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審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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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審計

上市公司收購審計范文1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第一節、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二節、收購人介紹

第三節、收購人持股情況

第四節、前六個月內買賣掛牌交易股份的情況

第五節、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第六節、資金來源

第七節、后續計劃

第八節、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

第九節、收購人的財務資料

第十節、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節、備查文件

第三章、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收購活動中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通過上市公司收購活動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根據《證券法》和《收購辦法》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收購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以下簡稱收購報告書)。

第三條、收購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選其中一人以共同名義統一制作并提交收購報告書,公告各收購人依照《收購辦法》及本準則應當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各收購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收購報告書上簽字、蓋章。

第四條、本準則的規定是對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準則中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上市公司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收購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五條、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收購人確實不適用的,收購人可針對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適當修改,但應在報送時作書面說明。

第六條、由于商業秘密(如核心技術的保密資料、商業合同的具體內容等)等特殊原因,本準則規定的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收購人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條、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收購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證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八條、收購人在編制收購報告書時,還應當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數據應當提供資料來源,事實應有充分、客觀、公正的依據。

(二)引用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千元或百萬元為單位,財務會計報告數據應精確到人民幣元。

(三)收購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收購報告書外文譯本,但應當保證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收購報告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四)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應當采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295毫米(相當于標準的A4紙規格)。

(五)在報刊刊登的收購報告書最小字號為標準6號字,最小行距為0.02.(六)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

第九條、收購人在收購報告書中援引律師、注冊會計師、財務顧問及其他相關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的內容,應當說明相關專業機構已書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十條、收購人在報送收購報告書的同時應當提交有關備查文件。該備查文件應當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復印件。

第十一條、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辦法》的規定將收購報告書摘要及收購報告書刊登于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并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網站,或者提示刊登該報告的收購人或上市公司的網址。

收購人應當將收購報告書和備查文件備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證券交易所,以備查閱。

第十二條、收購人董事會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收購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如個別董事或主要負責人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做出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第一節、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十三條、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封面應標有“XX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字樣,并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上市地點、股票簡稱、股票代碼;

(二)收購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三)收購報告書簽署日期。

第十四條、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書脊應標明“XX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字樣。

第十五條、收購報告書扉頁應當刊登收購人如下聲明:

(一)編寫本報告所依據的法規;

(二)依據《證券法》、《收購辦法》的規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報告書簽署之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購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收購人簽署本報告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其履行亦不違反收購人章程或內部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

(四)涉及須經批準方可進行的收購行為,收購人應當聲明本次收購在獲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涉及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應當聲明尚須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涉及其他法律義務的,應當聲明本次收購生效的條件;

(五)本次收購是根據本報告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除本收購人和所聘請的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外,沒有委托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報告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六條、收購報告書目錄應當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相應的頁碼,內容編排也應符合通行的中文慣例。

第十七條、收購人應就投資者理解可能有障礙及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釋義。收購報告書的釋義應在目錄次頁排印。

第二節、收購人介紹

第十八條、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披露如下基本情況:

(一)收購人的名稱、注冊地、注冊資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構核發的注冊號碼及代碼、企業類型及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稅務登記證號碼、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如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訊方式;

(二)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應當以方框圖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關的產權及控制關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各層之間的股權關系結構圖,包括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最終控制人;

收購人應當以文字簡要介紹收購人的主要股東及其他與收購人有關的關聯人的基本情況,以及其他控制關系(包括人員控制)。

(三)收購人在最近五年之內受過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刑事處罰、或者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應當披露處罰機關或者受理機構的名稱,處罰種類,訴訟或者仲裁結果,以及日期、原因和執行情況;

(四)收購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可以不在媒體公告)、國籍,長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居留權;

前述人員在最近五年之內受過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刑事處罰或者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應當按照本款第(三)項的要求披露處罰的具體情況。

(五)收購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股份的簡要情況。

第十九條、收購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披露以下基本情況:

(一)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住所、通訊地址、通訊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居留權等,其中,身份證號碼和住所可以不在媒體公告;

(二)最近五年內的職業、職務,應注明每份職業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職單位的名稱、主營業務及注冊地以及是否與所任職單位存在產權關系;

(三)最近五年內受過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刑事處罰或者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仲裁的,應披露處罰機關或者受理機構的名稱,所受處罰的種類,訴訟或者仲裁的結果,以及日期、原因和執行情況。

(四)收購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股份的簡要情況。

第二十條、收購人為多人的,除應當分別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披露各收購人的情況外,還應當披露:

(一)各收購人之間在股權、資產、業務、人員等方面的關系,并以方框圖的形式加以說明;

(二)收購人為一致行動人的,應當說明一致行動的目的、達成一致行動協議或者意向的時間、一致行動協議或者意向的內容(特別是一致行動人行使股份表決權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臨時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該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第三節、收購人持股情況

第二十一條、收購人應當披露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詳細名稱、數量、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并說明其是否可對被收購公司的其他股份表決權的行使產生影響及影響的方式、程度。

第二十二條、收購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持有、控制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數量、比例(重復部分除外):

(一)各收購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詳細名稱、數量、比例;

(二)各收購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詳細名稱、數量、比例;

(三)各收購人如持有、控制同一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其持有、控制該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計算方法為:

(收購人持有、控制的股份數量+可轉換債券有權轉換的股份數量)/(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有權轉換的股份數量)

第二十三條、前條第(一)項所述收購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數量和比例應當包括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數量、比例。

前條第(二)項所述收購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數量和比例,應當包括收購人以本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方式控制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量、比例。

第二十四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披露以下基本情況:

(一)其持有、控制股份達到規定比例的日期;

(二)所持有、控制股份的詳細名稱、數量、比例。

第二十五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披露以下基本情況:

(一)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協議當事人、轉讓股份的數量、比例、股份性質及性質變化情況、轉讓價款、股份轉讓的對價(現金、資產、債權、股權或其他)、協議簽訂時間、生效時間及條件、特別條款等;

(二)本次股份轉讓是否附加特殊條件、是否存在補充協議、協議雙方是否就股權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讓人持有、控制的該上市公司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如本次股份轉讓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說明批準部門的名稱。

第二十六條、通過資產管理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披露資產管理合同或者類似安排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管理的具體方式、管理權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數量及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合同的期限及變更、終止的條件、資產處理安排、合同簽訂的時間及其他特別條款等。

第二十七條、通過股權控制關系及其他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披露取得控制的時間、與控制關系相關的協議(如取得對上市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權所達成的協議)的主要內容及其生效和終止條件、控制方式(包括相關股份表決權的行使權限)、控制的程度、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及其身份介紹等。

第二十八條、通過國有股權行政劃轉而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披露股權劃出方及劃入方的名稱、劃轉股權的數量、比例及性質、批準劃轉的日期、批準劃轉的機構,如需進一步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說明其批準情況。

第二十九條、因執行司法裁決對上市公司股份采取拍賣措施而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應當披露做出裁決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名稱、裁決的日期、案由、申請執行人收到判決的時間、判決書或裁定書的主要內容、拍賣機構名稱、拍賣事由、拍賣結果。

第三十條、通過公開征集受讓人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收購人除應當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外,還應當披露有關公開征集行為是否事先報有權部門同意、有關本次公開征集行為的信息披露文件所刊載的報刊名稱、日期等。

第三十一條、屬于上市公司管理層(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收購的,收購人應當披露如下基本情況:

(一)上市公司管理層及員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以及管理層個人持股的數量、比例;

如通過上市公司管理層及員工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還應當披露該控制關系、股本結構、內部組織架構、內部管理程序、章程的主要內容、所涉及的人員范圍、數量、比例等;

(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定價依據;

(三)支付方式及資金來源,如就取得股份簽有融資協議的,應當披露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融資的條件、金額、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

(四)除上述融資協議外,如果就該股份的取得、處分及表決權的行使與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應當披露該安排的具體內容;

(五)如果該股份通過贈與方式取得的,應當披露贈與的具體內容及是否附加條件;

(六)上市公司實行管理層收購的目的及后續計劃,包括是否將于近期提出利潤分配方案等;

(七)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聲明其已經履行誠信義務,有關本次管理層及員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因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向收購人發行股份而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披露有關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發行方案及結果。

第三十三條、因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而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披露其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繼承開始的時間、是否為遺囑繼承、遺囑執行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四條、收購人應當披露其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權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質押、凍結。

第四節、前六個月內買賣掛牌交易股份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在提交報告之日前六個月內有買賣上市公司掛牌交易股份行為的,應當披露如下情況:

(一)每個月買賣股份的數量(按買入和賣出分別統計);

(二)交易的價格區間(按買入和賣出分別統計)。

第三十六條、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及各自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上述人員的直系親屬在提交報告之日前六個月內有買賣上市公司掛牌交易股份行為的,應當按照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披露其具體的交易情況。

前款所述收購人的關聯方未參與收購決定、且未知悉有關收購信息的,收購人及關聯方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于披露相關交易情況的申請。

第五節、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七條、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應當披露各成員以及各自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在報告日前二十四個月內,與下列當事人發生的以下交易:

(一)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關聯方進行資產交易的合計金額高于3000萬元或者高于被收購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合并財務報表凈資產5%以上的交易的具體情況(前述交易按累計金額計算);

(二)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合計金額超過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對擬更換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補償或者存在其他任何類似安排;

(四)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正在簽署或者談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六節、資金來源

第三十八條、收購人應當披露其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資金總額、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并就下列事項做出說明:

(一)如果其資金或者其他對價直接或者間接來源于借貸,應簡要說明以下事項:

借貸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借貸方、借貸數額、利息、借貸期限、擔保及其他重要條款、償付本息的計劃,如無此計劃,也須做出說明;

(二)收購人應當聲明其收購資金是否直接或者間接來源于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如通過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置換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資金;如收購資金直接或者間接來源于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應當披露相關的安排;

(三)上述資金或者對價的支付或者交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者其他條件)。

第七節、后續計劃

第三十九條、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應當披露其收購上市公司的目的和計劃,包括:

(一)是否計劃繼續購買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處置已持有的股份;

(二)是否擬改變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或者對上市公司主營業務作出重大調整;

(三)是否擬對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負債進行處置或者采取其他類似的重大決策;

(四)是否擬改變上市公司現任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組成,如果擬更換董事或者經理的,應當披露擬推薦的董事或者經理的簡況;

收購人與其他股東之間是否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五)是否擬對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做出重大調整;

(六)是否擬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及修改的草案(如有);

(七)是否與其他股東之間就上市公司其他股份、資產、負債或者業務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八)其他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計劃。

第八節、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

第四十條、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應當就本次收購完成后,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及風險予以充分披露,包括:

(一)本次收購完成后,收購人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人員獨立、資產完整、財務獨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獨立經營能力,在采購、生產、銷售、知識產權等方面是否保持獨立;

收購人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如對收購人及其關聯企業存在嚴重依賴的,應當說明擬采取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二)本次收購完成后,收購人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如有,應當說明為避免或消除同業競爭擬采取的措施。

第九節、收購人的財務資料

上市公司收購審計范文2

關鍵詞:企業并購;效應;財務效應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6-0075-02

并購的直接動力源于追求資本的最大增值,有的學者認為,并購中通過有效的財務活動使效率得到提高,并有可能產生超常利益;有的學者從證券市場信號分析,認為股票收購傳遞目標公司被低估的信息,會引起并購方和目標公司股票上漲。在企業的并購中財務效應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往往主導著企業并購的發生。具體來看,企業并購的財務效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價值增值效應。通常被并購企業股票的市盈率偏低,低于并購方,這樣并購完成后市盈率維持在較高的水平上,股價上升使每股收益得到改善,提高了股東財富價值。因此,在實施企業并購后,企業的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都得到擴大,控制成本價格、生產技術和資金來源及顧客購買行為的能力得以增強,能夠在市場發生突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風險,提高安全程度和企業的盈利總額。同時企業資信等級上升,籌資成本下降,反映在證券市場上則使并購雙方股價上揚,企業價值增加,產生增值效應。

2.籌資效應?;I資是迅速成長企業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設法與一個資金充足的企業聯合是一種有效的解決辦法。并購一家掌握有大量資金盈余但股票市價偏低的企業,可以同時獲得其資金以彌補自身資金不足。有大量內部現金流和少量投資機會的企業可能擁有超額現金流,而有較低內部資金生產能力和大量投資機會的企業可能需要進行額外的融資。那么這兩家企業的合并就會得到較低的內部資金成本的優勢。尼爾森(nielsen)和麥利切爾(melicher)發現當收購企業現金流比率較大而被收購企業該比率較小時,作為兼并收益近似值支付給被收購企業的溢價比率較高。這意味著從收購企業所在行業到被收購企業所在行業存在著資本的再配置。另外,由于資產的重置成本通常高于其市價,在并購中企業熱衷于并購其他企業而不是重置資產。有效市場條件下,反映企業經濟價值是以企業盈利能力為基礎的市場價值而非賬面價值。被兼并方企業資產的賣出價值往往出價較低,兼并后企業管理效率提高,職能部門改組降低有關管理費用,這些都是并購籌資的有利條件。另外,一旦并購成功,對企業負債能力的評價就不再是以單個企業為基礎,而是以整個兼并后的企業為基礎,這就使得原本屬于高償債能力企業的負債能力轉移到低償債能力的企業中,提高了那些信用等級較低的并購目標企業的償債能力,為外部融資減少了障礙。

3.合理避稅效應。避稅效應是通過利用不同企業及不同資產稅率的差異來實現的。政府為了鼓勵某些行業的發展,常對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所得稅率。另外,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企業也可能存在所得稅率上的差異。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企業進行組合,再運用合理的避稅手段,即可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稅收法規中有關的虧損遞延條款可能是一些企業通過企業產權交易方式購買虧損企業的動因之一。

在稅法中規定了虧損遞延的條款,如一家公司在某年發生了虧損,該公司既可以免交當年的所得稅,而且其虧損還可以向后遞延,用來抵扣以后幾年的盈余。因此擁有較大盈利的企業往往考慮把那些擁有相當數量累積虧損的企業作為并購對象,納稅收益作為企業現金流入的增加可以增加企業的價值。企業現金流量的盈余使用方式有:增發股利、證券投資、回購股票、收購其他企業。如發放紅利,股東將為此支付較企業證券市場并購所支付的證券交易稅更高的所得稅;有價證券收益率不高;回購股票易提高股票行市,加大成本。而用多余資金收購企業對企業和股東都將產生一定的納稅收益。在換股收購中,收購公司既未收到現金也未收到資本收益,因而這一過程是免稅的。企業通過資產流動和轉移使資產所有者實現追加投資和資產多樣化目的,并購方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換取目標企業的股票,這些債券在一段時間后再轉換成股票。這樣發行債券的利息可先從收入中扣除,再以扣除后的盈余計算所得稅,另一方面企業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收益直至其轉換為股票為止,資本收益的延期償付可使企業少付資本收益稅。

4.財務預期效應。所謂預期效應是指由于并購時股票市場對企業股票評價發生改變而影響股價的效應,是股票投機的基礎,而股票投機又促使并購發生。股價在短時期內一般不會有很大變動,只有在企業的市盈率或盈利增長率有很大提高時,價格收益比才會有所提高。但是一旦出現企業并購,市場對公司評價提高就會引發雙方股價上漲。企業可以通過并購具有較低價格收益比但是有較高每股收益的企業,提高企業每股收益,讓股價保持上升的勢頭,從而產生財務預期效應。

企業并購的證券交易、會計處理、稅收處理等所產生的非生產性收益,可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同時也助長了投機行為,在如今并購中,投機現象日漸增多,并購方以大量舉債方式通過股市收購目標企業股權,再將部分資產出售,然后對目標公司進行整頓再以高價賣出,充分利用被低估的資產獲取并購收益。

5.財務報表效應。滬深證券交易所從1998年4月22日開始,針對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進行ST(Special Treatment)處理,所謂“財務狀況異?!笔侵敢韵聨追N情況:(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的凈利潤為負值,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每股凈資產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別處理。(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于注冊資本。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每股凈資產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別處理。(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低于注冊資本。(4)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虧損。

在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明確規定,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應予退市。因此,對虧損和瀕臨摘牌公司來講,為了避免帶上ST帽子或退市是進行并購的主要動力。中國目前并購的上市公司較多,但是都是因為虧損面臨摘牌而進行的救命行為,更多的是為了報表增贏目的。

6.買殼上市效應。上市公司的“殼”是一種稀缺的資源,公司上市意味著公司獲得了一個較為穩定的融資渠道。而成為“殼”目標的公司一般是擁有和保持上市資格,業績一般或無業績,總股本或流通股本規模小,股價較低的上市公司。由于公司上市又還有一定的程序和條件,使一些優秀的公司不能上市,限制了企業的發展。而非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股權,獲得“殼”資源,無疑是非上市公司取得上市資格,實現低成本的“買殼上市”的一條捷徑,為企業價值的猛增和融資、再融資以求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很好的機會。近些年來,通過收購股份而在滬深交易所買殼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增多,出現了許多買殼上市的經典,如華遠地產收購ST幸福,中船集團換股方式吸收合并滬東重機,海通證券換股方式吸收合并都市股份等都是買殼上市的典型例子。

7.資金杠桿效應。當一家企業并購另一家企業,成為目標企業的控股公司,而控股公司的負債能力具有杠桿效應,這種杠桿效應使得企業規模日益龐大,并形成一個金字塔式的控制體系。層層連鎖控股可依據同樣的資本取得更多的借款,從而提高負債能力,對其控制的資產和收益產生很大的杠桿作用。假定最高層次的母公司用100萬元對子公司投資,這100萬元的構成一半是股東權益,一半是負債;假定子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也是50%,則可以形成200萬元資產,然后子公司用這200萬元的資產對孫公司投資,在同樣的資產負債結構情況下,可以形成孫公司400萬元資產。從整個控股公司來看,它只用50萬元的原始資本就撬動了實際高達400萬元的可用資產,這種杠桿作用在企業購并中極易實現。

8.時間價值效應。時間價值是指由于投資周期的縮短或節省等帶給并購企業的財務效應。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企業之所以擴大生產能力,往往是看準了某一個盈利機會。由于并購是現有生產力的獲得,因而幾乎即刻就可抓住這種機會。相反,曠日持久的建設則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 原材料及其機器設備的供給出現短缺,因而價格上漲;產品需求萎縮因而價格下跌。第二,在通脹壓力存在的條件下,時間越長,同量貨幣的購買力越低,因而購買相同生產要素的支出就越高。第三,投資周期短、見效快的并購,能為企業抓住未來的盈利時機提供可能;而投資周期長的其他發展方式,如內部投資、外部合資、合作、租賃等,不但對下一步的盈利機遇的獲得難存奢望,即使即期的投資前景也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

9.資本成本效應。企業的資本主要來自兩種方式,一是內部資本,二是外部資本。根據西方的優序融資理論,由于內部融資不存在利息、股利等資金使用成本,是企業首先考慮的融資方式。因此對于具有較多內部資金但缺乏好的投資機會的企業,可通過兼并具有較少內部資金但有較多投資機會的企業,使合并后企業的資本成本下降。

10.規避關稅等壁壘的效應。企業在進入一個新的領域或地域時往往面臨著許多方面的障礙,不僅有培養人才、開拓市場、技術開發的成本,更重要的是有進入產業的市場壁壘。如進入產業中的技術壁壘、最低經濟規模的投資額壁壘、行業管制以及地區封鎖、部門壟斷和進入國外市場的關稅及非關稅壁壘。如果通過并購的方式進入新領域,不僅可以規避壁壘,而且可以低成本迅速進入目標市場,既降低了投資風險,同時也贏得了時間和機遇。因此,并購重組成為企業在尋求新領域或新地域擴展時,最常用的手段和最易接受的投資方式。例如20世紀90年代末,美國柯達公司通過收購中國廈門福達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汕頭感光材料有限公司,組建柯達(中國)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收購無錫阿爾梅感光化學公司組建柯達(無錫)股份有限公司,使柯達公司成功地進入了中國的感光材料生產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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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審計范文3

表面看來,此舉的直接財務后果是提高了合并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亦即直接提高了每股收益。但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被收購的三家子公司的少數股東大部分是自然人,多是上市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管或者技術人員,而其中的“隱形股東”或與上市公司關系密切,或不乏身份神秘者??梢娮庸旧贁倒蓹嗟男纬膳c上市公司的激勵政策關系密切。

或許正因為如此,這次被媒體稱作“少數股東權益上移”的重組引發的市場反應十分詭異。

子強母弱的格局

據隆平高科的一系列有關資產重組的公告,公司將以定向增發的方式向控股子公司湖南隆平、安徽隆平、亞華種子,以20元/股的價格,發行8225萬股普通股股份,收購占比分別為45%、34.5%、20%的少數股東權益。上述資產預估值合計約為16.45億元。交易完成后,隆平高科將持有上述三家子公司100%股權。這三家子公司近年來業績良好,且都包含在合并報表范圍之內,因此,此舉可以在會計上增厚“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項目,而此項目是投資者非常關注的財務指標的基礎。市場人士推測,假定收購完成后,隆平高科2012年凈利潤將增加至2.80億元,增幅為63.74%。但是這種收購行為并不會改變合并凈利潤的總額。只是把歸屬于少數股東的凈利潤劃到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項下。

不但合并利潤表上歸屬于少數股東的凈利潤會上移,合并資產負債表上少數股東權益也會上移,變成歸屬于母公司(即上市公司)所有者的權益。

隆平高科的經營結構特點是“子強母弱”:主要的經營活動放在子公司進行,母公司只有極少的銷售,從經營結果來看是“賠本賺吆喝”。大量的銷售通過子公司完成,母公司充當戰略管理和資金調劑的角色。

從隆平高科近三年盈利及分紅的表現來看,現金股利分紅占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比例分別為18%、20%和36%,可謂是懂得回報投資者的好公司。從2012年年報披露的信息來看,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7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9.86%;營業利潤2.26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10.22%;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71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28.25%;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較上年同期增長13.76%。但細看年報會發現,當年的業績大部分來自于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所帶來的收益,非經常性收益總額接近1億元,而主營業務帶來的收益并不占主流,可以說是“業績平平”。但是,報告期內,上述三家子公司共實現銷售收入12億元,同比增長34.79%;實現凈利潤2.9億元,同比增長27.90%。與合并報表的公司整體經營相比,三家子公司可謂是頂梁柱。

隆平高科2012年年報顯示,母公司的經營規模在集團合并報表中占比很小。這一點我們從存貨數據可以看出,母公司存貨僅5000萬元左右,而合并存貨達到14億元,說明隆平高科主要的資產和經營在子公司層面進行。而子公司中,上述三家子公司的收入和凈利潤是合并凈利潤的主要來源。

從資產結構來看,隆平高科的經營有“輕資產”的特征,即流動資產的比重大于非流動資產。因此,資產周轉的規模和速度成為盈利能力的關鍵。母公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為子公司提供資金和其他服務。所以,隆平高科的價值很大程度上是由這三家子公司的價值決定的。

招商證券的研究報告稱:“目標子公司2012年凈利潤合計2.9億元,約占母公司利潤的103%,其中少數股東權益1.09億元,占母公司利潤的39%,2013年業績預測(承諾)3.33億元,收購定價16.45億元,對應2012-2013年PE分別15、13倍,遠低于目前種子公司二級市場估值,收購定價充分保證了流通股股東的權益?!边@個結論從表面上看很理想化,但是這種盈利是否具有可持續性,還有待于考察。

根據收購預案公告顯示,三家子公司的總體評估增值率為7.7倍。此次重組實施完畢后,三家子公司在三年內凈利潤不能低于預測,如若不足,隆平高科將有權要求相關少數股東對預測利潤與實際盈利的差額進行補償。先不討論補償方案是否充分,只看補償的關鍵參照標準盈利預測。從披露的信息來看,盈利預測仍是未知數。公告顯示:“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審計、評估及盈利預測工作尚未完成。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標的資產經審計的財務數據、資產評估結果,以及經審核的盈利預測數據將在《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中予以披露?!?/p>

既然盈利預測沒有確定,那么基于不確定的盈利預測上的巨額的評估增值就是不可靠的。且讓我們拭目以待這個關鍵數據現身。

股權激勵路線圖

三家子公司中比較富有戲劇性的是亞華種子。根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預案》披露:“隆平高科擬通過發行不超過750萬股股份購買張德明、青志新、陳遵東、湯健良、陳同明、呂紅輝合計持有的亞華種子20%股權。”也就是說,隆平高科持有亞華種子的持股比例是80%。據2012年3月的債券說明書,截至2011年9月30日,亞華種子還是隆平高科的全資子公司。但是隨后披露的2011年年報卻顯示了不一樣的信息。可以斷定,2011年四季度期間,隆平高科就出售20%的股份。自2011年年報開始,隆平高科持有亞華種子的股權比例變更為80%。

為什么剛剛轉手的股份時隔一年多時間就買回來?這種先賣后買的背后隱藏了什么樣的交易?為此,筆者認真閱讀了有關亞華種子的所有公告,發現亞華種子少數股權轉讓的背后還隱含著一個股權激勵的問題。

2011年,隆平高科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轉讓亞華種子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議案》,同意將公司持有的亞華種子的600萬元股權(占亞華種子注冊資本比例為20%)轉讓給該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員,轉讓價格以亞華種子截至2011年8月31日,經審計的凈資產為基礎來確定。同時,亞華種子的核心管理人員承諾:“2011-2013年的三個會計年度內,亞華種子經審計的凈利潤以2010年度的凈利潤為基數,年復合增長達到25%;或者亞華種子在2012、2013年兩個會計年度中任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達到4132.56萬元以上。如果在承諾期限內,前述承諾條件沒有達到,則由公司按照轉讓時經審計的凈資產值回購核心管理人員持有亞華種子的全部股權?!?/p>

股權激勵的一般形式是用上市公司的股權授予上市公司高管。而此次激勵的對象是子公司亞華種子的高管,因此用子公司的股權來激勵似乎也無不妥。

上述披露信息量豐富。首先,表明了隆平高科以子公司股權對員工進行激勵,且這種股權激勵是以原價轉讓公司凈資產的形式。那么,這是公允的轉讓還是對職工進行以股權為基礎的支付?

其次,此交易是否為關聯交易?公司公告稱,此交易不構成關聯方交易,但是此次交易隆平高科將子公司少數股權轉讓給多個管理層,包括時任亞華種子董事長的張德明等。但是股份轉讓先是由亞華種子常務副總經理陳遵東代持,直至2013年4月27日,公司公告,將亞華種子少數股東權益按約定確認到最終持有人名下。根據深交所相關規定,董事長和總經理屬于高管,而常務副總經理一般不作為關聯方對待。因此,股份轉讓的最初決策就巧妙地逃避了關聯方交易的審核。

第三,被授予股權的部分高管同時也在母公司任職,股權激勵為什么用子公司股權而非上市公司股權?而7月初又通過定向增發的方式收購子公司少數股東股權,順利地實現了子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股權的轉變。整個交易過程的設計頗費心機。

亞華種子高溢價

從7月初收購子公司少數股權的公告來看,亞華種子凈資產增值率達到7.9倍,凈資產從0.85億元增值為7.5億元。而當初這批少數股東是多少錢獲得股份的呢?當時的公告稱,轉讓價格以亞華種子截至2011年8月31日的凈資產為基礎來確定。公告并未披露交易價格及付款方式,筆者推測很可能在凈資產附近。也未看到有關此交易的會計處理的說明,因為從上市公司的角度來看,處置投資必然引起長期股權投資的變動,而對于子公司報表來講并無任何的影響,只是股東名單變化而已。

凈資產升值7.9倍即市凈率達到7.9倍,亞華種子真的有如此之高的內含價值?國海證券的研究報告顯示,國際種子行業長期市盈率均值為41倍、市凈率均值為3.01倍。

而且,從公告內容來看,2012年底至2013年4月底,亞華種子財務數據的劇烈波動也讓人對其估值的合理性產生懷疑。

亞華種業的管理層通過股權激勵得到的股份原值約600萬元,最后增值為1.5億元,增值率為25倍。如此之高的增值中,有多少是通過管理層的勞動創造的?有多少是不理性的成分?反觀隆平高科,為此次股權激勵所設置的底線為凈利潤4000多萬元。也就是說兩年中,為了區區8000多萬元的利潤,上市公司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因為亞華種子的管理層在達到了業績標準,免于以凈資產值回購所得股份的責任之后,亞華種子的未來業績由誰來保證?

多變的上市公司股權

此次被收購的三家子公司的股權呈現多次轉讓多次變更的特征。

其中凈資產最高、盈利最高,同時也是增值率最大的是湖南隆平,其少數股權的比例是45%。2003年,湖南隆平的設立時只有5名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為18.5%。2004年第一次轉讓股權,少數股權比例上升為50.5%。兩個月之后,少數股權的比例又下降為30%,時隔三個月后又奇跡般地上升為45%。這三次股權轉讓非常蹊蹺。此后少數股權比例一直維持不變,但是股東之間的交易卻沒有停止。買來買去究竟是如何操作的,目前也沒有資料可以判斷其公允性。

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如此“折騰”轉讓的目的只有兩點,一是以代持股份方式來規避法律對股東人數的限制。二是變相給予員工股票期權,而授予股票期權的人員可能在2004年發生巨大變動,因此持股比例重新洗牌。

2013年公司公告稱:為了規避當時湖南隆平參股的人數超過了工商登記部門規定的50人的上限,也為了便于湖南隆平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決定采取當時市場比較普遍的委托代持形式,將代持的股份落實到相應的自然人名下。這也形成了此次隆平高科的交易對手為47名自然人的現狀。

安徽隆平是三家子公司中規模和增值率名列第二的子公司。其少數股東是安徽隆平的兩位高管,少數股權的變化與湖南隆平有異曲同工之處。

上市公司收購審計范文4

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國有股份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準后進行。

外國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應當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適用中國法律,服從中國的司法、仲裁管轄。

第五條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應當主動消除損害;未能消除損害的,應當就其出讓相關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損害做出安排,對不足以消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的批準。

第八條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設立由專業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的請求,就是否構成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否有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關事宜提供咨詢意見。中國證監會依法做出決定。

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組織交易和提供服務,對相關證券交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監督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制定業務規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所涉及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等事宜提供服務。

第二章權益披露

第十二條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第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相關股份轉讓及過戶登記手續按照本辦法第四章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并參照前條規定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包括下列內容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姓名、住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的種類、數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化達到5%的時間及方式;

(五)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簡要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還應當披露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除須披露前條規定的信息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二)取得相關股份的價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四)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后續計劃;

(五)前24個月內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七)能夠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但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股份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因繼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至少3年放棄行使相關股份表決權的,可免于聘請財務顧問和提供前款第(七)項規定的文件。

第十八條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十九條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于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上市公司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因公司減少股本可能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自公司董事會公告有關減少公司股本決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進行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體上進行披露的,披露內容應當一致,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指定媒體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采取一致行動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作為指定代表負責統一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權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簽字、蓋章。

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擔責任;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與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相關的信息,各信息披露義務人對相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要約收購

第二十三條投資者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四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第二十五條收購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條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下簡稱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第二十八條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并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報送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

第二十九條前條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人的姓名、住所;收購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二)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及收購目的,是否擬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稱、收購股份的種類;

(四)預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

(五)收購價格;

(六)收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及資金保證,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

(八)收購期限;

(九)報送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量、比例;

(十)本次收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包括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收購人是否已作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十一)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后續計劃;

(十二)前24個月內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的情況;

(十四)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后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續安排;收購人發出以終止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全面要約,無須披露前款第(十)項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條收購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做出類似安排后的3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免于編制、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準的,應當在公告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準方可進行。

未取得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取消收購計劃的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后,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消收購計劃的申請及原因說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第三十二條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做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并予以報告、公告。

第三十三條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第三十四條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第三十五條收購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條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說明收購人具備要約收購的能力。

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

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

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用于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于一個月;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并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第三十七條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第三十八條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條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并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追加相應數量的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

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并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四十一條要約收購報告書所披露的基本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收購人應當在該重大變化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并予公告。

第四十二條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以下簡稱預受股東),應當委托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收購人應當委托證券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

前款所稱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在要約收購期限內,收購人應當每日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量。

出現競爭要約時,接受初始要約的預受股東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預受的股份,并將撤回的股份售予競爭要約人的,應當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初始要約的手續和預受競爭要約的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

收購期限屆滿后3個交易日內,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解除對超過預定收購比例的股票的臨時保管;收購人應當公告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第四十四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在收購行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在收購報告書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第四十五條收購期限屆滿后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

第四十六條除要約方式外,投資者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外公開求購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協議收購

第四十七條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后,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托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后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

收購人自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豁免之日起3日內公告其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收購人未取得豁免的,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的決定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中國證監會發現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未糾正的,不得公告收購報告書,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第四十九條依據前條規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須披露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九)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內容及收購協議的生效條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權益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超過6個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五十條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文件: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

(二)基于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后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年未變更的說明;

(五)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六)財務顧問關于收購人最近3年的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收購人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見;收購人成立未滿3年的,財務顧問還應當提供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誠信記錄的核查意見。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組織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除應當提交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財務顧問出具的收購人符合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條件、具有收購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見;

(二)收購人接受中國司法、仲裁管轄的聲明。

第五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證券市場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收購本公司。

第五十二條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以下簡稱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被收購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及重大投資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其他關聯交易,但收購人為挽救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向收購人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并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

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前述情形及時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第五十四條協議收購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擬轉讓股份的臨時保管手續,并可以將用于支付的現金存放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五條收購報告書公告后,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轉讓予以確認后,憑全部轉讓款項存放于雙方認可的銀行賬戶的證明,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擬協議轉讓股票的臨時保管,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收購人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提出申請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予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收購人在收購報告書公告后30日內仍未完成相關股份過戶手續的,應當立即作出公告,說明理由;在未完成相關股份過戶期間,應當每隔30日公告相關股份過戶辦理進展情況。

第五章間接收購

第五十六條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未超過30%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后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投資者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取得對上市公司股東的控制權,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份達到前條規定比例、且對該股東的資產和利潤構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負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披露有關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信息的義務;實際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拒不履行上述配合義務,導致上市公司無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義務而承擔民事、行政責任的,上市公司有權對其提訟。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關人員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上市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立即作出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予以公告后,實際控制人仍未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向實際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東查詢,必要時可以聘請財務顧問進行查詢,并將查詢情況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拒不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實際控制人進行查處。

上市公司知悉實際控制人發生較大變化而未能將有關實際控制人的變化情況及時予以報告和公告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認定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為不適當人選。

第六十條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拒不履行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配合義務,或者實際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購上市公司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拒絕接受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向董事會提交的提案或者臨時議案,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中國證監會責令實際控制人改正,可以認定實際控制人通過受其支配的股東所提名的董事為不適當人選;改正前,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決權。上市公司董事會未拒絕接受實際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所提出的提案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認定負有責任的董事為不適當人選。

第六章豁免申請

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

(一)免于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于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

(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出要約;

(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并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

(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第六十四條收購人提出豁免申請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第七章財務顧問

第六十五條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收購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盡職調查;

(二)應收購人的要求向收購人提供專業化服務,全面評估被收購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幫助收購人分析收購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就收購方案所涉及的收購價格、收購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項提出對策建議,并指導收購人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制作申報文件;

(三)對收購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收購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四)對收購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及申報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對收購事項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五)接受收購人委托,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報材料,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協調收購人及其他專業機構予以答復;

(六)與收購人簽訂協議,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持續督導收購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切實履行承諾或者相關約定。

第六十六條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的財務顧問報告,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說明和分析,并逐項發表明確意見:

(一)收購人編制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或者要約收購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二)本次收購的目的;

(三)收購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備證明文件,根據對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實力、從事的主要業務、持續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誠信情況的核查,說明收購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收購的經濟實力,是否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擔其他附加義務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義務的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誠信記錄;

(四)對收購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輔導的情況,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已經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的情況;

(五)收購人的股權控制結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收購人的方式;

(六)收購人的收購資金來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購的股份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質押取得融資的情形;

(七)涉及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說明有關該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以及該證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況;

(八)收購人是否已經履行了必要的授權和批準程序;

(九)是否已對收購過渡期間保持上市公司穩定經營作出安排,該安排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十)對收購人提出的后續計劃進行分析,收購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從事的業務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對收購人解決與上市公司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及保持上市公司經營獨立性的方案進行分析,說明本次收購對上市公司經營獨立性和持續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

(十一)在收購標的上是否設定其他權利,是否在收購價款之外還作出其他補償安排;

(十二)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業務往來,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就其未來任職安排達成某種協議或者默契;

(十三)上市公司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未清償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蛘邠p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該等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十四)涉及收購人擬提出豁免申請的,應當說明本次收購是否屬于可以得到豁免的情形,收購人是否作出承諾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實力。

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不得同時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或者與收購人的財務顧問存在關聯關系。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根據委托進行盡職調查,對本次收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發表專業意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應當對以下問題進行說明和分析,發表明確意見:

(一)收購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

(二)收購人的實力及本次收購對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和持續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三)收購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購公司的資產或者由被收購公司為本次收購提供財務資助的情形;

(四)涉及要約收購的,分析被收購公司的財務狀況,說明收購價格是否充分反映被收購公司價值,收購要約是否公平、合理,對被收購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接受要約提出的建議;

(五)涉及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還應當根據該證券發行人的資產、業務和盈利預測,對相關證券進行估值分析,就收購條件對被收購公司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接受收購人提出的收購條件提出專業意見;

(六)涉及管理層收購的,應當對上市公司進行估值分析,就本次收購的定價依據、支付方式、收購資金來源、融資安排、還款計劃及其可行性、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及其有效性、上述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在最近24個月內與上市公司業務往來情況以及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其他內容等進行全面核查,發表明確意見。

第六十八條財務顧問受托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報文件,應當在財務顧問報告中作出以下承諾:

(一)已按照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確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與收購人申報文件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二)已對收購人申報文件進行核查,確信申報文件的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

(三)有充分理由確信本次收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有充分理由確信收購人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四)就本次收購所出具的專業意見已提交其內核機構審查,并獲得通過;

(五)在擔任財務顧問期間,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格執行內部防火墻制度;

(六)與收購人已訂立持續督導協議。

第六十九條財務顧問在收購過程中和持續督導期間,應當關注被收購公司是否存在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蛘呓杩畹葥p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七十條財務顧問為履行職責,可以聘請其他專業機構協助其對收購人進行核查,但應當對收購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信息進行獨立判斷。

第七十一條自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至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關注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結合被收購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的披露事宜,對收購人及被收購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

(一)督促收購人及時辦理股權過戶手續,并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二)督促和檢查收購人及被收購公司依法規范運作;

(三)督促和檢查收購人履行公開承諾的情況;

(四)結合被收購公司定期報告,核查收購人落實后續計劃的情況,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的披露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目標;

(五)涉及管理層收購的,核查被收購公司定期報告中披露的相關還款計劃的落實情況與事實是否一致;

(六)督促和檢查履行收購中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情況。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并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后的15日內向派出機構報告。

在此期間,財務顧問發現收購人在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中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應當督促收購人如實披露相關信息,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報告。財務顧問解除委托合同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說明無法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理由,并予公告。

第八章持續監管

第七十二條在上市公司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在每季度前3日內就上一季度對上市公司影響較大的投資、購買或者出售資產、關聯交易、主營業務調整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更換、職工安置、收購人履行承諾等情況向派出機構報告。

收購人注冊地與上市公司注冊地不同的,還應當將前述情況的報告同時抄報收購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

第七十三條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通過與承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談話、檢查財務顧問持續督導責任的落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檢查等方式,在收購完成后對收購人和上市公司進行監督檢查。

派出機構發現實際情況與收購人披露的內容存在重大差異的,對收購人及上市公司予以重點關注,可以責令收購人延長財務顧問的持續督導期,并依法進行查處。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與收購人解除合同的,收購人應當另行聘請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履行持續督導職責。

第七十四條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

第九章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蛘咄V故召彽缺O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第七十六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報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蛘咄V故召彽缺O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第七十七條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聘請財務顧問,規避法定程序和義務,變相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規避管轄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購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第七十八條發出收購要約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不按照約定支付收購價款或者購買預受股份的,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年內不得收購上市公司,中國證監會不受理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交的申報文件;涉嫌虛假信息披露、操縱證券市場的,中國證監會對收購人進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前款規定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轉讓其對公司的控制權時,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提供的擔保,或者未對其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糾正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責令暫?;蛘咄V故召徎顒印?/p>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予以糾正,或者在收購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購人履行承諾、安排或者保證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認定相關董事為不適當人選。

第八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利用收購謀取不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可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權的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

第八十一條為上市公司收購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財務顧問報告的證券服務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及其專業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第八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將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整改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涉及計算其持股比例的,應當將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證券中有權轉換部分與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計算,并將其持股比例與合并計算非股權類證券轉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行權期限屆滿未行權的,或者行權條件不再具備的,無需合并計算。

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較高者,應當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二)(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投資者持有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數量)/(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總數)

第八十六條投資者因行政劃轉、執行法院裁決、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八十七條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要約收購報告書、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要約收購豁免申請文件等文件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八條被收購公司在境內、境外同時上市的,收購人除應當遵守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審計范文5

[關鍵詞] 管理層收購 差異 動因 運作 績效改善

1980年,英國經濟學家Mike Wright在研究公司的分立和剝離時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公司將非核心業務出售給了原先管理該企業的管理層或經理層。后來,這一現象被命名為管理層收購。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Buy―out,縮寫為MBO),是目標公司的管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購買本公司的股份,從而改變本公司所有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本結構,進而重組本公司的一種杠桿收購(Leveraged Buy ―out)。

20世紀80年代,MBO風靡西方。以美國為例,僅1988年的管理層收購交易總值就達到380億美元。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許多國有中小企業和上市公司紛紛嘗試MBO。

本文通過比較分析我國與西方國家在管理層收購方面的差異,從中找出差距,為管理層收購在我國充分發揮其功效提供借鑒。

一、 制度背景比較分析

西方發達國家市場化程度高,大多數企業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公司治理結構相對完善。在實施MBO的過程中,受到無所不在的外部市場(產品市場、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控制權市場)的監督。此外,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成立時間較早,證券法律體系相對完善。健全的監管體系和完善的法律體系,使西方發達國家對企業并購的全過程,尤其是對并購的信息披露、申請、審批等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MBO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則,操作相對規范,例如,國外的MBO合約中大都有非同業競爭條款,禁止參與MBO的骨干人員短期內離開目標公司并參與同業競爭。

我國是一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的發展中國家,許多國有企業產權不清、政企不分、權責不明、管理不科學。管理者不具備應有的素質、內部人控制成為國有企業的普遍現象。外部市場監督制衡空缺和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是許多企業實施MBO時面對的難題。此外,我國證券市場建立時間較短,法律體系不健全,目前僅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少數規定,缺乏系統完善的相關法律體系致使我國的MBO操作不透明、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充分。

二、 管理層收購動因比較分析

西方經濟學家對MBO動因的理論解釋主要有:(1)管理層激勵理論(DeAngelo,DeAngelo&Rice,1984)。該理論認為MBO能夠使得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一致,從而有效協調雙方的利益沖突,降低信息成本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2)防御剝奪理論(Alchian &Woodward,1987)。該理論認為MBO時管理層防御專屬人力資本被股東剝削的手段之一,同時也降低了管理層被接管的威脅;(3)企業家精神說(Coff,1999)。它強調當管理層不能獲得其緘默知識貢獻的相應報酬時,或者如果管理層不能獲得其創新技術的相應補償時,他們就會采取MBO這一方式使企業私有化。MBO能夠促使管理層發揮其企業家才能;(4)稅收利益理論(Lowenstein,1985;Kaplan,1988)。該理論認為稅收的好處是MBO的真正動因。Lowenstein(1985)研究表明,MBO利息避稅效應的減稅額度達到50%,且新公司通??梢悦舛惤洜I5到6年。此外,西方的MBO的另一重要動因是完成資產剝離。在第四次并購浪潮中企業的資產剝離現象大量存在,這樣做一是為了便于集中精力發展核心業務,二是為了從現有產業完全退出,進入另一投資回報更高的新興產業。MBO是資產剝離的方式之一。

我國的MBO首先起源于蘇南集體企業改制的需要,隨后上市公司逐步掀起MBO的浪潮。其動因主要有三種:(1)民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所有者為了明晰產權,“摘紅帽”,實現真正企業所有者回歸的過程,例如四通股份、粵美的、深方大等;(2)作為一種激勵管理層的手段,地方政府從考慮管理層歷史貢獻的角度出發將國有股定向出售給管理層。

三、 管理層收購運作比較分析

(一) 收購比例差異

西方管理層和中介機構在發起MBO時,通常都要達到上市公司在外發行股份的80%至90%的絕對控股水平,最終完成公司下市,然后再對股權結構進一步集中,保證管理層和中介機構對公司的私有化。由于收購比例較高,管理層通常通過要約收購的方式來實現這種“絕對性收購”。

我國的MBO則是“相對性收購”,管理層在完成MBO后,僅持有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較少比例,據統計,我國管理層平均持股比例為29%,只能達到相對控股水平。也就是說,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問題所帶來的“委托―”關系始終存在,MBO只能是治理結構的調整和利益分配的改變。

(二) 參與主體差異

1. 中介機構

在西方國家,中介機構作為一個十分重要的主體參與MBO的整個過程,專業化程度較高。例如:投資銀行負責收購方案的策劃和融資;注冊會計師負責目標公司的調查、審計;資產評估機構負責目標公司的價值評估;律師負責評估法律風險和處理法律事務。這種專業化的運作大大降低了MBO的財務、法律等方面的風險,提高了MBO的成功率。在我國,中介機構成立時間短,組織規模小,業務水平低、操作不規范、違規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因素致使中介機構在我國MBO交易的過程中參與程度不高。

2. 收購主體

在確定收購主體時,根據美國KKR公司操作MBO的經驗,中介機構主要選擇那些對公司經營和價值具有重要決定作用的主要管理人員參與收購,并分配給具有吸引力的股份,以保證收購后公司的持續經營。完成MBO后,公司的股權結構一般包括三部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一般合伙人(發起MBO的中介機構)和有限合伙人(提供融資的大投資機構等)。

從我國已實施MBO的案例來看,MBO中的管理層往往是上市公司的創業者或者是對公司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家,并且納入收購主體的人員從管理層擴展到中層經理、大股東管理層、子公司管理層,甚至還包括公司的普通員工。此外,職工持股會或工會也會參與到MBO中來。

(三) 融資結構差異

西方國家的MBO融資結構已相對穩定,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權益資本,占收購價格的30%至35%。其來源包括兩方面:管理層的自有資金和風險資本。第二是夾層債,這部分資金通常要求與其風險相匹配的較高利率,并可能提出享有部分的股權回報。夾層債可以通過從屬登記抵押債券的形式融資。第三層是優先債,公司以資產作擔保向銀行貸款籌資,資金可以由數家商業銀行組成辛迪加來提供,也可以由保險公司或專門進行風險資本投資或杠桿收購的有限責任合伙企業來提供。

相比之下,我國的MBO資金大部分來自管理層自籌資金,這主要是因為MBO融資受到我國法律的限制?!渡虡I銀行法》以及人民銀行制定的《貸款通則》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的貸款“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公司法》第60條規定,禁止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此外,作為戰略投資者的MBO基金發展滯后,而且基金本身的運作也存在不規范的問題。同時,在西方盛行的垃圾債券等證券化方式在我國尚不可行。

西方MBO后,通常會對目標公司的財務結構進行調整,形成高財務杠桿的資本結構。一般的目標公司在收購前債務權益的比例為2:1,收購后其比例上升到8:1至9:1,從而使收購者獲得直接和間接的資金來源。但我國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不能為收購方提供任何財務支持。也就是說,目標公司無法通過資本結構和財務結構的調整來變相融資,也不是收購后巨額杠桿融資的高級債和次級債的債務人。

(四) 定價模式差異

西方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和產權市場以及充分的數據支持,為公平定價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因此其MBO價格的確定較為合理。西方發達國家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一般是全流通的,所以上市公司進行MBO的價格由市場決定,通常采用以凈資產為基礎的公開競價或新股上市時的IPO的定價。非上市公司則一般采用現金流貼現的方法。

在我國,由于資本市場的股票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且非流通股占大部分,實施MBO的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不是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大部分是通過協議轉讓非流通股,大多數的價格是在凈資產附近。這種暗箱協議操作時定價透明度較低,容易帶來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一方面,管理層有可能先做虧公司,減少其凈資產,然后以低價實現收購,不恰當地將資產轉到管理層名下;另一方面,由于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發行價格不同,市場成本差異較大,管理層可以在流通股與非流通股間進行套利,由此引發的產權改革將帶來對國家財富的重新分配,很難保證其中不會出現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

(五) 支付方式差異

西方MBO的支付方式比較靈活,可以為現金收購、股票支付、承擔債務、可轉債致富以及資產置換支付方式。不過主要的支付方式還是現金支付。根據美國學者的統計,1988年美國完全使用現金支付的并購交易比例為60%左右,但10年后這一比例不到17%。

我國2002年12月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允許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梢?法律已經給我國上市公司MBO支付手段提供了很大操作空間。但是,從我國已經實現MBO的案例來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采用現金支付的方式,極少數采用其他支付方式,且通常是分期支付。

四、 管理層收購后績效改善比較分析

西方對MBO績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財務績效改善方面,選用的績效標準一般為現金流量和利潤指標,其參考指標是公司的歷史績效和行業平均利潤。這兩類指標有內在的對應和牽制關系,有助于揭示是否存在會計上的盈余管理,因此研究結論具有可信性。S.N.Kaplan在研究1980~1986年的34家MBO后,發現收購后的兩年日?,F金流量與銷售的比例上升了11.9%,經營收入水平的增加大于同行業的其他公司。A.J.Smith的研究同樣表明,MBO公司的利潤、稅前經營邊際利潤、銷售/經營資產、銷售/雇員人數均有顯著提高;庫存周轉期與應收賬款周轉期的縮短說明營運資金管理的改善。

我國MBO績效改善研究的結論與西方存在一定的差異。廖洪等(2004)以2000~2002年深滬兩市發生MBO的18家上市公司作為樣本,另選取18家非MBO上市公司作為對比樣本,將兩組樣本在MBO前后三年的每股凈收益、凈資產收益率和主業利潤率等財務指標進行系統地定量對比分析,得出以下結論:MBO未從根本上改善MBO公司的整體績效成長質量,MBO公司持續發展潛力不足。由此可見,我國MBO的績效改善效應尚未顯現。

【參考文獻】

1.殷醒民:《企業購并的金融經濟學解釋》,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

2.程濤:《我國管理層收購的理論分析、實證檢驗及其監管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博士論文,2005年。

3.Gaughan Patrick,Mergers,Acqusitions,and Corporate restructurings,John Wiley&Sons,Inc(1996),p.267.

上市公司收購審計范文6

一、股權分置時代下會計信息披露失真的原因

(一)制度因素。在我國資本市場設立的初期,我國政府為了保證國有資產的控股地位和不被二級市場的流通所稀釋或侵蝕,制定了股權分置制度,即限制國有股和法人股流通,只允許公眾股流通的差異性制度安排。由此造成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權高度集中,存在著“一股獨大”現象。絕對控股股東一般都是非流通股,其價值是以凈資產為基礎計量的,而流通股股東的價值則是通過股票的價格來實現,因此控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出現了分歧??毓晒蓶|的利益主要是通過股權融資實現:一方面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都是溢價發行,溢價發行的部分將計入資本公積中,從而增加了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另一方面控股股東肆意占用公司資產、挪用上市公司資金、隨意改變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用途,與上市公司之間發生有失公允的關聯交易,讓上市公司為其進行違規擔保等滿足其資金需求。

此外,監管層提出的一系列關于新股上市、配股和特別處理,尤其是退市處理的“財務硬指標”也可能促使控股股東為了保住來之不易的上市資格而披露失真的信息以迎合這些要求。反過來,正是因為上市的不容易也更加促使控股股東變本加厲的上市“圈錢”,通過披露虛假信息或誤導投資者使股票價格上漲。因此,在這種背景下,信息披露失真的主體是控股股東,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追求控股股東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處罰力度小。美國薩班斯法案中的第302條和第906條分別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直接規定了對上市公司CEO和CFO的特別要求,對違反財務報表披露要求的個人處罰額為10萬美元,判處的監禁期限為10年,對團體的處罰額則為50萬美元,數額之高足以對個人和公司產生震懾力。我國對于財務造假的經濟處罰力度和刑事處罰力度則相對較輕。從經濟處罰力度來看,《刑法》、《公司法》和《證券法》三法中規定的最高罰款額僅為30萬元,實際處罰還要低;從刑事處罰來看,大多數案件以行政處分和罰款為主,對公司的處罰力度要比對有關管理層的處罰力度大一些??梢?,處罰力度小造成了難以真正從法律層面上約束上市公司的行為。

(三)公司治理不完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是所有問題的重要根源,有缺陷的公司治理無法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凇耙还瑟毚蟆惫蓹嘟Y構基礎上形成的公司治理則為控股股東控制下信息披露失真的實現創造了條件。

首先,董事會難以起到作用。在“一股獨大”股權結構下,董事會的構成通常受到控股股東的影響,董事會成員中大都是控股股東的代表,這些董事自然代表了控股股東的利益;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應運而生的獨立董事也對董事會的決策起不到實質性作用。一方面獨立董事是由董事會任命,與其之間存在著利益關系;另一方面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信息披露不完善,甚至歪曲或者虛假,也使得獨立董事形成獨立判斷的依據失真。

其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約束機制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一方面公司的內部約束――監事會無法起到作用。在我國,監事會往往由企業職工、股東等組成,這些人的利益都是受控股股東所控制,因此往往形同虛設,難以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公司的外部約束――資本市場的約束也難以發揮作用。公司的中小股東由于監督成本太大,往往采用“用腳投票”,即通過在股票市場賣出股票以使股票價格下跌,同時股票下跌又會吸引一些公司進行敵意收購或者接管,在成熟的資本市場上,收購和監管可以對管理層的行為產生影響。然而在我國,由于上市公司流通股太少,造成收購的成本很大,因此收購根本不能起到約束作用。

(四)審計的獨立性難以保證。注冊會計師作為資本市場的“經濟警察”,利用其專業勝任能力,理論上應能提供獨立的審計工作,發現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虛假或者誤導成分,保證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然而,會計師事務所不斷擴大其非審計服務范圍,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難以得到保證。有的為了獲得上市公司的業務,不得不討好上市公司,提供偏向于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與上市公司的經理層相勾結,從而最終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二、股權分置改革后的信息披露問題及對策

鑒于股權分置制度存在著眾多缺陷,我國于2005年4月正式啟動了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目前股改工作已基本接近尾聲。股改完成后,上市公司大股東將作為新的投資者群體進入二級市場,大股東的利益將更多地與股價聯系在一起。有些上市公司可能會由于在解售期滿后,原非流通股東變現手中的股票,而從“一股獨大”走向股權分散化,分散的股權無疑增加了股東對管理層的監督成本。在股權分置方案中,有許多上市公司實行了股票期權計劃,用以激勵經理層,而這也恰恰成為了經理人通過披露虛假信息或誤導信息來操縱市場的動機。他們可以通過制造證券市場追逐的題材,比如投資熱門行業、進行收購兼并等,不斷推高股票價格,在公司業績不佳時就通過粉飾財務報表以維持股價。這無疑都將使“內部人控制”問題更加嚴重,從而為信息披露失真提供了新的溫床。但是,處罰力度小、注冊會計師審計不獨立問題在全流通時代還會存在。所以,要解決信息披露失真問題,除了徹底廢除股權分置這一制度性缺陷外,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大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懲處力度。只有信息披露失真的成本大于其所帶來的收益時,才能從根本上杜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動機。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一方面加強內部治理,比如強化董事會的職能、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進一步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發揮監事會應有的功能;另一方面加強外部治理,比如鼓勵其他大股東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與外部審計者合作,通過顯形或者隱形的渠道傳遞信息,發現控股股東的財務粉飾和造假行為;鼓勵機構投資者“用腳投票”,即在證券市場上出售所持股票來表達持股意愿,通過直接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來表達對公司內部治理或經營業績的意見。

(三)加強審計的獨立性。從根本上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入市門檻,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督。此外,還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和非審計業務的分離,只有注冊會計師在經濟上不依附于上市公司,才能真正確保其審計的獨立性。

(四)建立真正的經理人市場。對于國有上市公司,改變過去直接由政府任免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做法,建立起人才選拔、激勵、淘汰的市場化機制,培育經理人良性競爭的市場,加快建設經理人信用管理系統,使得經理人嚴格遵循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管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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