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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建設范文1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6-0033-02
改革開放以來,哈爾濱市政府大力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經濟實力明顯增強,各項社會事業蓬勃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目前,哈爾濱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根據蓋書記的“做主人、敢擔當、謀發展、惠民生”的總體發展布局要求,在加快經濟發展的同時必須促進社會發展。促進社會發展的關鍵是改善民生,改善民生的關鍵是發展社會公共服務,發展公共服務就需要有完備的法律保障。
哈爾濱的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建設體系已經基本建立,形成了覆蓋整個公共服務領域的法律制度,并且行政機關對于知法用法、依法行政的意識不斷增強。
一、哈爾濱市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建設的現狀
(一)基本法律體系已經建立。政府立法工作不斷得到加強,遵循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形成了涵蓋公共教育、就業服務、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人口計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制度框架,促進了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為我市的公共服務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逐步增強。各級行政機關認真貫徹《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黑龍江省規范行政執法條例》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清理和整頓行政執法主體,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執法能力有了較大提高。
(三)監督力度不斷加強。擴展了監督主體,拓寬了監督的范圍,增強了監督的力度。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僅受到本級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更重要的是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社會團體組織,新聞媒體都屬于群眾監督,群眾監督更能涉及行政行為的方方面面,更能深入到百姓的生活之中。
(四)學法用法的氛圍基本形成。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制度基本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不斷增強。領導干部帶頭學習法律、法規,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明顯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越來越強。
二、哈爾濱的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公共服務法制的建設保障了我們經濟活動的更活躍的發展,保障了人民百姓的安居樂業,同時也促進了和諧社會的形成。雖然哈爾濱的公共服務法律建設已經基本形成體系,但其中還存在很多問題。
(一)行政主體角色沖突,規范文件利益化。目前,我國的行政機關不僅是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者也是規范性文件的執行者。正是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雙重身份,使得行政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時候必然考慮自身部門的利益。而在法律執行中就會出現利益爭搶,責任推卸的局面,使規范性法律文件變成自身利益的保護神。
(二)部分規范性文件制定不規范。在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內容不規范。有的內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雖然設定了禁止條款,卻于法無據,造成了禁而不止,禁而無效的尷尬局面,降低了規范性文件的權威。二是備案審查工作不到位。當前較為突出的表現是制而不備以及備而不審,制而不備逃避了上一級政府的監督,備而不審導致監督流于形式。
(三)對法律執行的力度不夠。目前哈爾濱現有的法律基本涵蓋了基礎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以及基礎設施等各個方面。但實踐中,好的法律制度發揮不了真正的作用,原因就在于執行的力度不夠。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不強。對于已存在的規范性文件只是喊在嘴上,寫在紙上,釘在墻上,卻沒有落實到行動上。
(四)違法問題突出。一是行政執法主體混亂。表現為:行政執法隊伍過多、過濫;行政執法權分散;執法主體不合格;部門職能重疊,職能不清,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現象嚴重。二是濫用執法權。執法人員濫用執法權,隨意執法。對于相同違法行為不給與相同處罰,依據違法人的社會背景,經濟關系,隨意認定處罰,給腐敗留下可乘之機。三是無視執法程序。規范的程序是保證法律公正執行的有利手段。而在執法中的無視程序行為嚴重的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提升哈爾濱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建設的建議
提升哈爾濱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設不僅僅是要求立法機關完善法律體系,更要求政府切實明確政府責任,轉變政府服務理念;加大財政支出,確立保障機制;引進市場競爭參與公共服務管理。真正做到為老百姓做事,讓百姓做主,讓百姓滿意。
(一)明確政府責任
一是要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實行政企分開,落實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的分離。將公共服務更多的實現市場化、社會化。政府的職能主要是選擇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并對這些組織進行監督和考核。以所受服務的百姓的滿意度作為對其組織提供服務質量的最終考核標準。二是要理順行政管理體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合理劃分和依法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限,科學合理設置機構,確定編制,理順部門職能分工。推進市政府與區、縣(市)政府管理職能界定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三是要完善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政府在完善公共服務職能中首先要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治安、消防、交通、環保、氣象等領域公共安全的預警和應急機制,構筑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監測與信息、控制與處理、物資保障等制度體系,提高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采取便民措施,簡化服務程序,降低服務成本,創新公共服務體制,完善政府社會管理長效機制。四是要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化進程。完善政務信息公開方式,規范政務信息公開行為,建立健全政府公告和新聞制度;行政機關辦理的行政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完善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建立網上政務信息平臺。
(二)加大保障機制
一是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逐步完善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緩解基層財政困難。 二是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機制。繼續深化勞動就業體制改革,健全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體系,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擴大社會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全面推進職工社會保險。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機制。逐步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農村特困群眾社會救助制度。
(三)監督機制建設
一是外部監督。外部監督由人大、政協負責具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其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二是內部監督。公共服務內部監督機構分散在管理公共服務的各部門中,這些機構負責評價年度公共服務計劃中所制定的目標落實、政府計劃實施以及預算執行情況。三是社會監督。社會監督主要包括新聞媒體、公民、政黨、社團或工會等,這些主體都可依法向法院檢舉違法和違規行為。
在監督措施上,政府公共服務部門內部的特定監督機構,通過參與制訂計劃和預算的方式加強事前監督;事中和事后監督由人大和內部監督機構分別獨立進行。法院介入監督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例行監督,另一種是接到舉報或內部監督機構的報告而執行特別監督。社會監督則貫穿從公共服務年度計劃和預算制定到執行完畢的整個過程。整個監督體系以法律為基礎,外部監督、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銜接的監督方式,有效地避免了公共權利濫用和公共服務機構的消極決策,保證公眾享受到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公共服務。
法律制度建設范文2
[關鍵詞]社區服務 居家養老 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15-0302-02
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關系我國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業已經迫在眉睫。由于中華文化傳統和生活習俗的影響,加之經濟贍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需要,中國的老年人更傾向于居家養老這一傳統的養老方式。因此,我國應建立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為依托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這將成為中國老年人養老的新形式,政府在促進社會養老服務業發展中要建立保障效率制度,為其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促使我國社區養老服務走上立足社區、制度化、標準化的發展道路。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概述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概念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是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依托,組織專業服務人員,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決日常生活困難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化服務。如生活照料、醫療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同時以上門服務和日托護理為主要形式,使在家的老年人獲得社會化的養老服務,具有靈活、方便、快捷、經濟的優點,適合“未富先老”的中國國情和老年人“養老不離家”的傳統觀念。它是新時期、新階段黨和政府一項破解養老難題的德政工程。
(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優點
1、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方便、靈活
它能夠以更為彈性的方式,在較小的范圍內靈活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為特定群體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以填補政府公共服務上的缺陷。有助于分解老年人差異化需求,彌補政府提供的不足,以多元的供給主體和服務提供,促進養老保障社會化的實現,進而憑借自身的組織專業化優勢更好地滿足老年人不斷變化的福利需求。
2、社區居家養老減輕養老負擔,提高服務效率
社區居家養老對于家庭,節約了家庭支付養老活動的開支,對于社區養老組織來說能夠提高服務質量,完善服務項目,規范服務行為,有助于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從而以更低的成本,實現提高服務效率的目標。
二、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制度的現狀
(一)社區居家養老缺乏法律保障
1、缺乏統一的法規基礎
目前,我國雖然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繼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對老年人的權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權利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但是這些法律沒有涉及養老服務的具體規范,只能依靠行政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來操作,而各地對老齡產業的政策各自為政,缺乏全國統一執行的法規基礎。因此,執行強制力和實效性都無法保證。
2、法律體系內部缺少銜接
社會養老政策法規體系零散,各地出臺的政策各自為政,缺乏內在邏輯,缺少配套銜接,造成社會養老政策落實不到位和不落實的現象比較突出。
(二)短缺專業社區服務隊伍
1、社區服務隊伍結構不合理
目前,我國社區保障服務工作者主要是由原居民委員會人員、公益性崗位安置及社會招聘人員組成,他們在年齡、文化知識水平等方面與實際工作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年齡結構上,多數社區的工作者隊伍都是“4050部隊”,較年輕人相比,接受與掌握新事物較困難。從知識結構看,整支隊伍學歷層次偏低、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專業技能和知識,在日常工作中僅依靠經驗,使得社區保障服務工作者隊伍很難與社區管理相適應。
2、社區服務人員待遇低
首先,我國現階段社區工作繁重而瑣碎,而社區工作者的經濟收入則很低,工作強度與微薄的收入極不對稱;其次,由于用工性質不明確,缺少相關法律根據,導致在各項保險、公積金及各項福利上也沒有統一的標準。這使我國社區保障服務工作者處于行業的劣勢。
3、市場保護機制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對社區保障人員采取了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如2008年我國舉行了第一次社區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但由于缺少與之相配套的制度安排,特別是缺少相關規范性的法律,造成了大量不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占據了專業人員的崗位,使得這種職業資格考試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三)缺乏政府財政支持
社區服務的資金來源是靠自己創收和社會集資,想要開展社區本身的工作已很困難。而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必須有一定的經費作保證,經費的缺乏,使居家養老服務對象大多局限于最困難、最需要幫助的空巢高齡老年人家庭,而且服務內容少、服務層次低,無力開展旨在提高和改善社區老年人生活的高質量、多樣性、個性化的服務項目。
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完善法律、法規建設
1、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
由于缺乏統一法律、法律且內部缺少銜接,國家應該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如《社區服務業法》對社區服務業的資金、勞動力、等問題進行規范;《老年福利立法》對老年住宅、養老機構、醫療、就業等方面進行規范,從而使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做到有法可依。
2、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合同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的居家養老服務合同沒有統一的格式,條款也不夠細致,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不平等現象隨處可見。因此,有必要對居家養老服務合同進行規范,對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更細的劃分,增加相關的法律條款,以更好的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3、完善老年人的法律援助
在社區內設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機構,選派熱心老年人公益事業的律師,為廣大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并為符合條件的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擴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蓋面,對享受低保的三無老人,可不限定案件類型,只要其合法權益被侵害,均可接受其援助申請。
(二)加強社區服務人員隊伍建設
1、加強專業化隊伍的建設
加強專業化隊伍建設應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采取開放的招聘機制,在人才招聘中,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社區專職工作者,擴大對專業人才的引進,對有相關職業資格的人員優先錄用。另一方面,健全培訓機制,對于社區工作者進行系統的崗位培訓,增強社區工作者的溝通協調能力、策劃活動能力、組織實施能力、掌握運用現代辦公手段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等。
2、強化激勵保障
國家在健全專業技術職稱制度的基礎上,提高社區保障從業者的待遇。如建立社區工作者年收入自然增長機制,結合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實績,逐步提高他們的工資報酬和相關福利,確保社區工作者的年收入不低于本地職工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水平;或者按照“同工同酬、以崗定薪、以考定級”的原則,建立起“工資標準調整”和“正??己藭x升”雙軌制薪酬體系,參考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社區工作者的工資標準,并為其繳納失業、養老、生育、工傷、醫療等保險。同時,明確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社區工作者給予每年在本人職務所對應的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檔次的獎勵,并通過輔以帶薪年假、評優獎勵等措施,提高社區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
3、完善職業資格制度
完善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授證制度,建立嚴格的行業準入機制。2006年7月20日,原人事部、民政部聯合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首次將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這兩個文件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正式建立了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資格授證制度。同時,政府要提高對社區保障工作的重視程度,通過提供優惠措施吸收具備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投入到社區保障工作中來。
(三)加大居家養老服務資金投入
要想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必須加大資金投入。政府應建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專項工作經費,按社區規?;蛏鐓^老人人數等比例確定,參照目前社區救助站經費撥付方式,一次性撥給社區居委會支配使用。政府還可以發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福利彩票,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長遠開展提供充足的資金資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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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建設范文3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化;建設路徑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全面深化經濟轉型發展,推進“五位一體”的戰略布局,強調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為核心,全面部署環境保護工作。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兩者之間的關系日益復雜,經濟快速發展的背后是生態環境的破壞。為此,如何在而持續發展的戰略背景之下,深化社會經濟、環境的和諧發展,強調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化建設,在依法治國的框架之下,全面推進環境保護工作,依法治污、狠抓落實。在筆者看來,在新的歷史時期,基于依法治國的發展視域,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化建設,應切實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 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
我國已步入改革發展的深水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沖突日益顯現。如何在深化改革發展的同時,強化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以更好地契合當前社會建設發展的新環境。從可持續發展出發,在現有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機制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完善評價制度,從規劃到立法,都應適應新時期國家戰略性發展的現實需求。經濟轉型發展,國家重大決策的實施,對于深化社會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就是基于發展、環保的雙重考慮,是改革不斷推進、前行的重要保障。
隨著國家簡政放權的不斷推進,如何在優化環境影響評價機制的建設中,應調整現有的評價機制,對評價對象、范圍進行調整,突破傳統評價制度的局限性。首先,細化評價對象,明確評價規劃內容,強調并非所有的規劃都需要環境影響評價,這既影響規劃的推進效率,也極大地削弱了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效力,不適合社會經濟的發展;其次,國家應對政策、重大決策等的立法,并將其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國家重大決策的推M,涉及面廣、社會影響面大,決策可能對生態環境有影響,這就要求對重大決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再次,國家在戰略性發展的同時,應兼顧環境的主體性地位,強調發展與環保齊步走的模式,著力體現環境影響評價機制的科學合理性。
2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的建設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是環境保護的重要環節。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存在立法不明確,部門管理弱化等問題,進而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走過場,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較多。因此,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的建設,著力點在于如何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從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改革、《環評法》完善兩個方面入手,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當前,我國環保行政部門正推行垂直管理模式,這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利與獨立性。首先,實施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增強環境監管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為實現環境質量改善提供堅強的體制保障;其次,調整縣級環保機構管理體制,縣級環保局調整為市級環保局的派出機構;再次,強化環保監察工作,省級環保部門將市縣兩級監察職能上收。因此,中國環保行政部門推進垂直管理,是新時期環境保護工作建設的新局面,也表明我國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建設中又邁了一大步。
基于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的缺陷,筆者認為,制度建設的關鍵,在于做好三點工作:(1)逐步建立起從中央到地方,地方到市、縣的審批體制,進而建立自上而上的管理模式。對于戰略規劃項目,要采取“三級”審批體制,進而提高審批制度的效力;(2)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對于建設項目,應負有審批權。對環保部門進行機構調整,在內部設立“環境影響評價委員會”,進而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有效性;(3)強化對審批的監督管理,審批報告要公開透明。建立完善的問責機制,明確職責,確保審批權落實到位,嚴打走過場等行為。通過強化監督管理,落實主體責任,進而更好地履行各方職責,這是強化環境保護,健全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4)建立完善的審批監督機制,從審批到執法監督,都形成一套完善的監督機制,進而確保各方行為的有效約束,發揮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
3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的建設
PM2.5爆表、霧霾天氣持續蔓延,這一系列的環境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如何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化建設的進程中,強化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環境問題所引起的社會問題日益凸顯,民眾如何更好地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是進一步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的工作重點。目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已頒布實施多年,在強化民眾參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從實際而言,仍存在不足與問題。(1)公眾參與的方式單一,且缺乏參與的主觀能動性;(2)民眾法律責任意識淡薄,且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進而實踐參與的作用性不足;(3)民眾的主體性作用未能充分體現。民眾在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甚微,所表達的意見難以被采納,進而出現形同擺設的尷尬。
因此,推進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的建設,一是我國應強化公眾的全程參與性,并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就實際而言,我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存在局限性,且缺乏全程參與。為此,應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需求,應擴大民眾在專項性規劃等領域的參與性;二是應增強公眾參與的多元化,實現公眾參與形式多樣化。立足我國《環評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我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方式有論證會、聽證會、專家意見咨詢等,應基于實際需求,合理選擇,確保公眾參與的主動性;三是公眾代表選擇應具有代表性,能夠代表民眾,表達意見、提出建設性意見,這才是公眾參與的意義所在,也是提高公眾監督的責任意識;四是強化民眾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主體地位,尊重民眾的意見表達,建立起更加廣泛的、積極有效的評價機制,確保環境評價公正、客觀。民眾的意見要合理性采納,能夠從民眾的意見中發現問題、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發展與環保之間的矛盾沖突,進而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
總而言之,面對日益復雜的環保形勢,如何在依法治國的視域下,推進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治制度化建設,關系到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也對生態文明建設形成影響。通過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的建設,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適應新時期社會經濟發展需求?;诜ㄖ位陌l展視域,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化建設的推進,是現實發展的內在需求,更是推進環境保護工作建設新局面的重要抓手,應著力于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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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建設范文4
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供給,是農機合作社發展和運作的基礎,也是農機合作社保障農民利益的基礎。針對農機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土地流轉效率低、資金不足、管理不夠規范等問題,從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既要對其權益加以保護,也要對其行為加以規范,當然規范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
一、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
1.依法合理劃分國家、集體、農戶之間的土地權能。在保護國家、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開展土地確權工作,通過有關部門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發證工作,保障農民依法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農民在行使對土地的轉讓、轉包、互換、出租、入股、抵押等權利的過程中作為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
2.規范土地流轉服務市場的運行。支持基層農村組織將土地流轉服務市場的運行納入法制化軌道,為農機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完善土地流轉合同主體資格認定、合同必要條款、合同競價、風險保障、爭議處理等法律規范,確保土地流轉依法、自愿、有償、規范運行。
3.在農機合作社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中應注意把握的幾個 界限:(1)土地流轉是農戶意愿,非農戶個別成員意愿;(2)明確家庭承包土地流轉與非家庭承包土地流轉方式的區別:法律對前者限制較多,不允許抵押,后者則相對自由,可以抵押;(3)注意區分整體流轉和部分流轉,前者一般不影響農戶的基本生活,值得提倡,后者有一定社會風險,可以作適當限制。
4.守住土地流轉不導致農民生存困難的底線。土地流轉不影響農民生活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農民有足夠穩定的非農收入;二是土地流轉收益高于種地收益。所以,既要有序推進農機合作社土地規模經營,充分調動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又要堅持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自愿原則,不能影響農民的基本生活。
二、加強農機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建設
1.各省應盡快制定關于農機合作社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關于農機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規,一方面,以增強農機合作社發展活力為出發點,鼓勵多元化投資主體參與、多樣化合作形式并存;另一方面,以規范農機合作社發展為落腳點,加強合作社管理制度、運行機制等方面的法制建設。
2.明確農機合作社作為法人的民事主體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4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農機合作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一種形式,也當然具有法人資格,并且具有如下特征:(1)獨立的名義。農機合作社獨立于其社員,任何人和作為法人的合作社交易時,都是在和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交易,此交易盈利的處分權完全歸屬于合作社。(2)獨立的財產。作為法人的農機合作社也應具有獨立于其社員的財產權,這是其參與民事活動的基礎。(3)健全的組織機構。作為法人的農機合作社具有從事內部管理和代表其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即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4)獨立的責任。作為法人的農機合作社對其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后果承擔有限責任,對其社員的個人債務不負責任。
3.農機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以登記為形式要件。根據《民法通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農機合作社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5名以上的成員,且符合該法規定的成員條件;(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的基礎;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理事會、成員大會;(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4)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無法定最低出資額,也無須驗資。從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情況來看,是符合這些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農機合作社登記事項時,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審查把關,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審查一個、規范一個,把好農機合作社進入市場的入門關。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三、健全農機合作社的財產制度
1.明晰農機合作社的產權歸屬。農機合作社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其產權關系具有特殊性,對其成員的財產享有支配權(占有、使用、處分),而沒有所有權。合作社成員對其出資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國家的購機補貼已經資產化,這部分資產及其收益應當歸國家所有。
2.合作社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農機合作社成員對合作社承擔有限責任的范圍是其個人賬戶中前兩項記載內容之和,包括成員的出資額和量化的公積金份額。除此之外,不承擔任何責任,尤其是對合作社的債權人不承擔直接責任。
3.法律法規應對合作社成員退社時抽走股金作必要的限制。在不違反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作此限制,有利于合作社的長期穩定發展,避免因抽走股金導致合作社積累不足、缺乏后勁,進而影響到合作社的商業信譽。
四、完善農機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1.應保障農機合作社的自治權利。合作社依法自主制定章程,自主決定成員入社條件和手續,自主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自主決定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自主決定分配方式。
2.農機合作社必須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必須保持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護其成員的主體地位和合作社的整體利益,協調合作社與其成員、政府、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
3.農機合作社有保障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責任。農機合作社作為市場主體,應當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合作社分立或合并時應依法繼承相應的債務。合作社解散、清算時應進行公告,并按順序清償債務。
五、在財政、金融、保險等方面加大對農機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用好M合拳,完善相關法律政策措施
1.國家財政應繼續扶持、壯大、做強農機合作社,進一步完善財稅、金融、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認真落實免收農機合作社登記費、農機跨區作業道路通行費、農機作業、維修服務項目所得稅等稅費減免政策。同時,合作社盡量在資金上少依賴國家財政,通過深化改革增強內生動力,真正成為“民辦、民享、民管理、民受益”的自治組織。
法律制度建設范文5
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下,要使經濟生活正?;?,就要有一定的經濟秩序。計劃經濟的經濟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梢哉f,計劃經濟實質上是行政 經濟。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宅的經濟秩序是通過法制形式和維持的,或者說,是一種法律秩序?,F代市場經濟并不是單純的自由競爭,而是一個有序化,制度化過程,這一過程是通過一系列具體的法律制度來實現的。與計劃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資源。但是,市場只有具備合理而完備的法律前提,才能發揮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正如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新說:“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雹購倪@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或者說,法制是市場經濟的法律特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具體表現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規則、政府行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規范,即一切經濟活動法制化。
(一)通過法律來治理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內在要求。
1、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需要法律規范。
市場主體是經營的企業,它有兩個廣大,兩個方面需要法律規范:一方面企業的產權問題,企業能夠行使全部法人財產權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經營需要法律保證;另一方面企業在自主經營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那么,一旦企業對利益關系采取非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自主經營的企業或國家的利益時,這也需要法律規范。沒有上述法律規范,市場經濟就難以正常運行。
2、市場運行的規則需要靠法律來構筑維系。
市場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市場運行就是市場經濟的運轉,而市場運行的各次規則要靠法律來構筑。市場運行有眾多的規則,如生產資料市場規則、金融市場規則、勞動力市場規則、技術市場規則,等等。這些規則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規定。因為法律手段具有嚴密性、規范性、公開性,以及國家的法制性和相對穩定性等特點,可以從根本上規范經濟和社會生活運行。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場經濟就不可能有效運轉。
3、市場競爭的公平競爭需要法律保障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公平競爭就是自由、等價交換。沒有自由交換,商品就很難流通;生產再多的產品,不能實現等價交換,就不能實現其內在價值和獲得利潤,生產者就沒有生產和再生產的積極性。商品生產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價交換,進行公平競爭,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樣,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求法律保護。沒有這種法律保障,市場經濟同樣不可能有效運轉。
4、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來強制體現市場經濟的一般性表現為在各個市場經濟國家都發揮作用的一般規律。這些規律一旦為人們所認識,就將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來規范,使遵循經濟規律成為具有法律得來的行為,市場經濟的特殊性反映社會制度的本質特征,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社會制度的要求,它不僅表現在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之中,更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確立起來。
5、市場經濟的自主性需要法律來確認市場經濟是自主性的經濟,即承認和尊重市場主體的意志自主性。這就要求用法律確認市場主體資格,明確產權,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及其意志自由。同時,規定市場主體行使權利的方法、原則和保障權利的程序。如果沒有法制,市場主體的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市場就是一句空話。
6、市場經濟的契約性需要法律來確認保護。
市場經濟的基地在于市場,而市場交換或市場經濟的具體動作,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經過自由、平等的協商新訂立的契約來進行的。契約是市場的法律原型,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經濟關系的契約化。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契約成為經濟交往的主要形式。通過契約的形式來建立經濟關系和實現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不同于計劃經濟的最本質的區別,而契約這種法律形式,市場經濟就寸步難行。而契約這種法律形式對契約原則、方式和法律的確認與保護為前提。
7、市場經濟的競爭性需要法律來保障。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命脈,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經濟。通過競爭達到優勝劣汰,合理配置資源,這是市場經濟的優越性之一。但競爭必須是公平合法的競爭,否則,市場經濟就可能失靈或扭曲。因為在競爭過程中,有些競爭者為了貪圖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風險,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如制造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廣告、資取別人商業秘密等,這就必然妨礙市場競爭的正常運行。如同球賽一樣,球員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比賽。沒有規則,比賽就無法進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維護正當競爭的保障。
8、市場經濟的主體地位平等原則需要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與計劃經濟不同,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主體是通過契約發生關系的,這就是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確認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場經濟開放性要求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以適應加入國際經濟法律體系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場國際化。統一的、開放的市場體系必須有統一的調整手段和相應的規則。要使我國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就必須按照現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國際經濟法律體系。
(二)通過法律來治理是市場經濟發展形態的反映。
在不同的發展時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場經濟形態的特點。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經歷了自由競爭階段的市場經濟和壟斷階段的市場經濟兩種發展形態,每個時期都有相應的法律規范。
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原始積累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得以確立的前提,即在“劍與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產者轉化為工資勞動者,把貨幣轉化為資本。經濟法在這一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國最為典型。從17世紀開始,英國就推行了“圈地運動”,把廣大農民從耕地上趕走,土地改作“牧場”。為此,英國國會于1700—1760年頒布了208個圈地法規,1761—1801年又通過了2000個土地法令。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為資本主義所有制,使農民從土地上游離出來,為適應資本主義發展提供了大量的雇傭勞動者。與此同時,為了轉化和積累資本,開展自由貿易與自由競爭,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制定和實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證讓“看不完的手”調節市場的運行。
19世紀未到20世紀初,金融機構與工商業相結合,以金融為主的壟斷資本形成以后,美國國會于1899年制定了《謝爾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萊頓法》和《聯邦委員會貿易法》,統稱為反托拉斯法。它壟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出發,對托拉斯進行了若干限制,以調節資本主義的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壟斷資本主義發生了新的變化,由一般壟斷階段轉變為國家壟斷階段?,F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進一步社會化,促使資本主義的壟斷程度進一步提高。同時,為了減弱經濟危機對經濟的實現調控。因此,經濟法得到全面的發展,深入經濟生活的主要手段。
隨著生產社會化和經濟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擴大和提高,自由市場經濟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復出現的經濟危機和周期性波動,表明自由市場經濟無法有效地完成資源配置任務。因此,在市場競爭的基礎上,需要國家通過經濟杠桿、法律手段和非經濟手段間接調控市場,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不論資本主義市場還是社會主義經濟,無不通過法律來反映不同發展形態的要求,體現國家對市場經濟的不同調控形式。國家運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強對市場經濟實現調控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治的過程。法律制度同市場經濟發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在質的方面,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與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有著根本的區別。與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在法律上表現出來的獨特之處,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這些法律體現了不同的原則,精神和程序。例如,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都要求經濟主體合法經營,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意味著它對行政權力的絕對無條件地服從。法律的任務就在于用強制力將經濟主體限制于行政權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計劃經濟的法律是以行政權力為核心的命令法體系。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首先在于經濟主體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權力都不得侵犯的獨立權利。法律為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留下了廣闊的、可以選擇的自由空間。因此,市場經濟的法律是以經濟發主體的權力為核心的選擇法體系。
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了經濟和政治的分離,這就更要求對行政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方式進行限制。市場經濟造就了獨立于行政權力之處的經濟力量—市場主體,它可以對抗行政權力的不合理、不正當行使,改變過去那種行政權力不受約束的狀況。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來實施控制和干預,但政府的權力本身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嚴格限定。市場經濟對行政權力的經濟限制構成了對權力法律約束的基本條件。總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經濟市場化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的。在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備,也不可能實行法制。市場經濟需要以權力為核心,具有極大權威和獨立運行機制的法律制度,這正是法制形成和發展的經濟動因??墒牵⒉皇侨魏我环N法律制度都可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為市場經濟提供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法律形式。
從法制史來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經濟無法提供法制生長的土壤。法制是伴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出現而產生和發展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為法制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的國家的產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會主義國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否定市場經濟,實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結果導致法律長期以來不僅得不到重視和發展,反而屢屢遭到削弱和破壞。黨的明確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的法制。從此,我國社會開始朝著法制化方向發展,但當時還沒有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提示出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動因,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標志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我國目前還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初始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一個有待實現的目標,而不是已經建成的現實。因此,建立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基礎還十分薄弱,這就決定了我國現階段的法制化程度還很低。只有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為社會主義法制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
二、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悠久的歷史。而經濟法制則是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為了適應自由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現代意義上的運用經濟立法手段調整經濟關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在主要參戰國出現的。當時在世界范圍內,資本主義已經從自由競爭走向壟斷,國家干預經濟已成為壟斷階段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為了克服戰時經濟中出現的物資供應困難,有關國家采取經濟立法手段,進一步實行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控制。為什么經濟法首先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出現并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原有氏法雖然還是調節市場經濟的重要手段,但已遠遠不能適應調節更方形態的市場經濟的要求,于是經濟法便逐步從民法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體系,以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壟斷資本組織、企業集團的巨大發展及其權力體系的擴張,對社會生活發生了重大影響,在國際間進行廣泛的經濟活動,使市場經濟向全球化發展,因而必然要求通過國家立法在世界范圍內爭奪資源和分割利潤。
(三)壟斷資本與國家政權緊密結合,通過經濟立法手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調控市場經濟運行,緩和爆發經濟危機。
上述分析表明,經濟法是從市場經濟的母體中孕育出來的,或者說市場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為資本主義法制制度的調整和完善提供了實踐舞臺。那么,法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怎么樣呢?概括起來講,法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有四個方面:
(一)引導作用。法律對市場經濟的引導作用,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決定的??陀^地認識這些規律,真實地反映這些規律,并通過對市場的引導使之符合這些規律的要求,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務。市場經濟經歷著復雜的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的過程,實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互動過程。為了使密集的、復雜的、且隨機性很在的社會互動井然有序,必須運用法律對人的活動進行引導。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搞市場經濟既要借鑒現代市場經濟的一般經驗, 又要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并使之符合社會主義的要求,這也必須借助法律的引導。必須明確的是:現代市場經濟覆蓋面越來越大,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市場體系規模,都是復雜而龐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場經濟那樣單純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發運行與發展,必須實行高層次宏觀調控,并使這種調控的形式多樣化、精密化,并以引導為主要形式。
(二)促進作用。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直接促進作用。那些直接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如氏法、經濟法以及經濟行政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等等,不僅促使市場經濟按照法律所確認的原則深入發展,而且為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掃除障礙和創造條件。任何一項直接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和反映市場規律的,就定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2、間接促進作用。這主要指那些以調整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家庭關系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訴訟法、家庭婚姻法等等。雖然它們不直接或多數不直接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各種行為,但由于通過對各種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和家庭關系的調整,正確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從而調動人們從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積極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屬性——國家強制性和規范性,在保障經濟順利發展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這種保障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利益保障。市場經濟關系的各種行為,大都為了實現一定的物質利益并體現為一定權利。法律通過及時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來保障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市場行為只有在良好的、穩定的、有序的秩序中進行才能達到預期目的效果。沒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場,更不可能進行商品交換,也就談不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了。市場秩序實質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約作用。法律在引導、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發展和同時,還發揮制約限制市場經濟發展中某些消極因素的作用。我國市場經濟雖然尚處于初始階段,但市場競爭中的某些消極因素已開始出現,必須運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這些消極因素,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漸萎縮,市場機制逐漸進入了社會經濟生活。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在這一過程中,不斷出現新的社會經濟問題嚴重影響和干擾了經濟的順利發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經濟立法、司法、執法,特別是缺乏保障和規范市場正常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
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起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呼喚并依靠著與之相適應的法制建設的發展與變革。法制建設必須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社會全面進步。所謂“立法是對現行行為的規范和對經驗的總結和固定”這一傳統觀念,已經不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這一傳統觀念是導致我國的法制建設長期滯后于經濟生活和改革開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過去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來管理,而在改革開放,特別是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各種新經濟關系層出不窮,日益錯蹤復雜,如不事先加以規范和調控,就可能對市場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和危害。如果立法沒有預見性、超前性,就適應不了新形勢的要求。
現代市場經濟無論以哪種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這就是:建立在明確界定的產權基礎上,獨立自主地進行決策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企業有權自由進行平等競爭的能提供正確價值參數的市場;政府的宏觀管理和調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證。
四、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育及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法制化的影響。
一般來說,經濟的市場化必然伴隨著社會法制化,但是,在市場經濟發育的不同時期,由于市場經濟發育方式的差異,社會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發育過程,從一開始就帶有不同于西方國家的特點。這些特點不可避免地影響了經濟市場化過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發育起點是封建的自然經濟。而且,從封建自然經濟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是通過所有權的徹底私有化完成的。作為資本主義法制基本內容的財產法、契約法等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展起來的。
在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計劃經濟。而且,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是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前提下進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過國家所有權的形式表現出來,產權關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權力的國家,其法律調控的方式,程序顯然不同于私有制。
法律制度建設范文6
前言
長期以來,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導致了包括寧夏在內全國實行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所謂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結構,是指人為地把全體公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形成農民和城鎮居民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這種城鄉隔離制度,形成了農村和城鎮兩個各自封閉循環的體系和農民與城鎮居民兩種不同的公民身份。城鄉二元社會保障結構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以來形成的,具有深刻的經濟和社會背景。寧夏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起步于1986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特別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寧夏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各類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促進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保障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寧夏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仍然滯后于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不高。寧夏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安置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體制和制度??墒窃谵r村,上述基本社會保障體制和制度仍在積極探索和完善中,城鄉社會保障工作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一、寧夏城鎮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一)寧夏城鎮相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寧夏城鎮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1986年10月,寧夏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成立,隸屬于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領導。1987年,寧夏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2年7月寧夏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實現了由市縣級統籌到自治區級統籌,明確了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走在了全國前列。1998年12月至2010年5月自治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先后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寧政發(2006)81號)、《關于解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意見》、《關于老齡低保人員貸款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法規。解決了私營、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體從業人員、五七工、農場工、家屬工等“1995年前離崗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應保未保人員”年老時的基本生活問題,基本實現了自治區級統籌下的“四個統一”,即企業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和比例統一、養老金的支付項目和標準以及計發辦法和調整制度統一、基金的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統一,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相對完善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使得寧夏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由“十五”期間的67.55萬人,上升到了“十一五”期間的107.7萬人。從2005年開始,寧夏連續6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達到100%。2.寧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1999年8月25日,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積極穩妥地做好寧夏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結合寧夏全區實際,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從2003年3月至2009年2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寧夏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先后頒布了《關于城鎮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法規、規章,解決了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他個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失業人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問題。2010年4月27日,為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工作,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權益,切實解決醫療保險歷史遺留問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寧夏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促使城鎮居民參保人數的不斷上升,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金快速增長。城鎮低收入群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積極性不斷增高。2007年底,全區有78.3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比2003年增加30.25萬人,增長63.0%,其中在職職工56.91萬人,比2003年增加21.53萬人,增長60.9%,退休人員21.39萬人,比2003年增加8.72萬人,增長68.8%[1]。截至2010年,寧夏全區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上升至177.95萬人,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為86.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為91.9%。3.寧夏城鎮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寧夏失業保險于1986年10月起步,2002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開始實施。2007年底,全區失業保險參保職工為40.1萬人,比2001年增長14.2%。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23萬人,比2001年增長82.8%。2007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63億元,比2001年增長2.1倍。失業保險基金支出0.82億元,比2001年增長5.3倍。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82億元。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失業保險收入5.55元,比2002年增長1.3倍;人均繳納的失業保險19.7元,比2002年增長96.2%[2]。截至2010年年底,寧夏全區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上升至55.8萬人。2011年5月6日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2號令)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寧夏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至490元—585元。
(二)寧夏城鎮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我國的社會救助制度在計劃經濟時期,曾經是一個較為邊緣的制度。伴隨著20世紀90年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失業、下崗浪潮問題導致的城鎮居民基本生活無法保障的問題,徹底改變了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社會救助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完善。2003年,寧夏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制定并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隨后,寧夏又相繼出臺了《關于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扶持殘疾人創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關于老齡低保人員貸款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等一系列社會救助法規、規章。寧夏城鎮社會救助制度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走向了分層次救助、配套救助和分類救助,即對城鎮低收入家庭的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配套救助和對殘疾人、老年人、大學生、未成年人、重病人等特殊人群分類救助。
(三)寧夏城鎮社會福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為深化寧夏社會福利事業改革,加快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進程,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寧夏民政廳于2004年7月出臺了《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2009年11月16日自治區民政廳又正式出臺《寧夏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從收養對象、收養范圍等六方面規范全區社會福利機構。2004年,寧夏60歲以上的老人有40多萬,占總人口的7%以上,到2010年,寧夏老年人口比重將超過10%,步入老齡社會,故寧夏人民政府從2009年5月起,對凡具有本自治區戶口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農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月發放基本生活津貼。一些社會與人口問題專家認為,寧夏屬于中國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是在全國第一個建立起普惠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省份?!案啐g老人津貼”是應對我國老齡社會來臨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重大突破。寧夏高齡老人津貼政策入選“2009年度中國社會政策十大創新”。
二、寧夏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一)寧夏農村相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寧夏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有學者認為,要解決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問題,首先要使農業人口按照現代化的國家標志降到30%以下時,我國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才可能實現。然而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寧夏常住人口為6301350人。其中,居住在城鎮的人口為3018347人,占47.90%;居住在鄉村的人口為3283003人,占52.10%[3]。寧夏從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區22個縣、市、區全面推行“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可根據自己收入選擇檔次繳費并享受相關待遇,實現了新農保制度的全覆蓋,比國家和自治區計劃提前了十年和兩年。這有力地駁斥了上述觀點。寧夏從2009年起開展新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到2011年8月已實現縣、市、區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已有164萬人參保,有33.6萬名60歲以上的農村老人領到了基礎養老金。2.寧夏農村基本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2007年,寧夏在全區啟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2007年7月1日寧夏又出臺了《農村特困戶和特重大疾病救助辦法》。截至2010年年底,寧夏22個縣(市、區)實現了新農合全覆蓋,參合農民達372萬多人,參合率達到95%,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群眾醫藥費負擔明顯減輕,因病致貧和返貧狀況得到緩解。2010年10月14日寧夏人民政府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從2011年1月1日起,寧夏石嘴山市、固原市在全區率先實行統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此舉打破城鄉戶籍、身份限制,而且城鄉居民參保實行“一制多檔”。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可以任意選擇參保檔次,享受同一個醫保藥品目錄,農村中的老年人、老病號也可根據身體健康狀況,選擇住院報銷比例更高的第三檔繳費,甚至部分地區農民的門診和住院報銷比例比城鎮居民還高。2011年10810月1日起,銀川市、吳忠市、中衛市將啟動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標志著寧夏醫療保險均打破城鄉二元制,實現了全區范圍內的城鄉統籌。
(二)寧夏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寧夏于1999年在全區農業縣(市、區)建立了特困災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2002年以來,相繼在原銀川市郊區、彭陽縣等地開展了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工作。2003年5月,自治區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區農村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全區24個縣(市、區)共有特困戶14.8萬戶、55.3萬人,已占到全區農業人口的13.7%,其中,因受災、病殘、子女就學、鰥寡孤獨、勞動力缺乏致貧的占相當大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寧夏于2003年11月26日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全區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決定》。截至2007年年底寧夏全區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和生存環境惡劣等原因,確需納入農村低保的對象約有23萬人(含6.5萬絕對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為人均月補助20元到35元。目前,各縣(市、區)已初步建立了農村特困戶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部分縣(市、區)開展了建立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實踐探索。
(三)寧夏農村社會福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農村社會福利法律制度主要是針對農村“五保戶”設立的農村五保供養法律制度。截至2010年11月,寧夏農村共有五保供養老人14122人,其中分散供養8476人,集中供養5646人,集中供養率達40%[3]。全區集中和分散供養對象年供養水平分別為3948元和2266元,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488元和706元。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根據2006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在“十二五”期間,將新建和改擴建農村敬老院45所,使農村五保供養床位在現有基礎上新增3500張。目前,寧夏五保供養體制較2006年之前發生了重大變化,供養設施明顯改善,供養模式也在不斷創新。
三、目前寧夏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寧夏城鎮和農村的基本社會保障雖然已實現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城鄉統籌,但是仍然存在相當大的差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雖然寧夏全區全面推行“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強調的是風險共擔和社會公平,較多地體現了社會保險原則;而農村強調的是個人的養老責任,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為主。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和水平還存在一定差距。其次,雖然寧夏率先在全國實現了新農合制度全覆蓋,但是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城鎮居民中相當數量的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其他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以家庭繳費、政府補助的形式存在。在農村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自愿行為,以家庭為單位,由個人和國家兩方出資。再次,寧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除了可以進行大病統籌以外,還可以進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則以大病統籌為主,重點幫助農民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因病返貧的情況出現。第四,2007年,寧夏開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當年寧夏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為人均月補助170元到200元,是農村的8.5倍—5.71倍。寧夏推行農村低保工作存在最突出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山區補助標準偏低,困難市縣配套資金不能到位;二是有一部分生活十分困難的群眾沒有納入低保,這兩個問題亟待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