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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網絡作家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作家,隨著網絡經濟的發展,其收入越來越多元化。目前,網絡文學作家的收入主要來自平臺福利、閱讀訂購和讀者打賞收入以及改編收入、出版收入幾個方面。網絡作家的這些寫作相關收入,是否應該按個人所得稅法“稿酬所得”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以及相應的稅收征管問題是現階段值得思考的問題之一。此外,個人所得稅改革后,網絡作家收入的計稅方法發生變化,對其稅負產生了較大影響。
[關鍵詞]稿酬所得;網絡作家;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
關于稿酬所得,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中是這樣定義的———“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不難看出,是否判定為稿酬所得,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以圖書、報刊形式,二是必須出版或發表。那么,在網絡文學盛行的今天,網絡作家的寫作相關收入,是個人所得稅法中所稱的“稿酬所得”嗎?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后,稿酬所得的計征辦法發生了很大變化,將對包括網絡作家在內的文字工作者產生哪些影響?本文從網絡作家的收入談起,探討改革后網絡作家個人所得稅的變化,分析相關稅收問題。
1網絡作家的收入
據2018年1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第4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7年12月,網絡文學用戶規模已達3.78億,占網民總體的48.9%。在行業內部,各網絡文學平臺對于創作者的扶持力度也在不斷加大。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網絡作家都有很高的收入。目前,網絡文學作家的收入主要來自平臺福利、閱讀訂購和讀者打賞收入以及改編收入、出版收入幾個方面。
1.1平臺福利
平臺福利是網絡寫作平臺給予作者的資金支持,不同級別的網絡作家獲得的資金支持不同。平臺福利大致分為三部分:一是網站給予平臺所有作者的福利,簽約作者每月能獲得一定金額的收入保障;二是網站會給有潛力的新人作者發放“培養基金”,這種福利并非常態,數額也不固定;三是網站給“大神”級別的作者特殊獎勵,留住知名網絡作家,這種福利獲得者人數較少。
1.2閱讀訂購和讀者打賞收入
網絡作家的主要收入來源于讀者的訂閱及打賞,通常這部分由網站和網絡作家按約定的比例分成。VIP章節訂閱費單章收費不高,但如果訂閱量極大,網絡作家也會獲得不菲的收入。讀者的打賞收入則并不固定,明星級網絡作家更有機會獲得高額打賞。
1.3網絡小說改編收入
隨著大量網絡文學的成功改編且市場反映熱烈,網絡文學改編成動漫、影視、游戲等情形越來越多,網絡作家會因此獲得相應的改編收入。
1.4網絡小說出版收入
目前有不少知名網絡作家的知名作品已經由出版社正式出版,這也是網絡作家收入來源之一。
2網絡作家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征
2.1網絡作家各類收入所屬稅目
第一,網絡小說出版收入。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稿酬的定義,網絡作家的網絡小說出版收入屬于稿酬所得。第二,平臺福利收入、閱讀訂購收入和打賞收入。網絡作家獲得的平臺福利中,簽約作者每月能獲得的一定金額的保障性收入類似通常所稱的“保底工資”,但是并不是工資。網絡小說平臺給予新人潛力作者的“培養基金”以及“大神”級作者的特殊獎勵,由于沒有“任職或受雇”關系存在,所以這種收入也不能按工資薪金所得中的獎金征稅。平臺給予的保障性收入,同網絡小說平臺給予新人潛力作者的“培養基金”以及“大神”級作者的特殊獎勵,以及網絡作家收到的閱讀訂購和讀者打賞收入應該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理論界和實務界均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應該視同“稿酬所得”征稅,有的認為應該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征稅。筆者曾就此問題咨詢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得到的答復是建議按照“稿酬所得”口徑計算個人所得稅,但是具體如何判定仍需要咨詢當地稅務機關。第三,網絡文學作品改編收入。網絡作家網絡文學作品的改編收入,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應該按照著作權使用費征稅,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2.2網絡作家收入的個稅計征辦法
從以上分析看出,網絡作家的收入一般屬于“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稅目。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出臺后,上述三項所得作為“綜合所得”應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3對網絡作家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的建議
3.1制定更加有效的稅收監管制度
網絡作家的收入基本屬于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前,稿酬所得的實際稅率為14%;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為20%,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5萬元的,分別適用30%、40%稅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率為20%。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稅方法發生的變化可以歸納為:一是由按次計征改為按年計征;二是計入綜合所得的收入額,其費用扣除不再考慮是否超過4千元,統一按20%進行扣除,其中“稿酬所得”可減按70%計算;三是稅率發生了變化,由比例稅率改為按綜合所得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這對網絡作家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將產生較大影響。以“稿酬所得”為例,個稅改革前“稿酬所得”的實際稅率為14%,而并入綜合所得后其最低稅率為3%,最高稅率為45%,對處于網絡作家寫作群體收入金字塔兩端的網絡作家以及其他文學創作者,稅負的大幅變化,會影響納稅人的行為選擇,使稅收監管環境更加復雜,監管難度更大,需要相關部門制定更加有效的稅收監管制度。
3.2細化和完善“稿酬所得”的法律定義
網絡文學近年來發展極快,是一種完全不同于傳統紙質出版的文學創作方式。網絡作家的各種收入中,平臺福利、閱讀訂購和打賞收入如果嚴格按現行稅法規定不屬于稿酬所得,但其實質是寫作平臺給予網絡作者平臺寫作的報酬,是網絡作家進行網絡文學作品創造獲得的收入。在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核心的網絡經濟時代,新的行業、新的產業、新的經濟增長點,會不斷豐富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類型。面對此情況,建議在個人所得稅法中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稿酬所得”的定義,在判定網絡作家的收入屬于何種所得時,充分借鑒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平臺福利、閱讀訂購和打賞收入明確判定為“稿酬所得”。
3.3加強相關法律宣傳
中國作家協會的《2018中國網絡文學藍皮書》顯示,2018年我國網絡文學注冊作者總數已經達到1400多萬。調查結果顯示,44.72%的作者清楚地了解當前我國稿酬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41.97%的作者處于有點知道,但不確定的狀態;完全不知道稿酬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的作者占比為13.30%。不難看出,當前相當一部分網絡文學注冊作者并不了解其收入的計稅方式,這不僅會影響稅收政策的執行效果,而且會給稅款征收帶來不必要的困難,還可能導致稅源的流失。有關部門應針對網絡作家的納稅特點,通過網絡創作平臺宣傳國家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明確納稅流程及計稅方法,引導這一群體提高納稅意識,公平合理賦稅。
參考文獻:
[1]王志剛.網絡文學作家版權生態探究[J].出版科學,2017,25(2):29-35.
[2]朱立燕.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稅負情況的調研報告[D].杭州:浙江財經大學,2016.
作者:梁瑞智 單位:北京農業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