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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管理的含義范文1
關鍵詞:社會管理創新;法律;重要作用;實現
中圖分類號:D90-0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4)01-0129-03
一、社會管理和社會管理創新的含義
人們在對社會管理下定義時往往容易混淆社會管理與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們普遍理解的社會管理的含義恰恰是行政管理所具有的含義。但是社會管理卻不僅僅是政府的行政管理,他應該是政府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各類社會事務、社會利益關系進行規范和引導,并通過回應社會訴求,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維護和健全社會內外部環境,速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自然協調發展的一系列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過程。因此,社會管理領域非常廣泛,從地域來看包括城市、農村、社區的管理,從事務來看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保障、民生、環境等生活的各個領域。而社會管理創新則是指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目標的活動或者過程。①
從以上社會管理和社會管理的創新的含義可以看出,社會管理及其創新是一個涉及所有社會主體和社會事務的龐大的工程。但是,不管這個工程有多么龐大多么復雜,他都脫離不了國家和社會,只要社會管理處于國家這個環境之中,他就不可能離開法律的規范和保障。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任何一個社會都需要各種法律規范來對社會成員的行為和活動進行規范。社會管理及其創新與法律之間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系。
二、社會管理創新與法律的關系
(一)社會管理創新與法律的依賴關系
法律是人類社會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摸索出來的最為有效地社會管理手段。當今社會幾乎所有國家都通過法律來保障人們的權利、規范人們的行為、維護社會的秩序,從而速進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沒有法律的規范,社會將失去秩序,社會管理也就無從談起。因此,社會管理以及社會管理創新需要法律作為保障,社會管理需要依賴法律進行并且需要依賴法律的創新進行管理的創新。
社會管理創新包括社會管理的主體、權限、程序、方法手段等多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的創新都離不開法律,都需要依賴法律,否則,即便已經具有了創新也不會得以長久、穩定、有效的實施。首先,社會管理主體的創新必須要通過立法來明確哪些主體是社會管理的主體,否則在社會管理主體的問題上就不會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每個人都可以自居是社會管理的主體,每個人都不愿去遵從不具有權威確定力的社會管理主體的管理。其次,在確定社會管理主體的基礎上必須通過立法來確定各個管理主體在社會管理活動中具有哪些權限以及其管理的范圍,否則就會出現社會管理主體之間管理界限不清,一事由多個主體加以管理,容易產生資源浪費,也容易侵害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和管理者權力的濫用。再次,在社會管理程序的創新上也必須通過法律加以確定正確有效的程序,通過立法明確程序以及違反程序應當受到的不利后果,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實現社會管理的有效性并且可以控制權力的濫用,保障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最后,在社會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創新方面,法律本身就是社會管理手段的一種,也是最基礎最基本的管理手段。因此,社會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創新首先也應該從法律的創新著手,并且在其他創新型的有效管理方法和手段產生時,應當及時的通過法律確認其效力,并通過立法保障該方法和手段的實施。
社會管理創新的各個內容都需要通過法律加以確認并賦予其法律上的權威性和實施上的約束力才能真正在實踐中加以運用并能夠達到管理所要達到的目的。沒有經過法律確認的社會管理主體、權限、程序以及方法和手段很難在社會管理中得到認可并得以遵守。因此,社會管理的創新依賴法律,沒有法律,社會管理創新只能是紙上談兵,永遠都無法付諸實踐并得到效果。
(二)社會管理創新與法律的緊張關系
社會管理創新是在各種新的社會矛盾的出現和原有的社會管理不能適應新的社會問題而提出的。社會問題不是一成不變的,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也會帶來許多新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這就要求社會管理應當不斷地適應新的社會環境,不斷創新和更新管理手段、方式、程序等等內容。他應當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動態的過程。而法律是國家通過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保持法的權威性的要求。因此,法律一但通過頒布實施就會有一個較長時期不變的狀態,不能朝令夕改。從我國立法實踐來看,一般一部法律頒布實施之后都會經過較長時間的應用,一直到出現很多現行法律無法規范或解決的問題和社會矛盾時才會進行修訂、出臺修正案或者是制定新的法律。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法的滯后性。正是法的這種滯后性和社會管理的不斷變化更新的要求之間產生了一種緊張關系。例如,目前社會中產生的流動人口問題、特殊群體幫教問題、虛擬社會問題等等新的社會矛盾和問題,都缺乏比較有效的管理法律法規,直到這些問題產生了一定的社會不良影響之后,才開始針對這些問題著手相關立法。面對這種進展關系,社會管理創新是否可以為了社會管理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去違反現有的不適應社會變化的法律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此,為了實現社會管理創新必須正確的解決社會管理創新與法律的緊張關系。
三、法律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作用及其實現
(一)法律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作用
通過社會管理創新與法律的關系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具有非常重要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基礎。社會管理創新不論內容多么龐雜都不能違背法律的精神。他必須以現有的法律作為其創新的依據,任何創新都必須是在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進行的。不論多么有效的社會管理創新,只要違反了現行的法律約束就會成為違反法律的無效創新,也就不會存在實踐中的運用。社會管理創新一旦脫離了法治的軌道,就具有隨意性與不可預測性,即便在特定時段內可能有助于社會的穩定,長遠來看也不能保證社會利益的合理配置,反而使社會處于不確定的風險之中,在出現具體的紛爭時,也不能及時公正地定爭止紛,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解決問題。②因此社會管理創新在第一步就應當考察其是否合法的問題。
其次,法律可以賦予社會管理創新以確定力和實施力。社會管理創新不論是管理主體、管理權限、管理程序還是管理方法,只要是符合現有法律規定的并且是合理有效的,都會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其法律上的效力。這種法律的確定力是對社會管理創新的一種認可,并且是對創新的采納。當一種社會管理創新被立法加以確認就意味這種創新可以在實踐中加以運用,可以具體實施。實踐中有很多社會管理創新是通過政策、決策、政府辦法、領導指示等等方式確立并實施的。嚴格來說,法治要求所有的公權力行為要有法律的授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如果認為政策優先于法律,那就會使制度的穩定性、可預期性受到傷害,最終會損害法治的權威。因此,通過這種方式確立的社會管理創新是不會得以長期有效實施的。
最后,法律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保障。社會管理創新在實踐中運用時總會遇到難以執行或者因為創新管理而與被管理者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可以通過規定各種不利后果,使被管理者自覺遵守社會管理的方式,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使得新的社會管理創新內容得以具體實施。即便最終未能有效避免紛爭的產生,法律也可以通過司法活動解決紛爭。因此,社會管理創新的實施必須以法律作為其后盾和保障,才能真正達到其所要達到的目的。
(二)法律在社會管理創新中作用的實現
首先,要實現法律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作用必須先解決法律的滯后性與社會管理創新之間的緊張關系。社會管理創新既然是“創新”,就可能與現有法律制度中某些法律、法規存在沖突。這些法律、法規因社會情勢變化而顯得不合時宜,失去了價值指引的作用。即便是在這種情形下社會管理創新應該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下進行,不能以法治的名義突破法治去搞所謂的創新。所以,當社會管理創新與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發生沖突時,最好的解決辦法是,盡快修改或者廢止上述法律,為管理創新的打通法律通道,讓具有正確價值取向的創新行為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
其次,在立法層面上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在很多新的社會問題產生之前很難會有預見性的立法出臺,因此,當新問題發生后就會產生立法的空白,并且由于立法的嚴格程序要求,在短期內很難實現相關立法。這也是為何會有很多社會管理方式是通過政府的決策、政策、和政府命令加以確定實施的原因。但是,法的滯后性并不意味著立法的懶惰性,一但發現新的社會問題需要通過新的立法加以規范時,就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出臺相關的法律文件來代替相關行政文件。甚至可以通過修訂立法法,確定在一些及特殊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的簡化立法程序,來實現立法的完善。
最后,在執法層面做到執法必嚴。社會管理創新的相關法律在制定后真正被執行才是社會管理創新能夠實現的最關鍵因素。有法可依是基礎,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才是真正實現法律價值的途徑。在很多情況下,并不是沒有相關立法,而是相關立法并沒有被依法有效地執行,從而導致社會管理創新的內容不能在實踐中加以運用。因此,要發揮法律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必須保證法律的實施和執行。同時,法律執行的創新本身就是社會管理方式的創新。因此,執法人員在確保法律得以執行的同時還應當在法允許的范圍內創新更加人性化且能夠被社會大眾所接受的方式去解決那些執法難的問題,而不是通過強硬并且損害相對人利益的方式去解決問題。
綜上所述,社會管理創新與法律具有不可分離的密切關系,一切社會管理創新的內容都必須是在法律的框架內并且通過法律確認并加以實施的,否則,違反法律的創新或未能獲得法律認可的創新都將是無效的創新,無法付諸實踐的創新。為了使法律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基礎性作用、保障性作用得以發揮,我們應當繼續完善立法和執法,從而為社會管理創新及其實施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最終達到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的目標。
注 釋:
①陸振華,方仕根.社會管理創新的行政法思考[J].經濟與社會發展,2011(10):102.
②蔡樂渭.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之維―論法治視角下社會管理創新的重點[J].領導科學,2011(4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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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管理的含義范文2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社會管理創新
一、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存在的問題
首先,我國的非政府組織發展滯后,難以滿足社會管理的要求。截止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登記的非政府組織數量達到了近42萬個,但是從總體實力上來說依然非常薄弱,數量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數量也偏少。經過調查研究發現,美國每萬人擁有的非政府組織的數量達到了53個,而中國只有1.1個,這種差距是非常懸殊的。另外,美國非政府組織的收入占GDP的比重也遠遠超過中國,這說明了我國的非政府組織的發展還有很長一段路需要走。從橫向比較來看,我國的中小企業的數量是非政府組織數量的3倍之多,非政府組織在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中只是一種輔助的、次要的形式,其滯后的發展步調導致其難以在社會管理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
其次,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社會管理能力較差。非政府組織在我國掌握的經濟資源是有限的,其在發展過程中沒有形成合理的人力資源結構,最終導致其在社會管理上顯得捉襟見肘,能力不足。非政府組織的資金來源渠道比較狹窄,主要靠政府的自主和幫扶進行組織規模的擴大和組織結構的完善,而西方發達國家的非政府組織主要依靠民間志愿捐款得到主要的資金,對政府的依賴性很小。根據2008年的調查研究發現,我國非政府組織當年獲得社會捐款和捐助金額為103億元,按照全國十三億人口來計算,平均沒人捐款不足8元,而美國當年人均捐助非政府組織的金額為460美元,巨大的差距說明了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的先天不足。我國非政府組織資金來源過度依賴于政府,這使得非政府組織發展的獨立性受到很大阻礙。在經濟環境發生波動或者國家面臨經濟危機時,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關注和捐款必然會減少,在這種情況下,非政府組織發展受到資金有限的制約,難以開展各項社會管理活動,自身將處于生存危機之下。總體來看,非政府組織參與到社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都比較差。
最后,我國非政府組織普遍存在著誠信問題,導致其參與到社會管理的威信比較低。非政府組織參與到社會管理, 利用在政策上的優勢對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在服務社會的過程中獲得相應的回報,以此獲得長久的發展,由此可見,非政府組織的職能決定了其發展中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特征比較明顯,但是我國的非政府組織大多只在條文中列出非營利性字樣,但是卻對非營利性的含義和界限沒有明確的規定,指望民間組織能夠自覺遵守非營利性要求的可能性比較小,捐款人和非政府組織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非政府組織可能利用這個“優勢”做出背離組織宗旨和公益性標準,使其不僅不能完成自身的使命,降低了其社會公信力,也無法彌補“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加重了資源獲取的難度,組織發展面臨著誠信危機。
二、完善非政府組織參與到社會管理創新的建議和對策
第一,我們要非政府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非政府組織在社會管理中之所以吸引力比較低,主要原因在于其在社會管理中地位低下。我們可以在黨代會、人代會和政協會議中分配名額給非政府組織,使其具備政治發言權,非政府組織可以委派精英人物作為候選人參與到人代會、黨代會和政協會議之中來,提高非政府組織參與到社會管理中的能力,另外,在制定重要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時,政府可以咨詢非政府組織的建議和意見,給予其投票權和否決權。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可以選拔那些優秀的、又能力的非政府組織人才到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之中擔任領導職務,在工資待遇、職位晉升和檔案管理上做好配套相關工作,改變傳統的以法人登記制度判斷非政府組織合法性的膚淺工作態度。在主觀上改變由既有意識形態、社會管理制度路徑依賴所形成的對非政府組織的不信任或一定程度的敵視。
第二,我們要提高非政府組織參與到社會管理中的能力?,F階段是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階段,政府可以將一些社會管理職能轉交給社會組織,使其為社會提供群眾性、服務性、社會性和公益性的社會管理服務,建立完善的政府授權、合同管理和評估兌現機制,使得社會管理機制變為非政府組織協同政府共同管理的新格局。對政府委托社會組織承擔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向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購買。各部門委托或授權非政府組織開展服務性工作,應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出年度購買服務事項及要求,財政審定后納入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加強非政府組織的誠信建設是提升非政府組織參與到社會管理之中的有效措施。非政府組織應該不斷完善內部制度建設,以健全的規章制度不斷提升管理效率,不斷完善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以完善的法人治理機構提升組織的運行效率。另外,非政府組織應該發揮其對本行業的監管作用,以有效節約政府的監管成本,使得本行業的監管水平進入到專業化的階段,對于抑制行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有很大的推進作用。非政府組織在維護群眾的利益上應該快速反應,維護好政府的信譽和誠信,減少社會摩擦,促進社會主義社會的穩步、健康發展。
第四,構建非政府組織的參與管理管理的長效機制。參與社會管理的長效機制能否建立,要看非政府組織自身建設是否得到完善,社會公眾的參與度是否較高,只有自身建設得到完善,非政府組織在加大對自身的社會宣傳時才能更加吸引公眾的注意力,才更具有社會公信力。非政府組織自身的內部建設,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各項制度,建立和完善內部人事招聘管理制度,制度企業和組織的行為章程,定期公開自身業務活動的有關信息,要加強與政府、其他社會組織的相互信賴與合作,強化社會責任。要依托各自的專業優勢和資源優勢,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公益活動,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不斷提高社會對自身的信任程度,加大社會對自身的了解。
參考文獻:
[1]鄧寧華.我國非政府組織能力:資源狀況檢視[J].閩江學刊,2011
社會管理的含義范文3
關鍵詞:企業財務會計;精細化;管理
由于近幾年我國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使得我國市場中各行業企業間的競爭也愈發的激烈起來。作為企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財務管理水平的高低,將會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產生直接影響。而精細化管理作為影響企業財會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需對精細化管理在企業財會管理工作中的實際應用情況進行全方位的研究。對此,分析財務會計的基本概念和含義,以及當前我國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存在的問題,從而針對這些問題制定出精細化管理的具體方案,進而提升企業財會管理的整體水平。
一、財務會計精細化管理的概念和意義
1.財務會計管理的概念
所謂的財會管理精細化,針對的就是每個工作崗位和工作業務建立起與之相對應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責任規范,并貫穿于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務會計管理,且在實踐工作中對這些管理理念和模式進行全面落實。通過財務精細化管理,將財務管理工作潛在價值挖掘出來。就財會精細化管理工作本身來看,該項管理工作被有效應用和落實的重要依據就是企業內部既定的目標與組織,只有確定相關的目標組織,才能夠將企業生產經營期間所有的財務控制環節進行整合,形成合力,從而為企業所有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提供良好的保障。在企業財會管理的過程中,其控制主線就是全員、全方位的不斷整理各項財會工作細節,總結出一套真正科學合理的管理方法,以便從根本上提升企業財會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質量。
2.財會管理精細化的意義
就企業財會管理工作本身來看,該項工作在進行期間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就是為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者在工作期間提供科學、合理、可靠的信息數據。而精細化管理在企業財會工作中的應用,不僅能夠進一步拓展企業未來發展進步的空間,還能夠對企業經營發展期間出現的財務風險展開有效控制,確保財務管理目標得以實現。此外,精細化財會管理的施行,還可以幫助企業財務人員熟練掌握和應用各項財務工作流程,確保企業的財務工作可以為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進行提供更加良好的服務,從而幫助企業各工作部門的相關人員可以通過結合財會管理工作制定出科學合理的發展目標。
二、財會精細化管理的問題
1.資金的使用效率低
從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內容來看,其主要設計的工作任務就是會計核算和資金支付這兩項內容?,F階段,我國許多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中有關企業經費管理的方式也都是由傳統賬面平衡方面對核算工作展開細致考慮,并沒有對資金的使用效率、用途和效能等方面的內容進行考核。這樣一來,不僅會導致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經費緊張的問題,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資金利用率。
2.資產管理較為松散
就目前來看,我國大部分企業在展開資產管理時,就是依靠收付中心,從價值上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核算。而企業的使用部門指的就是從實物出發,對企業資產展開有效管理。而這些管理方法的使用,則導致企業資產的價值和實物管理工作間存在了脫節的情況,甚至部分企業因為沒有將固定資產的明細賬如實登記,造成企業在經營期間出現了資產流失等財務問題。此外,一些財務使用部門管理者往往過于重視財政資金的規范運作,對資產管理工作的關注度不高,特別是對企業固定資產后續的一些控制管理工作,更是十分的忽視,導致當前我國各行業企業自身的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相對較低,財會精細化管理工作的質量一直不能夠得到明顯的提升。
三、強化精細化管理的具體措施
1.規范財務會計管理行為
為了可以進一步適應時展的新要求,規范企業財務管理行為,推進精細化管理在企業財會工作中有效應用,財會管理人員一定要堅持將服務、監督、核算工作集為一體的基本管理原則,對財務人員日常工作任務和責任進行細化和量化,并按照財會工作人員自身基本情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規范管理制度,確保財會管理人員的財務行為都能夠有法可依。此外,財務管理人員應當將不同崗位的工作職責進一步落實,以便能夠從根本上提升企業資金的實際使用效率,從而促進財會管理精細化工作能夠進入到制度化和科學化的發展軌道之中。
2.強化財務管理和報賬人員隊伍建設
作為財務管理精細化的主體,財務和報賬人員需要不斷的提升自身的專業知識技術水平和綜合素質,以便能夠更好的承擔精細化管理和財務監督兩方面的工作任務要求,從根本上提升會計核算工作的管理質量和水平。因此,企業管理者需要做好財務工作隊伍的建設,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不斷提升這些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使其能夠對有關財務會計的法規制度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從而更好的提高財務工作人員的職業操守和道德水平,進而為精細化管理工作的落實奠定堅實的基礎。此外,企業管理者還應該要針對企業對財務和報賬工作的要求,制定出相應的考核機制和資格認定標準,淘汰不合格的工作人員,消除財務核算工作在管理上存在的盲區和空白點,進而達到監督工作人員的目的。
3.完善企業資產的內部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企業財會管理精細化工作的水平和質量,企業管理者需要針對該項工作成立一支專業的資產管理小組,并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資產保管和崗位責任管理機制。對于那些對固定資產的明細沒有進行分類的企業,更要進一步明確財務會計的管理責任,以便能夠在企業出現資產變動時,可以在獲得了相關部門審批手續的基礎上,做好相關記錄工作,控制好企業固定資產賬目。
4.構建完善的資產外部監管機制
首先,企業管理者需要以自身實際情況依據,定期制定資產盤點、賠償和資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從根本上防止企業資產流失的情況出現,確保企業資產價值不受影響。其次,需要嚴格按照我國部門的規定和財務核算標準對企業資產進行核算,通過定期或者是不定期清查的方式,對企業內部的各項資產進行一一核實,從而更好的掌握不同類型企業內部固定資產在各個時期的變動情況。最后,對于企業內部資產的出租、調入和報廢等其他工作,必須要在得到了相關部門審批手續后,才可以登記在冊,從而有效的防止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出現財務風險,進而從根本上保障企業資產管理水平。
5.強化財務管理各項職能
隨著近些年我國各行業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使得其生產環節的數量也在不斷的增加,而各個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也需要在工作期間進一步明確自身的工作責任,且企業管理者在確定各階段工作流程時,也需要統籌全局。企業領導者在開展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前,需要對該項活動涉及到的相關內容展開深入調查研究,正確認識財務會計工作的作用,逐步拓展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范圍,嚴格按照精細化管理指導理念的相關要求,強化各個部門的工作職責,從而最大限度控制財務風險的出現。
6.優化調整財會管理方式
應用精細化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企業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優質服務,所以,只有不斷的優化和調整企業財會精細化管理工作的各項手段,才能夠達到降低各項活動開支,節約企業生產成本的目的。因此,在建立企業財務管理控制制度時,財務管理人員需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標準進行。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伴隨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進步,社會各界對財務會計工作的質量要求也在不斷的提升。精細化管理作為一種現代化的財會管理手段,將精細化這一理念融入到我國企業財會管理工作中,對于提升企業財會管理水平和質量,促進企業良好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分析當前財會管理精細化的基本概念和意義,找出該項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具體的精細化管理方案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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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管理的含義范文4
在我國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之際,構建和諧社會顯得尤為緊迫。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在人均1000美元到3000美元這個階段,社會矛盾處理得好,國家就可能順利地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反之,結果就是社會利益格局的嚴重失衡,社會分化日益加劇,社會矛盾高漲不下,出現“拉美化”的社會病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提出,無疑為化解社會矛盾、彌合社會裂痕,爭取實現前一種發展結果,避免出現后一種情況,提供了新的發展思維。
和諧社會的含義無疑是相當廣泛的。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和諧社會的最基本含義是調節社會利益沖突,形成一種利益基本均衡的社會格局。缺少這種利益均衡,和諧社會也就無從談起。由于改革開放初期,市場化要素(如民間企業、資本和企業家)的存量相當缺乏,政府往往充當了經濟增長的直接催化劑,成為市場經濟中的舵手。但是,經濟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使得人們越發清楚地認識到,現代社會的基本結構不是一個統合性的整體,而是由政治國家、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構筑而成,它們各自有不同的活動主體、不同的組織目標、不同的社會功能、不同的組織結構、不同的激勵機制和不同的運作邏輯。這意味著,政府過多地承擔經濟職能的現象應當得到根本性的扭轉,它必須承擔起調整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關系,構建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利益均衡機制,促進社會公平等方面的公共責任。這不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也是現代政府的職能使命。
而政府如何構建利益均衡機制,激發社會活力,擔當起守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責任,就必須不斷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只有政府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提高社會管理能力,把促進社會公平作為它的一項神圣使命,和諧社會的建立才具有堅強的推動力??梢哉f,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核心內容就是加強社會建設與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這要求我們,必須深入研究社會管理規律,完善社會管理體系和政策法規,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建立政府負責、社會協同與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
在我國,社會管理從經濟職能的附庸,逐漸突起成為與經濟調節并行的政府基本職能,可以說走了相當長的一段路。改革開放以前,政府確立了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將社會管理納入經濟管理范疇,通過計劃手段管理紛繁復雜與千變萬化的社會經濟生活。它通過集權式的計劃安排來理性設計社會運轉的秩序,把社會實體的活動包起來,管到底,力求通過這個損益最小、效果最好的計劃把散亂無序的社會生活納入剛性的秩序之中。這種管理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內是合理且有效的,但同時也僵化了社會的思想、活力,抑制了經濟、文化、社會領域的分化與平衡發展,使得政治生活一支獨秀,而社會卻消極依賴政府,缺乏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能力。
改革開放伊始,根據國內外發展的歷史經驗和西方社會現代化的理論,一些學者開始提出了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和科技等各方面協調發展的問題。但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這種討論,多少還有幾分形而上學的抽象性,還未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相當多的人實際關注的,仍只是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的發展,對非經濟因素的發展研究和認識,仍然相當滯后。
90年代以后,社會步入快速轉型時期,以產權多元化和經濟運作市場化為基本內涵的經濟體制改革不僅直接促進了一個具有相對自主性的社會的形成,而且使得社會結構產生激烈、深刻和持續的分化,社會異質性和不平等程度提升,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增多。在這種處境下,如何通過有效的社會管理,調節紛繁復雜的社會經濟生活,在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生機勃勃的社會力量之間達致動態平衡,這不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面向,也是現代政府職能轉變的一個戰略性課題。
作為一個新突起的政府職能領域,“社會管理”概念并沒有一致的看法??傮w上說,社會管理可以定位為:政府通過制定專門的、系統的、規范的社會政策和法規,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培育合理的現代社會結構,調整社會利益關系、回應社會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孕育理性、寬容、和諧、文明的社會氛圍,建設經濟、社會和自然協調發展的社會環境。它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規范社會組織或團體,培育社會治理的多元主體。在現代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化已經成為一個不可回避的現象,政府不可能通過封鎖利益表達渠道,壓制社會組織來減少利益沖突。一個社會不可能沒有利益沖突,不可能沒有分歧裂痕。而好的社會在于通過提供利益表達的制度化空間,來化解沖突,彌合裂痕。如果政府不敢正視社會沖突和裂痕,不敢提供多元社會組織的存在空間,不敢提高社會的多元化水平,也就不可能擔當起構建和諧社會、提高政治文明的重任。
第二,創設完整的社會規制體系,推行社會安全系統工程。社會規制是指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人民的生活秩序為目的而進行的規制。它對涉及生產、消費和交易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衛生、環保、信息等社會行為進行規制,以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去年,安徽阜陽發生的毒奶粉事件就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如果政府為提高GDP數字而置社會安全于不顧,那么,在一個人人自危、缺乏預期的社會中,和諧發展就不可能實現。
第三,實施配套的社會政策,維護社會公正。隨著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競爭的加劇,弱勢群體邊緣化程度上升,社會沖突的張力不斷蓄積,這就需要政府從公正的理念出發,運用社會政策維護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狀態和基本權利。據報道,我國2004年財政收入實現了新的突破,達到26000億元。由于國家財政用于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資金比重比較小,大量的資金政府用在直接投資、改善投資環境和行政費用上,導致各種向弱勢群體傾斜的社會再分配政策往往缺乏力度。在這種發展態勢下,政府更需要關注社會公平問題,構建經過公共選擇的制度安排和社會政策,對社會不公平的分配進行有效調整,使不同群體之間的激勵得到公平的反映。
社會管理的含義范文5
伴隨著研究成果不斷豐富而來的,卻并非是對該領域的研究日益透徹。恰恰相反,該領域的研究日益呈現出一種“不可測化”的傾向,眾多學者似乎日益表現出對于“預測及控制”的力不從心,甚至已經有學者認為對于行動進程的預測與控制幾乎不可能實現,我們能做的只有適應進程的變化而已。吉登斯、貝克(UlrichBeck)等人甚至質疑現代社會管理能力的有效性以及社會科學研究的最終效用。盡管意識到了該領域研究的艱難性,仍有為數不少的社會學研究者孜孜不倦地將精力與熱情投入到這一議題的研究之中。因為歸根結底,對于社會運行進程的預測及對其中未預結果的前瞻與控制是社會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難以割舍的抱負與期盼。而且,該領域的確也不時出現若干令人振奮的研究成果。閻耀軍先生的專著《社會管理的前饋控制》,正是這樣的成果。閻耀軍先生在社會預測預警領域已經進行了長時間的探索和研究。大約在六年前,他已出版了兩本相關專著:《社會預測學基本原理》和《現代實證性社會預警》,分別對于科學的社會預測的理論與方法實踐進行了細致闡述。在這兩本書付梓之際,他即言明,該領域的研究僅有理論與方法尚不充足,還需有相應的應用技術;僅有預測與預警還不完全,還應有對未來結果的預控。而他最近出版的這部《社會管理的前饋控制》,正是對社會預控理念與技術缺失的回應。該書直面的正是目前該領域研究中的“不可測”傾向。其要回答的問題是“對社會進程的預測與控制究竟是否可行?”作者的觀點是只要我們“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社會控制方式”,[10](20-22)那么對于社會的預測與控制就應該是可行的。而在閻耀軍先生看來,該領域改革與創新的核心點,就是建立新的“社會管理的前饋控制”模型和科學的預警工具。
二
社會預測的核心難點為何?對于這個問題,默頓認為,社會性行動的五方面因素導致了各種不可測、不可控的未預結果的產生,1.忽視,即相關知識的缺乏。2.失誤,即行為的誤差,特別是基于過去經驗所導致的誤差。3.對直接利益的迫切需求所導致的“主動忽視”。4.基本價值,即引導行動者的特定指導價值。5.預言作用,指對于現實的論斷(不論真假)本身就會成為現實的一部分,并反過來對現實產生影響??傮w而言,默頓是從行動者以及預測者本身的局限性角度來探究這一問題的。默頓的這一思路后來遭到了吉登斯等人的反駁。吉登斯認為默頓忽視了行動者及預測者的“認知能力”(knowledgeability)與“意圖性”(intentionality)的重要性。他認為,我們應當在對行動者的意圖進行明確區分的基礎之上明確復雜的人類行動中的各種行為模式,并在此基礎上嘗試進一步分析。在此意義上,盡管我們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仍然存在,但我們可以盡量嘗試將這種局限性降低,從而對行動的發展進程進行某種預測。從某種程度上說,閻耀軍先生順和了吉登斯的思路,其所提出的“前饋控制”方法的核心也正是將各類社會行動模式化,并在此基礎上基于對大數據的分析與監控,從而期望實現對社會行動發展的預測。該著從三個角度對這一思路進行了闡釋:1.阻礙前饋控制得以建立的四重障礙、三大瓶頸;2.應對阻礙的方法:建立“社會風險模擬器”及其一般模式;3.在一般模式指導下的具體實踐應用。“前饋控制”原本是科學實驗中的一個術語,指的是“事先分析和評估即將輸入系統的擾動因素對輸出結果的影響,并將期望的管理目標同預測結果加以對照,在出現問題之前就發現,事先制定糾偏措施,預控不利擾動因素,將問題解決在萌芽或未萌狀態”。[10](28-29)簡而言之,實際上就是通常所說的“防患于未然”。對于社會發展進程中可能出現的危機,應對方式通常有“應急”與“預警”兩種。前者屬于反饋型控制,而后者屬于前饋型控制。在閻耀軍先生看來,有四重障礙阻擋了前饋控制的發展,即社會預測和預警的困難性、危機預報的自風險性、危機事件的長周期性和為官執政的短期性、政績考核制度不完善。而在前饋控制的發展中,預警工具的科學化是一個關鍵要素,但受到三大瓶頸的制約,分別是評估工具科學化問題、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問題及集成化創新問題。在這樣的制約下,傳統制度模式的前饋控制機制很難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閻耀軍先生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真正建立起一個對于不同類別社會行動的動態、切實并盡可能完備的預警模式化工具,從而實現社會預警的科學化。他給出的答案是開發“社會風險模擬器”。這一概念是從國外的“政策模擬器”和“軍事作戰仿真模擬”演化而來,主要包括兩個層面:對社會風險的識別及有針對性的政策推演。為此需要結合社會風險問題進行建模和仿真,通過多種情景下的社會風險問題起因研究,以及多主體的社會安全內在機理研究,提出具有科學性和可信度的理論分析模型并據此建立社會管理的前饋控制模式。一般化的前饋控制模式需要遵循三大原則:即以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為前提的原則(或超前預測原則),預警預報和預案啟動制度化鏈接原則(或未萌先動原則),依賴可操作性的技術支撐體系的原則(或操作務實原則)。與之相對的,前饋控制的一般模式由三大模塊構成:擾動因素預警模塊、預警預控連鎖模塊、擾動因素預控模塊,三模塊按流程相連,從而形成了一個動態控制過程。一般意義上的理論建模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社會學者真正關心的是這樣的研究技術究竟能否以及如何作用于現實社會。閻耀軍先生在本書的后半部分介紹了在一般模式指導下的三個具體應用案例。分別是:對我國社會穩定施行前饋控制的嘗試;在我國工作中的應用研究;在我國民族關系管理中的應用研究。
三
人類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社會進程,這實際上是社會學界長期以來爭論的問題之一。以科爾曼(JamesS.Coleman)等人為代表的自信者相信我們可以“設計”(design)這個社會,也有一批學者感嘆社會現象的復雜性與因果關系的難覓性。我們究竟能否看到甚至設計我們前方的道路,這既是公眾對社會科學研究者的一個質詢,也是學者們不應回避的詰問。閻耀軍先生用他的這本新著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自己的回應。更為可貴的是,他不僅從社會學角度出發,更是結合眾多新興的學科和理論,如耗散結構論、協同論、自組織理論、突變論等,以及數學、計算機等其他學科的方法,從而有了一個區別于前人的獨特的研究進路。不過,由于這一領域研究的復雜特性及科學探索的本質屬性,也使得這種進路本身同樣會帶來許多值得思考和討論之處。
1.解決主體局限性的大數據的可靠性問題。
為了解決默頓等人所擔心的行動及預測主體的局限性問題,閻耀軍先生采用的解決辦法即是對眾多數據資料的統一分析,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克服“人”的局限性。在計算機技術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今天,此思路確為可試之路。但是,該思路的一個核心問題即在于整個建模、分析、預測所依賴的大數據的可靠程度究竟如何。這涉及兩方面的數據:一是客觀的,但卻常常充斥爭議的數據,比如當下中國的官員切實收入、中國各類宗教的信眾人數、各種歧視性疾?。ㄈ绨滩 ⒓赘蔚龋┑拇_切患者數等。在社會分析及預測領域,越是這種爭議性的數據越是對未來的發展起核心作用。但如果這些數據本身的可信性就不強,又怎能基于此而對未來進行預警呢?二是主觀指標,比如在建立民族關系預警模型中使用的“大民族主義思想”“、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少數民族自由滿意度”等指標。這些指標本身所包含的含義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區即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大規模數據收集過程中,如何有針對性地進行操作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2.社會預測的反身性問題。
利納雷斯在繼承默頓的“自證預言”思路的基礎上,明確指出了由于預測的加入,社會行動本身就會變成以每次預測為節點的非直線型行動。每次預測以及預測所看到的問題,結合行動中業已出現的問題,都會對行動本身產生影響,從而使未來的發展產生不可預知的后果。而這一點,實際上恰恰是社會預測本身蘊涵的一個吊詭問題。因而對社會管理的前饋控制研究,或許也應該考慮到社會預測本身通過對政策的作用對于未來的發展究竟有何影響。
3.預測結果的定位問題。
社會管理的含義范文6
摘要:學界對公共危機問題的研究主要著眼于政府內部多層次公共危機管理系統的建立,忽視了地方政府在危機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和社會力量的參與。從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機中進行協作性管理的原因出發,分析協作性公共管理的四大主體,即非政府組織、營利組織、媒體和公眾,在協作性管理中的具體協作方式、協作現狀和協作困境,力求在公共危機管理中找到地方治理的新途徑。
關鍵詞:地方政府;協作管理;公共危機
1政府危機管理的概念界定
隨著社會問題的日益增多,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主體,時刻都要面對不同程度的危機,而政府處理的危機是屬于公共范疇的,被稱為公共危機。所謂的公共危機是指“由于內部和外部的高度不確定的變化因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生產嚴重威脅的一種危險情況和緊急狀態,那么能夠引起這種危機情況的緊急狀態的事件就是公共危機事件”。學界通常對“政府危機管理”和“公共危機管理”作為等同的概念,不做嚴格的區分。但是以張小明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政府危機管理具有雙重意義。政府作為一般的社會組織和其他的組織一樣也會面臨自身體系內外的一些危機狀況,比如財政危機、生存危機或人力資源危機等,關于應對這些危機的管理活動是政府危機管理的第一層含義。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這個身份行使社會管理職能時,政府應對的危機是屬于公共范圍的,是對公共危機的管理,這屬于政府危機管理的第二層含義。文中使用的“政府公共危機管理”與“政府危機管理”不做區分,且是從政府危機管理的第二個層面出發研究政府的公共危機管理。由于公共危機普遍是由地方開始引發和蔓延的,地方政府在預防、遏制公共危機中處于主導地位,本文強調從地方政府的角度分析協作式公共管理在政府危機管理中的存在狀況。
2地方政府協作式管理普遍存在的原因分析
協作性公共管理“描述了在多組織安排中的促進和運行過程,以解決單個組織不能解決或不易解決的問題”。協作性公共管理從方向上可以分為縱向協作和橫向協作??v向協作強調政府組織內部層級間的協作活動,政府部門直接,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合作;橫向合作強調政府和非政府直接的聯絡和合作,通過伙伴關系、網絡、契約關系、結盟、委員會、聯盟、公會和理事會,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的管理者代表其組織共同制定戰略,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本文側重于研究地方政府的橫向協作管理。
奧圖爾早在1997年就提出了為何跨越組織(例如組織間網絡的管理),普遍存在且有可能增加的五個重要原因。協作性公共管理普遍存在于地方政府的管理之中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公眾的需求多樣化和政府失靈的矛盾以及協作主體的成長造成的。
處理艱巨或者復雜問題的政策可能需要這樣的結構來執行。政府面臨的公共危機和問題越來越復雜。問題的環境更加惡劣,單個部門已經不可能獨立解決這些復雜的問題,更不用說嚴重的公共危機,協作成為了政府管理的必然選擇。
基于政府直接干預范圍上的局限性鼓勵而不是抑制了基于網絡的解決方法。隨著社會和市場的發展,公眾偏好政府提供更多的服務和產品而同時要求政府減少干預。此外。政府失靈一個重要的體現就在于不能為公眾提供個性話的公共產品,為了滿足公眾的這些需求,政府只有與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協作才能做到。
政治驅動力誘導出需超越因政策目標而可能必要的聯網;行政管理者經常必須平衡清晰集中的項目權威的技術需要與要求包容和更寬廣影響的政治要求。
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管理意識的增強和途徑的增多,為政府橫向協作管理提供了可能性;組織網絡的建立和信息技術的現代化為政府間縱向協作提供了平臺。
3政府公共危機管理協作主體分析
3.1非政府組織
非政府組織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非政府組織是指除了政府和企業之外的所有社會組織;狹義的非政府組織是指地方、國家或國際級別上組織起來的非營利性的、自愿公民組織。文中采用的是狹義的非政府組織的概念。非政府組織從產生開始就與政府有著息息相關的聯系,由于非政府組織非營利性的特征,在我國政府成為非營利組織獲得經費的來源之一。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協作形式主要是采取合作和賦權的方式,關鍵是利用非政府組織在專業技術方面的優勢,取得在危機管理中的更好效果。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發生時起到了很好的社會整合作用,由于非政府組織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以公共利益為所有活動的最后依歸,能夠得到公眾的信任,以最快的速度和號召力整合社會閑置資源為地方政府解決危機提供協助。此外,非政府組織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在社區中的活動頻繁,為地方政府解決公共危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國家誠信機制的缺陷和公民志愿精神的缺失成為非政府組織走不出的困境。公共危機的管理中,政府仍然處于主導和支配地位,對公共危機管理的參與主體起監督和指導作用。然而政府在危機管理中甚至不能避免組織內部的尋租行為,更不用說能很好地監督和避免非政府組織在危機管理中謀取私利。
3.2營利性組織
營利組織主要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在地方治理理論中,企業作為政府協作的對象,主要以外包和委托的形式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的領域。營利性組織活動的最終目的是利潤最大化,提供的是多樣化的私人物品。營利組織的高效性和對環境變化的高度適應性是區別于政府低效、反應遲鈍的特點?,F代政府面臨的是更多復雜多變的社會問題,不僅要對公共危機事件作出快速的反應還要解決手段陳舊的問題。營利組織在這方面的優勢彌補了政府的不足。公共危機管理是有一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危機發生前和發生中更多的是依靠政府和社會的力量,但在危機發生后的重建階段,政府需要營利組織通過契約和合同的形式將政府的部分工作外包給企業去完成。政府將危機管理的部分職能轉移給企業,并不意味著放棄所有的監督管理權。與政府的協作關系并不能改變營利組織追求私利的特性,為避免營利組織的外部不經濟行為,政府應該建立起完善的協作模式,以達到社會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我國政府在管理中往往重結果不重投入,就會出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不對等的結果。
3.3公民
政府與公民的協作關系主要體現在公民和政府協調合作共同創造社會安全文化和在應對危機意識和能力上的提高。群眾的危機意識、危機預防能力和應對危機的能力是影響地方政府危機管理的重要因素。公民是公共危機的直接受害者,社會安全文化是需要在政府的管理下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在公民的廣泛和積極參與下形成的,反映了一種社會的倫理和文化。在預防公共危機的管理中建設安全文化有三層次的要求:一是觀念意識,主要是社會管理者和民眾一起培養起來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理念,只有在觀念上形成了預防公共危機的意識才能最大限度地預防公共危機的發生,很多危機都是在不經意間發生的;二是行為文化方面,行為文化是觀念的反映,同時又作用于觀念,“公民社會”的發展使公民增強參與政府管理的積極性和增加了參與社會管理的渠道,公民行為文化的發展為公共危機管理中快速動員社會提供了基礎保障;三是制度文化方面,政府在長期的安全文化的培養和管理中形成有效地管理制度,為創造良好的社會安全環境提供制度的保證,為社會的安全創造良好的環境,出現社會、政府與公民的良性互動協作關系。
4地方政府協作管理的困境
4.1公共危機協作管理的責任問題
責任是一個控制問題,明確責任是協作管理的難題。在官僚制體制內,組織的層級結構極其嚴密,嚴格規定了不同層級和職位的職責。而在協作性管理中納入的主體本身是處于體制外的組織。這些政府組織外的組織要承擔政府在處理公共危機中的部分職能的時候必然存在責任的分配問題。政府不管與那個協作主體合作都要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其他主體是否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要的話責任的大小如何分配,這是協作管理中需要探討的重要課題。
多組織條件下的責任喪失出現在合同關系中,現在已經大量存在。最讓人擔憂的是合同組織的雇員會追求與政府不一致的目標,實際上也存在這種不一致的現象。凱特爾描述了合同關系中的這種不一致的情況,他認為合同外包的哲學假定是,政府與承包人的基本關系是委托關系,受委托的主體是在政府的有效監督下進行管理的?,F在存在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委托關系的雙方達成一個不受政府約束和監督的內在的隱性的關系,致使行政監督和委托關系發生斷裂。在法律和制度健全的發達國家會出現這種情況,中國同樣也會出現這樣的困境。由于體制上的漏洞,為政府管理者的尋租行為找到了機會。政府重結果輕投入的導向性為協作的破裂制造了更大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