報告的第三部分“完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的對策和建議”中對如何進行“全面的實質審查”給出了建議:“首先,組織當事人聽證,掌握案件概況,明確重整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其次,組織召開部分利害關系人(主要是大債權人、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優先債權人和持股比例在前的幾位大股東)會議,征詢他們對重整可行性報告、債權減讓方案、股權變動方案等的意見和建議;最后,征詢金融管理部門、工商行政部門、證券監督部門以及稅務部門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與建議,爭取他們對重整的支持與配合?!比绱顺绦螂y免繁瑣,但在法院的法官隊伍建設和審判條件得以改善的情況下,這樣的實質審查就不再困難,況且,以程序的改進來維護法院以及司法權的獨立性是有很大的裨益的。另一方面,對于受理流程也應謹慎為之,注意維護法院在此過程中的主導性,對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七庭課題組在其報告的第三部分中對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流程提出了以下建議:“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請應當嚴格履行下列程序:1.當地政府向管轄法院書面表示同意上市公司重整并出具維護社會穩定預案;2.管轄法院對上市公司重整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致函當地政府表示擬同意受理并逐級上報最高法院批準;3.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致函證監會知會該上市公司擬進入重整程序,并表示支持;4.證監會函復該省級人民政府表示知曉該事項,同時致函最高法院表示已了解該上市公司相關情況并由其依法處理;5.最高法院根據證監會的來函和下級法院的請示決定是否受理該上市公司重整申請;6.管轄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該上市公司重整申請的批復后函告當地政府,同時裁定該上市公司重整。”從此流程中我們可以發現,不管行政機關的“同意”或者“支持”發揮了怎樣的作用,我們都不難發現在此過程中是法院居于主導地位,主導申請和受理的整個流程,其不僅進行實質審查并享有最終的決定權。所以,打破現有的地方政府主導模式,讓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是可行的,只是需要一定的措施加以配套。
二、重整計劃的批準
(一)法律規定
《破產法》第86條對重整計劃的批準進行了規定,第87條還對強行批準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但這些規定中都沒有涉及到行政許可的內容。從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出發,批準重整計劃的裁定不能上訴,所以該裁定作出后便應當被執行,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程序,通常包含清償債務和資產重組兩部分,資產重組往往涉及債轉股、重大購買、出售和置換資產、發行股票與債券等重大安排,這些安排可能會涉及行政許可。比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涉及向外商轉讓股份的,需提供商務部的批準文件及外商付款憑證”,第6項規定“屬于上市公司收購的,需提供中國證監會無異議文件;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還應當提供中國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的文件或者要約收購無異議文件”。對前兩項內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4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渡鲜泄局卮筚Y產重組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管?!钡?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并購重組委),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钡?6條第1款規定:“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對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如此一來,在未取得相關行政機關的批準的情況下,若法院做出批準重整計劃的裁定,則該裁定的執行將會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行政機關的不批準將會使已生效的裁定形如空文,甚至在通過資產重組的方式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影響債務的清償,進而導致重整計劃雖經通過和批準,但重整的目的并未實現的后果。
(二)會商制度
2叭2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與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法律部聯合召開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工作座談會,會后最高人民法院初步擬就《關于做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審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稱“會議紀要”)?!皶h紀要”提出,上市公司或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內容涉及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啟動會商機制。即,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市公司或管理人提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后,應及時將重整計劃草案及其他有關材料逐級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將其函送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應當安排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會商案件進行研究,并出具專家咨詢意見。專家咨詢意見可以為肯定意見、附條件肯定意見、否定意見等類型。人民法院參考專家咨詢意見,作出是否批準重整計劃的裁定?!皶h紀要”還提出,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應當按照與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相同的審核標準,對提起會商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研究。同時,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應當充分考慮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意見。此“會議紀要”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從法院辦案的角度來說,對實踐是有指導意義的。此前(2012年2月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實施《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其第2條規定專家咨詢委的職責之一為“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事項提供評審意見”,第9條又明確提出:“中國證監會接到人民法院關于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會商函后,可以提請專家咨詢委召開評審會議對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的并購重組相關事項提供評審意見?!?/p>
(三)問題分析
在會商制度出臺以前,對重整計劃批準過程中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關系問題,有學者認為“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應先取得相關行政機關的許可,即經過行政機關的審批應當是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前提,”實務工作人員也認為:“應以行政監管機關的許可為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前置條件;理順行政許可與法院審批的職責,堅持須取得行政許可的重組事項‘以行政審查為主,以法院審查為輔’的原則;”可以發現,這些學者或實務工作者都支持行政許可前置的觀點,但是行政許可前置是對司法權獨立性的侵犯。這與上市公司重整申請的批準程序中地方政府主導申請和受理而法院只進行形式審查的原因類似,但不同的是后者法院只是進行形式審查,而前者法院不只進行形式審查還進行實質審查,只是該實質審查受制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若未取得行政許可,法院不能批準重整計劃草案;若取得行政許可,法院再裁量是否批準重整計劃草案。雖然對獲得行政許可后的重整計劃草案,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但實踐中法院基本都會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如此一來,法院的批準與否便取決于行政機關許可與否,這是不可取的。
那會商制度是否仍屬于行許可前置呢?分析會商制度的關鍵在于辨別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出具評審意見的性質。
首先,分析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性質。依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的規定,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有以下特點。1.非常設性。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是非常設的機構,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2.委員專業且來源不唯一。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委員由中國證監會會內外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等專業領域或熟悉產業政策的專家組成,并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中國證監會還可以商請相關行業自律組織、主管單位推薦專家咨詢委委員人選。3.受中國證監會監管。中國證監會依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的規定對專家咨詢委委員實施監督管理。4.委員提供意見的個人性。即專家咨詢委委員應當以個人身份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或提供意見,有關意見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的這些特點說明其是獨立的咨詢機構,其并不是代表中國證監會出具意見,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具意見更讓其無行使行政許可權力的可能性。
對計劃的審查意見范文2
(一) 工程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原則:
1、 精干高效的原則
2、 靈活彈性的原則
(二) 工程部組織機構設置
1、 工程部的編制
根據公司的總體要求和工程部目前的工作任務量,在目前僅有一個工程項目的情況下,工程部的編制為4人。隨著工程任務量的增加和其他工程項目的開展,工程部的編制會進行調整。根據開展項目的情況每個項目增加4人。
2、 工程部的崗位設置
目前運做一個項目情況下工程部設置為工程部經理兼項目經理崗位1個;土建裝修工程、綠化工程管理兼土建裝修工程、綠化工程預算員、資料管理員崗位1個;電氣工程、電氣相關市政工程管理兼電氣工程、相關市政工程預算員資料管理員崗位1個;員崗位1個。
以后每增加一個項目相應增加四個崗位:項目經理一個,各專業管理人員各一個(同上)。
項目竣工移交后工程部項目管理崗位隨之撤消,根據工程部實際情況和項目人員的表現情況進行工程部崗位重新調整安排。
(三) 工程部組織機構圖
二、 工程部部門及崗位職責
(一)工程部部門職責:
1、 配合研發中心、開發部、銷售部等部門進行項目前期運作。
2、 工程部全面負責工程開工前的準備及審查工作。
3、 負責工程項目和監理單位招投標工作。
4、 協調承包商、監理、設計及相關單位之間的關系。
5、 負責對承包商、監理、設計單位的管理工作。
6、 負責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進度、現場及投資的控制管理。
7、 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工作。
8、 對工程管理過程中的文件、資料進行管理。
(二)工程部經理崗位職責:
1、 負責工程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 配合研發中心、開發部、銷售部等部門進行項目前期運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3、 負責組織工程的招投標工作。
(1) 對承包商、監理單位進行考察、評價。
(2) 組織編制招投標文件,選擇投標單位或進行邀標。
(3) 組織投標單位進行現場踏勘和答疑。
(4) 組織評標和開標工作,確定中標單位。
(5) 參與合同談判與合同的簽定。
4、 負責項目管理。
(1) 負責項目的人員管理。包括人員的調配、考核、獎懲等方面的管理。
(2) 項目的目標管理:對項目的整體目標進行明確下達,并將目標進行分解,做到責任到位,并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整。
(3) 對項目施工準備、施工進度、質量、現場管理、投資控制進行審核、監督檢查。
(4) 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處理。
(5) 負責審核施工材料的選用和對材料供應商的評價。
(6) 負責組織工程中新材料、新工藝、新結構、新技術的技術論證、審核。
(7) 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重大技術措施和經濟方案的初步審查意見審核。
(8) 對工程中出現的不合格處理方案進行審批,并對結果進行確認。
(9) 組織竣工驗收及移交。
(10) 監督檢查工程和項目文件資料的管理。
(11) 負責各項目之間的資源調配,與工程管理相關各部門、單位進行溝通平衡。
5、 負責工程監理的管理。
(1) 對監理單位提交的《項目監理規劃》進行審核。
(2) 根據監理聘用合同對監理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 對監理單位提出的工程實施與工程管理過程中的重要問題給予及時解決。協調其與相關單位之間的關系。
(4) 負責監理費用控制與結算。
6、 負責與設計單位協調
(1) 參與設計單位的選擇。
(2) 參與設計方案的選擇工作。
(3) 組織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圖紙預審。
(4) 委托監理單位組織圖紙會審,對會審中提出的共性問題和技術難題協調擬訂解決辦法。
(5) 協調設計單位與相關單位之間的關系。
(6) 對施工中各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進行審查控制。
(7) 對設計費用進行控制。
7、 負責整個施工過程中各相關單位的協調。
(三)項目經理崗位職責
1、 配合工程部經理做好工程前期運作及招投標工作。
2、 負責項目的整體運作和管理
(1) 項目開工準備階段,負責編制《項目開工監督管理計劃》,并報工程部經理批準。
(2) 負責向各承包單位正式發出《工程施工管理配合要求》。
(3) 開工準備階段應對開工必須具備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實。
(4) 組織設計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對設計交底工作的過程及結果進行檢查。
(5) 組織專業工程師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施工監理規劃》、《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6) 組織專業工程師及相關部門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重大技術措施和經濟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7) 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以及可能導致工期、造價等變動的因素,結合監理單位的審查意見進行著重審核。
(8) 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
(9) 對施工組織設計的調整及修改進行審核。
(10) 對開工準備情況進行核實檢查。
(11) 組織臨時設施的搭建。
(12) 組織監理、施工單位進行場地移交。
(13) 向工程部經理報送《開工申請表》。
(14) 組織對《監理規劃》進行評審。
(15) 對《監理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糾正。
(16) 負責準備圖紙會審、設計交底會。
(17) 組織開工慶典。
(18) 組織工程資料的報送。
(19) 組織召開工程協調會。
(20) 對工程中重大的不合格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21) 對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22) 對施工中的各種標識組織監督檢查。
(23) 負責協調承包商、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及有關單位之間的關系。
(24) 按照《項目規劃》和工程施工計劃對項目資源進行合理調配、管理。
(25) 組織制定質量監督計劃。
(26) 依據質量監督計劃和相關文件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管理。
(27) 對工程量及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進行審核。
(28) 對監理單位審核、匯總后的進度計劃進行確認。
(29) 負責組織工程施工計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調整。
(30) 負責對各方提出的設計變更進行審核。
(31) 負責工程停工、復工的管理。
(32) 負責控制工程項目施工過程投資,填制價款單。按合同進行工程款撥付。
(33) 負責組織工程分部和單項工程的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
(34) 監督檢察項目文件資料的管理。
(四)土建工程管理崗位職責
1、 協助工程部經理、項目經理做好工程項目的前期運作。
2、 協助項目經理做好工程開工的準備工作。
3、 參與土建工程招投標工作,負責配合預算部進行標底和投標邀請書的編制。
4、 參與土建工程投標資料、文件的審查和評標工作,提出合理建議。
5、 負責對投標單位進行土建方面的現場答疑。
6、 參與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負責交底記錄整理、簽認和發放。跟蹤處理圖紙會審中提出的問題。
7、 審查《土建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監理規劃》。
8、 負責《土建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重大技術措施和經濟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9、 對《土建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以及可能導致工期、造價等變動的因素,進行審查。
10、 監督檢查《土建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監理規劃》實施情況。
11、 負責審查土建工程相關各單位提出的土建工程變更要求。
12、 根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和相關規范標準對土建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對承包單位與監理單位的質量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提出調整意見。
13、 根據《項目規劃》和工程施工計劃對土建工程的進度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情況提出調整意見。
14、 參加工程協調會與監理例會,提出和了解工程項目土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提出解決辦法。
15、 負責與設計、監理、承包商等單位的信息與資料傳遞和各單位的協調工作。
16、 負責對土建施工材料、工程機械及施工隊伍的質量進行檢查。
17、 對土建工程中出現的不合格事項進行檢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18、 負責項目標識要求的執行檢查及記錄。
19、 負責土建工程的竣工驗收。
(五)水暖管理崗位職責
1、 協助工程部經理、項目經理做好工程項目的前期運作。
2、 協助項目經理做好工程開工的準備工作。
3、 參與水暖工程招投標工作,負責配合預算部進行標底和投標邀請書的編制。
4、 參與土建工程投標資料、文件的審查和評標工作,提出合理建議。
5、 負責對投標單位進行水暖方面的現場答疑。
6、 參與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負責交底記錄整理、簽認和發放。跟蹤處理圖紙會審中提出的問題。
7、 審查《水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監理規劃》。
8、 負責《水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重大技術措施和經濟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9、 對《水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以及可能導致工期、造價等變動的因素,進行審查。
10、 監督檢查《水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監理規劃》實施情況。
11、 負責審查水暖工程相關各單位提出的水暖工程變更要求。
12、 根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和相關規范標準對水暖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對承包單位與監理單位的質量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提出調整意見。
13、 據《項目規劃》和工程施工計劃對水暖工程的進度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情況提出調整意見。
14、 參加工程協調會與監理例會,提出和了解工程項目水暖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提出解決辦法。
15、 負責與設計、監理、承包商等單位的信息與資料傳遞和各單位的協調工作。
16、 負責對水暖施工材料、工程機械及施工隊伍的質量進行檢查。
17、 對水暖工程中出現的不合格事項進行檢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18、 負責項目標識要求的執行檢查及記錄。
19、 負責水暖工程的竣工驗收。
(六)電氣管理崗位職責
1、 協助工程部經理、項目經理做好工程項目的前期運作。
2、 協助項目經理做好工程開工的準備工作。
3、 參與電氣工程招投標工作,負責配合預算部進行標底和投標邀請書的編制。
4、 參與電氣工程投標資料、文件的審查和評標工作,提出合理建議。
5、 負責對投標單位進行電氣方面的現場答疑。
6、 參與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負責交底記錄整理、簽認和發放。跟蹤處理圖紙會審中提出的問題。
7、 審查《電氣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監理規劃》。
8、 負責《電氣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重大技術措施和經濟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9、 對《電氣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以及可能導致工期、造價等變動的因素,進行審查。
10、 監督檢查《電氣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監理規劃》實施情況。
11、 負責審查工程相關各單位提出的電氣工程變更要求。
12、 根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和相關規范標準對電氣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對承包單位與監理單位的質量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提出調整意見。
13、 根據《項目規劃》和工程施工計劃對電氣工程的進度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情況提出調整意見。
14、 參加工程協調會與監理例會,提出和了解電氣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提出解決辦法。
15、 負責與設計、監理、承包商等單位的信息與資料傳遞和各單位的協調工作。
16、 負責對電氣工程施工材料、工程機械及施工隊伍的質量進行檢查。
17、 對電氣工程中出現的不合格事項進行檢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18、 負責項目標識要求的執行檢查及記錄。
19、 負責電氣工程的竣工驗收。
(七)現場管理崗位職責
1、 協助工程部經理、項目經理做好工程項目的前期運作。
2、 協助項目經理做好工程開工的準備工作。
3、 參與電氣工程招投標工作,負責配合預算部進行標底和投標邀請書的編制。
4、 參與電氣工程投標資料、文件的審查和評標工作,提出合理建議。
5、 負責對投標單位進行電氣方面的現場答疑。
6、 參與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負責交底記錄整理、簽認和發放。跟蹤處理圖紙會審中提出的問題。
7、負責《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重大技術措施和經濟方案進行審查。
8、監督檢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監理規劃》的實施情況。
9、負責審查各單位提出的相關變更要求。
10、參加工程協調會與監理例會,提出和了解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提出解決辦法。
11、負責與外協單位的信息與資料的傳遞和各單位的協調工作。
12、負責工程項目各分部分項工程之間和施工隊伍之間的協調工作。
13、負責對施工材料、工程機械及施工隊伍的現場管理及工程的各種標識管理。
14、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的組織、落實、檢查、評比。
15、負責項目標識要求的執行檢查及記錄。
16、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
(八)成本管理崗位職責(含內勤資料)
1、 協助工程部經理、項目經理作好工程項目的前期運作。
2、 協助項目經理作好工程開工的準備工作。
3、 參與工程招投標工作,負責配合預算部進行標的和投標邀請書的編制。
4、 參與投標資料、文件的審查和評標工作。
5、 參與編制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6、 根據成本目標編制項目成本成本控制計劃。
7、 對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進行檢查確認。
8、 根據工程量及投資完成情況對成本進行分析,并對成本控制計劃進行調整。
9、 對工程款的發放進行檢查控制。
10、 參與竣工結算。
11、 負責工程資料、質量記錄的收集整理。
對計劃的審查意見范文3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列入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訂計劃的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工作。
第三條 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納入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計劃,由建設部統一歸口管理,具體編制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組織。
第四條 建設用地指標是指在平均先進的生產工藝、規劃設計、技術經濟水平和通常的場地條件下,一個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額定土地面積;是適用于各類工程項目的全國統一指標。
第五條 建設用地指標是編制和審批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項目建設用地規模的依據;是編審初步設計文件,核定和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的尺度。
第六條 建設用地指標可按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為編制對象;一般按不同規模(檔次)編制不少于兩個層次的指標。
各類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內容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內容一般包括:廠(礦)生產設施、輔助生產設施、動力公用設施、貯存運輸設施和行政管理服務設施等的用地面積。廠(礦)的附屬配套設施(如鐵路、道路、水廠、電廠等)及生活福利設施的建設用地可相應采用有關的建設用地指標。
第七條 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應符合下列原則: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
2.堅持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的原則,從我國人多地少、耕地后備資源不足的國情和現有技術經濟條件出發,總結以往建設用地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并考慮近期工藝技術水平提高對節約用地的可能性。
3.與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相協調。
第八條 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由主編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由主編單位組織編制組承擔。
建設用地指標的編制程序一般分為前期準備、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四個階段。各階段的工作應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用地指標宜采用條文和表格相結合的形式編寫。具體編寫應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十條 建設用地指標的審查,由主編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指標的批準和,由建設部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負責。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指標的印刷、出版和發行工作,由各主編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編制建設用地指標所需的工作經費,由各主編部門安排解決;對經費不足、確有困難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予以補助。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解釋。各主編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設用地指標編制工作的內容和要求
一、前期準備階段
(一)編制建設用地指標的前期準備工作,由各主編單位負責組織,按批準下達的計劃要求進行。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確定參編單位,落實編制人員,組建編制組;
2.制定編制工作大綱;
3.召開編制組工作會議,布置具體編制工作。
(二)建設用地指標編制組應由設計、生產、建設單位有經驗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組長由主編單位的技術業務領導或高級技術人員擔任。
(三)編制工作大綱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2.主要章節目錄及內容提要;
3.編制工作的進度安排,各階段工作的要求及編制組成員的分工;
4.需要調研和解決的主要問題;
5.編制中應采取的各項主要工作措施。
(四)編制組工作會議應完成下列主要任務:
1.成立編制組,確定組長、副組長和編制組成員;
2.組織學習有關工程建設、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文件,統一思想,明確任務;
3.通過編制工作大綱;
4.制定并通過編制組工作制度;
5.討論并通過會議紀要。
(五)編制工作大綱和編制工作會議紀要等文件,經主編部門審核、批復有關單位執行,并抄送國家土地管理局建設用地管理司和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二、征求意見稿階段
(六)本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收集資料和調查研究,分析和測算各項建設用地指標,編寫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七)根據不同的建設條件、生產規模和工藝水平,對項目建設用地進行調查,并對典型工程項目作重點考察。
(八)編制組對收集的資料進行科學分析、對比和測算,參照國際先進指標編寫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和建設用地指標征求意見稿。
(九)建設用地指標征求意見稿由主編單位負責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國家專業投資公司,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和建設綜合管理部門,主編部門的有關單位,有關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
征求意見的方法,一般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必要時可召開小型論證會或座談會。
三、送審稿階段
(十)編制組對各方面的意見,應逐條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分別提出處理意見,按表一的要求填寫征求意見處理匯總表。
在此基礎上,編制組對征求意見搞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同時編寫條文說明。經主編單位審核后,上報主編部門審查。
征求(審查)意見處理匯總表
-|序 號|條 號| 提供意見單位和人員 |意 見 內 容| 處理意見及依據 |--|--|--|--|-| | | | | |-
(十一)送審時應包括下列主要文件及資料:
1.送審報告;
2.建設用地指標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
3.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
4.征求意見處理匯總表等。
(十二)送審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編制過程的主要工作概述;
2.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3.建設用地指標的主要內容及確定依據;
4.對建設用地指標的科學性、實用性等方面的評價;
5.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調處的意見。
(十三)審查會議由各主編部門主持召開。
審查會議的通知和全套文件資料,由主編部門提前兩個月送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專家。
參加會議代表應少而精,一般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單位的代表,本部門有關單位的代表,特邀專家,編制組的主要成員。
審查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科學、全面地對送審稿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審查中的重大問題,由會議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審理和協調。
(十四)審查會議紀要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會議概況;
2.對建設用地指標主要內容的審查及處理意見;
3.對建設用地指標送審稿的評價;
4.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下一步工作的要求;
5.附審查會議代表和領導小組名單。
四、報批稿階段
(十五)編制組對審查意見應逐條歸納整理,提出處理意見,按表一的要求填寫審查意見處理匯總表。對審查意見中重大問題的處理意見,應報主編部門批準。
(十六)編制組應根據審查會議紀要和審查意見處理匯總表,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完成報批稿,對條文說明、專題報告也應作相應的修改。
(十七)建設用地指標報批稿和報批文件,經主編部門審核后,一式3份分別報送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設部。
(十八)報批文件應包括如下內容:
1.主編部門報送文;
2.報批報告;
3.建設用地指標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
4.審查會議紀要和審查意見處理匯總表;
5.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等。
(十九)經批準的建設用地指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必須更改時,應報請批準部門同意。
(二十)建設用地指標審查批準后,編制組應編寫建設用地指標的內容簡介和專題報告等,經主編部門審核、審批部門同意后,在有關的刊物上宣傳報道。
附件二:建設用地指標編寫細則
一、建設用地指標應包括前引、正文和附錄。
二、前引部分可按如下內容和順序編寫:封面、扉頁、批準通知、編制說明、目錄。
編制說明包括:編制工作概況、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規定、內容提要、管理單位等。
三、建設用地指標的正文應包括下列內容:
1.總則。包括:編制的目的,建設用地指標的作用和適用范圍,本指標未包括的內容和需采用的其它指標,應執行的法規和其它標準、規范。
2.節約和合理用地的各項原則和措施。
3.各類建設用地指標。包括:建設用地指標的構成內容,統一計算的范圍、內容、方法和條件,用地指標數,不同條件下的調整系數(或調整值)。
四、建設用地指標正文應分章、節,逐條編寫,做到結構嚴謹,層次分明,條理清晰。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節約和合理用地的各項原則規定和措施,其它章節的劃分由各部門根據行業特點確定。
章節以中文數字編號;條以3個阿拉伯數字編號,其中第一個數字表示章號,第二個數字表示節號,第三個數字表示條號,中間以圓點隔開。
五、對占篇幅較大,影響條文連續性的內容,可列入附錄。附錄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錄采用中文數字編號,應有標題。
六、附加說明包括: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七、各種表格都應有表名、表號,必要時可加表注。其表號一般與條號相同,列入表格右上角。
八、凡插圖應有圖名、圖號,必要時可加圖注。其圖號一般與條號相同,列于圖的正下方。
九、建設用地指標中的計量單位,均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與阿拉伯數字連寫時,應采用計量單位符號表示。
十、建設用地指標中涉及數量的數字,一般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用地面積數量的數字,一般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有效數字。
十一、條文說明的主要內容構成有:封面、前言、目錄、正文和附錄。
十二、條文說明的正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編寫條文的主要依據;
2.必要的分析(或方案比較)和基本結論;
3.執行條文規定必須注意的事項;
對計劃的審查意見范文4
公文質量不僅反映單位的工作作風,代表單位形象,還關系到各項工作能否正常順利高效開展。公文審核是確保公文質量,節約領導審簽文件時間和精力的重要環節。下面我就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做好發文審核和大家匯報一下我的體會。
發文審核主要把好三道關:一是行文關,二是程序關,三是文字關。
一是行文關
首先把好發文依據關。主要審核是否需要行文。如需行文,應該以什么名義行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公文審核的第一項就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這是公文審核工作的首要任務,是公文審核把關的第一步。實踐中發文依據一般有三個。一是上級有文件,如:《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和銜接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二是過去有慣例,如:《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2020年重點工作及責任分解的通知》;三是工作確有需要,如:《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淮北師范大學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其次要把好數量關。嚴格執行會議文件計劃,從嚴控制發文數量。(今年4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持續解決困擾基層的形式主義問題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作風保證的通知》,強調要切實防止文山會海反彈回潮,提出了確保發文開會數量比2019年只減不增的剛性約束)今年市委提出“2020年市級會議、文件計劃數量去年減少5%”的要求。為守住精文減會的硬杠杠,深化拓展“基層減負年”成果,今年4月在征求部門意見基礎上,辦公室提出2020年市政府會議、文件計劃安排,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印發《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下達2020年市政府會議文件計劃的通知》,作為2020年會議文件執行依據,對計劃外發文嚴格控制
一直以來文秘科對發文數量和規格進行嚴格把關,可發可不發的不發;能以辦公室名義印發的,不以市政府名義印發;能以函的形式印發的,不以文件形式印發。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重復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對內容相近的發文加強統籌綜合,能歸并的必須歸并。
(建議各秘書科室對部門請示發文的要嚴格審核發文依據和發文規格。)
二是程序關
首先要檢查是否符合公文處理一般程序。一是簽發程序是否規范,公文應經負責人審批簽發;請示、報告這些上行文應經主要負責人簽發;聯合行文需要所有簽發人共同簽發 。二公開屬性的選擇是否正確。主動公開:一般普發性的公文,如政府令,指令性、政策性、法規性較強的決定、意見等文種,指導性和周知性較強的通知、通告、通報等文種都適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一般情況下,針對特定人的信息,比如批復給相對人的土地征用、拍賣等公文適用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內部信息、涉及行政執法以及其他不適合公開的政府信息。
其次要檢查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履行法定制發程序:《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強調: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重要的行政規范性公文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等程序。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等,確保文件制定程序正當,制發工作規范有序。
重點要審查以下內容:
1. 是否進行評估論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對有關政策措施,特別是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委托第三方,對實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等進行評估,對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等進行把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p>
2.是否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強調:“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機構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機構的意見”。
3. 是否進行公開征求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廣開渠道察民情、聽民意、匯民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提高公眾參與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4. 合法性審查及公平競爭審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制定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以政府名義發文應由市司法局審查)要對文件的制定主體、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制發文件。文件內容涉及公平競爭事項的,負責公平競爭審查的部門(以政府名義發文應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要按照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對文件的內容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文件起草部門、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負責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把好文件審查關”
對計劃的審查意見范文5
本文針對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特點,論述了施工階段跟蹤審計的管理要求和審計方法,明確了該階段審計人員的審計流程及審計的主要內容,完善和深化了審計理論,使跟蹤審計服務模式越來越廣泛的應用于工程建設投資領域。
關鍵詞:
跟蹤審計;施工階段;投資控制
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投資規模的不斷增加,這就使得造價管理的過程變得復雜,管理中會出現很多障礙,如何讓造價管理有序進行,實現投資的有效控制,目前跟蹤審計服務模式作為投資控制方式之一,越來越廣泛的應用與建設項目中并取得較好的成效。如何使跟蹤審計服務在施工階段成功實施,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審計要點:
1對建設單位草擬的施工合同文本進行審核,并提出修改意見
施工合同非常重要,只有對合同中涉及到的項目各個方面有明確、全面的約定才能對后面的每項經濟活動提供法律依據,才能減少糾紛、降低風險,有效的控制造價。施工合同中主要對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圍即承包人應建設完成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工期、質量標準、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以及涉及工程合同價款約定調整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并要出具審核意見。另外,在合同審計過程中要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進行招標的工程一般應采用單價合同,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要體現風險共擔的原則,合同文本審核是事前控制的重要內容,起著提前防范的作用,審計人員必須充分熟悉和理解合同條款,嚴格審查承包商的索賠要求,利用合同條款及時解決經濟糾紛,控制造價投資。
2熟悉施工現場,把隱蔽工程、工程變更項目
作為重點審計對象隱蔽工程一旦隱蔽很難發現問題,它往往是工程質量隱患及引起糾紛的主要對象,對隱蔽工程的重要部位要先擬定審核流程,執行過程中要審查隱蔽工程發生的時間及真實性,必要時可進行照相機、攝像機影像資料記錄,另外,對隱蔽工程簽證的內容、工程量的計算是否完整、準確也要進行重點審查。施工階段會有很多變更,直接影響到我們預算造價的變動,也是我們造價控制的重點,所以要嚴格審核變更的時效性、真實性、變更工程量的計算、套價、計算規則運用是否合理,對重大變更內容是否進行經濟、技術論證,施工單位是否有拆分、化整為零的情況等要進行審查。對隱蔽工程、工程變更跟蹤審計是審計人員事中監督審查的重要環節,通過過程中的審核意見、確認單等可以使信息反饋及時、靈敏,偏差得到及時、有利的糾正,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使投資資金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對主要材料、設備采購進行審計,并提出修改意見
周所周知,大宗材料、設備占建設項目直接工程費的70%左右,材料價格變動直接影響我們的工程造價,因此,加強大宗材料、設備采購審計、降低材料成本是我們控制投資的關鍵。工程材料采購計劃是采購的基礎,因此要審查采購計劃的編制依據、編制內容及所擬定的采購地點、采購程序是否合理,以保證材料能按時送到工地。在執行過程中,大宗材料的采購要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只有競爭才能選到性價比高的產品,這使得建設單位首先要先了解產品的規格、性能、市場上的價格行情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是供應商投標和招標方評標的依據,更是簽訂合同的依據,所以作為審計人員要審核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付款方式、服務內容是否完整、合理。簽訂合同后審計人員要隨時掌握供應商的供貨質量和到貨情況,貨物的驗收、入庫、保管、領用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也要審查合同的預付款是否超過國家的相關規定、支付方式是否與合同規定一致。如果在材料采購、使用、驗收過程中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在工程結算調整材料價差時才發現問題,這時工程價款已經支付,材料接受單是施工方簽收的,而供應商只負責清點數量、不考慮價格,其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巨大的,無法彌補的。
4根據工程形象進度,審計工程進度款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流程為首先施工單位提交支付申請,由監理單位進行審核,提交審核意見給審計單位,審計單位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交建設單位進行支付。在此過程中審計單位根據實際發生的工作量審查合同約定的預付工程備料款的扣回是否按要求執行;審查計量與計價方式是否與合同一致,對工程量的審查要重點放在投資比較大、計算方法比較復雜的分項工程中,計價時要認真審核清單、定額編碼、項目特征、單位及基價等內容,有無項目特征與招標文件不一致及高套、錯套、重復套定額的現象;審查工程合同價款的調整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工程索賠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在選擇審計單位時,不但要注重審計單位的資質、實力,更要看審計人員的實踐經驗和業務能力,因為跟蹤審計隊伍的水平差異所帶來的潛在經濟效益與審計費相比要大的多。
5資料收集及時完整
在審計過程中有收、發文記錄、項目驗收、例會記錄、審核意見、材料價格確認單、階段性報告、圖表等這些資料隨著工程進展及審計意見的出具及時進行收集實現資料的真實性、可追溯性,為建設新工程的開展積累寶貴信息。通過具有計劃、實施、檢查、處置的跟蹤審計模式,使審計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以達到規范跟蹤審計行為,指導審計實踐活動的目的,工程跟蹤審計已經被人們接受、認可,越來越得到國家相關部門、企業相關人士的重視和肯定,我們對投資項目尤其是政府投資、國家投資項目進行成本控制總體效果明顯,跟蹤審計作為服務模式應加以研究并推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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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計劃的審查意見范文6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糧食購銷政策,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支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規范糧食調控貸款操作,加強糧食調控貸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有關精神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食調控業務,是指在國家糧食儲備業務以外,企業從事政府委托的糧食政策性購銷業務。
第三條糧食調控貸款是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簡稱農發行,下同)為支持企業開展糧食調控業務而發放的收購資金貸款。
第四條糧食調控貸款發放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誰出政策、誰拿補貼、誰承擔貸款風險;
(二)購貸銷還全程監控封閉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農發行營業機構辦理的企業經營糧食調控業務過程中的糧食收購和糧食調銷貸款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六條凡通過招標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糧食調控業務的企業,均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貸款對象簡稱借款人,下同。
第七條糧食調控貸款專門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為解決農民“賣糧難”問題,委托借款人直接從收購市場進行保護性糧食收購的收購資金需要;
(二)政府為掌握糧源,增強宏觀調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規定直接從收購市場收購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三)政府為平抑糧價、穩定市場,委托借款人從國內市場調入或從國際市場進口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四)政府為完成退耕還林補助糧、救災糧、軍糧供應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務,委托借款人收購或調入糧食的收購資金需要;
(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擔其他糧食政策性調控任務的收購資金需要。
第八條借款人申請糧食調控貸款,除應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委托借款人收購或調入糧食的文件和相關的調控糧食購銷計劃,并落實購進糧食的貸款利息、企業相關費用及銷售價差補貼資金來源,或相應的貸款風險彌補資金來源
(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糧食調控貸款的各項補貼按時、足額到位,或落實了補貼資金的到位計劃及相關措施。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條糧食調控貸款期限,原則上根據政府調控糧食購銷計劃或文件規定和借款人調控糧食經營周期,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應在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向開戶行書面申請貸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還款計劃。開戶行應及時對借款人的展期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
(一)糧食尚未銷售但仍在政府調控規定的期限內;
(二)糧食已經銷售、但銷售貨款在正常結算期內尚未回籠;
(三)各項補貼按時、足額到位,貸款的風險補償措施有效落實。
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開戶行辦理貸款展期后,應報貸款審批行備案,備案要說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貸款的風險情況等。
對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條件、以及貸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庫存糧食已超期、陳化的貸款,開戶行不得辦理展期,從貸款到期次日起納入逾期貸款管理。
第十一條糧食調控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計期限達到一年以上)的,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貸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第十二條糧食調控貸款一般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辦理糧食調控貸款應依次經過貸款申請、貸款受理及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貸款使用的監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條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申請糧食調控貸款時,應填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申請書》(簡稱《借款申請書》,下同),開戶行應對借款申請人填寫《借款申請書》給予必要的指導和說明。開戶行需要借款申請人提供內容較多的,借款申請人應另附申請報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請人還應向開戶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關資料,具體包括:
(一)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下達的政府調控糧食購進計劃和貸款利息、相關費用、銷售差價補貼資金來源書面承諾或政府對貸款風險彌補保證的文件
(二)借款人擬訂的糧食購進資金需求計劃,包括糧食購進數量、價格、糧源安排和購糧進度安排等;
(三)開戶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初次向農發行申請借款的,還應按規定進行農發行貸款資格認定。
第十五條貸款受理與調查。開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應審查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糧食調控貸款對象范圍、所申請貸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糧食調控貸款用途的規定,并根據審查情況及時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同意受理的貸款申請,應及時確定貸款調查人進行貸前調查。
貸款調查人應首先審核借款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具備貸款條件的各項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資料不完整或存在疑義的應要求借款申請人補充或說明,并重點調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擬購進糧食品質、數量、價格等是否與政府實施糧食調控相關政策相符,糧源是否可靠;
(二)各項補貼的政策是否明確,補貼的期限,以及補貼資金來源或貸款風險彌補資金來源是否落實;
(三)借款人申請的借款額度是否合理;
(四)政府對已承諾的借款人以前購進的調控糧食的各項補貼是否按時、足額到位,或是否落實了補貼資金的到位計劃及相關措施。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應對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明確提出能否貸款以及貸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見,連同相關附件遞交貸款審查人。貸款調查人應對借款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和調查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一般由開戶行信貸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按規定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審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貸款審查職責。貸款審查人應重點審查是否落實了貸款的各項補貼政策,以及借款申請人的借款申請和貸款調查人的意見,并對調查人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申請人與貸款調查人提交的有關原始資料和調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調查人對貸款的合規性、安全性的調查認定意見是否準確;
(三)調查人提出的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貸款方式等意見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管理規定。
審查人對審查情況要提交書面審查意見明確提出貸款與否以及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見,提交貸款審批人。
第十七條貸款審批。糧食調控貸款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分行確定。對借款人執行中央或省級政府確定的糧食調控政策、計劃所申請的貸款,可由縣級支行或省級分行規定的營業機構審批;對借款人執行省級以下政府制定的糧食調控政策、計劃所申請的貸款,原則上由二級分行以上機構(含二級分行)審批。貸款審批人由行長(或經授權的副行長)擔任,承擔貸款審批決策的責任。各級行設立貸款評審委員會(小組),負責對貸款合規性和安全性的審核,貸款審批人收到貸款審查人或評審委員會(小組)的審查資料及意見后應在授權的范圍內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條貸款發放和使用。
(一)簽訂《借款合同》。對批準發放的貸款開戶行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使用總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凡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條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簽訂《借款合同》時,借貸雙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充約定或更改有關條款。
(二)填寫《借款借據》。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
對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審批、分批次發放的貸款,應分批次簽訂《借款合同》和填寫《借款借據》。
(三)貸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開戶行及信貸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貸款的收回。開戶行應于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歸還貸款。貸款雖未到期,但形成的糧食已銷售,開戶行應及時從銷售回籠貨款及差價補貼款中收回相應的貸款。
第五章信貸監督
第二十條貸款發放后,開戶行應對借款人政府調控糧食的購進、儲存、銷售、資金回籠等各個環節實施全程信貸監督,并專設臺賬反映和登記。借款人應對地方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分開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金支取的監督。借款人應按糧食實際購進進度支取收購資金,開戶行及信貸人員應對借款人的支取資金活動進行逐筆審核監督。
第二十二條糧食購進的信貸監督。糧食調控貸款的使用實行報賬制,開戶行應根據糧食購進進度分批次發放貸款,并定期核實糧食購進數量及貨款支付金額。以收購方式購進糧食的,收購開始前可發放一定金額的貸款作為啟動資金。以調入方式購進糧食的,貨款結算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進行。購進活動結束后,開戶行應及時收回節余貸款,并對所放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三條糧食存儲的信貸監督。開戶行應按照商品糧油庫存監管的有關規定,落實查庫制度,確保銀企賬實相符。原則上借款人應對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專倉保管。
第二十四條糧食銷售的信貸監督。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出庫報告制,借款人應當在糧食銷售出庫前,向開戶行報告糧食銷售的依據、價格、數量、結算方式等情況。開戶行依據政府調控糧食銷售政策評價借款人銷售的合規性,銷售價款與價差補貼之和不應低于糧食占用貸款,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違反規定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銷售,應予制止。糧食銷售出庫時,開戶行應依據有關政策監督出庫,并及時調整貸款占用形態。
第二十五條貨款回籠的信貸監督。政府調控糧食銷售貨款及補貼資金應按時、全額回籠開戶行。資金回籠歸行后,開戶行應及時從回籠貨款及差價補貼中足額收回銷售糧食所占貸款,從利息補貼中足額收回應收利息。
第二十六條補貼資金到位情況的監督。各級行應對各項補貼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對未按時到位的補貼資金要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撥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