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法律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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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法律制度探究

一、構建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構建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落實發展低碳經濟國際義務的需要。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低碳經濟是在全球變暖的前提下提出的,正是因為全球氣候變暖,各國積極的制定國際公約來約束全球所有國家的節能減排,與低碳經濟相關的國際公約的制定不僅僅體現了各國對國際公約的尊重與執行,同時還表達了各國對構建低碳經濟的設想與展望。國際公約的加入是根據各國具體的情況而定的,但即便有些國家沒有加入到有關的國際公約當中,低碳經濟的發展是大勢所趨,已然演變為一種國際性的慣例,如果有國家不發展低碳經濟,那就是一種落后,是一種跟不上國際潮流表現,早晚是會被淘汰的。所以即便是那些沒有加入國際公約的國家也正在積極的構建低碳經濟。

2.低碳經濟需要國家干預及其法律保障。低碳經濟的構建和其他經濟的構建一樣,都是需要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遵循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但是低碳經濟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工程,如果僅僅是依靠市場經濟這只無形的手來主導的話,市場經濟存在的固有缺陷,如資本的逐利性將會使得整個經濟作用失靈,也就是說低碳經濟如果僅僅是依靠市場經濟來調節,必定會陷入到不可調和的矛盾當中。所以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需要政府這只有形的手進行宏觀調控,在充分尊重市場經濟的前提下,適當的運用國家干預,通過法律的形式保障低碳經濟的構建與發展。

3.低碳經濟國家干預行為需要法律規制。前文提到,如果僅僅是依靠市場經濟來發展低碳經濟,那么市場經濟固有的缺陷尤其是資本的逐利性將會使得低碳經濟難以發展,所以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但是國家該如何進行宏觀調控同樣關系到低碳經濟的發展效果。我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依法治國是我國的治國方略。所以即使是代表國家公權力,行使國家權力的政府機關也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作出行為,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是我國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為的一貫要求。所以我國要發展低碳經濟。國家需要運用法律來規范相應的行為,不可以使行政機關的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以保證行政權力的透明、公開、公正。

(二)構建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1.低碳經濟的運行已經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低碳經濟”一詞的產生正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三次工業革命之后,全球的工業得到大幅度的發展,但是也因此對環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壞,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使得全球氣溫不斷上升,嚴重影響了人類的生活,甚至會影響人類的生存。所以在這樣一個因為工業的發展導致全球變暖的環境下,各國相繼提出并重視低碳經濟的構建??偠灾?,低碳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而我國近些年來積極的發展法律制度,已經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尤其是在民商法領域。民法確定了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環境法確定了法人污染物排放量的標準等,已經使得我國具備了運行低碳經濟的法律基礎。

2.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已經有了國際立法先例?!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及《京都議定書》等國際公約的制定與簽署表明了各國愿意承擔本國實行節能減排的義務。雖然這些國際公約為了吸引更多的國家進行簽署與加入,大多只是制定了一些框架性的條約,但是這些條約從一個全球性的角度來考慮減排是一項偉大的突破。大氣是屬于全世界的每一個國家,每一個人的,所以每一個人都有義務承擔起節能減排的義務與責任。而要想將全球性的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落實到每一個國家的內部,就需要國家內部制定相應的制度予以具體實施,這樣才能保證國際公約中的規定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

3.我國已初步具備低碳經濟專門立法的條件。作為一個負責人的大國,我國一直以來都高度重視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并且也一直積極的進行減排計劃。早在1990年我國就開始了加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談判,到1992年正式簽約加入,之后又加入了《京都議定書》。這些國際公約的加入表明了我國為發展低碳經濟的意向,雖然公約中并沒有規定我國設定約束性的減排義務,但是作為一個負責人的大國,我國不但一直以來都積極的進行減排舉措,同時還在不同的場合多次作出減排的承諾。除此之外,我國還制訂了一些列具體的法律法規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例如《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這些具體的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是我國進行低碳經濟專門立法的先驅。

二、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建設情況及存在的不足

(一)我國低碳經濟及其立法狀況

1.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狀況。相關數據表明,2014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占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約5%左右,但是石油等其他的一些能源消耗卻占到全世界能源消耗的31%-37%左右,我國仍然是一個能源消耗大國。但是因為我國是一個人口基數大,人口底子薄,經濟技術發展較為落后的國家,所以在一定時期內我國仍然會保持這樣一個能源消耗大的狀態。尤其是我國的工業化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相差很大。但是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我國的工業在不斷地快速的發展,而且全球發展低碳經濟也為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機遇與挑戰,乘著全球低碳經濟的發展,我國可以充分的利用自己發展中國家的優勢,積極的加入到“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當中。

2.我國低碳經濟立法狀況。雖然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還處于低水平狀態,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但是我國已經制定了一些重要的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法規,這為我國低碳經濟立法奠定了立法基礎。早在1987年我國就制定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下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該部法律是我國為發展低碳經濟制定的第一部重要的實施節能減排的法律。同時,在1995年和2000我國還對該法進行了兩次修訂,以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國情的需要。在《大氣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以后,我國又相繼頒布了多部減排的法律法規,同時還出臺了一些列的實施細則及配套法規與規章等。

(二)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不足

1.缺乏專門的低碳經濟基本立法。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多部與低碳經濟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實施細則等,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并不是以發展低碳經濟為目的的,同時我國也沒有一部專門的關于低碳經濟的立法或者是能源法,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將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運行低碳經濟,不利于在法制社會的今天發展低碳經濟。雖然其他的一些與低碳經濟發展有關的基礎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的,但是由于沒有一部基礎性的、專門的低碳經濟法,使得低碳經濟的發展沒有系統性,統一性,導致法制對于低碳經濟的發展缺乏統一的法律統領。

2.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尚不健全。前述提到,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與低碳經濟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是我國并沒有制定專門的《低碳經濟法》或者《能源法》,也就是說我國在低碳經濟領域的基本法律還不存在,專門的立法也不存在,這就使得我國無法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將低碳經濟的概念納入到相關的法律當中。這樣在實際的運用當中就有可能因為概念理解的不一致而在采取的措施上也會存在不一致。除此之外,我國在碳排放的控制上幾乎沒有任何的法律規定。碳排放的控制量事實上是運行低碳經濟的必然要求之一,但是我國卻沒有將其納入到現有的法律法規當中去,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

3.低碳經濟配套立法存在瑕疵。本文認為低碳經濟配套立法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瑕疵,首先是立法理念及制度設計與低碳經濟發展存在差距。我現有的一些與低碳經濟有關的法律法規其制定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發展低碳經濟,而是基于其他的一些目的,如《循環經濟促進法》其指定基礎是為了發展循環經濟,雖然也能間接的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但終究沒有直接的針對性。其次是現行立法低碳化程度不足。我國現有的立法中沒有規定低碳經濟的概念,所以低碳化程度有待提高。第三是現行立法的覆蓋范圍過于狹窄。低碳經濟的發展不僅僅涉及到能源的發展,同時還涉及到其他許多的領域,但是我國立法主要涉及的是能源、環境資源保護這兩面,對于其他的,諸如建筑、交通等領域鮮有涉及,不利于低碳經濟的發展。最后是我國現有的立法過于原則?,F有的關于低碳經濟的立法,不管是國際上還是我國國內都過于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構建和完善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構想

(一)醞釀制定低碳經濟立法

受我國國情的制約,在未來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仍然是一個能源消耗大國,能源利用率低的國家,所以在碳排放量上仍然是很大的,低碳經濟的發展仍然面臨著非常大的阻力和困難。所以急需要制定專門的低碳經濟立法,只有這樣才能將低碳經濟的發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進行統一的、有統領性的發展。本文認為,應該先將低碳經濟的構架作為一項國策納入到國家管理的層面,由國家進行統籌安排,實現低碳經濟各個環節工作的安排與落實。在制定了基本的國策之后,我國立法部門再將相關的國策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這樣在國策和法律的共同確認與保障之下,低碳經濟的發展一定可以得到快速的發展。其實,早在2011年的兩會上,就已經有代表提出要將低碳經濟的構建納入到法律法規當中,制定專門的《低碳經濟促進法》。這一議案的提出是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一個進步,本文認為是可取的。

(二)梳理并修訂現行低碳經濟立法

我國現有的一些與低碳經濟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一來其頒布的主要目的都不在發展低碳經濟,二來相應的法律法規太多不但不能夠為我國的低碳經濟發展提供好的規范性文件作為行為的指引,同時還因為不同的文件太多,制定的主體基于不同的發展方向而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在某些時候的運用會存在一定的沖突。所以現行的眾多的單獨法律法規需要得到一個很好的梳理同時還應該修訂現行的低碳經濟立法。把現有的有關低碳經濟的立法進行篩選并加以總結、分析,從而得出哪些是可以為實現低碳經濟而發揮作用的,哪些是會阻礙低碳經濟運行的,對于能發揮促進作用的立法加以完善利用寫進新的《低碳經濟法》中,而對會阻礙低碳經濟運行的條文,堅決予以修改。

四、結語

總而言之,低碳經濟的實現需要全世界所有的國家與人民都積極的作出相應的舉措,我國作為一個負責人的大國,始終積極的推進節能減排的目標的實現,不但加入有關的國際公約,還多次在不同的場合作出減排的承諾,并且制定了多部相關的低碳經濟領域的法律法規。但是受我國國情的制約,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仍然是碳排放量大國,而且我國在低碳經濟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設還有待完善,需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才能保證我國低碳經濟的實現。

作者:李慶者 單位: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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