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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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范文1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實際稅負

中圖分類號:D922.2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32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4-77-03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或者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稅種,是以個人的所得多少作為負擔稅收能力的標準。個人所得稅一般按照納稅人的實際收入總額征稅,采用累進稅率,體現所得稅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從1980年開始實施以來,經歷了多次調整,多次提高工資、薪金的扣除額,主要目的是為了減輕居民的稅收負擔,其中,2006年規定免征額為1600元,2008年免征額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就是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薪階層的免征額從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此次個人所得稅法還將工薪所得稅率由原來的9級累進稅率改為7級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由原來的5%降到3%,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使絕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納稅人在享受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同時進一步減輕稅負。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以下的納稅人平均降幅約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發展,納稅期限也由7天改為15天,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從而減輕了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稅收負擔。

二、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已經有30多年的時間,雖然時間不是很長,但是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稅務部門征管力度的加強,使得個人所得稅的增長速度非???, 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基數小,所以在稅制結構中所占份額也小。表1描述了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水平。

為了便于分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下面圖1是稅收收入增長率Y和個人所得稅增長率X的趨勢圖;圖2是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比重的變化趨勢圖。

通過圖1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呈現出前高后低的趨勢。2005年以前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大大高于稅收收入增長水平,由于1994年稅制改革的影響,1995年個人所得稅的增加額達到了80.88%,比稅收收入的增加額高出60多個百分點;2005年以后個人所得稅增長率略低于稅收收入的增長率,但兩者的變化趨勢基本相同;到2011年由于實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使個人所得稅的增長率又略高于稅收收入的增長率。

通過圖2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呈現出先增后降的趨勢,1994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只為1.42%,稅制改革以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漸增加,2005年增加到7.28%,隨后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開始下降,到2011年由于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又開始呈現上升的趨勢。

三、個人所得稅調整前后工薪階層稅負的比較

由于工薪所得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來源,所以首先分析一下個人所得稅改革前后工薪所得的實際負擔率。實際負擔率,是指征稅額與其征稅對象實際數額的比例,是衡量納稅人實際稅負的主要標志,用公式表示為:

實際負擔率=征稅額/實際數額

個稅修改前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額=(每月收入額-2000)*使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修改后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使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修改前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如下表2、表3。

通過表4可以看出,此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確實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稅收負擔:

1.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體沒有影響,而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體將不涉及個稅,這意味著我國將有約6000萬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500—38500元的中等收入群體實際稅負明顯的降低,比如月工資、薪金為5000元左右的修改前稅收負擔率為6.5,修改后為0.9,降了7倍還多。

3.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8500以上的我們看成是高收入群體,通過表1可以看出,高收入群體的實際稅負增加了,但是增加幅度不是很大,如月工資、薪金在58500元的納稅人,個稅修改前稅收負擔率為23.21,修改后為23.5,雖然只提高了0.29,但足以表明,此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目的是減輕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稅負,使收入低的人少納稅、收入高的人多納稅。

四、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下不同分類所得的實際負擔率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來源比較多,這就使來源比較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時享受各項收入的費用抵扣額,而收入來源單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項費用抵扣額,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納稅,收入低的人多納稅的極其不公平現象。表5給出了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外的其他收入來源的實際負擔率。

通過表5可以看出,我國的實際負擔率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1. 當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股息利息紅利偶然所得大于5000元時,實際負擔率是固定不變的,這顯然沒有實現高收入者多納稅的理念。

個人所得稅法范文2

【關鍵詞】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收公平;實際稅負能力

一、個稅法改革的原因

(一)個人征收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財政收入來源中,個人所得稅占據了一定比重。它主要是起著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分配公平的作用。但是,現行的以個人為征收對象的征收模式,使得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比方說有張三和李四兩個家庭,張三家僅張某一個人工作,他每月收入4800元左右,她的妻子沒有工作,長期待業在家。張某有兩個孩子,兒子在中國人民大學讀本科,女兒在人大附中讀高中。張某的父母親為農村戶口,沒有養老保險,需要張某贍養,且老父親還患有高血壓。整個家庭的重擔都壓在張某一個人身上,全部的收入僅有張某每月的4800元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張某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39元; 而李四家夫妻雙方剛大學畢業,均在事業單位工作,每人月收入3500元,一共月工資薪金收入7000元。李四利用工作之余做一些英文翻譯工作,每月能有800元勞務收入;李四的妻子愛好寫作,偶爾在報紙上發表一兩篇文章,每個月也能有大約700元的稿酬所得。李四雙方父母均為北京城市戶口,有退休養老金,目前尚無生育孩子的打算。按照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李四家每月收入8500元,平均每人4250元,不用繳納任何個人所得稅。但是張三家共收入4800元,平均每人每月收入800元,卻需繳納39元的個人所得稅,這足可以顯示現有的個人征收方式的不公平,不能有效實現稅收公平和對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的目的。著名英國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E?米德在論述選擇經濟政策的原則時指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在全體公民之間相對公平地分配社會的總收入和所創造的財富?!边@種模式化的費用扣除標準與納稅人所得收入應當負擔的支出沒有必然聯系,與維持家庭生活的基本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贍養老人的支出等沒有關系。這種扣除方式雖然簡單,方便計算,但在公平性上值得商榷??梢?,中國的個稅征收方式需要改革。

(二)家庭征收的優點

首先,家庭征收更能體現稅收公平。通常,衡量是否稅收公平,主要依據兩項原則,受益原則和負擔能力原則。負擔能力原則是指根據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來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和稅負。納稅能力強者多納稅,納稅能力弱者就少納稅。反應納稅人納稅能力的標準主要有收入、支出、財富三種。這三種標準,是收入在不同環節和不同狀態的動態表現,具有客觀性。也就是說,衡量納稅能力的不僅是收入,還包括支出和財富。所以,以負擔能力原則衡量稅收公平更具有現實意義。根據我國新頒布的《婚姻法》,婚后財產增值的部分具有夫妻共有性,如果按夫妻個人財產分別征稅,則不能體現財產共有性的特點。在中國養老及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國家,老人的贍養,子女的教育都構成現實的家庭負擔。每個工作的人都不是單獨存在在這個社會中。在稅收征管的過程中,不能不考慮這些綜合因素。家庭征收模式能夠體現把家庭的支出負擔考慮在內,更加科學。

其次,家庭征收有助于縮小家庭貧富差距,有助于社會和諧?;嵯禂凳欠磻獓邑毟徊罹嗟闹匾笜?。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00年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從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來看,貧富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個稅法對個人收入調節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這種選擇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可以最大限度得實現稅負公平。除此之外,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有在校學生、支付貸款購房、購買保險、災區捐贈等項目的家庭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減免稅收或者把這些因素納入基本扣除項目,通過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實現促進教育發展、保障弱勢群體基本居住需要以及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等政策目標?,F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為個人,計稅方式主要從收入角度來設計的,不能對特殊情況采用因素扣除,也就難以實現通過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分配,促進公平的目標。家庭征收方式能縮小家庭的貧富差距,弱勢群體得到真正的關切,有助于社會的安定和諧。

二、家庭征收的困境分析

(一)界定“家庭”的范圍困難

中國目前實行城鄉二元的戶籍管理制度。城鎮人口的收入主要來自于工資、薪金收入,農村基本處在靠天吃飯的階段,收入主要來源為務農收入。伴隨而來的是養老制度的差異。城鎮居民一般有基本的社會養老金;而農村只有一小部分人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即使這樣,也難以保障老年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納稅主體由個人轉換為家庭,則必須要合理界定家庭的范圍。我國與西方的核心家庭結構不完全一樣,通常西方的核心家庭成員數為三到四人,包括夫妻雙方及孩子,一般很少有幾代同堂的情況。但中國的情況卻有很大差異,中國養老體系尚未覆蓋全部人口,且保障水平較低,“養兒防老”的觀念根深蒂固。中國的核心家庭出現三代同堂,甚至是四代同堂的狀況。在界定“家庭”范圍時面臨的困境是究竟以婚姻關系作為家庭的基本單位,還是以實際居住或者撫養的人員為家庭基本單位。以婚姻關系為家庭的基本單位,對于有農村無收入老人需要撫養的家庭來說是極大的不公平,個稅家庭征收的現實意義也就不存在了。以實際居住或者撫養的人員為家庭基本單位,容易造成一些城鎮的年輕人為了減輕稅負將老年人或者是農村的其他親屬接到城鎮生活,可能會加劇城鎮人口的擁擠,老年人的實際生活質量也得不到提高。由于我國現在對于以家庭為單位征個稅中“家庭”的范圍沒有明確的界定,可能因界限模糊而造成這類事件的頻繁發生,從而影響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的預期效果。

首套房貸及利息支出部分的稅前扣除。這幾年,中國房地產市場的不健康發展致使房價畸高。對于剛踏入社會的年輕人,高房價給他們造成了巨大的負擔,尤其在北京等大城市,衣食住行是生活必需,住房貸款的利息應當準許在稅前扣除。

醫療保障個人承擔部分可以有基本稅前扣除額。一個家庭中患有糖尿病、心臟病等需要支付較大醫療費用,其個人承擔部分數額較大的,可以每月有基本的扣除項。取得財產收入支付的費用應當扣除。對于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的扣除主要是為了將納稅人取得收入所消耗的必要費用和支出扣除掉,如財產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可采取據實列支的辦法進行扣除。此外,一個家庭中撫養的孩子和老人的數量也可以規定不同的扣除額。比如,夫妻雙方工作的,一個孩子每月可以有500元的扣除標準,如果是雙胞胎則增加至1200元的扣除標準,孩子上幼兒園后還應當有每月200元的教育投資扣除標準。具體的扣除數額應當詳細調查,合理確定,力爭能體現家庭的實際稅收負擔能力。

(四)建立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

增強我國稅收征管能力,減少稅收稽查的成本,防止稅源的流失,一個有效的途徑是建立個人收入監控機制。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來監控個人收入。納稅公民須到政府機關領取納稅身份號碼,通過銀行賬戶的全國聯網,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此號碼,查詢個人的收入、支出信息。我國也可以對個人經濟收入實施有效監控,使個人乃至整個家庭的一切收入、支出都直接在此賬號下進行。各個地方稅務機關實施聯網,在實行銀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個人收入的透明度,銀行與稅務機關實現信息共享,使有多方收入來源的公民的各項收入均處于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至于有關人士認為的成本過高,技術難度過大等問題,并不是不能克服的。美國一百年前就已經實現了以家庭為單位的個稅制度,二十一世紀的科技高度發達的今天我們沒有理由無法克服技術。我國火車票購買實名制和網絡實名制等話題在前幾年也被廣為談論,成本過高也是推行困難的原因之一。筆者認為,稅務機關聯網和推行稅務號碼在前期的投資會比較大,但是這是一勞永逸的工作,一旦建立起來,效果顯著。稅收稽查人員的減少,國家稅源的保障都能帶來巨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對比我國已經建立的火車票購買實名制,也可以看到目前購買火車票的方便快捷。推行稅務號碼制度能夠保證稅務機關對多元化、隱蔽化的收入進行監控,在嚴格制度的監控下,促進公民依法自覺納稅,減少透漏稅款的行為。同時,這也間接利于全國人口普查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摸底調查工作的開展。

四、家庭征收實踐中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除了以上解決家庭征收困境的建議以外,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也應當針對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時間段有不同的征收措施。

(一)先逐步試點,后全國推行

個稅從個人征收轉變為家庭征收應當是一個逐步推行,逐步完善的過程。許多制度和程序的建立都需要經驗的積累,納稅人申報家庭狀況也應當給予充足的時間。所以,比較合理的方式是先在全國選擇部分地區試點,待時機成熟時再推廣至全國。對于家庭構成,采用抽樣調查的方式,選取最具代表性的家庭人數構成作為法定構成。對于費用扣除標準則可參照各省市統計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數據。筆者認為可以分類選擇典型城市,如國際化大都市北京,中等城市青島,小城市嘉興等分別試點。依據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及數額,增加不同的家庭成分,及時合理的推廣至全國。民眾在城市試點的過程中可以感受到個稅家庭征收的人文關懷,也可以有合理的心理預期,有利于后續工作的開展。

(二)依據城市特點,設立不同標準

在收入水平相同的狀況下,在不同城市采用同一免征額和同一費用扣除標準,對納稅人是存在橫向的不公平。由于地區物價水平不同,消費支出也不同,如果執行相同的免征額標準,則發達地區的中低工薪收入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明顯是不公平的。在普通城市,一個月八千元的收入已經屬于較高收入者了,在北京一個月八千的收入可能過得捉襟見肘。北京的房價比全國普通城市要高出幾倍之多;即使是租房,每月的租房成本也占到工薪階層近三分之一的工資收入。北京的醫療、教育以及養老費用也是普通城市無法比擬的。筆者認為,可以依據收入和消費水平,把全國的城市劃為不同等級,北京、上海、廣州是第一級城市;南京、杭州、廈門等是第二級城市;青島、寧波、溫州等是第三線城市;嘉興、衡水等是第四等級城市等第不同等級。不同等級的城市采用不同的法定費用扣除標準和不同起征點。這樣既可以兼顧不同的城市的不同特點,也可以兼顧不同家庭的不同狀況,實現個稅真正反應負擔稅收的實際能力。

(三)實行費用扣除浮動制度,允許特殊支出申報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工資以及物價水平是不斷變化的,通貨膨脹不斷提高。費用扣除的標準可以指數化,與工資和物價水平掛鉤,實現動態化。這樣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狀況的發展變化,采用指標體系,合理計算稅負能力,以免稅收政策遲延于經濟環境的變化,給民眾生活造成不良影響,也可以保持稅收政策的穩定,給民眾合理預期。

同時,也應當允許納稅人申報特殊家庭支出的費用扣除,以平衡家庭的實際稅收支付能力。首先,可以體現公益事業發展的政策導向。應當允許家庭納稅人申報扣除一定比例的社會公益事業捐款數額,并設立最高扣除限額,比如納稅家庭捐贈貧困山區失學兒童,捐款予以重災區。其次,可以體現幫助弱勢群體的政策導向。應當允許納稅家庭申報扣除遭受自然災害后發生的損失,比如納稅家庭遭受臺風肆虐、洪水襲擊以及地災害等。家庭中如果有成員突發嚴重疾病,如白血病、心臟手術等,需要支付巨額醫療費,也應當允許申報稅前扣除。操作費用扣除時要與相關政策相結合,制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政策,才能體現各個家庭狀況不同的原則,實現稅收公平。在實踐中,也應當國家機關各部門的合作,建立聯動機制,加強醫療、教育、房貸等的綜合監管體系,防止納稅家庭通過特殊申報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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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范文3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個人所得稅法范文4

[關鍵詞]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 注意問題

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從2011年9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稅率由9級減少為7級。 筆者認為在實施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

1.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界定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2.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

(1)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公式如下:

A: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B: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上述辦法執行。

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三種情形需代繳個稅

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計稅

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有兩種:雇主為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公式: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 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雇主替雇員定額負擔的稅款-當月工資薪金低于扣除標準的差額。

雇主為雇員按一定比例負擔稅款的計算公式:(1)查找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先用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再根據其商數找出不含稅級距對應的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2)計算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不含稅級距的速算扣除數A×雇主負擔比例)÷(1-不含稅級距的適用稅率A×雇主負擔比例)。

四、離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界定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規定,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范文5

[論文摘要]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無論是從稅收公平還是效率角度來講,都有悖于這兩個原則。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進,應該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從公平和效率原則入手,結合實際,對存在問題所依托的制度進行調整,使個人所得稅更好地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服務。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是2008年2月18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盡管修改多次,但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就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改進建議。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申報存在不足

1.信息不對稱,納稅資料缺失,征納雙方的申報和集合成本較高

稅務部門要掌握每一個納稅人的情況,就必須收集、整理大量的納稅人信息,導致稅收監管成本的增加;另外,個稅申報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辦法,要求納稅人將過去一年的收入進行申報,加大了自行申報難度,也增加了自行申報的成本。

2.個人收入來源多元化、隱蔽化,難以監控

現階段,我國個人收入貨幣化程度和經濟活動信用化程度較低,同時在收人分配中還存在各種形式的福利分配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人群收入來源多樣化、隱蔽化,稅務部門很難方便、快捷地掌握納稅人的實際收入情況,客觀上造成了個人所得極易逃避稅收監控。

3.政策規定加大了稅務部門的執法風險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l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边@實際上加大了稅務部門的風險和責任。另外,《辦法》對于申報后如何補稅和退稅、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如何繳納稅款、可不可以由扣繳義務人代為繳納、滯納金的繳納比例等問題沒有作詳細的規定。

4.中介機構的作用沒有得到發揮

在西方發達國家,由于納稅申報比較復雜,很多家庭都需要納稅申報方面的服務,中介機構的稅務服務,不僅解決了納稅人不熟悉稅法、收入統計和申報繁瑣等問題,也能夠憑借人對相關規定的了解,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客戶提供一個合理的避稅空間。事實上,我國納稅人也同樣存在這方面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國稅務機構獨立性較差,使得真正意義上的稅務中介發展緩慢。

(二)費用扣除不合理

個人所得的確定需要從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然而,由于個人取得收入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生計費用、贍養費用、經營費用等多個方面,在確定節余所得時又不可能像企業一樣進行規范的收入和成本費用核算,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時按分類所得稅制的要求,就不同所得類型確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方式。

1.費用扣除規則有違稅收公平原則

費用扣除規則過于簡單,沒有考慮相關的影響負稅能力的因素。《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義務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一刀切的扣除辦法,每月的扣除額均是為2000元,不考慮納稅義務人的住房、養老、失業等因素,不考慮不同納稅人之間家庭結構的差別,包括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等等,也不考慮納稅義務人健康狀況、年齡大小,甚至殘疾等情況,從而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2.費用扣除缺乏靈活性,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采用定額扣除法。這種費用的扣除方法比較簡單,易于掌握。但是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由于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難以適應由于通貨膨脹造成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伴隨著物價的上漲,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在相應增加,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學的。

3.費用扣除內外有別,也不利于公平納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允許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工作的外籍專家等在中國境內取得的T資、薪金所得的,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每月工資、薪金所得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這種內外有別的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中的橫向公平的要求。從稅收公平原則的精神出發,外籍納稅義務人既然與國內納稅義務人一樣生活在中國境內,其扣除費用標準就應與處于同一條件下的國內納稅義務人相同。

(三)個人所得稅起不到應有的調節收入分配作用

個人所得稅為我國的經濟發展籌集了大量的財政收人,比如2009年l一7月個人所得稅同比增長1.6%,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為6.9%,但是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卻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社會人群的收入差距非但沒有縮小,反而逐步擴大。我國居民收入分配中的差距具體表現在: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二元經濟結構,是造成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一個重要原因。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人從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8年的8065元,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人從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8年的2528元。數據表明了差距擴大趨勢之快。

(四)征收模式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

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分類課征辦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少繳稅,而所得來源少,收人相對集中的人多繳稅的現象,不能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原則,也難以有效調節高收入和低收入差距懸殊的矛盾?,F實中,由于種種原因造成納稅人的各月收入不均等,有的人一次性獲得收入,而有的人則分散獲得收入。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后者不納稅或稅負輕,前者肯定稅負很重。

二、改進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

1.進一步完善自行申報政策規定

修改相關規定,以減輕稅務部門在納稅申報中的責任和執法風險,使之將工作重點放在納稅申報監控上。對于申報后應補繳稅款和退稅的處理、網上申報納稅等問題做出詳細、具體和可操作性的規定,以避免實際執法中可能產生的糾紛。

2.增強服務意識,創造良好的納稅申報氛圍

稅務部門應當增強服務意識,采用各種方式廣泛宣傳納稅申報知識,進行納稅申報輔導,并主動為納稅人申報提供各種便利,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創造一個良好的納稅申報氛圍。

3.加強配套措施建設,建立良好的納稅申報環境

在個人收入貨幣化的基礎上推行非現金結算,全面推行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建立由法律規定的稅務、海關、工商、銀行、保險等部門共同參加的資源共享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完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必須建立的外部環境。

4.加快稅收信息化管理進程,加強稅源監控

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為每個有正常收人的公民設立專用的稅務號碼,建立收入納稅檔案,凡是與納稅人取得收人相關的各種活動都必須使用納稅人的稅務編碼卡。這些信息最終匯集到稅務部門,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集中處理,從而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各項收入情況,更有效地控制和審核個人的納稅申報。

5.大力發展社會中介服務

與普通的納稅人相比,中介機構擁有的專業人員,熟悉稅法,掌握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程序、申報方法等技術規范,具有很強的業務優勢。納稅人可以通過適當的付費,請專業稅務中介機構為自己的納稅申報提供全程服務,提高納稅申報的效率。對稅務部門而言,通過稅務機構為納稅人進行專業納稅申報,也直接降低了稅務的行政成本。

(二)合理調整優惠政策

對特殊收人項目或特殊社會群體給以個人所得稅優惠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和稅收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職能的必然要求。應該以“縮小范圍,減少項目,調整結構,免征與補助相結合”的要求來設計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1.改變對弱勢和特殊社會群體的扶持照顧方式

實踐證明,現行的通過減免稅優惠扶持照顧特定社會群體的做法是失敗的,不僅造成稅收管理上的巨大漏洞,扶助特定群體的目的也根本無法實現。取消對如下崗職工、殘疾人員、自謀職業的退伍軍人和大中專畢業生等所有弱勢和特殊群體的稅收優惠。對這些群體的照顧優撫是政府的責任,應統一納入財政支出預算,通過民政等部門予以解決,使國家對弱勢和特殊群體支出的投放更準確、更有效率,避免給征管秩序造成混亂。

2.縮小現行減免稅的范圍

取消省級人民政府、同務院部委和中國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獎金免稅的規定;取消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的規定;取消體育彩票、福利彩票中獎所得10000元以下免稅的規定;遵循國民待遇原則,取消外籍人員探親費,洗衣費,出差、住房、伙食補貼等免稅的規定。

3.控制工資薪金的扣減項目

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房改差補等已經成為許多壟斷行業和高福利單位規避工資管理和逃避個人所得稅的工具,應從稅前扣除項目中剔除。同時,將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津貼差額、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一些不屬于工資性收入但隨工資發放的收人納入計稅范圍。一般說來,不論是什么性質,也不論以什么名義取得的收入都能提高納稅人的支付能力,不應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因此,應堅持“簡稅制,寬稅基”的原則,控制扣減項目,擴大征稅范圍。

個人所得稅法范文6

【關鍵詞】個人所得貧富差距稅收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成就顯著,社會財富總量也實現了巨大增長。但與此同時,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貧富懸殊、分配不公等問題日益凸現。2006年1月1日,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之相配套,國務院及其財稅部門也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和規章。應該說,這是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收政策的一次較為全面的修訂和完善,新規定顯然關注到了當前社會貧富差距過大的客觀事實,重視發揮個稅政策對居民收入的調節功能。但是,這并非說明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政策就已經十分完善。作為調控收入分配的有力經濟杠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政策應在改觀現有收入分配格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應該更多借鑒國際上的成功做法,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擴大征稅范圍

從理論上講,凡能增加一個人負擔能力的所得,只要符合稅法規定都可以列為應稅所得。從現在所得來源的多元化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與現在相比必須更明確,更廣泛??梢钥紤]變原來的正列舉征稅范圍的方式為反列舉免稅項目的方式,即明確免稅的項目后,其余收入和福利、實物分配均為征稅范圍。這種方法在一些發達國家也是常用的。這樣,可以轉化為現金的福利性收入就被列入了征稅范圍,如雇主給雇員提供免費午餐、福利房、交通工具、免費休假等,應該作為雇員個人的應稅所得計入其總所得中。

除此之外,現在爭議較大的是非法收入的納稅問題。稅務部門可以對尚未立案查處的非法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大量非法經營活動往往是在十分隱蔽的情況下進行的,其中許多人通過消費、儲蓄等形式,最先使高收入以來路不明的方式暴露出來,司法機構還未立案查處,稅務部門往往先掌握了其應納稅收入的情況,及時地對這些收入征稅,可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高收入的調節作用,減少不必要的稅款損失。當然,征稅并不等于承認非法收入為合法收入,征稅后,若收入性質暴露為非法的,可繼續運用司法力量打擊非法收入者。

二、簡化稅率結構

納稅人在其稅基一定的前提下,其稅收負擔的高低主要體現在稅率上,稅率設計是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功能的核心。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對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累進稅率,對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其中工資、薪酬的累進稅率有9級,導致計算公式非常復雜,征收管理成本過高,不利于提高稅務工作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納稅人為了逃避高稅率而偷逃稅的行為??梢钥紤]簡化現有稅制,把現有九檔的稅率精簡為3——5檔,擴大級距。同時,目前我國最高稅率過高,差不多占收入的一半,稅率越高,偷、逃、漏稅的動機越強,反而不能真正起到調節作用。建議適當下調稅率,最高檔稅率不超過35%,每過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做適當調整。

此外,對于分類課征的部分仍可以實行比例稅率,但不宜一刀切。如對利息所得稅可以考慮實行分檔累進稅率,而且應設立起征點,如月利息超過100元人民幣的才征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等維持20%的稅率,而對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則應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三、完善費用扣除

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必須結合居民個人收入變動情況、物價水平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戰略來考慮。如今物價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水平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難以適應各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雖然新《個人所得稅法》對此做出了改進努力,但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首先,與費用扣除相關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免征額的提高問題。前些時候備受社會關注的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標準,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塵埃落定:起征點調高到1600元。應該說,這一標準的大幅提高,考慮了物價上漲,貨幣分房、醫療改革、教育費用、養老保障使居民收入和支出結構發生很大變化的現實情況。但是起征點實行“一刀切”做法是否科學還有待商榷。顯然,1600元的免征額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來說是偏低了,但是對一些經濟落后地區如西部農村而言則應該是比較高的。因此,鑒于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地區間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的差別,應該在全國統一扣除額的基礎上,給予各省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動權力,各省依據地區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確定納稅免征額。其實,相對于設定免征額,更為重要的是合理設計扣除費用,應該充分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醫療費用、養老、住房、教育等因素。例如教育費用,當今的時代是知識經濟時代,為了增加自身的知識和技能,人們開始自費參加各種教育培訓活動,為了貫徹科教興國的方針,鼓勵人們主動掌握科技知識,應該對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教育培訓費用進行必要的扣除。在實行醫療保險情況下,可以對其因參加醫療保險而支出的保險金作為費用扣除。對于房屋購建費用,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勵人們購買住房,對房屋購建費用如貸款購買住房所支付的利息應給予一定的扣除。

四、以家庭為納稅單元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可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有在校學生的、貸款購房的、購買保險的、捐贈的項目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家庭觀念根深蒂固,經濟行為、社會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為,對家庭行為的調節是調節經濟和社會行為的基本點。例如,購房貸款、醫療費、保險費、子女教育費等消費性支出,以及儲蓄、投資行為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因此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對其扣除免稅額、總計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等)的計算更為合理,征稅更能反映其實際納稅能力。

但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家庭結構比較復雜,家庭結構不一定是同質的,設計稅率時一般以核心家庭為基本出發點,納稅單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婚姻關系為基本單位,如果是三代同堂等,即一個家庭生活有兩對夫婦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如何設計聯合申報與單身申報的不同稅率,需要對稅負水平進行一定的測算。

總之,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收政策作為個人收入實現環節的重要調控手段,應當不斷得到完善,以更好地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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