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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基本內容范文1
我國現處于特殊的社會轉型期,由于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作為勞動行政重要內容的勞動監察,其運行的條件和環境均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致使現行制度無力應對頻頻出現的勞動爭議和勞動者權益被侵害的事件。因此,加強勞動行政管理、構建和諧勞資關系,已成為社會各界當前關注的焦點問題。這就有必要重新審視勞動監察制度的組織、作用和運行模式,從而對政府執政能力提出新的要求,亦即,作為公共權力應當如何充分發揮其調控職能,以協調、整合勞資雙方的利益關系。
一、勞資沖突:轉型期我國勞動監察制度的新挑戰
勞資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凸顯為一種經濟關系,它反映了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各種關系,尤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等制度形成和執行過程中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和諧勞資關系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前提,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然而,我國勞資關系的現狀不容樂觀,呈現緊張狀態。伴隨著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革以及多種所有制并存格局的形成,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攀升。國有企業改制后,勞動關系由行政型為主逐步轉向契約型為主,職工各種利益的實現主要依靠企業內部。經濟利益成為調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關系的核心杠桿。在國企改制過程中,關于職工安置的問題往往會涉及本企業大部分甚至全部勞動者,因此,矛盾一旦激化,極易引發連鎖反應,升級為大規模的集體勞動爭議,甚至發生暴力流血事件。而在民營企業中,勞資沖突則集中表現在資方欠薪、任意延長勞動時間、加強勞動強度和肆意懲罰工人;勞方怠工、破壞生產以及出現傷害企業主等報復行為也時有出現。這些都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即便在工資水平高、福利待遇好的外資企業,盡管報酬較高,但勞動時間較長,勞動強度較大,而其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并沒有完全執行,因此,大量爭端、沖突也經常產生。誠然,造成勞資沖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決勞資糾紛的途徑也是多樣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資關系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關系,深刻地受到法律和政策的影響。事實證明,在特定歷史階段勞動行政部門在經濟增長優先政策影響下所采取的低強度的勞動監察工作方式已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在認識主要社會矛盾的基礎上,政府治理理念和模式也應發生相應轉換。譬如2008年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體現了政府治理勞資關系理念的轉變:節制資本權力、增強勞方力量、平衡勞資關系、緩和勞資矛盾和沖突。在此背景下,我國勞動監察作為政府介入勞資關系的行政法律手段也應得到進一步加強,這既是現實國情的需要,也是其自身功能的體現。具體原因如下:第一,從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來看,政府是法制現代化的主導者。在我國,“大政府、小社會”一直是社會的傳統政治架構。勞動力市場不規范,社會中間層不完善,社團組織不發達,工會和雇主組織的功能還遠未形成,實現勞資自治的時機還不成熟,所以現階段政府在勞資關系運作過程中的作用必須得到進一步的加強。但是,這種加強與計劃經濟年代政府通過行政手段直接決定政府、企業和職工之間的利益分配有很大不同。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在勞動關系中既是勞動關系主體,又是規則的制定者。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機制成為最主要的資源配置手段和調控手段,政府不再直接參與勞動關系之中,其主要職責是提供相關制度,為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提供良好條件。所以,作為勞動法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勞動監察制度應在政府的主導下順應社會形勢所需,發揮其應有作用。毋庸置疑,現代法律追求的不僅是抽象的形式公平正義,而且應在考量社會關系主體地位、綜合實力的基礎上,確保主體的權利義務達到實質上的公平正義。因而,在勞動監察立法與執法過程中,政府應明確其角色定位。首先,作為勞動者的保護者,其手段主要是通過制定法律政策將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滲透到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之中。政府制定勞動政策和法律的依據是市場中勞資關系力量的對比,并通過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達到勞資關系的平衡與和諧。其次,作為國家公共權力的代表,政府在勞動法制現代化建設過程中還應承擔起公共責任,通過運用命令權、強制權、形成權等行政權力,介入到勞資關系中。其實質是以公法限制私法,以社會利益的保障為出發點,對傳統私法的財產絕對、契約自由等原則予以矯正。第二,從勞動監察的自身屬性和功能來看,它有助于促進勞動權的實現。首先,勞動監察制度的生成和發展是勞動權發展的必然結果,體現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的特殊保護和人文關懷;同時,勞動法的實施也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推動,以促進勞動權的實現。我國已建立了以《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為基礎的勞動法制體系,但現實情況是,用人單位常?;趶妱莸匚磺趾趧诱吆戏嘁?,該類事件經常發生,表明勞動法制的原則和具體規則并未得到有效遵守。換而言之,勞動法律的制定并非必然帶來勞動者權益的實現。其中部分原因是由于實踐中大量存在執法不力問題,這不僅違背了立法者的良好初衷,而且會動搖法律的權威性。目前勞動權的保護和實現與立法的預期尚有距離,只有完善勞動監察制度才會促進勞動權從立法層面走向實踐層面,進而使得勞動者真正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其次,勞動監察的職責主要是以勞動基準制度為核心進行執法活動,且以檢查用工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為基本內容,其目的在于通過國家的強制性干預,調整失衡的勞資關系,特別是要強化勞動基準制度的剛性和對制度的執行力。因而,加強勞動監察工作對于貫徹核心勞工標準具有重要意義,就效力而言,這將有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資沖突控制的有效平臺:政府監管的功能
“激進的經濟學家們認為,勞動不同于任何其他商品,因為不能把勞動與勞動者分開。因此,勞動需要有其他商品不需要有的‘訓練’方式,而且因此購買和出賣勞動是一個深刻的政治問題?!盵1]此外,“雇傭勞動市場的存在對于企業是一種不可或缺的制度條件,并且該市場像其他市場一樣實行的是明顯附屬于法權的自由和正式平等,但是這對被迫出賣自身勞動力的雇傭勞動者來說,仍然是一種強制的力量,是一種實質非理性的存在。至于雇傭勞動者進入企業后則更明顯地受到雇主以及他借助的科層管理制度的命令和約束。”[2]由于勞動與勞動者的不可分割性,勞動者對自身的勞動享有所有權,通過市場交易,勞動者將勞動所有權讓渡給勞動力的購買方,以此獲得維持生活的資本,因此,對勞動的保護即是對勞動者生存權和發展權的保護。政府監管勞資關系之所以必要,是因為政府執掌國家政權,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對政府而言,其職能是一個復合體,是包括階級統治職能、社會管理職能、社會服務職能和社會平衡職能在內的一個綜合職能結構。政府作為公權力介入勞資關系是其職能的體現。它可以通過控制、緩和勞資矛盾,保障勞動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達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目的。一般說來,政府有兩種介入勞資關系的方式:其一是法律介入,其二是行政介入。勞動監察作為政府行政行為,可以消解“強資本弱勞工”為特征的勞動力市場結構的失衡,就其本質而言,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強制性介入。其介入的合法性依據在于“現代市場經濟法治條件下的國家,其角色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它在承認市場主體之間契約自由合法性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授權,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可以對特定的契約關系及其履行進行規制”[3]。此外,“利益沖突是普遍的,社會即利益沖突的載體,法律承擔著社會控制與平衡利益沖突的職能?!盵4]因而,“法的整個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對各種利益進行衡稱、選擇、取合并通過權利和義務對這些不同利益進行權限性、規范性調整的過程”[5]。勞動法律規范是協調勞資利益關系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國家通過對其有效運作來確認、權衡各種勞動利益關系,并以此為依據控制和平衡勞資利益沖突,從而妥善協調勞資利益關系。而勞動監察則是政府運用有形之手推動勞動法律的實施,所以勞動立法的邏輯起點即是勞動監察的邏輯起點:協調失衡的勞資關系,保障處于弱勢的勞工合法權益,通過利益的調整控制勞資沖突。具體說來,其對勞資利益關系的調控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其一,利益的確認。勞動監察對勞資利益的確認,是通過規定勞動監察的職能范圍來完成的,因此,確定勞動監察的職能范圍即是明確勞方權益的保護范圍。不過,對于用工方的勞動用工自以及生產經營管理權應給予尊重,不得隨意干預和破壞。因為“如果沒有某些具有規范性質的一般標準,那么有組織的社會就會由于在作下述決定時把握不住而出差錯,如:什么樣的利益應當被視為是值得保護的利益,對利益予以保證的范圍和限制應當是什么,以及對于各種主張和要求又應當安排何種相應的等級和次序。如果沒有這種尺度,那么這種利益的調整就會取決于或然性或偶然性(而這會給社會團結與和諧帶來破壞性后果),或者取決于某個群體的武斷命令,該群體有權強制執行它自己的裁決?!盵6]可見,勞資利益的確認,是勞動監察活動的初始環節,勞動監察職權不明,就會造成監察失范。其二,利益的保護。勞動監察對勞資利益的保護,涉及到政府在培育市場經濟過程中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基本價值取向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但為發展地方經濟,地方政府僅較多地考慮對資本的吸引力,把追求經濟效益的增長放在首位,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作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職能缺位,忽視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政府既是經濟建設的主體,又是社會公正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者,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還應重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平衡,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既然如此,政府在處理勞動者和資本的關系時,就應當在追求整體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勞動者與資本的互利,而不能任由市場機制來調整勞動力和資本之間的相互關系,畢竟,市場也有失靈的時候。另一方面,勞動者和資方之間的地位是不對稱的,資方處于強勢,勞動者處于弱勢,因此,如果政府一味片面地追求效率,那么它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則難免間接地加劇勞動者的不利處境。其三、利益的救濟。勞動監察是國家強制性干預勞資關系的行政行為。監察機構通過日常巡查、書面審查、接受舉報投訴、專項執法檢查、聯合監察檢查等方式,采取事前控制、事中管制、事后懲罰等手段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勞動者而言,勞動監察是獲得權利救濟的有效途徑。勞動監察機構既可以主動履行職責,直接強制資方履行法定義務,也可以應權益受到侵犯的勞動者請求履行職責;既可以是預防性執法,也可以是糾錯性或制裁性執法。由于執法對象僅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在整個行政執法過程中是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存在的,且其主體地位是隱性的,因此,對勞動者而言,盡管勞動監察是間接的救濟手段,但自身所享有的權益卻通過國家公權力得到了切實保護??梢姡瑒趧颖O察具有利益救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