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小額信貸法律制度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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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額信貸法律制度完善策略

摘要:我國農村小額信貸機構在進行劃分的時候會依據組織形態和資金來源來進行,最終分為三種,分別是非政府組織機構、新型金融機構和正規金融機構。在非政府組織和新型金融機構當中具有很多的問題,其中內部管理體制和法律地位缺失的問題比較常見,而且法律制度體系并不明確,所以為了可以對主體地位和準入與退出機制進行確定就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從而促進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農村;小額信貸;法律制度;策略

一、農村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現狀和特性

1.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現狀

我國小額信貸制度從實行到現在具有很多的優點,其中包括發展速度迅速、涉及面廣泛、總體數量大和收效優良。特別是過了2001年之后,小額信貸制度的飛速發展得到了方方面面的支持,包括國家稅收優惠、中央銀行再貸款和農村信用環境建設。而且相關的資料表明,農村小額信貸現在已經覆蓋了32%,尤其是在一些經濟比較落后的地方。小額信貸制度對于我國農村經濟的促進作用十分現值,同時對于農村當中低收入群體當中的融資困難的問題進行了處理,保證農村的脫貧致富的實現。但是因為小額信貸制度受到了很多外在因素的影響,所以存在很多的問題有待解決。

2.小額信貸制度的特性

農村小額信貸具有兩個方面的功能,包括扶貧和推動農村發展,而且這部分的功能也體現出了其具有的特殊性,具體的表現有四個部分,第一,不需要擔保。農村小額信貸因為作為了自然人貸款,所以貸款信用主要是農戶的信譽和還款能力,因此不需要借助擔保。第二,貸款利率不高。我國小額信貸需要對其扶助以及借鑒國際經驗進行展現,所以就會擁有比較低的利率水平。第三,沒有明確用途規范。這類小額信貸對于貸款的用途并沒有進行嚴格的規定,所以可以使用在很多方面,包括農業、工業或者日常消費。第四,缺少嚴格的貸款手續。小額信貸涉農性質凸顯,而農村組織一般來說都不嚴謹,所以所有的信貸手續一般都是借助當地村委會進行辦理,所以會存在一定的弊端。

二、農村小額信貸的法律困境分析

1.主體資格的法律困境

在非政府組織金融機構當中,中國人民銀行到現在為止進行農村小額信貸業務的只有鄉村發展協會和中國社科院扶貧社。而我國金融法當中規定了非金融機構不可以實行金融業務,所以非政府組織金融機構進行農村小額信貸的時候就會存在很多的阻礙,并且業務的范圍也受到了局限。但是對新型金融機構來說,中國銀監會了《調整農村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意見》,其中就對于專營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的設置展現出支持的態度,但是其中的“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并不包含在內,因為農村小額信貸缺少經營資格,所以新型金融機構具有的處境十分不利。

2.治理結構的法律困境

我國大型商業性金融機構和非政府組織、小額貸款公司不同,前者具有的產權和治理結構十分優良,但是后者的內部管理體系普遍出現了不健全的現象,所以決策機構和監察機構沒有辦法發揮出本身的功能,而且內部監督機制也并不具備,同時很容易受到干擾?,F在的《公司法》作為了很多小額貸款公司的依據,所以董事會和股東會這類的內部治理機構都進行了明確,但是對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區分還是沒有做到,公司最基礎的內部治理結構也被忽視。

3.利率市場化的法律困境

小額信貸在曾經一直被當做“扶貧貸款”,主要用來對農戶的負擔進行減輕而實行,但是因為利率很低,所以小額信貸機構幾乎沒有利潤,而且很多農戶也主要是將其作為了“扶貧”項目,也有很多不按時間還貸款的現象出現,所以小額信貸的發展十分的坎坷。我國具有的存款利率制度實際上非常的嚴格,而且央行的標準也作為了商業銀行規定小額信貸具體貸款利率的依據,所以對于利率的調整部分,農村信用社一般都是依據借款人的真實情況來完成,但是對于信用等級農戶貸款利率差額部分還是缺少有關法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和民間借貸利率相比要低一些,但是在正規的規范性文件當中并沒有明確說明詳細的利率標準。

三、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的法律制度完善策略

1.明確信貸機構的法律地位

很多國家都具有專門的法律來推動農村小額信貸公司的發展,比如玻利維亞的《私募金融基金法》、印尼的《小額信貸法》和美國的《農業信貸法》等。我國小額信貸主體具有商業金融機構和公益信貸機構,但是還需要專門負責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特別是非政府組織和小額信貸公司定位的法律來調整和完善農村金融市場。詳細的規定包括了三個方面:(1)因為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正規金融機構賦予了相應的法律地位,包括農業發展銀行和商業銀行等等,所以其余的規定沒有必要再次制定。但是國務院的改革制度當中,農村信用社已經不再是曾經的合作金融組織的地位,所以小額信貸法律就要對農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質進行重新定位。而已經擁有商業銀行條件的就要對其進行促進,努力變為農村商業銀行;對于不具備條件的就會借助嚴格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來進行約束,從而可以減弱政府的掌控。(2)小額信貸法律應該給予從事農村現場信貸的非政府組織在進行信貸活動的時候具有的法律地位,將正常運行的狀態作為背景,龍兒給予他們進行農村小額信貸金融業務的權利,并且還要促進他們和成熟的正規金融機構在業務方面進行合作,這樣就能夠合作共贏,減小信貸存在的風險。(3)應該盡快借助法律給予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主體的地位,央行具有的“不吸儲蓄、只放貸款、風險自擔”的管理思想可以作為依據,那么小額貸款公司才可以真正的面向民間資本。

2.完善信貸機構的運作機制

在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當中,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已經構建完全,不進了可持續發展,對于進行小額信貸的新型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在對內部管理系統進行優化的時候需要參照自身的特點[2]。進行農村小額信貸的非政府組織需要依據《公司法》來構建董事會,這樣可以減少地方政府的掌控,并且因為具有的決策和監察機構屬于獨立狀態,所以決策權和執行權掌握在大多數人的手里面。董事會成員也會經過表決來確定財務和檢察人員,最終的內部治理機制才會具有執行、決策和監督平衡的狀態。

3.確定農村小額信貸利率

明確農村小額信貸利率的時候需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功能,比如補償功能、利率的投資回報功能和過濾功能等。因為農村小額信貸一般都會面向貧困地區,所以投資的風險性十分凸顯,而信貸機構為了具有利潤就會增加一部分利率,并且也可以減小過高的利率打壓了農民具有的積極性,所以要對市場化政策進行實施并且平衡:(1)那些實行小額信貸比較成功的國家,他們的利率和當地商業銀行相比會好處10%。而把我國現在1年期的貸款利率作為依據,可以對小額貸款利率的上限進行控制,維持在30%左右,并且也不會過于降低利潤。(2)我國央行基準利率作為了現在商業銀行利率浮動的范圍,而且政府扶貧貸款的利率范圍主要是2.88%-7.00%之間,所以整體水平不高;但是進行小額信貸的非政府機構的利率比較高,而村鎮銀行的利率則超過了央行基準利率的撕逼。所以結合實際情況的分析,多層次的小額貸款利率結構需要借助法律來明確。(3)小額信貸機構會在規定的范圍當中,對于不同額度的貸款和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對于利率水平都會分別明確。

4.確定監管制度

農村小額信貸具有的最終目標主要是要保證資金安全的基礎之下來保證農村人口脫貧的實現。并且在構建多元化小額信貸監管方式的時候需要結合現在農村金融機構多元化具有的真實狀況[4]。首先要對于“他律性”監管和內控機制進行完善,然后充分的凸顯自律性監管的作用,并且要構建行業自律組織,這樣可以保證信用評價和業務監管進行在小額信貸機構上面。并且詳細的做法也需要迎合小額信貸機構的真實特點從而構建靈活的監管框架,具體具有三個方面:(1)明確監管主體。監管策略會依據小額信貸機構資金的來源而進行對應。而有些小額信貸機構因為依賴個人投資和捐贈所以可以委托給第三方進行監管,同時在對金融犯罪進行治理的時候可以借助司法部門來完成。如果機構在借款人范圍當中吸收強制性儲蓄但是不吸收公共存款的自主經營權應該具有完全的尊重;而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這類的互助型機構會使用更加嚴謹的監管框架對其進行監管;村鎮銀行因為具有廣泛的業務,所以監管工作應該更加的嚴謹。(2)制定多元化準入標準。在規定市場準入的時候應該融合小額信貸機構的詳細類型。而村鎮銀行也會同意資質良好的投資者作為了發起人,并且對于外資機構也會逐漸放開約束,另外對于投資條件和持股比例進行明確;但是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部分就需要依據另外地區的經濟發展來對注冊資本進行調整,并且對手續進行簡化,同時也要資金互助合作社也應該在貧困地區進行構建;對于小額貸款公司,只要資金來源渠道是合法的就可以借助注冊資本要求的放寬來收取更多的民間賦予資金,并且對于各種形式的資本也會鼓勵加入到小額貸款業務。(3)完善審慎性監管內容。第一,對于資本充足率要求進行調整,但是我國農村小額信貸機構注冊資本一般都會比較低,因此和規定的商業銀行對比,資本充足率就會比較高,很多運行優良的小額信貸機構資本充足率也都超過了8%,所以對于資本充足率進行稍微的提升就會比較合理;第二,對于農民互助組織的貸款現值比例應該進行降低,并且會進行一定的約束,同時嚴禁內部人員進行貸款;第三,構建對應的糾偏和處罰手段,并且對于責任追究機制也應該在法律方面進行確定,同時對沒有達到標準的小額信貸機構強行關閉。

四、結語

總的來說,農村小額信貸制度在農村當中的實施十分普遍,而且對于農村資金短缺的問題進行了有效的處理,但是農村小額信貸制度具有的資歷比較短,并且目前的時期屬于成長的過渡時期,所以非常需要正確的引導和風險的預防,這樣才能對于金融機構的良性發展進行促進,最終保證我國支農和發展農村經濟當中,小額信貸制度可以具有更大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杜曉山.小額信貸的發展與普惠性金融體系框架[J].中國農村經濟,2006,(08):70-78.

[2]劉仁伍.探索適應地方特色的小額信貸模式[J].銀行家,2008,(1):118-120.

[3]施大洋,楊朝軍.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內部控制機制探討[J].安徽農業科學,2005,(03):518-519.

[4]劉恩云.中國農村民間金融研究綜述[J].安徽農業科學,2011,39(15):34-36.

作者:王俊 單位:欽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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