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審計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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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審計法律制度研究

黨的報告提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國有企業在我國的綜合實力發展過程中對經濟穩定、社會公平、戰略實施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國企審計實現了對國企的有效監督,保障了國企的良好有效運行,國企審計法律制度是我國審計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本文從國企審計入手,著重對國企審計法律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揭示出我國國企審計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提出對策,以期為我國國企審計法律建設提供支持。

一、我國國企審計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雙重性領導體制影響審計權威性的充分發揮

目前我國的審計機關實行的是雙重領導體制,各級審計機構受本級政府行政管理的同時還要接受上一級審計機關業務監督和指導。審計機關人事調動權、任免權均在政府領導人員手中,因此在地方國企審計過程中監督作用無法有效落實,使國家審計機關處境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審計的權威性。

(二)無法發揮公正評價和委托的責任

我國各級審計機構也是隸屬于各級政府的一個部門,所以在執行審計的過程中,難免會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擾,使得中央的某些方針政策無法通過審計真正落實。由于審計部門的體制現狀,實際的權力監督受到一定限制,無法對同級政府進行有效監督,特別是政府領導人。(三)國企審計規范性法律制度不健全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執法規范性行為要求出現空白點,或者出現被審計單位人員拒絕提供審計證據的現象,審計人員能夠采取的審計手段、國企審計法律制度方面能夠提供的支持缺失。

二、我國國企審計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保障

(一)完善國家審計法律體系

進一步加強國家審計法律體系的建設,建立健全國家審計法律體系和制約機制是我國未來發展的必經之路。目前,我國國企審計法律體系監管問責機制尚不完善,雖然我國逐年修訂的審計法律和相關條款中涉及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的內容,但監督管理機制相對松懈,所謂的監督實質上變成了國家審計機關的例行審計、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而國家審計法律體系自我約束在立法層面上的不完善,導致對很多企業經濟問題行政監督沒有法律依據,監督問責有時候無法可依。國企員工是國企審計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對于國家審計工作的各個細節也有最深切的感受,其應當成為社會監督的重要力量。但在我國以往的國企審計實踐中,國企內部員工的監督權很難發揮作用,一方面與我國的法治現狀有關,國企員工本身的法治觀念較弱,法治思維缺乏,社會監督作用自然難以發揮。另一方面國家缺乏比較完備的國企內部審計監督體系,現有的國家審計法律規范多是規章、法規或者其他政策性文件,且這些規范對于企業內部審計自我監督問責的規定部分比較籠統和粗略。監督手段的單一以及監督主體的局限性,都是形成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的障礙。

(二)完善國企內部審計法律制度

內審制度是解決“委托與”問題的重要手段,通過內部審查制度的完善,能夠更好地對國企管理者進行控制和監督,嚴格掌控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從而進行約束。國企內部審計一般包括審查會計記錄、經濟業務、財產保管與其他檢查等。要加強會計、出納檔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費用、往來、債權、債務的登統記業務,明確職責和崗位權限,及時發現和預防錯誤或舞弊行為。完善授權審批機制,嚴格特別授權和常規授權的控制,規范國企制度,規范特別授權權限、范圍、責任和程序,尤其要嚴格控制特別授權。定期對內部自我審計監督體系進行修訂,完善企業發展需要,把握企業經營管理在市場經濟中的關鍵,例如物資采購、產品銷售、款項支付、款項回收等,這些環節對企業影響很大,也與審計監督與內部控制正相關。

(三)完善國企外部審計法律制度

國企內審直接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負責,提升其獨立性,通過對國企下屬子企業負責人和各部門進行審計,可以鞭策國企完善制度。但設置內審部門屬于企業高級管理層的職責,且內審很難不被“內部人”操控。國家各級審計機關設立特派審計機構可以擺脫“內部人”操控,同時可以對“內部人”進行監督,從而發揮內審很難發揮的特別作用。各級審計派出部門歸屬國家審計機關領導和指導,對各級審計派出機關負責。設立特派審計機構的目的是通過強化對國企領導及董事的審計監督,充分利用內部審計、外部審計提升特派機構審計效率,提升國企審計效率。目前,在中央的部署下,國家審計署在中央企業層面已增設專門審計機構,但覆蓋面和力度仍然不足。強化派駐機構監督職能應理順關系、創新體制、改進方法、強化管理,并準確定位職能、規范職責權限、正確履行職責,從而體現“派駐”的優勢。

(四)加強國企審計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設

1.建設國家審計、內部自我審計、外部審計綜合協調部門。設立綜合協調部門有利于優化國企內外審計資源,規范審計權限。成立綜合協調部門可以防止審計范圍過寬、審計監督難度大等審計資源不均問題,更加有效地促進國家審計資源的分配。2.完善國家審計法律體系建設標準。我國現有的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阻礙了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力度的發揮,審計結果公告是指各級審計機構以出版物方式,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報告等審計結果性文書所表達內容的公告。這些因素涉及國家現行審計結果。一是改變國家審計制度的目標,包括改變原來的時間限制規定和目標的模糊之處。二是提升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體系的供給,加強傳統審計機關“權力”和“義務”概念的轉變,增加國家審計部門的自主性,強化責任。三是轉變制度變遷主體觀念,提升公告的主動性,審計公告不能僅僅公布審計單位的錯誤和缺點,對國企經營中表現較好的地方也要進行公布。3.加強國企審計隊伍建設。一是大力減少國家審計的無意差錯,提升國家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能力。二是加大公告后續整改力度。三是提升公眾對審計結果公告的關注度。四是提升公告理解程度。

三、結語

國企審計體制和法律制度發展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國有企業審計的實施是在法律制度的規范和保障下進行的,國企審計能否充分發揮揭示差錯和弊端、維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作用,關鍵就是國企審計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也就是在審計過程中能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等依法依規審計。因此,國企審計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善是我國法律在審計領域走向深入的重要實踐,對于完善我國國有資產監督審計管理體制,做強做大國有經濟,夯實我黨執政的經濟公有制基礎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法治化進程中,國企審計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設是一大趨勢。

作者: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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